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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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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监管问题范文第1篇

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金融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有法律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依法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缺乏细节,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国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境地。因此应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监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带,应尽快着力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2、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问题范文第2篇

刘晓星(1970~),湖南隆回人,复旦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

陈学彬(1953~),四川自贡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宏观金融理论。

摘要: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是放松管制和技术进步,引起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巨大变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因此面临许多新的金融监管问题:新的监管需求,传统监管方法的局限性,处理金融竞争方法的调整,消费者保护,监管成本的控制,监管协调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需要进一步面对跨国金融活动、国际金融标准和监管执行力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问题与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3-0050-05 收稿日期:2007-12-10

金融全球化早期(1870年至1913年)实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由于缺乏金融监管,引发过度投机和借贷,导致了一系列银行危机。在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中催生了1933年的凯恩斯主义,政府开始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采取了许多金融控制措施,出台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利茨法案》,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的真正开始。金融业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又发生了系列变化:跨市场的并购、跨区域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市场交易系统的多元化,传统金融服务的重新定义,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渠道(如网络金融),这些变化通过市场力量和技术进步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效率。面对新的金融全球化进程,需要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角色的变换,金融竞争环境的改变,消费者保护问题,监管成本的评价与控制,跨市场产品规则的协调。这些因素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技术进步与放松管制

技术进步和放松管制共同触发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技术进步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绕开很多经营限制,更好地展开竞争。新的技术使得远距离的金融服务能够很快实现(如国际汇兑),催生了新的市场和交易系统,改变了金融消费习惯。新的金融从业机构迅速增加,如金融超市、远程电信公司、互联网提供商等。在许多国家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和人力设备资源从事多种金融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了从事高水平金融服务的能力,能够根据消费者的行为偏好,很快开发出新型的金融产品,促进了金融产品的融合,产品的行业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并使金融服务业的成本迅速降低,成本优势进一步传递给消费者,他们能够以更低的边际成本获得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技术进步引发了世界金融图景迅速的变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监管面临如何权衡监管与效率的问题,各国开始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金融业务经营类型的限制取消、资本账户限制的减少、允许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和并购重组等,这些使整个金融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出现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美国1999年11月4号通过了《新金融服务法案》,取消了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经营限制;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通过,使统一金融监管逐渐成为主流的监管方式。

二、金融全球化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全球化进程使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变得更加富有效率,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能够获得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但这些也给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者如何正确发挥金融市场的功能。用最低的成本更大范围地获得最好的金融服务。实现安全与效率的目标带来了新的问题。下面具体针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进行讨论。

(一)金融机构市场定位的变化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金融全球化意味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只要满足最低的审慎监管要求和很少竞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竞争激烈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现有的金融监管方法使它们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能够承受最近十年来几次大的金融危机(如1990年代互联网泡沫破灭引发的金融危机),但最近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风险能够由超越传统金融体系的分支机构引发。如何前瞻l生地考虑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并且防止出现大的冲击仍然是金融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密切关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角色变化。由于企业、个人能够很快地从资本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支持,相比于传统的流动性供应者,银行的重要性正不断降低。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现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包括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的各种负债金融交易,为他们的客户承担风险,提供专门的反向套利和风险管理产品,从事高杠杆的融资活动,因此许多银行成为了风险管理者,而不只是传统的融资和流动性提供商。因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溢出程度和范围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和管理,通过各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传导机制的分析变得非常困难。很多传统的非银行管理规则正用到银行领域,如类似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报告、公司标准化管理和市场化规则。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的变化要求持续性的监管,从规则监管向风险管理转变。然而政府政策,特别是关于公共安全网,根据银行系列变化作的改变不太明显。

(二)一些传统的监管方法不再适用按照国际标准,加强和保护金融系统基础要素(支付系统,结算与清算系统,基本流动性的供应)的有效性是最为必要的。在日益综合的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管理的更加复杂的监管技术已经成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成分。设定特定金融事件和金融危机程序进行模拟仿真有利于我们识别金融体系的弱点,发现决策过程的可能差距。资产鉴定和处置,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注册和包括重组、破产清算的金融重构框架,这些组织制度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基于银行证券保险的传统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许多规则是1990年代采用的,然而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孤立的金融业务实体在许多金融体系已经不再存在。因此传统的分业监管存在很大的现实局限性,需要用一个综合的风险管理方法取代,即需要建立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跨部门方法。

(三)处理金融业竞争的方法需要调整竞争是金融业改善提高的重要驱动力。使金融体系更加开放和富有活力,实现更多的差异化产品。降低金融中介费用,更容易获得的金融服务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些效果从美国到欧盟等发达国家直至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得到了印证。美国和欧盟的迅速增长归因于国家和地区间放松管制,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归因于银行体系的开放和外资的进入。由于过去十年间金融业的并购重组,出现了许多全球性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它们拥有资本、技术和品牌上的优势,在经营上具有规模效应,并且出现

