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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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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特点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配电网;故障特点;神经网络

1 前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供电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配电网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有故障出现于配电网中,将会对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如果有短路故障出现于配电网中,采用传统的方法来识别故障类型,往往是对门槛值进行科学设置,然后将相应的逻辑关系给利用过来;但是有很多的因素都会影响到故障时所获取的电压、电流信息,如系统运行方式、故障位置、过渡阻抗以及故障时刻等等,不能够精确的识别和判断。针对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先进的现代数字和智能技术,它综合了多种学科,吸引了最新的方法,可以有效的进行故障诊断。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小波变换技术和神经网络,前者可以细分信号,后者的模式识别能力加强,将其综合应用,就可以有效识别配电网故障。

2 小波分析和神经网络技术

小波指的是小区域的波,这种波形比较的特殊,长度有限,0是它的平均值,小波分析源于信号分析和函数的伸缩和平移,它可以有效的处理信号,并且时频局部化特性较好,去噪能力较强以及可以对弱信号进行有效提取等,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到那些非平稳信号的处理以及信号的时频分析中;小波分析指的是逐层分解低频段的信号,而经过研究,又对其进行了改进,发展出来了小波包分析,可以逐层有效的分解全频段信号,将信号的特征给更好的提取出来。

神经网络技术的发展基础是现代神经科学,它作为一种数学模型而存在,十分的抽象;相较于传统的人工智能专家系统,神经网络技术具有一系列的优点,如可以实时运行人工神经网络、时间序列数据可以被人工神经网络所直接使用,而专家系统却需要用符号信号来替代这些数值数据之后,方可以进行使用。

3 小波与神经网络的结合

要想诊断配电网故障,就需要采集和处理信号,那么在分析和处理信息时,就可以采用小波分析法,而输入到输出之间的非线性映射则可以通过神经网络来实现,另外,因为其具备自学习和模式识别能力,那么诊断自动化程度也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因此,在配电网故障识别处理中,就可以有效的结合和应用小波分析和神经网络。在结合的时候,可以采取两种途径:

一是松散型结合小波与神经网络:松散型结合指的是在神经网络应用中,前置处理手段采用的是小波分析方法,以此来将特征向量输入到神经网络中;具体来讲,就是利用小波分析来在相互独立的频带内分解信号,这样各个频带内的能量值就会形成向量,不同的向量值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故障;将神经网络的输入特征向量给确定下来之后,结合经验,对神经网络及隐层数和隐层单元数进行合理选择,就可以利用试验样本来训练神经网络,对权值合理调整,构建相应的模型。

二是小波与神经网络的紧致型结合:紧致型结合指的是结合小波函数和尺度函数,促使神经元的形成,直接融合小波和神经网络,它将激励函数定义为小波函数。从实质上讲,故障诊断就是向故障空间中映射症状空间,可以用函数逼近来表示这种映射,另外,从函数逼近的角度也可以有效说明小波神经网络的形成。

4 配电网故障中小波与神经网络的应用

一是系统仿真:我们进行了配电网故障类型识别仿真模型的构建,以便将神经网络学习样本集的故障原始数据给获取到;采用的是中性点不接地配电系统,采用了35kv等级的母线电压,将0.1秒作为系统仿真时间,0.4秒作为故障发生时间,4800Hz作为采样频率,将分布参数模型应用到线路中,可以有效得出线路的正序参数和零序参数,将三相串联RLC负载作为主要负载,那么就可以有效得出来额定负载情况下的有功功率和感性无功功率,分别为50MW和24Mvar,将4800Hz作为系统采样频率。

二是神经网络训练样本的生成:如果有故障发生于电力系统中,那么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之前的一两个周波故障信号就可以被现场的录波装置所获取到;故障类型的不同,就会有较大差异存在于工频段的电流和电压变化中。另外,零序电压还可以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相间短路和相间接地短路进行有效的区分。因此,在识别故障类型时,就可以将特征向量定义为三相短路工频段电流的幅值、电压的幅值以及零序电压;当故障发生于配电网中,不管是短路电流的变化,还是电压的变换,都会呈现一个非平稳的暂态过程,录波装置所获取的信息内容非常复杂,不仅有暂态部分,还有工频、谐波等稳态部分。因此,本文将小波变化技术应用进来,小波分解故障后两个周波的信号,之后对工频段信号进行重构,以便将反应故障模式的特征向量给有效获取到;将交流采样的测量原理应用进来,就可以对工频段的电压和电流的幅值和有效值进行科学计算。

