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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4日
一、金融衍生工具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品,它是从即期外汇交易、股票、债券等传统有价证券的现货买卖以及从股票价格指数等综合参考指标中派生出来的各种投资工具或交易手段的总称,是一种具有全新特点的契约形式。它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基础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的情况下,以满足人们能更多地赚取有关资产差价、投机或保值的各种需求。因此,可以这么说,金融衍生工具是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金融工具在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走势,以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远期合约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的衍生交易合约。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1、杠杆性。杠杆性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它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的手段。在现金交割制度下,以基础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缴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就可以获得资产的管理权,等到到期日时,对其进行反向交易和结算;而在实物交割的情况下则要在到期日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就能得到基础工具。
2、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时点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交易双方对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因素的未来变动趋势做出判断,而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亏。
3、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性是指资产或权益在未来发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价格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成果最终是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未来价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度,然而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增加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正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风险性的重要诱因。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现状。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金融衍生产品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孕育终于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现状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点:
1、市场规模明显扩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益突出,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从期货市场来看,2007年中国期货市场交易额首次超过GDP。2008年虽然遭遇全球金融危机,但中国期货市场没有出现系统性风险,从而为2009年交易额突破130万亿元提供了金融和信心保证。2009年中国期货市场快速扩大和成长,交易活跃并且秩序规范。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全球最具潜力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之一。2010年人们所期待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能够推出,打开了中国金融产品期货交易的大门,并创造中国衍生品市场的更大繁荣。
2、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市场运行基础有待夯实。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初了我国第一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专门法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我国关于金融交易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证券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和实施,有利于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些“准法规”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统一运行规则的问题,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行为不规范和市场主体发生过度投机等问题。
3、投资者数量快速增加,但缺乏成熟的理性参与者。我国投资者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历史较短,而且市场参与者以个人投资者居多。随着利率期货以及即将上市的股指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投资者的参与热情在金融危机后逐步上涨。目前,市场参与者还主要不是生产经营商和机构投资者,市场参与者都普遍具有盈利倾向,投机心理严重。市场上到处充斥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角逐、勾结与竞争,不能形成超越自身利益的制衡。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交易复杂程度较高,但交易方式单一。我国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还较单一,这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不足引起的。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主要的交易方式是中资银行与国内企业进行交易,然后再与外资银行进行平盘,或者是先由国内企业与外资银行谈妥交易的具体细节,然后进行中资银行与国内企业的交易,最终由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具体进行整个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显然过于单一,既限制了交易对象的范围,过程繁琐、复杂,使一部分投资主体对投资失去信心,又对我国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的提高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发展的主动性丧失,限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正常发展;2、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基础性金融衍生品生产价格密切相关,比如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那么,在对金融产品的管制方面,我国的管制偏紧,所以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而且金融产品价格的变化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及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对金融产品价格波动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我国对信息披露的频率也过低,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地获得相关的信息。这样,一方面使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失去兴趣与信心;另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在无法及时获得信息的情况下蒙受损失。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建议。1、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除存款利率和部分贷款利率未完全市场化外,其余的已基本实现或完全实现了市场化。我们应通过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这样才可能产生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需求,金融衍生工具的形成才能真正体现市场规律;2、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主体不够成熟,是金融衍生市场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决定了投资必须要慎重,否则一旦损失后果不可估量。因此,必须规范投资主体,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避免投资行为不理性、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信评级制度,以加强对投资主体的约束力度。
