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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的特点及其带来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繁多,面对的客户也非常广泛
建筑企业面对的下游客户少则一百户,多则上千户,收到的专用发票也是来自各行各业,因此对下游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较为复杂,起来也比较不容易,每一个下游客户都各有自身的具体情况。
(二)付款节点比较集中
通常建筑企业的下游客户是在付款时才给开具发票,虽然平时也有零星的支付,但大都是集中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一般到这段时间财务人员都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熬通宵来做好付款工作,对于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就力不从心。
(三)建筑企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且为粗放型管理模式
建筑行业在企业管理上、产品形式上、采购方式上较生产加工、货物进出口行业更具复杂性,且建筑行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并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因此风险可控性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
一是增值税销项涉税风险的表现。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以开发票时间为准,未开发票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建筑企业选择以开发票时间为准,这样就滞后了税款的缴纳,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税,涉税风险较大。二是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风险的表现。(1)因票面开具不规范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2)收到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对方未交税,建筑企业抵扣后,会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为异常凭证,必须进项税额转出,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方面从高层领导到一般职员在思想层面上重视程度不够。建筑企业从高层领导到一般的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没有形成高压线,从思想上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我购买了货物拿到了发票就OK了,却不知里面的涉税风险很大。(2)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发不能认证,或认证后也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建筑企业收到进项发票主要有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租赁发票等,不仅类别多、金额大,而且面对的供应商也非常多,收到的发票比较不规范,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分包发票备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建筑企业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不完善。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虚假发票花样层出不穷,比如购买的A货物,而收到的是B货物的发票;购货后开发票方是一个皮包公司,只开票不交税或有意识把发票作废,等你发现时对方已失联;没有遵循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原则,例如货物是购买A公司的,提供的却是B公司的发票,或者是货物、发票是A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却是B公司,以上情形对方都属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一方,无论是善意接受或恶意接受,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已经抵扣的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接受,还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公司全员增值税涉税风险的思想认识
一个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财务工作人员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从企业高层领导到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核算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涉税风险专业知识的学习和高度重视。尤其是作为企业总指挥的高层领导,他们的思想认识直接形成一个企业的灵魂,且一旦形成企业的决策,下属人员很难左右,因此,为便于财务涉税工作的顺利依法依规推进,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地同公司领导交流沟通,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财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的增值税专项知识和公司涉税风险的培训学习,形成涉税风险的高压线,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也为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规范检查的标准及图示演示。
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可以制定收到发票后应检查的事项,按照发票要素列示,及未检查到位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并配备图示演示,以便比较形象直观的加强理解。检查内容如下:(1)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2)密码区不得压线错格。(3)编码简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要与实际业务相符。(4)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5)备注栏要求:①成品油专用发票左上角要有“成品油”三个字。②提供建筑服务的要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备注栏要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④销售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⑤出租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⑥保险公司收取交强保险费要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的车船税、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⑦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要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⑧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要实名制,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人。
(三)加强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
制定增值税内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2)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办法。(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6)管理规定中应特别重视的事项。①明确该发票的责任人:发票背面由经办人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并在发票的姓名处按手印。管理规定中明确出现虚开发票,由业务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这样可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②发票背面签字的监督要有专人管理,保证背面经办人的签字及按手印是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专管人员要签署承诺书一份,若因监督不到位,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负主要责任。(7)签订采购合同时,添加相应增值税涉税条款。①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中明确单价、总价款和税金,以及相应增值税税率。②明确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③明确哪方负责运输。④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供货方有义务换开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若本公司因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受到的损失由供货方双倍赔偿,并且因供货方不合法发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供货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中注明上述条款,即使不慎取得虚假发票,也可以很好地证明本公司是不知情的,属于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调整补缴税款,而不涉及刑事责任,从而可以很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四)加强增值税内控制度的执行