三是神经网络的测试:为了利用测试样本来更好的测试训练好的网络,我们在测试短路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负荷条件,分别为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八十;那么就可以得出一系列的结果,其中,如果神经网络输出结构在0.8以上,就说明有故障存在于本相中。

5 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传统的配电网故障识别方法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度不够,操作起来比较的困难和复杂,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配电网故障识别中应用了小波与神经网络结合的方法,在神经网络的输出方面,采用的是小波变换技术提取到的特征信号。通过测试,发现本方法有着较多的优势,构建的网络模型有着较快的收敛速度,并且鲁棒性较好,可以规避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故障过渡电阻、系统运行方式、故障点位置等等,来科学识别故障类型,更好的进行解决,促使电力系统更加稳定的运行,提高供电质量。本文简要分析了配电网故障的特点以及小波与神经网络的应用,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郭三中.基于小波神经网络的配电网故障定位研究[J].自动化应用,2010(12).

[2]赵峰,尹德昌.小波包与改进BP神经网络的配电网故障选线[J].自动化仪表,2013(9).

[3]范春菊,张兆宁.小波模糊神经网络应用于配电网输电线的故障测距[J].电网技术,2002(9).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第2篇

(一)网络购物与网购消费者界定

1.网络购物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关于网络购物的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它应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主体认定,即网购消费者和经营者主体范围的认定问题。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网购消费者的范围是笔者要探讨的问题。首先,《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规定,消费者指为个人购买而消费的主体[1]。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高效的信息资源,在交易中并不作为弱势一方存在。鉴于此,笔者认为网购消费者的范围仅仅包括自然人。二是客体认定,即买卖之“物”的范围认定问题。它不仅包括传统消费中的有形商品和服务,还包括一些无形商品,如数字化信息商品[2]。三是交易方式的认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电子商务不同于网络购物,其外延远远超过网络购物的存在,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首先,电子商务的主体没有限制,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次,客体不仅包括商品交易,还包括信息的交流传递;最后,电子商务的媒介不仅有计算机网络系统,还有电报等电子设备。

2.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关系

网络消费者是对传统消费者的延伸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适用于网络消费者,两者不能割裂,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适用于传统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相比而言,网购消费者处于更大的劣势中。因此,必须在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对网络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

(二)网络购物的特点

1.虚拟性

网络购物中,无论是作为主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还是作为客体的商品,均被电子化。以淘宝为例,买卖双方通过填写信息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淘宝名称则代表网络中的双方;买方根据卖家对商品的描述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此时的商品并不能为买方直接触摸;当买方决定购买时,将电子帐户上的金额转账给买方以完成交易,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3]。

2.开放性和跨地域性

互联网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网络购物的开放性,足不出户就能买到相隔万里的商品。网购消费者、经营者甚至商品,都来自全世界的不同地域。网购中,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界限愈发模糊。3.高技术性和高效性网络购物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需要超高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系统支持,自其产生就拥有高技术性的特点。计算机网络使交易电子化,大大降低了传统消费的人力和物力消耗,节省了资源,提高了购物效率。

二、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传统消费中,购买者可以亲眼见到并亲自检验商品,基本能够了解该商品的特征。因此,在传统消费中,知情权作为商品交易的先决条件往往基本得以实现。而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仅能从一两张图片中提取商品信息,或者从商家描述中感受该产品的质量高低,既无法与经营者见面,也无法看到商品实物,商品信息的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捏造商品信息,都造成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从而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4]。

