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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县级国资 监督管理
近年来,国家对地级市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对县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还在摸索之中。笔者就我县国资监管现状,对如何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制,完善县级国资监督管理职能作一探讨。
一、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目前,县国资局按职能监管的对象为全县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局行资股监管的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县直相关单位的“非转经”资产。由于近年来我县国有企业日益减少,县域经济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种种原因,本应纳入县国资局监管范围的,如县商务局管理的商贸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等县级国有企业而未纳入国资局监管。所以,县国资局的现状是:人多事少。县财政局行资股因人手不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又力不从心,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虚报、瞒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我们考察学习的外地经验看,县国资局和县财政局行资股都在县财政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我县应借鉴秭归县、大冶市等地的国资管理经验,将国资局和行资股合署办公,以形成对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合力。即使将来县编办批准同意成立县行资管理局,也可建言让国资局副局长兼任县行资管理局局长。诚如是,我们相信,沙洋的国有资产监管一定会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监管死角的全方位监管新局面。
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是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都出台了很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我们学习的荆门市、钟祥、京山、秭归、竹山等地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上都早已开展工作,且取得了明显成绩。既确保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阳光操作,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让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杜绝和减少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我县虽也按市国资委要求,在2006年挂牌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沙洋办事处,但至今一笔业务未开展,相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将我县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搭建起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依法交易,执法严格监管”的阳光管理体系,以服务全县企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时的阳光操作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国资监管行为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今后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点是:严格清产核资,监督资产损益,严格产权管理,监督产权交易,严抓国资收益征收,监督所有者权益到位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必须有相关规范的制度作保证,因为制度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制度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县政府颁布《沙洋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与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和细化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用制度来约束国有(集体)资产使用者和监管者。
四、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助推沙洋经济发展
通过到秭归、大冶、竹山、钟祥等地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国资工作应该大有作为,我们的工作不应局限在只监管好全县的国有资产,看好这笔资产,而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资产-资金-建设-资产”为纽带,充分利用好县级国有(集体)资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对策;研究分析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一)高校缺乏管理主体意识
现阶段,高校固定资产购置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划拨等方式来实现的,这也就使得高校固定资产具备了财政划拨的性质,同时高校自身也就并不具备成本核算以及后续维护等方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在具备充足的资金来购置固定资产之后,却缺乏良好的主体管理意识,忽略了后续的管理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不仅如此,部分高校的管理理念较为落后,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局限于经费上,一味的想要获得更多的固定资产购置资金,但是却并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资产管理维护能力,严重降低了管理质量。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相对不高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撑,其自身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管理水平。通过实际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素质能力方面仍需进一步的提升。部分工作人员自身由于缺乏专业化的培训,无法很好的满足管理工作需求。并且还有部分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岗位人员不足,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固定资产数量越来越多,由于人员不足导致无法很好的完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就要重视起对管理人员的配置及培训工作,才能够更好的满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求,提升管理水平。
(三)管理软件不完善,效果不理想
现阶段,仍有很多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当中采用的是静态信息管理,无法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在这一过程当中,高校所应用的管理软件较为传统,更为注重的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录入及统计工作,并没有实现动态化、实时化监控。不仅如此,高校所使用的管理软件大多没有设置接口,管理人员往往采用的是集中一批来进行申报,该方式在录入信息的过程当中极易导致偏差的出现,进而导致账面收录信息和物资的实际信息两者之间出现差异。除此之外,部分人员在使用固定资产和防止的地点并不固定,这会影响到实时信息的反馈,这也就进一步加大了对于固定资产的监控难度,账目核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二、健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议探讨
(一)要建立完善合理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新形势下,随着高校固定资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如果依然采用以往传统的管理模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会导致资产的闲置与浪费。在这种情况下,高校要想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就要积极的建立一套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而充分的结合国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所实施的规章制度,并充分的结合高校实际状况来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其次,要充分的结合固定资产管理特点来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人,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进而更加神全身心的投入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提高管理水平。只有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够更好的保障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健全完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购置制度
高校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存在着一系列的漏洞,对于该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就要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体制,并做好对高校的实际考察工作充分的结合实际状况来管理高校在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方面的权限。与此同时,要成立专门的采购部门,统一展开采购工作,并且高校要和其他财务审计部门联合完成固定资产的管理验收工作。在这里需要我们指出的是,在采购的过程当中,要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流程来展开采购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采购企业。
(三)要增强对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
新形势下,构建健全的问责制度至关重要,针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要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并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如果由于自身因素导致出现失误,要积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责任。与此同时,高校还要定时定期的做好检查以及考核工作,并制定完善的奖惩机制,针对在工作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要及时的进行奖励,相反的,表现不理想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惩罚,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提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意识,认真的参与到管理工作当中,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细致化、规范化。
(四)提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离不开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撑。其自身的专业素养直接影响着最终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当前随着高校固定资产数量的不断增多,对于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高校要积极的提升规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责任意识以及综合素质,全面掌握资产管理流程,正确使用相应的管理软件,提高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管理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做好该项工作是保障高校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举措。针对当前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必须要重视起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构建工作,通过做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保障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郝敏.高校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商业经济,2017(08).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
