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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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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存在问题

农村金融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a)-0216-01

农村金融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经济发展非常不均衡,城乡差距大,农民收入低的问题不断的凸显出来,使得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日益明显。

1 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要核心,不断的发展和壮大。现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组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形式主要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自发分散的民间借贷等。

2 当前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政策性原因、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农村地区不良贷款率超过了工业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当前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自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多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使得很多农村地区仅仅剩下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从而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跟不上。

2.2 农村金融环境不佳

阻碍农村金融发展的另一制约因素是农村金融环境不佳。金融环境的好坏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步伐有着直接影响。近几年,我国农民的水平确实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来说,在农村没有形成良好的金融服务文化氛围,农民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依然欠缺,意识也相对淡薄,这些问题导致了支农信贷风险增大,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无法得到保障,农村信用环境整体的不完善。

2.3 农村资金外流情况严重

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每年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

2.4 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业保险受到来自市场和自然的双重压力,其风险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农业抗风险能力弱以及本身产业化创利能力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高风险的农业保险使农户和保险公司处于一种恶性循环,同时高额赔付与高保费之间的矛盾也导致农民农业保险参保意识薄弱。目前,靠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是对农业风险进行保障的主要途径,对于政府而言这是巨大负担,另外对于在农村市场发展商业保险也有一定的阻碍,在相当大程度上打击了农户参与保险和保险公司发展农业农村保险的积极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3 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只有在以后的金融工作中不断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和现代化新农村的经济快速发展。首先,农村信用社要不断适应新农村建设实际,坚持服务“三农”和市场化取向,逐步办成以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为经营特色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其次,要寻求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思路,转变我国农村金融单一化的模式;政府应要求各银行妥善处理商业化经营与农村发展的关系,尽量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金融试点机构,以此来促进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

最后,要不断寻找更多更好的思路和方法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要积极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新型担保机制,推广与发展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形式的循环贷款,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经济林权等抵押方式,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机制,有效降低信贷的交易成本,从而抑制交易风险。

3.2 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是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的重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和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权利质押、农作物收益权,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3 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要积极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税收优惠和利用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银行,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4 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农业保险,想要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的金融,就必须加快我国农村农业保险的发展。这就要求:由地方财政出资,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苑德军.建设新农村需要重构农村金融体系[N].新京报,2006-02-28.

[2]李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9).

农村金融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湖北省农村金融;存在问题

尽管农村自金融改革以来,湖北省的农村金融体系得到了一定改善,初步解决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有助于提升农民收入。但目前来说,湖北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广阔的农村市场各行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当前来说,湖北省的农村金融市场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湖北省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有待提高

从湖北省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供给来看,其主体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以及其他多种非正式金融机构。

(一)在政策性银行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目前湖北省农村地区主要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建设农业发展银行的初衷便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信贷资金,服务农业发展。政策性银行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在进行贷款申请方面的烦琐,在时间上跟不上农业资金的需求,导致了落实结果与实际需求的不匹配;从数量上来说,农业发展银行的宗旨是服务大众农户,这就意味着落实到单一农户的资金量是有限的,而随着目前农村经济的进步,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被大面积种植的方式所取代,这就意味着资金的大量需求。

(二)商业性金融方面,湖北省目前的金融支持体系的困窘在于商业性银行对农村经济支持的萎缩。随着商业性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变更为商业银行,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的政策支持会逐渐减弱,直至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对营业利润的追逐,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本质决定的,但矛盾的是近年来湖北省农村地区对金融支持资金的需求确实上升的。笔者曾经访查湖北省众多农村,调查到的结果是多数的r村地区只有一家商业银行,少数农村根本没有商业银行的存在。据村民反映,即便商业银行在本村设立了营业网点,但其主要业务是存款,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笔者还发现,农村的商业银行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占比超过50%。