(二)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网购交易平台或者商家要求消费者填写真实信息作为会员注册的前提,购买商品时的送达地址、姓名、号码均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之而来的推销信息、诈骗电话层出不穷。网络购物的开放性,进一步导致消费者隐私权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求偿权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经营者身份难以确认[5]。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只向消费者公布一个手机号码,只告知一个姓氏,甚至连姓名都不说明。虽然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经营者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往往偏向经营者一方,以私人信息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此外,国家也没有强制要求网络经营者像个体户经营者一样办理营业执照以证明其身份。因此,经营者身份是否真实合法,消费者并不知情。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责任方都无法确认,求偿问题更无从谈起。其次,由于网络购物的高技术性,消费者举证困难。网络购物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完成,交易信息均为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不具备实物证据的客观性,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导致证据丧失。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截屏保存交易信息,但由于截屏的可更改性导致其不能作为法律认可的证据。传统消费中,举证责任实行举证倒置。网络购物涉及面大,不仅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还包括网购交易平台以及快递公司。对商品的损害,消费者无法确知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后,证据由谁认定成为一个问题。最后,由于网络购物的跨地域性,消费者求偿成本高。网络购物的范围广至整个世界,消费者和经营者一般都不在同一地域,甚至不在不同国家。这导致消费者求偿成本过高。在我国,消费者协会是唯一的消费者组织。但它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向法院提讼时,若涉及外国经营者,还存在法院以及法律的选择问题,诉讼成本大。

三、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立法建议

1.立法前瞻性

虽然法律制定带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但网络购物的特点又决定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具体而言,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修改现行法,对国家已经制定的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适当修改,使其符合网络社会发展。二是制定单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购物的内容,也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购物的发展,制定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单行法成为网络购物发展的必要途径。

2.立法开放性

互联网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因此,网络购物的开放性必然导致立法的开放性。有关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不是闭门造车,必须紧跟世界发展潮流,突破国界限制,实现兼容。尤其对网络购物中的技术性问题,更应不断汲取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做到国内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以及与国际法律的协调一致。

3.立法安全性

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从消费者的安全出发,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隐私权。消费者的安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网购信心和热情,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账号信息被盗取,使其丧失网购信心,将严重影响网络购物的持续发展。

(二)司法建议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诉讼中,也不例外。一方面,消费者无法知晓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具有高技术性,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因此,网络购物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2.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针对网络购物金额较小的特点,可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网络购物额交易额通常不大,而诉讼成本往往却高于损害金额。因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无形中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气焰,使整个网购市场陷入无序。因此,建议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不断与不法商家作斗争。

(三)行政建议

1.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

目前,我国网络交易监管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对经营者采取许可制度,不需要复杂的登记审查,只需对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即可成为经营者。此外,由于我国网购市场不完善,使我国并不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实行完全的行业自律。可见,行政机关对网购市场监管限度问题成为制约网购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成为一种必要。

2.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首先,由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消费,它的虚拟性导致网络购物的真实性有待考证。所以,必须赋予经营者更多义务,披露自己的相关信息,如经营者自身信息、商品信息等。其次,应建立合理的经营者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制度。经营者只有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财产担保信息以及商品服务信息,才能进入网购市场,对经营者的交易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后监督,形成一套有序的市场准入规则,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结语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第3篇

网络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无照经营。包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网络平台),国家实行许可经营的特殊行业、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等行为。(2)侵犯消费者权益。如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网上经营企业本身、网上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为虚假宣传提供媒介(网络),以不合理格式合同等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3)不正当竞争。如在网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虚假有奖销售,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4)利用网络传销和变相传销。(5)利用互联网违法广告,等等。

由于网络经济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的特点,使得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以下的难点:

1、网络经营者类型繁复,市场准入中的分类机制不健全,监管对象不明。

网络经营者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构建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者,即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包括“网吧”;④企业、单位、个人为拓展业务、更多占有市场份额。自己设立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的;⑤利用他人的网站,设立主页,从事经营的;⑥利用CtoC网站从事经营行为的个人。前三类经营者基本都是企业,能够做到证照齐备。后三类则涉及个人经营者,对其市场入如何规制存在许多疑点。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六类经营者。随着电子商务中CtoC(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的迅猛发展,如“淘宝”、“易趣”等网站都为个人提供了经营的平台。对于上述个人经营者是否应当纳入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2、网络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难以确定。

对于传统行业的市场监管都是基于一定的地域性的。无论是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执法取缔等监管行为都是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的,离开特定的辖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就无从谈起。而网络违法行为一般都涉及多个地域: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违法行为实施地(即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被侵权主体所在地(即消费者申投诉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及《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可见,违法行为实施地是法定的管辖权确定地。但违法行为实施地显然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方式。因为,有效的监管肯定不能脱离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地。而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也不能把消费者申投诉发生地排除于管辖权之外。这样一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就难以确定了。

