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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司利润 影响 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概念
1. 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b.持有至到期投资;
c.贷款和应收款项;
d.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准则中明确写出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满足下列之一) :
a.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b.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c.属于衍生工具,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此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新准则”) 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旧准则”) 中, 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 具体的规定参见下表 :
三、新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公司利润影响存在的问题分析
1.交易性金融资产确定具有主观性。由上文给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概念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以看出在金融资产的初始确定上带有一定的主观。购入的金融工具划分为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由企业自行判断。而证券市场的波动、企业经营计划的变动使得企业在购入金融资产的时候难以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持有并出售赚取差价或是其他。
2.公允价值计量的困难。新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持有期间以及处置时都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有待成熟,此外,政府对市场及资源价格的干预还较为普遍,均会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此在实践中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只存在理论层次和可操作性上缺陷和困难
3.期末纳税处理的复杂。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期末时应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其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于期末转入“本年利润”,构成企业利润表的组成部分。但在税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增加或减少,虽然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但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将其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期末的税务处理也增加了会计复杂程度。
关键词: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参与利益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10-0112-08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体现了风险分散与收益共享原则,但它在惠及更多利益群体的同时,也弱化了利益群体的责任意识。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2007年的次贷危机爆发之后,IASB与FASB敏锐地抓住了“公允价值”与“终止确认”这两个基本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提高准则质量并应对外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责难。公允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但是,对“终止确认”不仅准则制定机构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且也未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科学且标准化的终止确认规范,必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竖起科学的“会计防护墙”,提高发起人资产风险管理意识,从源头上解决次贷危机的“土壤”。为此,本文选择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深入研究。
二、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及其后果
(一)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等之类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的过程”。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但对于退出财务报表的终止确认却缺乏注意。因此,在概念框架层面就存在学者们关注的“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与终止确认标准的非对称性”。实际上,这种非对称性不仅体现在资产上,其他会计要素也同样存在。
由于在概念框架层面上一直没有解决终止确认标准,其指引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功能就无法发挥,具体会计准则在遇到终止确认问题时只好分别提出一些具体的终止确认方法,从而导致准则与准则之间的内在不一致,降低了信息可比性,也降低了会计准则的严肃性。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FASB与IASB都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效果都不甚理想。
(二)FASB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及效果分析
1 FASB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参与利益”为核心的终止确认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后,FASB一直到1983年才出台了SFAS No.77《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的报告》,来规范会计主体应收账款转移终止确认的时点选择和具体会计处理。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FASB又陆续出台了SFAS 125、SFAS 140、SFAS 153与SFAS 166等规范发起人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在这些准则中,FASB立足于资产定义,结合业务特点,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判断标准。SFAS No.125以会计主体对应收账款控制权是否丧失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标准,但仅能对应收账款的整体终止确认,不符合金融资产可分割的现实。40号改进了125号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它实际上是把资产定义的“控制权”与“资产证券业务安排中标的资产池的可分割性”相结合,允许对金融资产转移中符合条件的某部分资产终止确认,其它部分则仍然保留在发起人账上。
该方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发起人经常通过巧妙的交易设计,将事实上不能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设计为符合会计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为此,证券分析师在对这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一般会将这些已经表外处理的金融资产重新纳入表内。因此,FASB在166号准则中又提出了非常严格的“参与利益”(Partidpating interests),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第二道门槛。如果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发起人可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几部分)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否则,只有当全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整组的转移满足了终止确认条件,才能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1)转移的金融资产的某部分(或几部分)以及发起人继续持有的任何部分,都必须是参与利益;(2)参与利益的转移必须满足发起人放弃控制权的条件。其中,参与利益是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它满足:(1)每一个参与利益持有者按照相同的优先权按比例享有(针对该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权利;(2)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没有任何的追索权,任何参与利益都不是其他参与利益的从属利益(subordination);(3)不能赋予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享有比其他参与利益持有者更早的收到现金的权利,金融资产的所有现金流入都应该按比例在所有的参与利益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4)没有任何一方有权对整个金融资产进行担保或交易。
2 执行困难与效果分析
(1)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之后,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所进行的研究结论表明,它的执行效果不佳。
其一,通常情况下,发起人会保留证券化资产的部分利益,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但是,准则允许发起人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某一部分,甚至是某一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也就是说,发起人仍然可能终止确认后续涉入的金融资产。但是,准则并没有提供指南说明发起人涉入的程度大小与销售会计处理的关系。Patrieia M.Dechow、Linda A.Myers、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指出,实务中,几乎所有公司都经常能在保留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构建交易,符合140号销售会计规定。
