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拨备率 流动性比率

BASELIII要求各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新协议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现状

中国现阶段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管改革,在资本定义、逆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明确观点。

(一)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个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个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个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4.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资本办法》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5.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

(二)更为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新标准涵盖了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客户存款集中度、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等多个流动性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3.合理安排过渡期。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三)更加重视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新标准要求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在经济上行期间适度提高要求,反之,在经济下行期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

3.过渡期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

二、新监管标准给银行经营造成的影响分析

1.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加快国内银行的战略转型。一是通过提高部分业务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内部积累;二是在改进资本结构,促使资本更加有效地吸收损失,为附属资本工具的创新开发预留了空间;三是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有助于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四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严格,加快推动银行拓展一些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

2.贷款拨备率差异化的实施未考虑差异资产的风险区别,存在导致资产风险与拨备不挂钩的可能性。由于缺乏定价自,商业银行将减少放贷意愿。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提高将直接导致贷款资产的收入降低。但是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指标落实的空间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影响的差异会比较大。

3.杠杆率监管标准降低银行内在脆弱性因素吸收了去杠杆化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教训,国际金融监管新规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杠杆率指标是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可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设计偏差造成的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表外产品引发的风险,尤其是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4.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通过设置流动性覆盖比率,商业银行抵抗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保证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度过一个月的高压情境。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要求银行一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长期来看,新的监管体系在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和经济转型的同时,还会有助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战略调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增强海外竞争力,抵御外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参考文献

[1]黄静雯,侯占云.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五大国有银行指导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1,(05).

[2]连平,戈建国.新规下的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重构[J].NEX FINANCE,2011(09).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30-04

资本是银行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不仅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对银行经营风险控制的保证。目前,对于银行资本有各种不同的考量视角,基本可分为: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银行各项业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是银行各项业务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要。从计量角度上讲,经济资本等于银行各项业务风险总量。银行的潜在损失大体有三种,即预期损失、异常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对于预期损失银行可用提取的准备金进行预防和弥补,它作为正常的财务成本影响银行当期收益;对于因战争、重大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即为异常损失,银行无法抵御,只能通过存款保险公司等特殊方式进行弥补;对于非预期损失(即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损失),银行需要以资本来预防和弥补,它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并构成银行真正的风险,于是就产生了经济资本的概念。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风险增长,提高资本回报率,降低经济资本占用,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通俗的讲,经济资本管理就是以经济资本“参数”来约束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扩张,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业务结构,用于各级经营机构管理者的经营决策。

一、经济资本的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经济资本的计量;二是经济资本的预算管理;三是以经济增加值(EVA)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

(一)经济资本的计量

经济资本计量的理论基础是RAROC原理。RAROC指标是将风险带来的未来可预计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将非预期损失量化为经济资本,直接对当期盈利进行调整,再考虑为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意外损失)所需要做出的资本储备,进而衡量资本的使用效益,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其计算公式为:

RAROC=(收入-支出-预期损失)/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金

=收入支出预期损失/经济资本

=(净收益-预期损失)/经济资本

另外,衡量企业资本利润效率的指标是经济利润即经济增加值(EVA),通常定义为:

经济利润=税后利润-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成本率

其中,经济资本成本率根据股东要求的回报率等因素确定。

1.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

根据经济资本的定义,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就是测算银行贷款组合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非预期损失。主流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方法是首先计算信贷资产的损失分布,确定在某置信水平下的VaR值,再减去预期损失值(EL)即得到信用贷款资产的非预期损失,也就是信用贷款的经济资本要求。银行因违约事件可能的损失(L)主要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决定,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L=f(PD,EAD,LGD)

L可以分为预期损失值(EL)和经济资本占用(EC)两部分。如果用L%max表示一定置信水平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则在同样置信水平下贷款占用的经济资本(EC%)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EC%=L%max-EL%=f%(PD,EAD,LGD)-EL%