(1)增值税内控制度制定时要经集团高层领导签字认可,保证其可执行性。(2)集团高层领导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多次强调内控工作是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一,要求将内控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之中。(3)狠抓培训,不断增强执行内控人员的业务能力。(4)修订完善,不断增强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5)严格执行,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刚性运行,确保内控执行到位。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纳税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公路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决定了施工项目期限较长,金额较大而且大部分业务不在机构所在地。一般按项目单独分类,由财务人员驻工地进行会计核算。
一、施工企业有关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1.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相关税法规定和操作中的纳税风险
公路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合同总分包,在这方面会涉及一个计税依据为总承包金额扣除分包金额后的余额,按这个余额来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分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可以按扣除后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同,具体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执行,企业在施工前就应把这些总分包业务纳税办理流程咨询清楚,严格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去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否则因一个小程序不合规,税务机关就会让企业全额纳税,分包方在开发票时再重复纳税,最终还得由企业自己买单,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施工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前,把总分包相关备案登记手续都办好,配合好施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实现自已总分包抵缴的目的。
2.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涉税处理
要正确计算公路施工企业应纳的税款,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核实其工程价款,而要核实其工程价款,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工程价款的各项内容和计算方法。公路施工企业工程合同价款一般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机械作业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然而公路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有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存在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情形,前者就是甲方采购直供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后者就是合同约定乙方施工中使用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的情形。之所以甲方要采用直接供应和认可材料设备的方式施工,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质量。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然而有关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要施工企业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分析这些条款目的为了区分甲供材和甲控材,从而分清材料税金由谁负担。关键要看材料的发票开具给甲乙哪一方。这关系到材料负担的税金由谁承担问题。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虽然这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在公路施工企业中不是普遍存在,但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也要注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3.预收账款的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预先收取的款项,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偿付。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公路施工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与其他建筑业一样,公路施工作业同样具有劳务时间跨度长的特点,而这种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因此税法对建筑业有许多特殊的规定,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涉税会计方面的特殊处理。
预收账款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应在一个营业周期或一年内转为收入,不允许长期挂账,否则将面临税法的惩罚。在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在转为收入时才会涉及有关税费,而建筑业则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所以企业在收到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时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营业税款,以防日后因核算时间差异,不知税法的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罚款和罚缴滞纳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风险
公路施工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公路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并在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公路施工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负影响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税率与抵扣项金额。营业税时代,税务局重点监管的主要是营业收入是否缴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而支出环节的税款流失却很难监控。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体系中,所有流通环节都需要对购销抵扣后的增值额纳税。从理论上讲,虽然“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由于每个环节只对增值额纳税,税负将降低。但是,实际操作中因复杂因素使许多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一)税负增减方面的具体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总承包建筑企业来讲,E部分,即设计部分,增值部分要缴纳6%的增值税,虽然设计部分增值率较高,但是由于体量小,这部分税负比“营改增”前较轻。
对于P部分,即采购部分,对于增值部分要缴纳17%增值税,但因部分采购进项税税率为13%,考虑到有部分无法抵扣,综合税负与原来基本持平。
对于C部分,即施工部分,对人工成本的抵扣会带来较大影响。就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人工成本支出不能进项税收抵扣,此项成本要计算在纳税的增值额内。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建筑成本支出比例进行分析发现,人工成本费占到总成本的30%左右。除了人工成本外包差额纳税部分可以抵扣外,其人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不存在进项税支出,这部分销项税11%部分金额需全额上缴税务机关,与之前的3%营业税相比,大大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另外,施工部分中的砂石料、填土和青苗补偿等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即使可以通过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随即对方将增加价格而增加成本。
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经营模式和合同模式,会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嫌疑,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将更加加重税负。
(二)在投标报价中的具体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通过计算工程量和定额单价来确定投标价格,而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上游的材料采购以及下游的收入,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由于企业在施工中无法精准的计算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建筑工程要上交的增值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报价中测算的增值税低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对纳税义务具体时点的影响
建筑业企业实行预付款项制度,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工程款的预估。由于建筑工程不仅生产经营环节导致成本变动,其设计环节的精准度也会实现价格的差异,而设计环节,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和施工条件,要做出针对性的设计,造价有很大差别。施工过程也不会按照设计环节的设计原封不动的进行,施工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影响,这也加剧了工程预估的难度。加之建筑工程在开展计量工作的过程中,通常会引入专门的审计机构,其审计程序众多、冗杂。另外,建筑类企业上下游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是很普遍的现象,“营改增”后,增值税增加,这对纳税时间确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影响。
