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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部门应对舆情危机的现状
总体而言,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消防部门的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特别是对消防官兵灭火抢险、救助百姓的英勇和善举,大加褒扬,关切有加。消防工作能够取得今天的发展,与媒体的关注、宣传密不可分。但毋庸讳言,在新闻事业空前繁荣,新闻传媒(特别是网络媒体)日益发展壮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和参与媒体监督意识空前高涨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舆论权威表达的新闻舆论监督职能空前活跃,对消防部门发生和存在问题的监督,也是不遗余力,消防负面新闻舆情日益增多成为必然。消防正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并不时处于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上。近年来,省内外发生了因不了解消防车单车载水有限而指责消防队灭火不拉水、因比邻建筑影响采光而投诉消防违法审批、夜间到宾馆消防演习惊扰住客等较多负面报道。有些舆情危机事件,影响仅限于一省一地,而有些则波及全国,后果较为严重。面对突如其来的负面新闻,目前消防部门基本上是处于“三无状态”,即“无组织、无准备、无招数”。有的束手无策,应对无措;有的是满不在乎,置之不理;有的是慌乱草率,应答不周;有的是情绪抵触、对抗对立,激化舆论危机;有的是一味静默,“拖、压、瞒、抗”,任由负面报道满天飞、一边倒,完全丧失话语权,“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如此被动局面,必须深刻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二、消防舆情危机事件多发的深层原因
1.行业受关注程度高。俗话说,水火无情,人命关天。消防部门所面对和处置的火灾等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强刺激性等特点,且通常伴有人员伤亡,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消防部门在灾害现场的一举一动,也必然备受瞩目。一旦出现出动不及时、灭火救援措施不当导致灾害损失扩大等问题,均易被纳入媒体和公众视线,引起非议和批评。
2.社会性、专业性强。与其它军种、警种不同,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有联系,受舆论监督的几率比较大。同时,消防工作相对专业性较强,各类法规、技术规范数十种,莫说媒体记者和一般公众,即使是业内人士,如不系统学习、实践,也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因专业化特点与媒体、公众认知不足所导致的误解和批评也屡见媒体。
3.执法行为不规范。从已发生的负面舆情种类分析,公安消防部门因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能而引发的矛盾较为多见。如在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大行政许可中,程序不严格,审批不及时;或对火灾原因调查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和严谨态度;或由于消防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消防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或是在办理火灾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中,证据不支持,程序不严格;或由于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没有兑现;或是个别单位和个别人存在的执法不严、不廉行为等,都很容易引发媒体舆论监督和负面报道,招致媒体披露和公众批评。
4.宣传观念陈旧。长年以来,消防部门对新闻舆论,存在着片面理解的倾向,只重视媒体的正面宣传,热衷于经验推介、重大典型人物树立等,而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于新闻舆情是最有权威性的社会舆论,知之不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对网络等新媒体的特性、传播规律知之甚少,一遇到问题,只知道采取简单的删除、封堵、规避等措施,别无良招。
三、消防舆情危机事件防范应对之策
1.正确认识和面对。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新闻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是监督行政的重要力量,代表着公民的合理诉求,对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规范,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责人莫如责己。要从源头上减少舆情危机事件,关键是要从内部抓起,自身抓起,从执法规范化抓起,切实解决好执法、执勤、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做好行政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有现实之必要。
一、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形式与动机
如今,网络舆情已成为社会舆情的重要方面;而政法网络舆情,多与社会公平、正义等议题有关,所以,在网络舆情中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的中介刺激源为涉及政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事件,多涉及政法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可因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引发。实践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律师,有承办律师,也有案外律师。其参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策划者。某一案件或事件,或许仅为单纯的案件或事件,未必能在较大范围内使公众知晓并引起公众的过分关注。但是,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策划和运作,使得单纯的案件或事件逐渐演变成舆情事件,进而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二,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发展的推动者。当某一案件或事件已经引起公众的一定关注并有发展成为舆情事件的趋势时,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网络行为,从而推动普通的案件或事件向舆情事件方向发展,直至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三,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旁观者。律师旁观政法网络舆情,只是关注舆情事件的发展动态,并不积极追求政法网络舆情的形成。他们或许通过撰文跟帖,参与讨论等方式表明观点,或许仅是消极的旁观,对案件本身不做评论。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动机,存在个体差异。在具体表现上,既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元的。