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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贸易组织现状
2005年12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在香港正式批准太平洋岛国汤加加入,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增加到150个。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家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补贴。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启动的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该谈判确定了8个谈判领域,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以及贸易与发展问题。“多哈回合”按计划应该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但在此前墨西哥坎昆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由于各成员方在农业等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会议无果而终。2006年“多哈回合”谈判依然举步维艰,各方代表很难在共同关注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可以说世贸组织的发展仍旧迷雾重重。
二、世界贸易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回首世贸组织成立11年来的曲折里程,充分表明以WTO为代言人的多边贸易体制经常遇到重重障碍,WTO的成长道路布满荆棘,忽视这些问题等于坐以待毙,只有冷静地看清问题、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方案,才能使WTO永葆青春。
(一)WTO面临的外在问题。WTO号称“经济的联合国”,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毕竟是少数发达国家,全球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进程也是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中进行。他们通过WTO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多种贸易、投资及经济运行规则,这决定了WTO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与问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必然交织着各种矛盾与冲突。
1、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国际经济的日益密切和相互融合并未消除各国间的利益冲突,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经济合作在不断加强的同时,经济竞争也在日趋激化,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仍然在不时地回潮,各种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发生更加频繁。特别是当今世界经济减速、世界贸易增长放慢、世界市场容量缩小的时候,常常会伴随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这不仅在工业化国家,而且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如此。
2、区域经济集团化正在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将区域贸易协定作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来处理的,它把区域贸易协定视为通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补充性道路,因而对区域集团采取了灵活和务实的态度,但区域集团的利益措施常常与多边贸易体制不相协调,所形成的规则,各区域贸易协议的标准和规则也不尽一致,这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构成了挑战。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力图将区域集团问题纳入多边框架,以消除和制约其消极影响。
3、经济全球化的全面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如何管理相互依赖的全球经济已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WTO的职能之一就是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共同合作,提高国际经济政策制定的统一性。面对着越来越相互依赖的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一系列新问题(如投资、环境、劳工问题等)的出现都将引起各国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避免地在贸易领域有所反映。GATT/WTO一直致力于制定全球经贸规则来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而现实的挑战是,WTO应像关注市场开放一样也关注于市场监管,并且提高运作的透明度。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有序发展,WTO在最高层次的世界经济决策过程中,有必要减少单边领导的影响,使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到一个更加开放的全球决策机制中,同时也有必要以更广阔的视野,综合地而不是割裂地解决全球经济不同领域提出的各种挑战。
(二)WTO的内在问题和缺陷。WTO具有三位一体的功能,即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或称“WTO体制”)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无论在哪个层面,WTO均硕果累累。但璀璨的光环背后潜伏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令人担忧。
1、WTO支持贸易关系的组织机构比较软弱,决策机制有待改进。GATT“先天缺陷”就在于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国际组织,于是WTO应运而生。WTO克服了GATT的“先天缺陷”,成为名正言顺的正式的国际组织。然而,即使WTO成立伊始时其组织机构还能勉强应付,随着谈判议题不断扩大,成员数目不断增加,贸易争端日益增多、日益复杂,WTO组织几乎不堪重负。也可以说是WTO的权威性不强,很多时候不能真正起到一个核心决策者的作用,“该出手时未出手”。
2、WTO监控的范围仍过于狭窄。首先,WTO通过的《农业协定》和《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还有一个十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多边贸易体制对农副产品和纺织品的协调和管理职能将遭到极大弱化,贸易扭曲的现象依然较长时间存在;其次,技术贸易协定、劳动一体化协定、国际市场价格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协定、绿色产品贸易协定、电子商务协定等协议还没有出台,也大大降低了WTO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中的作用。
3、WTO协调、驾驭世界自由贸易区的能力犹显不足。WTO规定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其他WTO成员方没有一个权利和义务问题,所有的优惠条款,自由贸易区以外的成员无权享受。就好像大国之中的小国,而且该小国还存在着相对独立的法规体系,该法规体系还可以和WTO的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则不一致。当前,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组织已发展到33个,涉及的成员达到了一百多个。如果WTO的一百多个成员方都自行其是,另搞一套,还谈什么WTO作用的发展,WTO还有什么必要存在和发展。
三、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趋势
可以看出,WTO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WTO已经站在一个十字路口,出路在哪里,是我们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面对世界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WTO应该主动出击,积极改革,迎接挑战。
(一)改革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充分体现民主、效率,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一个国际组织要健康运转,合理的组织结构、民主的决策机制,这些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在经济全球化愈演愈烈的今天,作为一个杰出的国际经济组织,WTO应该起码从规模、运作方式等方面保证完成使命,发挥出与其身份相符的作用。