三、国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一)韩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历程。韩国的股指期货、期权交易开始于1996年,但交易量增长非常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2004年前,存在两个交易市场:韩国证券交易所(KSE)和韩国期货交易所(KOFEX)但在2004年,韩国期货市场合并至KOFEX之下,KOFEX成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在韩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不得不提到韩国股票价格成分指数200(KOSPI 200)期货、期权合约。正是这两种合约推动了韩国期货、期权市场的高速发展。KOSPI 200指数期货自1999年起至2002年,年交易量(合约数目)从17,200,349份增至42,868,164份,平均增长率为149%。KOSPI 200指数期权更是表现惊人,自1997年上市后,目前为世界上成长最为迅速的期权产品。1998~2002年年交易量(合约数目)从3,200,000份增至1,889,823,786份,增长了590倍。2005年上半年,在全球衍生品交易量居前的合约中,KOSPI 200指数期权合约名列榜首。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韩国创造了奇迹。从韩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来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自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依靠后发优势,如我国的股票市场一样,在短时期内取得长足进步。
(二)韩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特点
1、韩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独特的投资者结构。韩国期货、期权市场的参与者由个人投资者、本地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机构投资者构成,即所谓的中小投资者为主。在2003年4月,个人投资者占有KOSPI 200股指期货市场成交量的60.40%国内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分别占有24.90%和13.50%的市场份额。而在KOSPI 200股指期权市场上个人投资者的成交量占整个期权成交量的57.70%,外国投资者则继续维持着近10%的份额。因此,可以看出,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韩国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在韩国,由于网上交易的便捷性和低成本(经纪商对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远低于传统交易方式),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积极地参与股指期货、期权的投资活动,这形成了具有韩国特色的投资者结构。另外,韩国期货市场不允许“专家”和“做市商”存在,证券公司被严格限制在接受客户下单的经纪角色中。证券公司之间争相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家用型交易系统”(即网络服务终端和客户界面交易系统),并积极进行客户培训和市场开拓。这样,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的交易便利又进一步发展刺激了更多个人投资的进入,即使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但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韩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者构成的特点,尤其值得我们的思考: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也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虽然针对这种现状,现在有许多建议提倡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但改变投资者的构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工作,我们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我国投资者的结构发生变化才能有所作为,否则一旦市场波动就会以这个为理由,韩国的事例其实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答案。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现状 发展
金融衍生品(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价值派生于标的资产价格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基础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金融衍生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迅速变化的过程,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群,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额的增长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并逐步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和发展的推动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衍生产品以其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的功能,成为金融市场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产品推出缺乏统筹规划协调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现状现在很多人对衍生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积极乐观的态度。从上世纪90年代少数机构开展地下期货交易为起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先后出现了国债期货,配股权证,外汇期货以及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现在除了石油,国外成熟市场大宗期货交易品种基本上在我国都上市。从美国市场等成熟市场的发展轨迹与经验看来,其演化过程经历了由商品类——汇率、利率类——股权类衍生品的的发展阶段。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却有其独特之处。关键在于,对建立交易所,推动衍生品上市国内有着异乎寻常的积极性的空前的冲动性。但是却缺乏应有统筹规划协调,只是将现有各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设计中的各类衍生品合约拿来挂牌交易,陷入了缺乏规划——治理整顿——有限放开——规范发展的周期循环,严重阻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步伐。
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海外衍生品市场分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是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场外市场是在全球大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场内市场大约只占20%全部衍生品市场的份额,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资信程度、制度设计、市场组织、交易结算和政府监管等多方面。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场外交易逐步转移为场内交易。从我国金融业的发育现状以及投资者的信用度不高、监管水平有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看,国内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要非常慎重,主要在金融机构内部交易,不可直接面向普通投资大众。应该使其成为推动这一市场的主导,逐步建立合理布局,适度竞争,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的期货交易所。
三、未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金融衍生品作为虚拟产品,又处于金融体系风险的顶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先是混业监管,然后到了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垂直管理”是现在的监管架构。但却将衍生品市场监管全部纳入部门主导的监管序列,比如将利率类衍生品归入人民银行,将汇率衍生品归入国家外汇管理局 ,将债券类衍生品归入财政部,将股权类衍生品归入中国证监会等。但是现在金融业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中国现在的分业监管将会割裂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统一,降低市场效率,或各部门因利益矛盾给市场发展设置障碍,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两难局面。
四、参与者定位不清
各交易所、期货商、广大的投资者以及基金、证券公司都是在衍生品中的参与者。而我国政府部门管理结构却决定了各类市场参与者在角色和定位上无法自由选择。如证券公司无法自主决定成为哪个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所无法自主开发某衍生品并决定是否上市;所以只能选择那些衍生品种。目前,人们关心更多的是衍生品能在哪些交易所上市交易,是筹备中的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独家垄断,还是所有交易所都可以研发衍生品上市交易;是只许可现有的期货公司衍生品二级市场交易,还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甚至境外机构都可以成为机构。
五、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展望