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第一,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与其他法律人如法官、检察官等一样,也视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为自身的职业使命。实践中,律师主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式来实践其职业价值追求。除此之外,也会借助其他方式。对政法网络舆情的参与,可以说是律师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之一。绝大多数律师,正是本着这样的动机,积极关注和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第二,获得个案的胜诉。这一动机的承载主体,大多是承办律师。当然,也有部分案外律师。而这一动机的性质,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植于社会正义追求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由于个案正义本身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和传递,因此,参与律师期望在法律框架之下追求个案胜诉,并采用符合法治的精神的适当的网络表达。二是抛开法治基础和方式的纯粹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个别律师在这一动机的支配下,期望通过不当网络行为,影响公众判断和政法机关人员的办案思维,盲目追求其所谓的个案胜诉。第三,扩大社会知名度。鉴于律师职业的特性,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无疑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回报,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收益。因此,成为社会知名律师,是许多律师的梦想和追求。部分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正是出于这一动机。当然,律师借助网站、博客、微博等载体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自我宣传无可非议。可是,个别律师却选择走捷径的方式,故意通过公众关注的某些案件,进行有目的的网络炒作,期望以此博取公众的关注,扩大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彼此之间并不一一对应,同一动机可能引起不同的行为,同一行为也可能出自不同的动机。但动机毕竟是行为的导向。因此,分析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形
式与动机,有助于研究其行为限制。
二、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并且,较一般网民而言,其两面性在程度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1.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网络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网民,结构复杂且心态不一。因此,大量的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态度夹杂其中。而律师,因其具有的专业修养和法律理性,则能够较为冷静地看待舆情事件,参与态度较为客观、严谨,并且在事实判断、证据分析、程序运作等较为专业的问题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同时,也意味着对政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瑕疵和失误更为敏感,把握更为准确。
基于此,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给予政法机关一定的舆论支持或正面压力,督促其依法办案、谨慎办案,从而促进社会正义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凭借法律专家身份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消减或避免网络意见的情绪化和消极性,并引导网络舆论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从而有助于舆情事件的妥善处理。
2.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消极影响。倘若律师自身不能把握网络参与的原则与限度,那么其利用专业优势的网络参与,特别是在案件未结案前的与案件有关的不当言论,则易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为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律师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第一,降低律师个人的社会道德评价。网络的公开性以及信息传播的迅捷性和范围的广泛性,致使律师的不当言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广的范围内得以传播。尽管参与律师因此可能获取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是其缺乏职业素质的网络行为,不仅难以获取公众的尊重与信任,反而易造成公众对其道德评价的降低。因为,律师透过网络不当言论展示的,必定是负面形象,而公众对于社会道德行为具有充分的判断力。第二,损害律师群体形象。公众赋予律师职业正义维护者的价值期待。因此,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公平正义为职业追求。为此,他须爱护自己的职业形象,况且每名律师都是职业整体形象的代表。政法网络舆情中,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虽属个人行为,却易引发公众对这一职业的不恰当联想,进而影响律师群体形象。第三,侵害涉案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要求其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这是法律要求,也是职业道德要求。那么,律师于正当程序之外的公开言论以及对案件信息的不当,即便是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也应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借助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去追求所谓的公平正义,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四,影响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及其公信力。执法、司法过程是一个判断和认定事实,运用或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案件处理过程中,政法机关可能无法及时澄清与公布全部案件细节。如此,容易招致公众不满。此时,律师的言论,因同样的法律专业性,就易被公众接受并得以传播;加之个别媒体为追逐新闻热点,也乐于报道律师的意见,从而导致律师言论在更大范围内的扩散。倘若律师言论不当,便会误导公众和舆论,引发公众对执法、司法公正的猜疑,影响其公信力。另外,律师公开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若是为网络舆论所接纳,无形中会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构成压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国家的法治。