3、网络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具有明确指向性。

传统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实体经营场所、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营业证照,违法行为的归责问题就易于解决。而互联网经营主体中相当一部分不是企业,而是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很多经营者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办理法定证照。在监管部门没有登记备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不少网络违法经营者在网上的经营者信息和联系方式都是虚假的,使得违法主体的查找变得十分困难。

4、查处网络违法行为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困难。

传统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由票据、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进行记录。而网络经营者很多都缺少财务记录。互联网经营活动中,记录网络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重要凭据就是网络信息和数据。纸质的财务资料是书面化,系统化的记录载体,能集中、连续、详尽地反映经营者真实的经营状况,难以进行伪造和篡改,证据的证明力较强。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产生和传递则具有瞬时性、分散性,其内容易于修改,易于消除,证据的同定比较困难。另外,网络数据一般都储存于特定的网络服务器中,服务器的存放地有可能跨省市甚至跨国,这又给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对网络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管的最大难点可以集中归结到监管对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只有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才会有明确的监管对象,明确的管辖权,明确的违法责任归属,明确的调查取证方向。现阶段而言。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有以下设想:

1、分类监管,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机制。

按照网络经营者从事的行业类别和经营特点,设定不同的市场准入类型。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网吧、电子商务运营商等经营者,仍然适用传统的市场准入方式,要求许可证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等等。对于网络经营者中的个人经营者。尤其是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个人经营者,他们依赖于“淘宝”、“易趣”等拍卖网站从事小额的商品交易,有别于传统的经营者,应设置简便、快捷的准入机制,降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金等硬性要求,并为其创设准入门槛较低的、专门的电子化的网络版营业执照,集成在经营者的网页中随时备查。

2、充实、增加营业执照的内容,全面反映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

由于电子化营业执照具有信息容量大、查询便捷的特点,可以在传统的纸质营业执照所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其内容不局限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注册号等简单信息,而可以增加遵纪守法情况、交易信用状况甚至是经营者的联系方式等等内容。通过营业执照内容的扩充,使网络消费者全面、详尽地了解经营者的资信状况。

3、设立保证金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由于地理空间的阻隔,使得工商部门的监管难度大,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网络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容易导致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表述,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后,消费者也不能及时找到商家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一消费争议的归责问题,可以通过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设立网络消费争议保证金账户,由网络经营者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担保。一旦发生消费争议,由工商部门决定了责任归属之后,可以通过该账户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4、以点带面,对网络运营商进行有效监管。

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是有限的,无法对网络中所有的经营者进行全面监管。应当有所侧重地对诸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电子商务运营商等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管,才能起到以点制面、事半功倍的效果。介于网络运营商是互联网交易网络这张大网上的一个个重要而关键的结点,它们为其他的网络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数据存储空间、内容空间等等相关技术服务,提供与互联网经营活动配套的一系列运行平台,它们与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只有把有限的执法资源投入到这些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工商部门的网络监管才会有一个坚实的立足点。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乡村旅游营销主体营销对象营销手段网络营销设计

乡村旅游是指以乡村地区为活动场所,利用乡村独特的自然环境、田园景观、生产经营形态、民俗文化风情、农耕文化、农舍村落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体验、健身、娱乐、购物、度假等旅游产品的一种旅游经营活动。乡村旅游经营者多位于临近城市的乡村地区,以私营为主,农户家庭为单位、或公司企业为单位进行经营。乡村旅游的早期发展阶段,经营者主体一般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因而也被称为”农家乐”,在这一基础上,乡村旅游经营吸引了其他社会资金,规范扩大,服务领域全面拓宽。湖南省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资源覆盖面广、品种多、质量高,湖南的乡村旅游主要以休闲体验为特点,吸引了大量城市人口进行消费。近年来,湖南各地政府频出新招,以促进乡村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其中,网络营销是一种有效手段。

网络营销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简单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网络营销本身和互联网的创意与技术层面息息相关。