2.市场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

企业资产市场风险的评估多是使用VAR模型1进行衡量。VAR模型的表示如下:

P(ΔPΔt≤Var)=a

公式中:P―资产价值损失小于可能损失上限的概率;ΔP―某一金融资产在一定持有期Δt内的价值损失额;VaR―给定置信水平a下的风险价值,即可能的损失上限;a―给定的置信水平。VaR从统计的意义上讲,本身是个数字,是指面临“正常”的市场波动时“处于风险状态的价值”。即在给定的置信水平和一定的持有期限内,预期的最大损失量2。从市场风险防范的角度,准确的经济资本计量应充分预测银行贷款组合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市场风险,才能保证计量得到的经济资本要求全面覆盖了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

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由于数据不足,模型建构存在技术困难,且因其覆盖范围广,易于同其他风险混淆导致重复计算。因此,计量操作风险更为困难。在计量操作风险时,通常使用系数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采用新资本协议中的基本指标法计量,根据前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乘以设定的一定比例3确定。同时,一些商业银行还对不同区域分行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计量设置不同的调节系数,以体现各分行在风险管理水平、合规管理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二)经济资本的预算管理

所谓经济资本预算管理就是对经济资本进行计划、分配、控制和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资本预算管理是综合经营计划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综合经营计划体系的龙头和核心。经济资本预算是综合经营计划编制的起点,即首先应确定年度经济资本增长率目标和经济资本回报目标,据此确定风险资产增长规模和税后净经营利润目标后,再安排年度业务计划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

一般认为,经济资本预算管理是在计划、计量的基础上,科学地分配经济资本,把银行经营的各项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而且将风险的关口进行了前移,从事后被动的化解风险转到事前主动的控制风险,银行的所有经营行为都应该在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以内进行。通俗而言,就是“能够承担多大的风险,就做多大的业务”。如果开展某项业务带来的风险会超过银行承受能力,那么无论有多大的盈利,银行都必须放弃。这就是经济资本为银行有效控制风险提供的一种机理或机制,它有效防止了银行盲目扩张、盲目追求规模的冲动,控制粗放式经营。

(三)以RAROC、EVA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济资本能够直观和准确地反映出银行承担风险和覆盖风险的能力,能够通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RAROC)等量化指标反映出银行不同机构部门、不同业务、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价值创造能力。因此,经济资本不仅是银行科学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更在银行绩效考核办法机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建立个人与银行的联系,尤其是与改善绩效之间的关系,使银行的经济资本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是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以银行价值是否实现增值为目标,通过比较资本成本,动态反映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产品组合以及客户系列的绩效,并运用平衡计分卡(BS)等技术建立起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增加值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绩效考核体系,一是银行能够灵活地从不同机构、业务、产品、客户等多个维度科学衡量其真实风险和价值贡献;二是通过模型建立各指标间驱动因素的因果联系,尤其是与改善绩效之间的关系,使银行各级经营机构明确资源投向和发展方向;三是建立市场、客户、员工以及内部管理等潜在发展要素与财务业绩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各级经营机构和个人能够与银行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二、我国经济资本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并逐步引入和实施了经济资本管理4,但由于经济资本管理在国内银行尚处于起步和尝试阶段,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实践上均未真正贯彻和定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三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资本管理尚未真正启动

现实中商业银行较注重的仍然是存款和贷款规模,经营管理的重点基本上停留在负债或负债加资产的传统层面上,这与完整的商业银行负债、资产、资本全面管理相比较,明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扩张上缺乏必要的理性控制机制

银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的业务。对于风险以及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必须以银行自身的权益资本进行弥补。而在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无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在管理技术上都出现滞后。思想上,对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进而限制银行过度扩张认识不够充分;技术上,缺乏对风险的准确量化和制度的有效管理。

