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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账会计和内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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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账会计和内账会计

外账会计和内账会计范文第1篇

一、向所在国政府编报会计账目和财务报告的原则

(一)确定编报单位

凡在所在国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境外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或者以法人地位与所在国的业主签订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其他经营项目合同,且合同在当地税务部门注册并按规定交纳合同税、营业税的项目队,均应按所在国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会计账目、报送财务报告。

(二)内、外账关系的处理

向所在国政府编报对外账表的单位还需要向国内总公司报送对内的财务报告。在处理内、外账关系时有两种方法:一是内、外两套账表完全脱钩、互不关联,内、外两套账都有自己完整的体系,分别按照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簿设置、科目运用,各自反映的经营结果无须再进行调整。这种方法便于处理对外账务,对外账表容易通过所在国审计,但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人力。二是按照所在国的财务制度对外账进行全面核算,向国内总公司报送财务报告时,根据我国财会制度对有关账务进行相应调整,将对外账与对内的调整账目合并在一起,再按国内报表的种类、格式向国内报送对内的财务报告。这种方法适用于工作量大、财会人员较少的单位。如果两国财会制度有较大差异,且内部调整账项较多,不便审计查账,在选用这种方法时就应慎重考虑。

无论内、外账,其单据均应有完备的会计手续,经得起内、外审计检查,一般情况下,原始单据存外账,内账注明原始单据所附外账的凭证号。为便于区别,内、外账凭证、账薄、报表应分别装订、分柜保管,以免混淆。

(三)了解、掌握所在国财务会计制度

1.按照所在国规定的会计年度结转会计账目,编报财务报告。

2.按照所在国规定的语言(通常是当地官方用语)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报送财务报告。

3.按照所在国规定的记账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4.按照所在国规定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业务,应按所在国官方公布的比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5.按照所在国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处理财务账项。通常是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但也有个别国家、地区允许使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6.了解、掌握所在国对营业收入的确认和结算原则,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规定,汇兑损益的处理原则,资产盘盈盘亏和损毁的处理方法,各种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规定,职工薪金标准的确定等等。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应按所在国规定的各种原则、方法办理,若无明文规定,则可针对具体业务咨询当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财税部门后自行确定。

7.了解、掌握所在国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科目的划分。熟悉所在国会计科目的内容、编号以及会计报表种类和编制方法。

二、向所在国政府编报会计账目和财务报告的方法

(一)自编对外账表的方法

凡所在国规定允许,且驻外机构有足够的人力,可参照上述原则,自编对外账表。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定会计科目

首先,组织力量翻译所在国的会计制度,研究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并结合企业实际业务,从中选择并确定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编制内、外账会计科目对照表,以便正确使用。

一般来说,各个国家的会计科目分类都有一定的特点或规律性,有的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科目分类,有的分类更细一些。除了掌握分类特点,还有掌握科目编号和科目的用途,这样就运用自如了。

2.账簿设置

各个国家对账簿的格式以及账簿的设置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为此须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设置的账簿大致有3种:

(1)日记账。一般要求分设现金、银行、转账3种日记账,多数国家的日记账要分别明细科目设多栏式反映。

(2)总账。按总分类科目设立,每月根据日记账的发生额一笔或数笔过入总账。

(3)明细账。各国对明细分类账的设置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可以多栏式日记账替代明细账,有的在多栏式日记账基础上对某些特定的账户要求设置明细账。例如:对工资支出要求设置明细账,要反映人员姓名、雇佣日期、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实付工资以及代扣所得税、代扣保险费等要素;对固定资产一般也要求设明细账,要反映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购入日期、原始价值、本年折旧、累计折旧及净值等详情;对存货、应收应付款等账户的设置,亦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作账时即按所在国的规定进行处理。

