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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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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 现场 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目前来看,虽然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完美趋势,但其装饰的优良率降低,一些装饰的质量存在结构上的威胁。这些质量问题不仅影响装饰装修施工物品的正常使用,损坏装饰装修的施工形象,而且会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控制难点
1、.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缺陷
现代人对于房屋装修和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现代装饰装修工程由于前期设计不到位,后期产生设计变更,导致各种隐性费用增加,使得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缺陷十分突出。产生这个因素的原因很多,主要体现如下几方面:第一、房建施工周期短,要求进度快,很多问题在装修图纸设计过程中无法考虑周全;第二、设计人员的经验短缺和资历不够。当前房地产装饰装修市场火爆,各种设计院所和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良莠不齐,导致了很多工程设计不符合实际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实现;第三,设计变更频繁。不同的业主对于房屋的装修和装饰品位不同,单一设计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导致设计变更频繁,造成材料的浪费和费用的增加。
2.、装修材料成本的审核和控制难
由于建筑市场装饰材料价格的波动,加上材料使用和储存方式不同,使得装修材料成本的审核与控制难度大,这成为装修施工控制的一大难点。在材料用量计算中,由于建筑的外部和内部装饰材料种类、颜色及使用方式不同,施工人员对材料用量的估计很难精确,过多会产生材料的浪费,过少则会拖延工期和产生二次采购成本的增加;在材料使用过程中,高水平和一般水平的工人对材料的用量和使用方法控制不同;在材料的运输和保管上,由于防护措施的不完善,容易造成材料的隐性损坏。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不规范
装饰装修施工时,一些装修施工人员对于装饰工程设计不能完全领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然按照以往经验来进行装修,施工达不到设计装修效果;有时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施工人员进行偷工减料,盲目赶工,导致施工质量低劣;再次,装饰装修工程的消耗定额不完善,部分施工对于施工精细程度和施工水平要求不明确。总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不规范是影响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4、.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不完善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队伍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和施工事故等,容易引发了甲方与乙方的恶劣矛盾;而有关装饰装修工程方面的规范、标准及法规较少或不明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不完善,使装修造价及质量的控制缺乏依据,验收全拼经验,人情化因素影响较重。
工程前期施工管理
1、现场施工管理由项目部具体完成,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装饰装修涉及工种多、材料品种广、施工繁琐,各工种施工工艺与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因此它要求技术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熟知各种施工工艺,熟悉各种装饰材料及性能。现场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协调各方面关系、沟通技术、传达信息等方面的作用。项目经理在工程实施的进程中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处理工地上发生的各种状况,团结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力量。
2、要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签订用工协议。协议内容要涉及奖惩条款,用以规范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安全、不文明、野蛮施工等行为及施工中施工人员作业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由于施工者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或损坏,预防施工者机械的工作态度。
三、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有效手段
1、施工人员准备工作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施工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 一支纪律严明、富有创造力的施工队伍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的前提条件。需要培养员工对项目团队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营造荣辱与共的氛围, 使整个队伍职责分明并具有一定的亲和力。项目管理人员结合自身管理优势制定推出一系列激励政策, 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其次, 要打造纪律严明的团队, 项目工程在工期短、技术复杂的实际情况下, 施工队伍要坚决服从项目部指挥, 这是纪律严明的具体表现,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施工任务。
2 、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每个工程项目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与技术难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更是具有材料繁多、施工工艺复杂等特点。因此, 施工技术人员要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首先, 项目部应熟悉掌握施工图纸, 充分考虑施工合同具体的要求, 根据要求来制定每一道工序, 根据自身的资源, 比如资金准备、设备情况、施工队伍状况、材料供应现状, 合理认真地做好项目施工的组织计划, 以横道图或网络图形式来表示, 由面及点, 从全局到局部, 确保工程预算能纳入施工过程的受控范围。其次, 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 对具体的施工工艺做好技术准备。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确保每一工序能够处于掌控范围内, 施工技术人员能够对新施工工艺、新材料特性有所了解, 从整体上提高项目的施工水平。
3 、施工材料准备工作
装饰工程与土建施工不同, 其所需的材料种类繁多, 并出现新材料的应用问题。解决材料的应用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1)材料供应: 材料的规格、品牌、材质根据组织设计方案来确定, 通过材料预算来确定数据, 并组织材料商供货。
(2)材料采购: 所有的材料需求量应当经过精细计算的, 同时材料采购单上罗列的种类应当准确无误。面对繁琐的采购单, 采购工作必须一步到位, 防止出现订购不符合或出错的情况而影响工期。
(3)材料存放: 材料进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作出合理安排, 以免造成材料堆放混乱及材料浪费现象。材料进场还
要做好验收工作, 并将材料信息上报于甲方与设计单位, 并进行存档。材料的堆放按照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 根据材料的类型存放到指定位置归类。
(4)材料发放: 主要是采用追踪、清验等手段。到场的材料, 必须进行清验, 然后造册登记, 材料的发放按照程序来出具材料的出库凭单, 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材料的发放。对发放的材料, 还应该实行追踪制, 以防止发放的材料出现丢失或者浪费的现象, 尤其要对型材下料这一环节要严格控制。
4、施工机具的控制
库管员要对施工机具妥善保管,分类存放,实行施工机具领用登记制度,以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为原则,操作人员在领用工具时要向库管员说明机具的使用目的,库管员按照机具使用要求发放机具,保证机具正常的使用寿命。对于工人手使工具,由项目部按工种不同列出必备工具明细,入场前检查各工种自备工具是否齐全,保养是否良好,如用于打玻璃胶的专用工具,贴防火板专用工具,安装修边角及不锈钢扣条的专用工具等。
5、施工工艺的控制
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有好的工艺,能使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保证工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公司对于不太成熟的工艺安排专人在加工厂进行试验,将成熟的工艺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各施工主管,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指导生产时则依此为依据对工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班组长签字接收。工艺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6、施工环境的控制
施工环境对装饰工程的影响很大,尤其是油漆工程,在进行油漆施工时,现场不得有灰尘,天气必须晴朗,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控制好施工环境,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进行工序安排时要合理,避免施工污染,同时保证各工序所需环境要求,如室温要求、基体干燥要求、空气清洁要求等。因此一般结构方面的工作先进行,饰面工作后进行; 头顶工作先进行,头顶以下工作后进行; 隐蔽工程先进行,包封工作后进行;水电管线工作先进行,灯具、开关、插座、洁具、五金配件安装工作后进行;易受污染或贵重材料,保养不易的工作( 玻璃制品、镜面、壁纸、面料、地毯等) 应最后再做。如果冬季施工时,室内温度达不到要求,则要制定相应的保温升温措施,同时要做好防火措施。
7、加强施工现场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开展自检、互检活动,培养操做人员的质量意识。各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对本工序进行自检、互检,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班组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班组自检记录应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项目质检员进行验收。
上一道工序完成后,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由质检员组织上、下工序施工班组长进行交接检,由下道工序班组长检查上道工序质量,对影响本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并填写交接检记录,质检员督促上道工序人员进行修正后,下道工序人员方可进行施工。通过此项活动增强了工人本身的质量意识,加强了工人的责任感,从而在操作人员中形成人人管质量,处处有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品的存在。
专职检查、分清责任。在班组自检基础上,项目质检员要对各班组长的各道工序进行检查,从严要求,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在检查时必须分清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引起,还是由于施工材料或施工方法引起的不合格。查清原因后,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工人操作引起的不合格,要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及时向操作人员讲明处罚的理由,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对各类问题分析总结,针对特别项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使各施工管理人员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水平。