三、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角色定位与社会责任
角色一词来源于戏剧,原指演员在戏剧中所扮演的人物。社会学领域中,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和身份相一致的一套权利、义务规范和行为模式。内涵十分丰富。实际上,律师角色的含义是多方面的,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职业类别,还可以理解为从事该职业的具体的个人。因此,在律师制度之下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个人,其律师角色应是一个复合体,不局限于个体属性和职业特征,尚具有特定的社会与法律意义。那么,定位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角色,就不仅要关注其享有的权利,还要考虑其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对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为此,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即为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
谈及律师社会责任,有学者指出: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从业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自愿地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低于市场价格费用的公益行为。此定义着眼于律师社会责任与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关系,可是范围未免狭窄。虽说自愿、无偿地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实践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但却并非全部。责任与角色是分不开的。律师社会责任的确定,离不开律师角色。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定的三个维护,即是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这一责任,亦是律师的自觉选择[5]。律师社会责任的履行,即表现为三个维护基础之上的各种具体行为,包括网络行为。事实上,律师职业也在全面意义上为践行社会责任而努力。2013 年8 月26 日,全国律协首次向社会公开《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旨在展示中国律师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从空间范围上讲,网络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空间之一。尽管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角色并不是自我只是在我们工作期间穿上的工作服,当下班后,我们就又会把它脱下来。不过,律师的角色责任,却不应因是否处于工作领域或工作期间而完全剥离。在网络空间中,他应当是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律师角色所承载的责任,本质地要求其有义务通过网络积极行为,引导社会舆论正向发展;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其有责任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适当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论。所以,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不论是否与舆情事件有业务上的关联,其言行都应有所限制。
四、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必要限制
当然,律师网络不当行为的消极影响,不独是律师方面的原因,也与公众法律素养、媒体环境、网络环境等不无关系。所以,减少或消除其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是一项综合工程。其中,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必要限制,是必要选择。
从内部来说,这一限制表现为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如前所述,律师因其专家身份抑或同时兼具的人(或辩护人)身份,从而在政法网络舆情中拥有非一般网民所能比的强大的话语场和话语权。因此,如何在网络空间中行使好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自律意识。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律师角色的必然要求与必要选择。为此,律师个体须不断强化自己的角色意识,主动控制和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然而,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毕竟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所以,除自我约束之外,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外部限制必不可少。
第一,对网络行为的一般规制。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行,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权问题;而公民言论自由权,是法律尊重与保护的宪法性权利。但是,公民言论自由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任何人不能借口言论自由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自由和权利。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制度。然而,现有网络立法,依然在结构上、层次上、内容上以及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关于网络用户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较少。自媒体环境下,采集、写作、编辑、审核、等角色集中于一人,客观上更需要来自角色之外的监督。因此,必须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在立法上明确界定网络空间的性质和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加强对自媒体以及相关网络平台的监管。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在梳理现有网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或者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呼应性和协调性,或者制定关于网络信息与传播等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总之,建立统一、系统的网络行为规范,对律师网络言行必将起到更有效的规制作用。
