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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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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1篇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包含了监管无力、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制度的不健全、运用到实际监管中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监督制度,使得银行内部层层相扣,互相约束;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管的实际作用。让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制度是为了更加方便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其能够稳固持续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的体系尚未完善,并且相关制度在原则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较强,而实际操作性却不强,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监管中产生问题,需要寻求途径更好的解决监管力度与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困境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导致腐败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达到到位的监管,实现各个阶层的相互约束,导致其中出现许多的漏洞。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漏洞,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腐败事件。现在实施的四级管理、经营的管理模式给各级的行长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使其能够直接的管理银行多方面的事物,不仅是经营的大权,人事大权也在各个支行行长手中,这样权利集中对于银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败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光靠我国大力实施的反腐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本的监管制度出发。由于我国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运用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全面制约权力的集中。

(二)各个银行之间监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为基础监管、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所出制度为第二监管。而监管体系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却没有具体要求。我国高层对此并没有做出确切的实施措施,这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后来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现制度矛盾,导致监管制度无法一致出现失调状况。

(三)法律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目标对银行实施监管制度能够对银行监督的同时达到业务的管理,这也是对银行客户的保障和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所在。为了顺应我国国情,对于银行客户的利益保障,也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波动。但是这种为业务的监管却给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带来不便,这不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银行的防范意识;仅仅局限于业务层面,会使得法律监管无法全面的发展。监督人员过多参与到银行业务中,会妨碍银行的发展,也容易引发监督人员的腐败,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之上需要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应该分明权利的所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其针对性更加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出路

(一)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中,各个级别都掌握了不同的权利,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权利的使用过于失控,加强银行的管理约束力对于预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单靠监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是不够的,各个银行内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运用传统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使得银行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各项事务实施的效率[2]。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对于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银行在不断的发展中拓宽自己的业务,不断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不断的健全管理机制,特别在网络技术层面,注重网络的健全,避免因为监管不利产生的损害。

(二)健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决。在立法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模式,将原有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施内容,对于具体制度有更多具体化的做法。这样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制度更加严明;加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银行监管制度能够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更具有针对性,避免重复的产生[3]。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择,应该要运用法律的严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于监管人员入职要求过于笼统,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一职位的门槛。在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下,银行对于监管人员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应该对于监管人员的入职资格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四、结语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员的选拨、加强国际的合作以及对于国际监管法律的借鉴,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朱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出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84-86.

[2]唐士亚.商业银行监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径探析———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协调实施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03:6-12.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脱媒日益明显,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难以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公司业务投行化是发展的大趋势,商业银行只有通过服务升级、业务转型等途径,才能谋取生存和发展之道。然而目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与投行化趋势不适应。本文对存在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的转型路径,以期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体制 银行公司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十三五”期间的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一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将考验银行业的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和跨境风险管控能力;二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既为商业银行产业信贷投向、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盘活存量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风险管控难度将加大;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迫使商业银行更加发力互联网金融;四是金融市场化的改革,既有利于商业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加快金融创新,同时也会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和风险管理能力带来不小的挑战。本文以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面对的客观环境为切入点,在客观分析投资银行业务现状,进而提出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一、市场环境倒逼公司业务投行化

(一)利率市场化导致利差收窄

投行思维可实现由传统竞争向解决方案竞争转变,从而降低利差依赖。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的传统竞争手段包括价格竞争、关系竞争、担保方式竞争、额度竞争等。但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竞争主体增加,传统竞争模式受到了极大挑战。

各经济体利率市场化加速实现时,几乎都伴随着银行危机。美国因全面放开利率管制,大量中小银行破产倒闭;中国台湾银行业则在利率市场化之后整体亏损了三年。中国银行业在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时,普遍做法是由“信用中介”转型为“服务中介”,通过投行思维,调整收入结构,降低利差依赖度。

(二)金融脱媒加剧

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但大部分创新均围绕银行开展,商业银行仍可利用资金和渠道优势,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金融创新。从长远来看,金融脱媒是必然趋势,但信托、资产管理等“影子银行”的创新大部分仍围绕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客户和资金还是主要来自于银行。在此趋势下,银行不进则退,要么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甚至主导金融创新,要么逐步被边缘化。

(三)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型发展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此外,我监管部门同时使用存贷比、授信集中度和信贷规模等多重指标约束传统信贷的扩张。投行思维下,银行可以利用信托、资产管理、租赁等渠道,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派生收益稳定的高效率发展。

