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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对外贸易 双重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国际商贸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向传统的国际贸易发起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有关人员应该深入了解,科学分析;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借助电子商务这一时展大潮,不断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走向更高的水平。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当前具有权威性的欧洲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为“电子商务就是运用电子方式开展商业之间的交易,把数据(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的电子化处理和传输作为基础,涵盖了产品的电子化处理、传输、在线支付、数字单证、在线洽谈、市场营销等商品交易中的各个环节,涉及到从生产、销售、售后维修的整个产业过程,涵盖了教育、医疗、休闲、娱乐等多种形式。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总结电子商务的两个突出特征。其一,运用电子商务进行商品交易不需要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谈,商品也不需要面对面的交换;其二,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的新型交易模式,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将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交易信息有效链接。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这一平台,实时掌握市场动态,实现了商品交易的效用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推动了无纸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对外贸易的业务流程,推动了无纸贸易的发展。无纸贸易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将贸易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连接起来,通过高效的数据传输,实现远程贸易,取代了传统贸易中交易磋商、订立合同等环节,节约了当面交易的时间,减少了人工操作的错误,具有省时高效的特点,无纸贸易是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产物。
(2)增加了贸易经营主体的数量。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主要表现为电子虚拟企业大量出现,中介外贸公司较少,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
伴随着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贸公司走向联合,形成区域合作组织或行业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称之为电子虚拟公司。电子虚拟公司内部分工明确,资源共享,实现了优势共享和利益均沾。合作组织的的出现,弥补了单个外贸公司力量薄弱、经营单一的弱点,促进了对外贸易的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贸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现代通讯设备直接接触,省略了中介公司这一环节;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型中介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大量涌现,为贸易双方搭建网上交易平台。在传统贸易体制和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下,只有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才有能力、有实力参与到对外贸易;中小企业无法直接参与到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参与对外贸易的门槛,越来越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这一平台积极参与对外贸易,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
(3)改变了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对外贸易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方式,通过EDI和Internet就可以完成全部的贸易活动。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在电子商务这一平台合为一体,形成了“四流一体”这一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与传统商贸相比,电子商贸中的经销、、寄售等业务大大减少,直接贸易成为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减少了商品交易的中介环节,促进了对外贸易经营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
(4)变革了对外贸易的监管方式。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不断向“网络化”和“无纸化”迈进。面对这些对外贸易的新情况,需要政府改变对对外贸易的监管方式,在进出口通关、进出口退税、外汇核销、进出口许可证颁发、进出口商品检疫等方面实现电子化,以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事实证明,推进对外贸易监管方式的电子化可以有效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健康发展。
(二)消极影响
(1)扩大了国家间的发展差距。发达国家在认识到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之后,对外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外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贸易的新规则,争取在新一轮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占据制高点。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无异于利用经济政治优势,创造适合自身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抑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从而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
(2)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额,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想尽各种办法逃税避税,从而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税款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对外贸易具有网络化、虚拟化、无纸化的特点,贸易主体的国籍、经营地点、收入情况不确定,增加了税务机关收税的难度,避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
其二,现有的收税手段与电子贸易的发展不相匹配,无法适应现代贸易的飞速发展。
其三,计算机保密手段层出不穷,税务机关根本无法了解贸易公司的交易情况,无法收集纳税证据。
关键词:财政 就业 公务员
财政学是研究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如何从社会生产成果中分得一定份额,并用以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包括财政资金的取得,使用、管理及由此而反映的经济关系。
财政学可按财政分配的主体分为:以资本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财政学,和专门以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主义财政学,以及对各个国家财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财政制度学。
随着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财政学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在17和18世纪,重商学派讨论了消费税的课征 ;官房学派讨论了财产税以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重农学派提出了只有土地提供纯生产,主张征收土地纯生产的单一税。
财政学对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种种理论问题作了阐明。主要包括:①增加财政收入的源泉和途径。②社会主义财政和财务管理利用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严格实行“生产费用”与“效用”的比较,加强经济核算,力求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劳动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提供物质基础。③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同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以及通过财政分配适当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④财政收支、信贷收支与物资供求之间的综合平衡。
现在一般认为财政学主要研究增加财政收入的源泉和途径;财政和财务管理利用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严格实行“生产费用”与“效用”的比较加强经济核算,力求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劳动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提供物质基础;财政分配同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以及通过财政分配适当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收支、信贷收支与物资供求之间的综合平衡。
财政学可按财政分配的主体分为:以资本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财政学,和专门以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主义财政学,以及对各个国家财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财政制度学。按财政分配的内容可分为:国家预算学、国家税收学、公债学、国营企业财务学、固定资产投资学等。按财政发展的历史进程可分为:财政史、税制史、公债史,以及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理财思想的财政思想史。
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专业一直比较热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个公司、企业为了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势必首先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资本运作,需要大量的财经人才加盟。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也会加大这类人才的需求量。 专业就业点主要有三个:税务筹划、对外贸易、公务员,