第二,行业自律与惩戒。行业自律是律师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在我国,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作为律师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可是,在行业规范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在惩戒的实施率和效果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关键词:国家应急广播体系 新媒体 平台架构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四川省雅安市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芦山地区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芦山县电台被迫中断播出。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大力支持下,中央电台搭建的“国家应急广播·芦山抗震救灾应急电台”(以下简称“芦山应急电台”)4月22日在芦山县开播。芦山应急电台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与四川广播电视台、雅安人民广播电台、芦山县广播电视合开办,面向芦山当地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定向播出。这是中央电台国家应急广播在抗灾现场开办定向应急电台的首次尝试。该台全天24小时滚动播出,以新闻播报、专家访谈、记者连线、灾害互助热线等形式,针对灾区民众及救援人员等群体,进行定制化、点对点、全方位的实用信息实时播报,播出后迅速成为当地政府的“大喇叭”和百姓的“求助台”,显现出应急广播区别于其他媒体的独特优势和巨大作用。
在芦山应急电台开播过程中,中央电台积极聚合、运用全媒体资源,通过网络、社区、自媒体等多种手段,采用图文、音视频报道、网络音频直播、社区及自媒体网友互动等模式,多点传播芦山应急电台开播及信息传输全过程,及时传递灾区内外互动信息,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开播仅三天,百度搜索相关消息即达28万条,新浪、腾讯相关微博互动2万余条。全媒体传播效果在国家应急广播首次尝试中得以凸显,这也引发了笔者对国家应急广播体系中新媒体运作模式及传播方式的思考。
一、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属性及定位
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属性应围绕应急广播构建,延伸应急广播传播链条,在扩大应急广播传播迅速、覆盖广泛、接收便利等方面优势的同时,弥补广播稍纵即逝、线性传播等不足,承担起信息“中转站”功能,为应急信息二次传播提供渠道,在更大层面上改善信息不对称、舆情负面化走向等问题。除信息传播功能外,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属性还应包含应急社区平台的架构,建设一个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众与政府部门互动的应急联动和社会综合服务系统,凸显“大家帮助大家”的网络核心特征,向公众提供动员指挥、协调救援、信息服务、灾害预防的交互性平台及全媒体化呈现。
综合而言,一方面,新媒体要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既实现覆盖广泛又针对特定地区、特定对象,提供传输快捷、送达准确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整合现有网络社区资源,形成全新的权威和人人互助相结合的网上应急社区,实现应局部之需、解个体之难、答疑解惑、提供救助;普及全民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能力。其定位是“应急广播天然延伸、多元信息整合、多种媒体手段有效呈现、应急社区平台全面架构”。
二、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运作模式
国家应急广播与新媒体充分衔接、全面互动,既要充分满足突发应急事件的需要,也要能够满足日常应急服务的要求。
日常应急服务功能应更多地体现为整合信源,从传输、汇集、整理、存储、等多个环节入手,确保第一时间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多个终端权威信息。根据不同应急种类,收集整理相关政策、法规、案例,形成相应数据库,加强公众应急知识普及教育、从业人员培训、相关理论研究及探索。建立网络应急互动社区,将个体或局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新媒体广而告之,将获得的能够提供帮助的信息及时公布,钩织互助网络,形成各地应急部门与网民之间的交流互动平台,达到应急指挥、组织、服务的效果。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运作模式则转变为准确认定突发事件性质,快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接信源网络,从人员组织分工、信息审核、页面呈现形式等方面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确保应急信息传输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搭建应急社区系统,构架多部门联动、用户与社区交流等平台,形成多部门(包括公安、交警、消防、急救、防洪、防震、水、电、气、人防、交通、工业生产等)协同联动;实现用户与社区之间交流方式的灵活、多样,帮助用户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体现应急服务、信息交流、公益互助等网络功能。
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需求,其作用逐渐日常化,成为公众生活中的陪伴工具。新媒体发展应秉持这一理念,实现常规流程与超常规流程、常态工作与非常态工作相结合,具备在平时信息中捕捉应急信息、分析舆情、为“应大急”做准备的能力。
三、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呈现内容
按照新媒体内容及职能划分,笔者认为,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呈现内容应包含十八部分。
1.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应急办、事业单位、协会团体、驻地记者站、军队武警记者站、其他媒体对自然灾害、社会热点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信息的传输、汇集、整理、存储、,成为国家各部委、各地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和网民沟通的桥梁。应急信息及指令包括台风、防汛、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生物灾害等突发性事件。逐渐建立各地信息报送员或通讯员制度,信息内容须包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救援进展等核心信息要素。
2.各地应急事件预警。密切注意各类预警信息和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当地灾害情况的预报,接收各地应急办传送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应急信息;收到灾害预报时,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快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类知识普及和公共安全应对方案。多媒体、多终端向公众普及应急类知识。应急预案启动前,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准确认定突发事件性质,公布事件等级,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控制网络舆情,防止事态扩大。
