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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贸易 对外贸易 贸易结构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世界对低碳经济的关注日益加深,人们对绿色环保低碳产品的需求日益扩大,世界经济低碳化发展是必然趋势。在全球经济处于低迷时期,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向贸易保护倾斜,提出了一些技术性、绿色性的贸易壁垒,比如碳排放壁垒。作为外向型经济体的浙江,经济开放程度日益扩大,且主要的贸易产品为高能耗的机电产品。在碳排放壁垒下,该贸易结构给浙江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了隐患,那么浙江对外贸易如何突破碳排放壁垒,抓住低碳贸易这一广阔前景,是当前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浙江发展低碳贸易的必要性
(一)应对碳排放壁垒
碳排放壁垒最早由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来,旨在对高能耗的进口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的特别关税,意图保护国内市场。碳排放壁垒对浙江对外贸易影响甚大,浙江主要出口商品结构以高能耗产品为主,碳关税的实施将导致浙江出口量锐减,并且将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在此背景下,浙江企业不得不迈向低碳贸易,通过引进先进绿色技术,提高能源消耗效率等措施使产业低碳化升级,进而推动浙江对外贸易的低碳化,以应对贸易伙伴国的碳排放壁垒。
(二)实现对外贸易持续发展
浙江作为主要的外向型经济体,对外贸易发展取得了不菲成绩。但过去主要依赖的是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主要出口一些附加值较低、高碳排放的产品。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人口红利的消退,以往的贸易增长方式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在全球气候变暖新形势下,世界经济低碳化已经是必然趋势,因此,大力推进低碳贸易的发展,可以迎合全球新需求,并扩大全球市场份额,推动浙江对外贸易规模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实现可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浙江目前产业结构以高能耗产业为主,带来大量二氧化碳排放和资源消耗,使得生态环境恶化,制约着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地增长。发展低碳贸易一方面可以缓解生态环境恶化,减少能源消耗,一方面会促进经济增长。发展低碳贸易必然要求引入先进的绿色技术,以及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这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能促使浙江产业结构进行转型升级为技术型、绿色型的产业结构特点,有效地推动浙江外贸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的价值提升。因此可以预见,产业低碳化以及低碳贸易是浙江经济发展的新一轮重要增长极。
三、浙江开展低碳贸易的现状
(一)浙江碳排放现状
浙江省统计局没有直接公布二氧化碳排放量,故参考IPCC(2006)及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2007)的方法,通过化石能源的消耗量来估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以得出,浙江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快速上升,直到2012年才停止上升态势,进入到负增长的良好情形,2013年浙江省二氧化碳排放量达32229.28公吨,同比去年下降0.44%。单位产出碳排放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二)浙江对外贸易结构现状
2014年浙江进出口总额达3550.48亿美元,其中出口总值达2733.28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76.98%,出口同比增长9.88%,进口同比下降6.11%。从出口商品结构可以看出,机电产品在浙江出口商品中几乎占据半壁江山,达41.16%之多,其次是纺织纱线制品以及服装产品,两者之和占浙江商品总出口额的25.96%。机电产品与纺织纱线和服装均属于高能耗、高碳排放产品,因此浙江无疑会为其贸易伙伴国承担大量的碳排放,即其贸易伙伴国高碳类产品的需求,大部分由浙江出口提供,因此承担了生产高碳产品的碳排放。
一方面高碳产品出口占比过大,另一方面具有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排放特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过低。2014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占比重仅占5.67%,大大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偏低不利于浙江省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也必然会影响浙江发展低碳贸易的步伐。
四、浙江开展低碳贸易的制约因素
(一)处于国际分工价值链低端
在全球分工体系中,浙江由于先进技术不足,大部分承接了国外的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而国外发达国家依靠其先进技术水平,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高端水平,承接了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通过全球分工系统,众多发达国家把国内高污染、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产业纷纷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此背景下,浙江承担了部分国外该类产品的生产,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居高不下。
(二)低碳技术水平不高
在市场经济下,少有企业愿意投入大量的资本来进行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碳排放的外部性,企业没有为碳排放行为承担任何成本,这导致了我国低碳技术水平不高。而相比国外先进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企业会权衡碳排放的成本,作出碳排放技术研发升级的决策。在全球气候变暖大背景下,低碳技术不足不仅会限制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更会使得浙江对外贸易面临碳壁垒的尴尬境地。
(三)煤炭消费占比过大
随着浙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必然会对能源需求进一步扩大。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消费超过三分之二,这主要与我国能源要素禀赋有关,我国探明的煤炭资源约占全球的11%,是第一大产煤大国,也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资源的大量消耗带来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在所有能源中,煤炭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最高,天然气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仅相当于煤炭的60%,导致我国单位产出碳排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对于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消耗的中国,特别不利于低碳经济和低碳贸易的开展。