其二,账面价值分解过程的可靠性依赖于公允价值的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估计过程的主观性赋予了发起人高估留存资产公允价值的机会,从而低估已售资产账面价值并高估已售资产销售利得。Shakespeare(2004)对1997-1999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管理当局确实通过操纵留存利益(Retained interests)的公允价值估计进行盈余管理,满足分析师的盈余预测。Karaoglu(2005)对1997年至2000年的银行证券化数据进行检验,发现银行利用证券化交易实现利得,以满
足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要求和会计盈余管理要求。Dechow et al.(2005)检验了收益表报告的证券化交易销售利得、资产负债表报告的留存利益、根据SFAS 140号准则在附注中披露的不利变化信息,作者认为,发起人为了实现盈余管理目标,确实操纵了用于估计留存利益公允价值所采用的假设。除了操纵证券化交易利得与损失,Patricia M.Dechow、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发现管理当局还通过操纵证券化交易的时间选择,取得会计利益。
其三,隐性追索权对发起人终止确认决策判断的影响。采取隐性追索权是为了避免发起人在选择销售处理会计政策时违背会计准则。在缺乏合约规定的显性追索权的情况下,发起人非常有可能采取隐性追索权,自愿为已经转移出去的资产提供信用担保,以维持其良好的市场声誉。如果存在隐性追索权,将影响销售处理转移资产的合理性,并影响到转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在销售处理部分与留存部分之间分摊的准确性,从而影响销售利得计量的准确性。Gorton and Souleles(2005)的理论和证据支持了隐性追索权的存在事实,尤其是发起人和SPE重复博弈时。Flora F.Niu and Gordon D.Richardson(2006)采用1997-2003年进行证券化业务并且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用终止确认方式处理转移资产时:(1)证券化引起的表外项目(简称OBS)风险与发起人权益系统风险是正相关的;(2)OBS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负债的风险是无差异的;(3)OBS价值越高,公司证券化利益与股票报酬的相关性就越低。作者由此认为,市场认为发起人不应该按照销售方式处理转移资产,并由此推定发起人可能确实存在隐性追索权。
(2)参与利益
FASB2009年提出的“参与利益”,是更严格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由于执行时间短,本文无法观察其执行效果,但如果将出台时机与“刻薄”的终止确认条件相结合却非常有意思。次贷危机后,FASB遭受了多方的质疑、批判,虽然SFAS 140没有如SFAS 157那样遭受了直接的攻击,但是:①SFAS 140的计量属性主要是处于舆论焦点的“公允价值”;②根据SFAS 140,实证研究已经发现,大量从事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对转移资产进行终止确认,而信息使用者将这些交易视为担保融资;③销售会计处理方法相对担保融资,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更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此,FASB有动力、也有压力采取严格措施尽可能减少发起人终止确认转移资产的机会。那么,在压力和动力面前,FASB的决定是否合理?
例如,假设发起人ABC公司将预计三年分期等额到期的资产池1000万美元转移给不需要纳入发起人AB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某特殊目的实体,特殊目的实体以这些标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了甲乙丙三种债券。合约规定,资产池最早的40%现金流入首先用于偿还甲债券的本息,之后的40%现金流入再用于偿还乙债券的本息,最终流人的20%用于偿还丙债券的本息。发起人ABC公司持有了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的全部丙债券。据此安排,根据准则,这三种债券都不是“参与利益”,则在转移资产池当天,ABC公司也就不能终止确认。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根据资产池现金流入实际情况发现,甲乙两种债券的本息顺利偿还完毕。如果此时不能对资产池的80%终止确认,显然不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由此看来,准则缺乏对资产转移的后续期间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是不完善的。
(三)IASC/IASB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的研究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IASCaASB于1998年、2000年、2004年等几次修改了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先后提出“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后续涉入法”。“风险与报酬转移法”起源于收入会计准则。但为什么后来又改为“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又有哪些缺陷呢?
1 “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批判
(1)“风险与报酬转移观”与资产的定义不相一致
FASB7份概念公告的顺序是有内在逻辑依据的,要素的定义应该有助于指导确认和计量。资产的本质是“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由此,“控制”应该体现在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中。如果采用其他标准判断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则除非这种标准更易操作,并且不会违背“控制”的含义。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金融资产,是可以分割成多个单位的,主体可以放弃其中某些单位的控制,而保留对另一些单位的控制,所以主体对这些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不适合“全部转移或实质性几乎全部转移”的判断。
(2)“风险和报酬转移观”操作难度大
该方法需要识别、计量和全面权衡一项金融资产的众多不同风险和报酬,各不相同的风险和报酬的数量,因定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是否可以识别每一项风险和报酬,是否每一项已经识别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放弃;是否风险和报酬应该进行某种方式的对应,然后为了估值而进行组合;作为整体的资产如果能够识别、计量其全部或主要的风险和报酬,那么能否准确地将这些风险和报酬分摊至分割了的资产各组成部分中?这些问题都是准则制定机构不明确界定的,但都对“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正确应用至关重要。
(3)风险与报酬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将高度依赖于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
在交易安排中,获取资产的顺序,不应该影响到主体对资产的控制权的取得或放弃,因此也不应该影响到主体确认或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则受到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的影响。例如,主体A最初获得了一个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项未分割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转移观,它将把这项从属利益确认为一个单项资产。另一种情况,如果主体B最初获得一组与主体A参与的金融资产组合一样的金融资产组合,然后出售组合中主要利益而且继续持有与主体A持有的未分割利益相同的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法,主体B可能被认为保留了整个组合实质上的所有风险,因此保留确认全部资产并确认相应的负债,而主体A报告的财务状况则大不相同,但是主体A在两种交易安排中都是持有一项从属利益。
2 “后续涉入法”的思路
2004年,IASB了二次修订的IAS 39,提出了“后续涉入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后续涉人法是对发起人在金融资产转移之后,通过某种方式一定程度地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的会计规范。它保留了风险和报酬以及控制这几个主要概念,但明确指出:对于所有终止确认的交易,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评价要比对控制的转移的评价更加重要。
具体而言,不管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转移,都需要根据两个层次进行依次判断是否可以终止确认。在第一个层次上,首先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如果主体转让了一项金融资产,主体应该判断其是否转让了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是,则终止确认,否则,不能
对资产终止确认。如果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进入第二层次,采用“控制权法”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如果主体保留了控制,则主体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否则,主体应该终止确认。
可以看出,只有在第二层次的情况下,主体才需要考虑到“后续涉入法”,第一层次下只需要应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作为终止确认标准。
3 “后续涉入法”的批判
本文认为,后续涉入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后续涉入法仍然侧重于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在确定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时,IASB仅简单的规定,主体应该通过比较转让前后,因被转让资产净现金流入的金额和时间安排的变化而承受的风险,以评价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然而,对于上文提出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操作难题,IASB避而不谈。
第二,IASB的后续涉入法在概念上存在着某些前后逻辑的混乱。IASB认为,只有当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应该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并且只有当主体保留了控制时,主体才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呢?本文认为,任何资产,必有其风险和相应的报酬,主体不可能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否则,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风险和报酬到哪里去了?