WTO看起来处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最前沿位置,然而其结构却异常陈旧,特别是在公共决策方面,与其广泛代表性很不一致。为了让所有成员乃至所有国家都能充分、平等参与WTO协商谈判、制定规则等活动,WTO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所有国家成功加入WTO,使WTO成为一个真正的世界性贸易组织,并且确保在WTO成员增加时没有国家被边缘化;第二,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都必须通过总理事会或其他正式机构做出;第三,在决定谈判议题范围以及谈判达成的协议时,WTO应该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之间保持利益的平衡;第四,在正式会议召开前通知所有成员,并且不妨碍任何想参与的成员参加这种正式会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WTO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它在国际经济中规模巨大和日益重要的商业意义。由于大部分服务贸易与国内经济紧密相联,因此GATS将对WTO成员的国内法律与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其出口额与进口额到2000年已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第10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与进口额的2.1%和2.5%,占中国总出口额与进口额(货物与服务)的比重为10.8%和13.8%(见表1)。因此,对服务贸易的承诺与减让成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议定书及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二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本文将根据议定书的内容就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定量评估,并对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表1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统计概况
198519901995199819992000
出口
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0亿美元)2.935.7518.4323.8826.1730.15
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0.770.731.551.791.932.1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9.688.4811.0211.5111.8210.79
进口
服务贸易进口总额(10亿美元)2.264.1124.6426.4730.9735.86
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0.560.502.061.992.292.5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5.057.1515.7215.8715.7413.74
服务贸易差额(10亿美元)0.671.64-6.21-2.59-4.8-5.71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1)计算。
二、GATS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从原则上讲,设计和起草GATS的最初意图是将业已存在的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复制到服务贸易领域,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以及谈判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GATS在它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中还是包括了许多新内容与新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套适用于影响所有服务贸易措施的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2)列在成员方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3)就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的谅解;(4)考虑到部门专业性的文件附件和附录。GATS还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对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管理。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是遵照WTO的样板格式达成的。作为GATS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与GATT不完全一样,它允许成员方通过负清单方式在GATS生效时提出一次性豁免,并逐步通过谈判加以消除,这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中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三个运输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在WTO内达成相关的协议。下面重点分析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形式、内容、数据与评估方法。
服务贸易在交易方式与壁垒形式上的特点,使得它的减让表与货物贸易减让表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注:具体分类表参见WTO(2000)。)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
其次,对于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绝大多数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通常不像商品那样可以储存,所以经济学在传统上将服务视为“非贸易品”。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
再次,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最后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
对承诺方式还需要做的一点说明是应该在分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and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5563
发达经济体6482
转型经济体5266
发展中经济体16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中国高收入其他所发展中
国家有国家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753.315.1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35.240.69.4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18.630.56.7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553.315.1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41.942.410.2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32.435.38.5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市场准入
中国212157523451524605545
发达经济体651125871223960101000
转型经济体5211377911103761120991
发展中经济体441046702282075558114
国民待遇
中国441545504530205005545
发达经济体705259532097317831
转型经济体7032793340881251481
发展中经济体52345661332863945342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呈现出与市场准入相似的结构,但体现出两个明显的差别:一是对国民待遇限制的频度从总体上说比市场准入要小,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上甚至好于发达经济体(30%对0%),反映了中国政府消除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二是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为零,体现出中国政府对此十分审慎的态度。
(三)分部门承诺的情况
首先按照前述的方法计算了中国11个大类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列于表5。从表5不难看出,中国对健康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不过其他国家在这些部门的承诺也相当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中的所有分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结合提供方式考察,它们的简均承诺比例为75-90%。在敏感部门中,中国对通讯、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做出了较大的减让,部门和方式承诺比例都超过了2/3,而对运输服务的承诺较低,只有约1/4。余下的两个部门——商务和旅游只承诺了其中一半服务活动的减让。另一方面,如果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5中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35%。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三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没有超过1/5。国民待遇分部门和方式的总体承诺结构与市场准入则非常相近。
