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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采购是一个高频高额的刚性需求,按传统方式每家餐馆都要投入人员、交通、时间成本,非常需要一个平台把各家的采购需求整合在一起,做科学的供应链管理。餐猫致力于打造中国餐饮采购B2B交易平台领军企业,通过科学系统的管理,打通餐饮业上中下游的高效流通。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餐猫有望重塑食品安全的新标准,真正做到“餐饮采购就上餐猫”。
进击餐饮业痛点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餐猫创始人杨光在信息系统方面颇有建树,此前还曾开创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到企业)模式的“易大厨”平台,通过线上的订货,线下配送的服务,帮助餐饮企业缩小中间的差价,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新鲜的食材和物流配送服务。
后来,杨光发现这样做只能解决下游餐饮行业中的一部分问题,仍有两个核心难题是无法解决的。首先就是食品安全的问题。只服务于下游企业的平台对上游没有掌控力,食品安全是无法保证的。其次,运作的整个过程中价格体系非常混乱,包括供应商之间、经销商之间,甚至是工厂之间窜货的现象非常严重。杨光开始意识到,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才能构建合理的、健康的餐饮供应链生态圈。于是,在去年餐猫完成了整个的商业论证、模式论证,也完成了天使轮的融资。此外,餐猫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也受到中国烹饪协会的认可。
餐猫方面告诉记者,目前餐饮供应链领域存在三方面的机会,给予餐猫发展的契机。一是国家实行“供给侧改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能力的提高,消费者更注重绿色、安全,在整个上游工厂的时候这部分高质量产能是缺乏的,势必就要进行调整,把产品质量低的产能逐步进行提升。二是由于信息时代互联网也是特别发达,国外食材进口的渠道越来越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餐饮企业或者是下游企业始终无法获得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此外,国家正在进行营改增的政策,这个过程也是对餐饮行业进行重新洗牌和重新归类的过程。餐猫的应运而生恰好抓住这一时机。
服务餐饮业上中下游
“餐猫作为纯粹的电商平台,它自己不开餐馆,也不建工厂,它最大的资源和能力就是资源整合,帮助打通餐饮产业链,做到信息共享,建设餐饮行业生态圈。”餐猫技术总监张坚如此表示。
据介绍,餐猫将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标准化食材通过整合一级商,联合采购通道撬动上游工厂,以取得价格优势,然后在平台架设爆品厂家直营通道;将最优质的食材以最优惠的价格呈现给餐饮企业。在这里经销商可以通过联合采购降低成本,餐饮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量买到最优惠的产品,厂家可以开辟自己的互联网渠道,产业上中下游都能在餐猫找到需求。此外,餐猫还可以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现在餐猫整合了很多专业的做餐饮供应链金融的机构,比如说与美食金融平台“筷来财”建立较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现在很多餐饮企业,尤其是大型的品牌餐饮企业进行门店扩张的时候,尤其担心的是,像冻品类的标准食材的配送。餐猫平台可以帮助它完成线下的配送资源整合,降低它整个库存的压力和运输的成本。”张坚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对于餐饮业来说,这种面向B端的采购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家的痛点,提高了餐饮行业的运营效率。而餐猫的模式也受到业内认可,今年3月就完成了天使轮融资,许多知名的餐饮企业成为它的联合股东。
重塑食品安全新标准
《投资者报》记者采访的同时,杨光正带领团队走访各地,推进餐猫的城市合伙人方案。餐猫城市合伙人,是指共同发展线下业务,与餐猫商城共同联采形成采购量的合作伙伴。餐猫会成立一个服务中心,让附近的城市合伙人都加入进来,享受一定利益的条件下,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据介绍,餐猫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发展了众多城市合伙人,9月份将有大批县级市的城市可以运行起来。
此外,对于大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餐猫也有自家的“秘密武器”。餐饮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它的某些标准与实际情况并不能满足国人的需求。
据餐猫方面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希望中国烹饪协会能够承担起食材标准或者是整个产业标准制定的工作,中国烹饪协会希望餐猫可以承担起来。餐猫会找专业的食品检测机构,为某类食材或某类标准上定一些结果,要符合现在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所有进入餐猫平台的商品,必须都要达到这样的标准,我们才允许它在餐猫商城进行流通。”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安全因素被日益重视。穿戴在身上的皮革产品在穿戴过程中是否含有不安全因素难以判别,如甲醛超标、危险重金属及过敏物增加等。按照实施的SN/T2191-2008《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安全技术规程》、GB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以及欧盟的指令及REACH法规,将规定的进出口皮革毛皮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用于在我国出口销售的皮革与毛皮产品[1]。虽然,皮革与毛皮制品的性质和检测规则适用于监督抽检的第三方检验,但是产品来自于皮革与毛皮制造企业,企业作为起点,应该根据自己产品检测把关。监督抽查只是对产品验收合格的一种复验,其目的不在于评估产品总体质量水平,而在于发现不合格产品。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皮革产品实施强制认证,生产企业和商家可以依据企业的检测结果或委托经国家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证明产品合格。因此,皮革毛皮生产企业只要对生产产品的面料辅料合格工艺把关,选择不含有禁用化学品的主辅材料。商品加工企业只要对各种来料进行控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就可以获得合格的商品。皮革毛皮制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从最基本的安全性能入手,对有可能影响健康的有害物质加以限制,保证人体健康。我国的皮革毛皮安全标准制定与国外标志产品的要求不同,原则是充分考虑我国技术发展水平和产品质量因素,既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又能将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皮革毛皮制品的安全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推荐性标准(SN/T2191-2008),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在产品进出口贸易时,国外有关皮革毛皮及纺织品的标准采取的要求更严格。近年来,因为“绿色壁垒”和“REACH”法规执行,都在不同方面(检测上、索赔上)减少了皮革毛皮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然而,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种种标准和法规要求,都是针对皮革毛皮在商品形成前或形成后的贸易期间的执行短暂时间域内。事实上,皮革毛皮制品并非只有短暂的生命周期。这些在制品或商品在存放、运输、使用,甚至销毁前都会出现变化。这些变化在表观上的显现(如色变、破损、硬化)或及时被检出不合格,将直接导致商品交易的终止或使用的废弃。如果这些变化是隐性的、缓慢的,即无法用消费者直接感官感受或及时检测发现,往往就被忽略。经过大量化工材料加工获得的皮革毛皮商品中一些化学指标无论是否影响健康,都必然存在一种“保质期”,这种保质期限几乎由产品存放或使用的环境决定。通过光、热、湿、汗、物理力等作用引起的游离基及pH变化,导致偶氮染料的、高分子材料降解碎片的产生,甚至游离甲醛、有机酚、六价铬的出现或增加。因此,在商品贸易中,标准检测往往只是一个“录用前的体检”。尽管在现行标准中有5项老化标准检测(参照NF、EN、DIN、BS、ISO标准),但全部指向了颜色的变化,SN/T2191-2008、GB20400-2006主要也是对皮革毛皮商品使用前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2]。近些年来,出口或国内的皮革毛皮制品在存放及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腐蚀、接触过敏等报道导致赔偿也是不足为奇的。可见,如何建立使用过程品质指标的标准(本文中称安全标准),以保证皮革毛皮商品具有使用期安全是一个有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2皮革毛皮安全标准是企业与市场的需要
