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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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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1篇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包含了监管无力、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制度的不健全、运用到实际监管中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监督制度,使得银行内部层层相扣,互相约束;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管的实际作用。让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制度是为了更加方便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其能够稳固持续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的体系尚未完善,并且相关制度在原则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较强,而实际操作性却不强,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监管中产生问题,需要寻求途径更好的解决监管力度与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困境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导致腐败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达到到位的监管,实现各个阶层的相互约束,导致其中出现许多的漏洞。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漏洞,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腐败事件。现在实施的四级管理、经营的管理模式给各级的行长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使其能够直接的管理银行多方面的事物,不仅是经营的大权,人事大权也在各个支行行长手中,这样权利集中对于银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败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光靠我国大力实施的反腐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本的监管制度出发。由于我国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运用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全面制约权力的集中。

(二)各个银行之间监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为基础监管、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所出制度为第二监管。而监管体系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却没有具体要求。我国高层对此并没有做出确切的实施措施,这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后来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现制度矛盾,导致监管制度无法一致出现失调状况。

(三)法律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目标对银行实施监管制度能够对银行监督的同时达到业务的管理,这也是对银行客户的保障和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所在。为了顺应我国国情,对于银行客户的利益保障,也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波动。但是这种为业务的监管却给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带来不便,这不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银行的防范意识;仅仅局限于业务层面,会使得法律监管无法全面的发展。监督人员过多参与到银行业务中,会妨碍银行的发展,也容易引发监督人员的腐败,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之上需要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应该分明权利的所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其针对性更加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出路

(一)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中,各个级别都掌握了不同的权利,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权利的使用过于失控,加强银行的管理约束力对于预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单靠监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是不够的,各个银行内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运用传统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使得银行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各项事务实施的效率[2]。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对于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银行在不断的发展中拓宽自己的业务,不断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不断的健全管理机制,特别在网络技术层面,注重网络的健全,避免因为监管不利产生的损害。

(二)健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决。在立法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模式,将原有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施内容,对于具体制度有更多具体化的做法。这样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制度更加严明;加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银行监管制度能够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更具有针对性,避免重复的产生[3]。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择,应该要运用法律的严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于监管人员入职要求过于笼统,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一职位的门槛。在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下,银行对于监管人员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应该对于监管人员的入职资格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四、结语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员的选拨、加强国际的合作以及对于国际监管法律的借鉴,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朱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出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84-86.

[2]唐士亚.商业银行监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径探析———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协调实施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03:6-12.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脱媒日益明显,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难以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公司业务投行化是发展的大趋势,商业银行只有通过服务升级、业务转型等途径,才能谋取生存和发展之道。然而目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与投行化趋势不适应。本文对存在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的转型路径,以期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体制 银行公司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十三五”期间的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一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将考验银行业的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和跨境风险管控能力;二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既为商业银行产业信贷投向、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盘活存量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风险管控难度将加大;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迫使商业银行更加发力互联网金融;四是金融市场化的改革,既有利于商业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加快金融创新,同时也会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和风险管理能力带来不小的挑战。本文以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面对的客观环境为切入点,在客观分析投资银行业务现状,进而提出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一、市场环境倒逼公司业务投行化

(一)利率市场化导致利差收窄

投行思维可实现由传统竞争向解决方案竞争转变,从而降低利差依赖。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的传统竞争手段包括价格竞争、关系竞争、担保方式竞争、额度竞争等。但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竞争主体增加,传统竞争模式受到了极大挑战。

各经济体利率市场化加速实现时,几乎都伴随着银行危机。美国因全面放开利率管制,大量中小银行破产倒闭;中国台湾银行业则在利率市场化之后整体亏损了三年。中国银行业在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时,普遍做法是由“信用中介”转型为“服务中介”,通过投行思维,调整收入结构,降低利差依赖度。

(二)金融脱媒加剧

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但大部分创新均围绕银行开展,商业银行仍可利用资金和渠道优势,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金融创新。从长远来看,金融脱媒是必然趋势,但信托、资产管理等“影子银行”的创新大部分仍围绕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客户和资金还是主要来自于银行。在此趋势下,银行不进则退,要么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甚至主导金融创新,要么逐步被边缘化。

(三)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型发展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此外,我监管部门同时使用存贷比、授信集中度和信贷规模等多重指标约束传统信贷的扩张。投行思维下,银行可以利用信托、资产管理、租赁等渠道,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派生收益稳定的高效率发展。

