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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事业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指该职业应该遵循的组织纪律和责任所在。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岗位,不仅要遵守一定的道德操守,而且也要遵循重要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相应的职业规范,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遵循:第一个是随着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其中的特殊地位随之不断发展形成的注册会计师遵守的规范;第二个是我国颁布的法律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循的日常工作以及活动要求的法律法规等。在我国当今社会环境下,很大一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进而对当前社会该职业工作人员缺乏相应道德水平进行了探讨,随之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应对的措施以及方法。本文章写作的意义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促进这个行业的优化发展。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我国政府也应该重视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素质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应该从多方面角度考虑,推行真正的可彻底推行的道德管理准则才是根本。会计师事务所则是可以根据当前政府颁布的制度规定在结合当前事务所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最适宜的职业素质准则,并且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原则,为了事务所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更加顺利就要保证事务所的专业化可以达到当前社会的标准,并且要经常改革创新以求进步。为了减少会计师审核时的风险,就必须要保证公平,在此基础上才更有利于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坚守事业操守。我国国内的会计师行业中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其中在真实公允保证这方面尤是如此,因此要保证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就一定要对当前的职业道德准则进行改进,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看这个改进过程:
1.在校阶段的教育。这种模式所针对的对象就是会计专业的大专科生。同时,我们建议各个大专院校开设相应的会计从业道德课程,并逐渐将其必修化,而且也要要求教师能够在教学环境融入道德教育的宗旨,贯穿整个课堂。
2.会计人员的在职教育。这个时候,会计类大学生已获得毕业,步入职场,前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将会发挥作用,正式工作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会计资格证考试,成为一名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当前的会计领域整体呈现出一种供过于求的情况,由于现在市场上可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众优难择,由此就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在事务所之间进行恶性竞争的时候就容易对当前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就导致现在的会计行业中的没有一个可以公平竞争的平台。为了对当前的不良市场制度进行改革,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的彻底的执行此制度。事务所要学会自主建立一个信誉良好的品牌意识,当前政府也要对这样的新型化事务所进行推广,促进更多的事务所改革发展,共同建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传统的会计师管理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其中的缺陷进行改良,例:事务所琳琅满目,多不胜数,这时就可以对其进行规划,取缔运行不符合规定的事务所。要保证会计师领域的专业素质的培养,给予会计师一个提供其个人意见的道路,只有保障其运行正常并提供一个独 立的工作环境,才可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府监管
我们应该关注两个方面的革新,尤其要加大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从行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出发、在政府加强管理的基础上。二者相结合,不断的改善行业当前的整体素质和提供一个良性竞争的公平性的平台。应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而言,应根据形势变化逐步由以政府监督为主转变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当前,针对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光要持续抓好专项和重点检查,也要将业务监管延伸到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而且要开展突击检查工作,让那些平时不严格要求自己的事务所受到突然袭击,在整个社会形成震慑作用,进而杜绝此类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要抓好典型案例的侦查力度,并及时做好对社会的公开宣传工作,与此同时,开设相关的研讨会,加大学术交流,在行业内起到一定的震撼作用。此外,相关监督部门之间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协调好有关工作,首先要重视财政部门同别的部门的关系,比如同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关系。搭建顺畅的合作交流渠道;二是要促进财政部门内部的合作交流,做到资源优化,特别要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同时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
三、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主要通过系统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 使注册会计师认识到职业道德规范学习的必要性。运用多元化的模式全面推广、报道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可以通过流媒体制造正面舆论,诱使大众选择正确的价值观,竭尽全力建设、完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道德观,并将正确的道德观注入注册会计师的脑海中,进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准,明确满足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手段可以多样化, 既可以通过大众化的流媒体,诸如电视、网络等,还可以选择广告公关、城市美化、联合宣传等方式进行, 并且着重应从正面进行宣传, 因为这样宣传的效果相对会更好。
参考文献:
[1]陈汉文,王华.《安达信:事件与反思》.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 1版.