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

在商业银行纷纷进行金融创新改革,投行业务发展如火如茶,但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投行业务经营理念有待完善

投行业务与传统公司业务在业务模式上的显著差异决定了经营理念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经营市场化、参与主体多元化、创新化驱动,风控复杂化、管理更加扁平化。传统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开展过程中依然保留着开展传统业务的惯性思维,产品多数还是习惯定制标准化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的金融需求,虽然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不断的涌现,但是从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趋同的多、模仿的多、形成品牌的少,在业务操作模式上效率上,无法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进行竞争,较大程度上影响新产品服务和占有市场的效率。另外这与我国政策对商业银行限制有关,银行相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相对严格。

(二)系统内外合作不足、投行业务信息化支撑不足

与内外部中介的合作存在临时性、个案化的特点,需与各类中介在各类业务上建立相对固化、运行顺畅的行司联动渠道,丰富业务种类,延伸合作半径,降低渠道成本。

互联网金融现已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化是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投行日常管理、收益测算、数据分析、风险监控尚未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体系,仅为手工统计,既耗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更无法满足数据共享、数据挖掘等精细化管理需求。

(三)专业人才不足和创新机制匾乏

投资银行业务涉及金融、财务、法律等众多专业知识,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要求有一支精通业务知识,并具备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化、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业务的支撑。目前,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投行业务人才储备,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造成影响。国际先进银行对投行业务多采用事业部模式,实行单独的业务拓展、绩效考核、资源配置、人才储备等政策,能充分发挥各层级的积极性。商业银行现有的人才结构与开展投行业务所要求的能力较不匹配。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投行业务人才培养机制。

(四)投资银行运作周期长,收益不稳定

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比,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益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周期,客户资源也更需要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来获得,而且相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投行业务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个性化较强。

三、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建议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并非仅是大力发展投行业务,而是秉承投行思维,以客户为中心,加强传统业务与创新投行产品的联动,综合运用银行、信托、租赁、资管等金融媒介,以及贷款、投资、理财等资金渠道,在合理缓释资本和信贷规模等约束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出以下方面发展建议:

(一)转变经营思维

一是形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经营思维,强化“资产管理中介”和“融资顾问中介”职能,以投行思维升级业务模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联动,将“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确立为新的竞争手段,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二是健全跨部门联动与协调机制,从全行利益出发,形成合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三是建设高效、动态、契合市场的投行风险体系、运作流程、考核激励、机构团队等配套政策,为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交易模式创新

新的交易模式能大幅领跑市场,如能抓住有效时间窗口则回报较高。这要求商业银行的对监管政策要有深厚研究能力、对经济形势要有准确的预判,适用于大型银行。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采用银行――信托合作模式,现在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证券合作、银行――基金合作的模式渐渐增多,新模式下的产品线更丰富,更重要的是后加入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要求的渠道成本会更低。

(三)现有产品的精细化

面对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掘客户资源,对其进行细分,并通过投资策略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精细化,来满足其投融资需求。

一是对接Y本市场、积极为股权投融资提供服务。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股权投融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应围绕资本市场运作加快创新投行产品,丰富投行服务手段,积极支持和参与政府和企业主导的股权投融资活动。二是以新型债券、银团、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与理财融资为创新重点,加强国家战略及市场热点研究,如“一路一带、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从投行业务层面积极寻找目标市场。

在此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自己的特色品牌。如区域内客户基础较好,可以做大银行承兑汇票等风险较低、技术要求不高的传统业务规模,并通过理财产品来消化规模,形成可观的流量收益。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客户的资金运用规律,在授信方案制定时,预先安排多种授信产品。

(四)加快投行化信息系统建设

首先,通过投行化信息系统实现客户信息与经营数据的共享与大数据分析,满足精细化管理需要;其次,用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操作,提升业务处理效率;最后,用系统实现风险管理的自动化,通过系统实现操作流程的固化和对风险因素的范围控制,使风险管理能从业务端介入,改变风险管理滞后的局面。

综上所述,投行业务在国外产生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已相对发展成熟,而在我国,投行业务目前还属于新兴产业,投行业务的开展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因此现阶段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如何把握未来我国投行业务发展方向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顺应发展趋势,积极锐意进取,奋勇改革,通过转型求突破。同时,通过转型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士平.对中国国有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路径选择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31).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

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客户意见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5-0056-03

国内银行业买方市场逐步形成,客户成为银行生存与发展最宝贵的资源。要想在这场优质客户的抢夺战中胜出,商业银行就必须牢牢把握住现有的客户资源优势,高度重视客户意见,认真倾听客户之声,深入分析客户需求,加快改进服务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实现业务的持续发展。