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

在商业银行纷纷进行金融创新改革,投行业务发展如火如茶,但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投行业务经营理念有待完善

投行业务与传统公司业务在业务模式上的显著差异决定了经营理念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经营市场化、参与主体多元化、创新化驱动,风控复杂化、管理更加扁平化。传统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开展过程中依然保留着开展传统业务的惯性思维,产品多数还是习惯定制标准化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的金融需求,虽然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不断的涌现,但是从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趋同的多、模仿的多、形成品牌的少,在业务操作模式上效率上,无法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进行竞争,较大程度上影响新产品服务和占有市场的效率。另外这与我国政策对商业银行限制有关,银行相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相对严格。

(二)系统内外合作不足、投行业务信息化支撑不足

与内外部中介的合作存在临时性、个案化的特点,需与各类中介在各类业务上建立相对固化、运行顺畅的行司联动渠道,丰富业务种类,延伸合作半径,降低渠道成本。

互联网金融现已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化是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投行日常管理、收益测算、数据分析、风险监控尚未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体系,仅为手工统计,既耗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更无法满足数据共享、数据挖掘等精细化管理需求。

(三)专业人才不足和创新机制匾乏

投资银行业务涉及金融、财务、法律等众多专业知识,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要求有一支精通业务知识,并具备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化、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业务的支撑。目前,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投行业务人才储备,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造成影响。国际先进银行对投行业务多采用事业部模式,实行单独的业务拓展、绩效考核、资源配置、人才储备等政策,能充分发挥各层级的积极性。商业银行现有的人才结构与开展投行业务所要求的能力较不匹配。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投行业务人才培养机制。

(四)投资银行运作周期长,收益不稳定

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比,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益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周期,客户资源也更需要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来获得,而且相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投行业务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个性化较强。

三、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建议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并非仅是大力发展投行业务,而是秉承投行思维,以客户为中心,加强传统业务与创新投行产品的联动,综合运用银行、信托、租赁、资管等金融媒介,以及贷款、投资、理财等资金渠道,在合理缓释资本和信贷规模等约束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出以下方面发展建议:

(一)转变经营思维

一是形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经营思维,强化“资产管理中介”和“融资顾问中介”职能,以投行思维升级业务模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联动,将“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确立为新的竞争手段,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二是健全跨部门联动与协调机制,从全行利益出发,形成合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三是建设高效、动态、契合市场的投行风险体系、运作流程、考核激励、机构团队等配套政策,为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交易模式创新

新的交易模式能大幅领跑市场,如能抓住有效时间窗口则回报较高。这要求商业银行的对监管政策要有深厚研究能力、对经济形势要有准确的预判,适用于大型银行。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采用银行――信托合作模式,现在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证券合作、银行――基金合作的模式渐渐增多,新模式下的产品线更丰富,更重要的是后加入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要求的渠道成本会更低。

(三)现有产品的精细化

面对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掘客户资源,对其进行细分,并通过投资策略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精细化,来满足其投融资需求。

一是对接Y本市场、积极为股权投融资提供服务。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股权投融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应围绕资本市场运作加快创新投行产品,丰富投行服务手段,积极支持和参与政府和企业主导的股权投融资活动。二是以新型债券、银团、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与理财融资为创新重点,加强国家战略及市场热点研究,如“一路一带、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从投行业务层面积极寻找目标市场。

在此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自己的特色品牌。如区域内客户基础较好,可以做大银行承兑汇票等风险较低、技术要求不高的传统业务规模,并通过理财产品来消化规模,形成可观的流量收益。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客户的资金运用规律,在授信方案制定时,预先安排多种授信产品。

(四)加快投行化信息系统建设

首先,通过投行化信息系统实现客户信息与经营数据的共享与大数据分析,满足精细化管理需要;其次,用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操作,提升业务处理效率;最后,用系统实现风险管理的自动化,通过系统实现操作流程的固化和对风险因素的范围控制,使风险管理能从业务端介入,改变风险管理滞后的局面。

综上所述,投行业务在国外产生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已相对发展成熟,而在我国,投行业务目前还属于新兴产业,投行业务的开展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因此现阶段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如何把握未来我国投行业务发展方向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顺应发展趋势,积极锐意进取,奋勇改革,通过转型求突破。同时,通过转型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士平.对中国国有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路径选择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31).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