皮革与毛皮一直被视为具有自然、便利、卫生、良好感官的上乘商品。对皮革工业及其使用者来说,使用前对成革安全测试可以达标,但使用过程中是否安全并不知晓。无论是制造者还是消费者都希望它们是一种耐用的材料,能长期抵御温度、光、湿、汗及机械负荷等多变的环境,能符合高安全、耐用的商品。实际上,皮革及毛皮在加工,贮存及其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引起皮革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性质的逐步变坏,表现为折裂、硬化、变色、发霉等,最后丧失使用价值。实际中对制成的商品,要表明材料使用过程中安全性能的变化是不易的,也不现实的,制造者也无法提出保证。目前国内国外都还没有相关法规判断这一问题。因此,对现有的在制品及商品中所含的材料受环境影响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研究,使制造者与消费者都有安全的说明,才能真正地获得双赢。今天我国出口轻工产品能承受“绿色壁垒”和“REACH”法规的影响,而明天是否能承受更严格的法规还难以确定。国内外消费者对自己的健康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使用安全的知情权也是合法的。在购买时要求制造者的使用安全承诺将会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因此,产品使用安全性能已经不仅是简单用技术经济考量,在国内可能将是企业品牌的挑战,在国际市场中也就成了对国家或企业的信任度的问题了。建立皮革毛皮安全标准,也是保障我国皮革工业顺利发展和提高国际贸易准入的一种重要的技术储备。
3安全标准涉及安全使用与舒适性
参照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及欧盟指令(2002,2003)、REACH法规等,将皮革毛皮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有害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pH值、六价铬、壬基苯酚(NP)、C10-13短链氯化石蜡、丙烯酰胺)以及干湿擦色牢度、异味、Ts、柔软度、透气透水汽性列为可变性指标,组合形成一个影响安全使用和舒适性能的指标体系。这个体系需要对皮革毛皮商品进行必要处理,进行处理前后商品的物理及化学特征区别的研究。将一些关于安全使用和舒适性能指标进行系统化评价,最终获得皮革毛皮的安全标准。据资料查阅和行业报道,迄今为止,国内外还没有研究皮革毛皮产品使用安全的质量标准检测和相关方法。由于皮革毛皮的使用时间长,使用过程的变质导致部分使用性能下降实属难免。然而,这种变质是否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且值得深思。近30年来,我国皮革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世界皮革工业发展支柱。提升我国皮革毛皮产品品质与贸易准入,建立皮革毛皮的品质特色的标准势在必行。以毛皮的使用安全性能为基础,研究一套与使用安全与舒适性相关、受环境老化可变的有毒有害物质特征及化学指标十分必要。不仅可以延伸或强化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的使用,同时可以关注皮革毛皮通过环境老化后的有毒有害物质、物理性能的变化,也为皮革毛皮制品建立新的使用安全标准体系与检测方法提供依据。通过探索这种安全性、舒适与环境条件的关系,有望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品质标准化创建的突破。为产品品牌高端化与预防绿色壁垒做准备。
4国内外安全标准有待于发展
皮革毛皮制品中含有多种化学物质。目前国内外现行皮革毛皮及制品的老化检测方法标准有13项左右(包括参照GB、DIN、BS、EN、ISO、NF、ASTM在内),纺织的有10项左右。尽管我国对于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标准目前有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有关皮革毛皮及制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制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比较有较大差距[3]。但是,所有的标准是对产品的基材使用前初始状态下进行。这些老化检测目均为产品品质的表征,如物理强度、色牢变化。同样《皮革物理性和化学性取样测试标准》中所有的采样都是对产品的基材使用前初始状态下进行。对于皮革毛皮产品标准的化学分析有百余项,如甲醛的各种标准就有多项《皮革.甲醛含量的化学法测定》,在测试方法上有分光光度法或液相色谱法。但是对于使用过程的化学指标的检测在国内外几乎没见提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并与国际标准发展相适应。我国在对皮革毛皮及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进行了新的标准化研究(SN/T2191-2008、GB20400-2006),其中参照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指令和技术标准以及HJ507-200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技术标准,同时也结合我国目前皮革毛皮及制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项目,提出适合我国皮革毛皮及制品中应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指标。确定的皮革毛皮及制品中应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项目为: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30mg/kg)、五氯苯酚(PCP)与2,3,5,6-四氯苯酚(TCP)(<5mg/kg)、六价铬Cr(VI)(<3mg/kg)、游离甲醛(婴幼儿<20mg/kg,直接接触皮肤<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150mg/kg)、富马酸二甲酯(<0.1mg/kg)和全氟辛烷磺酸盐<1μg/m2)。众所周知,在皮革毛皮制造中,部分指标直接源于化学品的使用。而另一些指标,如一些氨基树脂的使用或含甲醛物质的使用,在没有经过环境的“考验”测定与经过考验后的测试结果是不同的。随着物质文化丰富,出口贸易增加,国外对皮革毛皮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品质要求检测将会不断层出。将目前国内外已经认定的物质限量及品质指标进行分析,列出了一些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变化的物质和感官指标,参照GB、DIN、BS、EN、ISO、NF、ASTM标准中检测方法进行环境老化后的考察,探索一个真正可靠的产品使用特征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5结语