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就是不断创新的市场,创新是其生命力所在。面对这些国情,我国金融和经济创新需要怎样的金融衍生品,当前亟待研究与探讨未来如何稳步推进发展衍生品市场。应从简单的衍生品入手,结合市场,稳定、健康地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中国衍生品市场未来的崛起,一方面会使监管层逐步认识到衍生品在理顺资产价格形成机制、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定价权的重要作用后,逐步完善衍生品监管制度、规范衍生品市场。另一方面,会使一大批有实力的期货公司通过产业客户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发与教育,逐步为期货行业引进产业客户与机构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期货市场参与者结构并大大拓展了市场容量,而这些投资者的进入也进一步抚平了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与此同时,三大期货交易所不断完善交易规则、丰富交易品种,大量符合国内需求的新品种上市也进一步促进了相关需求者的入场
参考文献:
[1]刘凤元.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跨市监管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0(9)
[2]李迅雷.证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现实与未来[J].中国货币市场,2011(6)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一种价值取决于基本标的(Underlying)变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期权以及它们与其他金融工具经分解、组合形成的混合金融产品。根据交易的场所、方式不同,金融衍生品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相对于场内交易而言,场外交易方式灵活,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但是由于场外交易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其潜在的系统风险很高,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与规范,金融衍生品不但不会起到它原有的积极作用,反而会引发经济的动荡。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
(一)行业自律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由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制定的相关文件制约。ISDA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协会,其830家成员来自全球56个国家,代表了当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通常交易双方在正式进行衍生品交易之前要先签订ISDA主协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应遵守的市场惯例。签订主协议后,双方再签订书面确认函就交易的特定条款进行确定。根据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ISDA不断修改和完善主协议的有关内容,并对新产品和交易制定新的主协议。
(二)政府监管相对于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增长滞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得以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环境宽松。1998年,著名的对冲基金――美国长期投资管理公司因衍生品交易失败瞬间倒闭,尽管各国因此事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并未对原有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比如美国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主要采取的是机构性监管方式,由监管者指定机构可从事的“许可业务”的范围,从事这些“许可业务”的机构就必须接受监管。监管者将对各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进行评估,并执行审慎监管原则,以判断机构的整体状况,确保其符合资本要求。
(三)国际组织监管一些国际组织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视,先后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文件。l994年2月,证监会国际组织了《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首次对衍生品交易的五种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以控制上述风险。同年7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又了《参与衍生品场外交易的受监管证券公司的运作和财务风险管理机制》。1995年3月,由美国官方代表和一些投资银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提出了一套建议,要求银行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交易对手的情况。199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联合了《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品活动的信息监管框架》,同年11月,又联合了《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品活动和公共披露》。1998年9月,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和欧洲货币委员会联合了《场外衍生品的报告:清算程序和对手风险管理》。欧盟银行业协会、欧洲储蓄银行集团和欧洲合作银行协会还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颁布了《金融交易主协议》。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量小,品种欠丰富,市场流动性不高,市场整体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表现在: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再加上内控制度存在缺陷,难以有效应对衍生品市场的市场风险。从调查来看,尽管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参照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需要加强。
现行法律对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银监会的《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然而,很多外资银行在此项业务中只是充当了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各银行都声称其产品是和境外对手盘做交易,但不公布对手盘的基本情况。而且,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出境资金的运作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欠缺,市场透明度低。
与交易所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场外市场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一些非标准化的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只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难以了解风险的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也无法掌握其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风险链条一旦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部分交易系统未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彭博、路透等多种交易系统。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且,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起来,极易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如果这些交易系统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将难以及时辨识风险。
四、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建立市场参与者自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三方面协作的管理模式。
一是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法规,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责和权利;另一方面要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适应不同衍生产品的个性化特征。