4.公益服务类信息及整合。运用新媒体的独特优势,公益慈善类、应急服务性的信息内容,例如在线求助、应急手册、应急热线等,形成网络应急信息服务平台。
5.专家权威及释疑类信息呈现。建立国家应急广播新媒体分类专家库,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心理干预类、综合管理类等方面的专家。他们对相关领域要具备丰富的经验或理论造诣,在对应急广播新媒体运作过程存在问题进行理论指导的同时,可以在专业领域向公众适时解疑释惑。
6.不同应急种类的交互类模拟现场体验。针对各地发生的应急类事件,综合运用图片、文字、视频、Flas等方式,进行应急现场模拟双向互动体验,更直观、真切地为网民演示各种应急措施,用更加轻松的方式提醒公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何有序应对。
7.应急类政策、法规的收集、整理。对目前我国各部委、各地方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应急政策法规进行分类、梳理,形成系统化的政策法规素材库,供公众随时浏览、查阅。
8.应急类预案、案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通过各类应急预案、案例的收集、整理及,形成应急类预案、案例素材库,提醒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突发事件处理不当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也具有较强的实际借鉴意义。
9.应急类机构及部门的收集及整合。建立国家各部委、各地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信息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应急服务项目、紧急联系人电话等相关信息,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快速通道。
10.建立网络应急互动社区。建设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和体现公众、政府部门互动的应急联动和社会综合服务系统,凸显“大家帮助大家”的网络核心特征,帮助公众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作出正确反应,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向公众提供动员指挥、协调救援、信息服务、灾害预防的交互性平台及全媒体化呈现。
11.博客、论坛产品的呈现。在常规信息、服务网民之外,博客、论坛是网民经常使用和发声的平台,在对博客、论坛加强舆论调控的同时,要把对应急事件稳妥处理的情况及时传递给网民。
12.手机客户端及PDA移动客户端产品的应用。目前手机等移动客户端是新媒体输出的重要出口,充分发挥多种渠道优势,多渠道、最大化地传送应急信息、应急服务。
13.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产品的应用。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产业正在兴起,国家应急广播新媒体应抓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的历史机遇,遵循市场要求,快速推进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IPTV内容服务、有声读物、数字出版等业务的发展。根据用户需求,逐步尝试在应急信息传送领域开拓业务。
14.应急类信息舆情研判、受众分析。对突发性事件信息进行抽取,据此进行风险分析,把分析结果直观展现在决策者面前作为预测预警或事件处置的依据,逐步实现各类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监测与风险分析结果的汇集。通过供给管理者一个管理用户的平台,可以查看用户实名信息、所处位置、状态信息等。管理员通过后台对系统会员的信息进行管理、量化统计和情报分析,建立规范统一的用户管理体系;对会员用户在所有协作应用系统中的操作进行记录,并根据记录的信息对会员的行为进行分析,更加深入地挖掘用户的潜在想法,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使新媒体更具有竞争力。
15.国家应急广播理论研究及探索。积极开展应急广播与新媒体发展研究探索,分析如何运用“平战结合”模式,平时抓相关部门有效衔接、公共突发事件监测、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政策法规与案例库建设、应急专家库建设、应急演练、应急教育、防范减灾;突发事件发生时,动员各方力量,组织应急反应,采取必要应急措施。
16.应急培训机构及培训计划。运用新媒体的独特传播优势,在积累应急广播专家库、案例库、政策法规库等过程中,加强比较研究,召开学术研讨会,针对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心理干预类、综合管理类等不同类别事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面向广大公众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17.应急志愿者招募及互动平台。以现有全国高校广播节目联盟等为基础,运用强大的网络号召力,建立应急志愿者库,长期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宣传公益互助,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传递爱和真情。
18.各类应急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及推广。针对应急事件、应急服务、应急预案等不同类型信息,从用户角度出发,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动画等多种方式,设计制作多样化线上线下产品,带来全新全媒体视听体验,并向多个终端加强推广,提升多媒介传播效果。
四、国家应急广播新媒体内容的呈现方式
新媒体内容的呈现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国家应急广播属性及特征,笔者认为,国家应急广播的新媒体内容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呈现。
1.图片。建立应急事件图片库。图片库本着稳定、方便、快捷等原则,集中解决多种环境下的传输问题,确保异地上传、下载、应急事件组图,并能轻松高效地编辑、整合、搜索、共享应急图片资源。利用现有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应急办、事业单位、协会团体、驻地记者站、军队武警记者站、其他媒体等资源积累并图片新闻、信息、资料,同时加强与国际、国内知名图片社(公司)及通讯社的合作,以图片资源购买、互换等模式,在应急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地将应急图片信息传递给网民。
2.文字。文字内容应与国家应急广播整体体系规划多触角紧密配合,发挥新媒体独家快速报道与追踪报道优势,加强对国家应急广播的文字实时呈现,特别是在“战时”,要把应急广播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二次加工,转化为文字信息,快速实现网络碎片化传播。此外,做好应急事件报道,要提前策划准备,制作出精品专题,发挥权威媒体舆论引导作用。
3.音频。充分挖掘国家应急广播核心资源优势,将音频按主题进行剪辑、处理,配合文字、图片等多种网络呈现形式,加强对现有品牌栏目音频资源的集纳,并在多种移动终端呈现,供下载、点听,实现音频素材的重复性收听利用。
4.视频。国家应急广播应与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应急办、事业单位、协会团体等相关部门及电视媒体合作,建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视频资料库,以交流互动为突出特点。平时以科教、应急节目为主要类型;战时启动独家视频制作机制,加强各方权威信息视频播报呈现,并配合应急事件话题,有针对性采访相关专家,解疑释惑、引导舆论,更好满足网民需求。