五、实现浙江低碳贸易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引导规划
仅仅依靠市场来引导低碳贸易是不够的,企业的逐利行为使得企业不会主动引进先进低碳技术,更难以进行低碳转型升级,因此,要发挥政府的智能作用,通过制定特殊补贴或者碳税制度来推进浙江省低碳贸易的进程。通过补贴企业的低碳生产行为,企业能在少增加甚至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响应政府号召,可以在有利的政策环境下,积极进行产品的低碳技术升级。政府也可以学习发达国家政府经验,将碳排放行为市场化,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征税,使得碳排放这种外部不经济行为的成本内部化,企业不得不考虑碳排放的成本以使得自身利润最大化。政府也可以积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有足够碳排放额度的企业通过市场转移给需要碳排放指标的企业,从总量上控制浙江省碳排放量。
(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浙江主要以高能耗、高碳排放的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的纺织服装产品出口为主。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时代,发达国家为保护国内产业制定出一些技术性的贸易壁垒,如碳关税,即对高碳排放的产品进行征税,在这种背景下,浙江外贸要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就不得不谋划低碳贸易之路,从根本上摆脱过去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因此,浙江企业必须加快产业向低碳型产业升级的步伐,从而灵活地调整对外贸易商品出口结构,转向低能耗、低碳排放、高技术含量的低碳贸易的路子,推动浙江外贸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大力发展低碳产业
应对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壁垒,和未来低碳贸易的发展趋势,浙江必须推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引进,未来企业的竞争力必依托于低碳技术水平,大力发展低碳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贴合全球低碳贸易大趋势。浙江目前低碳技术水平不高,政府应对企业的低碳技术引进给予财政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在绿色低碳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在国际低碳贸易中获得竞争优势。同时,行业组织协会积极敦促企业的减排行动,致力于推动企业低碳贸易迈向标准化、规范化,以减少浙江碳排放,使浙江省对外贸易突破碳关税壁垒障碍,走向低碳贸易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李丽.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制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财贸经济,2014(9):114―123
[2]施锦芳.碳足迹标签新型非关税贸易壁垒探析及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15(1):34―37
[3]王谋.碳关税命题辨析及其国际治理模式[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4):7―10
随着经济的发展,能源的消耗程度越演越烈。面对巨大的能源消耗,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贸易发展的主流。现今,各国经济的发展多以环境的破坏和能源的消耗为代价。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也发生了巨大改变。由此,本文通过正确认识低碳经济,分析制约低碳经济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因素,从而提出在低碳经济下发展国际贸易的策略。
关键词:
低碳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策略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资源集约型企业。在资源的大量消耗、人口日益增长的今天,发展低碳经济成为经济转型的重要手段。国际贸易的发展使我国经济步入国际轨道,低碳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但给国内经济带来了新的前景,还给国际贸易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要正确认识低碳经济,发挥低碳经济在促进社会和生态发展的积极作用,调整能源结构,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就是将能源消耗、环境污染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使能源消耗降到最低,环境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从而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并存的目的。其特点包括全球性和多收益性。多收益性主要体现在低碳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更具发展前景,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中作用突出,在发展过程中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完美融合,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因此,具有多效益性。
二、制约低碳经济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因素
1.调整能源结构困难重重
我国企业经济发展模式多数处于能源消耗阶段,且我国经济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因此,在现今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大范围的能源结构调整无法实现。例如,我国的发电企业。我国主要的发电形式是火力发电,火力发电就要依靠大量的煤炭资源消耗为前提,大量的煤炭燃烧使空气污染加剧,生态环境随之破坏。调整发电企业的能源结构,就要缩小以火力发电为主要形式的电力结构,增加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等新型形式,然而由于受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制约,调整能源结构很难实现。
2.外贸竞争力低下
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优势是产品的物美价廉,低碳经济的发展使各国在面对进口贸易时注重低碳产品的引进,提高非低碳产品的关税,短时间内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但使我国渐渐失去了对外产品的竞争优势,直接导致外贸竞争力低下。
3.贸易壁垒和碳关税使优势产品无法发挥