关键词:SPS措施;SPS壁垒;评判标准;遵从成本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1-0001-09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已经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技术型贸易壁垒”、“绿色壁垒”、“SPS壁垒”等也在不断影响和冲击着中国制造。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卫生与植物检疫,SPS)协定是WTO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一项旨在规范各成员方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使用和促进国际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发展,要求成员方共同遵从的一套规则。近年来,SPS正在深入地影响着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动物源产品案”、“禽肉案”、“茶叶案”、“蜂蜜案”、“宠物饲料案”、“毒水饺案”等贸易纠纷频频爆发,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SPS影响了我国9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贸易的主要障碍。痛定思痛,如何应对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根据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贸易伙伴的SPS措施客观评判,一旦确定为“壁垒”,则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流程进行“申诉”,以期公平裁定。如果判断是正常的贸易措施,则必须积极主动“遵从”,当然遵从成本和遵从能力又是重要变量。
对于SPS是否壁垒,学术界普遍采取回避的态度,能看到的文献则归纳为壁垒,如Beghinand Bureau(2001)在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中将SPS措施划为非关税壁垒的一个亚类;Mattoo(2001)和Dragan(2005)也认为SPS措施导致国外生产者退出,国内生产者垄断市场,影响了贸易发展,因而属于贸易壁垒;黄卫平等(2001)认为,SPS措施会产生关税效应,即增加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甚至产生贸易禁止效应,是贸易壁垒;张亚斌等(2003)认为:由于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是发达国家受益多,发展中国家受损大,各种技术性标准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壁垒。其实,壁垒和措施存在本质区别,本文旨在根据现有的WTO规则,提出评判正当SPS措施的标准,以便为政府和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SPS提供理论依据。
一、SPS措施的内涵界定
SPS措施是指一国为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而设立降低风险的标准、法规和要求,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产品或食品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动植物检疫处理;卫生和植物检疫的统计学方法、取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SPS措施是乌拉圭回合以来在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唯一合法的非关税贸易措施。
从理论上讲,政府用标准、法规措施干预市场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府有许多可供选择的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政策选择,包括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对于与风险相关的市场失灵,事前措施则可以防患于未然。SPS措施被用来降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根据政策目标的不同可以将SPS措施划分为3类:进口禁止、技术性规定和信息补偿(见表1)。“进口禁止”是SPS措施导致贸易争端的结果;“技术性规定”是用来提高私人边际成本,促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达到社会理想的安全水平,用来弥补由于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其具体又可以分为生产过程标准、最终产品标准和产品包装标准;“信息补偿”则是用来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货币选择,主要包括标签要求和一些自愿控制的要求。
Robert将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定义为:统治产品上市销售的法规和标准,以克服缘于产品生产、分发和销售过程中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低效率。这一定义被世界银行、WTO、OECD等国际组织广泛引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是致力于动植物健康、防止商业欺诈、食品质量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法规和标准,SPS是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属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保护环境、动物福利和保护消费者健康之外的利益不属于SPS的范畴,但可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范畴(TBT)。也就是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范围更为宽泛,包括产品质量特性、包装要求、标签规则、广告和销售主张;还可包括产品在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健康、劳工或其他标准。在食品标准方面,具体涉及到质量条款、营养要求、标签、包装和产品内容以及分析方法。SPS措施则明确地集中在食品安全事务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疫病上,而且受到科学依据的约束。SPS措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于:若以肉类为例,肉品的生产和检验方法、肉品卫生法典法规、与肉品直接相连的包装、污染物,杀虫剂残留、兽药残留和污染物的法典标准都属于SPS的范畴;而具体肉类生产规格的法规标准和质量规格(如畜禽年龄,脂肪百分比、肉品颜色、肉品种类)则属于TBT条款。当一国希望保护国内食品工业时,可以根据保护环境、食品生产和加工方法方面的道德要求而成功地使用TBT协议,然而这种理由在SPS协议下是不可能成立的。
绿色贸易措施(壁垒)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而被频频使用,基本内涵是各国为了保护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贸易措施,以弥补由于经济外部性而导致环境资源的破坏。这一概念在我国被频繁使用,而在国外较少出现。绿色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卫生检疫、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补贴。可见,绿色贸易措施与SPS都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子集,但与SPS措施也有交叉之处,交叉处是那些保护环境免受外来物种影响与破坏的措施既属于SPS措施,也属于绿色贸易措施。除此之外,绿色贸易措施还包括其他与风险无关的环境保护措施(见表2)。SPS与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主要针对农产品和食品,而后者主要针对工业品和植物产品。若以转基因产品为例,SPS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而绿色贸易措施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危害。
二、SPS措施或SPS壁垒的评判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措施和壁垒有着严格的界定,SPS措施是随着经济发展、人类进步而产生的,目的性明确,用意良好。这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很好避免动物疾病、植物虫害的传播,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福利,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是,当某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竞争与控制市场目的来实施卫生检疫、技术安全标准的时候,人们就会深深体会到从“真理到谬误只差一步”的真理性(黄卫平等,2001):只要将制定的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标准超出正常安全需要的水平,甚至于达到其他国家无法执行的地步,原本服务于人类幸福的游戏规则,就会变成巨大的、无法逾越的SPS壁垒。
