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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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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1篇

强化监管协作机制

奥地利一向主张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是预防金融犯罪的根本保证,金融监管尤为重要。奥地利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是联邦财政部、金融市场监管局和奥地利央行。这三个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控主要通过《金融市场机构法》、《奥地利银行法》、《保险监管法》、《有价证券监管法》等专项立法予以保证。同时,三部门间密切协作,专门建立了金融市场监控委员会作为合作平台,就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风险等交换信息和意见,并讨论国内金融政策及商定对欧盟金融政策的立场。

集中权力高效监管

最能体现奥地利金融监管集中、有效的机构是2002年4月新成立的奥地利金融市场监管局(FMA)。它被看成是奥地利金融监管体系向国际化和现代化迈进的标志。

金融市场监管局成立后,将原本由联邦财政部负责的银行、保险和养老金市场监管和奥地利安全局有价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和资源集于一身,成为一个由宪法保障其独立性的唯一直接负责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机构。它的独立性还使所有在奥地利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和机构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为了加强该机构的强制力和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法律还赋予它行政刑事权、强制执行裁决和单独相关法令的权力。

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市场监管局向所有在奥地利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为了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金融市场监管局将所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在网上公布,以方便交易方在金融交易中进行核对;对无资质进行金融活动或者可能存在金融诈骗、违规操作的金融机构也会在网上公布。

在银行监管方面,中央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金融市场监管局实施金融监管的一个延伸。从评估金融风险到监管银行机构金融犯罪,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非常紧密。奥地利中央银行在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实地金融审查、检验信贷资格、提醒金融市场参与者注意金融风险及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货币支付体系和有价证券结算领域监管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监管平台延伸国外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2篇

一、加入WTO过渡期内,金融监管机构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通过强化管制,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许多发展家通常采取的作法。这种作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并且,因一味强化管制所产生的潜在风险会不断积累,一旦开放金融市场,长期聚集起来的金融风险就有可能突然爆发。另一种思路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会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

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以往,我国金融监管较多地倾向于不断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幅度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我国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取决于国内金融机构能否抵御住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外来冲击。在金融市场大幅度对外开放的条件下,继续通过强化管制,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通过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发育,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乃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

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发展,避免开放带来的金融风险,关键在于正确把握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与节奏。在实施大规模对外开放之前,我国应首先实行对内放松管制,即对内开放。上讲,对外开放比对内开放更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爆发和国家对金融控制权的丧失,因而对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更具潜在威胁。而优先对内开放,一方面,可以使金融体系内潜伏的风险逐步显现出来,并在外部新风险没有到来之前将其消化,避免原有内在风险与新的外部风险产生迭加效应;另一方面,优先对内开放可以通过逐步强化市场竞争力度,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为对外开放打下良好基础。

对内开放涉及诸多方面,当前似应着重抓好市场准入、放松价格管制和放宽金融机构业务限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由于原因,我国金融机构中的国有成分比重很高,银行部门尤其如此。国外有关专家学者通过对许多国家的实证发现(Morris Goldstein, 2001),在银行部门,伴随着较高国有比例出现的是金融部门的发展水平较低,增长和要素生产力较低,以及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较高。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机构,虽然会削弱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直接控制权,但由于竞争强化,金融部门提高了生产力,金融体系提高了运行效率。在高效运转的金融体系中,政府的政策会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基于我国金融领域国有比重过大的事实,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放松对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种种限制,尤其是应当大力发展为中小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

放松对金融商品的价格管制主要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2000年9月21日,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后城市”的顺序,我国事实上已经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尽管在改革初期阶段,各商业银行由于对利率风险认识不足,可能会产生一些,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容否定,决不能因噎废食。

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重要前提。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目前存在的内资金融机构业务限制多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状况亟待加以改变,凡已经允许外资或承诺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则上也应该允许内资金融机构开展,以保证内外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

金融监管包括规制(regulation)和监督(supervision)。需要强调的是,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发展,并不等于放松监督。相反,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为保证金融稳定,要加强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金融机构更好地遵守法规,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改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加入WTO以后,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会明显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将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安全运行将直接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同样,它们的发展也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因此,我们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应当是以促进其安全运营和健康发展为目标,使之符合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总体目标。