表6和表7报告了按照4种提供方式和3种承诺方式细分的中国服务业分部门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都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及管理,没有限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四个开放程度最高的部门也完全受到有保留的限制。境外消费的承诺最高,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除了金融、运输等敏感部门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跨境交付的约束情况比境外消费差一些,集中体现在三个敏感部门与商务、分销服务上,这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的7个部门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境外消费和跨境支付的承诺情况也略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比例。
表5中国对服务业分部门的具体承诺情况%
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
比率的部门占比率的部门占
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
商务50.036.422.850.041.822.8
通讯66.743.219.866.757.319.8
建筑75.050.025.075.050.025.0
分销90.062.535.090.070.035.0
教育75.050.025.050.037.525.0
环境75.050.025.0100.087.525.0
金融76.546.316.276.559.616.2
健康0.00.00.00.00.00.0
旅游50.037.525.050.040.625.0
娱乐0.00.00.00.00.00.0
运输25.818.511.325.820.61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6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391150
482504465005050
通讯13543367033067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010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100001000
环境00100100000100001000
金融126524532424076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050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667729071023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7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500505005035155005050
通讯6703367033588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604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010001000
环境10000100001000001000
金融76024760241859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2525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9377290711310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对服务对服务对特定对采取对外国过渡期
提供者交易或业务总服务部的特定资本参限制
数量的资产总数或产门或服类型的与比例
限制额的限出总量务提供法律实或投资
制的限制者雇佣体形总额的
人数的式的限限制
限制制
商务(23)311319310
通讯(16)13000161514
建筑(5)0050505
分销(5)3030335
教育(5)0000500
环境(4)0000400
金融(13)101110011511
旅游(2)1110212
运输(6)3202574
总计33152057034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点是由GATS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学所决定的。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出的比率一般都很低,而且服务业的生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因此在GATS谈判时一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力量要远远大于出口导向部门。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共服务部门是国营和政府垄断的)也不倾向于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这造就了GATS松散而脆弱的结构(HoekmanandKostecki,1995)。由于不能进行“议题挂钩”和“跨部门互惠”,服务贸易谈判采用了在GATT/WTO成员间“可比较”和“有效”的约束性具体承诺义务的方法。上述背景和特征,使得在考察中国入世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时适用于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Helleiner,1977),即依据“互惠主义”和“公平贸易”准则在国家间进行贸易壁垒的对等减让。
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当有越多的WTO成员就某一个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承诺时,中国就越有可能就该部门做出约束承诺;同时中国在入世时始终强调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因此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时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保留对部分敏感部门的管辖权,从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承诺结构。为此,选择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作为因变量,将每个服务部门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家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比例作为自变量来检验“讨价还价”模型。样本总数包括分析的所有149个服务活动,自变量的数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表3.2.9)计算,利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列于表10。在回归方程(1)和(2)中做出承诺的国家比例的系数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与模型的假定相吻合。方程(1)中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比例的系数为负,表明前述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减让上的差别,但其值不具有显著性。方程(2)用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替换了前者,其回归系数变为正号,符合模型的假定判断,但其显著性仍不强。方程(3)利用后两个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体现了“部门对等互惠”的谈判准则,同时还注意到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从而证明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的谈判中,成功地利用了讨价还价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表10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的“讨价还价模型”估计(Probit模型)
因变量: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
样本总数:149个
方程(1)方程(2)方程(3)
常数-0.87(-3.83***)-0.87(-3.83***)-0.87(-3.83***)
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5.01(3.50***)3.07(2.41**)
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
家总数的比例-0.48(-0.88)0.75(2.41**)
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
中国家总数的比例1.47(0.88)3.78(3.50***)
说明:***为1%显著性水平,**为5%显著性水平。
五、结论
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超越“维持现状”的贸易自由化使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维护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身分的权益。但是由于GATS本身在结构上的缺点(如菜单式的减让方式和保留相当多的非歧视例外)以及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减让表的达成与实施将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小步。尽管如此,它的示范效应仍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国土生土长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
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3Helleiner,G.K.(1977):"ThePoliticalEconomyofCanada''''sT-ariffStructure:AnAlternativeModel."CanadianJournalofEco-nomics4:pp.318-326.