一、商业银行客户服务管理的不足

(一)缺乏对客户意见的系统性管理和充分运用

各种类型的客户意见,包括客户投诉,都是客户最真实的声音,对商业银行来说,是提升客户服务能力的一种宝贵资源,也是促进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工具。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客户意见的重要性,通过设立客户意见簿、开通服务热线、开设客户论坛、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广泛搜集客户意见。但是,对搜集到的客户意见,大部分商业银行缺乏系统性管理和充分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理客户意见的部门,没有规范的处理流程,客户满意度难以确保,同时缺乏有效的管理工具,搜集到的客户意见未被及时上报和汇总,仍然散落在各个受理部门。二是上级管理部门掌握不到一手资料,无法对客户意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发现不了客户的共性需求和自身缺陷,闭门造出的制度和产品就很难贴近客户,后续的改进也缺乏指导性,客户意见支持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缺乏创建大服务格局的技术保障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一直在努力创建“上级为下级服务,中后台为前台服务,全行为客户服务”的大服务格局,要求中后台在前台遇到工作困难时要及时地提供支持保障。但是,推诿扯皮现象却屡见不鲜,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创建大服务格局的技术保障,缺少有效的管理工具去监督和管控中后台服务前台的质量和效率。

(三)缺乏提高服务技能的学习交流平台

商业银行的客户服务人员每天忙于服务客户,很少有机会参加各种培训和交流,沟通渠道的缺失,导致好的服务技巧没有宣传和推广的途径,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指导和解决,积累的经验教训得不到分享和借鉴,为客户服务技能的提高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二、开发“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一)“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是商业银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我国银行业对信息化的认识已经上升到战略高度,信息技术不再仅仅被看作是模拟传统手工处理、支持业务运作的辅助工具,而是银行创造核心竞争力、实现变革的助推器。目前,我国银行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框架已经成熟,各大商业银行物理和逻辑的数据集中已经完成,在这样的环境下,开发“客户意见管理系统”是商业银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

(二)“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是“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的要求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求把满足客户需求、培育客户忠诚作为商业银行服务和经营工作的重要目标。“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与运用,正是为实现这一重要目标做出的努力。借助“客户意见管理系统”,银行人员能够全面深入地分析客户意见,积极主动地研究客户需求,设身处地解决客户不满,从而不断改进服务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推进产品创新,客户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中心地位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三)“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是商业银行重要管理趋势转变的体现

“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体现了商业银行管理趋势的几个转变:一是管理重点从后台向前台的转变。顾客对银行期望值越来越高,前台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银行不仅要建立、维持和增进与市场中各类顾客群体的关系,还要依靠良好、规范的客户意见管理来取得竞争优势。二是营销目的从取得新客户向留住老客户的转变。由于争取新客户的成本现已超过留住老客户的成本,所以商业银行将营销的目标转向了老客户,通过提高客户满意度来提高客户忠诚度,客户满意度的最大化成为了银行营销管理努力的目标。三是营销目的从争取市场份额向争取客户份额的转变。客户份额和市场份额具有一致性,银行的管理工作只要围绕客户利益出发,帮助客户实现价值,在客户份额增加的同时,银行的市场份额就能实现扩大。四是营销管理的内容从实现短期交易向开发客户终生价值的转变,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有利于银行的长期稳定经营,从客户利益和公司利润两方面实现客户关系的价值最大化。

三、“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目标宗旨

“客户意见管理系统”是客户关系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在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的指导下,通过管理客户对银行提出来的意见,加深银行对客户需求的了解,最终使银行收益最大化与客户价值最大化达到平衡的一种新型管理思维,反映了客户需求对银行经营模式的制约。在开发“客户意见管理系统”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心思想:

首先,客户意见管理是一种旨在改善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理念。从科学管理的角度来看,其核心思想是将客户作为银行最重要的资源,通过完善的客户服务和深入的客户意见分析满足客户的需要,培养客户的忠诚。

其次,开发的目的是借助信息共享和INTERNET网络化优势,实现银行与客户的价值最大化。通过信息共享和INTERNET网络化,客户意见管理系统可以向银行管理层提供全面的客户意见,建立规范的、快速反应的银行组织架构,梳理“以客户为中心”的工作流程,提供客户驱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扩大盈利份额。