SPS措施不同于SPS壁垒,根本区别在于该措施是否合法、正当。本文结合WTO的《SPS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SPS争议案中强调的原则,提出以下评判标准:
1、基于科学依据且为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 SPS协议2.2条在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如已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的实验数据等,而且这些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生命及环境等必须的减低风险的措施,属于表1所列的事前预防措施。也就是说,科学依据是证明一国措施正当化的唯一理由,也是挑战他国措施的依据。欧盟-美国荷尔蒙牛肉案经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后,宣布欧盟败诉,欧盟受到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经济制裁,但是始终没有修改其荷尔蒙标准,时至今日,欧盟还在积极寻找权威的科学成果和试验数据支撑其标准的正确性。同时,SPS协议也强调,成员方所采纳的SPS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强调必要性,否则就演变为贸易壁垒。也就是说,颁布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而不是产业或贸易保护目的,否则就不成为SPS的管辖范畴。1998年欧盟调整黄曲霉素标准,远高于国际标准,世界银行的研究发现:这一调整如果付诸实施,将使欧盟9国的每10亿人口的死亡率降低了一点四个,但却使非洲15个出口国花生出口比执行国际标准时下降64%,贸易损失达670亿美元,这显然不是为保护消费者必须采取的措施,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这一评估迫使欧盟不得不将其残留控制量降低了一半。显然,判断成员方的SPS措施是否“必须”或“必要”不能从主观出发,而必须是从客观标准出发。客观标准就是风险评估结果和保护成本,即保护成本与保护收益之间的均衡。因此,这一标准其实就是强调了任何SPS措施必须是科学依据支撑下且在适度风险水平上的保护,而零风险保护则易成为贸易壁垒。
2、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 SPS协议的最大特点就是:确立了科学依据和科学风险评估是正当SPS措施的基本原则,也是挑战他国SPS措施的依据,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相关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的影响,这样就将世界各国放到一个平等的地位。一般而言,风险评估包括3个步骤,即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SPS协议5.1条在风险评估的定义中还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与病虫害风险评估相区别,并在荷尔蒙牛肉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中分别进一步澄清。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识别,二是评估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品、饮料、饲料成分中的病原体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而病虫害的风险评估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指明病害及其影响;估计这种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评价采取措施后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SPS协议不但适用于1995协议生效后的所有SPS措施,而且对SPS协议生效前制定的但仍在实施的措施同样有效。这样各国必须将其正在应用的所有的SPS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贸易伙伴也可以用科学的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挑战别国正在实施的SPS措施。其结果是:一国能否保卫自己正在实施的SPS措施或者挑战别国的SPS壁垒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科学和技术水平。SPS协议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也存在着缺陷:一是没有规定使用科学程序进行风险评估的指导原则与具体程序,这就使协议方对协议的具体解释与执行有很大空间。二是风险评估结果主要取决于其具体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在这一点上进口国与出口国专家常有着不同的看法。三是即使风险评估者以科学依据为基础达成一致意见,但政策制定者经常出于谨慎考虑采取较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检疫政策。四是由于SPS协议中允许成员方在暂无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临时采纳卫生检疫措施,这更为一些国家使用SPS紧急限制进口提供了合法保护。
3、符合国际标准 SPS协议3.1条一致性条款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应该建立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基础上,如果希望较高层次的保护,则必须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成员方的保护水平低于国际标准,也必须提供科学依据。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只要能提供科学依据,他们所设立的标准可以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就是由SPS协议中指定的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动物流行病办公室(OIE)所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所制定的植物健康标准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并经SPS委员会认可的标准。WTO争端上诉机构在处理荷尔蒙牛肉案中对这一点又进行了强调,并指出以国际安全标准为依据,并不意味着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与国际标准相符合,完全一致。这无意扩大了国际标准的使用范围,使名义上推荐的、非强制的、自愿采纳的国际标准,事实上成为“强制标准”,深深影响各国的食品、农产品产业、检验检疫和进出口贸易。
4、对国内产业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 非歧视性原则是WTO信奉的基本原则,SPS协议为了防止各国在SPS措施实施中对外国企业的歧视待遇,规定所有标准必须是内外一视同仁,不应构成任意的、歧视性的贸易限制,任何外国企业都可以举报SPS措施中的歧视行为。这样规定在于预防SPS措施成为贸易壁垒,并保证SPS措施对所有进口产品适用,最大限度地防止某个国家遭到贸易歧视的可能性。SPS歧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制定不同标准,二是执行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和抽检比例。那么,同类产品的认定就显得相当重要。在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一海豚”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同类产品就是功能和物理性质相同的产品,而不论其生产方法。因此,现实中,各国在制定标准时,往往针对本国的进口产品制定较高的标准,而对本国主产的类似产品却采用另一套标准。这并未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组织也不认可其行为为贸易歧视。如在美国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自然存在的荷尔蒙与添加荷尔蒙在肉类和其他食品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同意欧共体区分荷尔蒙牛肉禁令与生长激素在猪肉中使用是武断的,但并不认为导致贸易歧视,也就不认为是贸易壁垒了。这样的结果是,进口与主产产品的标准可能相差甚大,如日本对于本国主产萝卜和白菜的“毒死蜱”标准比从中国进口的菠菜的同一标准分别低300倍和100倍。