(四)建筑业“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动情况
从理论上讲,建筑类企业在“营改增”后,应该是达到企业税负减少,利润增加的效果。但是,理论和现实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完全按照过去的经营模式和环境测算,“营改增”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对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2016年所有项目因“营改增”进行的效益测算看,对原预算收入规模150亿元,利润规模8.5亿元的企业,“营改增”后收入将减少3亿元,利润减少5,000万元,分别减少2%和5.88%。如果不考虑老项目给予的征收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收入和利润减少幅度会更大。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一)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偏高
影响实际税负的两个主要因素是税率与抵扣项。首先,先前实行的营业税的税率为3%,而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增加了8%,虽然计税基数发生了改变,这仍是造成建筑类企业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其次,高达88%的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和环节都很多,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尽相同,但是现有税法规定对建筑类企业不同劳务和生产环节按相同增值税税率收取,并没有做到不同环节不同税率。虽然可以将EPC总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拆分或分开核算,启用不同的税率,但是,因存在很大部分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二)取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存在困难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
生产资料成本占建筑类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往往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因此建筑类企业常常出于成本的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点。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提供税率3%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建筑企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障碍。
2.生产环节复杂导致进行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不确定性”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横跨时间较长,容易影响委托方支付企业材料款的及时性,导致材料供应方不能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企业,导致影响企业进行增值税抵减,企业提前多交增值税,使后面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3.固定资产购买的增值税抵扣具有局限性
建筑施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使用较长时间和用于多项目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因此企业在短期内不会有大规模购买固定资产的需求。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在两年内扣除,第一年60%,第二年40%,这就造成了建筑业各会计期间税额抵减的不平衡。
4.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成本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30%左右,而这一部分的人工成本实行劳务分包或者用自制的工资支付凭证记录,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三)纳税时点与资金收取时点不匹配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建筑类企业多为预收款形式,然后先施工后收工程款,有的还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成本投入分布在冗长繁杂的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各环节中,这就造成投入成本与收入时间不匹配的现象。因此,建筑类企业纳税,在初期,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而后,企业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等到中后期,销项税额又大于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的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要设立“营改增”专业机构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需要企业具有更强的应变能力,有更合适的会计、税务核算制度,要有更灵活的经营和合同模式。企业可以成立“营改增”专业小组,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增值税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筹划措施,调整组织架构、完善业务模式、变更报价体系、梳理采购要求、更新制度流程,协调和管理企业的会计和税务核算工作。
(二)改变原有的合同模式和会计核算模式
为了避免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情况发生,要改变原有的EPC总包合同模式,对设计、采购和施工试运等业务分开签订合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没有条件拆开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分开核算分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才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减少不必要的从高征税。
(三)完善专用发票的获取和管理工作
1.加强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
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完善供应商的选择机制,加强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供应方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施工和设计业务分包,尽量选用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确保进项税全额抵扣。尤其对砂石料等基础资料的采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关。
确保做到货、钱、票的三统一,否则,会有增加增值税的风险。
2.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确定性”
企业应在签订的各项合同中明确款项的到款时间;“甲供材料”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可以变为委托方、建筑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给建筑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委托方,尽力消除取得专用发票的“滞后”以及由业主取得的不确定性。
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一是建筑企业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机械技术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从根本上减少人工成本;二是国家可以考虑减少对固定资产的抵扣限制,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年限由2年扩展到更长期限。
(四)规范纳税时点和资金收取的匹配
为解决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头重脚轻”的问题,消除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匹配的现象,企业合理筹划纳税时间,企业要在收到销售款项或业主同意付款时再申请完工签证或开具发票,此举将有可能避免企业预交税,或缩短预交税与收到税之间的时间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签署。需要企业全员配合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进销项不匹配条件下税款对资金的占用,从而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五)解决好过渡期的涉税风险
“营改增”的过渡期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管理要求高、稽查力度大。②老项目欠税风险。由于老项目清理不彻底,存在营业税欠税的风险。③企业合同风险。由于合同没有拆分或核算不分开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风险。④货、钱、票的三不统一风险。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和所得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要针对上述四大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营改增”的衔接和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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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坚.基于税负角度的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J].新经济,2016(3).