第三,“客户意见管理系统”本质上是一种管理软件和技术,是一套全方位的电子化应用解决方案。在“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的基础上,电子化解决方案将大量的客户意见与数据挖掘和其他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使银行建立起一个针对客户需求的客户服务和决策支持系统,从而顺利实现由传统银行模式到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银行模式的转变。

第四,“客户意见管理系统”力求全面高效地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与帮助。基于客户意见管理的战略理念,各家商业银行可量身定做基于市场的客户意见管理系统来提高管理绩效,为开展贴近客户的个性化服务、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吸引和留住高端优质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决策支持与帮助,最终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

四、“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架构设计

“客户意见管理系统”将外部客户意见和内部客户之声集成在一个数据库内,通过准确采集、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加强银行金融创新能力,提高银行服务品质,提升银行运行效率,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客户意见管理系统”既是一个业务处理平台,也是一个管理平台。

系统将设立“分类中心”和“品质管理中心”,确保系统的运行效果和运行质量。“分类中心”即客户意见的集散归集地,负责对各种来源的客户意见按照意见类型和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及录入。其中,意见来源包括客服热线、外网留言、网点客户意见簿、客户来访等渠道;意见类型分为建议、投诉、疑难和表扬;业务类型则根据产品种类划分到业务末梢,方便统计分析,映射业务、产品的改进需求。“品质管理中心”即服务品质主管部门,主要承担全行客户意见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制度建立、流程管理、分析评价、考核监督,并直接牵头处理重要事项的复杂投诉。

系统将设定流程化的处理环节,确保进入系统的客户意见都能够得到标准化操作、差别化处理、及时性解决和针对性改进。系统包括两条处理线索,即外部客户意见和内部支持保障,但都包括归集、处理、分析、反馈、评价、改进等环节,每个环节对应不同的处理责任人,按照客户意见的流转进程,负责对内外部客户意见进行相应环节的处理。

系统将实现五级直通,构建完整的服务管理机制。省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客户的五级直通将实现与客户意见处理流程的有机结合和互通支持,并使用六西格玛管理工具,严格控制输入到输出的全过程,构建完整的服务管理机制。

系统将建立“案例学习中心”,搭建员工交流学习的平台。“案例学习中心”包括案例分析、案例网上论坛、业务学习互助网三个部分,员工可以随时登陆系统,通过“关键字”搜索相关业务知识和处理流程,对实际工作进行指导,或通过“案例学习中心”和“业务论坛”对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和讨论。“客户意见管理系统”将为员工分享工作经验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全行服务技能的提高。

五、建设“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开发效率

各大银行的客服热线,经过多年的业务创新和技术提升,积累了大批的意见管理经验,培养了大批客户意见分析、处理及反馈的人才,为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商业银行还可参考“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的成功开发经验。CRM系统有效地把各个渠道传来的客户信息集中在一个数据库里,例如客户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等,并能在各个部门之间共享这一资料。由此看来,“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出发点和CRM系统是一致的,只不过关注的内容有所变化,所以CRM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对“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通过借鉴这些系统的基础平台架构,完善系统功能,缩短开发时间,加快项目进度,提高开发效率。

(二)支持多种硬件平台和操作系统,确保系统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信息技术具有快速更新和迅速发展的特点,“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一定要能够支持多种硬件平台与操作系统,且能跟随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发展,确保顽强的生命力。建议系统采用J2EE平台实现,这是当前主流架构之一,目前大多数企业均采用该技术设计解决方案。首先,J2EE体系结构提供中间层集成框架,可实现高可用性、高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的应用需求;其次,J2EE可降低多层开发的费用和复杂性,对现有的应用程序集成强有力的支持,增强安全机制和性能;另外,J2EE允许开发公司把一些通用的、繁琐的服务端任务交给中间件供应商去完成,开发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在如何创建商业逻辑上,相应地缩短了开发时间。

(三)方便客户访问,降低软件部署与维护的难度

“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用户的主要应用环境是WINDOWS操作系统的PC机,能否让用户方便地访问系统,对系统日后的使用频率将起着决定性作用。传统的C/S架构需要在这些PC机上部署相应的客户端软件程序,一方面带来软件部署的难题,另一方面也给软件的管理带来不小的麻烦。针对这种情况,系统可采用B/S的架构,WINDOWS客户端只需通过现有的内部办公网络,使用标准的WEB浏览器就可以访问系统,将软件的部署工作集中在后台的系统中,这样既方便了客户使用,又降低了客户端软件部署与维护的难度。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与网络环境,保护现有投资

