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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总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深刻认识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紧密联系处理突出问题及工作实际,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三、目标要求
注重预防,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根本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作,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信、初访,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措施
“大调处”的重点:对行政决策不满而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因执法不当,损害了合法权益而引发的问题;工作人员领导打击报复而引发上访投诉的问题;举报事项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损害了举报人合法权益而引发举报人投诉的问题;不负责任乱写信、擅自越级上访及长年上访老户等。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建立排查台账,并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人。要追溯问题源头,哪个部位出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领导和责任人限时解决,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排查出的最突出的问题,负责工作的领导要包案调处。需要条块共同解决的,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
要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开展情况“回头看”,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平安是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尤如医生查病、确诊、用药、复查、确愈的过程,而其中“诊断”是关键。调解工作者练好“诊”字功,就能“对症下药”,最终取得调解成效。根据实践体会,化解矛盾纠纷的“诊”功包括:
“听诊”:访民情 查隐患
听诊(auscultation)原意是指医生根据身体各部位发出的声音,用听觉来判断是否正常的诊断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听诊”,目的在于发现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最普遍的问题、最特别的问题和最需解决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把握哪里“易病”、哪里“将病”、哪里“已病”,从而为进一步开展针对性工作奠定基础。为有效为了确保“听诊”听得“真”、听得“实”,可以从三个途径入手:①通过聘用“土生土长”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掌握“一线”的民情民意,及时收集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与群众对此的基本意向,通过归纳总结掌握社情民意的基本类型,“清晰”工作的“主攻”方向及基本方式和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②合理划分管理网格,确定管理“责任田”。“责任田”负责人除了要入户普查外,还要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进行“特别走访”,排查异常情况,做到“有病无病”心中了然,并落实应相应的“预警”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③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分析,确定可能是诱发“大病”或系“小疾”,是“急症”还是“慢性病”,从源头入手作出科学的处置决策,将可能造成的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发芽”之前,不打“不划算之仗”。
“会诊”:大调处 解难题
会诊(consultation)原意是指由2个以上的医生共同诊断疑难杂症,现也常用来比喻几个方面共同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上出现的疑难问题。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纷繁陈杂,诸如拆迁纠纷、历史遗留纠纷等,涉及人数多,弥留时间久,仅靠某个部门调处显然难有作为。对矛盾纠纷实行“会诊”,实际就是发挥“大调解”的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做到资源互补、工作互动。“会诊”的方式很多,主要有:①“个案会诊”,即对相对复杂、事涉个体的纠纷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联合调解。如化解“村民待遇”纠纷,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民政、综治、司法、公安和村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加,使化解矛盾内容上合法,程序上无误,结果上合情合理。②“现场会诊”,即在纠纷发生“标的”地实地调解。如“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因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更不能“纸上谈兵”,必须现场勘查做到“图实相符”,决定了调解此类纠纷必须是“现场调”,才能“一箭中的”。③“专业会诊”,即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就专业性强的纠纷集中力量专办,以期更快、更彻底解决之。如“医疗事故类”纠纷,专业性强“非常人能办”,只有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法律服务者及医患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才能拿出大家都信服的方案。④“跨界会诊”,即针对跨行业、跨区域矛盾纠纷进行会诊。如针对边界地区发生的各种纠纷,组织“两边”相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矛盾发生地进行现场指导,商讨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对接等。
“急诊”:快介入 化危机
急诊(emergency treatment)原意为紧急情况下的治疗。社会生活中充满“变量”,突发性矛盾纠纷不可避免的存在,需要“紧急治疗”,以防止进一步酿成悲剧。突发性矛盾纠纷是指那些因突发事件或政策性变革等导致的,如调处不及时,很可能快速升级、激化的矛盾纠纷。如近年来多地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堵路事件,原下放垦民因政策变化形成的集体上访事件等都属于此类。“急诊”的要求是“快、稳、准”,但能否实现要求,主要取决于:①未雨绸缪,建立完备的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应急调解预案,包括应急调解领导机构,应急调解工作机构,处置、调查突发性事件和善后处理的工作程序等,做到“战必有备”。②快速稳控,建立针对重点关注的矛盾纠纷,如医患纠纷、拆迁纠纷、集体性劳动争议、边界纠纷、涉诉案件等有可行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使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调委会、专职调解室、法律服务单位等司法行政资源有条不紊、及时介入,做到“战必能上”。③强力调解,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人才库”,包括职能部门的调解“能手”,专业调解的“高手”,民间调解的“土专家”等,凡有“一面之长”的均纳入其中,随时能按调解需要组建一支应急调解小组投入“急诊”之中,做到“战必能胜”。
“复诊”:勤回访 促履行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及时、迅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县综治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平安建设和全县稳定大局,以坚决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恶性案件为总体目标,深入细致排查调处经营性矛盾纠纷,切实把各类经营性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纪念建党9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调处重点
深入排查各类企业、新经济组织和农村生活经营环节中各类矛盾纠纷,重点排查调处冲突性较强,容易引发“民转型”案件的经营性矛盾纠纷和可能产生“个人极端行为”,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经营矛盾纠纷当事人。
三、工作步骤