一、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主体分析

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的主体是指乡村旅游的经营者。目前,湖南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仍然以当地农民为主,虽然他们目前经营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总的说来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市场定位不清,旅游产品缺乏深度开发,客源客流不稳定,缺乏品牌意识等。下面,我们对乡村旅游的经营者的特点进行一下系统的分析:

a、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大多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经营规模小,网络营销投入不够。由于经营者规模小,营业收入有限,大多用于维系自身的运转,如食宿、原材料以及人员工资等,经营者没有剩余的资金以供网络营销。相对来说,网络营销投入需要的成本相对较高,如搜索引擎推广需要缴纳不低的推广费用,在看不到明显回报的前提下,经营者难下网络投资决心。另一方面,网络营销的同质化使得设计新颖的网络营销方式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

b、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学历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营销意识。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大多是当地的农民,接受的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接受专业培训的机会较少,网络营销意识淡薄。一般来说,湖南乡村旅游经营者大多是依靠传统方式宣传自家产品,由于信息渠道少,与消费市场之间缺乏频繁的信息沟通,把产品宣传寄托于客户的口口相传;另一方面,经营者缺乏以顾客为导向的意识,在吸引游客注意力方面投入少,市场定位趋同化严重,造成了经营者和客户的双方损失。

c、乡村旅游从业者素质较低,缺乏网络营销人才。乡村旅游的从业人员与经营者一样,一般来自于农村,知识水平较低。由于物质条件有限,乡村旅游难以吸引到同时懂旅游又懂网络营销的高素质人才。这种现状使得乡村旅游经营者即使想引入网络营销的旅游营销理念,也难以付诸实施。乡村旅游的人才现状决定了乡村旅游营销方式的陈旧以及系统性的缺乏,成为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分析

为了对湖南乡村旅游的网络营销对象进行分析,我们基于网络平台对乡村旅游的消费群体进行了一次系统的网络问卷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分析出湖南乡村旅游的消费群体具有以下特点:

a、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受教育程度高,收入高,市场潜力大。93%的上网人群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中专以上,月收入在3500元以上的占了56%。这一人群一年中在乡村旅游的花费大多还在1000元以下,且乡村旅游的经历大大少于其他形式的旅游经历。乡村旅游的市场潜力相当巨大。

b、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获取乡村旅游信息的渠道单一,对网络服务及乡村旅游评价不高。获取信息最多的是朋友介绍,通过网站获取信息的为其次,网络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多数停留在搜索引擎和旅游门户网站上。对于乡村旅游的设施满意度不高,对于乡村旅游旅游点的住宿、餐饮等网络信息的需求大。这些都说明乡村旅游的网站推广力度不够,网站信息有待完善,网络营销需要整体规划和监管。

c、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偏爱乡村的生态环境和舒缓的生活节奏。乡村旅游最大的亮点在于它的自然景观和乡村生活文化,网络消费着大部分青睐乡村旅游的清闲放松,能够驱逐繁华都市的喧闹,希翼找到安宁的港湾。

三、网络营销手段分析

常用的网络营销手段包括: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论坛营销、口碑营销和社会网络营销等。下面我们其中几种网络营销手段进行分析。

a、搜索引擎营销。用户通过网站获取信息主要有两种方式:直接地址访问和搜索引擎检索。采用搜索引擎是其主要方式。搜索引擎是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然后提供查询服务的系统,其特点之一是传递的信息能够发挥向导作用。搜索者通过搜索引擎能够获得网页信息的索引,或者说某个网站的简要介绍。而搜索引擎营销的实施基础正是依赖于其导向作用。通常来说,基于搜索引擎可以进行如下实践:网站推广,即通过搜索引擎推广,实现网站访问量增加的目的;产品推广,与网站推广类似,可以对具体产品进行针对性的推广,让更多用户发现产品信息,提升企业和网站的网络品牌形象。

b、电子邮件营销。电子邮件营销是在用户实现许可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用户传递价值信息的一种网络营销手段。它有三个基本因素,即用户许可、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和信息对用户有价值,这三个因素缺少然和一个,都不能称之为有效的电子邮件营销。电子邮件营销有着范围广,操作简单效率高,成本低廉,应用范围广,精准性高的特点。

c、论坛营销。论坛营销是商家利用论坛这种网络交流的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产品和服务信息,从而让目标客户更加深刻地了解商家产品和服务,最终达到商家宣传品牌,加深市场认知度的网络营销活动。实践论坛营销时,可以利用论坛的高人气,为商家的产品提供营销传播服务,由于论坛话题的开放性,几乎所有的商家宣传诉求都可以通过论坛传播得到有效的实现。同时,专业的论坛帖子策划,撰写,发放,检测和回报等,都能够通过论坛的管理来实现,例如,论坛提供的置顶帖功能、投票贴功能等。另外,以论坛参与者为广泛基础,可以组织各种类型的线下活动,调动网友和商家之间的互动。