(三)以农合行、农商行和农信社为代表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有效缓解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短缺、农民资金需求的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但其内部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形式。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大部分农民出资设立的,相对来说,股权结构分散且农民的眼界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被一些人或者利益所诱导,这就造成了目前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被一些内部人员所决定,作为所有者的大部分农民无法参与到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中去,以至于一些农信社人员携款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农信社的决策管理上存在一刀切的陋习。这体现在金融体系改革上,是自上而下根据政策层层审批进行金融改革的,而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因地制宜地根据湖北省的农村现状进行制度上的改进,对改革的成果与现实的需求未免有出入的地方,既造成了金融资源的浪费,又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湖北省农村金融在信贷管理上有待改进

目前湖北省农村的农户在有贷款需求时,面临一系列贷款难的问题,如农民贷款门槛高、手续烦琐等。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原则,对贷款主体要有质押的要求,而质押物品多为价值高的资产,在这种要求下多数农民因无法提供合格的质押品而被银行贷款阻挡在门外。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环境的有待提高,当前的农户如果想成功贷款,既要提高合格的抵押物又要在银行方面的“熟人”,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需通过走后门的形式才能成功贷款。从期限上来看,进行贷款的流程相对较长,过程较为烦琐,将很多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拒之门外。

农业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其为弱质行业,不仅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而且收益率很低。当前湖北省农村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农户的贷款确定的定价机制。以湖北省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为例,一般1年期贷款利率达到 10%以上,大大加大了农民的利息负担,这也是农村金融发展较慢的原因。而通过笔者研究,城市银行3年期贷款的利率为4%-6%,远远低于农村的1年期贷款利率。

担保制度的不完善,也是目前湖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绊脚石。与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缓慢、数量较少呈鲜明对比的是,湖北省目前的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将近800家的总量,几乎都分布在城市里,鲜少涉及农村地区。担保制度的缺失,是阻碍农村地区融资困难的一个影响因素。即便有少数担保公司分布在农村地区,服务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过高的担保费用使众多有担保需求的农户望而却步。

最后,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也是当前湖北省农村金融面临的一项日益严重的问题。传统的农民心理是将钱存进银行,以获取利息或者储蓄为目的,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进入银行,而结合上述银行贷款难的问题,导致的现状是农村地区大量的资金通过定期存款形式集中到银行,银行将其输送到城市的现象,而从银行输出到农村的资金却少之又少,即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成了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的枢纽。长期形成的格局是,农村的大量资金流出,在农村资金力量本来就薄弱的情况下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紧张。

参考文献:

[1]王伟,刘子赫.农村合作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耦合机制国际比较与借鉴[J].武汉金融,2011(03)

[2]吴占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研究[M].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

[3]颜琳琳,薛桂芝.我国村镇银行信用风险的供求分析及防范策略[J].商品与质量,2012(S1)

[4]韩潇.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研究[D].湖北:湖北大学,2014.

农村金融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存在问题

一、缺少法律约束与行为活动不规范

近几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在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推动作用下,素有中国的“粮仓”之称的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民收入水平得到大幅增长,农民手中的可以支配收入也得到快速的增长。但是,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金融市场普遍不发达,可以供农民投资的渠道不多,而且农村正规金融提供较低的存款利息,对农户的闲余资金也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黑龙江省巴彦县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村民间资本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源泉。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约束,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半地下”状态,农村民间金融的行为活动很不规范,包括其组织形式、营运方式和状态、手段等许多方面,都不具有规范性。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是依靠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具有区域性,信息不具有共享性,不免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发生拥有信息多的一方损害拥有信息少的一方的可能事件,出现骗钱的可能性。据有关材料记载,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管理方法,黑龙江省巴彦县的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组织的持续运行,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进行要债,以确保资金的回收。但是这些所谓的专门要债者都是农村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人,往往会实行暴力追债的手段。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给当地农村造成不好的社会风气,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农村综合实力的提高。

黑龙江省巴彦县受土地、自然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农户由于其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信贷需求的资金额度也比较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得不面对这些分散的小额的简单重复琐屑的贷款,由于额度小,再加上农户信贷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同时也不受相关法律约束,也为了节约各种运算成本,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没有正式的审批手续,决策链条短,非常简便易行。虽然能够通过灵活性经营满足了农户借贷要求,但是这种比较简单而草率的做法潜伏着危险,不具有科学的信贷市场开展信贷业务活动的规范性。

