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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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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

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范文第1篇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在西方称之为“诉讼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及服务领域

(一)主要工作

法务会计主要是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业务程序审查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预计费用的合理性。

2.帮助进行资产保护和回收。

3.与其他专家进行协调,包括与私人调查者和工程专家咨询者的协调。

4.取得所需证据用于支持或驳回。

5.审查相关证据以形成对案件的最初评价并确认损失领域。

6.协助对新发现的事项进行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7.参与对已发现证据的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的理解,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8.审查持反对意见专家有关损失的报告以及他们对既定状况强弱分析的报告。

9.协助进行谈判和解决纠纷。

10.到庭听取持反对意见专家的证词,提供综合审查服务。

(二)服务领域

1.企业、事业单位

该领域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既精通会计业务及会计法规,又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人才。

2.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3.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

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的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 人才。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运用的较少,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制建设还待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没有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对经济案件的调查虽然也会吸引有关会计人员参加,或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表,但由于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也可能失当,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所以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呼唤着法务会计的产生。

(二)现有业务范围较窄

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内容很广,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方面,而我国目前只运用在司法会计方面,也就是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比如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后,聘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的事实,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为诉讼提供有关证据,而在其他方面还很少涉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对内、对外大量的经济交往和交易过程中,经济纠纷案例显著增多且不断复杂化。要妥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离不开对纠纷案件的性质和损失的科学度量。社会各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将仰赖于法务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会计信息分析。所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动着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后续力量不足

我国目前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检察、律师、审计、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但大多数检察官、律师、法官的会计审计知识达不到要求,没有掌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而相关会计和审计人员又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有所欠缺,使我国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情况,难以弄清案件的事实,影响案件的公平判断。

三、对加强和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相关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规范法务会计实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界和法学界应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比如创办法务会计期刊,设立法务会计学会,在高校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在广泛征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诸如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等一套法规制度,使法务会计的开展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二)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有了法律和各项制度的保障,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可以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有选择的推广运用司法会计、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些在我国有一定的应用基础。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和经济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聘请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协助鉴定或出庭作证等等。

(三)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法律、掌握调查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掌握计算机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敬业精神。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培养出大批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前景展望

(一)法务会计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化的经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契约(合同)为纽带的,合同的履行、契约关系的维系,单纯依靠行政协调以及个人和经济主体的信誉、良心和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律做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更为频繁,由经济联系而带来的经济摩擦和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的过失给公司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在所难免;在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试法、发生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不可能杜绝的。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度量经济损失、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及其他支持体系。法务会计就是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运用专门的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使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见,法务会计和律师一样,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二)法务会计师将成为一种受社会欢迎的热门职业

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范文第2篇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讨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开红旗拉着笛 讨债是门“艺术”

目前在报纸上刊登公开广告的这些讨债公司,实际上都是在违法经营讨债业务,这些打着专业讨债旗号的公司,往往都是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的商务调查公司或咨询中心。

“很多讨债公司其实就是痞子开的,你看一个个的都是不务正业的混混,那些欠钱的人,就怕这个。”某讨债公司负责人李哥如此评价自己从事的行业。在这些专门从事要债的人看来,债务清偿其实是件很简单的事情。几个光头青面、满胸又身的肌肉大汉就可以撑起一个讨债公司。

开红旗轿车,拉起警笛,这些听起来似乎天方夜谭的情形,却的确是某些专业讨债者所喜欢的。他们不喜欢太差的车,一般都比较中意像红旗、奥迪这样的公务用车,气派有型很多时候还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讨债有时候真的很简单,他们已经渐渐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套路。比如说什么话、干什么事、摆什么架势,都经过若干次的实战测试,总结出了经验和方法。

“我们从来不直接说我们是讨债公司的,我们都说是债权人的几个东北表哥。”在一家商务调查公司从事讨债工作的陈哥说,“但其实对方也很明白地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

几句话一个回台,如果碰到还比较“硬”的欠债人,那么第二套台词就会搬出来:“也不跟你多废话了,我们是干什么的,不说你也知道。有钱没有,有就赶紧还了得了。”

只要对方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事情就好办多了。很多人一下子领悟到,所谓的讨债公司,大多数就是涉黑的社会团体。