4HoekmanandKostecki(1995):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ldTradingSystem-FromGATTtoWTO.OxfordUniversityPress.
论文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 5 %。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 -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 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 ( CATP )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 % ,16. 36%,21.36 % ,40. 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
[关键词] 中国汽车案 世界贸易组织裁定 应对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a)条、第2.1(b)条关于遵守减让表义务的规定,也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2条和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等。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中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禁止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追加进口关税。2008年9月15日中国政府提出上诉,要求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但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历史上,迄今尚未出现过终裁与初裁不一致的先例,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首次在贸易司法争端中败北已基本定局。
一、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对我国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认为,这一影响不仅仅是简单的负面影响,也包含一定的正面影响。
1.减少财政收入,抑制打击走私力度
中国存在着巨大的汽车市场,同时国内外汽车及零部件单位成本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我们放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路办法),会诱导高档轿车企业选择在中国进口零部件组装。2007年,我国按照25%关税进口的各类轿车整车14万辆,平均单车价格3.7万美元,如果放弃《管理办法》,按10%的税收计算,加之进口车辆超过30%的年增长率,我国相应的关税损失约为:3.7×140000×130%×25%-10%)=10.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0多亿。直接税收损失将远远不止。以乘用车为例,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系下,排气量越大,整车进口与CKD进口之间的差额也愈大。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进口排气量2.5L以上的整车车型所占比例为69.4% ,在30%的年增长率影响下,我国的年直接税收损失约为:3.7×140000×130%×59.2%=39.9亿美元,约合270亿人民币。
国内有些汽车生产商为了企业的利益,往往会以零部件的名义,实施整车或基本是整车的进口,以国产车的名义在国内市场销售,以此来逃避中国的税收。据海关工作人员称,经常有底盘车身等均组装好的外国汽车,就差装四个车轮,而进口者声称这是零部件,要求按零部件税率缴税。从事实上看,2008年以来CKD装车特征的轿车销量急剧上升,是国产轿车总体销量增长速度的两倍多,这种大幅回升无疑是一个危险信号。抹平整车和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之间的税率差,会导致诸多企业为规避整车关税,从而出现将“只差四个轮子”的整车当零部件进口的变相走私行为,而有关部门将对此行为无能为力。
2.加剧国内不平等竞争,短期影响国产化进程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国内的直接受益者是以宝马、奔驰为代表的豪华车生产企业。豪华车的国产化率始终较低,为了避开整车进口的高关税,不少企业采取了“化整为零”的手段――CKD组装模式,即将整车分拆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关税并牟取暴利。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后,豪华车生产企业更是能以国内的零部件供应不完善、不规范为由,将国内市场作为他们的组装基地。
不仅如此,这种影响在豪华车之外,还会间接影响到了各个档次的车型。大批进口车CKD组装后,售价会降低,对整个汽车市场的价格体系影响巨大。在眼下国内汽车市场已经饱和的情况下,短期内实现规模效益是相当冒险的事情,两相权衡,会有越来越多的汽车厂家选择通过进口散件、入境组装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对于国内利润空间原本就狭小的自主汽车来说,生存会更加艰难。合资企业会重现前几年的CKD风潮,没有风险的加快产品导入。一旦闸门打开,他们就能够以CKD的方式进行试生产,市场看好再国产化,不看好就再换一款。这对自主汽车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从零部件角度而言,进口零部件统一按10%征收关税后,合资企业完全可以放弃国产化高额的基础和设备投入,直接采用进口零部件。正如人们所担心“化整为零”如果无法禁止,对国内零部件供应体系的培养极其不利。虽然宝马、奔驰等中国本地公司仍在承诺,会将零部件生产逐步转移到国内。但是缺少了40%国产化限制的政策压力,“化整为零”风险降至最低而且能收益直接,其承诺的期限被无限制延后,在中国市场培养合资配套商,更是无从谈起。
3.国内消费者实质性受益,敲响重视争端解决机制警钟
与政府必须直接面对的财政损失,汽车企业面临的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相比,这场博弈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国内消费者。企业所追求的微观可获取利益,政府所调整的宏观长远利益,然而,企业和政府最终所服务的对象正是消费者。从这一点来看,三者的利益最终又归结到消费者利益之上,而从趋势上来看,消费者将是最终实质受益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国入世后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首次遭遇的“败”诉,并非如传闻中那样,令国人沮丧。
从另一个层面来理解,经过这次汽车败诉案的过程,为我们敲响了在世界贸易组织重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警钟。汽车零部件的争端只是刚刚开始,贸易争端在所难免,而我国汽车工业应该早有准备。随着我国汽车行业能力的逐渐提高,汽车的贸易行为也会越来越多。在国际贸易中,多方的贸易纠纷、冲突是时刻存在的。我国既然是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未来出口的事件还会频繁,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我国汽车案败诉原因的分析
如果国产化率达不到40%,就意味着增加两样成本,一是规模化生产可以降低的制造成本;二是散件进口和整车进口在关税上的差价等。前者已经是既成事实,合资企业在短期内无力回天,因此,欧盟代表其成员国的汽车企业要声讨的是后者。中国有关政策可能导致超过15%的价差,即使这些政策合理,也对开发我国市场落后的个别欧美豪华车集团形成一定的压力。
1.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是导致中国汽车案败诉的主要原因
在北美,轿车等汽车产品在北美的增值率只有达到62.5%以上方可视为北美产品,才可享受优惠关税;而欧盟的要求则是对制成品中来源于非原产地国家成分的必须限制在40%以下,方可视作本地产品。即在北美和欧盟轿车国产化率分别达不到62.5%和60% ,仍被视为进口汽车,缴纳进口关税。