5、与同类可供选择的措施相比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最小 自由贸易原则是WTO一贯奉行和努力维护的原则。根据SPS协议,成员方在科学依据或科学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决定是否制定一项新的SPS措施,如果一方对“可接受风险”的容忍程度低,他就面临着要选择一项新SPS措施,选择的原则是对贸易的影响最小化。根据WTO处理的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鲑鱼”案,如果存在一项替代性措施,这项措施:(1)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可以合理获得;(2)能达到成员方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3)对贸易的限制明显少于争议的措施。那么就证明有关的SPS措施超过了其适当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必要限度,从而构成对S P S协议的违反。但是,可供选择措施往往由举证方提供,是否被认可也是难以确定的。这就为壁垒的认定增加了障碍。
6、使用规定和检验方法透明并对所有进口商信息均等 这既是SPS协议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也是SPS协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SPS协议要求成员方必须通知其新设立的或者变动的可能影响贸易的SPS措施(至少应用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为其他国家留出足够的评论时间(60天评议期),必须设立问讯窗口回答成员方关于新措施或者现有SPS措施的咨询和质疑,还必须公开审查那些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健康的法规。如果SPS设立国不向进口商提供检验方法,进口商必然陷入盲目状态,SPS措施则演变为贸易壁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故意将通知评议期缩短、检测方法迟迟不公开、只按本国语言通知等给贸易伙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或造成事实上的壁垒。
7、通知与执行有“合理”间隔并对发展中国家留有较长时间 这一点标准是SPS协议第7条透明度原则和第10条特殊和区别待遇原则的综合。SPS协议为防止SPS措施作为贸易壁垒使用的可能,规定任何一项SPS措施从通知到执行,必须留出一个“合理”期限(新措施的评议期为60天且从新规则的到执行至少6个月),以便出口国能够调整进而适应。并且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时间”应该更长些。在美国诉日本农产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在1995年SPS协议后,“合理时间”的长度应该在事件基础上确定,但没有给予清楚的规定。由于对“合理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在通知和执行之间所留时间极短,往往使贸易伙伴措手不及。由于SPS措施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措施,SPS协议的区别对待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空间非常有限。“合理时间”的模糊规定以及语言上的障碍都可能对新措施的评估带来障碍,也极有可能使SPS措施演变为SPS壁垒或者成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客观SPS壁垒”。因此,在未来必须对SPS措施的透明度原则进一步诠释,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落在实处。
8、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并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规定是希望成员方的SPS措施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检测方法,使其他成员方的遵从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困难。国际惯例的方法包括国际组织CAC、OIE和IPPC推荐的检测方法和一些国家有科学依据的方法,这一点其实是为了防止有些国家利用检测方法设置壁垒。如茶叶是用来饮用的,其检测方法应该是“汤茶法”,而目前欧盟、日本纷纷调整检测方法为“干茶法”,两种检测方法的结果相差几十倍,无形中增加了其他国家的遵从难度。同时,SPS协议还考虑到由于科技、资金和人员的匮乏,SPS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第9条提出,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执行新的SPS措施,这种帮助包括培训检验人员,提供检验仪器和方法,提供必要的资金等。如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加小农户适用全球化市场”项目就是加拿大向中国提供的SPS援助项目,在此项目下,先后共培训了187名技术人员,共向中国提供技术、设施和人员培训费用1970万加元。但是,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还出于发达国家的自愿,并不是他们的义务,所以愿不愿意援助和援助的力度都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意愿,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都无能为力。
尽管以上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但是在现存的国际贸易规制下,符合以上8条原则(前三条选择其一)的SPS措施就是正当的,合理的。笔者认为,不能把国际技术性安全标准,或由发达国家提出但有科学依据的技术性贸易标准、法规和措施认为是歧视性贸易壁垒。这类技术安全标准、SPS标准规定或制定的国际标准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他们可能暂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造成障碍,但对于提升这些国家出口产品质量有积极意义。只有规定严格但又超过正常必要水平的超高技术标准、超高SPS贸易标准,且这类超高标准在设立国国内都未全部执行,而是专门用来限制别国出口贸易,保护本国市场和企业的行为,则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本文称为歧视性SPS壁垒,但总体来看发生这类情况并不是很多见。据统计,在近十几年的国际贸易中,出现了8000多种由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安全标准和检验标准构成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专家组的调查、审议后,最后被确定为具有歧视性、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仅有50件,而真正被取消的只有12件。这说明近十几年来出现的绝大多数技术贸易措施符合WTO的“游戏规则”,是合理的。