威胁和轻微的恐吓,是他们经常采用的逼债方式。所以对于棘手的或债务人踪迹不明的纠纷,讨债公司也都会经过事先缜密的调查,一般不把对方的生活习惯和出行路线摸熟了不会轻易上门要债。只要上了门,也就是对债务人的底细摸透了,对于他和他的家人的居住地点以及生活习惯,都有所掌握。

一句“你家住哪里,我们也都知道了。你的命不值钱但你孩子的命可就值钱了”这样的话,往往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这些基于人身的恐吓和威胁,却总能迅速起到法律无法实现的作用。

连骗带抢 收费不止50%

很多债权人,在迫于无奈找到讨债公司的时候,一般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面对讨债公司提出的分成一半的要求,也大多表示接受。毕竟,对于流失在外的无法收回的呆账或死账,能要回一分是一分,也就不计较太多了。

但实际上,根据记者的调查了解,按照委托人委托收债的合同标的额真正最后落到委托人手上的,往往只是在30%~40%左右,也就是说,讨债公司从中收取的费用远远不止50%这个本已高昂的抽成,有时候甚至达到70%的比例。这意味着即使你找了讨债公司,钱要回来了,也不一定就会回到你自己手里,很大一部分都被债务公司所篡取。

“找黑社会,成本低,速度快。”是很多人在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追债到精疲力竭时所一厢情愿的愿望,却往往忽略了为此付出的代价。

一般来讲,讨债公司对委托讨债者的收费标准是这样的:有真实有效债务凭证的经济欠款纠纷,10万元以下的收费50%,10万元以上的收费40%或45%不等:数额在上百万、几百万的欠款纠纷,具体收费比例可以双方互相协商确定但其数额也大多在几十万之多,并且需要前期就提供“兄弟们”活动费用。

而对于10万元以下的小数额欠款纠纷,讨债公司往往还设立了一定门槛的起步价,比如两三万元,少于这个数字的欠款纠纷,要么不接,要么就是提出较高的费用分成。

即使和讨债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委托讨债合同(这种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无效的),确定了费用分成,但接下来却是无穷无尽的各项花费。

在出门讨债之前,每个讨债人员般都会开口提出要香烟两条,打点费用若干,异地讨债有的甚至要求事先安排供其休息的宾馆房司。

对于讨债公司驾驶的汽车等交通工具,还需要按照高出市场租赁几倍的价格支付租赁费用,这部分原本应当属于讨债公司运营成本的支出,也是由委托人来额外支付的。

只要开动汽车,哪怕距离只是短短的几公里,他们也会把汽车开到加油站里,给油箱加满。这些汽车的油箱,往往已经事先被人放空,所以需要几百元才能把油加满。同样的,在回程的时候,他们也会要求你把汽车的油箱再一次全部加满。

除此之外,按照“道上的规矩”,在动身讨债之前,需要喝一顿酒,在把钱要回来之后,还要喝一顿酒。按照消费水平的等级,这两顿酒席的花费,也大概能达到数千元以上。

所有的费用和开支,以及用于招待、打点的各项消费,实际上都是排除在50%分成比例之外的,均由委托人另外支付。按讨债公司一次出动辆轿车,4、5个人来计算,讨债一趟的各项费用就高达几千元。

得不偿失 请佛容易送佛难

当钱攥在别人手里的时候,它就当然还不属于你。

在讨债行业,有个隐而不传的行规,那就是客户的钱永远只能先控制在自己手里。即使讨债公司和委托人签订了所谓的“授权委托书”,即使在对方还钱的时候委托人也在场,但当钞票经手的那一刻,专业讨债者们会两三个人用身体把委托人和对方隔离开来。钱,永远都是直接交到他们的手上。不到最后一秒钟,钱绝对不会全还给债权委托人。

经常有这样的一幕上演:在成功要回欠款之后,债权人热切地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那50%,但专业讨债者们却不慌不忙地吃饭、喝酒、聊天。直到最后残杯冷肴之后,他们掏出几叠整数的钞票,扔到你的面前,你可以数,但却很难要回剩余的零头部分。

