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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提升现场作业安全管控能力和事故防范水平。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定》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预警管控工作规范》(鄂电司安监〔2021〕6号)对生产计划管控作出的要求,现出台运检计划管理办法。
一、 月计划管控工作要求
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等级的工作计划必须报送在月计划里,上报给市公司审批,由月计划关联周计划
二、 周计划管控工作要求
1、各单位根据生产作业实际需要和未来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周计划,于每周二下午17:30发送至运维部计划专责处。过期不候
2、周计划作业内容要清楚明白,作业风险等级准确。计划内容与实际工作票上的工作任务一致
三、追加作业计划管控工作要求
1、作业计划实行刚性管理,禁止随意追加作业计划,确属特殊情况需追加作业计划,应按专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2、10kV以下的低风险作业和计划追加,填写低压作业计划追加审批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签字。
3、10kV及以上的低风险作业计划追加,填写高压作业计划追加审批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4、三级及以上高风险作业计划不允许追加。
四、计划变更管控工作要求
1、作业计划实行刚性管理,禁止随意变更作业计划,确属特殊情况需变更作业计划,应按专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
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1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由一个用户名与一个互联网域名共同构成的、可据此向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终点标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反映互联网电子邮件来源、终点和传递过程的信息。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
(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申请项目汇总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保护规划,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资源,并严格执行规划、土地、海洋(水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并依法做好土地报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并逐步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的联动审批机制和综合评价(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与省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反映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情况;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实施进度报表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未按期完成,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稽察,并将稽察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之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违法实施稽察(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以及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点建设项目一、机场发展用地
以故城军用机场(衡水机场)为基础规划建设衡水军民合用机场,位于故城县里老乡,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35公顷,全部占用耕地。
二、铁路发展用地
规划期间新建青太(青岛至太原)、邯黄(邯郸至黄骅港)、京九高铁(京衡段)三条铁路。青太客运专线途经武邑县、深州市、桃城区、景县4个县(市、区),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35公顷,占耕地22公顷;邯黄货运铁路途经枣强县、冀州市、桃城区、武邑县、阜城县5个县(市、区),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110公顷,占耕地70公顷。
三、公路发展用地
1. 高速公路用地
新建大广(大庆至广州)公路,其中大麻森到邓家庄段为扩建工程,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邢衡、衡港、任德、石津、衡昔、衡德高速公路及石黄高速公路深州至冀州连接线新建工程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涉及桃城区、深州市、枣强县、景县、故城县、饶阳县、武邑县和阜城县8个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1660公顷,占耕地1050公顷。
论文摘要:“生利”主义理论是我国教育家陶行知提出的教师教育理论,它对开展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分析了民办高校教师的现状与问题,依据“生利”原理提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现教师资源共享、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及提供良好的外围环境等加强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我国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透视
(一)教师来源不稳定
目前,民办高校教师的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自培”、“退休”和“借聘”,其中离退休和兼职教师占绝大多数。在北京几所被调查的民办高校中,离退休教师几乎占到70%以上,兼职教师占近30%;西安、天津的民办高校中,离退休、兼职教师队伍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另据资料显示,在东北,离退休和兼职代课人员占民办高校教师总数的90%以上。
由此可见,民办高校目前几乎没有自己专职的教师队伍。民办高校从各公办高校中“借”或“挖”来的这些教师,并没有制度保障或合同约束,一旦其在本职岗位上工作量加大,或民办学校认为该教师不适合本校教学,他们之间就会很快解除临时雇佣关系,新一轮的“借”或“挖”又重新开始。这种频繁的教师更换,难以在民办高校中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竞争机制,使学校无法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长远目标的教师队伍,导致教育教学规划缺乏连续性。同样,由于教师来源的不稳定性,民办高校中的学术氛围难以形成,教学研究薄弱,对教学规律的探讨深度不够,更不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另外,民办高校的这种“重使用,不重视培养”的做法,极易导致人心不稳,使学校的凝聚力降低。师资队伍不稳定的深层根源,在于民办高校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效益的办学动机。选择成本较低的教师是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一种经营策略,因为“自培”新教师,需要培养、进修费用及“四金”(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还要承担教师“跳槽”的风险成本,而退休教师、兼职教师教学成本最低,也无须付出上岗培训、社会保障等费用。
(二)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
民办教师队伍的不合理结构突出表现在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和学历结构上。年龄结构是指同一时期各个年龄阶段教师的组合比例。理想的年龄结构是老中青齐全:老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根底深,责任心强;中年教师有一定的经验,基础知识扎实,既懂理论又能指导动手,承前启后;青年教师思维活跃,敢于创新,富有活力,能与学生打成一片。
这里根据人才的正态分布曲线提供一个参考比例:35岁以下者在25%左右,36-50岁者在50%左右,51岁以上者在25%左右。但在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两极化”趋势明显,即或“老”或“小”,要么是离退休人员,要么是刚刚大学毕业的年轻教师,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中坚力量。以中华研修大学师资结构为例,该校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已超过了65岁,以至于有人感叹说:“民办教育,夕阳事业。”学科结构是指按学校发展和教学要求对各学科师资梯队的配置情况,它也是衡量一所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而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普遍失调。