现行的国际规制强调科学依据是各国设立SPS措施的唯一理由,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于科学依据的影响,这就使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相同的竞技标准,这样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意味着下列挑战:第一,即使发展中国家不同的SPS措施达到与发达国家或者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常因技术限制难以提供科学依据和进行相关的等效性风险评估,产品不能正常贸易;第二,SPS协议对正在实施的所有SPS措施有效,因此当发展中国家的SPS措施受到别国挑战时常因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提供有力的抗辩。众所周知,二战后绝大多数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为发达国家所掌握;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方法和科技人员的严重匮乏,根本无法从事相关的风险评估。第三,发达国家的很多超过国际标准的SPS措施常常没有正当化,但搜集证据的责任落在出口方身上,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因技术限制无法挑战发达国家的高标准。第四,经济、技术水平使各国客观存在着标准差,排除经济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超越国力的技术标准。第五,SPS协议中,国际标准成为贸易纠纷中发展中国家成本最低的抗辩理由,但是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受制度、财力和技术专家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如CAC、OIE、IPPC)的谈判活动,不能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更难将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反映在国际安全标准中,从而为发展中国家遵从安全标准带来巨大困难。他们只能成为国际贸易“规制”这种游戏规则的被动接受国。
三、SPS措施/SPS壁垒的应对策略
正当SPS措施与SPS壁垒有着本质的不同,故其应对策略也必然不同。
1、积极遵从合理正当的SPS措施 正当合理SPS措施的实施,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际贸易对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并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并客观提高各国的SPS水平。但是SPS措施像其他任何措施一样,会带来遵从成本,这种成本与各国的科技水平成负相关关系,这就激励科技落后的国家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从而减低遵从成本。有研究认为:倘若实际执行国际标准的国家越多,遵从成本就会显著降低,贸易歧视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给予发展中国家较长的遵从期限,让最不发达国家免费参与这种标准制定机构的活动,这样才有可能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遵从成本,降低贸易制度本身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国外的SPS不构成壁垒而又无法改变外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时,及早、积极、主动地遵从无疑是明智的选择,当然,发展中国家必须研究自身的遵从成本,根据遵从成本决定目标市场。
2、运用法律和谈判手段解决SPS壁垒 成员方必须熟悉SPS协议的规则和要求,积极识别国际贸易中的SPS壁垒,对于国际贸易争端,成员方可以采取谈判和法律手段解决。政府或民间组织的谈判是一种和平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成本相对较低,是出现贸易争端时的首选,与此同时,各国必须积极搜集证据,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SPS协议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原告和被告。从1995~2007年底,共有31件SPS措施争议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占全部369项争端案的8.4%。其中,共有17件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当事人,9件是被告,8件是原告,尤其是2000年以来的15件争端案中,10件涉及发展中国家当事人,3件是被告,7件是原告,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还没有SPS的诉讼,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SPS贸易纠纷,而是因为我国还缺乏熟悉国际法的高级人才,同时我国企业用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意识还相当淡薄。最后,贸易报复也是解决贸易壁垒的一种方法。在谈判无果时,面对国外的SPS壁垒,为了避免贸易损失的扩大,贸易报复也能迫使对方取消壁垒,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如当2003年韩国对我国农产品实施歧视时,我国对从韩国进口的工业品也采取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取消了歧视措施。
3、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客观“SPS壁垒” 所谓的客观“SPS壁垒”是指对于标准设立国来说,并非主观上的壁垒,而对于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来说,却容易成为现实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由于各国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一条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发达国家的各种技术性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成为名副其实的“技术壁垒”。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1)缺乏遵从国际安全标准的资源。包括信息资源(技术安全标准本身)、人力资源(科技专家,熟练劳动力)、物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力资源(公共财政),从国外引进这些遵从资源则会极大地增加遵从成本,这种高额遵从成本对于中小企业很可能是禁止性的;(2)存在技术上的限制,如无法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一致性评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风险评估的方法还处在发展中并且经常变动,他们缺乏风险评估专家和风险评估所必要的数据库;二是,尽管国内的SPS措施是正当和合理的,但当另一国提出质疑时,他们发现由于资源和数据缺乏而无法提供清楚的论辩材料;(3)遵从技术安全标准的制度性限制,如国内检验机构无法满足检验检测的高标准要求,而不得不在进口国的边界口岸接受检验,这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4)各国同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和供应链明显不同,使遵从不可行或遵从成本增大。这是因为目前国内过长而又分散的供应链对于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产品质量保证系统造成困难,而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和新的供应链则意味着巨大投资;(5)政府对安全标准的反应和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决定了遵从的期限和损益。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 技术贸易壁垒 对策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困境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膨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 000多家出口企业。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1.国内自身原因:(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国际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