3.账务处理中的技巧及注意事项

(1)关于收入科目的处理

对外账反映的收入要本着合理节税的原则处理。其中:工程合同收入以业主确认的收入数记账;合同外的收入,如属现金结算方式且取得业主的双方默契,这类收入可考虑不在外账反映;对于与第三国公司或私人业主签定的提供劳务合同,如以现金结算或通过第三国结算,且与当地税务部门不发生任何经济联系,这类收入亦考虑不在外账中反映。

(2)关于成本费用科目的处理

成本费用科目的处理既要考虑节税的原则,又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政府在成本管理、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需要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酌情调整成本。

调整成本主要从人员的工费和设备物资的价格转移两方面着手。通常,人员的工资应按所在国人员的同等水平列入外账成本,实际发生的工费支出与列入外账成本的差异应如实调整,反映在内账的经营成果之中,但在确定对外工资标准时要与所在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一并考虑。在进行物质设备的价格调整时,也必须考虑关税与利润所得税的关系,以避免发生项目经营效益不佳而税金支出过大的情况。无论何种形式的调整,所编制的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经得起推敲。同时,根据所在国规定,不允许列支的费用应避免在外账中反映,要经得起当地税务部门的审计。

(3)会计报表的编制

报表的填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须坚持多方咨询、正确报填。要注意表与表、表与账的对应关系,数字一致,互相吻合。例如:对外申报营业税表中的营业额须与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一致;对外申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表中的工资总额须与成本表中的工资以及各项津贴的支出数一致;固定资产表中的原值、折旧、净值数须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致;债权、债务明细表与债权、债务人的书面签认一致等等。

(二)聘请会计师编报对外账表的方法

如企业财务人员力量有限,或者所在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会计账目必须经由所在国的注册会计师编制方为有效,则企业境外机构必须聘请所在国专业人员处理对外账表业务。但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聘请有合法资格、信誉好的会计师。要按照当地法律与被聘请的人员签定工作合同,明确工作范围、 工作数量、工作报酬以及支付方式和纳税义务。

外账会计和内账会计范文第2篇

一、账套设置原则及核算内容。

围绕统一制度设置、统一核算模块、统一管理流程、统一建设标准的管理目标,按照“分类设置、体系统一、归口管理、模式规范”的账套设置原则,将基层财政账套分为七大类。

(一)财政总预算类账套。

财政总预算类账套设两套账:

1、预算内账套。核算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支项目。执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账套科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其中,收入科目核算到款级,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收入月报表在月末集中核算当月收入数。同时,建立收入辅助台账。支出科目按功能分类科目设置,核算到款级,实行项目或部门核算,即对每一笔支出业务都要在项目或部门核算的前置条件下,实行功能科目核算。

2、预算外账套。核算按照规定应由预算外管理的收支项目。科目设置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预算外帐套中所有的收支项目都须实行项目或部门核算。其中:部门非税收入要逐笔核算,上级部门汇入的款项逐笔对应到相应单位。

基层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是基层财政业务的“笼头”,负责全面核算、准确反映本镇区财政收支余情况。从2013年起,上级部门补助各基层财政的所有资金,统一划入财政总预算账户,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资金性质拨付到相应账套,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基层财政非税收入统一扎口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收入全额进入财政总预算账户(非税专户),支付时划入相应账套,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单位预算类账套。

核算政府机关、四大中心以及幼儿园、敬老院、城管队、环卫所等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单独建账核算。原则上,各镇属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不单独设置账套。

(三)农业专项类账套。

农业专项类账套设两套账:

1、农业专项资金账套。核算农业、农机、水利、绿化、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防疫、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补助类项目资金。此外,由区财政承担、通过“一折通”发放的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家电下乡补贴、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涉农补贴类项目也纳入农业专项资金账套核算范畴列收列支(总预算账套不反映,今后逐步过渡到由镇打卡发放)。其中:涉农补助类项目资金收入核算分为“区级拨入”、“镇级配套”、“村级统筹”、“社会捐助”、“农户自缴保费”等明细项目;支出必须实行部门核算,即对每一个涉农补助类项目视同一个单独的部门进行管理,在细分收入来源的同时,相应对支出内容细分到项目(村、标段)进行核算。涉农补助类项目资金应做到收支项目一一对应,结余结转科目一般不得出现负数。

