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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苏太太居住在意大利中部的安科纳,早餐后送走上班的丈夫上学的女儿,有条不紊地做完家务正好是十点钟。她沏了一杯浓酽醇香的卡布其诺咖啡,坐在窗前的书桌上,用一种看似消遣的轻松随意画着插画,这些画是给即将出版的童书《鼠佬一家的生活》配的插图。是的,翰苏太太是一位有“职业”的全职太太,她的职业是唯美浪漫的插画师,自封的。
插画师,跟翰苏太太以前的职业完全不搭界,女儿琳尼出生前她是中学的化学教员。生完琳尼成了一位全职妈妈,女儿琳尼从小爱看书,亲子阅读中让翰苏太太喜欢上手绘画。闲暇时,翰苏太太不愿意把时间花费在逛街美容健身上,她更乐意投入地画几幅自编自绘的画。没想到还画出了名堂,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参赛,竟被一家出版社看中,邀请她做图书插画师。
每天翰苏太太就是这样一边打理家务一边画插画。她很喜欢在早晨家事俱毕后一个人悠然作画。在自家洁净明亮的书桌上,铺开雪白平整的画纸,手执笔,虽然护手霜仍没能掩盖住消毒水的味道,但这丝毫不会影响她的兴致,沾着生活味道的画才更让读者喜闻乐见呢。当然有时候灵感也会突如其来,面包在烤箱里烘培的时候,衣服在洗衣机里脱水的时候,所以,在家里,用来画画的纸和笔随处可见:厨房的工作台上、饭桌上,卧室的床头边,卫生间的洗手台上。全职太太和插画师水融地充盈在翰苏太太从容自在的生活中。
对此,不仅女儿琳尼倍感骄傲,连翰苏先生也心悦诚服地说:“汉莲娜,我不得不折服,即使是当全职太太也无法销蚀掉你的能力,甚至开启了你的才华。”可不是嘛,谁说当了全职太太就会因远离社会而落伍退化,对于翰苏太太这样有想法有主见的家庭主妇来说,即使是居家也能创造自己的价值。
随着知名度的增加,翰苏太太成了好几家出版社的签约插画师。她用带着洋葱头味道的手绘画着人人爱看喜读的图画,她用品尝完肉酱的唇舌跟丈夫讨论最新资讯。很早前,她就对自己说,不要湮没在家务活里,也不要闲置在时间河里。在每个工作日里,翰苏太太都很忙碌,都说女人一忙起来就有价值感,这确实让她自信满怀。
事实上,像翰苏太太这样从容自信的全职太太不止她一个。翰苏太太有一个交际圈,她们自称为全职太太圈。大家聚在一起的时候,很少谈论家长里短或是吃穿住行,她们更关心哪位主妇的第二职业技能又精进了。是的,她们从不否认自己的第一职业是全职太太,之外的算是第二职业。比如乔万尼太太,被大家称为空间设计师。在常年的整理家务中,她深谙收纳之道,能最大化最方便地利用空间存放物件,无论是厨房的橱柜还是卧室的衣柜,她精妙合理的打理方法让人叹为观止。现在乔万尼太太是当地一家家具公司的场外指导,厂家每月的新品设计方案都会听取她的见解与建议。是啊,有谁能想到当季最热卖的带储柜沙发是那个在超市买番茄的普通妇女指导的产品,更想不到这个创意不过是乔万尼太太天天收拾孩子满地的玩具时突发的偷懒念头——掀开沙发统统装进去,便捷又省事。
还有阿尔丰太太是幼教园特聘的故事师。阿尔丰太太非常擅长讲故事,不仅能讲现成的童话,还能就地取材即兴编讲生动有趣的故事。附近的一家幼教园特意请她去做课外老师,孩子们都盼望上她的故事课,亲切地叫她故事阿姨。每晚阿尔丰太太给小女儿讲睡前故事时,阿尔丰先生总要感叹一句:这事也能出人才?