了大规模的沉淀成本,使完全竞争难以保证,大规模的金融服务产品引发了高的固定成本和沉淀成本,导致规模优势和垄断优势。在消费者方面,当自动支付与具体的银行账户相联系时,消费者不容易改变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许多股票交易、衍生产品和其他的正式交易市场。所有权和管理结构因为少数所有者的互利正在改变。除了这些因素外,市场和产品的定义变得更加困难,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的保障竞争方式日显不足,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金融本质上强调稳定性。意味着金融服务业的竞争被考虑得更加复杂。但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1 关于竞争政策的制度组织需要改变。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服务规定的改变意味着许多其他的参与者和观点影响了竞争环境,如电讯业通过电子金融影响了市场结构:金融服务的产品需要配套投入,包括网络服务;像其他行业一样,金融消费者能够得到统一的服务承诺和定价规则。

2 识别和解决竞争问题的工具需要调整。根据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日数据观测全球金融风险是无法跟上市场变化的。如果不清楚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金融服务生产销售的打包方式,很难将其他行业更加复杂的分析和实验工具应用进来。例如用传统的行业分析工具很难有效分析银行业的竞争。因此需要开发新的工具。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随着金融服务品种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多样性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变得更加复杂。虽然广大消费者仍然生活在原有的生活范式下,但他们需要不断地了解市场环境的新变化。这种改变要求政策制定者关注消费者选择的责任,确保消费者获得正确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教育,当出现纠纷时,用正确的监管和法律工具进行协调,引导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在银行业,虽然产品创新受到很多限制,但产品的渠道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许多新的市场参与者加入,使消费者基于信息的选择变得更加困难。对于消费者已不只是早先传统的意义,由于在消费者保护、竞争政策和保障适当和完整的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之间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有点主观,因此,对于所有的消费者来说,如何确保市场更好地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交易指引,保护个体消费者,通过正确的信息和消费者教育保证消费者从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实现最大的利益。成为全球所有国家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新课题。

(五)金融监管成本的控制更多金融监管放松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使市场更加有效和合理的再监管。一个长期的问题是在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之间如何实现合适的平衡。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化和各国金融监管政策的主动调整,许多新的监管措施发生了变化,新的成本已经被强加给了金融服务业。这些成本直接表现为合规、增加的报告和国内系统的进一步发展等。此外,过量和过度的监管导致金融产品的开发失效,银行因此不能以最小的成本配置金融服务。这些额外的费用和引起的失效最终被转嫁到金融消费者身上,同时过度监管也会阻碍金融服务的使用。监管的成本有的超出了实际的合理要求,需要限制新的监管保持现有的监管流程规则。欧盟2005~2010金融服务法案计划的白皮书强调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不是更多的监管。政府需要避免过量的监管并且不要对金融业强加太多的监管执行费用,为了取得监管目标,需要对新的监管措施进行持续性的效果评价,严格成本收益的平衡。为了更好地满足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在制定新的监管规程时。要多方咨询和提高透明度,反映金融业的要求,兼顾国内外的相应标准。

(六)监管协调的问题为了消除或防止有效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障碍,需要结合监管的成本收益评价,实现跨部门的监管方法和产品更大的一致性。金融服务的提供商(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和金融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之间需要保持协调一致。跨部门和产品的协调可以避免监管套利。使相同的产品受到同样的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采用共同的监管方法有利于金融机构开发综合型的金融产品,实行分类定价,实现在不同金融市场和机构间的跨期交易。从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提供的效率来看,存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间的平衡。目前在许多国家仍然采用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分离的市场运行体系,没有解决跨部门和产品的监管一致性问题。金融工具间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在监管制度方面尚不明显。跨市场和国家的金融监管协调不只是区域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依靠国际性的标准。如BCBS,IOSCO,IAIS和CPSS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标准。这些标准是相关要求的最低标准,但也超出了现有一些国家的需求水平,如Basel(II)。这些标准没有强制性,由各国自愿采用,但有的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对各国影响很大,包含广泛的国际规则。