(三)商业银行股东价值最大化难以实现

商业银行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终极目标。要实现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必须兼顾商业银行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长期与短期收益、收益与风险以及收益与资本之间的有机联系。在现实中,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资本回报率,即账面利润(或经营利润)/账面资本,并以此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报酬率的标准。这种没有计量非预期风险的衡量方式,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也不可能保证实现商业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有关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应以经济资本管理为核心,实行经济资本管理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并行模式。主要以经济资本计划为基础编制业务经营综合计划,包括信贷计划、财务计划、不良贷款下降计划等。下达的经济资本计划包括经济资本增量计划以及信贷类、非信贷类、表外业务类等经济资本增量结构计划。要求各分支经营机构经济资本总增量和结构控制在下达的计划之内,以经济资本限额和回报率等约束高风险业务的增长,约束分支经营机构风险资产总量增长,从而达到“信贷计划只能控制资产规模,经济资本管理才能控制资产风险”的目的。

在信贷类业务方面,一是重点拓展风险权重、资本分配系数较小的业务领域,使相同的经济资本支持更多优质资产规模增长。二是加快发展自然人客户中小额质押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和法人客户中信用等级较高、期限短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业务。适度发放信用等级较高的法人客户中长期贷款,并合理调整贷款期限结构,利用利率市场定价,在重视和防范贷款风险的同时,努力增加贷款利息收入。三是通过加快发展外汇业务,大力发展信用证、各类保函、承诺及授信等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业务。适度控制经济资本系数较高的承兑汇票等业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及时清理表外业务中的逾期未结清业务,降低表外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水平。四是大力清收和压缩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用比率,从而降低存量经济资本占用。同时,积极创新不良资产清收方法,用好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及优惠条件,有效使用招标清收、买断清收、打包出售等各种市场化手段。通过大力压缩经济资本不良贷款,支持上述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项目和优良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

在非信贷类业务方面,一是大力发展存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网络、网点、产品和服务优势,将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同业存款并重,全方位、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二是扩大经济资本系数为零的现金、存放央行款项、同业往来资金、存放系统内款项等资产总量。三是加快发展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存放同业结算性、合作性款项等存放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四是大力压缩经济资本系数高的其他应收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清理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债券投资等过渡性资产,特别要加快抵债资产处置,通过开展拍卖处置活动,采取产权交易、协议转让、资产重组、分期付款、租赁经营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工作进度。五是通过适当的机构撤并整合,加快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减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经济资本系数较高的资本性占用项目,控制固定资产总量。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高风险、高经济资本系数的非信贷资产总量,从而有效减少经济资本占用。

在风险管理方面,一是对于违约相关性较高的行业,重点提高优质客户信贷余额占比,减少经济资本占用追加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是密切关注客户评级迁移情况,避免由于操作性因素导致客户信用等级下迁;重点关注由于受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影响而导致风险水平有所上升的客户。认真分析客户财务报表,跟踪研究经营环境变化、管理水平等非财务信息,及时发现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三是不断加强对保证人和押品的持续管理和监控,根据贷后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保证人重检和押品重估,主动加强风险缓释,追加担保措施,降低总体风险敞口;及时维护和更新客户评级、押品价值、集团关系树等信息,提高数据质量,确保风险得到客观反映和计量。

参考文献:

[1]康景森、王沛,《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J],《西部金融》,2007(6)。

[2]黄勇强,《用经济资本理念提升商业银行价值》[J],《价值工程》,2011(7)。

[3]李关政、彭建刚,《基于经济资本管理的贷款系统性风险防范研究》[J],《上海金融》,2010(5)。

[4]童磊,《基于RAROC方法的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研究》[D],2010年。

[5]吴永强,《经济资本管理下的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研究》[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2)。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3篇

第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所谓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本银行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临时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信息公布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此让相关当局和个人可以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等。

第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

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需要。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和重要地位,如果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和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而作为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使得监管部门随时监控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会计信息可以让银行股权人,债权人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成果及状况,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银行进行引导和监管,所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树立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或者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则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也加大了在资本市场的筹资难度,因此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信任度和竞争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制定出年度报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基本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披露,但非上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及时叉,同时监管结构在披露时效性上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的现状是,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格式披露上都比较全面,但对风险管理披露不够详细,对资本充足状况不够重视,对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方面并不乐观,主要是对历史成本计价易导致信息失真,高估利息收入。