(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 农产品出口 竞争力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大门虽然敞开了,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门槛的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特别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强化,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构成了严重威胁。加入WTO后,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已然成为横亘在我国农产品出口面前的一道屏障。如何认识绿色贸易壁垒特点和影响并寻求有效的发展途径,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认识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就是进口国在从事贸易进口时,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动植物的健康与生长为目的,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如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等标准。它不仅对产品本身环保性、安全性提出要求,而且对产品的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也提出了特定的限制。
按照WTO《农业协议》中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允许成员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长安全为目的的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不应构成不公正的歧视,从而造成对农产品贸易的隐蔽性限制;所采用的检验措施和依据的原则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这些标准、准则随科学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各国可以实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
我们认为,上述标准和原则同样适用于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在以环保、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存安全为目的,以科学、公平、公开为原则基础上的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将有利于促进全球对资源和生态的保护,是各国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应遵循的基本条件。但从绿色贸易壁垒实践看,由于各国对环保、质量与安全等要求的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实施中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
在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实施中,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绿色壁垒措施,由于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演变成一种技术壁垒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正确区分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和扭曲性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有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使用主要集中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推行的环保标准、动植物安全标准以及严格的监测制度和程序,增加了农产品出国出口商的交易成本,从而对农产品出口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对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消费无公害绿色食品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假设这时绿色贸易壁垒是合理的、无国别歧视的,会导致以下情况: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增加了对农产品的环保、以及质量安全性的检测标准和检测程序,从而发生了一些额外的交易费用,导致出口成本增加。在国际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出口成本会逼近国际市场价格,出口上的利润下降或出现亏损,下一期农产品出口量减少或退出经营。出口商增加交易费用的同时,部分农产品或全部农产品,因检验不合格而无法出口,造成农产品出口量的减少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支出,无法出口的农产品会转向国内市场,造成国内同类农产品供给曲线右移,引起国内市场价格下降。在农产品进口国存在绿色贸易壁垒而引起额外交易费用增加的情况下,进口国的农产品价格存在上涨预期,即新的农产品进口价格会上涨到等于原国际市场价格加额外交易费用额,进口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又会造成该国农产品需求量减少,之后引起出口国农产品出口量减少;与此同时形成了进口国对国内农业生产的保护屏障,刺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用以弥补进口数量的减少。
近几年来,针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其严厉程度和品种逐年增加。虽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中有些是合理,有些是扭曲的,但总体上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使得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低价出口的优势逐渐消失,甚至出现了出口亏损;苛刻的进口检验程序和检验标准,大大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数量,甚至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由于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而无法出口的农产品不得不转作内销,一方面会对本国的同类产品形成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内销价格较低,甚至不能弥补成本,使农民深受其害。
提高我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措施
在WTO《农业协议》框架下,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是构建农产品国际大流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业健康发展,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反映。为此本文就消除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不利影响,提高农产品出口的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对策:
正确认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随着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广泛实施,通过关税、配额和外汇限制调节进出口的措施正在减少或不再采用,以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生长为出发点而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逐步得以强化,合理运用这一措施是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需的。因此它是国际贸易中应遵循的基本条件之一。