主体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是指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既然主体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又怎能再通过判断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以确定主体对被转让资产后续涉入的程度呢?
第三,不论后续涉入的程度大小,一律需要确认后续涉入的财务影响,这与财务会计的惯例存在冲突。《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确立了处理不确定性事项的原则,会计主体并不需要对所有的或有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只有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才需要在财务报表内确认预计负债。那么,发起人在转移金融资产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后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例如通过担保方式,并不意味着发起人很可能需要履行偿付义务。确认这类负债,与《或有事项》准则存在不一致。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研究的启动和思考
2005年4月,IASB与FASB初步打算对IAS 39和SFAS 140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趋同研究,但是进展非常缓慢。鉴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IASB与FASB在2009年加速了对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研究:(1)终止确认标准太复杂、且难以操作;(2)有些标准的解释不够清楚,只能依赖于同样不成熟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3)在金融危机面前,G20等组织或个人对IASB与FASB在危机中的作用提出了尖锐批评和期望。同年3月,IASB了《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
(一)IASB《终止确认》ED的简要内容
在这份针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ED中,IASB提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下,主体应该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金融资产组的一部分进行终止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取得的新资产或承担的新负债:(1)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合约权利已经到期;(2)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没有持续涉入该资产;或者(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对该资产保留了持续涉入,但是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为了自身利益而再次转移该资产。
这三个条件的执行前提是资产可以划分为两个或以上的组成部分,并且它们单独具有可辨别的现金流,或者拥有整个资产或资产组现金流的合理份额。如果不能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则当主体转移的是整体金融资产时,终止确认条件为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后面两条。
(二)IASB《终止确认》ED的评价
认真对比ED的观点与IAS 39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以下三方面保留了IAS 39的规定:(1)在报告主体层面上分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因此,如果报告主体是一个集团,则主体应该首先根据合并报表会计准则(包括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规范)将所有的附属子公司合并,然后再分析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2)关于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对被转移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而不是金融资产整体评估是否符合终止确认,规定是一致的;(3)都应用了“控制”作为终止确认测试条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IAS 39与ED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
总体上,ED的观点有所突破,但也有缺憾。
1 立足于资产定义,从资产的接受者分析终止确认,直接明了
相对于IAS 39,ED更加通俗易懂,不需要评估主体保留风险和报酬的程度。ED将“是否控制了经济利益或是否需要继续流出经济利益”作为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放弃了“风险与报酬转移观”。这表明IASB已经放弃了绕开资产定义探讨终止确认的做法,回到了从要素定义分析终止确认这一基本逻辑思路,这遵循了概念框架“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精髓,贯彻了“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定义―确认与计量”的承前启后关系。也体现了会计的对称性原则,基于相同的逻辑思维分析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
如同硬币的两面,一个主体的初始确认就是另一主体的终止确认,反之亦然。理论上,由于一项资产不能由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同时拥有控制权,转移方判断是否放弃了资产的控制权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了资产的控制权,应该取得相同的结果。但由于交易已经发生,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资产的控制权可能更加直接明了。为此,ED提出的一个条件是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再次转移金融资产给独立的第三方。“处置权”是“控制权”的最主要条件,享有处置权也就表明拥有了控制权。与后续涉入法相比,该ED提出的终止确认标准将重点置于“控制”,更易理解。
2 终止确认条件“转入方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分析
如何判断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资产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呢?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转入方要有能力获取资产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二,该资产的市场状况是活跃还是非活跃;第三,经济约束,如果转入方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时需要承担损失,可能会导致转入方不具有实际能力进行这种转移。例如,转出方持有的看跌期权或对资产的担保,可能限制转入方处置资产的能力,除非转入方基于活跃市场状况能够轻易获取替代资产。因为转入方处置资产之后,转出方一旦要求真正交割,转入方需要有活跃市场获取替代资产以满割需求。
可以看出,这是一条非常严格的终止确认条件。例如,在资产转移用于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发起人通过为转入方提供信用增级,享有了该资产的一部分现金流(例如,应收账款资产池的利息收入的10%),则转入方将不能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受转出方影响的前提下,将该资产再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严格条件下,即使转移方仅仅是保留了一些风险与
报酬,仍然可能需要继续对整个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进行确认。这与后续涉入法不同,后者只是确认后续涉入的部分。
但是,这种终止确认条件与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与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终止确认规范也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通过处置资产,是享有资产控制权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必要途径。例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市场活跃程度不高,或者是生产依赖性,不应该也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这并不影响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享有控制权的事实,不影响其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因此,IASB采用转入方是否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给第三方作为终止确认的重要条件,理由并不充分。通常情况下,是由于金融资产转移方后续涉入金融资产,从而保留了一部分风险或报酬,影响了转入方处置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IASB担心,如果不采用ED的这种终止确认观点,则很可能只好继续采用IAS 39的风险与报酬评估方法,无法摆脱风险与报酬评估法存在的重大理论缺陷与操作难题。但是,因为一种方法不合理而采用另一种理论上也不合理的方法,是一种“试错法”准则制定思维,它在限制转移方构造条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同时,也可能将一些应该终止确认的资产排除在终止确认之外,“矫枉过正”可能抑制了发起人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热情。
3 公允价值计量的完善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基础