4、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方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上采用的披露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对于贷款分类上标准比较混乱。

第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隐私。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任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披露的内容要求不充分。主要是对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披露不够充分,同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现金流量表。

其次,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二是同时我国没有明确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所承担的责任;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问题。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在部门职权设置上不合理;其次,各监管部门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相当有限;最后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首先,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其次,要重视对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最后,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二,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逐步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披露制度,完善现行会计核算的水平,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强化法律层面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在法律法规上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完善关于商业银行的诉讼体制,形成一个完善的追究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机制

第四,改进监管机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4篇

Abstract Unlikeordinarycompanies,commercialbanksdemandadifferentwayofgoingbankruptandreforming.However,ournationdoesnothaveexplicitstipulationsaboutsuchways,whichinturnresultsinthedifficultiescommercialbanksmeetinginexitingthemarket.Inthispaper,theauthoranalysesthemaincriteria,takereferenceofothercountries’lawandputsforwardhisownopinionsontheissue.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破产 重整

Keywords Commercialbank;bankruptcy;reforming

商业银行,属于特殊企业,也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者其他问题时,应当可以和其他企业一样退出市场。然而,银行本身具有公共性,影响力范围广泛,如处理不当,一家银行的倒闭可能会波及其他银行,甚至引发金融风暴。因此,在处理商业银行破产问题时,对于仍有挽救希望的,应考虑破产重整程序或者行政措施进行挽救。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中,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确立是一大关键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现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引入监管性标准,以期建立更加科学的启动标准模式。

一、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概述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从破产法的一般意义上讲,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1]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列举主义,详细列举破产原因的主要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概括主义,用抽象的方式对破产原因做出一般规定。而我国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

1、一般企业破产重整标准

从目前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情形来看,一般企业主要以“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务超过”以及“停止支付”为其破产标准。重整的标准相对于破产(这里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不包括重整)来说相对宽松。从国际趋势来看,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已经或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或者是企业发生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对于一般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丧失清偿能力,有两个衡量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量标准。

美国鼓励企业进行重组。自愿破产程序中允许任意一家企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程序中,主要看该企业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即主要以流动性为标准。《日本破产法》中规定了不能支付和债务超过两个标准作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2]在日本,债务人停止支付可以推定其不能支付,债务超过在日本表述为负债超过资产总额。关于破产原因的界定,德国现行破产法17条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德国将资不抵债和无清偿能力均作为破产的开始原因,即德国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且未作明确区分。

我国关于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主要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3]。可知,我国关于一般企业法人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资不抵债或者可能丧失清偿能力,采取的是资产负债标准与流动性标准相结合。

2、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

1)资产负债标准

资产负债标准,又称债务超过,指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额大于资产额时,即可认定商业银行达到破产的界限。对于一般企业,资产负债标准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经营危机,当资不抵债时认定其破产无可厚非。然而,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标准在其破产适用中存在局限。首先,商业银行本身就是负债经营。商业银行本身的自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相对总资产来说所占比例非常少,主要依赖于存款和发放贷款,负债大于资产是常态。即使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银行往往能够借贷还债,不一定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其次,商业银行负债中包含很大比例的或有负债,而或有负债属于一种目前尚未确定、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债务。再次,资产负债标准在实践运用中也是一大难题,不仅需要专业的评估审查分析,时间紧迫时难免出现估价不准确的问题。目前缺乏评估作为银行主要资产的各类贷款的价值的合理标准,负债部分也存在类似难题。由于受会计原则和会计条例所限制,即使能够评估出贷款和负债的市场价值,其也未必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直接加以引用。