贸易壁垒主要指引进绿色技术标准对进口产品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身贸易[1]。我国对外出口的产品多数技术含量低,使在面临出口时无法满足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要求,使我国产品失去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行使我国碳超标的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成本增加,导致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失去产品的价格优势。
三、发展低碳经济在国际贸易中的策略
1.调整能源结构,制定低碳标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实现能源结构调整的有效办法[2]。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使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关的数据标准,使人们树立低碳环保意识,进一步促进人们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因技术信息的泄露导致经济财产的损失。
2.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3]。面对低碳经济这一经济发展趋势,一方面,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的碳含量,才能使我国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凸显优势。另一方面,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要加强与国际的交流,在交流中了解国际低碳经济的标准,学习国际面对低碳经济的先进技术。政府应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增加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使我国能源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
3.促进国家间的交流和谈判
在对外贸易中各国贸易壁垒丛生,面对低碳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发达国家的交流与谈判,在谈判中制定同等的标准,维护自身贸易利益,使我国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减缓贸易壁垒带来的冲击力度,从而使我国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结语
在低碳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发展国际贸易要正确认识低碳经济,从能源结构调整的困难性、外贸环境的多样性、贸易壁垒和碳关税的多变性出发,制定符合能源结构的法律、法规,确定统一的低碳标准,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国家间的交流和谈判,使我国的对外贸易产品优势得以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的形成。
作者:赵芳 李吟龙 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依东旭.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分析[J].品牌,2014(1).
《直销法》有望年内出台
商务邵官员最近透露,中国有望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年内可能会先出台《设立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该法仍将坚持店铺加雇佣推销员的直销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将加上国际上通行的管理直销公司的做法,如保证金制度、冷静期、退货和退出制度等,还将明确以企业的具体行为来判断是金字塔诈骗还是正当直销。
国家将暂停审批
部分优势矿权开采
为进一步加强开采管理,科学、合理布局我国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钨、锑、锡、金、离子型稀上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国家将对钨、稀土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和优势矿产开友实行总量调控,暂停审批新的矿权开采。将编制实施煤炭勘查开采专项规划,严格大型煤炭资源采矿许可证审批。今年将对煤矿,特别是大中型煤炭产地范围内的矿权设立、分布和勘查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青理和检查。 粤中小物流公司到港注册
享外资优惠
和生产型企业赴巷设厂返回内地享受零关税待遇一样, 内地企业赴巷注册公司的个案也逐渐增多。业内人士透露,以巷资身份进入内地操作业务有多方面好处:取得香港物流相关牌照后做货运,在税务安排、资金调配等方面更灵活;如果一开始就到香港办公司再进入内地可享有外资优惠。而且内地物流公司和跨国公司合作时在香港以外币结算也比较方便。绿色食品认证费用降低50%
国家发改委最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对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收费进行了规范。按新收费标准刖算,收费标准比原标准约降低50%至63%。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最近表示,为了避免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税收收入下降的情况,国家将取消对企业税收的部分优惠政策。目前中国的增值税征收力度仅有了70%,还存在较大征收空间。加强征管,减少优惠政策,将是未来税收政策改革的一个土要方向。
九省汽车试用
“乙醇汽油”
交改委等八部委决定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五省及湖北、山东、河北和江苏四省的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到2005年底,上述各省、市辖区范围内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气油”替代其他汽油。这将给“乙醇汽油”带来巨大的商机。
电子产品出口欧盟
将被征收垃圾回收费
欧盟将于今年8月份启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上述法规, 中国家电企业每出口欧盟一台彩电或者一邯手机将被征收大约1~20欧元,一些大型电器还会更高。同时,含有铅、汞等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产品将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我国将逐步告别
政策性关闭破产
我国目前规制低价竞销的相关措施主要有出口许可证、出口关税、行政处罚等。
(一)出口许可证