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加强市场准入审核力度的同时,更应注意加大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力度。目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缺乏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加入WTO后,随着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地域限制的逐步放松甚至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将会有较大的增长,在继续坚持准入严格把关的同时,必须加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力度,确保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

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加快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加入WTO后,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如果我国金融机构监管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且无法跟上国际标准发展的新形势,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因此,加入WTO后,我国不应因内资金融机构短期内无法达到国际标准而推迟与国际接轨的时间表。相反,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适当放宽对内资银行的要求,但一定要明确内资银行达到监管标准的具体时限,以此作为压力,推动内资金融机构尽快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对外资银行实行法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在不同地区的分行实行单元制监管,即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总部和不同省市的分行分别受人行总行及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入WTO后,随着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业务限制的逐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明显增加,如果继续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将会大大增加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并加大监管成本。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逐步转向以法人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为辅。实现这种转变,不但有助于监管机构控制工作量的增加,降低监管成本,并且,以法人监管为主有助于监管机构从总体上掌握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属地监管为辅可以继续帮助监管机构掌握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二者的结合将更加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三、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为防止金融业各部门之间的风险传递,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金融机构纷纷或合法合规、或利用法律空当、或违法违规地千方百计寻求突破口,试图通过混业经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加入WTO以后,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将进一步明显。首先,加入WTO以后,规避分业管制的创新行为将明显增加。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开放过程中也通常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这些新的金融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大量引入我国,从而对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产生巨大冲击。

其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难以避免。我国加入WTO以后,率先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将多是业务范围广泛、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集团。监管部门对于在华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将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另外,一家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类型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同领域,只不过在中国境内没有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实体存在,因此,其内部交易比起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更具隐蔽性,因而也就更加难以规范和监督。

另外,出于加强内资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的角度考虑,对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也应积极面对。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难以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即多样化经营优势。对于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来说,多样化经营更多地意味着风险的分散。因此,面临国外金融“巨无霸”的竞争,我们应当创造条件,扩大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针对混业经营趋势加强的新形势,我国必须大力改进金融监管工作。

第一,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行为。首先,应将已经存在的跨行业经营的业务进行合理区分,分别对待。对于那些属于钻法律空当的业务行为,如果对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尤其是对提高内资金融机构竞争力有所帮助的,应该承认其合法性,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并依法对这些新业务进行监管;对于那些对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有害无益的业务行为,应明确其违法性质,并加强监管、加重处罚力度。其次,加快制定有关金融机构(包括跨行业并购在内)的并购法律法规。

第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在两个层次上的协调配合:一是针对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日益明显的趋势,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即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对此,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备选方案:其一是以混业监管来应对混业经营的发展,即将三家监管机构重新合并为一家,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二是继续维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另设或指派某机构,负责协调三家监管机构的关系;其三是维持现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合作。综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短期内我国应选择第三种模式,但应将联席会议制度化,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配合的力度。从长期来看,随着条件的成熟,可以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二是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全方位、多层次合作。前已述及,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后,即便是在国内实现了分业经营,但其集团公司在境外的业务极有可能是混业的,因此在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时,不但要与对应部门的监管者加强合作,而且还要与其他部门的监管者加强合作。例如证监会,不但需要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展开合作,而且需要与美联储建立互通信息的机制。但如果每个监管部门都这么做,将无法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势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上的浪费,因此可以考虑先在国内实现制度化的合作方式,形成统一的对外合作机制,以提高对外监管合作的工作效率。

四、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逐步推动资本项目渐进式开放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虽然没有就资本项目开放做出任何承诺,但资本项目会在越来越大的外界压力和内在需要的推动下,不得不加快开放的步伐。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进入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将越来越成为制约外资金融机构提高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外资金融机构对资本项目开放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将会增加规避外汇管制的各种创新活动或开辟新的逃套汇渠道来满足其对本外币的需求,这无疑将会使外汇管制变得更加困难,从而加大对我国开放资本项目的压力。

同时,开放资本项目也是国内的内在需要。首先,为了更好地利用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内需要“走出去”,这也会要求我国的资本项目实现逐步开放。其次,资本项目开放有利于保持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国际经验,发展家进行资本项目自由化,将会改善投资环境,资本项目的开放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流入,而实施严格资本项目管制的国家,则大多存在着资金大量外逃的现象。再次,开放资本项目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规范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特别是需要外国机构投资者的介入,而开放资本项目是将外国机构投资者引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前提条件。