四、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初步验收,第二步是正式验收。初步验收一般安排在正式验收之前一星期左右,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对整个工程逐项进行仔细检查,按照图纸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将遗留工程及其工程质量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需返工处理部分,全部做好记录,列入收尾工程计划,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召集主持,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员、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整个情况进行全面的评定,并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对需要返工或继续完善的,限期由施工承包单位组织力量完成,以便尽快将建筑物移交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结束语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对居住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装修工程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完成一个大型建筑物的装修工程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数量会达到上百基至更多在这样的人员规模中如果不实行规范化的严格的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秩序得不到保证很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参考文献
[1] 郑博,杨杨.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4)
[2] 马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J]. 企业技术开发. 2011(14)
第一条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建筑活动,指从事各类建筑(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和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等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划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施工许可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卦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㈠已经料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已经对建筑节能及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进行落实;
㈣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文明施工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㈤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并已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㈥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平安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并依照规定操持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
㈧依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㈨按规定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缺乏一年的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逾越一年的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照前款第㈨项规定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逾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逾越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演讲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依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需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㈡建筑施工单位;
㈢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不得超本单位资质等级衔接工程业务,不得将工程业务转包、转让或出借、出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取费标准、转嫁服务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规定的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出售、归还证书、图章、图签。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企业的标后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工企业转让、归还资质证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范的必需进行招标: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地质基础、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㈡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推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推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㈠、㈡、㈢项规定的规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项目,招标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七条必需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干进行施工招标:
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的
㈡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㈢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证明;
㈣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
㈤建设资金的落实证明;
㈥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同等条件下鼓励将上年度已创建省级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料理招标事宜,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提高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违法收费。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案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
建筑工程发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垫款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与企业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相符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造价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计价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计价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按规定准确齐全地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设计说明书等文件。竣工结算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操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新工艺、新资料属于定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有义务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承包方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等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相一致。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中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筑资料设备供应单位和预制建筑构件、商品砼生产厂家,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必需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资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需依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需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化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报送建设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竣工档案移送城建档案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料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平安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措施所需资金;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资金到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料理意外伤害安全,支付平安费。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行停止施工,并及时演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演讲平安监督机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平安施工方案,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评价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建设单位应当完成三通一平
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
㈢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封闭管理,主要出入口处必需具备车辆冲洗平台,配置冲洗设备;
㈣在进出大门口悬挂工程概算牌、管理人员名单、照片及监督电话牌、消防捍卫(防火)责任牌、平安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安生产与文明施工是评优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平安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工程,不能评为省、市优质工程。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加以维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演讲。
第八章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㈠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其投标文件不相符的或者发现这一情况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演讲的
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和一人多岗的
㈢中介机构恶意竞争、扰乱建筑市场,情节严重,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执业的
㈣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资金的
㈤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不予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㈥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平安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或者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㈦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而未使用的
㈧中标人不依照规定和时效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注册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较大影响或质量事故的可以责令其在本市停止执业一年;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前两款所指行政处罚的决定,除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之外,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员索拿卡要、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