我国规定的40%的国产化率标准,远远不及欧美标准,但仍然使欧美如临大敌。联想到欧美一直以来拒绝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纺织品和鞋类长期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可见他们对于汽车问题的举措也是在情理之中。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反对或禁止高国产化率,也不赞成和支持低国产化率,此种“只准欧美放火不许中国点灯”的行为,受到以公平贸易和竞争原则著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允许,其中起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就是我国还是一个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
2.产业政策滞后性
我国第一部《汽车产业政策》于1994年颁布,确立了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指导思想,而此时上海大众已成立了9年,期间由于巨额利润与缺乏相应政策调整,形成的外方把持技术局面被作为惯例一直延续了下去。而且“市场换技术”方针掺入了太多控制色彩,这种过度管理造成了市场没有充分竞争,反倒制约了自主品牌的发展。直到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才正式提出了自主开发、联合开发的概念,落实“市场换技术”晚了整整20年,导致此时我国汽车行业已几乎被国外技术所掌控。
汽车产业政策的滞后,必然导致我国汽车行业被外国企业牵着鼻子走,长期以往形成了外方掌握关键技术、我方提供“装配”服务的合资经营模式,故而无论从技术或者政策方面,都极其容易被他们找出漏洞并加以利用。一旦出现不利于外方的政策,他们既可以通过变相规避的方法加以抵制,如以CKD进口组装规避零部件与整车之间的巨大税收差额;有可堂而皇之得将我国扣上贸易保护以及违反非歧视原则之帽诉诸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国滞后性产业政策造成的汽车市场被关键技术被外方牢牢控制的事实,与“横空出世”的《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国产化之间矛盾,败诉的结果尚在情理之中。
3.零部件研发的投入严重不足
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差,是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据国外企业的一般统计,零部件工业的平均投资应为整车企业的 1.2~1.5倍,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低于0.3,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在发达国家,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研发能力已领先于整车企业,一辆新车的开发,70%的知识产权属于汽车零部件企业,而我国绝大多数零部件企业不具备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开发主要依靠主机厂,难以适应整车更新换代的要求。这无疑给了欧美可趁之机,借着我国国内无相匹配的零部件可使用,偷换概念称我国强制要求外企购买本国产品,造成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协定的表象。
4.严重缺乏应对争端解决的机制
欧美国家发起这次争端的缘由是为了维护本国或者地区的利益,采用的是各方较为认可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考虑到欧美国家的发展程度和对待贸易纠纷的经验,毫无疑问,他们在规则的运用方面要相对成熟很多。相形之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并不长,在运用与把握世贸规则并以之用来维护本国贸易利益上,与欧美成员相比,不得不承认还有相当的距离。如有专家认为,《管理办法》中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价格达到、超过整车比例的60%,就构成整车特征的百分比数字,明显违背了世贸协议法律框架第三条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从而在诉讼时会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在我国的企业、公司及行业协会中,能娴熟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事适应经济全球化经营决策与管理的高级人员,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在法律服务领域,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数极少,至于精通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专门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三、应对措施的思考
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汽车案败诉的意义不仅限于汽车行业本身,更是给我国国际贸易和争端解决问题敲响了警钟。
1.从大局出发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
这是一场经验、智慧以及耐心的多重较量,长期而持久,虽然存在上诉翻案的理论可行性,但实践中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如何从大局出发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首先,平常心对待类似诉讼的裁定。世贸组织成立13年来,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非常活跃,截止到2007年12月上旬,已经受理369个案件,其中45%的案件是欧美发起的。就连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印度和阿根廷,和被诉次数均高于我国。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面临的贸易争端压力加大,将来遭遇诉讼和机会在所难免,从失败的教训中总结经验,学会更好地掌握世贸规则,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
其次,不放弃上诉。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中,只要有一票认为应当维持原裁定决的,原裁定即生效。纵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发展史,几乎没有案件在上诉中能得以翻案。然而我们仍应提起上诉,为期6个月的审期为我国零部件行业的发展本身争取了宝贵的机会。
再次,做好接受此次败诉的准备。在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纠纷的时候,选择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既是化解矛盾的有效办法,也是一国发展国际贸易的一种策略。美国、日本、欧盟等许多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有时主动发讼,有时主动选择当被告,“败诉”的经历很多,但“败诉”往往是一种策略,后果是主动的选择 。而且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裁决,我国也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彰显大国风范,也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2.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作为政府,特别是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除在我国与国外发生贸易摩擦时积极加强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和贸易协调外,更重要的是建立统一、透明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整顿外贸秩序,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