四、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的设计

设计全方位,立体化的湖南乡村路由网络营销体系。我们设计的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体系主要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和论坛营销由三个方面组成,这三个方面的营销能够形成系统的网络营销体系。其中,论坛营销是网络营销的主体,负责维系固定的乡村旅游消费群体,搜索引擎营销和电子邮件营销主要作用是吸引新的消费客户。下面具体介绍一下这三种营销方式的实际操作方式。

搜索引擎营销:在实施搜索引擎营销时,可以分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首先,需要了解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的消费者特征,了解旅游者的搜索习惯,经常会访问哪些类型的网站。分析旅游者所关心的旅游商家的哪些特性,例如品牌、价格、性能及服务优势等。在这些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规划广告账户及广告组,需要考虑管理的便捷以及广告文案与广告组下关键词的相关性,撰写有吸引力的网络广告文案,确定高效的搜索引擎网络广告投放。

电子邮件营销:实施电子邮件营销时,与搜索引擎营销有所区别。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客户,即那些有可能到经营者店铺消费的群体。一般来说,我们得出有效的消费群体是那些居住在经营者店铺附近的,平时有闲暇时间的人群,而获得这一目标群体的邮件地址的方式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如与本地知名论坛合作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需要保证不违背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另外,设计有吸引力的电子邮件是保证良好营销效果的前提,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潜在消费者设计不同的电子邮件,以提升推广成功率。最后,需要对每一轮推广,分析效果,不断尝试和学习。电子邮件营销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分析每一阶段的营销成果,制定下一阶段的营销策略。

论坛营销:论坛营销被定位为我们网络营销体系的核心,因此,论坛营销的建设非常重要。通常,实施论坛营销可以有两种方式,可以以现有的高人气论坛为基础,开辟湖南乡村旅游专业版块,或者全新打造针对湖南本地的乡村旅游论坛。确定了论坛基础后,应当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积极参与论坛讨论,树立权威。在论坛营销的前期,应当以消费者的角度参与到论坛的讨论中,积极发表意见和看法。留意其他网友发表的帖子,使自身对湖南乡村旅游的行业现状有清醒的认识和透彻的分析。同时,在论坛中积极发帖,分享到不同商家消费的经历,树立权威。在树立威信的同时,应当积极组织线下活动。通过对论坛网友发帖的信息的整理分析,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类型的线下活动。同时,辅以网络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促销活动,如设计合理的论坛虚拟货币,对那些在论坛中活跃的网友给予一定限度的优惠政策,同时,设立论坛推荐奖励措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乡村旅游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下,经过合理有效的网络营销设计,湖南乡村旅游事业定能蓬勃发展。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网店;零售;经营特点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82-03

近几年,随着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成为新的销售模式。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统计,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达到1.85万亿元,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晚,近两年发展势头较猛,据统计,2013年在全国3.1万家涉农网站中,电子商务网站达3 000多家;农产品网络零售异军突起,仅淘宝网注册地在农村的网店就达到203.9万个,交易额超过500亿元。农产品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这与农产品自身特征和农产品网店经营的特殊性有关。本文对主要的农产品零售网站进行了调查,总结农产品网店的经营特点,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农产品网店经营发展提供借鉴经验。

一、农产品销售平台介绍

现有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包括B2B、B2C、C2C等。B2B模式的农产品交易网站大多为专门的农业网站,专业性较强,主要进行大宗型农产品销售。如中国农业网、中国农产品批发网等。除提供交易信息外,网站还会向用户提供农业政策、科学技术等相关农业信息,帮助企业和生产者获取生产、市场信息。B2C与C2C模式直接面对消费者,属于网络零售,一般以依附购物平台,建立网店的方式进行销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3 年12月,中国B2C网络零售市场上天猫商城(市场占有率为50.1%)排名第一,京东第二(22.4%),其次为苏宁易购(4.9%)、腾讯电商(3.1%)等;在C2C网络零售市场中,淘宝集市地位稳固,市场占有率为96.5%,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1%。

以上三种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出,通过建立网店进行农产品零售的形式更为大众化,网店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平台已有的客户资源、商业资源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方购物平台对商户进行统一管理,使交易过程更为安全可靠,因此,受到中小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