不同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质量上的差异,人们对农产品环保、消费的质量与安全等要求的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而绿色贸易壁垒往往以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为制定依据,如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设备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这种标准对发达国家来说可能是正常要求,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出口产品要达到这一标准就十分困难。因此区分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和扭曲性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要有充分的标准和科学依据。一方面要认识到绿色贸易壁垒对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环保、质量、安全意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为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有效的外在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对于扭曲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造成的限制,一是要建立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或民间的沟通与磋商机制,通过协商解决;二是通过世贸组织协商或仲裁解决;三是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等,以维护我国农产品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的职能
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备受欢迎,据美国农业部统计,美国绿色食品从90年代以来年均增长20%,2000年销售额达到77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有机食品市场,目前1/3的美国人购买有机食品,几乎所有超市都销售有机食品(中国枣网2002.12.24)。德国、英国50%―70%的有机食品依赖进口(中国枣网,2003.3.19)。无公害农产品之所以受欢迎,因为它的生产受到严格生产条件及质量安全标准的限制,从而满足了绿色贸易壁垒的约束条件。为此,我国无论是从扩大出口角度,还是从调整农业产业和品种及增加农民收益的角度,都应鼓励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
以科学为依据,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我国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的环境标准、技术要求标准、农药、化肥使用标准、质量、安全监测标准以及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标准,并随着国际水平的提高及科技的发展作相应调整。
进一步强化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产品的认证工作,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环保、卫生安全意识,同时要简化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产品的认证申报审批程序,减少和规范检测项目,降低监测收费、标志使用费和标志服务等收费标准,减轻生产者负担。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和检疫制度,建立健全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疫病疫情防控体系。
加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农业实用技术、装备、耕作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以及抗病害良种培育和新型有机肥、无毒农药的开发和使用。根据安全标准的要求及时公布种养殖业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药物。从使用的投入品上,保证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的环保性和安全性
对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者或经济合作组织购买环境监测设备、病虫害、有害成分及质量检测设备进行补贴制度;对生产者或经济合作组织使用有机肥料、无害杀虫剂进行补贴补贴,以提高对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国外经销商和商,构建与国际市场有机联系的快速流通渠道。
提高农产品出口商和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
农产品出口商的各自为政和同样分散的生产者,不利于在农产品生产和出口方面形成整体优势。建议成立由农产品出口商和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者或经济合作组织参加的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
搜集国外有关绿色贸易壁垒政策法规,并就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进行分析,供农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者参考。同时国际市场对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变动信息,以指导生产和流通。
当农产品出口由于绿色贸易壁垒而受阻时,协会应代表会员出面与进口国进行沟通和协商。
实现生产资料集中采购,既保障了会员使用的化肥和农药符合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所要求的标准,又降低了生产资料采购成本。将本地以及一定区域内的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者组织起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对会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培训,对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有利于使绿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达到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培训会员的现代管理思想和现代市场营销知识,有利于提高会员在生产、加工、销售或出口等环节贯彻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而且协会通过协调会员的生产和出口行为,实施统一出口策略,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整体实力,为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出口奠定基础。
培育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在现有农产品出口企业中,挑选出具有现代管理水平、国际贸易经验丰富,经济实力效益好,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强的企业作为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国际市场开发给予重点扶持。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形成后的优势在于,一头与国际市场连接,一头与国内千家万户的农产品生产者连接。通过与农户的契约关系,实现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产品产业化生产;根据国际对农产品的相关检验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技术指导、良种和投入品的服务以及对农产品环保、病虫害和安全性的监测和检验,实现对生产过程以及产出结果的控制,从而会大大提高出口农产品的环保和质量安全标准,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国际信誉度;通过出口型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出口农产品的附加值。总之培育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制约,扩大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 屈国强等.绿色壁垒及其突破分析.经济师,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