如果一笔债务的数额为65000元按照50%的分成比例计算应当交还债权人的数额应当是32500元但很多时候,那最后的2500元也会被吞了,仅仅只交还30000元。如果债权人多说几句,换来的就是对方冒着酒气的几句威胁:“这钱算给兄弟几个的辛苦费还不行吗?你信不信,把我逼急了,我一分钱也不给你。”

综合算下来,对于一般数额在数万到十几万之间的民间债务纠纷来说,通过讨债公司追要欠款,自己往往只能获得30%~40%的分成,但却因此永远失去了维护自我全部权益的机会。

而更多的则是出于对诈骗的担忧。在讨债业,鱼龙混杂很多债权人往往轻信讨债公司,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他们,而留下很大的隐患。曾有过讨债公司拿着客户的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取了50%的现金,并携款逃跑的案例。

风险不大 但碰上就玩完

与人们所想象的不同,讨债公司这一行业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不是很大。一般讨债公司在接单的时候,也都非常慎重,对于数额巨大、可能牵涉较多环节的债务纠纷,没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活动能力的讨债公司是轻易不敢接的。

很多时候,讨债公司所干的工作,的确是商务调查,类似于侦探的活。寻找、追踪债务人调查财产状况,进行证据的取证和保全等等。很多民间经济纠纷,其数额往往在几万、十几万左右,几十万的已经相对较少,在和债务人面对面的直接较量中,也大多采取心理上的震慑和生理上的威胁就能取得效果。而一些上百万的经济纠纷,要么只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么就是解决起来比较棘手。

讨债公司员工大龙曾经碰到过个这样的案子外地有一家酒店欠了施工承包方200万工程款项,找到大龙的公司要求帮忙追债,双方商议的报酬是30%。大龙带着十几个兄弟一起去了,酒店老板扔下一句“你们现在来,我哪有那么多现金’明天中午来拿钱吧”,就轻飘飘转身走了。

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经济法教学

一、独立学院营销专业就业经济法知识需求现状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良好,据职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营销所属管理学类47个本科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其中营销学生就业领域涉及工商、外贸、金融、保险、证券、旅游、房地产等。根据对独立学院营销往届毕业生追踪调查,发现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岗位群如下:企业的销售部门的业务员或主管岗位;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的促销员、推销员等岗位;企业营销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售后服务等岗位;企业的营销策划、市场预测人员;各类咨询公司的相关岗位。这些岗位最常用到的是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作为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经济法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并运用上述法律知识,具备帮助企业洞察市场机会、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课程,涉及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容。在法学体系中又是综合性课程,涉及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通过案头调研发现,经管类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经济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内容有: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经济司法制度等。这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作为铺垫,例如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等。然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一般从36 至 54 个课时不等,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有限课时很难满足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讲授。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基于上述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即使在法学专业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级才开设。对于营销专业同学来说,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学年的下半学期。但是,在经济法开设之前营销专业同学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系统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又因繁重的课程压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动自学基本很少发生。因此,一般经济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经管类营销学生的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比法学专业的低,教学内容安排上法学理论讲解很少,主要侧重于学生掌握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教师在规定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学习压力随之减轻,学习兴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为法学理论不完备,对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缘由、发展演变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碍。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根据近几年自己和其他任课教师的教学体会交流,不少教师认为一般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的学生有以下特点: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基础较薄弱,学习方法不科学,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但另一方面学生表现力强、活泼好动,对动手操作、自身体验有较高兴趣。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说,由于涉及的法律条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经济法本身是基础课而非专业课,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动力是应付考试。笔者根据学生上课表现和师生交流了解到许多学生常常忽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认为基本原则都是些抽象的教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仅仅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何规定。然而,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执法、司法所有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是该法的灵魂。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教师一般都会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培养目标、学习目的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经济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而课时有限,就更需要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储备情况、未来就业的岗位需求。因此,独立学院中针对营销专业讲授经济法的教师,一方面要结合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经济法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与营销职业岗位要求和就业所需的各种技能证书如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将主要的教学精力放在营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最常用到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中。上述各部门法中内容也较多,要想在既定课时内取得较好的效果,满足学生未来就业需求,还要考虑以下问题:各部门法的各章各节内容中详略如何安排? 重难点是哪些?每章内容如何开展教学?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讲透法律条文,还可以吸引学生兴趣?课堂考核环节如何设置?哪些内容需要通过实训项目学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精选案例教学方法