(一)6月1日至6月30日为深入排查阶段,委属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积极参与经营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切实把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清楚,把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查出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
(二)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化解阶段。对排查掌握的经营性矛盾纠纷,要根据产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化解方案,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措施就地及时化解。对于重大经营性矛盾纠纷,要由领导包案,限期化解,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可能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经营性矛盾纠纷当事人,要及时纳入管控视线,重点包保、落实稳控措施。
(三)9月1日至9月1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排查化解工作结束后,委属各单位要对排查化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农委综治维稳办。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委属各单位要把排查化解经营性矛盾纠纷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组织和推动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师宗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师宗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与2007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师宗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06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师宗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一、大力强化组织领导体制建设
1.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建设,调配好村调委会主任。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2.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镇村两级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村主任、调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培训今年不少于两次。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加强镇调处中心建设,聘用两名专职调员负责中心的接待、受理、调处等工作。
4.村、企调委会、调处中心在镇调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职能,提高调处实效。
5.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收集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好“十户”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选定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镇调处中心办公室充分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本镇内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
7.规范“公调对接”。完善镇调处中心与镇派出所与村调委会两个层面有效对接。“公调对接”调处室设在派出所,镇调处中心聘请两名专职调解员进驻派出所调处室,负责调处矛盾纠纷。
8.做实“诉调对接”。在上级的支持下,加强镇调处中心与有庆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邀请法院到镇调处中心指导,着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可调必调、不可调不强调。对调节不成、当事人提讼的纠纷,按规定落实好就近连、快速结案、优先执行等措施,完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
9.拓展“检调对接”。积极开展以“涉检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处的重点。同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和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刑事案件,通过调节或和解来结案,扩大调解结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完善“其他对接”。在深化“三大对接”工作的基础上,以“大调解”机制为主线,继续探索“访调对接”、“援调对接”等新机制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断扩大大调解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运行质态
11.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做到主动排查与信息采集相结合。村调委会必须做到每旬组织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每旬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同时各单位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落实调处责任人和调处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12.镇调处中心要积极完善听证对话机制。
13.要深化特色和个性调解。各调委会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调处某种类型和特殊矛盾纠纷的“能工巧匠”,诊治矛盾纠纷的“疑难杂症”。各村要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真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进一步落实“三三制”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村民矛盾纠纷在组调委会、村调委会和镇大调解中心三个层次自下而上进行调解;二是每个层次调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将一份责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
14.遵循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纠纷,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避免调处工作的随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调解矛盾纠纷、又避免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的要求,科学界定调解矛盾纠纷的类型和范围,提高调解质量。
15.建立大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的内容是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16.各村、各单位要切实解决矛盾纠纷调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7.各村、各单位调解组织的台账资料要按照县镇调处中心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凡调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六、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
18.镇调处中心要加大对基层大调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对大调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整体工作平衡发展。
19.各村、各单位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指标,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对出现“三无”(即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无)情况的村,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