ED将能否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作为主体能否对金融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或某个组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ED却缺乏相应的指南规范现金流量在资产或资产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分配。而这个问题,不仅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而且也由于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缺乏合理的指南更有可能导致主观臆断。同样,如果不能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那么能否可靠取得该资产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理由是:根据公允价值估计的三个层级,采用第一或第二层级估计公允价值,则比较容易辨认现金流量,但如果采用第三层级估计,则很难根据现有准则可靠估计现金流量。因此,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完善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估计,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前提。
4 终止确认会计规范应该将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吗
佩顿与利特尔顿共同提出的“内在协调、联系紧密、逻辑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制定指导思想以及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作用,共同决定了终止确认原则在概念层次上应该一致性地应用于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包括金融与非金融资产、负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至所有的资产与负债,终止确认应该毫无差异。概念公告在指导具体会计准则时,有必要针对具体准则、具体的资产或负债、具体的交易或事项,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把握细分程度,这应该由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处理对象的性质共同决定。虽然准则制定机构无法从规范理论上证明为什么要区别对待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但两者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差异,已经使得准则制定机构长期以来接受区别对待的做法。例如,FASB在制定125号和140号准则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否应用于所有资产时曾指出:“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础概念能够通过类推分析,应用于非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会计结果将与现行准则和实务要求的做法大不相同。然而,委员会认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具有显著差异的特征。……如果试图将本准则和140号准则扩展到非金融资产转移,将过分延迟金融资产会计问题的解决,因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产生重大的未解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现在尚不是改变非金融资产会计实务的时候。”而会计信息的经验研究,也经常以金融与非金融单位存在的系统性差异为由,将其区别对待。这也从信息结果角度佐证了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区别对待金融与非金融资产是具有合理性的。
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该ED单纯研究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而不包括非金融资产。然而具体准则层面上的区分,并不否认它们需要建立在共同的概念基础上。从概念框架层面上深入开展终止确认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是理论前提。
一、 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一)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概念
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银行金融资产不具有赢利性,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银行信贷资产为例,是指贷款利息、本金不能按时回收的状况。资产优良与否是以资产收益水平为标准来衡量的,即贷款本息的回收程度,包括当期本息回收率与根据现有资产状况和现实条件预测的未来本息的回收率。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实质上是银行的经营成本。
(二)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分类
我国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分类包括:
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即预期的偿还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到期的利息和本金的贷款,将蒙受损失的贷款;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是因贷款人的担保品价值贬值,贷款的担保受到威胁,贷款损失可能性增加的贷款。因此,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和受不良担保品影响的贷款。
二、国内外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情况
(一)国外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一些发达国家成功地处置了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最具代表性的处置方式有以下几种:
美国模式。美国政府为了解决银行不良金融资产问题,美国联邦委员会推行金融缓和政策,改善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增强了处置能力。美国处置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机构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重组信托公司(RTC),它们直接介入处理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以公共资金直接购买不良资产;采取 “好银行 ― 坏银行” 模式,从这两类银行的金融资产质量为起点,采取不同的金融资产重组的方式;或发行以单个房地产为担保的债券;动用损失准备金冲销损失贷款等等。
美国银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原则:确保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处置原则;确保银行金融资产净现值最大;为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通过招标吸引民间机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韩国模式。韩国政府设立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协助金融监督委员会处理银行不良金融资产。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于政府对金融系统的资金援助,及出售银行股权获得的资金。对盈利不好的借款企业进行重组,促使一部分国企民营化,并向国外投资者出售企业股权,吸引外资、获得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增强企业偿贷能力。重组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强化监控、诉讼、拍卖、向投资者捆绑式出售、发行资产证券化、国际招标等方式收回不良资产;建立对不良贷款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国内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债权、产权市场。因此,我国设立专门机构接受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再由专门机构处置比较有利。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方法:
出售转让。专门处置机构在取得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后,向社会投资者通过拍卖、招标协商方式将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可以快速减少不良金融资产,实现资金的回收,增强处置能力。
债权证券化。“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专门处理机构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收入为担保,对社会大众公开发行不同的组合的债券,把债权转化为证券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
债转股。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不良债权,并转换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股权,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实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类型主要包括债务更新、折扣变现、资产置换等。处置程序:在专门机构获得法院批准后,获得国有企业托管人资格;接管机构制订托管-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实施,重整国企企业资产与业务,重整结束后,可寻求优势企业兼并或新投资者收购,从而使企业重新进入良性循环。
三、我国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