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和其重要渊源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都需要教师在其理论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营销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教师可以将所学营销知识、社会热点和经济法相关理论结合讲授,可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例如,营销组合中的价格策略部分,企业会根据市场形势和营销环境变化进行价格调整,或提价或降价,此时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而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最高处罚总额可达19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或扩大至国产品牌。4日晚6点左右,国产乳企贝因美突发公告称,近期将对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出厂价下调。

除了将社会热点作为教学案例以外,还可以将《经济与法》、《法律讲堂》、《以案说法》等电视节目,及其他法学期刊、报纸的相关报道,结合经济法教学内容随时记录并整理后选作典型案例。为增加案例的真实性和趣味性,使得营销学生感同身受,提高对课程重视度,往届营销毕业生所在企业营销岗位发生的鲜活的经济纠纷案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教师教学案例的来源。

精选案例后,让学生以划分好的学习小组为单位围绕案例讨论;随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最后,教师在小组交流意见基础上归纳总结。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学生结合案例分析过程和结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也利于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的提高。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 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

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范文第4篇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那么,怎样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过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约束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个条件:(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合同是众类合同中性质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此类合同的订立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还应当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海南特区来说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产由于盲目开发、缺乏预见和规划,使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过快,加之当时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出台滞后,造成海南房地产市场混乱,经济活动无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这种现象才逐渐得以缓和,海南房地产市场也才开始逐渐步入正轨。

二、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尽管在95年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无法可依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遗留下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方面的纠纷却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个海南大气候仍处于转型、过渡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其他活动仍然是不甚规范,法律法规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有冲突,如此引起的纠纷亦很多。如何解决,关健在于如何认定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涉及房地产活动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和这之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根据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现实状况,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对合同效力作出准确、合法、合理的认定,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

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业厅与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白龙南路的宿舍楼一幢转让给原告,房屋为框架结构64套,建筑面积为6644平方米,共计房款为565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内,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个月后再付100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个月内付清。在原告付清房产转让款后五日内,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五次给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支付共计人民币565万元,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将宿舍楼交付给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将房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现均已装修入户居住使用达四年,因两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遂成讼。再查:两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行政划拨用地,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原海口市国土局批准用于建设综合服务大楼,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咨询业务场所。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设立的,其经营范围是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的咨询业务;1992年该中心因歇业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从上述案例可见,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内容有几个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体上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无权订立房屋预售合同;第

二、该合同的标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依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该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准的用途是建设综合服务大楼,非住宅商业用地,而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第

四、合同在订立时,所建房屋也未达到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很显然,原、被告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完全符合认定无效合同的条件,本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来处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即原告已将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们均已装修入户居住达四年之久,如按无效合同来处理-返还房产给两被告,那么无辜职工们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实上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职工们的反响是最强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最终该案以认定合同有效来判决,并经终审维持结案,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达到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上述案例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存在的连锁关系,它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审理此类案件不仅仅只是处理开发商与第一手买受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充分考虑以标的物为焦点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因为以买卖关系牵头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层层相扣的,其中兼杂有抵押关系、租赁关系、合作关系等等,若处理不当,将会引起恶性循环。故结合此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立法本意,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我国制定的原《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看出,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是发展和进步的保障,而稳定是一切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承,共同推动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执法机关,我们的目的也就是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扫清障碍,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的矛盾,调和不利因素,所以执法机关审案判案应该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稳定大局为本。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各类经济关系也纷呈复杂,最近中国又面临加入WTO,经验的不足和客观形势的影响使我国法律法规存在不甚完善和出台滞后的现象,使法律本身和现实状况存在差异和矛盾,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从绝对的法律角度说,合同确认无效是无疑的,但是一旦确认合同无效,矛盾就会激化,这就是冲突所在。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第