二、农产品网店经营流程

农产品网店经营流程包括货源选取、网站开店、宣传推广、网上交易、包装物流、售后服务六个方面。

农产品货源需要依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整合各类农业资源。一般要求农产品网店经营者要具备一定的农业专业技术知识,有长期稳定的货源渠道。目前的网站平台都能免费注册开店,网店没有装修费、店铺租金、水电和人工费,只需少部分的管理和销售费用,并且不用缴税,只需要进行身份证、银行账户认证就可以开店,可以省去很多成本;在店铺装修和布局上也有各种模板供卖家参考,卖家仅需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就能进行操作,对于计算机不熟练的农户,也有专业的服务商提供服务。

利用网络进行产品交易优势突出,但也存在弊端,网络带来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挑战,如何在众多网店中脱颖而出,被广大消费者发现,离不开宣传推广。现行的推广方式有很多,如论坛推广,商家可利用论坛交流心得,让更多的人关注收藏店铺;如微信订阅号,微淘等,商家利用移动设备向客户提供实用的购物指南,与客户互动的同时,也宣传了网店的购物优惠信息。大部分网站采用“拍前联系”的方式,在买家选好产品后,通过聊天软件或在线咨询,对商品价格、特征进行沟通,达成交易意愿后,对产品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网上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货到付款、银行柜台转账等。对于网上支付交易,买卖双方需要应用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等第三方保证机构作为中介,增加交易安全信度。据统计,目前用户网上支付使用支付宝的比例最大,占93.9%。

三、农产品网店经营特点分析

(一)经营主体

农产品网商主体呈多样化发展,数量增长迅速。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农户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由个体农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商、渠道商共同参与。据阿里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阿里平台上经营农产品的卖家数量为39.40万个,其中淘宝网卖家为37.79万个。经营主体的个体化,一方面增加了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产品多样化,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带来活力;另一方面个体农户的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和网络技术能力都有欠缺,也会对网店经营管理带来负面效果。

(二)经营的农产品特点

农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区别于其他网络销售产品。由表1知,当前,网售农产品趋于多元化,网络销售量最多的是零食、特产干货、饮品等加工农产品,这类农产品经营周期长、附加值相对较高,受到卖家的欢迎。进口产品及保健产品成为网络销售新热点,主要原因归咎于其产品网络销售价格相比实体店较低,卖家对进口产品高利润的追求及消费者对养生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对优质和多样化产品的需求等。水果蔬菜等生鲜农副产品保鲜时间短、品质信用低,产品销售种类数少,这两年成快速发展态势,在淘宝平台上,2012年生鲜相关类目同比增长是99%,2013年增速更是高达194.58%,人们的消费重心逐步向生活化产品转移。

从农产品自身来看,农产品销售具有地域性,不同省区开设的网店多结合本地农产品特色,以淘宝网为例,江南区的绿茶、水产,华北的枣类,黄渤海的海鲜,上海、广东的进口食品等,都是充分利用了当地的农业生产特点。受季节和生存环境的限制,部分农特产品产量较少,无法实现大规模销售,这也成为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制约因素。其次,农产品的品牌众多,品质存在差异,中国农业是以小规模,分散种植的小农经济为主,企业和农户资源很难有效整合,导致国内同种农产品品牌分散,各自为营,标准化程度低,品质参差不齐,农产品竞争力低,食品安全监管受限。在价格上,网售农产品的价格区间大。从淘宝网1元钱的东北农家毛葱,到京东上价格上万的纯手工绿茶精品礼盒,有机、绿色食品成为新潮,多数网店以此为噱头,价格相对高于其他普通农产品价格。

(三)农产品特征描述

经营农产品网店,对于产品的描述至关重要。消费者无法对农产品的色、香、味有直观感受,只能通过产品描述进行了解,所以农产品网店的经营者在产品时,对产品的描述相较其他产品更为详细,图片要求更为精细、美观。网站为保证产品的品质,一般要求网店经营者对农产品的重要信息,如农产品的生产厂商及产地、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等进行认证,对于有机、绿色农产品要求建立农户、农场档案,公开产地、生产过程、有机认证等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的透明、公开,实现对农产品质量的初步鉴定,以此达到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