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4篇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发展观,它是切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国实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举世瞩目,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银行的改革实践,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最终成功。

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目标的艰巨性要求改革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将国有独资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改革,使国有独资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多年来为支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国外相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是在经营管理水平,还是业务品种,或是在人才素质、科技水平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有建立起富有活力的经营机制,难以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潜在风险严重。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和股份制改革目标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任务十分艰巨,只有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完成艰巨的改革目标。

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涉及人、财、物、组织机构等的全面重组与再造,涉及中国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是这场涉及金融体系每一个层面,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正面临着一个“九连环”式的挑战:改革中的每一个部分都与其他部分紧紧相连,而每一个分目标的达成既受其他目标改革效果的限制、又直接影响着其他部分的改革进程。因此,股份制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面、技术面、操作面得系统变革工程,各项关系错综复杂。为圆满完成股份制改革各项任务,必须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关系。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既要考虑改制方案的现实可行性,解决现实问题,又要考虑未来的可持续长远发展,以人为本,统揽全局,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要考虑改制后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国有银行的改革实践,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和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改制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设计,方能统筹兼顾,既解决现实问题,又兼顾长远发展,使国有银行真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性要求股份制改革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截至2003年末,私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5%,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6%,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在全部银行业资产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近60%,在国有重点企业贷款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约占80%作为中国银行业的主题,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搞得好坏,对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乃至整个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全局。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着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无论是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参与国际竞争,还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同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全体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影响深远,改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唯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才能确保改革的最终成功。

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迫切性要求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亟待提高。目前,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到2006年底我国将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金融机构将享受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如果不抓紧时间深化体制改革,消除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经验机制上的缺陷、改变经营管理落后的状况,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届时就有可能在新一轮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从而给经济法在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无论是从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要求,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来说,都必须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唯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才能确保股份制改造不偏离方向,取得圆满的成功。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不足

1.政府监管力量薄弱。2003年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生重要变化的一年,之前,人民银行以我国中央银行的身份,肩负着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的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4月,中国正式开始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金融机构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其中,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可否认,在之后将近十年的历程中,银监会在银行业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但由于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时的人员安排,使得很多银监会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较少,同时,银行业监管人员本身从事的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人员素质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由于人民银行迫切需要保留优秀人才,使得银监会不得不采取大规模引进人才,逐步培养人才的人力资源发展模式,这使得银监会在监管人数缺乏的情况下,还要遭受人才结构的考验。总体而言,从政府监管的层面来说,我国银行业监管力量还相对薄弱。

2.对银行业信息披露工作的处罚力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银监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银监会在对上述违规行为处罚时,未能形成常规性标准,使得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小,无疑纵容了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缓慢。究其原因,还是我们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商业银行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且专业性较高,没有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会使得商业银行内部违规行为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这也是为什么最近经常暴露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欺诈犯罪案件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其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且第三方审计机构,必须是具备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会计报表、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关联方交易等,以形成一个对银行相对公允的评价。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很明显的一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独立性不强,限制了其对银行业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审计监督水平。发达国家成熟的注册会计师体制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在行业内部,诚信度被提高到最为重要的生命线的位置。而我国目前虽然也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但仍然是一种政府监管的模式,地方政府为谋求本地方经济利益,通过控制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式介入注册会计师业市场管理,从而大大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

4.内部监督效果不佳。银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监督,即通过银行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工作过程和手段对银行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内部监督效果,很多商业银行逐渐设立了内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审查、校验和监督,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商业银行会计差错,规范会计行为。

综合考察三方面的内部监督机制,我们发现,银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明显的被动式特征。目前内部监督往往停留在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等表层上,更多的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内部监督。同时,监督手段滞后,制约着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一线的业务部门,由于受到业绩考核等原因,往往能接收到最新的技术和操作理念,而监管部门,没有业绩考核的压力,对新技术设备的采购又受到预算等因素的制约,以至于监管部门的设备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业务部门。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发展方向

1.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无论是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最终都要通过具体的人员来完成。当前,从职业道德和从业水平两个方面,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要建立银行内部监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银行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系统性培训。首先,是业务知识的培训,因为各个监管岗位都要求比较高的技术水平,同时,由于金融业的高速发展,新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不断涌现,需要建立常态的培训体系,以确保整个监管队伍知识的更新速度。其次,要建立常态的监管人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强化监管意识,使整个监管队伍能够客观公正的行使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