资产负债标准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它。银行有能力立即清偿所有到期债务并不等于其能够立即偿付全部存款,所以,将资产负债标准纳入破产标准范畴,帮助银行监管部门及早认定银行出现经营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加以纠正,是可行的。因此,资产负债标准虽然是一种不充分的标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却可以作为判断商业银行是否达到破产重整的标准之一。

2)流动性标准

流动性标准(1iquidityinsolvency),又称现金流量标准,是指以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是否破产的标准。流动性标准反映的是商业银行资金是否能正常运转,资产能否支付到期债务的问题。“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二,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不能以其现有的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并且,债权人没有表示要求清偿的已到期债务,以及预期债务和或有债务都被排除在外;第三,不能支付的状态为持续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的支付能力并不是指满足某个存款人支付请求的能力,而是指满足存款人整体支付请求的能力。[4]因此,如果银行不能满足存款人支付请求的情况持续一定期限后,以流动性标准来界定银行是否破产是较为客观可行的。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同行拆借”或者“向央行贷款”来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有学者因而否认流动性标准的价值。笔者以为,在适用流动性标准时,商业银行在被证明不能以任何方式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呈持续状态时可被认定为破产,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完全可以由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比如,可以要求问题银行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一定时期内的“同业拆借”或者向央行申请的贷款情况。

3)监管性标准

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通常采用较前两种更为严格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所谓监管性标准(regulatoryinsolvency),又称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指无论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所有者权益是否为正数,只要银行监管者认为银行达不到监管要求,银行的财务状况不再“安全和稳健”,监管者就可据此判定银行已丧失清偿能力。[5]监管性标准中,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处于核心地位。监管机构从维护金融业稳定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标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管性标准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设计的一个特殊标准,是为了弥补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不足。如果仅仅采用前两种标准,对于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危机状态的商业银行来说,此时对其进行挽救,很有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期。为了及早挽救问题银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监管性标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早日介入,有利于将银行倒闭所导致的损失降到最小,以维护金融稳定。

二、国外关于商业银行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

1、美国

美国商业银行接管最初采用的是和一般破产法相同的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后根据美国银行发展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引入了笫三个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监管性标准一般根据资本充足率来决定是否介入接管,只要银行资本率低于一个预定的标准,就要采取与之对应的处置措施。但是否做出“监管性破产”的决定,监管机构是要经过复杂的资本测算和长期风险评估,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指标体系。美国在监管银行时,制定了“CAMEL”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Management)、收益(Earnings)和资产流通性(Liquidity)五个方面。按照这五个方面将银行分为五级,若银行评级在三级以下,主管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重整措施。

2、英国

英国并没有关于银行破产的专门规定,在银行法没有特别规定时,银行的破产适用普通破产法的规定。英国在《2009年银行法》中规定,在银行出现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可见,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英国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同时,申请人能向法院表明公司资产要比负债少,包括或有负债或者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即认为达到了破产原因,这也是资产负债标准的体现。

从英国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程序中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其中主要的是流动性标准,但是也规定达到了资产负债相关规定时也可以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关于监管性标准,英国并未提及,只是将达不到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要求作为商业银行被取消营业执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会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必然导致银行达到重整的启动标准。

3、日本

日本关于银行破产重整的许多规定都是仿照美国,其采用的也是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监管性标准相结合。日本存款保险法原将发生无法提取存款作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1998年新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又将“可能发生无法提取存款”和“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作为纳入破产原因中。[6]日本模仿美国的做法,也规定了类似的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该措施的实施标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针对金融机构,日本规定了“早起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实施该措施的标准。日本将监管性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采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及完善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现有法律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规定不足;二、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实践缺乏。首先,我国法律未对银行的破产相关问题做出针对性规定,也没有适用银行破产的相关程序。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然而,这些规定忽略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导致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标准不明确。现有的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无法准确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已达到了破产重整的界限,易导致遭遇危机但仍有挽救可能性的商业银行因不能及时启动破产重整而走向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因错误判断而引发银行挤兑。其次,我国已有关于商业银行的研究,但商业银行破产的实践却严重缺失。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我国难以实现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在我国,一旦商业银行出现了危机,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政府通常会采取各种行政手段或者财政手段来推动商业银行的恢复或灭亡。海南发展银行案件,是我国银行发展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件,至今海发行还未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