(四)营销方式

就农产品营销方式来说,购物平台农产品营销方式更为丰富,网站除为卖家提供传统的节日促销、店铺推荐等多种营销方式外,也相继推出不同的营销方式,兴起了不同的营销模式,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1.F2O(focus to Online)模式,即“焦点事件+电子商务”,焦点事件在电视等媒体形成扩散效应,电商平台迅速推出相应产品(如美食、服饰等),满足瞬间激增的新需求,从而进一步推动热点事件的升温,形成媒体和电子商务的良性互动。2012年《舌尖上的中国(第一季)》播出时,地方美食快速成为焦点,消费者在电视媒体的刺激下,引发购美食热。此前冷门的地方特产销售量迅速增长,阿里平台上,云南诺邓火腿在纪录片播出后5天内,成交量增加了4.5倍。不仅提高了网店收入,还提升了网店的知名度和口碑,为网店进一步的营销推广提供了条件。

2.预售模式,此类销售模式适用于生鲜农产品,很多网站平台已经通过与农业合作社,农场建立合作关系,采用预售模式为农业生产者提供销售渠道。其交易流程是在生鲜农产品尚未收获的时候,就提前在网上进行售卖,收集完订单后,生产地的农民才开始根据订单需求采摘并安排发货,将农产品运送到消费者手中。① 预售模式将原产地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联系到了一起,产地实现按需供应,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的库存风险、生产成本。

(五)物流环节特点

农产品物流包括产品包装和配送,包装直接影响产品综合品质。对于食品类农产品来说,内包装一般采用热收缩膜,可以抽空空气,保证食品的新鲜;干货类农产品多选用自封袋,可以防潮防水,重复使用;生鲜农产品对于包装的要求极为严格,例如冷鲜肉,需要采用真空包装和冰袋保温箱包装,也易造成物流成本的增加。

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物流多以快递为主。配送分为常温和冷链两种,生鲜农产品需要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产品的新鲜程度,所以对冷链运输需求大。据统计,目前国内90%的农产品物流仍属常温配送,冷链物流不仅要建库房,同时还必须有冷藏+冷冻的混合配送车辆,冷藏周转箱及恒温设备等,费用高昂,客观上造成冷链物流发展相对缓慢,成为制约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条件。为缩短快递时间,保证产品质量,节约物流成本,多数网店都会限定快递范围,同城快递成为新的物流配送方式,经营者将销售对象固定为同城用户,可以及时将生鲜农产品送达客户手中。

四、小结

通过以上经营主体、经营产品种类、产品特征等五个方面的分析,总结现阶段农产品网店发展经营特点。

在经营主体上,农产品网店经营主体多样,经营主体成个体化发展趋势。增加产品的多样性的同时对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个体农户在农业资源整合、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欠缺。

在农产品特色上,零食、坚果、特产类农产品由于保质期较长,物流成本相对较小,经营数量最多;进口食品和保健品和生鲜农产品成为经营热点。农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具有地域性等特点;销售的品牌众多,品质存在差异,生鲜农产品品质安全无法确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难题;农产品价格区间大,消费者对农产品有产品品质和安全的信息需求,要求经营者对于生产过程和产品特征有必要的说明。

在营销方式上,网店与平台合作创新营销模式,降低网店的经营风险及生产者的生产风险,解决了生鲜农产品库存风险,经营主体可以提前获知市场信息,稳定市场价格,引导市场导向,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在物流配送上,农产品的包装和物流成本费用相对较高,农产品物流的模式主要是常温配送,随着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高昂的建设和经营成本使得冷链物流成为制约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对于生鲜农产品来说,在冷链物流尚未完善时期,同城配送成为经营者新的选择。

可以看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充满机遇和挑战,农产品成为网购热门产品,在促进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农产品自身特殊性及经营特点,在人才培养、冷链物流、产品品牌建立上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专业人才培训的方式,让农产品经营者学习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业服务团队,向网店经营者提供专业的推广、运营等综合服务,规范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物流建设上,应进一步发展冷链物流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产品物流模式,各大物流公司需要建立冷链物流业务合作,充分利用资源,建设覆盖全国范围的冷链物流体系。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上,应尽快建立农产品品质标准,加强农业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朔体系,建立新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利用平台资源,打造农产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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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Online Store

LI Shu,ZHAO Yuan-fe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ohhot 01001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