一、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外贸在沿海一带大小城市发展都非常快,对外贸人才的需求也大,而且,浙江、江苏一带民营企业也开始意识到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性,开始大量招聘有学历的新手,是毕业生们入行的好机会。缺点是有些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保障做得比较差,员工个人福利缺失。薪酬现状:新人做外贸,在外企待遇在5000元/月左右。而外贸就业机会集中的温州、义乌等地,新人的待遇大概只能在2000元/月左右。当然,在拥有一定的客户开发能力后,贸易提成是一笔更大的收入来源。
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通过税务规划进行合法避税是很多公司的必然选择,另外,一些个人也将选择目前国外流行的聘请咨询师税务规划的方式来合法减少税务支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后的几年里,税务规划方面的职位将在需求和薪酬方面有大幅度的攀升。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助理大概月收入在1200-2000元之间,规模较大的外资大所,试用期待遇都在6000元左右。
三、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长期以来,公务员稳定、工作压力小、薪酬待遇中上等优点被很多人所青睐,但是近些年上岗竞争空前激烈,经常出现几百人竞争一个职位的场景。财政学专业毕业生的对口职位大都在财政局和税务局的税收规划、审计、资产管理等方面。
目前,公务员中62.1%的科员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71%的科级公务员年收入在2.5万至4万元之间;48.7%的副处级公务员年收入在4万到5万元之间;正处级公务员中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占56.2%,但是部分部门的相关福利待遇很不错。
参考文献:
[1]《财政学》陈共等.图书馆目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
[2]《中公教育・国家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李永新 张永生 邓湘树 李琳.图书馆目录[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5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1.1第一阶段(1949-1978年):高度垄断时期
改革开放前,中国基本上属于封闭内向型经济。外贸经营主体是国营(国有)对外贸易企业——专业外贸总公司,一切对外贸易活动均处于国家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之下。外贸经营主体一元化主要表现在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化,所有对外贸易企业均为单一国家所有制企业,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统治的彻底性。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各个专业外贸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落实货源、组织运输以及交货等所有环节。出口采用收购制(买断制),进口采用调拨制。
1.2第二阶段(1979-1991年):适应改革时期
以后,我国在初步放开经营,打破原有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组织了一些以生产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试点。随后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的问题。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工贸联营,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联合,在局部范围内解决了工贸(技贸、农贸)之间结合的问题,外贸出口企业的队伍也因此得到壮大。
1.3第三阶段(1992年-2001年):深化改革时期
从1992年开始,中国贸易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权和外贸企业等内容。在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允许国有生产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第一次打破外贸专营这一传统的经营体制。1994年12月31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家综合商社试点。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正式授予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开始登上外贸舞台。在1999年1月4日,20家私营生产企业首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权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己基本形成。
1.4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完全开放时期
入世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这表明个人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针对新外贸法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将新贸易法构建成完整的体系:自然人和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工作当中融资小额贷款、公共关系发展、培训、咨询等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服务和帮助。我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形成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2个人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新《对外贸易法》取消对个人从事外贸的限制,意味着外贸已经从一个“特殊行业”变为“普通行业”。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使个人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越来越低,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2.1财产风险
在我国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和1987年1月1日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中都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如果合同条款选择不当、责任承担过大,一旦经营失败,不但个人的经营财产有损失,而且家庭财产也会负连带责任。面对如此规定很多人宁愿注册一家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形式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或挂靠在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2.2政策风险
新的《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相关的问题尚在计划之中。例如,第八条规定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怎样注册、需要哪些手续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规定。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如达不到上述条件,就无法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大外贸公司,这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而且,外贸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
2.3信用风险
个人信誉是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的一个门槛。国际贸易中,很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甚至使经营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个人做外贸不需要设备,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一旦发生了变故,很可能连人也找不到,外商对个人的信用问题存在质疑,因此仅凭个人信誉和专业外贸公司进行竞争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其对产品和技术的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比的。
3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的对策
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对外贸易之路上一个里程碑。然而在为之欢呼时,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是否选择个人外贸之路,个人外贸路平不平坦以及个人外贸能否赢利,最终还得取决于个人的理性投资选择,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
3.1寻找合适的个人外贸项目,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
2004年7月1号开始实施《对外贸易法》中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所以大家不能一哄而上,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市场定位,找准自己的位置。当然,外贸公司还应结合公司的内外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针对公司的核心能力做出恰当的定位。
3.2积极参与网络贸易,加强对外开放
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由于个人外贸公司资源短缺、人员有限、资金贫乏等原因,在推出新产品、创立品牌、开发市场等方面受到制约,网络贸易就可弥补这一不足。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发达国家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因此,应加快实现国内和国外、政府和企业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外经贸政策法规信息、商情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做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积极运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外经贸活动,增强外经贸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3.3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个人外贸公司应以服务来赢取市场,通过娴熟的业务技巧以及熟悉国家对外贸易各项程序等优势,为客户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岩.论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和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5,(07).