我国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赋予银行依靠市场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功能和能力,提供处置的政策保障。加快培育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参与处置。要建立和发展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市场。
(一)不良贷款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创新模式
分散处置模式。这种处置模式是一种分散处理模式 ,指由银行自己解决不良金融资产。这是在银行内部设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部门,或设立独立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并配备具有处置和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专业人员。
集中处置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协商的价格和剥离准则,将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剥离出来 ,统一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这样比较彻底,使银行的不受不良金融资产拖累。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对不良金融资产拍卖处置,以收回资金。
(二)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来处理不良金融资产
利用金融工具解决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由于金融工具实现了收益权与所有权的分开可以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同时,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对债务人进行监督。“金融工具的优点是可以借用利率市场、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交易信息,通过金融复制的办法,使得不良资产能够与其他市场实现无套利衔接。这就解决了不良资产的合理制定价的关键问题,确保了国有资产不会流失”。目前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主要是:实物期权形式。
(三)推进处置技术创新,提升不良金融资产价值
信托方式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将原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提升不良资产市场价值,使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信托与分层。信托是指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然后,通过信托公司发行证券;分层是指在信托利益中按照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级别的受益凭证,如优先级、次级等,而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受益层次。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经营转型;发展策略和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10-0179-0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步伐逐渐加快,粗放的资本经营方式会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之路越走越窄。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财富的积累,人们的金融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多元化。若要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银行就必须思考如何调整经营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从高资本占用型业务向低资本占用型业务转变,从传统融资中介向全能型金融服务中介转变,改变存贷利差收入占比偏重的局面,形成资本节约型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盈利增长格局。
一、金融资产服务概念提出的背景及其发展意义
由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得更加严格,并已悄然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在风险管理要求提高、资本约束力度加大的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保持既快又稳健的发展?在2011年底工行改革发展研讨会上,工行董事长姜建清率先提出了“金融资产服务”这一新的概念,及时指明了发展的方向与路径。
(一)金融资产服务的概念
金融资产服务目前在监管部门和国内外同业中还没有明确和一致的表述。现在比较统一的认识为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以客户资产为载体的金融服务,是以实现客户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并在这个核心下围绕着客户金融资产所派生的多种金融专业性的服务业务。对于银行来说是一项不占用经济资本或资本占用较低,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承担主要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综合性业务。对于客户来说,它改变了客户金融习惯,不再将银行当作是简单的资金结算、融资借贷的机构,客户可以向银行咨询、获得专业的指导、委托银行管理自己的资产等,是一类符合国内金融改革方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业务。
1 金融资产服务的性质。按服务内容来划分,金融资产服务可以分为狭义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和广义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狭义金融资产服务是指为满足客户金融资产保管、保值、增值为目的,以托管、咨询、为代表的金融服务。如资产管理、销售、代客交易、委托管理等业务。广义金融资产服务,除了狭义金融资产服务包括的所有服务内容外,还包括传统的咨询类业务和基础类业务,如顾问服务、银团安排及资产证券化、证券经纪、承销发行、现金管理等,主要体现的是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2 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与传统业务差异。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是银行利益与客户资产保值增值密切捆绑的业务,收入取决于客户资产的存在。当银行开始将自身金融资产管理能力服务于客户时,银行的经营模式会发生根本的转变,包括盈利模式、客户关系、风险管理等各方面都会与传统模式有着显著的不同。
(1)盈利模式的转变: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银行不再承担金融资产的自身风险,也不需为客户资产支付利息,银行收入也由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转变到以资产规模为基数收取的费用或报酬。
(2)客户关系的转变:在金融资产服务模式下,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成为银行与客户的主要关系,债务债券关系也仅是客户进行金融资产交易时持有货币期间的派生关系。
(3)风险管理的转变:在这种服务模式下,银行风险管理将由管理金融资产的风险转变为管理声誉风险、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发展“金融资产服务”的重要意义
发展金融资产服务,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转型的理性选择,而且是适应潜在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大力发展受托金融资产服务的基础上,为国内大型企业和机构客户以及富裕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全面满足客户多方位、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是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拓展的基本目标。
1 发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是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首先,在融资方式上,客户筹资渠道越来越广,由向银行间接融资,转变为充分利用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并且,所利用的市场范围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从利用国内货币、资本和保险等市场筹集资源,转变为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行全球筹资和融资,尤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从市场发展来看,金融业三大市场的持续发展催生了更多的金融资产新形态,对银行提出更高的金融资产服务需求。从全球情况来看,根据花旗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6月末,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金融资产规模达57万亿美元,而金融资产总量超过120万亿美元;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近10年来,股票、债券和基金三类金融资产高速增长,从2001年的0.8万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6万亿美元,增速超过7倍。
再次,客户可投资的金融资产呈现多样化趋势,客户资产构成催生了金融资产服务的需求。现在,公司通过投融资活动,除基础性金融资产外,派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如票据、保单、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等。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也可以使用这些金融工具,他们又往往兼具公、私两方面的双重需求,对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有着潜在的需求。