此外,她们当中还有旧家具美容师,家居服裁缝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帮太太们绝非碌碌庸闲之辈,个个都是“师”。她们不仅没有落伍,甚至还成为某些方面的引领者。
翰苏太太刚加入这个圈子时,组织者乔万尼太太带着善意风趣地说:“做家庭主妇,不能只妇而不主——要有主见,要为自己的生活做主,要成为家里主要的人。”
当时,身为全职妈妈的翰苏太太一开始并不完全领悟这话中的深意,她的初衷只是简单地想养育好女儿。当然养育孩子也不是容易的事,虽然自己做了一个全职妈妈,可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作为妈妈以身作则的影响无处不在。如果自己是一个没有情趣埋首于家务的人,怎能让孩子成为一个有趣的人?也是缘于这个潜意识里的模糊念头,翰苏太太在带孩子的过程中迷上了画插画,进而有了自己的第二职业。也正是在自己的两个职业交织中,翰苏太太悟透了当初乔万尼太太所说的那番话:女人做什么并不重要,哪怕是全职太太也无妨,但一定得给自己规划一个终身职业——这个职业不是妈妈,不是妻子,而是自己。
现在,翰苏太太生活得自在又坦然,她对乔万尼太太怀着深深的尊重和谢意。
乔万尼太太每月第一个周六都会组织圈里太太们到自己家的花园小聚。翰苏太太在这样的聚会中从不缺席,每次都有新鲜的事和人让她开怀不已。这次也不例外,新来的朱赛太太生性爽利,快言快语,引得大家笑声阵阵。朱赛太太跟大家分享说她最近的成就就是晋升为家务统筹师,大家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词,都静静地听她细讲:不管是做工作还是做家务都要学会运用统筹学,说白了就是要讲究程序提高做事效率。比如在洗衣机工作的时候出去晒被子买菜;熬牛肉汤的时候擦地板和玻璃,等等。最后,朱赛太太用幽默的口吻说,别小看这门学问,她用省下来的时间给三家家政公司当实务督导——就是教那些小时工如何快速有效地打理家务工作。大家听完哈哈大笑之余无不抚掌赞同。
原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代表团通过对澳大利亚的考察,有了以下几点认识和思考。
1离不开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监督管理
职业安全腱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无论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定,还是机构认证认可以及行为的管理,都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管理。政府通过立法制定有关的法规和标准,使认证认可机构和广大企业有章可循,并通过强有力的监察体制,保证法律法规在认证认可工作中得到贯彻实施。
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安全健康有关法规制度和咨询、认可、认证、培训、执照审批、处罚等各方面,都实施了相应的监管,育力地支持和促进该项工作正常健康的发展。维多利亚州安全保障局设有战略项目部,专门从事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战略方针研究和战术计划,制定相关的法规、规范,并督促检查。并规定凡在维多利亚州从事职业安全腱康管理认证认可的组织,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职业安全健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同时,需要开展该项工作的企业数量众多,涉及的行业很广,所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更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下进行。
2.从国情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澳大利亚在职业安全腱康管理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两个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与GBl8001育相通性,大原则是一致的,但角变和某些细则有些不同。GBl8001更多的是站在审查者角度。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客户要求可灵活采用。同时,为了对,本系运行效果评估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澳大利亚还研究制定了《商业评定程序》等管理系统。这些系统结合了澳大利亚国情特点,有的放矢。县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有拂电支持了国家标准的实施,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
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各行各业的环境、条件、设备情况、管理状况差别很大,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仅仅有一两个主要法规标准,那么可能会在具体操怍上,碰到许多困难。所以,我们应在国际通行准则的前提下,结合国情,结合现有的生产水平、安全状况,加快制定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标准,切实降低作业风险,减少伤亡事故的曳生,为推进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服务。
3.拓宽覆盖面,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在这次考察中发现,澳大利亚目前开展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主要还是面对100多家大型企业(按澳方标准,每个企业职工700人以上、年工资额500万澳元以上为大企业)。所依据的标准和采用的方法均应用在大企业上,并取得不少的成功经验。但对中企业如同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今后要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川、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规范和标准。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目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主要建立在规模比较大、经济效益比较好、外向型的企业,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比较集中。全国中小型企业多达几十万家,且点多面广,多种所有制并存,工业结构复杂多样,加之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规模差异很大,如果简单地将在大企业适用的方法和程序用在中小型企业上,势必事倍功半。因此,中小型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任重道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
为此,有必要开发和建立一些针对性更强、具有行业特色、可操作性强、结构也较简明、实施成本相对较低的系统,为广大中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服务。
4.加强国际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 答辩失权 权利保护
一、答辩失权制度的概述
答辩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有独立价值的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一样,是民事诉答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诉答程序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今天,有必要在诉答程序中确立答辩失权制度。
答辩失权制度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中的被告人、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以法定的方式答辩,那么就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失权制度。