二是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行业自律,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行业自律应该包括行业协会与市场参与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对于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该组织各中介机构,形成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合力;另一方面应该借鉴ISDA的经验,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培训和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于市场参与主体,应该着力强化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做到依法规范运作。最后,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市场公平。要以新的《会计准则》为依据,及时全面反映金融衍生品的会计信息和有关事项,尤其要加强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促使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监管
一、金融衍生品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初新一轮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近20年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日益显现。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阶段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处于混乱的状态
首先,表现在多头管理上,证监会、人行、国家发改会、财政部、地方政府,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都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导致政出多门、市场政策缺乏稳定性、交易所之间不平等竞争,管理混乱。其次,交易制度、交易程序不规范。
2.产品设计不尽合理
金融衍生品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然而实践表明,多个品种的运用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反而扩大。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双刃剑”自身特点决定的,而导致我们实践应用中无益而害的导火索即是不尽合理的产品设计。以国债期货为例此产品的设计功能之一就是规避利率风险,但由于我国利率的非市场化,国债到期价格是固定的,这使国债现货的买卖并无风险可避。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的国债期货就变成了一种投机手段,国债期货市场变成了各大券商赌博的场所。
3.缺少真正市场均衡价格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大多数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均衡价格,相差于均衡价格之间的价差,即是游资和投机者的争夺之战,这将加大风险范围,削弱其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国家对外汇管制仍然较严,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和利率市场化都还未实现。1996年全国银行间统一拆借利率CHIBOR已经出现,但还远未像英国LIBOR利率那样具有权威性指导作用,还称不上是真正的市场均衡利率。另外,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还实行管制,真正的市场利率也还不能形成。
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衍生品价格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对金融价格管制较紧的国家,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国家政策对金融产品价格变化影响很大,并且与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有密切关系。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关政策的公布均有严格的程序,泄密者和传播谣言者将会受到严惩,以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我国证券法规将发行人澄清谣传的义务仅限于澄清“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谣传,这显然过于狭窄;对“重要问题”的标准界定不清,概念外延很大。另外,信息披露频率过低。
5.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由于创新型证券的特性、现状及其深远影响一时很难以完全了解,对创新性衍生证券的投资更应当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一个不失为稳妥的办法是严格控制创新型证券的投资规模。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发生损失也不会是致命性的。控制投资规模的另一个方面是构造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创新的性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不仅对金融工程师和银行家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对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来说也是深远影响认识不足,也就不可及时制定相应的健全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再加上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管理当局难免会有顾此失彼。就这次次贷危机而言,政府的救市行动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比如美联储需要多大规模的注资才能保住卷入次贷风波的大型金融机构,以及受其拖累的资本市场体系,政府的救助行动能否在每一类衍生产品都出现问题的时候一一实施救助?
6.金融衍生品可能助长投机行为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受到的来自国内和国际双重的竞争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统业务增长有限且不断地受到其他竞争者的侵蚀,只有通过不断地开展创新性业务来弥补传统业务增长的不足。这就使一些银行铤而走险,进行“过度”的创新,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抢占大的市场份额。
三、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建议
1.发展金融衍生品宜采取谨慎的态度
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上,跌过大跟头的国外知名公司有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巴林银行,最近又有花旗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等。在国内,也有万国证券投资国债期货、株洲冶炼厂投资金属期货造成巨额亏损的例子。发达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尚且时常会引发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更何况处于金融转型中的中国。因此,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宜采取谨慎的态度,要集思广益,循序渐进,要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要打好宏观经济和基础证券市场这个基础。
2.稳步推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化
金融衍生市场本质上是国际化的竞争性市场。从我国未来的衍生市场的发展来看,实现国际化的目标,需要经过两个发展阶段:一是以开拓国内金融衍生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这是起步阶段,应重点发展合乎社会需要的衍生产品,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衍生市场的交易主体。二是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化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应当放开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衍生市场的限制,同时允许外国资本在规定条件下参与中国衍生市场。
3.鼓励金融衍生品创新和交易所制度创新
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创新是其生命力所在,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新产品创新能提供新机会,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产生新的盈利模式,因而能促进交易量的持续增长。而交易所的制度创新,则可以通过引进资金和技术,走低成本扩张的道路,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交易所的竞争力。
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内金融市场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交易系统的电子化、网络化程度较低,应该积蓄力量强化对远程异地交易的技术服务,大力推广电子化、网络化交易模式,为衍生产品市场的稳步发展提供技术创新支持,条件成熟时,要探索与国外交易所联网交易。
4.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市场立法和监管体系
在立法体系建设方面,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以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借鉴欧美的监管经验,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衍生品交易实行集中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其次,要建立行业自律的监管体系,重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非官方监管和行业自律。再次,有效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需要国际间的通力合作。