我国政府要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让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政府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我国应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承诺,结合国情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实现统一和透明。我国已依入世时的承诺调整了整车和零部件的关税,若此次世界贸易组织上诉后维持原裁定,则须尽快修改《管理办法》使其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进而言之,我国政府更应吸取此次教训,适当、适时、主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调整我国贸易政策。政府要强化公平贸易工作,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助机制。公平贸易工作通过出口应对和进口调查防范等手段,在应对贸易摩擦、创造公平有利的出口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助机制经验,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我国政府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与贸易摩擦相关的预警机制的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
3.修正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零部件概念
此次中国汽车案的焦点在于“什么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在发达国家,整车和零部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而在中国则不然,双方对这个概念的界定始终争执不下,使这一官司一拖就是两年。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修改“减让表”中的承诺,对一般汽车零部件,仍适用10%的税率;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视同整车对待而非零部件。根据关税税则号(HS)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这是对于商品的分类,属于关税税则号(HS)变动的范畴,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禁止,我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海关执法”而非实施歧视待遇 。
鉴于我国海关不曾面对过这种形式的“零部件”,政府部门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之下,制定或调整相关法规,明确此种新型产品的类别,以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变化。这样的立法本身无可厚非,既是我国政府权利,也是义务。考虑我国处于世界金融环境之中,而对此全球性的商战规则并不熟悉,务必谨小慎微步步为营,尽可能不给他国利用他们驾轻就熟的规则攻击我国尚不成熟法律体制的机会,特别是与外贸相关的立法。故而我国如再要制定类似的《管理办法》,就其中类似“视同整车的零部件”这类关税税则号的变通规定,可以提请世界关税合作协会专家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专家,从专业技术角度、依照产品特性进行界定,以增加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为自己辩护的筹码。
4.完成从市场换技术到自主创新的产业策略调整衔接
自从十五届六中全会以来,被信奉了十余年的“以市场换技术”策略不再继续占领核心位置,取而代之的是被寄于厚望的“自主创新”战略。这一重大的战略调整,意味着中国最高决策,眼光开始发生由外到内的转变。然而,市场换技术和自主创新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两回事,我们对自主创新的渴望,是就现代化战略而言的,不是马上就要摈弃市场换技术。如何完成两种策略的衔接、将策略重心顺利过渡比革命性变革更可取。
首先,“市场换技术”并非如外界所批判的一无是处,它是一个技贸结合的决策,而且对当时汽车工业后来发展无疑是正确的、见效的。“市场换技术”的真正内涵在于,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时出于竞争需要,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跨国公司正在调整技术进入战略,由逐步进入到大幅度转让,由被动转让到自觉投入,由单纯转让到设立研发中心。将导致的最明显变化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档次明显提高。虽然引进的技术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使用,但根据技术引进的溢出规律,中方投资者和其他内资企业在自主研发方也在间接受益。实践证明,汽车工业正是因为有了技贸结合的决策,有了“市场换技术”的举措,才有了汽车产品引进技术、许可证转让和合资合作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才有了更多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机会。
其次,汽车案的败诉将使得中国沦为零部件整合工厂的局面暂时不会改变,汽车企业唯一的出路就是自主创新;在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中国汽车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踏踏实实地进行自主开发,与外资企业、国内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提升技术水平,培育自主创新的体系。在开展自主创新的实践中,形成了内部驱动型研发模式、借助全球技术平台进行本土研发等多种模式,例如长安汽车集团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以我为主、自主开发”的模式,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鉴于此,我们才能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
5.培育专业化团队
由于历史原因,世贸组织是一个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济理念和文化形态为背景的国际组织,从它的主导思想、组织运作到依据世贸组织条款所达成的各种多边贸易协定,无不带有明显的西方色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游离于GATT/WTO体系之外,再加上较为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规则不甚了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为实现国家利益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为维护国家安全设置了更多的障碍,从而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某些现实或潜在的威胁和挑战。
(一)经济安全
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确保国家经济不被分割,从而实现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安全已经取代军事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心。如果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本国经济事务和保证经济不受外界影响与冲击的能力受到削弱,进而引起经济受损和弱化时,该国的经济安全就受到了威胁。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但由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的份额较少,在国际分工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的经济安全在入世后容易受到威胁。