资本项目开放虽然有上述种种好处,但近20年来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此起彼伏的事实也一再警示我们,贸然开放资本项目可能会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而能否避免资本项目开放引发金融危机,关键在于开放的条件是否成熟,开放的顺序和路径是否正确。通常,资本项目开放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国内金融体系自由化,包括利率自由化、货币政策市场化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提高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等。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0-0086-03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则经济繁荣、社会稳定:金融出现风险,则会导致经济发生震荡、社会陷入混乱。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立和实施将对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稳健发展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在县域建立有效和完善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摆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制度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发展的关键,是协调央行和各专业监管部门对不同经济周期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

1、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加强和改善区域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主要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加之国内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运行机制有待改善等问题,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央行“窗口指导”作用不明显,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在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后。中央银行无法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货币政策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中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积极协作。

2、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保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与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维护所辖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的局部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职能部门日常业务工作会有所交叉并互为补充,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稳定协调机制,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集、相互交叉的检查工作如何进行、相关信息如何交流与共享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各职能部门重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数据、信息或进行内容相同的现场检查,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3、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有效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需要。金融在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并且金融风险能够在系统各行业间渗透和蔓延。从央行职能来看,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点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构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目的是加强“一行三会”的协作,共同防范和避免风险在金融系统内扩散蔓延,将金融领域的系统风险降到最小。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在本领域内实行分业监管,建立稳定协调机制后可以将工作的重点转向防范系统性风险。

4、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一是能够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金融稳定可使储蓄最大限度转化为投资,同时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对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稳健的金融运行将使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并由此提高区域现代金融业的地位,使区域产业结构更趋完善。二是对地方财政收支产生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程度会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影响地方财政平衡,金融业健康发展必然会带来政府税收的增加,而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三是提高地方声誉,吸引外来投资。投融资环境健康与否是地方吸引外来投资的重要筹码,而金融业稳定运行、金融市场有序发展是吸引投资者的有利条件之一。

二、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政策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缺乏有权威的、统一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各个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对其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独立出台监管政策,而区域监管机构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时互不通气,相互割裂,缺乏统一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关联性,存在政策之间互相矛盾和重叠现象,使得金融企业无所适从,造成金融监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背离政策预期,同时造成信贷政策不一致,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发展不均衡,由此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监管效能有待提高。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人民银行保留了部分现场检查权,但这种现场检查的范围、频率均受到了较大限制,其采集的信息相对过去直接从事银行监管获得的第一手信息而言,在时效、详细程度、完整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导致人行在发挥金融稳定职能时缺乏金融监管信息的微观支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正确决策。此外,根据目前分业监管的现实,各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而无法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进行监管。由于缺乏协调机制,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和协调,以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直接影响了金融工作效率的提高。

3、地方金融服务弱化,加重基层央行稳定地方金融的负担。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网点都从基层向大城市、大项目发展,县级金融机构纷纷撤并,权限减少,由于银行改革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没有及时在金融体系方面进行必要的补充,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没有跟上,金融服务逐渐弱化,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地方金融风险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因素增多,加重了基层央行稳定地方金融的负担。

三、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促进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价与金融系统风险评价的协作,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所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体系,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建设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体系。二是加强危机管理阶段的协作,研究建立事先约定制度、风险处置预案、风险补偿机制、风险救助办法等。三是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各职能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相互间适时借阅、查询有关金融数据信息资料。四是建立各级人民银行与同级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调查和检查工作制度,适应央行与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客观上存在的业务交叉关系及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趋势,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2、人民银行要肩负起国家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央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基层央行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一是加强与地方党政领导的