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信用产生于当地农村人与人、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之间,农民对自己私人财富拥有完全的财产支配权利,但是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管理者对农民个人财产权利是否保护以及保护程度的大小不确定,因为没有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可以依据。

二、供求关系失衡与农村民间资金外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黑龙江省巴彦县多数农村企业不再从单一的银行间接融资,为了增加销售量或者收购量,获得更高收益,不但从银行借款也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融资。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村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资金,促进了货币的投资功能。这必然造成农村民间市场资金需求的增加,但农村民间资金却供给不足,供求关系失衡。

由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投资渠道少,使那些手中持有巨大盈余资金的个体户或者农村企业,除了正常运行农村企业所需的资金,剩余资金的很大部分都存银行。因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般都是高风险运转形式,从事的业务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农村地区事业,这造成很大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资金的主要来源――富有的农村闲余资金持有者,为了规避风险,寻找更有利、更安全的金融投资渠道。

三、缺乏监管措施与潜伏巨大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般对存款人提供比正规金融较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导致农村民间金融运行过程中潜伏着巨大的风险。黑龙江省巴彦县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放的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一般不具有提供抵押或者担保人或者担保物的程序,但是如果借贷方为了欺诈骗钱,就会出现不偿还或者出现赖账等行为,这样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就有可能不能继续运行,甚至破产倒闭。一般来说,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所涉及的经营地域范围和规模小,对借款者比较熟悉,这种方式迸行的信用放款具有比较高的可靠性;但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个别规模比较大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因为其所经营涉及的区域比较大,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信用放款可靠性就差,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就高。

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贷款利率一般都是比较高的。据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地区民间借贷随机调研,农户借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年利率是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1.5倍以上。

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并没有像农村正规金融一样的监督体系,没有约束机制,缺乏监管措施,经济活动的自由性很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以盈利为主的,组织者可能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会出现为了一笔大的利润而不顾冒险的行为。这个时候加上没有一个法律机制来监督和约束,其可能会从事风险极大但收益极大的一系列活动,导致以后致命的损失,甚至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消失,造成一些可怕的社会后果。无论是因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规范行为,还是因为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太高导致的金融风险或者是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制度造成的法律风险,还有其他方面的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都促成了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巨大风险。

四、市场信用较差与借贷方式复杂

农村金融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据农业部统计资料:2004年中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近15%,但农业在整个金融机构占用的贷款余额不足6%。中国农民和农村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的信贷支持不足30%。整个农村经济资金长期短缺,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的扩大再生产。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撤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下网点撤并力度较大,金融网点的大量撤并,在使银行业机构取得减少成本和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带来农村金融服务的弱化,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弱化影响日益显现。2005年末,全国银行业机构网点约17.5万个,平均每万人1.34个,而农村银行网点仅为2.7万个,平均每万人0.36个。全国平均每万人金融服务人数,城市为43人,县及县以下为11人,行政村平均不到1人。在金融产品方面,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贷、汇“老三样”服务。

(二)农村信用社负荷沉重,风险防范机制弱化

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金融支持,而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极为欠缺,其风险表现在:一是农村信用社负荷沉重,资本不足。由于历史及诸多因素,我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偏高,有的地区不良资金率甚至达到了60%,由于历年的资金消耗,资本没有渠道进行补给,其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甚至为负数。二是农村信用社缺少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难以抵御当前的农村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尤其是在浮动利率制度下,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缺乏贷前对贷款人偿还本息能力的充分评估和贷款利率的合理定价。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存在着很大的资产风险。三是农村信用社面临宏观调控和微观深化改革的双重压力,综合因素作用下,超负荷经营现象加剧。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