2、都市生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账套。

按上级要求,都市生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需单独建账,主要涉及金沙、二甲、东社、五甲、十总、骑岸、高新区,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参照农业专项资金账套报表设置,收入核算分市补助、区补助、镇配套,列都市生态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入;支出对应列项目(村、标段),列都市生态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

(四)教育经费类账套。

核算学校公用经费、教育专项工程(现代化教育工程、校安工程)等教育类专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收入主要为区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畴,通过镇财政零余额账户清算,分学校核算。

(五)社会保障类账套。

社会保障类账套核算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所有涉及社会保障类收支项目,全面反映基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规范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农村和城镇低保、农村和城镇重残、医疗救助、尊老金、困难群众草危房改造、民政经费、物价补贴、农村和城镇困难家庭重残人员护理补贴以及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等。区财政直接发放、由镇财政列报支出的项目在财政总预算内账套和社会保障类账套同时核算,其中:财政总预算内账套总额反映与上级往来,同时反映预算支出;社会保障类账套分明细核算资金去向。以前在单位预算账套核算的在乡在职伤残人员、复退军人、老党员和军烈属补助等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统一调整到社会保障类账套核算。民生保障类账套科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一般使用“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以及一般公共服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支出科目,具体核算时,支出项目须核算到项级。

(六)基本建设资金类账套。

基本建设资金类账套核算农村公路、拆迁、自来水污水管网改造、老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区级以上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建设等专项资金。收到区级拨入的上述项目资金时,先统一记入总预算--预算外账套“补助收入”会计科目,再按规定要求及时划入基本建设资金帐套核算,并实行项目核算(分路,分标段、分地块等)。区级拨入时记:基建拨款—本年拨款-上级财政性资金拨款-**路*标段、**地块等;镇级配套记:基建拨款—本年拨款-本级财政性资金拨款-**路*标段、**地块等。如道路建设项目中涉及拆迁的,列入道路建设项目分明细核算。

重点项目建设向区级财政借入资金时,先统一记入总预算--预算外账套“预算外暂存”会计科目,再按规定要求及时划入基本建设资金帐套,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分到项目核算(**地块或路等)。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时,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分项目核算。竣工验收后,根据审计报告结转,记入“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

(七)企业类账套。

企业类账套主要是指镇级融资公司,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镇级融资公司实体化运作的,根据融资项目直接纳入融资平台公司核算(如**地块拆迁)。

基层财政会计核算账套,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在以上七类账套体系内设置。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规定,确需新增账套的,需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二、配套措施。

规范基层财政账套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因此,基层财政账套设置要围绕“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这一中心,具体做到:

(一)合理设置岗位。

合理的岗位配置是规范账套设置的前提和基础。各财政所(分局)的岗位配置应做到分工合理、运行流畅、监督有力。围绕资金安全,对内,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会计核算人员与资金收付会计应分开;资金支付印鉴分人保管;操作密码各自严格保密;重要空白凭据实行登记制度。对外,制定财政业务考核办法,签订财政业务合作协议,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制。

(二)统一核算模式。

根据会记制度和管理要求,全区统一分类设置标准化帐套核算模块,各财政所(分局)按照资金性质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账套,同一类型帐套执行相同的核算模式。设置的账套,在以下四个方面保持统一:

1、核算体系。同一性质的账套,架构组成和模式体系保持相同。

2、科目运用。同一性质的账套,使用同一套会计科目,执行相同的会计制度。

3、项目设置。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对必须实行项目核算的账套,统一进行项目设置,实行核算项目。

4、核算内容。同一性质的账套,核算同一性质的内容;不同性质的账套之间,核算业务不得交叉。

(三)统一报表设置。

财务报表直观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是加强预算执行分析、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各财政所(分局)按照统一要求设置账套后,要按照统一的报表设置格式(单位也可根据管理需求,添加项目内容或新增其他报表),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分析资金流向是否合规,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是否合理,分析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四)统一账户开设。