沟通,进一步理顺关系。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金融政策和区域金融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交流有关信息,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基层央行应强化与税务、工商、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为金融机构解决实质性问题,加大对金融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央行权威。三是以协作、共赢为目标,拓展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基层央行应以创新的思维,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与当地银监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资料交流制度等,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3、银监机构要加大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是依法监管银行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防止不良贷款反弹,抓好现有不良贷款的核销,提高盈利水平,维护县域经济金融安全。二是落实银行监管责任制。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执行力建设,在加大责任追究、加大信息披露、加大监管间责之外,要加强工作深度、加强信息反映和加强监管激励。三是重视监管信息交流。要树立大局意识,从金融稳定的全局出发,与当地人民银行通力合作,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了当前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等不同层面对如何构建有效和完善的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了深入探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则经济繁荣、社会稳定:金融出现风险,则会导致经济发生震荡、社会陷入混乱。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立和实施将对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稳健发展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在县域建立有效和完善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摆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制度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发展的关键,是协调央行和各专业监管部门对不同经济周期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

1、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加强和改善区域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主要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加之国内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运行机制有待改善等问题,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央行“窗口指导”作用不明显,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在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后。中央银行无法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货币政策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中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积极协作。

2、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保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与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维护所辖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的局部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职能部门日常业务工作会有所交叉并互为补充,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稳定协调机制,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集、相互交叉的检查工作如何进行、相关信息如何交流与共享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各职能部门重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数据、信息或进行内容相同的现场检查,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3、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有效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需要。金融在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并且金融风险能够在系统各行业间渗透和蔓延。从央行职能来看,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点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构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目的是加强“一行三会”的协作,共同防范和避免风险在金融系统内扩散蔓延,将金融领域的系统风险降到最小。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在本领域内实行分业监管,建立稳定协调机制后可以将工作的重点转向防范系统性风险。

4、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一是能够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金融稳定可使储蓄最大限度转化为投资,同时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对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稳健的金融运行将使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并由此提高区域现代金融业的地位,使区域产业结构更趋完善。二是对地方财政收支产生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程度会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影响地方财政平衡,金融业健康发展必然会带来政府税收的增加,而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三是提高地方声誉,吸引外来投资。投融资环境健康与否是地方吸引外来投资的重要筹码,而金融业稳定运行、金融市场有序发展是吸引投资者的有利条件之一。

二、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政策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缺乏有权威的、统一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各个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对其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独立出台监管政策,而区域监管机构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时互不通气,相互割裂,缺乏统一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关联性,存在政策之间互相矛盾和重叠现象,使得金融企业无所适从,造成金融监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背离政策预期,同时造成信贷政策不一致,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发展不均衡,由此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监管效能有待提高。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人民银行保留了部分现场检查权,但这种现场检查的范围、频率均受到了较大限制,其采集的信息相对过去直接从事银行监管获得的第一手信息而言,在时效、详细程度、完整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导致人行在发挥金融稳定职能时缺乏金融监管信息的微观支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正确决策。

此外,根据目前分业监管的现实,各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而无法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进行监管。由于缺乏协调机制,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和协调,以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直接影响了金融工作效率的提高。

3、地方金融服务弱化,加重基层央行稳定地方金融的负担。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网点都从基层向大城市、大项目发展,县级金融机构纷纷撤并,权限减少,由于银行改革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没有及时在金融体系方面进行必要的补充,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没有跟上,金融服务逐渐弱化,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地方金融风险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因素增多,加重了基层央行稳定地方金融的负担。

三、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促进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价与金融系统风险评价的协作,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所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体系,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建设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体系。二是加强危机管理阶段的协作,研究建立事先约定制度、风险处置预案、风险补偿机制、风险救助办法等。三是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各职能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相互间适时借阅、查询有关金融数据信息资料。四是建立各级人民银行与同级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调查和检查工作制度,适应央行与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客观上存在的业务交叉关系及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趋势,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2、人民银行要肩负起国家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央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基层央行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一是加强与地方党政领导的沟通,进一步理顺关系。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金融政策和区域金融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交流有关信息,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基层央行应强化与税务、工商、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为金融机构解决实质性问题,加大对金融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央行权威。三是以协作、共赢为目标,拓展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基层央行应以创新的思维,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与当地银监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资料交流制度等,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3、银监机构要加大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是依法监管银行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防止不良贷款反弹,抓好现有不良贷款的核销,提高盈利水平,维护县域经济金融安全。二是落实银行监管责任制。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执行力建设,在加大责任追究、加大信息披露、加大监管间责之外,要加强工作深度、加强信息反映和加强监管激励。三是重视监管信息交流。要树立大局意识,从金融稳定的全局出发,与当地人民银行通力合作,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