县教体局要加快推进全县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进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县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专项监督工作,对各中小学校工程进度及存在问题,按月调度,每季度进行督查通报。县住建局要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加快危房改造进度。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危房改造任务,积极申请中央和省、市专项资金,按标准拨付县本级补助资金。重点对危险场地上的住房和D级、C级危房实施改造,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协助指导危房改造户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为需要搬迁异地重建改造户协调解决建设用地。严格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对确定改造的危房,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尽早投入使用。县科技局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确保各类建设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工程要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一个档次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逐步建立地震行政许可服务的县乡联动机制,实现抗震设防城乡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消除各类地震隐患,落实各项地震应急措施。县安监局要结合省、市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县水利局要对全县水资源抗震能力、设防等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进行登记造册,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一旦遇险,能迅速应对,排除险情,确保群众安全。县政府应急办要会同县科技局、发改局、安监局、教体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对各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农村民居安全、河渠加固、厂企治理等工作。要加大对重点单位关键部门和部位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县教体局要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制度,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疏散能力。要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消防等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利用暑假时间做好对各类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强化地震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断增强地震应急保障能力。一是积极推进县、乡镇、单位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日常演练,密切协作机制,提升装备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要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指导,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二是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切实增强地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充分利用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以及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立具有必要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为群众应急避险提供安全保障。四是积极开展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紧急自动处置技术应用研究,切实提升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五是尽快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对乡镇、部门应急指挥系统调查摸底,已具备视频会议联网条件的进行设备联调,实现部门间、现场与指挥中心间音视频互联互通,最大限度的实现应急物资、装备、队伍等信息共享,切实提升地震应急决策指挥和处置能力。六是科技、国土、水利、安监、公安、气象等部门和电视台、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预警、灾害信息机制和平台,尽快将地震预警、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安全生产等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使公众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了解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有效消除公众疑虑,做好防灾避险工作。加大对网络舆情和坊间传言的关注和甄别力度,充分利用新科技传媒手段,及时澄清地震谣言,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强化重大活动和关键时段的地震安全保障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我县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经县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是一项重要而急迫的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把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抓紧、抓好。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县科技局要进一步抓好“三网一员”建设,加强地震监测工作。一是强化地震宏观观测工作,尽快建立切实有效的地震宏观观测网,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宏观异常信息报送、核实、研判联动机制。各乡镇要依托县科技局,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地震宏观观测站,并且做到有人员、有牌子、有制度、有场所、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加强短临预报研究。加强对地震发生规律的研究。强化震情跟踪,及时捕捉地震活动临时信息,综合分析各类宏微观前兆异常的动态演化,力争在短临预报上有所突破。
(二)县教体局要加快推进全县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进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县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专项监督工作,对各中小学校工程进度及存在问题,按月调度,每季度进行督查通报。
