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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赵亚夫教授在其著作《学校历史课程的公民教育追求》中对新时期的历史课程曾这样定位。1.历史课程理应着眼健全的公民养成。2.历史课程理应着眼公民的行动能力。3.历史课程理应对公民的历史文化素养提供具有创建性的帮助。以此为出发点,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公民素养的培养成为关键。首先通过现实社会中中日网民的言论表现为切入点,引出本节课的主题――一场地震带来的思考:历史教育中人文关怀和公民教育的重要性。
教学目的以现实中中日对历史的非理为例,回顾时期中日两国的战争之殇,反思战争,反思人性,以史为鉴,引导学生理国,形成科学、健全的公民意识。
教学重点掌握抗战史实,理解全民族团结抗战的意义。
教学难点辩证看待战争双方的灾难,正确对待历史的态度,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和公民意识。
二、教学过程
“培养健康的公民意识情感与健全的公民能力,培养既具有国家与民族意识,又具有世界眼光与生态观念的现代公民人格”是现代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辩证看待战争的危害,认识战争对人性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影响,客观正确对待历史问题等目标贯穿整个教学过程。
引子历史教育中人文关怀和公民教育的重要性。
1.“回顾国殇”。
播放歌手金海滨的爱国歌曲视频《1937年》,让学生走进历史,感受日本侵华的罪恶。
2.“走近国殇”。
此部分又细分为“走近国殇――追问殇之凶”“走近国殇――谁在抗日”“走近国殇――谁打败了日本”等三个部分。用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理性看待和分析。
在“走近国殇――追问殇之凶”部分,展示侵华前后日本军人的照片,引导学生分析战争前后日本国民性格“蜕变”的原因,认识军国主义教育的危害,认识战争对人性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影响,引导学生辩证看待战争的危害。
在“走近国殇――谁在抗日”部分,围绕抗战时期的争议性言论,通过对抗战史实的分阶层梳理,让学生对“国共两党团结抗战,全民族、各阶层团结抗战”的史实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引导学生理解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全民族团结抗战的重要意义,培养学生论从史出的意识。
3.“反思国殇”。
此部分是本节课实施公民教育重要著力点。首先,引导学生结合史实和教材内容,概括的影响,通过对比近代史上中国人民反侵略斗争的史实,认识和理解胜利在中国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的历史地位。其次,引导学生从现代化的角度重新审视对中国的影响。最后,结合当今现实中中日社会对过往历史的态度,通过《抗战回望》等抗战史著作的经典言论,思考分析该怎样对待和记忆这段历史,客观评价的影响,让学生感受到客观正确对待历史问题的重要性。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法律文化方法
关于法律文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但却多半被忽略了的视角,即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①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实上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要在社会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会现象中看法律现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现象是一整体,由这一整体构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对法律现象整体的观照。这一观照指出了法律现象间是相互联系着的,决非零散的、彼此不相关联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为思考法律问题、解释法律现象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显然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响、制约的,而系统,作为联系的一个特定的情况,是事物、现象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从内容上看,系统论是辩证法的具体化、细化。系统内各要素的联系,是辩证法所说联系的具体分类中的一个特别的类,特指事物间、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作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从逻辑关系上看,是辩证法、系统论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绎,一个特例,故而在本质上也是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从实践的角度,同样可以看到辩证法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释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会相当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当我们试图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的时候,以法的产生和运行的过程为线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释及法律实现的过程和法律的调整机制,结果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现象都会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发生影响。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取决于其它种种因素,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信念、价值评价;人们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质与精神、高尚的道德;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但是同时,每一个因素又都不足以单独决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运行。它们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地发挥作用,决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对这一关系和现象,或者说,这一有机体加以描述和解释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会自然地到达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兴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释看一下。
辩证法已经是历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论,经过了许多大哲学家的探索、丰富与阐发,有着丰厚的内容与成就,作为成熟的理论,对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与思考方法。辩证法、系统论的诸多原理,比如:联系的观点;系统内各要素有机联系的观点(不仅是相互作用,还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观点,对于了解法律文化,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与辩证法的关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觉性、目标的明确性:从宏观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义,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认识,丰富其内容。
我们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义,或者说,在法律文化的标题下谈法律传统、法律意识等等所有的法律问题,客观地说,就是因为诸种法律现象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这个事实,是我们论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论作用的客观基础,由于这一基础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可以在整体中去讨论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们可以构建起一个思想的背景,将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制度等等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们彼此之间、各自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浸在具体细节中而忘记了整体,甚至模糊了目标的问题。换一种说法,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张法律现象之网,将所有的法律现象整合在了这面网上,使我们直观到、意识到法律现象的整体。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们自觉审视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导我们去探索法律现象是如何组织在一起的。