2 发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是实现银行经营转型战略的需要。在最近两次的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中,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即放开了存款利率。而目前银行业不仅已经面临着利率市场化,也面临着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要求银行逐步向资本节约型方向转变。在过去的几年中,商业银行一直积极推进以降低资本占用业务为主导的转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非息收入占比明显上升。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银行的发展对资产规模还存在着较大的依赖,制约发展的约束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因此,在银行经营转型发展这样一个攻坚节点上,“金融资产服务”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发展与资本约束这一棘手的问题。
3 发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是银行走向国际化的需要。在国际市场上,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环境与国内截然不同:一是国际上主要的金融市场国家融资结构已经实现多元化,银行信贷已经不再占有绝对主导地位;二是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改革。国有银行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就必须推出新的能与国际接轨的业务,否则难以获得竞争优势。而“金融资产服务”概念的提出,正是明确指出了银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关键所在。目前,国际性大银行已经成为全球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2010年全球按照业务规模排名前15位的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中,商业银行或者银行集团控股、全资的资产管理机构有7个,资产管理规模占前15大资产管理机构的35%。做大资产服务业务是国有银行增强自身国际竞争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展现状
(一)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2011年末,某商业银行托管资产3万多亿元,管理资产1万多亿元,约占表内总资产的比重为29%。该银行金融资产服务相关收入接近200亿元,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2%。但随着其不断加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发展力度,业务规模稳步上升。下图为截至2013年3月末,主要11类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规模分布情况:
截至2013年3月末,该银行主要机构的资产管理、信托计划、PE基金主理银行、金融业务、债券承销、养老金受托管理、资产托管、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销售及私募股权(PE)基金管理这11类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中,资产托管占比达57%、资产管理占比15%、销售11%、债券承销9%、委托贷款占比7%。比2011年增加3万多亿元,增幅4.51%。同时,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余额增量和增幅分别高于表内贷款。
(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当前该项业务已经进入发展通道,但由于在发展之初,很多业务缺乏规范性的管理或者办法作指引,目前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观念落后,风险认识不足。在业务开展上仍然深受传统存贷业务经营理念的束缚。在基层的经营中,存贷经营理念已经影响到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在投资方面,把理财的投资需求当作行内贷款的补充工具,信贷规模紧的时候做理财,信贷宽松的时候放贷款;好的项目放贷款,贷款解决不了的做理财;并对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蕴含风险的复杂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银行只是存在着操作风险,而轻视其他风险,特别是声誉风险给银行带来的严重影响。
二是管理基础薄弱,机制不配套。没有建立能够协调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和传统业务协调发展的管理架构和考核体系,且各业务条线各自为战。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涉及产品研发、销售、投后管理等多个部门,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与传统业务问的考核,对业务板块之间的关联贡献考虑不足,这会导致各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从本业务考核出发,大多部门都基于本部门、本专业角度分散化设计产品和服务,不利于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整体发展。
三是投后管理亟待完善。对于存续期的业务,缺乏明确规范的投后管理规定,如对融资方如何管理、哪个部门负责监测分析、哪个部门负责风险处置、对潜在风险业务如何退出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管理规定。同时,对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缺乏统一的档案管理要求。
四是缺乏相应的业务人才。金融资产服务内涵丰富、业务种类繁多、操作复杂,有些业务涉及各种行业的专业知识,如私人银行业务对理财师的要求远不仅仅只有银行知识。当前商业银行刚刚涉入此项业务领域,急需培养相应的人才,以促进业务的发展。
(三)中外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比较
目前,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 在服务的内容上,国际商业银行主要体现在服务个性化、差异化、人性化。金融资产服务的主体内容在于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与客户资产有关的服务。以个人财富管理业务为例,无论是纽约梅隆银行还是加拿大皇家银行,其个人财富管理业务都着重于根据客户需求、风险偏好、资产特征等信息,提供相对应的“规划”、“方案”服务,金融产品往往只是金融资产服务的载体,其业务主旨除了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外,也着眼于为客户提供其他便捷增值服务,这些服务甚至与客户资产没有直接关联,目的是培育更紧密的客户关系和更大程度挖掘客户的需求。
2 发达国家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较高。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社会融资结构、利率机制等发展程度较高,相应这些银行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转变,传统存贷业务占比明显降低。以美国银行业为例,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与利息收入的比例是2:8。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美国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逐渐提高,到90年代末,该比率提高到4:6。
3 在业务上以一两项业务作为金融资产服务的核心业务。不少国际商业银行通过某一项或两项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发展,建立了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如:瑞银集团(UBS)以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著称;德意志银行、JP Mogan以资产管理业务最强;道富银行的托管业务排在全球领先位置。纽约梅隆银行以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为主,该银行作为全球最大的托管银行,以托管服务为核心,逐步拓展服务领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投资者服务及金融资产服务线。截至2011年末,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26万亿美元,托管服务利润占其税前利润的1/3。
4 具备全球服务业务运作的能力。随着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越国境的资金转移服务、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佳的收益一风险组合,已经成为客户的普遍需求,对于金融资产服务的主要客户对象——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客户、金融中介机构和政府、慈善机构等来说更是如此。国际商业银行普遍具备提供全球化的金融服务能力。
相比较来说,中外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业务拓展模式的差异。国际商业银行基本形成了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业务拓展模式,业务重点已经转移到提供满足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的狭义金融资产服务层面,金融产品创新和销售只是服务实现的载体,往往是服务带动产品销售,带动全权受托金融资产投资管理活动的开展,从而向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相比较而言,国内商业银行则是以“产品”为中心的业务拓展模式,业务拓展仍停留在金融工具研发与销售阶段,金融资产服务尚难以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更谈不上将“增值”服务或“配套”服务当作是独立收费产品/业务来运营。