【关键词】电子商务;对外贸易;应用
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新,电子商务也快速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电子商务主要是依靠计算机互联网传递商务活动中的各个环节的信息,它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为我国企业对外贸易提供了便利,赢得了客观的利润。
1.电子商务的优势
1.1 节省商务活动的开支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营销,简化了传统营销的复杂环节,从而大大节省了营销活动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就节省了商务活动的开支。
1.2 提高交易时间
人们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沟通、洽谈、订货、网上支付、电子纳税等,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同时也能减少人员疏忽可能犯下的错误。
1.3 方便客商之间的信息反馈
商家在互联网上为顾客提供24小时的全天客户服务,为顾客随时提供最新的产品信息及相关数据,及时接受顾客的反馈意见并回复,从而在客商之间建立友好信任的桥梁。
1.4 提高市场竞争力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逐步摆脱了大企业说了算的状态,许多中小型企业在互联网上与大企业拥有同样的机会和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更加的透明化,有效的控制了个别商家的恶意垄断。
2.电子商务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因此电子商务在我国对外贸易方面的应用才刚刚兴起,而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电子商务广泛应用在对外贸易中,为了跟国际接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许多企业已经率先改变以往的传统贸易方式,快速的进入电子商务状态,他们不仅仅在网上广告、介绍产品信息,还经常通过网络或可视电话进行商务洽谈,在网上签订合同、交换文本、支付货款等等。具体来说,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网上买卖信息,物色贸易伙伴
传统的对外贸易活动下,企业要通过“广交会”、“华交会”这样的方式来展示自己的产品的优势,进而寻找自己的交易伙伴和合作对象,这样既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又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而利用电子商务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和不变,企业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相关机构的网络商务平台向全世界的潜在客户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信息,国外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就可通过网上的信息与企业取得联系,进而展开洽谈,得到更多的商机;同样,国内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搜寻需求信息的买家,进行沟通筛选,寻找到理想的贸易伙伴。
2.2 网上洽谈、订购
在没有电子商务的时候,买卖双方要共同约定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见面,然后展开协商洽谈,这样一来,给双方的交往带来很大的不便,而且还延时较长。而电子商务就没有这样的烦恼,国内企业可以借助E-mail或ICQQ跟国外客户洽谈交易事务,发送对方需要的产品样本图片和使用性能,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在双方意向取得一致后就可以在网上接受外商的订单,签订合同。若遇到大型的交易,甚至可以借助网络可视电话来面对面的交流,进而促使交易的成功。
2.3 网上交单、支付
在我国当前的网络技术水平和法律制度下,国内企业将商业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货运单等数据以标准化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转换处理,与外商互换电子单证,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合同履行的最后环节就是支付货款,我国国内银行和许多国外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银行进行网上支付。
3.电子商务在我国对外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外贸应用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和便利,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利润,但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水平与国际水平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国对外贸易领域应用电子商务仍存在诸多不足。
3.1 应用电子商务进行对外贸易的意识未普及
目前,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企业仅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由于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缺乏国际竞争与创新意识,应用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的观念薄弱。多数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仅仅停留在信息查询阶段,能够进行网上洽谈的不多,能够完成网上支付的更少。
3.2 电子商务系统不够完善
对外贸易过程既复杂又繁琐,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若要将贸易程序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那就需要所有涉及的部门实现标准数据对接,可是相关部门的配合还未形成网络体系,有许多方面还不能完全依赖网络。
3.3 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征收
国际互联网流动性强,隐匿性严重直接阻碍了税收部门征税。因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可以匿名,制造商也可以隐匿其住所,税务部门就无法掌握真实的电子交易信息;另外企业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变换站点,可以将其站点设立在税率低或免税的国家,进而达成避税的目的。
3.4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
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较成熟,其相关法律体系也较完善,而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立法相对迟缓。立法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与国际接轨,而国际上也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这就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增加了阻碍。
3.5 网络安全问题有待提高
在网上进行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大量的电子信息在网上传递,大量的资金在网上流动,如果遭到恶意黑客的侵袭,很容易被窃取商业机密和资金,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电子商务网络卫士来加以防范是相当必要,也是刻不容缓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认识,积极投身于电子商务的大潮,各级政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健全相关法律,面对网上交易税收征收问题采取合理的举措,对外贸易的各个环节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早日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网络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