据资料显示,全国每年从农村流出的资金达六千亿元之巨。农村剩余资金的持续流出,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2005年为例,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了约4.14万亿元人民币存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全部存款,邮政储蓄存款的65%),2005年底仅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这些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再加上一些地区财政支农资金的被挤占挪用现象,名义上的支农资金实际不能到位,使得大量的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建设、非农产业等其他领域,造成农村金融资金的大量外流,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

(四)非正规金融发展迅速,民间借贷风险难测

由于正规金融供给有限和农村资金的严重缺乏,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根据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数据,2003年观察点农户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年末借入款的19.27%,占年内累计借入款金额的36.09%。从局部的数据来看,部分地区的农村民间金融已有相当规模。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

二、制约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因素的分析

(一)理念落后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本因素

农村金融机构多数把服务简单理解为办理存贷款业务,没有形成银行、农户、小企业共生共赢的局面,创新理念、体制和业务成为提高金融服务的“短板”;服务的落脚点局限在抢占市场份额的粗放型扩张,忽视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金融创新不够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的关键因素

面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日益增长,农村金融仍维持“存贷汇”老三样,服务功能不全,未能拓展保险、代收代付、理财咨询等中间业务,未能帮助农民改进理财观念和消费观念。贷款方式单一,未能给贷户提供管理和信息上的服务。资金结算不畅,连接城乡的农村信用社还未在全国实现资金存取的通存通兑,而网络健全的国有银行纷纷从农村撤消大量机构向城市转移。

(三)体制束缚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的内部因素

目前,受经营体制和发展规划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面临业务规模收缩和短期效益考核的压力,要按照市场化运作,而一些农村地区不完全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要求与农村银行机构经营商业化的矛盾,直接影响了农村银行业机构提升金融服务的主动性。

(四)政策欠缺是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的环境因素

农村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财政、税收等许多职能部门,需要统一规划研究、出台系统的支农政策,以形成推动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合力。目前银政、银企存在“条块”矛盾,也使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存在矛盾,增大了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的协调难度,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平衡和优化。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

针对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创新是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动力,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农村金融机构要更新金融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注重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机制创新,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要积极构建符合审慎信贷投放新模式,改进授权授信机制,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贷款差别定价能力。鼓励和支持建立金融产品交叉销售机制,开展金融产品交叉销售。改进“三农”政策性金融项目运作机制,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做到引导投向、锁定风险、正向激励、持续发展。要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大力推广和发展农村各类“联保”模式,积极尝试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循环贷款,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宅基地、经济林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方法,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联动机制,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抑制交易风险。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农信社要以“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在改革中求发展。加快农信社改革,增强农村信用社自身营运能力和资金实力,通过货币政策的窗口指导,引导农信社牢固树立为现代大农业服务的思想,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和层次,在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想方设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积极向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一是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管理发放办法,大力扶植农村种养加大户,发展农庄经济,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投入力度,把资源优势、区域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二是探索农用生产资料贷款和农民工打工创业贷款,发放大型农业机械贷款、农民经纪人流动资金贷款、私营企业贷款等,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三是组织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支农银团贷款,共同培植当地大型的农业产业集群,在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拉长产业链条中寻求新突破。实施“公司+农户+市场”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有特色、有销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构建大规模的产业带,使农民从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订单农业转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三)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