第一,产业安全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产业安全是在产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经济安全所处的状况。加入世贸组织虽然会给很多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还是有相当多的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和企业将会受到巨大冲击。首先,在世贸体系中,我国仍然属于国际分工体系的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总体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与发达成员国形成垂直分工,经济发展容易受到其它成员国的不良影响;其次,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GATT/WTO之外,没有机会参与GATT/WTO机制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世贸组织的法律法规没有反映出我国国家利益的要求;再次,我国目前的大多数企业规模小、资金缺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与在世贸体系中发展成熟起来的国外公司企业竞争,其艰难程度可以想象。同时,一些敏感行业,如通讯、航天、互联网络和金融等领域的对外开放,还有可能会对我国的军事和政治安全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第二,国内市场面临着巨大挑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公司企业对我国市场的渗透会进一步加强。这些公司涌入我国国内市场,对我国的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有着双重的作用:一方面会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刺激我国的经济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另一方面,由于拥有长期积累的竞争优势,它们的产品已经在我国国内市场上占据着有利的地位。另外,长期以来,外国投资企业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对我国国内某些行业的企业发展已经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第三,金融安全受到潜在威胁。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国家经济体系的动脉,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便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尽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金融领域的开放享有5年的过渡调整期,但由于我国金融行业整体固有的脆弱性,以及国际金融领域斗争的复杂性等因素,使得维护和确保金融安全成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内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四,经济运行机制会受到影响。世贸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组织,它的首要目标是为成员国提供一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在这种游戏规则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势必要涉及到众多成员国之间经济权益的重新分配与整合。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意味着参与了本国经济权益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整合和资源的再分配过程。这对于仍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经济来讲,如何应对世界经济的强势冲击,能否建立一个既公正又富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事关我国的发展道路及发展模式能否成功等国家安全的大局。
(二)意识形态安全
意识形态表现为一种建立在明确的世界观之上,对国家的发展道路及政治经济制度进行自我规定和自我辩护的信念与理想体系。由于意识形态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灵魂。冷战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呼吁在国际交往中淡化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依然顽固地坚持冷战思维,对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加大意识形态的冲击力度,企图实现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一统天下。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西方国家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国际社会扩大影响存有戒心,因此,对我国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申请求全责备,设置了重重障碍,以迫使我国在政治上作出较大的让步,其真实目的是把我国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西方国家寄希望于通过世贸组织对我国的意识形态进行渗透与演变。西方国家借助于世贸组织体系,在利用其巨大的经济、科技优势与我们展开竞争的同时,在政治上也积极向我国渗透西方的民主价值观,以达到最终演变我国的战略目标。
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必然会有很多棘手的社会矛盾与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可能进一步激化,使其成为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侵蚀的温床,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更容易接受西方的发展模式和价值观念。这将极大地威胁到我国意识形态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整合。
(三)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是指保护本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免遭渗透和侵犯。虽然文化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是文化本身所承载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归属感却是唯一的。历史的实践证明,文化的渗透往往是与经济力量的扩展相伴而行的。伴随着我国的入世,众多西方的文化形态将以产业化的形式纷纷涌入。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出资本和技术的同时,也会输出发达国家所谓的精英文化。这种文化模式的影响在其占有明显优势的经济攻势的掩护下,往往会产生更加明显的效果。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世界变得更紧密相连,为西方国家传播其文化模式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闻、广电部门将陆续开放电视、出版、电讯等行业,外资也将进入我国的网络领域。西方国家将会利用我国社会转型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机,不断加大文化渗透的力度,而且,西方对我国的文化渗透力度、范围和方式还会随着我国国际活动空间的扩大和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的增多而更加复杂化和尖锐化。
(四)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国家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入世后国外公司企业竞相投资的热门产业,这无疑将会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一,我国规范信息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滞后,由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可能在某些事关国家重大安全利益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出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失控。