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通常的理解,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具体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一、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
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说,注册会计师要么是独立的,要么是不独立的,即在独立性上一般采取的是一种二分的方法,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一个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范围。如Roger 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早在1968年,Carmichael和Swieringa就指出,“像职业的所有特征一样,独立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
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
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De Angele,1981)。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会计师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我们可以定量化地对这个问题加以说明。假设在执行某单位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A、B受执业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施加的影响,而未能在实质上保持绝对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中隐去了一些应予加以披露的错报信息。我们假定其独立性至多达到75%。而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看到该单位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后,从形式上判断,未能发现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存在,于是他断定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绝对的独立无论如何也是难以企及的,他于是评估本项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应该达到90%。而按照他的经验,他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达到80%以上,就可以信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报表进行相关决策而不致发生大的偏差或招致不应有的损失。本项决策中,由于90%(评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80%(可接受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75%(实际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因此他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予以信赖。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独立性水平仅仅为75%,低于他决策时的可接受水平80%,所以实际上本不应进行相关决策时,他却进行了决策。这种决策失误就源于独立性风险。
对行业管理的启示
首先,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份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可能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的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实上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悖于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的,他的服务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如Roger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成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而在1968年国外还有学者提出:“独立性是一个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的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份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可能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并加大查处的力度,使其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克服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使其出具公正准确的审计报告。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要让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也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将审计独立性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财务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是消除决策风险,也不可能消除决策风险。同样,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做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使其更好的和服务于社会。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公平,公平的对待各方利益的要求,而不屈服于任何一方的利益、权利,不唯大股东、不唯政府,充分照顾到那些维系整个资本市场安全的各个投资者,照顾到那些均值很小的弱小投资者的需要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保证注册会计师免于各方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而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这就是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一)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客户公司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的直接经济利益时,其审计独立性将受到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定,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获得直接利益,应视为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注册会计师共同生活及由注册会计师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注册会计师本人的财务利益。虽然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本,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对同为全球“五大”之一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却是触目惊心的。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占公司全部合伙人的86.5%.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利益:是指注册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此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中拥有经济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除了上述两种利益关系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公司之间还有其他的利益关系。包括:
1.与客户之间有借贷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
2.曾经在客户公司任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接受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和佣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三、审计独立性的行为约束和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主要表现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员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合作或合谋(“安然事件”中,安达信承认曾销毁有关审计的文件)、审计人员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的是进一步约束注册会计师,使其在审计过程中始终如一的保持独立性,最终把公正的审计意见体现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硬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
(二)核心价值: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
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四、独立性的具体防范措施
从“安然事件”及“银广厦事件”中得到的启示,并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人在阅读大量与审计独立性相关的审计失败案例资料并借鉴他人想法的基础上做出如下不成熟之考虑:
(一)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二)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三)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四)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五)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六)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七)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八)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记账、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如果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
(九)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向协会提交独立性的承诺,以表明事务所建立了一套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政策与程序。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一名注册会计师都应签署独立性声明,以合理保证其符合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要求。
(十)完善注册会计师法。主要是指加大对审计独立性的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对确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审计失败或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投资失败和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注册会计师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审计独立性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观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观的问题。
五、审计独立性的发展展望
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精髓所在,没有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权威性,它是审计人员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根本保证。“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一普遍真理也适用于这里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是会得到客户及利益各方的认可的。因为:
(一)不断提高的社会道德观和自身的职业道德观。职业意识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在提升职业价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不断提高的社会道德观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道德观的提高和职业意识的不断提高为独立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二)不断完善的法制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正在建设中的法制社会为注册会计师法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契机。如果这样,那么独立性问题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是法律层面的问题。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完善和与其配套的辅法制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将会使独立性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三)伴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日趋完善和安全,以及无纸化办公的来临,也将会使独立性的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因为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于审计,将会改变现在的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是远程审计,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形式上的独立性。
[1]杜力。审计独立性从实质到形式[N].证券报.