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挑战

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快地融入全球市场体系,由于这些国家薄弱的制度基础使得国际通用的方法在国内无法实行,国际性的监管实践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存在应用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跨国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路径依赖、国家发展战略的先后顺序、国际标准的本土化、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迅速的金融一体化迫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许多调整,金融部门的监管和政策的制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一)跨国金融活动的挑战新兴市场迅速的国际金融一体化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本国资本市场,跨国的金融活动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一些是技术层面的,如外资银行在本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负债如何安排,对外资银行存款保险准备金的要求如何确定:不良外资银行引发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没有找到很好的统一解决办法。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在不同领域出于监管和其他目的成倍增加的报告增加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奉行成本。在不同国家间监管信息共享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仍处于劣势。单个银行的失败和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关于处理失败银行的跨国安排较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因素,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一定合适。目前处理跨国的金融分支机构在监管者之间尚缺乏实体性的国际框架。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不完全的国际框架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明显的劣势。大型的外资银行出现在一些新兴市场,引发了市场波动性问题。给本国的一些借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带来负面冲击。实践表明,如果外资银行在本国银行体系占了大的份额。可能会阻碍当地信息的产生和信息的有用性,并进一步影响到监管质量。

新兴资本市场的问题也是复杂的。一方面,协调规则和监管也许能够减少商业资本从新兴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但是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会增加本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成本和信息披露标准。另一方面,流动性吸引流动性,更加一般的标准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某一个地方集中进行,如金融衍生品市场采用相同

的合约集中在某一市场。最有活力的市场一般靠近信息产生的中心。由于规模、地点和其他因素在新兴市场不同,地理或时区接近大的市场更有利于实现一体化。这要求新兴市场当地的监管应该针对不同国际市场活动采用不同的策略。

(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挑战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的活动,增加了金融一体化进程。重要的国际标准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性的问题,如外资金融机构的国家和包容性问题。部分全球化减少了新兴国家独立自主的自由和既得利益。限制了当地政策制定者的自由度。随着大量外资的出现,国家在协调外资金融机构和本土企业间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仍然能够通过金融体系实现具体的国家目标。包括国家在金融调解中直接和间接的作用。采用国际金融部门的标准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挑战性,因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更加自由的制度环境和成熟的监管结构安排为基础的。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这些标准有利于促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但也面临执行上的挑战。标准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太复杂,并且需要太多制度上的组织支撑。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许多行动:需要建立更好的立法体系、监管制度和组织保障以及技术上的支持,结合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自身的特点区分采用标准的优先顺序,对所有标准的执行进行指导。

(三)监管执行力的挑战合约被有效地执行是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关于标准的关注更多的是它们的执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接受力的范围不只是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而且也是执行力的问题。执行要花一些时间完成,需要采用平衡公众的不同执行手段。同时也需要政治意愿和责任来进行执行约束。授予监管人员更多权利的同时,如果没有责任约束要求,将会引起滥用权力的风险。在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私人执行机制一直在发挥作用。例如行业标准,通过声誉和私人部门组织的融合,发展为一个非常普通的行业间强制执行机制。但在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作用依赖于政府的执行。当标准的执行更多依赖于公共的强制执行和政府行为时也许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完全自由化的私营部门体系也不是最好的,往往是在两者间的权衡。有着大量外资银行的小型新兴市场可能获得来自外国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更大。但在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用道德劝告和其他工具可能效果有限,政府需要采用透明的方式进行干涉可能效果更好。在有了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一体化中期,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因此最好的方法也许是更多地强调市场力量,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好地适应国际标准,监管执行更加富有效力。

四、结论

金融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对过去20年间全球金融体系的系列变化做出了许多反映。许多教训(有时候是昂贵的)告诉我们在促进合理和有效的金融发展方面,什么样的监管方法更能发挥作用:也有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争论。金融服务业正在发生连续的变化,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标准及其执行力的问题为了适应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要求,许多国际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的制定需要保持一个连续的学习过程。关于标准怎样设计和评价以及在国际间实施和沟通,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在全球的标准制定中。很少有新兴市场国家的声音,它们不能够影响强加给自己的条款,处于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标准设置的过程,是区域和全球金融合作的结果,但标准的合理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体系,因此面临很大的挑战。由于它们很少参加标准的制定,它们的发展水平很难被正确评价并反映在标准里面。在一些关键的监管领域促进一致性标准有利于公平竞争,但它如何得到有效地执行,是否有更多的负面冲击,这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深入分析。

(二)金融竞争与协调的问题竞争是一种改变的力量。需要各国考虑自己金融市场的具体特征确保竞争性的市场。在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存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竞争局面。由于它们的金融业和实务部门、政府部门之间有太多不容易改变的惯性,金融部门的竞争经常被作为一个事后的想法,而不是作为金融部门发展战略的基础因素加以考虑。金融活动的国际化需要安全有效的跨国清算,需要金融机构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使金融部门的发展方式发生改变,这些影响了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发展战略和发展路径,弄清这些影响机制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要。

金融监管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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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孟咸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研究,200.6.