县住建局要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加快危房改造进度。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危房改造任务,积极申请中央和省、市专项资金,按标准拨付县本级补助资金。重点对危险场地上的住房和D级、C级危房实施改造,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协助指导危房改造户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为需要搬迁异地重建改造户协调解决建设用地。严格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对确定改造的危房,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尽早投入使用。
县科技局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确保各类建设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工程要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一个档次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逐步建立地震行政许可服务的县乡联动机制,实现抗震设防城乡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三)消除各类地震隐患,落实各项地震应急措施。县安监局要结合省、市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县水利局要对全县水资源抗震能力、设防等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进行登记造册,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一旦遇险,能迅速应对,排除险情,确保群众安全。县政府应急办要会同县科技局、发改局、安监局、教体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对各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农村民居安全、河渠加固、厂企治理等工作。要加大对重点单位关键部门和部位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四)县教体局要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制度,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疏散能力。要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消防等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利用暑假时间做好对各类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五)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强化地震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断增强地震应急保障能力。一是积极推进县、乡镇、单位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日常演练,密切协作机制,提升装备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要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指导,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二是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切实增强地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充分利用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以及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立具有必要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为群众应急避险提供安全保障。四是积极开展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紧急自动处置技术应用研究,切实提升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五是尽快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对乡镇、部门应急指挥系统调查摸底,已具备视频会议联网条件的进行设备联调,实现部门间、现场与指挥中心间音视频互联互通,最大限度的实现应急物资、装备、队伍等信息共享,切实提升地震应急决策指挥和处置能力。六是科技、国土、水利、安监、公安、气象等部门和电视台、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预警、灾害信息机制和平台,尽快将地震预警、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安全生产等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使公众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了解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有效消除公众疑虑,做好防灾避险工作。加大对网络舆情和坊间传言的关注和甄别力度,充分利用新科技传媒手段,及时澄清地震谣言,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强化重大活动和关键时段的地震安全保障工作。
(六)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工作。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快推进我县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的立项实施工作。
(七)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防震减灾宣传规划。县科技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全县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制定《鸡泽县防震减灾宣传规划的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计划,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要利用“5·12”防灾减灾日、“7·28”防震减灾宣传周、法制和科普宣传周等有利时机,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动《省防震减灾宣传规划》的贯彻落实。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纳入本单位职责范围,配合县科技局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争取到2015年底,在全县基本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使全县80%以上有学习行为能力的人接受一定程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