摘 要 我国建筑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对施工企业也有了更多的要求。当下的施工企业不仅要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术,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且保证质量,而且还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履行施工企业的社会责任,那就是纳税。施工企业在新时代的今天需要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特点,认真的履行各种义务,才能够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壤中生根发芽,并且不断壮大。
关键词 纳税 施工企业 筹划 风险
在中国,不仅仅是个人需要纳税,集体也同样需要纳税。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性,会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多,实际上涉及到的金额也是很大的,按照国家各种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不仅能够增加国家税收的稳定,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施工企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有效地手段来合理的降低纳税额,有利于施工企业资金的流转,有利于国家充分有效的利用税收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一、施工企业纳税风险
1.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通常来讲,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施工企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建筑安装业税目的百分之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施工企业都能够做到这一点,很多施工企业由于所投标的建筑类型不同,就会导致运营模式的不同,这样就会存在营业税征收百分比的不同。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根据施工企业运营模式的不同,在征收税款的时候需要严格的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一些调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所得税的确认需要按照施工企业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所得税额提前确认的话,由于施工成本的比例分配不明确,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降低了施工企业的有效利润,减少了现金流动,不利于施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二、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1.由高到低的转化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法规定,如果相同的经济行为能够产生不一样的纳税方案,纳税人或者是集体有权利避开高纳税的义务,从而增加自身的节税效益。在我国的有关纳税和税收的法律条文当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等。
2.签订相关合同来有效管理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不仅是有效的合同,而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施工企业需要跟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尤其是在各种工程业务方面,尽量减少一些单独的合同,例如联营工程、合营等等,在现场施工的时候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设备,如果是租赁的就尽量签订劳务分包或者是跟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纳税的可能性,例如按照租赁业务所征收的营业税。
施工企业由于涉及到的内容非常的复杂,范围也非常的广泛,只有进行统一的合同管理,才能够将各种复杂的事物联系在一起,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施工企业的各个施工环节,实际上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不仅仅是保护签订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同时也是对施工人员的一种保护,签订合同的管理方式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益,节省工作时间,而且还便于集中统一管理,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尽快找到解决办法。
3.在一定范围内尽量降低纳税营业额
实际上这并不是逃避纳税的行为,相反这是施工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就其施工设备这方面而言,施工企业不需要将其作为工程的产值,如果仅仅是安装的话,在营业税当中就不会包括这些施工设备,这样就能够起到节税的效果。就其施工材料这方面而言,尽量要在事前规划的经费来进行选材,这样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由于不同材料价格所带来的超额税收,并且尽量减少在合同中约定索赔的条款内容(针对超额赋税),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施工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施工企业的资金流转程度,有利于施工企业扩大再生产。
4.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纳税
我国是一个民主体制逐渐健全的国家,尽管纳税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还是会根据不一样性质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施工企业真的出现资金流转上的困难,可以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和申请,可以暂时的延缓纳税的时间,这样不仅可以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率,而且也能够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5.专业人士进行有效地成本核算
施工企业需要有自己的财务部门,专门用来做成分核算的,因为施工企业所涉及到的领域和税种都是非常多的,所以不仅需要具备一定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人才,而且还需要一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来规范自己的成本核算行为,认真审核票据,尤其是那些有污损或者是揉搓等情况的发票,材料的采购数量和性质是否与开具发票上所显示的内容相一致等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纳税纠纷的发生。
6.充分有效利用集团优势筹划纳税
不一样的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范围是有区别的,所以其利润的空间也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来讲,如果施工企业的规模足够大,有自己的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就可以将那些利润比较高的施工工程交给效益不好,甚至是出于亏损期的分公司来承担,这样就可以利用政策上对于这些亏损分公司的照顾,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公司所要承担的纳税额。
就其管理费用来讲,也可以更多的管理费用分摊给那些纳税率比较高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公司,而处于亏损的下属公司就可以承担相对较少的管理费用,这样就相对的降低了企业纳税的负担。
结语:施工企业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就需要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相互的支持与合作,尤其是财务部门,它既要为企业的盈利做出一定的规划,同时也需要相应的筹划施工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各样的税种,并且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尽量的利用各种优势来降低所纳税额,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效益,有利于施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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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聪慧.浅议施工企业成本控制及正确核算问题.经济师.2009(4).