(三)教师管理体制不健全
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外体制还未健全。从外部体制来看,存在一系列对民办高校教师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一些民办高校的主管机构,对民办高校教师在晋级、评优、职称评定以及进修等工作上,存在着厚公办、薄民办的现象。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教师在评职称、评奖时基本上没有名额。特别是在教师编制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民办高校几乎没有自己的编制,其教师编制不是挂靠在公办学校,就是挂靠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挂靠在公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只是少数,挂靠在交流中心的是多数,这势必会使前来应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心生“下岗人员”的担心。民办高校由于没有教师编制,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又无处挂靠,大多数学校只能靠借用公办学校的教师维持。同时,不少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和办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社会大环境还不够宽松。如福建省的主管部门,有-扶持民办事业,可一旦涉及土地、税收、资金等问题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此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主观原因也使教师队伍建设不健全。事实上,不少学校X-,j-教师进行组织管理的观念意识淡薄,行之有效的措施更是不多。在教师的职称评定、进修与培训、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科学研究活动、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完善制度。
(四)忽视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
民办高校中流动教师较多,相对固定的教师数量较少。兼职教师大多在民办高校期间没有做“主人”的观念,而是把在民办高校授课看作一种副业,教学上往往应付了事,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更谈不上投入了。民办高校也不太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和教师职业精神的倡导与培养,使少数年轻专职教师的责任心、荣誉感不强,在缺乏榜样的感召力和目标激励之下,“以校为家”的观念难以确立,爱岗敬业的精神难以培养,这最终造成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的日益缺乏,年轻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校发展的动力支持。
二、以“生利”为出发点.加强我国民办教师队伍建设
我国教育家陶行知曾提出职业教育的“生利”主义理论和相应的师资标准及培育途径。在他看来,“生利”即创造物质财富,职业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各行各业的“生利”人物。与之相应的是,“其直接教授职业之师资,自必以能生利之人为限”。“生利”之人的特点是具有生利的经验、学识、教授法,换言之,理想的教师标准应具有专业实践知识、专业理论与经验及传授方法。
民办高校来说,“生利”思想对其专业设置、培养专职教师、稳定教师队伍均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与普通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办学的出发点和定位在于大众教育,重点在于高等职业教育,核心在于为国家培养在一线工作的应用性、技能型人才。在这一前提指导下,民办高校应重视自己的教学方向和师资力量的配置。具体来说,我国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途径为:
(一)根据学校发展性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民办高校的性质决定了它在近期不能与一流大学攀比,不能盲目追求办学层次,不能太偏重于教师的高学历、搞科研项目,而应贴近社会职业需求,注重突出专业重点,树立拳头专业,培养教学学术骨干和教学专家型名师,这也是“生利”理论中提出的师资标准之一,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就是培养专职教师队伍。民办高校应从体制上保证专职教师的培养,建立和完善教师的职前养成体系与职后培训体系。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大多是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本校的留校生,他们有粗浅的“生利”知识,但还谈不上“生利”经验和“教授法”,学校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训练,同时建立健全师资资格证书制度。民办高校可以考虑组建专业委员会,定期对民办高校的任教资格、专业水平进行考核、认定,以保证师资质量。同时,学校更不能忽视对专职教师的继续教育,要建立多样化的在职进修体系,比如开展研究生水平的在职进修,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生活体验型进修,选拔年轻教师到有关高校进行业务培训等,形成民办高校骨干教师以专职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辅,以中老年教授为指导、中青年教师为骨干,以拳头专业教学为主打、相应学科建设为支撑的格局。
(二)实现民办与公办高校间人力资源共享
民办高校教师队伍老龄化、兼职多、流动性强等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公办、民办学校的关系尚未理顺,难以形成两种教育体制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制,阻碍了教师在公办、民办学校之问的合理流动,造成一方面部分公办高校人员超编,另一方面民办高校教师紧缺和流动性大的局面。对此,要打破民办与公办学校师资流动的壁垒,疏通民办、公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的渠道,建立更加自由、开放、合理的师资市场。
开放的师资市场可以使教师个人减少盲目择校,学校减少盲目择人,教师能够对民办学校有更多的了解和比较,而民办学校有更大的余地来选择年轻、对口、综合素质优秀的教师。合理的师资市场不仅可以为民办高校提供专门的场所和机会来招聘正式教师,还可以保持民办高校中兼职教师的流动性与稳定性的统一,使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在流动中达到动态平衡。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对各类教师实行人才“制度”,积极促进教师资源在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实现高校间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激励教师的民办事业精神
教师是属于文化层次较高的群体,他们的民主意识较强,重视自身的尊严与价值的实现。虽然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人”的情结在逐步消退,但教师们的归属感和参与感依然很强。民办学校“求贤若渴”的热望,为教师能力的自由发挥和个性的展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但同时民办高校也不应忽视教师引进后的人本管理、精神激励与师德培养。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不仅需要用制度来引导,用纪律来教育,更需要用目标来激励。因此,学校要从以“事”为本的行政约束向以人为本的自我约束转变。
管理者应该发扬民主,多与教师沟通,使他们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要及时对教师的成绩作出肯定,使他们产生满足感和成就感;要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使教师对民办事业产生责任感和荣誉感,消除雇佣观,树立主人意识,将学校的兴衰荣辱与个人发展直接联系起来。比如西安高新科技学院,出台了一系列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制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引进50名博士和100名硕士的优惠政策,以及吸引全国重点院校优秀本科毕业生来校工作的优惠政策;制定了教师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教师职务评聘制度、专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教师上岗前培训制度和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活动。这一系列措施增强了教师队伍的实力,提高了教师队伍的素质。还有一些民办高校实行了体制改革,每个教师可人股投资,或者把个人业绩转化为投资股做为奖励,或者把在校校龄转化为投资股,凡持股者都可以领发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