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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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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篇

笔者结合临床实践,将癌症患者心理状态分为:①拼搏型。明知患有癌症,积极要求医治,以求延长生命。有时病情很重,依然能与疾病作顽强斗争,主动配合治疗。②稳定型。患者能正确对待疾病。既看到癌症可怕的一面,也懂得有效的治疗手段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治疗,并在思想上做好两手打算。③否认型。患者希望诊断错误,常要求到多个大医院复查,不敢面对现实,自己“否认”诊断。在亲属和他人面前,压抑强烈的情绪反应,实际上内心很恐惧不安。④消极型。一旦知道癌症诊断后,就不愿意接受治疗。认为癌症治不好,整天沉默寡语,闷闷不乐。⑤惊恐型。在未确诊之前精神就很紧张,害怕家人或医生隐瞒病情。坐立不安,情绪激动,以为很快自己就要死亡,处于惊慌恐惧的心情之中。⑥易怒型。这类患者病前自制能力较差。知道患了癌症后,脾气特别暴躁,不顾他人利益。稍有受挫甚或无缘无故便大发脾气,摔坏东西,甚至伤害别人。

以上心理状态中,拼搏型和稳定型属于正常心理状态,而否认型、消极型、惊恐型、易怒型属于不良心理状态。精神护理要根据患者不同心理状态和疾病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实施。

一、现身说法,豁然开朗。李某患肺癌住院已半个多月。无意识中发现了家人和医生一直瞒着她,顿时惊恐万分。以后转为忧郁,不思食、卧床不起、拒绝治疗。家人和医生劝说,总是效果不大。后来选择了一名肺癌手术后临床治愈的患者现身说法,详细介绍自己患癌后的思想过程,手术后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李某听后消除了恐惧型和消极型心理状态,不但积极配合治疗,而且还能帮助其他癌症患者。实践证明,现身说法对癌症患者有明显的效果。在选择不到合适人选时,可采用一些与癌症作斗争的事迹报道,患者阅后亦可受到现身说法的相似作用。

二、舞曲迷人,忘记病痛。外科医生周某患了早期癌,行右根治切除术,效果良好。但常感刀口隐痛,诊断为术后神经痛。同时,精神不佳,饮食不香,有时失眠等,周某年轻时喜爱跳舞,笔者建议她每天抽一定时间跳舞。经过半月跳舞活动,任何药物未服,刀口隐痛消失,精神状态良好,饮食正常。

三、医患信赖。效果倍增。郭某被确诊为肺癌。癌肿已转移,浸润肺组织范围较大,失去了手术的机会。但胸外科专家陈主任耐心地告诉患者,只要经过化疗、放疗等综合性的非手术治疗,亦可大大延长生存期,有时比手术效果还要好。郭某因此信心百倍,安心治疗。半月后,经x线及CT检查,肺部肿块缩小一半,患者精神振奋。不巧。陈主任要外出开会,交代其他医师继续治疗(方案仍由陈主任制定好)。陈主任走后几天,患者不明原因失眠,而且还出现头晕、打呃、心慌、食欲减退等症状,每天叨念着陈主任,认为其他医生不能解决问题。10天后陈主任开会回来,给病人又做了些解释工作,几乎没有改变方案。2天后,上述一些症状逐步消除。此例说明,医患之间相互信赖,治疗效果可明显增强。

四、避免刺激,精心调养。胡某,确诊为胃癌,入院时能正确对待疾病,密切配合治疗。不久,由于同病室一肝癌患者死亡而情绪不稳定。他对医生说:我不想治疗,省得花钱,迟早跟他一样(指同室死者)。癌症患者不论属哪一类心态,均要避免不良心理刺激。医务人员和家人都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体贴,使患者有温暖感。一旦发现同病室某患者危险。尽可能将其他患者迁出。晚期危重病人与症状轻者要分室,避免上述情况发生。要提供舒适环境,在住处布置些花草,使其空气新鲜。在病情缓解期,要早睡早起,适当活动,也可做些轻微工作,使患者树立起战胜癌症的信心。

五、合理治疗,解除痛苦。晚期肝癌患者刘某疼痛发作,一边,一边央求:“医生,不要给我挂补药,只要给我止疼就行了。”病房里晚期癌症患者常有这样要求。癌症的痛苦不解决,很容易导致情绪波动。据统计,晚期癌症疼痛占65%~85%。其次是化疗后副反应,如恶心、呕吐、头昏、全身无力等。解除疼痛,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按摩、改变,分散注意力及药物应用等手段。轻微疼痛可分散注意力及按摩,剧烈疼痛大多靠使用镇痛剂,如强痛定、度冷丁、埃托啡片等。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耗能;措施支持;节能市场