2、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完善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笔者拟提出如下建议:其一,建立起以监管性标准为主,兼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不能单纯地和一般企业采用同样的破产标准,引入像美国那样的监管性标准很有必要,当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特定水平时,监管当局提前介入,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将损失将到最低。其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指标体系。引入监管性标准,监管机构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又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的指标体系来判断是否以及何时对问题银行采取措施。

结语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仍需时间。如何更好地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有待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讨论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的三大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现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2] 潘春红: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条件的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14.

[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 伏军,谷培培: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比较与分析[会议论文],2009.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现状

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营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特别注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风险管理水平上。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我国商业银行与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商业银行所面对的风险有很多种,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作为一项既古老又复杂多变的主要风险,更为商业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所特别关注。当前,由于金融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不理想、法律和监管条件薄弱等原因,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过度集中,商业银行个体风险累积现象十分严重。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监管制度不健全

1.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法和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目前,虽然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但这些条文规定过于零散,缺乏整体性,影响评级结果的权威性。而且,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这就造成整个信用评级市场有些混乱,影响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

2.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内部审核部门不独立。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行长负责制,而各级内部审核部门往往只是同级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机构,不但对上级审核部门负责,也对本行行长负责,缺乏明确的独立性。这就影响了审核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在制度的执行效果上大打折扣。

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信息披露原则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该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没有对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从法律上加以规定。这与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还有差距。第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披露内容的规定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全面,但是内容上比较笼统且不够具体。

(二)信用风险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信用风险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银行业监管主体方面,除了银监会独立行使监管银行业的职能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证监会和地方政府等也承担着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但由于力量分散,且没有进行有效整合,“多头监管,但都无力监管”的问题客观存在着。在金融系统,虽然“一行三会”共同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各自职能,对风险进行监管,但在现实中,对于防范系统性、多重因素引起的风险,效果并不理想。

(三)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的操作有效性不强

银行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银行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特别是早期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操作有效性不强,监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信用风险监管环境

1.有序实施巴塞尔协议要求。有序实施巴塞尔协议要求,建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框架,应当结合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按步骤、分阶段进行。由于国内评级市场发展水平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还不能适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达不到新资本协议的标准。为此,我国需要加紧落实新资本协议的理念,坚持全面风险管理原则,采取措施,初步改进。

2.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因素。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以降低信用风险。首先是建立或明确具体的机构和部门用来收集、保存信用信息;其次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商业银行现有客户的信息联网,特别是要实现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间公开;然后是培育和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组织,学习国际级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后是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文化,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银行内部风控体系

创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过程化、网络化管理。分析和管理全行的业务活动,对银行的内部运营进行全面控制,覆盖业务流程的整个过程,并以网络的形式对整个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提高效率;二是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整理和分析有关风险的数据和过程记录,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开展自我评价,采取应对办法;三是改善风险管理环境。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展开离不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控制不仅仅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还需在持续的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内部风险控制与所处内外部环境相匹配,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四是重视风险控制成本。风险控制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要在风险控制成本与收益之间做好平衡。

(三)建立银行内外部风险监管协调机制

依照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来看,对商业银行风险的监管,仅仅凭借银监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建立银行内外部风险监管各方的协调机制,使监管取得更好的效果。加强协调机制建设,最主要的是要加强风险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消除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对信息收集工作进行科学分工,避免监管信息出现重复或缺失,同时明确所采集的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在机构设置方面,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起互相补充的作用,充分协调,避免重复,以增加监管的效率。在制度上,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如果不进行协调,可能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从而带来风险。另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危机状态下能够多部门配合,及时化解危机,防止因个别事件发生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造成金融危机。

作者:卢恒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