我国在出口贸易领域为了遏制企业低价竞销,在相关行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商务部等六部委在2006年12月31日了《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对汽车出口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逐步淘汰资质差的企业。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然而,这种措施与WTO下中国企业贸易权的规定有冲突的嫌疑。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第84条(B)款规定:“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海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因此,对企业贸易权的获得应当实施自动许可才是符合WTO规定的。但是,不得对企业贸易权进行限制也有例外。《工作组报告书》第160条后半段规定:“GATT1994第二十条也允许限制性出口措施,但此类措施只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联系实施。”这为我们在国内法中通过不与WTO相冲突的立法来给出口贸易许可证管理寻找合法性提供了可能。根据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和加拿大关于禁止未经加工的鳕鱼和鲱鱼出口案和美国进口汽油标准案中已经指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是要求相关国家在出口限制的同时,在国内也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是说在国内就要采取与出口相同的限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国家可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然而该规定能否被理解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并未明确。但是,汽车是国外的优势产业,我国只是刚刚起步,在没有直接威胁到发达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被到WTO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也有长达几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充分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完成国内产业调整。
(二)出口关税
我国正在逐步取消出口退税和有选择的加征出口关税来规制出口低价竞销。根据国际商报报道,2006年9月,国家取消了对于煤炭8%的出口退税,使出口退税实现了“归零”,11月又开始加征5%的出口关税。
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明确规定或者按照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议定书附件(六)规定,中国对84个不同税号的产品可以实施出口税,其中并没有煤炭产品。而且,如何适用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澄清。因此其是否违反WTO关于关税削减的规定是有疑问的。《工作组报告书》第155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仅针对出口产品适用的税费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此类税费应予取消,除非其实施符合GATT第8条或列在议定书(草案)附件6中。”而在出口产品征收税费问题上,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做为征税依据,但其仍应受到《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六的限制。如果提高出口关税,在WTO法律体制中,至少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对同样产品的出口和国内销售在税收上实行区别对待,有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嫌疑。第二,关税问题是WTO中的一个敏感问题。虽然我国提高的是出口关税,表面上看并没有影响进口产品。但出口关税如果实际影响到了我国出口产品国内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而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如出口的煤炭价格上涨,而国内的煤炭价格却维持不变甚至下降,将会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政府指导价
我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而《工作组报告书》第54条规定:“中国代表补充指出,政府指导价机制是一种更灵活的定价形式。价格管理机关规定基准价格或浮动幅度。浮动幅度通常为5%至15%。企业可在指导价的限度内,考虑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价格。对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权在关于价格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政府指导价在WTO下的合法性应当不容怀疑,但是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作组报告书》第62条规定:“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产业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因而,价格控制不能被用于阻止企业的正常竞争秩序的形成。第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中提到“中国应以统
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因此,中国将保持中央和地方在法律执行上的一致性。如果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执行规范,确立其制订的依据,并给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相关的救济途径。同时,还要确保国内不同地区相同产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不会因政府指导价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严重,这就使政府指导价措施难以有效应用。目前,政府指导价在出口贸易中很少使用。
(四)行政处罚措施
商务部于2006年5月公布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下称《规定》),从其内容上来看,主要是借鉴了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与《对外贸易法》第一条是相符合的。而《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由此看来,如果《规定》中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垄断低价”出口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出口,其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认为,《规定》要得到有效实施,至少还需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不正当低价”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学者提出了“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某种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化成本价值'''',就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也就是不正当低价销售。“市场化成本价值”的确定,则以企业抽样数据统计为准。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规定》是借鉴WTO反倾销协议的,如《规定》采用“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无异于将未列入抽样统计的企业统统归入了没有按照市场定价的企业。可以预见,如果国内法都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又如何能让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相信其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呢?