国外的实践表明,答辩失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第一,答辩失权制度更能体现诉讼权利平等、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通过状副本的送达,被告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可以有效做好应诉准备。而答辩失权制度要求被告必须在法定答辩期间对原告的进行答辩,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及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等,这就使原告能及时了解被告答辩的内容,便于原告在庭审前对被告的防御作相应的准备,正体现出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第二,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的价值之一,其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答辩失权制度要求被告必须在庭审前的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答辩状,否则将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这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中搞突袭,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三,答辩失权制度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仅是实体法上的基本原则,而且也应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当事人逾期提出答辩意见,或许是因为存在客观的正当理由而不能提出,但更可能是出于实施“诉讼突袭”之故意,这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是相悖的。而答辩失权制度要求,在被告明知攻击、防御方法确实存在且能够适时提出而故意不提出时,应当将这种不作为视为是对攻击、防御方法提出权的放弃,并因此产生失权的效力,这也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民事答辩制度方面的规定及其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的是随时答辩主义。该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类似的第150条规定在上诉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相应的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第180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从上面对答辩失权制度规定的简单介绍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被告不答辩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没有什么影响,也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种缺陷造成了实践中的种种弊端。
司法实践中,由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对原告实行诉讼突袭,造成了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同时,由于被告可以随意不提交答辩状,常常造成法官无法在庭前归纳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而降低了庭审的效率,导致诉讼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暴露出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
关于具体该如何构建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就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阐述,首先是关于答辩失权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种是确定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当法定的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届满后,被告就丧失答辩权,其特点是将提出答辩状的法定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一般说来,英美法系审判方式大多采用这种办法。另一种做法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即确定当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在第一次期日时要求被告到庭并提出答辩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即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
在笔者看来,我国答辩失权制度不论采用哪种模式,我们应清醒的认识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虽然我国是法治国家,但立法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司法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司法技术及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建立和完善一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答辩失权制度的作用。
其次,是关于被告权利的保护问题。正如法彦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我们不仅要强调答辩失权,也应强调对被告合法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建立有限的律师强制制度。因为答辩失权制度中的高技巧性与高风险性是非律师人所能理解的,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下,实行答辩失权制度必然会导致新的司法不公;而我国民事诉讼中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都没有律师,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同时应同时建立有限的律师强制制度。第二,赋予被告特殊情况下的请求说明权。当原告提交的状在事实描述方面过于抽象、模棱两可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被告的申请要求原告就的事实作出更加明确的陈述,并相应延长被告的答辩期限。这样既能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将迫使原告审慎地提出自己的诉状,否则,造成的诉讼迟延的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三,规定答辩失权的例外情形。在构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基于被告的利益及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强制答辩的例外。因例外情形致使被告或被上诉人超过法定的答辩期间未进行答辩,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答辩。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答辩失权制度才是科学、有效的,才符合公正理念,并能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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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审议法规草案是其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打造良法、实现善治的关键程序。如何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不仅考验着地方人大的政治智慧和担当,也考验着执法者的水平和能力。