二是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程度的差异。在服务内容上,国际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服务已进入深度挖掘客户潜在需求的人性化服务供给阶段,比如:向企业客户提供全面的股东服务、账户集中管理服务、公司行动服务,向个人客户提供全面的遗产和信托服务、退休规划服务、慈善捐助服务。而相应服务在国内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当前国内各行销售的产品同质化情况也较为突出,暴露出较多的低端化竞争问题。
三是在服务形式上的差异,国际商业银行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尽可能地提高服务的人性化程度,比如:纽约梅隆银行设计出独具特色的服务平台和特色工具(如流动性管理平台Liquidity DIRECTSM、专业的风险管理工具TOPx);加拿大皇家银行则在网站导航设计上极尽人性化的考虑,极大地方便客户选择服务类型和服务对象。这一点也是值得国内商业银行借鉴和学习的。
四是本土服务与全球服务业务运作模式的差异。国际商业银行普遍具备提供客户化的全球投资管理、托管代管、支付结算等服务能力,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程度还较低,全球服务的能力亟待加强。
三、构建金融资产服务体系的策略及路径
基于前面的论述,现代商业银行要做大金融资产服务,首先需要摒除银行揽储放贷的传统经营观念,借鉴国际同业成功经验,从产品创新、服务便捷等层面提升金融资产服务的人性化、个性化程度,通过提高客户的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促进银行自身的发展。
(一)立足于经营转型,提高战略认识,建立金融资产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1 转变经营理念,突破传统业务经营思想的束缚。发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就必须让银行的管理干部树立起发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经营理念,跳出银行揽储放贷的传统业务观念,从培训、考核人手,逐步建立起金融资产服务体系。
2 建立金融资产服务的业务管理体系。一是要建立准入体系,形成业务审批机制、授权管理机制和资产质量评估、监测和汇报机制等。二是做好前、中、后台职能部门定位,对于前台营销部门和产品部门,要明确推广过程中的尽职调查要求和售后客户管理要求。对于审查部门,要明确审查要点、收益要求和风险承担等要求。对于后台风险管理部门,要明确风险组合配置、产品创新核准、监督检查要求等。
3 积极推进金融资产服务的产品营销体系建设。金融资产服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市场的众多产品和公司、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群体,容易出现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为此,一是优化金融资产服务产品体系,普通产品标准化,高端产品个性化,以综合金融解决方案为抓手,实现对客户的各类金融服务需求的有机整合。二是优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营销流程,建立客户部门全产品营销、产品部门负责产品支持的流程式营销架构,客户需求始终由一个部门进行对接、引导、响应,内部构建服务团队和系统平台进行全方位支持。
4 建立适于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考核机制。在完善业务统计体系的基础上,理清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不同业务种类之间、与其他业务之间关联贡献关系,建立起能够促进金融资产服务与其他业务共同发展的考核机制。
5 加强IT系统建设。信息在金融资产服务中至关重要,要以服务平台化为目标,建立完备的数据仓库,打造先进的IT系统,收集丰富的商用资讯,开发强大的产品功能,以支撑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6 建立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展的高效推动机制。建立一套高效的业务推动机制也是业务拓展的模式,是一项艰巨工程,需要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产品创新等广泛领域的体制机制变革支持。首先,在人力资源配备充足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加考核权重,特别是加大核心业务的考核力度,把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考核放在与存、贷、汇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其次,加强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之间的协同考核。再次,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在考核中加入产品创新的指标,鼓励创新。
7 以客户为中心整合客户需求和信息人才资源。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客户涵盖了公司、机构、个人等广泛客户群体,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有效的整合机制。首先,在客户需求上建立客户综合贡献视图、客户合作创新视图、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资源配置视图,评估客户能力,整合客户需求。其次,在整合信息人才方面,着重打造三大体系:一是建立人才资源系统;二是建立全面研究体系;三是建立信息共享体系。
(二)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核心,建立银行金融资产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开辟银行的金融资产服务之路
一是把资产管理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来抓。随着社会金融财富管理意识的觉醒,存款已无法满足客户财富管理的需要,银行必须通过多种理财工具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这在不久的将来也将成为常态。国际性大银行的发展经验也告诉我们,资产管理业务最终将成为我国银行的基础性业务。国内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起步较晚,但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为国际性大银行的基础业务,无论资产管理机构中银行的占比还是资产管理业务在主要银行的业务规模占比,都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最终将发展成为与存贷汇并行的基础业务。
二是建立解决资产管理业务关键问题的快速通道。推动资产管理业务战略目标、发展规划等制定,从战略角度出发,协调解决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关键问题,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是增加资产管理业务资源倾斜力度,加快资产管理业务机构建设进程,通过引进和培养的方式增加人才投入,通过多种招聘增加人员配置,增加系统投入。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建设需求,在项目立项和项目开发上给予更大的资源倾斜。
四是在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同时促进关联业务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托管业务、代客交易等业务均具有较高的关联性,价值链条长,能带动多种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发展。因此,银行应该把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资产服务核心竞争力来抓,逐步建立起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核心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品牌。
(三)建立人才高地,注重业务创新,促进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
1 建立金融资产服务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金融资产服务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产品种类众多、功能结构复杂、市场信息繁杂、技术框架先进,每项业务都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人才,应按照“需求响应要快、专业知识要精、服务手段要新、产品开发要准、市场研究要深”的标准,培养选拔高级证券人才、投资及其相关业务人才、高端理财师和私人银行业务人才。
2 建立能留住人才的制度。在国内,金融资产服务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但也是各行未来竞争热点领域,更是银行经营转型的关键业务领域,在这个领域成长起来的人才,对各行今后发展该项业务起的作用必然是巨大的。若出现人才流失,那么对业务发展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发挥人才作用,建立人性化的人才培育制度。
3 建立业务创新的激励机制。金融资产服务的特点体现的就是个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客户的资产结构及不同的需求,提供既专业又能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不仅要求业务人员具备专业的金融及相关方面的知识,还要求具备不拘泥于现有的业务产品体系、勇于创新的品质,为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要使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不断推陈出新、符合市场需求,就必须在机制上下工夫:一是形成面向市场的响应机制,建立起面向各个市场的信息平台,各级业务机构及时掌握同业信息、客户需求、市场动态,随着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二是培养出具备专业知识又善于创新的业务人员,发挥人才在业务创新中的应有作用。