积极建立资金均衡机制,减少农村资金外流。一是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税收减免的方式把商业银行引入农村领域,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将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以建立起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可靠资金来源机制。二是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支农作用。建立起邮储资金回流机制,必须注重以下三点:第一,邮政储蓄银行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尽快开办针对农户的小额信贷、微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尽快向“三农”提供直接资金支持。第二,邮政储蓄银行要与农发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业务合作,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第三,保留农村邮储网点,通过完善功能,充实业务,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避免国有银行撤并基层网点导致的农村资金外流现象的再度发生。三是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比例。为了减少农村资金流失,可结合金融市场准人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或农村领域,调整商业银行的分布结构:凡在县城及以下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必须达到其吸收存款额的一定比例,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四)规范非正规金融制度,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发展,采取政府辅助、政策引导的模式,解决其问题。至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并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发展空间,极大地提高整个农村金融产业运行的效率。第一,建议制定民间金融管理法规。应当以立法方式赋予民间金融相应的法律地位,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在有效保护农村合法的借贷活动的同时,打击高利贷和从事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动。第二,合理整合农村民间金融。从现实出发,在逐步利率市场化基础上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合理整合,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合法载体,应是可以考虑的基本选择。一是允许创建农村民间银行,将农村游离资金纳入其中进行规范化管理。二是依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吸收农村内部闲置资金,促使农村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各项政策,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政府的各项政策,要积极服务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第一,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支持。可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3%的营业税,部分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公司和农业保险公司,可考虑免征营业税,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也可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第二,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扶贫资金,可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比例担保。第三,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三农方面的积极作用。改变由专门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做法,即取消农发行作为专门的涉农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将对机构的补贴转为对财政部确定的涉农业务的补贴,由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性机构与政策性机构,共同或竞争开展涉农政策性业务。

农村金融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我省农村金融的供应渠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政策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这四种供应渠道的主要依托分别是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民间金融组织。现在在我省农村的大部分地区,正规金融如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都呈现主动性的边缘化,农信社由于自身的组织运营并不规范,合作制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不能充当主力军的角色,而利率最高,监管不严格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供应渠道。

1、农村正规金融“主动性边缘化”的原因

经济学家曾提出“经济抑制”理论,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运行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处于互相掣肘、双落后的恶性循环状态。金融抑制造成资本利用效率低下,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而金融深化与储蓄、投资及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性。而对我省而言,我省由于长期以来宏观经济政策的城市化倾向,农业经常处于次重要地区,让步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目标,甚至必要时会做出一定的牺牲,这使得金融抑制现象在我省农村尤其突出。在我省,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虽然不是资金的直接供应者,却对整个农村金融的资金供应和分配有重大的影响。由于政府的一些政策导向,使得各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严重的倾向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这些机构在积极响应政府政策的同时,不断的减少对“三农”的资金支持,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这便形成了农村正规机构的“主动性边缘化”。

2、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供应的主力军是现实的无奈选择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供应不断减少,政府在默认这种情况的同时,并未对农村金融的供给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于是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便成为了农村金融供应的主体。

农村的非正规融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和农户之间或农户和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非正规融资解决了农户、乡镇企业的资金急需,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于此同时,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具有较强的投资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缺少有效地监管,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加之,各种民间金融机构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解燃眉之急,但其利率相对较高,不利于长期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

所以,农户对于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也是“又爱又恨”,但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不够,使得农户不得不使用非正规融资的方式,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边缘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政令不统一,支农效果不显著

在我省,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政府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二者能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于农业投入的基本格局是:总量增加,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在这种格局下,不可能对农业的直接经营活动进行持久、大量的投资,而且我省实行财政包干政策以后,中央政府认为由于农业的区域性,农业投资较适合由地方政府来做,而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收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函数,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见效慢,不可能优先选择农业投资。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直接造成了支农效果的不显著。

1、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国家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取决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家的非农业财政支出的需求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国家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反之越大。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家财政的收入和非农业的财政需求的差额一直较小,这使得对于农业的投入不足。

2、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地方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地方财政收入与非农业财政支出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尽管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连年递增,但各项非农财政支出也在迅速增长,甚至超过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使得地方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少之又少。二是按照规定地方政府需要进行的农业设施的投入,如前所述,地方政府为实现财政收益最大化,这部分投入也不会很大。总之,在目前这种情况,地方财政支农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存在监管真空

整体而言,我省的金融监管属于集权多头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在农村金融监管方面,很难说属于哪一种模式,处于相对混乱的局面。比如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农村金融都有监管,监管区域时有交叉,但又存在监管的真空;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管理是双重的,这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很多监管成本,也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情况下,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他们的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一级,而中央银行又不能行使监管职能,所以省以下的监管机构基本是真空状态。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使得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金融监管效率极为低下。当金融机构由于市场性风险或退出市场风险时,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在救助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救助过渡,也可能给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提供了套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