5.培养和引进专家型人才,发展中坚力量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本质的区别,需要专家型人才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人才需要对衍生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因此同样需要具有高素质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21世纪发展之最终竞争力是人才的竞争,金融市场发展之关键也是专业人才。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来相结合,培养一只熟悉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了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特点,具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刘华: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发展的效应分析[D].武汉理工大学,2005
[2]张敏黄阅王芳: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道路分析[J].财经界(下旬刊),2007,07
2008年金融危机反映出发达国家已日趋成熟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此次危机对我国这个处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最近,随着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进入刚刚起步的阶段。目前来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一)由于我国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初期,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呈现出混乱的状态
最明显的表现即为在多头的管理方面,在我国不止一家机构享有管理权,例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等都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这样政出多门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政策波动较大,管理混乱以及各大交易所竞争不平等。其次,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制度和程序也存在不规范等严重问题。
(二)由于我国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初期,一部分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不太合理
我国一部分金融衍生产品并没有表现出金融衍生工具转移风险的基本特征,反而是风险增大。导致这类金融衍生品应用事半功倍的原因主要还是产品设计的不合理。国债期货就是此类展品的典型代表。作为规避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债期货并没有很好起到相应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我国特殊的环境,即我国利率并非由市场所决定,国债到期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国债期货对规避利率风险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三)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并不存在市场均衡价格
其实,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流动的大多数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并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即未达到市场均衡价格。最主要的原因便是我国利率仍受国家调控,并没有达到市场化。虽然我国于1996年推出了全国银行间统一拆借利率,但是想像英国LIBOR那样具有权威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国债发行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依然受国家管制。因此,真正的利率市场化仍然无法实现。
(四)我国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是否对称和披露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鉴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性,其价格与基础产品或标的资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由于我国对金融产品价格干预较大,管制较紧,金融产品的价格无法完全由市场决定。因此,金融产品的价格很大程度上被国家财政政策或重大信息的披露所影响。相对于其它发展金融产品比较成熟的国家,我国重大消息披露和相关政策的公布的程序并不严格。这样就不能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此外,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频率也相对过低。
(五)金融衍生产品的多样性导致了监管难度的增加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初期阶段,也是发展较快的阶段。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后果必定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日益增加。标的资产或基础产品的多样性使得金融家们可以通过千变万化的组合创造发明出各种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当然,各种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都具有不为人知的风险,对于这类产品更应有谨慎的态度。为了避免未知风险有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合理的制定对投资者的监管方案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如限制新型衍生品的投资规模。
(六)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投机行为可能在市场中越发频繁
一些银行为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会采取一些高风险的策略来追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更多的市场份额,如过度创新金融衍生工具。
二、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谨慎的态度是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前提
抱着轻率的态度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的教训是惨痛的,即便是在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也不例外。巴林银行事件就是典型的代表。除此之外,得到惨痛教训的还有在2008年金融危机上轰然倒下的金融界巨人雷曼兄弟以及美国的AIG公司等。发达国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相对成熟的条件下也经常发生此类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相比之下,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的中国,更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充分吸取一些国外金融机构的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二)发展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同时,应同时推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
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最终目的是使之成为国际化的市场。作为处于初期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发展和创造合理的衍生工具,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交易体系。初期发展的重点应放在开拓我国国内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完成初期目标以后,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则成为首要任务。完成此任务的先决条件就是降低或彻底取消对国内投资者参与外国金融市场投资的限制,同时也鼓励国外投资者参与到我国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交易制度,应鼓励金融衍生品和交易制度的创新
创新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本质所在,正是由于不断的创新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优势功能才能被高效地发挥出来。而交易制度的创新可以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更加高效和便利,从而更有利于盈利,大大提高了交易所的竞争力。此外,良好的交易制度也为监管者提供了便利。
(四)提高和完善交易场所的硬件设施
相比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场所,我国在网络安全,系统电子化,远程异地交易技术等方面水平较低。这也致使金融市场交易效率低下,从而限制了交易量的大小。电子技术的发展创新能够很好地解决硬件设施问题,从而使市场的交易更加安全和高效,也为日后成为国际化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五)完善现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