按照省财政厅对财政账户管理要求,结合我区预算管理实际,财政所(分局)统一设置以下账户:

1、财政总预算预算内账户;

2、财政总预算预算外账户(非税专户);

3、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账户;

4、教育经费专户;

5、融资公司账户。

上述账户中,财政总预算预算外账户(非税专户)可以供多个专项资金账套共同使用,实行分账核算。除特殊情况外,各财政所(分局)一般不得随意增设银行账户。

(五)统一资产管理。

各镇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工程完工、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并在财务入账的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机关和四大中心的资产,录入同一个资产信息系统用户账套中;隶属镇政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资产,分别录入各自的资产信息系统用户账套中。资产管理系统的单位代码设置和管理口径与账务系统一致。资产发生处置时,账务系统和资产管理系统同时作出相应处理,确保账账、账实、账证相符。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基层财政账套规范化设置工作如期完成,各财政所(分局)要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财政所(分局)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基层财政账套规范化设置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做好账套规范化设置工作。

(二)认真组织清理。

做好账套清理是规范账套设置的基础。各财政所(分局)要尽快对需合并、清理或拆销的账套,认真进行清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归并方案。同时,对原来的账套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这项工作确保在2013年2月20日前完成。

(三)按时组织实施。

各财政所(分局)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做好原账套科目结余结转到新账套工作。新账套设置统一实行标准化格式,即按照统一的账套编码、统一的科目代码、统一的核算科目以及统一的核算模式设置。这项工作在2013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今后,基层财政新账套开设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外账会计和内账会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内部控制;纳税征信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中小企业财务造假已成常态,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企业设有一套內账一套外账,内账记录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外账用来应付税务局、银行。中小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零售商购买者常常不开增值税发票,让对方将属于公司收入的款项打入法人账户。另外,在进行产品促销活动时,随货赠送的商品均不做账务处理,以减少纳税。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在原始凭证方面,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有些紧急情况填写的原始凭证缺少主管负责人、经办人的签字、盖章,无法在发生问题时明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某些企业甚至无特定格式的原始凭证,采用手工自制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方面,中小企业不能规范会计科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部分企业为了简化会计工作,月底填写一张收入记账凭证,后面粘贴多张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在其他方面,会计人员不能对账簿发现的错误及时进行更正。根据利润需要随意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账目存在少提或多提折旧现象。在赊销时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赊账单据,企业应收账款挂账时间长,有些企业甚至不对难以收回的账款提取坏账准备。

(二)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中小企业往往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会计人员内控意识薄弱,日常会计工作的展开总是受到领导或者管理人员的制约,无法做到及时、准确、公正的操作。由于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大都不分离,业主可支配所有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特定的规章和人员约束业主,这样可能造成业主对公司利润和会计做账的干涉,而且频繁随意地以私人目的支取资金。其次,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督还会导致很多实际问题。例如,差旅费不能定期清算,一些员工因为私人原因扰乱正常结算报销顺序或者延时上交记账单据。在计算员工薪资时,没有固定、统一的核算标准,公司对中基层管理人员缺乏绩效考核。

(三)电算化没有彻底实现,缺乏高素质财会人员

在计算机广泛普及应用的今天,中小企业也在充分利用软件处理公司的各种业务。会计人员能使用金蝶、用友、远光、管家婆等会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结账、报账。但中小企业对于财务软件的应用范围还不够,有的仅在收入核算项目中应用,不会在材料成本核算中应用。部分企业销售、库存、财务采用不同的软件,数据不加以汇总,造成公司数据难成体系,会计人员对其他部门的情况了解不足。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流动性大,学历水平、能力经验参差不齐。由于企业规模小,难以留住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养匮乏,会计人员知识老化,不了解国家最新法规制度,不具备财务分析和风险预测能力,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核算需求。