[2]崔宏,刘尔奎。独立性的含义与经济性质[J].中国注册会计师。
[3]中瑞萨理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J].中国注册会计师。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and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fathered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Permitted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Independence:ABurdensomeConstraintorCore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ortru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
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行为学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理论来研究人类行为一般规律的学问,它使人们了解人的外在行为的心理机制,为其他学科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从行为学角度分析舞弊成因,最具代表性的是伯洛格那等人提出的风险因子理论。风险因子理论认为,舞弊是由诸多因素(因子)综合影响而成的。主要因子包括:一是舞弊的机会,指舞弊者实施舞弊的外在环境,如内部控制失效、惩罚措施缺乏、对舞弊者威慑力弱化、信息不对称等。二是动机,指舞弊者实施舞弊的内心活动。如舞弊者因还债或赌博而贪污。三是道德品质,指舞弊者的思想品德。它与个人的内在特息相关。虽然贪婪等不道德品质不一定排斥好的结果,但对这类因素不加控制,将扩大舞弊的可能性。四是发现舞弊的可能性,指舞弊后被察觉的概率。这主要取决于制衡机制是否完善。五是惩罚的性质与程度,指对发现的舞弊予以惩处的形式及程度。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动机与机会
应该承认,注册会计师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是正常的,人的本性会促使其追求快乐与享受。注册会计师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超然”独立性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注册会计师并非不食人间烟火。我们要做的不是否认舞弊的注册会计师的正当和必然需求,而是应采取措施将他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纳入合法与合理的范畴。注册会计师存在不同的需要结构,如注册会计师有受到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动机,也有安全保障的需要。当安全受到威胁时,注册会计师会在保持独立性和进行协同舞弊中选择后者。
动机是由需要转化而来的,在转化过程中,价值观起着重要作用。价值观是人对周围客观事物的总评价和对人生的基本看法,它决定了人对事物的取舍。尽管人的行为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利益的内容不同,行为也有所不同。价值观是影响审计行为动机的一个重要因素。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动机可分为谋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和实现精神需要的动机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后者有助于实现其社会价值。我们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基本生活无保障的情况下实现社会价值,当然也不许其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要将其实现社会价值的行为统一于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之中。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舞弊除了具有动机,还要有恰当机会。就上市公司的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需有特许资格的限制。这种资格准入制度在经济学上是合理的。
在完善的市场机制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优胜劣汰”。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对注册会计师的有效选择,政府干预便有了合理的理由。“市场准入资格限制”是一种“门槛”,是管理机构对市场失灵做出的必要反应,是一种人为管制。它使社会公众不花费社会资源对审计服务质量进行度量,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审计服务质量的高低,使审计机制能得以顺畅进行。这种格式化契约安排,既可以保证注册会计师质量严格的均一性,又可以减少交易费用。这便是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经济学描述。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管理,总的来说,门槛是逐步提高的,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年度收入、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和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及其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进入市场一个时期后,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年检制度流于形式,容易导致资格成为一种终身制。
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基本上是承传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种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以行政手段对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的供给加以限制,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其一,尽量使那些无力执行证券业务的事务所远离证券市场。其二,由于市场中供给者的数量受到严格控制,使得对他们的分别监管变得相对容易,减少了监管者的难度;其三,事务所在取得资格时需要付出成本,而资格的丧失则面临巨大的利益丧失和名誉受损,有助于提高事务所执行证券业务时的违规成本。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道德因素
道德是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综合。注册会计师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义务。基于公众的信任,这个职业才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审计责任关系中,不仅存在着“股东――管理当局――注册会计师”的显性契约,而且存在着“社会公众――财产管理者――注册会计师”的隐性契约。正是这种双重契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人角色更加地突出和重要。如果职业道德受到侵蚀,审计职业本身的存在将受到威胁。
既然道德会危及到审计职业的存在与否,那么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何还会弃职业道德于不顾、置审计质量于不管呢?“囚徒困境”可以解释此问题。
“囚徒困境”属于博弈论范畴。“囚徒困境”的内含是,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道德规则,大家都会得到利益;如果绝大多数人遵守道德规则而极少数违反,那么极少数人会在损害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大家都不遵守道德规则,那么,大家的境况都会很糟糕。
注册会计师在面临保持独立性和协同舞弊的行为选择时,是存在“囚徒困境”问题的。如果所有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都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公正的意见,那么整个行业的形象将得到提升,注册会计师既可获得自身经济利益,满足自我需要,也可实现社会价值。但是如果少数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实施审计舞弊,以获得不正当收益,受此影响,多数以至所有从业者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那么,整个审计职业就会丧失公信力,失去存在的意义。