随着电子化系统的不断建设,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已经拥有非常好的电子化硬件基础,拥有大量的服务器和完善的办公网络,“客户意见管理系统”的开发就应该有意识地充分应用这些已有资源。如前面所述,系统若采用Java技术以及J2EE平台,能够支持银行现有的各类服务器硬件以及操作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资源,节省项目开支。另外,采用标准TCP/IP

以及HTTP协议,也能够在银行现有的内部办公网络上实现无缝的部署,达到充分利用已有网络环境和保护已有投资的目的。

(五)提供强大的处理扩展能力,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业务总在不断发展,需求总在不断变化,“客户意见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灵活的部署方式和最大程度的处理扩展能力,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三层

架构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所谓“三层架构”就是将整个业务应用划分为表现层(UI)、业务逻辑层(BLL)、数据访问层(DAL),即在客户端与数据库之间加入一个“中间层”。表现层位于最上层,离用户最近,用于显示数据和接收用户输入的数据,为用户提供一种交互式的操作界面;业务逻辑层是系统架构中体现核心价值的部分,关注点集中在业务规则的制定、业务流程的实现等与业务需求有关的系统设计上;数据访问层的功能主要是负责数据库的访问,实现对数据表的选择、键入、更新、删除的操作。有效地进行层次区分,可以将业务的展现部分与逻辑部分相分离,保证相互间的独立性,一方面可以降低层与层之间的依赖,实现原有层次的替换和各层逻辑的复用;另一方面能够实现高度灵活的部署方式和最大程度的处理扩展能力,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六)提高响应速度,确保处理效率

客户意见管理系统需要支持大量的业务处理,如果系统的响应速度慢、处理效率低,势必影响系统的实用性。为了避免用户长时间等待系统响应的现象,系统开发时要在实现技术上进行必要的改进,例如,使用AJAX技术,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系统处理开销,有效地提高系统交易页面的响应速度,确保系统的处理效率,实现并发用户的支持。

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不足

1.政府监管力量薄弱。2003年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生重要变化的一年,之前,人民银行以我国中央银行的身份,肩负着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的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4月,中国正式开始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金融机构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其中,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可否认,在之后将近十年的历程中,银监会在银行业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但由于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时的人员安排,使得很多银监会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较少,同时,银行业监管人员本身从事的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人员素质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由于人民银行迫切需要保留优秀人才,使得银监会不得不采取大规模引进人才,逐步培养人才的人力资源发展模式,这使得银监会在监管人数缺乏的情况下,还要遭受人才结构的考验。总体而言,从政府监管的层面来说,我国银行业监管力量还相对薄弱。

2.对银行业信息披露工作的处罚力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银监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银监会在对上述违规行为处罚时,未能形成常规性标准,使得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小,无疑纵容了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缓慢。究其原因,还是我们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商业银行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且专业性较高,没有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会使得商业银行内部违规行为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这也是为什么最近经常暴露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欺诈犯罪案件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其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且第三方审计机构,必须是具备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会计报表、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关联方交易等,以形成一个对银行相对公允的评价。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很明显的一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独立性不强,限制了其对银行业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审计监督水平。发达国家成熟的注册会计师体制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在行业内部,诚信度被提高到最为重要的生命线的位置。而我国目前虽然也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但仍然是一种政府监管的模式,地方政府为谋求本地方经济利益,通过控制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式介入注册会计师业市场管理,从而大大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

4.内部监督效果不佳。银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监督,即通过银行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工作过程和手段对银行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内部监督效果,很多商业银行逐渐设立了内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审查、校验和监督,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商业银行会计差错,规范会计行为。

综合考察三方面的内部监督机制,我们发现,银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明显的被动式特征。目前内部监督往往停留在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等表层上,更多的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内部监督。同时,监督手段滞后,制约着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一线的业务部门,由于受到业绩考核等原因,往往能接收到最新的技术和操作理念,而监管部门,没有业绩考核的压力,对新技术设备的采购又受到预算等因素的制约,以至于监管部门的设备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业务部门。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发展方向

1.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无论是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最终都要通过具体的人员来完成。当前,从职业道德和从业水平两个方面,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要建立银行内部监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银行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系统性培训。首先,是业务知识的培训,因为各个监管岗位都要求比较高的技术水平,同时,由于金融业的高速发展,新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不断涌现,需要建立常态的培训体系,以确保整个监管队伍知识的更新速度。其次,要建立常态的监管人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强化监管意识,使整个监管队伍能够客观公正的行使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