一、诸如此类涉及到众多的散户的利益或内部集体的利益、买断产权的、具有连锁关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如果仅仅是因为土地转让、报建、规划方面的手续欠缺或不全,而依据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据经济状况制定的规定,可以补办、补全这些手续的,有关的合同应该认定有效,按有效合同来处理,依据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里笔者还想说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结合前述案例,被告没有为原告方办妥房产证,违反了合同约定,补办手续就是采取违约责任中规定的补救措施的一个内容,这就是可以反过来说明手续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因为法律在作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是允许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对于不涉及众多散户或内部职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设原、被告在订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业厅并未将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给职工,只是闲置着,或租赁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断产权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不论是房屋被闲置着,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承租人依法可以继续承租,抵押也只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的产权转移,而且抵押权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这些情况都不尽然引起社会大面积的负面影响,而且作无效无理,在返还财产上也是实际可行的。

(二)保护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立法上除了规定制订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外,还着重强调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体现,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条就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第五十条也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笔者认为在处理房地产开发经济纠纷时应与立法原则一致,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下面笔者从房地产纠纷的几个类型来具体阐述。

一、房地产转让纠纷

房地产转让纠纷是房地产纠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预售时,或者未领取预售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投入工程开发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等等。一般来说如果买方已经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关欠缺的手续可以补办的,应维护买方的利益,除非是买方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处理。如果预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关手续、发展商亦不愿意承担责任等情况,可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或发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第一方买受人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又再次转让的情况;假如第一手买受人已明示或此后买受人已明知这一情况而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当支持。因为作为第一手买受人并无欺瞒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买受人已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状况而仍愿意购买,并非不知情,不属善意的范畴。而且对于第一手买受人来说,未能取得产权证并非其个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视为其已实际上取得产权,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此后的买受人确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经入住,开发商有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合同可确认有效;如开发商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则确认合同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当然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对占用房屋居住的损失要依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二、房屋租赁纠纷

在海南经济特区,流动人口众多,房屋租赁行为也是比较活跃。在这一块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争议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产管理部门就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995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该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这之后也不甚规范,许多租赁行为并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笔者认为在《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如果此租赁行为一直延续至《办法》后,而依照省内的规定可以补办的,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有效,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但应责令及时补办。而《办法》之后的租赁行为原则上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但是不可否认,在海南本地,租赁行为的随意性很大,而且租赁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没有有效的租赁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债的关系。所以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行为,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租赁行为本身未持有异议,只是对租金的支付持有异议,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以保证出租人能合理地获取租金,但也应责令补办手续。

对于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确有过错或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可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提出的违约金、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租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可视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补偿的,这样就可避免一方当事人借主张合同无效而逃避租金的给付。

三、房屋抵押纠纷

房屋抵押与房屋租赁一样,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矛盾发生于“先已预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预售、转售”的情况。一般认为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而预售未办预售登记,买受方没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况,应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但是预购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购房者众多、房屋已被多次转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应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作为购房者来说,在审查房屋的实际状况方面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其没有合理审查实物状况的能力和责任,且如认定合同无效,在返还财产上也难以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着重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且这种做法与前述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四、房屋建筑质量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纠纷近年有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认为此问题产生于有效合同基础上,只是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在这方面,保证交付房屋的质量是出售方的义务,买受方通常没有审查房屋质量的能力和责任,故此类纠纷着重保护买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侵害买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当然所谓房屋质量上的瑕疵应有合理的解释范围,如果在合理范围内的瑕疵,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法律对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无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上,笔者认为在上述前提下,也应遵循几点。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无效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引致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按规定,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就是,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没有实际使用房屋的损失。从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像类似的情况,仍应考虑让没有过错的承租人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因建筑质量引致的纠纷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在合同因此而确认无效后,出售方应赔偿买受方的损失,但同时也应考虑买受方已实际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参照租赁的确认方式给予合理的使用补偿。

(二)避免累讼原则新晨

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20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设计概算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图预算审核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决算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一、工程造价预算审核设计概算中常见的问题