关键词:税务筹划;公路施工企业;应用;策略
公路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公路施工企业的税负有财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其主要税负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公路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生产周期长、“订单”式作业、受业务量的制约、各年度盈利水平往往不够均衡等特点。因此,跨期确认收入与费用、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及其进度是影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因素。企业应结合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基本理论
(一)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策略,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与安排,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区别,税务筹划是在合法的原则下进行的,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进行巧妙安排,以达到在合法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及优化税负成本结构等目的。而偷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企业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故意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简单化的偷逃税款行为风险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而税务筹划是在守法的前提下的理财行为,在未来的企业管理中,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税务筹划中,首先应该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公路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并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随着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最常见的、最有文章可做的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2.稳健性原则
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3.专业化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的专业素质较高。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不仅要精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具备财务、金融、统计、数学、贸易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环境和企业内部业务情况,在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实用、灵活的税务筹划方案,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
4.成本效益原则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获取最大利益,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产生的收益小于为此发生的成本,筹划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二、公路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降低公路施工企业的税负成本
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率随征和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同时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断增加。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 通过纳税筹划, 实现税负的减轻, 是企业的唯一选择。
(二) 规避涉税风险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很多公路施工企业怕税务机关查帐,就是因为不知道自己该交多少税,是否合理合法,一旦税务机关查出问题,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企业的纳税筹划,在业务过程中注意税收问题,才能避免税收风险。
(三)增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应该怎样交, 要看业务怎样做。不同的业务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尤其在当前,公路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承揽到的施工任务,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利润微薄,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涉税事项的管理已经成为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质量的“必修课”。
三、税务筹划在公路施工企业的应用策略
税收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而发生的。而我国一些公路施工企业认为缴税是财务部门的责任,缴多缴少是会计核算上的问题。税务部门不会完全依赖企业的账目去征税,而是根据企业经营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证明来确定业务发生额,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参与经营管理,站在全局的高度应用一定税务筹划策略对涉税事项进行统筹谋划。
(一)工程承包应尽量采取包工包料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缴纳税收中,营业税是其中一种主要的税收。施工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的工程承包合同。因为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材料价格较高,这必然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施工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获得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签订合同时注意方式的选择
1.签订总分包合同,避免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征税,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例: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3000万元的公路工程,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2000 万元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3000-2000)×3%=30 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3000-2000)×5%=50万元。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20万元(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
2.能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不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随着施工企业竞争的加剧,有些企业的施工任务不足,有些设备闲置,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而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注意签订合同的类型不同,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如根据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分为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如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税率3%征收,当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按租赁业5%征收(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所以应尽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纳税时间的确定
公路施工企业缴税的一个特点是本期收入和成本的确定时间与金额具有可调节的余地。税款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 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提前纳税。
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如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而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据此,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可能地少确认收入,可以延缓支付所得税,从而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
(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税法赋予了施工企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可以摊销更多的折旧费用。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还能够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利用集团的优势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现在很多公路施工企业是集团性质,可以利用本企业的集团优势进行利润和费用的税务筹划,如企业集团可以将利润高的施工任务分配给企业所得税率低的子公司或分配给处于亏损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的不同税率或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标。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可以分摊给下属公司。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税率高的子公司或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税率低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六)利用设立下属结构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由于公路施工企业地点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当企业去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可以选择建立从属机构,利用国外或外地所得税、营业税的差异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如在异地项目有可能亏损时,应采用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形式,其亏损用总公司的赢利抵补,且可能降低适用税率。在预计赢利情况下,可采用子公司形式,使子公司的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较低档的税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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