一、我国建筑建材市场现状

我国建材(钢材、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年生产耗能达1.6亿tce,占全国能耗13%左右,仅以占全国人口的14%的采暖人口计,每年用于采暖的能源高达1.3亿tce以上,占采暖地区总能耗的20%,占全国能源消费的12%。可见我国的能源使用效率相当低的。目前,据有关资料显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能耗量很大,存在着严重的效率低下造成的浪费问题。目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美国的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而美国已经是世界能耗的大国了。而在北京执行新的能耗标准之后,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仍达到20kg标准煤/平方米,远高于相同气候条件下欧美国家住宅建筑。在国内,建筑能耗占了全国能耗的32%。我国既有的近400亿m2的建筑基本上是高耗能建筑,已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单位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目前我国每年新建建筑近20亿m2,但只有5 000~6 000万m2是节能建筑,尚不足3%,即97%的房屋属于高耗能建筑。预测在未来的15年即到2020年,我国还将建成约200亿m2建筑。

二、某些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情况

(一)美国政府建筑节能措施

美国政府很注重从税收上来促进建筑节能,1978年能源税法规定住宅节能改造可享受10%一15%的税收减免,1992年颁布能源政策法,2001年的安全法案规定超过国际节能标准的住宅和商业建筑,可享受税收减免。 2003年颁布减免能源税政策,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对达到“能源之星”要求的项目和满足2000工ECC的产品免除一定税金,及美国部分州针对不同情况减免税收。

该国政府还支持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的发展,并把这种支持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美国政府对ESCO的有利政策主要包括:政府颁布的若干能源审计的标准;各州政府关于电力公司进行综合资源规划(工即)的法案(ESCO参与其中的机会);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2005年节能30%的目标的议案。

(二)日本政府建筑节能措施

日本政府于1980年开始征收电力开发税和石油税,税收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设备减免税收。将热电联产(CHP)作为21世纪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设施,鼓励银行、财团对三联供系统出资、融资,部分减免税。对节能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低息、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以日本最为完备。1994年在通行省推行700户住宅用光发电系统,由政府给予90万日元/kW的补贴。1997年推行的“万户屋顶”的太阳能利用项目提供设备津贴。为安装太阳能的讲题补贴50%。对因采用节能技术使成本提高的商品补贴。

三、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制定

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筑物设计在保证室内合理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妥善确定建筑体形和朝向、改进围护结构、选择低耗能设施以及充分利用自然光源等综合措施,减少照明、采暖和制冷的能耗;凡新建采暖住宅以及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规划,采用集中供热”。同年8月1日颁布了第一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1988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紧接着1990年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993年的《民用建筑热工技术规范》和《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1994年的《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1996年实施修改后新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001年的《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3年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示范工程。2000年2月建设部以部长令的形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节能墙体、节能门窗、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太阳能和地热能利用技术、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等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在新建居住建筑中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立法上改变了以往重视工业、交通节能而较忽视建筑节能的状态。

四、政府干预下建筑节能政策的有效性

(一)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立法依然是空白,没有独立的法规,具有可操作性的也仅仅是建设部颁布的一些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些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管的力度很难达到既定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法律层面上,建筑节能依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当前对于政府部门最重要的是从内容和结构上完善建筑节能的法规体系。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执法机构

因为建筑节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协调工作量大,应建立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由其对国家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做总体部署和协调,并单独安排建筑节能资金,专项用于旧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供暖收费制度的改革以及建筑节能政策的制订和技术调研、科研开发、试点示范等。另外,国家有必要建立建筑节能产品的评估认证制度,建立推广和限制、淘汰、公布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创新。

(三)建立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

在制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经济激励政策的针对性,保证经济激励的有效性。针对不同行为主体、不同类型的建筑节能技术适时调整经济激励政策。激励政策也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节能技术的进步、社会的意识提高、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只有重视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针对性,我们才能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准确、公正、客观的评价,才能真正调动各方节能主体的积极性。

(四)关注技术创新和利用程度

建筑节能是当今世界最突出的科研课题之一,已成为世界性的大潮流,正引导着多方面的建筑技术、产品和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将建筑节能作为技术攻关的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规划,重点解决建筑节能中的系统优化和关键、共性技术,提供高效、低能耗、高可靠性的供热、采暖、热计量、变流量热力管网输配技术,以及节能、经济、环保、安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能技术、产品市场;建立推广与限制、淘汰公布制度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创新。

五、结语

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的目标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政府层面的节能措施支持是保证这一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提出政策建议,对完善我国建筑节能市场、促进整个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行政管理成本 成本预算 控制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267-02

一、高速公路运营期行政管理成本的组成

维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日常运行的营运费和人员费用等,称为行政管理成本;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费用指的是对高速公路路段的日常修理养护;高速公路的成本费用指的是在高速公路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高速公路路面断裂、下沉等影响车辆通行的问题,并且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修补和修缮工作,与养护工作相比专项工作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二、行政管理成本预算的编制