从认识的过程看,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法律现象,将法律现象加以区分,逐一认识清楚,在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有机的相互联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这正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辨证的认识过程。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过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义、性质,了解了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论意义: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我们在试图理解、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时,不能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东鳞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关键的要素,做出我们的解释、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是必须要将所有围绕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独立作用与功能,又相互关联、影响、作用、制约的有机整体,进而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这是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的意义与价值。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的心理学观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本人对心理学也颇有研究,从现存档案中可以了解到: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是以论及以前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为开头的。[2]这个缺点主要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马克思在认识论方面所完成的深刻变革就在于:把人的实践理解为人的认识的基础,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发展中由于提出认识的课题,人的直知觉和思维得以发展,并提供检验知识和思维是否符合实际的标准。人类只有对现实事物的正确反映才能得到正确的发展,马克思写道:“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4]换句话说,思维、意识是有人们的现实存在、现实生活决定的,而且只是作为对他们的意识,作为上述客观关系、相互练习系统的发展的产物而存在的。这个系统在其自我发展中形成各种不同的底层结构、关系和过程,他们都可以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可是,辩证唯物论中的内涵在于:把它们放在这个总和的系统之内,而不是孤立于这个总的系统之外来加以考察。很显然,对人进行心理学研究,对于心理科学,同样也必须提出这个要求。
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对我国当代心理学教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当代心理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在我国发展迅速,提升了人的地位和价值,推动了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并进一步证明了心理学在发展过程中无法取代的历史地位。尽管心理学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它还没有摆脱自然主义人性论的束缚,过分强调人性自然因素的作用,忽视宏观社会环境和社会实践在形成和发展现实人性中的决定性意义,但它还渗透着个人本位主义精神,他过分强调个人在自我实现中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忽视了社会的发展!社会实现对个人自我实现的决定性意义,具有个人本位主义倾向,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证性的检验,过分强调经验的重要性,认为经验决定一切,是一切心理问题的根源,认为没有经验,就难以开启心理学的智慧之门,这里就容易陷入经验论和形而上学的泥淖。
【关键词】自学习惯;自学的方法;自学能力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我们老师人人皆知。领会这句话不只是语文老师的义务,更是我们所有教育工作者要去践行的责任。学生接受课堂教育总是有限的,而学习是无限的,怎样处理这对矛盾?那就是拓展学生自学空间。对于今天“活到老学到老”的社会现实来说,自学的空间是非常广泛的,自学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一堂课不在于你讲了多少个加减乘除的具体题目,落脚点是要求学生理解掌握四则运算的规则,并用规则这个“普遍”的东西去解释很多“特殊”的东西。作为教师应该教学生理解从规则到具体、又如何从具体到规则,也就是事物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要学生熟练地掌握这样一个“过程”,而不是过程之后的“结果”。一个过程的领会就是一种自学武器的运用和掌握。
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自学习惯,更应教他自学的方法和自学的思维习惯。我个人认为自学能力的培养关键是要培养学生以下几种思维模式(或者说是思维习惯)。
一、训练学生总结归纳的思维习惯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总结是人们对于已经发生的事物进行回顾、分析,从中得出带规律性的东西并用于指导以后工作的过程。这个引出的“规律”就像是一粒制酒的酵子,又去指导我们其它的学习,去总结其他的规律,知识就是在总结归纳中积累……但总结不是机械的回忆,它应该是一次系统的思维过程。人们经常所说的“触类旁通”就给我们一种启发,为什么可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可以在“类”与“旁”之间发现有相通的规律,我们教学应该朝培养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这个目标去努力。要不有的学生总是向“孔明”打听“诸葛亮”。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老师上课总是先给一个引子,引出今天教学的主要内容,到课堂结束时,要进行归纳总结,总结这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内容,重点是什么、难点是什么,用这些知识,我们要解决什么问题,怎样解决。每一堂课都要教学生去归纳总结,培养训练学生总结归纳的思维习惯。
二、要培养学生联系的、辩证的思维方式
“物质是运动的、同时物质世界又是普遍联系的”。同样,任何知识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能够在自学中运用联系的、辩证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那么我们的学习就可以事半功倍。老师教学生一个个知识点,就好比一颗颗珠子,在教学过程中还应该教他找一根线将一颗颗散的珠子连起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善于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系统地联系起来,运用现有的知识去解决新问题,用旧瓶装新酒,这就是效益。
光有联系的思维方式也不行,还应辩证的去思考问题,要告戒学生剔除“形而上学”的思想。“辩证思维”这是学生很需要的思想武器,不要把它当成高深的哲学,要善于将哲学观点运用到教学中来。例如,有的学生答题不仔细分析题目,结果答非所问,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去辩证地思考问题,“刻舟求剑”,不考虑“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面对其中一个条件的变化,就不知该如何是好。我们平时所说的“生般硬套”大致如此。
“辩证”的思维问题对前面所说“规律”是一个挑战,对规律的认识固然难得,但我们不能迷信规律,因为规律也有例外的,例如中国历史的演变,就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化学上所说的“酸与碱发生反应产生盐”也不绝对如此……
三、学会比较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气作用”的辩证观点,通过“分子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的认识,逐步培养学生辩证地思考问题的方法,也通过“氢气的燃烧与爆炸”。向学生渗透一些量变引起质变的观点。只有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们的教学才能有立足之本,才有它的现实意义。
注重培养学生的求实精神
我们可通过人类认识空气的简史介绍,通过居里夫人在一次又一次的实验,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不断地总结,终于发现了镭元素的事实等内容向学生介绍,也可在实验教学中向学生渗透实事求是的思想。比如,我班有个学生把制得的二氧化碳溶入澄清的石灰水中,石灰水变浑浊,他立即用干净的导管向另一杯澄清的石灰水中吹气,石灰水也变浑浊。他对周围的同学说:“我呼出的气体里果真有二氧化碳。”
后来,他又把制得的氢气和氧气也分别放入澄清的石灰水中,石灰水不变浑浊。为此,他还写了一个很长的心得体会呢!其中就有这样的几句话“我们认识任何事物,都不能随意编造,要讲事实,凭事实说话。”
渗透环保教育
我们教师在化学教学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环保教育。我在讲授“空气”这一节前,让学生预习有关内容,提前安排两个参观活动,来到水泥厂,看到水泥厂的房子、周围的树木 连同周围的人都被一层灰包裹着,同学们只得捂着嘴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