金融监管问题范文第4篇

1.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直接决定和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对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某种程度上看,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就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在法律方面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又显得宏观和抽象,致使有些目标实施过程中被忽视。

2.金融行业本身存在风险。以银行为例,银行在制度设计上,具有难以克服的先天缺陷。具体表现在自有资本少,承受的风险却较大。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只占加权风险资产的4%,加上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也只有8%。实际上,用8%的资本是难以支持银行全部的风险资产的。

3.金融监管理念落后。(1)对商业银行立法不足。法治监管首先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当今经济体制下金融产品日新月异,而我国现行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主要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不能适应当前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此外,由于各项新业务的不断推出,而现有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规定跟不上业务的发展需要,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经营自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以及未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足够重视上。(2)人治和立法不足,必定导致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督执法中的严重的漏洞问题,使目前的金融监管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现象,必然使各项监管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出来。

4.监管技术低下,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不高。(1)风险监管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不断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低下。(2)非现场监管的效率不高。非现场监管由于主观客观原因,在提供全面系统信息时、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早期风险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也就是目前这样一种非现场监管的效率并不能支撑面向风险监管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实现其控制风险的作用。

5.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披露情况总的来说并不理想,金融集团的财务报表披露缺乏统一的规定;资产质量披露状况缺乏统一的规定;盈利性披露状况缺乏统一的规定;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规定;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披露是用于逃避监管和低估资产及其相关的风险,而对这些风险资产本应以积累的金融资本提供保护的。

金融监管问题范文第5篇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混业监管时期。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二)分业监管时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在建立后高速发展,但监管体制相对脱节,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乱的局面,金融监管开始受到重视。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法定监管地位。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1998年《证券法》制定,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保险法》修订,从法律上明确了保监会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权,自此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三)分业监管兼。顾协调监管时期2003年至今,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日趋扩大和日趋成熟,为顺应经营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从严格的分业监管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并在此过程中有了制度创新——2013年8月“一行三会”会同中国外汇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监管。2017年3月,“一行三会”会同多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因为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存在着极大的套利空间。此次通过联席会议,“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在资管的统一监管上协调一致,再加之各部门接下来将会制定的细则,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进行监管套利并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算,我国分业监管体制至今只实行了十四年。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但监管制度本身存有滞后性,导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金融业现状存在脱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难以协调,并且对监管主体权责划分的不明确也造成对多种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并存着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效力有限。1.监管协调难度大在现有体制下,金融监管体制之基础仍为分业监管,因此部门利益仍是协调监管的最大障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导致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再者,联席会议只是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机制,并未形成统筹监管的权威性,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监管地位。此次联席会议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监管标准,但该标准最终需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不违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兼顾各机构职能差异下作出规定,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是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但这些规定仍属于引导性的要求,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系统、高效、权威的信息共享机制。(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与金融业发展的快速性同时存在,致使对于当前的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的监管大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颁布规章或办法,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不能及时彻底理清监管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再者,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处罚后果及量化标准,因此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2.相关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仍有许多金融监管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证券法》第三章“持续披露信息”一节,连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总体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简要,很多仍缺乏向公众披露的细则,并且披露标准相较于国际标准略宽松。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颁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作为基本框架,但事实上这些规定仍较概括,适用性不强。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冲突调整、处理机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其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权责划分做出具体规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以有效,造成多处监管重叠或监管漏洞。3.地方金融监管有形无实随着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尤其是县级以下)的金融业出现监管空白,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这部分监管职能。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利和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等,其实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规范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权责分离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应对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也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当前各界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具体如何改革,除应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经营体制相适应外,还应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监管水平以及监管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1.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年轻”,监管水平较低,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现实,短期内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有学者建议,当前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授权,由国务院牵头将“联席会议”上升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在立法上确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建立并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促进监管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而消除监管真空、监管冲突,防止监管套利。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虽然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宜温和地转向协调监管,但当我国金融业全面形成混业经营,并且监管主体积累到足够的经验、监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时,我国仍应选择混业监管模式,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更能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顺应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二)修订和补充金融监管法律。1.推进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当前应及时理清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现状以及近期趋势不符部分的修订。例如,在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中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证券和股票,也应延伸到多种经济权益凭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等),以适应混合经营的新形势。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也应补充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一是规范信息披露机制。有学者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尤其需要明确风险计算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责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首先,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法定监管目标;其次,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补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外,许多学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为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三)加强金融监管监督。从立法层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视对监管行为的监督。当前金融反腐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折射出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人员行为规范上存在诸多弊病。为防止监管人员行为扭曲,应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在立法上确定监管人员的责任及违法后果;同时应加大监管透明度,引导社会各界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中国法学.2009.

[2]原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