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中的设计概算,是指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或进一步扩大初步设计的阶段,有关设计人员根据一些资料、运用专业的计算方法计算和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过程,这里指的参考资料主要包括设计图样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说明书、工程建设的设备机械等清单、工程预算概算的定额指标等、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等资料文件。预算审核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隶属于编制的基本建设计划,也是整个工程管理方、投资方等进行工程的基本建设控制拨款和贷款的主要依据,更可以为设计方案的经济性考量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设计概算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工程建筑单位在各项工程概算中并没有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相关建设规模、建设工程的隶属关系以及科学的审批程序进行报请审批。在设计概算中,只有根据严格的程序进行上报,然后经过有权利的相关机关单位批准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审计,但是在现实中,作为整个工程管理方、投资方等进行工程的基本建设控制拨款和贷款的主要依据,设计概算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批准和预示,为后续发展带来麻烦。

二、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中施工图预算审核中的问题

施工图预算是一项预算造价文件,它是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建设项目的预算定额、工程各项取费标准、整体工程所在的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相关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进行综合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是工程建筑企业和实施工程建筑的一级建设单位进行相关的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工程预算包干实施执行、进行拨付工程款以及办理相关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也是工程承担建筑企业进行编制计划、进而实行经济核算的考据文件之一。

在大多数的工程都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施工图预算是一项联系到建设单位和工程建筑企业诸多的经济利益的重要文件,如果发生施工图预算审核的纠纷,建设单位和工程建筑企业就会发生巨大的经济纠葛,最终导致投资方、建筑管理方以及建筑方三方面的不合,最终导致工程建设的搁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建设单位和工程建筑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就应该及时上传仲裁机关进行相关仲裁,或走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三、决算中常见的问题

工程决算指的是对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相关原始资料文件文本等进行统一的收集、整理以及分析的过程。

在决算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有关决算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工程的真实情况进行核算,有些文件资料都需要按照具体的程序变动情况进行逐一的对照核实工作,以便于进行工程建设方不同施工队伍之间的单项工程造价。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就难以确认工程发生的实际变更情况,也就难以就原始资料进行相关的决算增减调整,整个工程造价就会受到影响。

四、解决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中常见问题的方法

1.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和资料收集。在进行工程建设之前,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要充分搜集关于工程建设的资料,应该从建设工程一开始就严格按照编制进行相关原始资料文件文本等的统一收集整理以及分析。包括考察工程项目建设的价值,具体来说,要将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水文、气候、相关相似案例等方面的考察,充分考虑该项工程建设的未来发展性和经济合理性。

2.加强施工方的选择力度。在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方面,工程管理方应该积极进行筛选审核,就每个建设方的建设方案、以前的建设案例、专业技能完成度等进行全面考核,明晰建设方在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达到的建设速度、相关管理人员对建设人员管理等,若建设方在这些关系到工程造价和质量方面的问题上都不能够达到理想状态,那么最终受到损失的会是工程经济成本,所以在建筑方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技术过硬、资质好的合作方;因为施工图预算是一项联系到建设单位和工程建筑企业诸多的经济利益的重要文件,所以要加强施工图预算的考核,以免发生施工图预算审核的纠纷,引起投资方、建筑管理方以及建筑方三方面的经济纠纷和不合。

3.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在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经济账目方面的出入进行跟踪管理。建筑管理人员要对所有的项目建设进行监控。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进行,以达到加快项目建设步伐、节约成本的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可以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浪费。

4.加强工程建设隐蔽工程管理。对于工程建设中的隐蔽工程同样要加强管理,比如在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工程、地板基层、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建设施工方面,主要存在材料劣质以及施工工艺敷衍两方面,所以要谨防材料以次充好和偷工减料的局面,以及加强对建设队伍中隐蔽工程施工的工艺管理。

5.加强工程建设建筑材料管理。相关的管理人员要保证施工现场的施工建设材料在管理中不出现纰漏,才会有利于工程预决算审核中的成本控制。所以要加强对建筑材料进场以及采购方面的管理,减少县城材料的浪费,进而减少预决算审核中的经济问题的发生。

五、结束语

通过文章中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到,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进行相应的解决,不断改进审核方式可以全面提升工程方的财务管理水平,尽量使得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中制度得以完善和健全,加快工程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张丽颖.泉州黎明职业大学.福建泉州.谈公司预决算控制[J].职大学报,2010(04).

[2]于海宗,王磊彬.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J].公司工程预决算编制管理的特殊性,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