4 加强与金融同业的业务创新合作。与金融同业合作是发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一个特点,加强与银行同业、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GP等金融同业的合作,在促进信托计划、私募股权(PE)基金管理、养老金受托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发展的同时,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创新银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银保合作方式,开发新的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丰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促进业务发展。
5 围绕客户大额资金的流向和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金融资产服务本质上就是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而客户的金融资产也正是金融资产服务的载体,客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需求决定了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发展。为了提高客户的金融服务满意度,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产品创新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资金流向,满足客户资金的各种需求,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结算、增值、托管等不同的服务。
(四)以全球化的视野,坚持走国际化的道路,进一步提升金融资产服务的发展水平
1 借鉴国际同业的经验,大力实施国际化战略,推进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展。国际商业银行往往通过其丰富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为跨国公司、当地的企业提供服务,并且通过打造全球经营格局,不仅不会丧失境内走出国门的客户,而且也有助于商业银行营销有金融资产服务需求的境外客户,同时又延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的能力,扩充业务,增加客户,提高收入。既走出一条以金融资产服务打造国际化银行,又以银行国际化丰富金融资产服务,两者相辅相成的道路。值得银行借鉴的,如JP Mogan的资产管理业务为最强,在全球都享有盛名。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易;会计准则
一、其他综合收益体现的会计观念
综合收益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0年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其含义为: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与业主以外的会计主体所进行的交易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它包括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综合收益概念的提出,拓展了收益的内涵,它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而不仅仅是净利润。综合收益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资产负债观”,是损益满计观的体现,是对收入费用观的否定。它将除了与股东所进行的权益性质的交易之外的企业净资产的所有变动,均纳入到收益范畴里面。它不仅包括已实现收益,还包括未实现收益;既包括有现金流的净利润,也包括无现金流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潜在收益。
二、其他综合收益概念例解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型,现示例如下: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意味着企业资产的增长,但是由于其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因此将其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还应当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处置时,未实现收益得以实现,因而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化为净利润,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变动形
成的利得和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按照一体化原则,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即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单位也要按照持股比例同步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似,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得以转化为投资收益,应当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当房地产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重新计量,其账面原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贷记“存货”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累积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四)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出售了其中的较大部分,表明它违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那么,剩余部分也不能再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其账面原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其他综合收益就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里反映,但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里反映的并非都是其他综合收益,有一部分由权益易产生,不能反映真正意义上的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属于收益的范畴。
三、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在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时,进一步划分为“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我国会计准则也采纳了这一建议,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两类在利润表中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该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得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根据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将来处置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是不可转回投资收益的,那么投资方因此而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也不可转回投资收益。
(二)以后会计期间允许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项目包括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等。
四、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建议
(一)尽快树立综合收益观念。不可否认,其他综合收益的信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利润指标,但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单独披露时间相对较短,还没被我国财务报表使用者普遍接受。大多数企业尚未将其他综合收益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投资者仍以净利润为主要决策依据,很少采用其他综合收益相关信息。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综合收益理念,以进一步发挥其在考核与评价中的作用,使全面收益观尽快地被企业和财务报表使用者所接受。
(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重分类为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例如,现行准则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列为可重分类进入当期损益,为企业提供了虚增利润的机会。。因此,可以考虑将该项全部列入可重分类进损益改为部分进入当期损益。例如,建议将该项目再细分为两类: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计入不能重分类至损益项目,而以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价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可以重分类进当期损益。
(三)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会计科目。我国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企业在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无疑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财务决策。但是由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比较宽泛,除明确为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外,不容易把握,因此建议企业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以便把其他综合收益与权益易形成的资本公积隔离开来,避免继续出现两者之间的混淆,从而正确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