要解决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囚徒困境”问题,就应注重对其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对于协同舞弊的注册会计师而言,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的目标就是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实质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形式独立性有助于取得他人的信任。“囚徒困境”中的决策者有可能提高对对手保持独立性的信任度,在相信对方会做出和自己同样的道德行为、出具正确的审计意见时,决策者会选择保持独立性,而不会选择协同舞弊行为,从而避免非理性化结果的出现。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惩戒的程度
审计的产品是审计报告。从形式上讲,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差别,都是依照审计准则形成的;但实质上,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审计产品的质量是有差异的,甚至差异是巨大的。审计产品使用者限于其能力、成本等因素难以对审计质量进行准确评价,尤其是社会公众,更是无法对审计产品质量加以直接评价。我们至今尚未发现强有力的实证证据证明“审计产品的质量差异应该能被审计产品使用者所察知”,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使审计市场难以像商品市场一样直接向使用者传递产品质量高低的信号。对于审计质量,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等方面所进行的行政性质的监督或监管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这种监督和自律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监管手段乏力、处罚标准不一,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保证监督或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财政部2003年8月对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对于“当前不同政府部门对CPA行业监管中最为主要的问题”,78.26%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58.7%认为检查部门标准不一,33.7%认为处罚标准不一,平均一家事务所一年要接受3至4个政府部门的检查。在这种背景和环境下,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问题,其发现的可能性是较低的。应该说,较低的舞弊发现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舞弊进一步发生的原因。
对于发现的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应采取措施进行惩戒。惩戒的目的就是威慑、制止和预防犯罪。一般来说,加大惩罚程度能够降低增加犯罪者的犯罪成本,从而降低犯罪率。但并不是惩戒的力度越大越好,否则,会事与愿违。就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舞弊的惩戒程度来讲,似有过轻之嫌。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罚款等行政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较少。根据1993年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中,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和内部通报批评占绝对比重为85.72%,总罚金46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总计380万元,较为严厉的处罚包括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和暂停证券业务资格,仅占14.28%;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中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和内部通报批评占80.46%,而市场禁入、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和暂停证券业务资格只占19.54%。另外,尽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不接受集团诉讼”等前置条件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被诉讼的风险还是很小。可见,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使参与舞弊的注册会计师们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
另外,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制,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几十万元,再严重的舞弊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也不会从经济上受到重创。中天勤的合伙人戏称“十八天后又是一条好汉”,受到行政处罚后带着业务又投奔了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湖北立华先后为活力28、康赛集团、湖北兴化、兴发集团和幸福实业等五家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解散不久又成立了新的事务所。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81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至今,有关方面对从业人员实行“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处罚的,不过10余人。由于监管力度严重不足,违规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对违规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虽然管理舞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前提,但这不应该成为注册会计师放弃最后一道防线的理由。惩戒注册会计师造假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起震慑和防范作用。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基于满足特定的利益需要,并将需要转化为动机,在机会、收益、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处罚程度等因素整体许可的前提下,舞弊由此产生。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舞弊问题,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其主要措施是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监控部门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监督检查的制度及拒绝审计舞弊的利益保障机制,如优化监控覆盖面、监控时间、监控方式、监控结果的处理,对拒绝协同被审计单位进行舞弊的注册会计师应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等。
(二)减少道德低下或有违规记录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机会。其主要措施如限制其市场准入甚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派其执行审计风险较高的审计项目;或通过培训等途径提高其道德水平以使其符合执业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