其实,对于审议,地方人大并不陌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人大一项经常性、普遍性的监督方式,广泛运用于人大工作监督实践之中。但是,审议法规草案虽然同属“审议”之列,但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的“审议”相比,要求更高,规范更严。从相同的方面看,两者都是对被审议的议题发表看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不同的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重在“审”,即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针对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其相关工作和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和态度。而审议法规草案,重点在“议”。即在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提出建议意见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反复讨论、争辩、交锋、博弈。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只要真实、全面、准确、鲜明地反映出席、列席人员的意见即可。而审议法规草案的“审议”,显然不能马虎随意,必须慎重对待,对法规草案中的每一款、每一个条文,都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沟通,达到比较一致的意见,为最后表决提供基础。
因此,对于设区的市的人大来说,审议法规草案是一项全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也是打造良法的前提和基础,要充分认识法规审议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审议的原则方法,要在总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法规草案的审议机制。要建立议前法律学习制度。在法规案审议之前,举办专题讲座,请专家学者介绍法规案所规范事项当前的国内外情况,以及涉及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等,为审议法规提供保障和支持;要落实审议意见发言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范,既保护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自由权,同时约束一些组成人员漫无边际、漫不经心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审议意见时,要提得准、提得实,提到“点子”上,不讲套话、空话,审议应当着重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协调性方面的把关,不拘泥于表述技巧和文字性争论;要建立分组审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每一个组成人员有发言机会、有时间发言,特别是对涉及部门职责、体制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涉及行政许可、强制和处罚等实体问题时,要求分M审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言,努力使个别意见变成一致意见,或者否决该个别意见;要建立审议重点发言人制度。针对每个议题,事先确定3~5人在集中审议时就立法关键问题作解释性、说明性发言,以便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要探索法规审议辩论制度,对分歧大、牵涉广、影响深的问题,组织辩论,进行深入的探讨,让不同意见充分表达。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召开分组联组会议,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报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权力是一种支配力,也会带来很多“有利”的结果和延伸效果。如果权力不受控制,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随心所欲,这就是任性的权力。那么,如何才能让权力无法任性和不任性呢?
权力有“天”。权力是第二位的,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产生权力的根据,这个根据就是权力的“天”。这个“天”就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一切权力产生的根据。所以,权力不能无法无天,不能无根无据。没有根据的权力,就是法外之权、法上之权,就是任性而生的权力。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用权,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没有法这个“天”,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权力有界。权力是有边界的,这是所有公权力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没有边界的权力,或者可以随意超越边界的权力,就是任性的权力,也是无法控制的权力。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尤其需要解决好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问题,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问题。如果不解决好这些界限,公权力就会越界侵权,干扰市场和社会的规律,甚至侵犯私权力。本届政府大力改革,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等,都是在致力于界定公权力的边界。让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及其公权力应当定位清晰,坚守边界。
权力有笼。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法治的理念,也是法治的需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来为民服务,也可以用来任性胡为。为了让权力始终保持其服务的功能,防止其任性的可能,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的笼子控制权力、规范权力。
权力有监。所谓权力有监,是指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制约和监督。权力有任性的“天性”,如果不受监督,就会任性滥用。就监督权力而言,监督的强度和密度至关重要。形同虚设的监督就像“纸老虎”一样没用。大权力小监督、强权力弱监督、高权力低监督,或者相反,都是无效的,或者是不科学的。合理的监督强度和密度,就是平衡好权力与监督力的关系。强权力就应当有强监督,大权力就应当有大监督,高权力就应当有高监督。总之,让监督力与公权力保持平衡,使监督力可能监督能够监督有效监督,是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的适度监督,监督才能真正有效,而不至于让监督演变成弱、小、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