二、建议与对策

(一)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内部控制

中小企业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建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对于核算水平较低的小微企业可采用委托记账,但委托人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原始凭证。企业应杜绝两套账、多套账的会计造假行为,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科学避税。企业应加强各个部门、岗位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控制,建立一个简单的预算、考核、评价体系,一旦发现影响公司效率、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要加以督促、警告、处罚。会计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应保持各自的思想独立,公司应赋予会计人员对高管和其他人员财务上的监督权,通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来约束管理层行为,避免其滥用公司资金。会计人员应严格记录高层管理人员的取钱行为,尽量按照公司的财务预算执行管理层的薪金发放。

(二)完善外部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工作,建议企业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账务处理,依据有效凭证记账入账。为了促使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被税务机关等部门了解、掌握,纳税人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这是一项义务,如果纳税人没有做到,就要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建立企业纳税征信制度和诚信奖励制度。在行政区划内,将所有企业纳入纳税征信体系中,以诚信加分和违法减分的形式,进行征信评定工作。设定几个分数的警戒线和奖励线,对此范围内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警示教育或者贷款政策优惠、荣誉奖励。此外,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格整顿偷税漏税的中小企业,仔细审查企业提供的账簿、财务报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对作假严重的企业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大力推进电算化,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应建立通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协议,并与市场细分相结合。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建立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电算化操作技能。要想拥有优秀的财会人员队伍,就必须增加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尤其是在国家新进法规、会计电算化、excel办公软件的培训上。会计人员也应主动学习会计准则、工作规范、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结语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总之,完善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全面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立足企业实际,加强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完善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培养更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切实提高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质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宜春.关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J].企业家天地,2008,3(10).

[2]赵宝卿.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外账会计和内账会计范文第4篇

出纳需要有安全保密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了解相关业务领域专业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和办公软件。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出纳职责风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出纳职责风险11、负责各类支付付款项目计划内或经批准的计划外付款,统筹各类业务的付款工作;

2、负责对内、对外账户开立、销户、使用等管理工作;

3、配合内部及外部机构的审计工作;

4、负责日常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日记账反馈;

负责日常现金/银行账对账。

5、负责执行公司资金调度指令,协助账户资金管理。

6、协助会计做好各种账务的处理工作;

7、配合各部门办理电汇、信汇、资信证明等有关手续。

出纳职责风险21、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负责根据凭证办理现金,网银的收付业务;

3、负责保管及正确使用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做好登记工作;

4、负责每周报销支出,去银行取回单;

5、负责相关的凭证装订、账簿打印、会计档案整理与归档;

6、及时缴纳税单并复印留存缴税回单;

7、负责相关帐套的凭证装订、账簿打印和整理归档;

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职责风险31、负责日常现金和银行的支付;

2、负责审核原始凭证,保证报销手续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

3、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业务部门的邮件通知,及时在SAP系统中生成“应收发票”、“应付发票”

5、做好sales

recoard的统计登记工作;

6、每月末统计sales

summary;

7、领导交予的其他任务。

出纳职责风险41.熟知银行各类手续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2.熟练运用Office办公软件和财务专业软件及金税系统;

3.了解国家会计和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的法规政策。

出纳职责风险51、根据收付款单进行现金,银行收付操作;

2、每日负责盘清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

3、每月与会计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印鉴;

5、负责接收各项银行到款进账凭证,并传递到有关的制单人员;

出纳职责风险61、负责日常收支的管理、核对;

2、办公室基本账务的核对;

3、负责收集和审核原始凭证,保证报销手续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

4、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准确录入系统,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保存、归档财务相关资料;

6、负责开具各项票据;

出纳职责风险71、负责出纳日常业务,包括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登记日记账等;

2、负责财务系统收款单、付款单的录入及日记账余额、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工作;

外账会计和内账会计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

(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记账。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条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

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者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记账业务。

委托记账的单位,应当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奖惩以及诚信等情况。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第三章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并对其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记账;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八)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单位领导成员中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或者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委托未经审批的记账机构记账或者记账机构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记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