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
第六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政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决定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政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产业和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支柱产业为支撑、都市型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化工业体系,积极引导各城区、企业(集团)、研究所以及其它社会资本利用工业企业在主城区内的优质存量资产投资兴建或改建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大力发展都市型产业经济,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都市型产业是指依托大都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位于本市城区内,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有就业、税收、环保、形象等社会效益,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绿色产业。鼓励发展的主要业态有:
都市型工业:是指以大都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资源为依托,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轻型加工制造为主体,以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为载体,能够在本市城区内生存发展、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有就业、有税收、有环保、有形象的现代绿色产业。
创意产业:是制造业充分发展,服务业不断壮大基础上形成的新兴产业,是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结果。创意产业主要包括文化产业、与通讯和网络相关的软件、游戏、动漫等产业、与传统产业相关的各类设计、咨询策划、会展等产业。
生产业:是指为生产、商务活动而非直接向个体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一种中间需求业,其内涵同时融合了部分创意产业的内容。它既包括为生产过程提供各种投入要素的服务,也涵盖了为各种要素组合转换成产品过程的诸多服务内容,以及为产品实现价值活动的服务和劳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加快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市政府批准的工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市加快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达到《**市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认定标准》要求,取得市经委组织的认定授牌的都市型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实质性启动和推进都市型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于扶持都市型产业促进中心的发展及中价服务体系的政府采购服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达到目标进度,服务体系完善,已具备一定规模,形成产业聚集和一定品牌效应的都市型产业园区和楼宇。
第五条根据扶优扶强、集聚产业的原则,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1、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符合《**市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认定标准》要求,取得市经委授牌;2、申报财政奖励资金条件: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达到目标进度,服务体系完善,已具备一定规模,形成产业聚集和一定品牌效应的都市型产业园区和楼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各区发改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加快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建设财政资金补助计划一式两份(见附表)。同时,须上报以下附件的复印件:1、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建设规划;2、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土地证;3、园区(楼宇)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有关管理制度;4、所在城区环保、安监部门出具的环保、安全证明;5、园区(楼宇)内入园注册的都市型产业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6、园区(楼宇)内入园注册的都市型产业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新晨
第七条市经委根据本办法对上报的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计划予以审核、筛选后填制《**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共同上报市政府审批。再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办理具体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补助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财政补助资金:对达标授牌的都市型产业园区一次性安排50万元、都市型产业楼宇30万元,对都市型产业促进中心的成立和启动给予资助;财政奖励资金:对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达到目标进度,服务体系完善,已具备一定规模,形成产业聚集和一定品牌效应的都市型产业园区和楼宇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100万元,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管理实体。专项用于园区(楼宇)的调研规划、专业性招商、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培训、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它项开支。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园区管理主体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经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市经委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组织和编制,并对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根据下达的资金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都市型产业园区(楼宇)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收缴财政部门,且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财政局共同解释。
关键词:新《医院财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建议
一、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现状及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标准太低:“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这是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的,目前来看已明显偏低。
2.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医院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在当期一次性列支,而固定资产在以后的使用期间期经济收益才逐渐实现,这样支出与收益不符合配比原则,更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特别是在医院在扩张期时由于大量购置大型设备而导致当期经营巨亏,同时也不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管理效果的考核。
3.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以计提修购基金代替计提折旧,修购基金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
4.固定资产报废无法正确反映,老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
二、新制度要求下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亮点
1.固定资产标准提高:新《医院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提高至1000元(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适当提高,使其在新的经济与物价水平下更符合固定资产的经济含义,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原则。
2.固定资产购置资本化:医院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其支出予以资本化,这就在会计信息上避免了医院购建大型设备当期的亏损、引导医院近期行为与远期效益的平衡,促进了医院设备的更新换代,可以为群众更好的服务。
3.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这样更符合权责发生在和配比原则。
4.建立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加强了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核算和监督:本科目核算医院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清理过程中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如此核算后,就能清楚反映固产清理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以便医院更好地对固产出售、报废、毁损进行管理和控制,增强了固产处置的管理意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增设“在建工程”科目,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会计账簿,更能完整反映医院资产。如此核算后,医院可以按在建工程的预算进行明细成本的控制,最重要的是将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帐套核算,更能完整反映资产总额,更有利于医院会计的全盘核算和监督。
三、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1.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彻底清理
按照新旧制度衔接的要求,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完善”三账一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的会计监督体系
医院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账(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账,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努力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3.对固定资产直线折旧,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计提折旧,并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
4.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明确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使用报废年限;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程序和手续;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针对盘盈、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具体情况,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核算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的情况,并认真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
5.引入电子信息化对资产购置、使用、折旧、处置进行管理
为了及时管理和掌握固定资产的流动,合理调配资源,必须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网络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及时登记和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库存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组织和调配闲置的资产,促进闲置资产的再利用,避免浪费。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是实现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发挥现代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