第
二、提出申请的困难。《规定》提出,申请调查的企业必需提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步证据和事实”,这在反倾销调查中比较容易做到,因为进口国企业依据的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但是,出口国企业要举证却很困难,因为它要证明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在出口贸易环节中,由于商业秘密问题的限制,出口国企业要获得其它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价格,也非常困难。
综上所述,《规定》是与WTO协定相符的,但是在国内法上还缺乏有效实施的法律依据。
二、规制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主要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
第一,必须使国内贸易规制措施与WTO协议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制定或实施直接违反WTO协议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而对于有“灰色区域”嫌疑的单边规制措施如出口许可证等,应尽量确保其国内法中的合法性依据,并做好应对其他国家可能将其到WTO的准备,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第二,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作为权宜之计,利用符合国内公共利益的要求,但可能有悖于WTO协议的制度安排来调整行政权与企业贸易权之间的关系无疑是一种过渡性的必然选择。
第三,在制定规制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循序渐进地建立法律规制体系。应从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严重的行业入手,逐一制订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并以此为基础探索行政处罚等规制措施的适用问题;同时,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行政救济制度,为企业贸易权提供必要、及时的救济。
三、结语
关键词:投入产出分析;二氧化碳排放;进出口贸易;
1引言
2009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碳排放”问题也随之成为了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我国在会议上宣布,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据海外研究机构估计,中国目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2007年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而且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可能在二十年内翻番甚至更多,因此中国在兑现二氧化碳减排诺言的实践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国际贸易是影响一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重要因素。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际分工、产业结构、能源利用效率、技术条件以及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出现碳排放转移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在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我国的贸易碳污染。因此从外贸结构角度来探讨我国节能减排的新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利用投入产出方法客观评估和定量分析进出口贸易对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
本文在目前国内外关于能源消耗问题已有的研究结果上,将通过分析外贸商品在本国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定量测算外贸商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而分析外贸商品结构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影响,找到对外贸易中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途径。
2模型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由于投入产出表明确直观的从产业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各种分配和消耗关系,因此要全面评价一个部门基于国际贸易的完全碳排放量,本文采用了投入产出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已经公布的《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本文将采用2007年42×42部门的全国投入产出表。从总体上来看,我国能源消耗重点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工业部门,而第三产业各产品部门能源消费量少,污染排放小。因此为了便于计算和讨论,本文把投入产出表中第三产业的16个部门合并成能源平衡表中第三产业的3个行业部门。合并后的投入产出表是29×29个部门。[1]
我国贸易出口中的内涵二氧化碳量是别国综合评估在享用我国出口商品时而避免在本国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由于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各产业产品的生产不仅会直接导致最终生产部门的能源消耗,还会通过消费各种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进而间接引起其他部门的生产与能源消耗,而能源的消耗量通过某些技术参数换算即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贸易出口中内涵的二氧化碳量是不同的贸易商品从生产到出口形成最终产品等环节累计二氧化碳量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之和。即完全排放。同样,进口产品隐含别国为了出口而在其国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进口产品也包含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但值得注意的是,进口产品是在国外生产,由于国内外在生产技术、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其产品生产所消耗能源量也会出现不同。因此不能把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必须从进口产品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角度来考虑,即假定在本国生产条件下,这些进口产品作为国内最终产品生产而产生的二氧化碳完全排放量。
3对外贸易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证
分析根据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和各部门2CO排放数据,计算得出各部门产品的2CO直接和完全排放系数,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直接排放系数大的部门其完全排放系数也相对较大,如部门2“煤炭开采和细选业”、部门12“化学工业”、部门1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以及部门14“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等,其2CO直接排放和完全排放系数都位于29部门的前列,值得重点关注。由于它们的进出口比重也比较大,会对出口排放强度和进口减排强度产生较大影响。此外有些直接排放系数和完全排放系数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较小的部门,其完全排放系数可以扩大很多。如第18个部门“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直接排放系数仅为0.14,完全排放系数则扩大了近17倍,达到2.37,充分说明了产品生产过程中2CO间接排放的重要影响。
各部门产品2CO直接排放系数和完全排放系数(吨/万元)部门编号部门直接排放系数完全排放系数kf出口比重进口比重列出了根据2007年投入产出表以及进出口额计算所得结果。由表可见,2CO出口排放强度小于2CO进口减排强度,这就意味着,单位出口产品内含的能源消耗低于单位进口产品带来的能源节省,也即对外贸易有助于节约能源消费,有助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但是从我国对外贸易的二氧化碳转移总量上看,由于进出口贸易量之间的差异,出口规模的迅速增长导致我国2007年对外贸易2CO排放量大于2CO减排量,分别为192401.01万吨和149177.35万吨。处于2CO净进口状态,为贸易碳污染转入国。超级秘书网
4结论和政策
建议总体上看,由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我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生产和出口了大量的高耗能和高排放产品,承担了大量本应在进口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导致对外进出口贸易中出口二氧化碳耗能高于进口二氧化碳省能。由于国家贸易碳排放的变化,不仅受进出口规模、进出口结构的影响,更受部门能源利用结构和能源强度等生产技术因素的影响,考虑到国家现阶段经济发展及能源结构特点,中国在未来的对外贸易中,不仅适当控制高能耗、高碳排的部门出口规模,鼓励低耗能产品的出口;更要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门槛。同时应积极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部门能耗强度。优化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产业结构,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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