第二,我国国家信息安全的指数不高。近期公布的《国家信息安全报告》显示,我国的信息安全指数仅处于“相对安全和轻度不安全之间”。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国家的边界变得异常脆弱,某些方面甚至形同虚设,这对于我国的整体国家安全的维护埋伏着巨大的隐患。
第三,我国在信息技术的软硬件方面均受制于人,这无疑会增加我们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难度。网络系统的关键技术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使我国网络安全存在很大的漏洞。
(五)科技与人才安全
一个国家的科技安全态势体现着国家能否用科技手段有效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其国家的整体利益能否免于受制于国外科技优势的威胁,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得以提高本国的综合竞争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科技安全将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其一,我国的整体技术实力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这些差距必然使我国技术领域显现出更多的易受攻击性。其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发挥对技术成果的保护作用。世贸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将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独占权将会自然地转化为市场垄断权,从而在技术转移方面对我国产生更大的限制,我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成本会更高。尽快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世贸组织体系中使我国的技术成果得以有效的保护已是当务之急。
当前,知识传播和流动的世界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为了在激烈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人才尤其是高科技人才正在成为世界各国首要争夺目标。一国拥有科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当前国际竞争中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指标。人才天然具有流动性,所以人才安全也就具有相对性与不稳定性。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势必要面临着一场长期的人才竞争大战。这场大战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固有优势从我国掠夺人才,从而导致我国的人才流失越来越严重,而且流失的势头还有增无减;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表现为登陆我国的外国公司企业就地吸纳我国内人才,成为外国公司企业的雇员。从长期看,外国公司企业对我国的人才资源会更加趋之若鹜,使我国的人才安全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国家安全对策的宏观分析
通过全面融入全球化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全面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推进与加速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这才是真正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做出的历史抉择。
首先,加强和深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对我国国家安全影响的研究,建立起一套国家安全风险的应对机制。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有着较长的历史,且拥有140多个成员国,其运行规则与法律法规相当复杂,因此,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入世后的国家安全及其风险进行研究,对世贸组织的运作体系及其行为规则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与探讨。同时,认真评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整体国家安全的各个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就国家安全风险的防范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建议,建立一套快速、灵活的应对机制。
其次,尽快完善我国的市场运行机制,确保我国的经济安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直接受到冲击的是我国的经济安全,经济安全又是维系国家安全的根本之所在。从加入世贸组织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问题就是视其市场运行机制是否完善与健全。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高效和规范的市场机制基础之上的合作机制,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经济竞争归根结底是市场机制效率之间的竞争。因此,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结合对世贸组织体系的科学认识,尽快建立健全符合世贸组织法律法规要求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促进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从根本上抵御和化解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风险。
最后,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从根本上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世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变化了的世界呼唤一种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安全观。国家间的竞争已转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国家安全不仅仅是军事上的安全,而应是包括政治和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文化意识形态安全、科技人才安全以及能源环境等在内的综合安全。因此,只有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才能从根本上增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能力。正如同志指出,“我们国家的安全,归根结底要靠增强我们的综合国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要在加强防范国外各种势力有可能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同时,要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尽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科技产业竞争能力,从而加快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步伐。这样,我国的国家安全才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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