成本预算是行政成本控制的重中之重,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是一样的。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管理成本预算可以通过制作表格的形式编制。

《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总表》包含有以下内容:人员经费的支出,个人家庭的补助经费的支出,正常公务经费支出,专用项目支出,其他费用的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建议计划表》包含以下内容:工资与福利支出: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障支出,伙食补助,专项支出,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退休费,离休费,抚恤金,退职费,差旅费,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正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建议计划表》包含以下内容: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车辆使用费,设备购置费等其他费用。

三、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预算

加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成本预算对企业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发展的总目标、总战略对行政管理预算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成本的预算的灵活、可控、合理,对有效控制总成本,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目标利润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成本预算方案,规范成本费用各项开支才能更好地实现成本管理。

规范成本费用支出,成本预算是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资金状况,利用成本控制和制定目标利润来设计一套符合现实情况真正可行的指标体系,才能实现成本预算。成本中变动费用预算的合理性不能仅仅着重于要求降低费用,部分预算指标应随业务量的变化而变化,提前设置不同业务水平下相对应的预算费用指标,还要注意加强资金流量预算管理和投资项目管理预算。

预算责任部门按照公司组织结构划分为营运部、工程部、行政部、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等营运投资预算。工程部负责道路维修费用和公路改、扩、建大小中修道路养护投资预算。工程预算中工程量的计算是一项繁琐的工作,涉及有关建设的方针政策、个人能力。行政部负责员工成本,公司管理总部行政费用预算,以及公司管理总部办公设备投资,车辆设备投资预算。行政管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的除员工成本、折旧与摊销、道路维修费用外的成本费用。该项费用预算由行政部、各收费所按照各自负责的费用控制目标,同时应考虑基期费用支出和费用控制目标。

四、行政管理成本控制原则

成本控制作为保证企业完成规定成本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保护企业资金的安全完整性,杜绝贪污盗窃等行为,为企业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1.经济效益原则。由于推行成本控制所投入的成本,不应过多考虑在未进行控制时失去的收益成本。经济效益原则是要求企业或个人在关键领域中对重要因素进行制约,并非所有成本都需要进行严格周密的控制。成本控制只有拥有纠正偏差,降低成本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成本控制系统需要明确失误点、找出失误原因、确认失误责任,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纠正。始终在成本控制中贯彻“例外管理”原则,除了从简控制日常成本费用外,还要特别注意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找到成本控制的关键点和之前管理制度的盲点,提高管理水平,控制成本。同时,经济效益原则要求成本控制系统具有灵活性,对关键事项进行特别注意,对不影响大局的事项与细微费用或者成本数额特别少的可以考虑从略处理。

2.控制原则。成本控制不仅与企业领导有关,更与所有职工有关,是所有职工的共同责任。哪怕是再简单的成本控制方法也需要领导的关注,还有所有员工的付出才能将其付诸于实践。让每一个工作人员拥有成本控制意识,将所有经手和看见的投入,都与其自身的利益相关联,尽可能实现企业与个人的利润最大化才是成本控制的重点。只有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拥有成本控制意识,转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才能有效的降低成本,使得成本控制真正在工作实践中落实到实处,而非浮于表面。

要实现成本控制,则对员工有如下要求:首先,员工必须具有成本意识与成本目标,关注成本控制结果,发挥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美德;其次,具备团结合作精神,对成本控制有个正确的理解,明白成本控制不是一项单人活动,而是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的过程,必须为共同的目标齐心协力;最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必须正确理解和正确利用成本控制的信息,凭此改进工作,从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下转第269页)(上接第267页)

3.全过程控制原则。企业的成本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也要将成本控制贯穿于每个产品的全部工作周期。成本控制要从整体着眼,全面控制才能更好地提高经济效益。将成本计划及相关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与各个相关工作人员的各个生产工作中,根据有关管理制定不同的标准成本,将制定的标准成本作为基础,将其与实际成本作对比,找到形成成本差异原因和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五、控制措施

1.完善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人员成本控制意识。要求财务部门先进行详细预算,然后细化处理预算成本,将预算成本落实到实处,形成健全、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保证每个部门以及各个员工明确各自职责所在与成本目标,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并且在日常的工作中培养全体员工对成本的节约意识,正确了解所在岗位的重要性,使节约成为他们生活与工作的习惯,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要树立成本效益观,让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参与成本管理,为成本控制营造良好的群众性氛围,杜绝浪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节约工作,使节约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成本管理不仅涉及所有部门的员工,甚至涉及到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因此需要加强部门之间交流联系,在高效保质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成本,杜绝恶意竞争现象发生。

2.推行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定岗定员定额。由于我国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一般采用“双轨制”的不科学的用工制度,造成企业内部收入的不公,与现代企业精神和市场竞争原则相悖,使得经济效益无法提高,阻碍企业劳动生产率。企业作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合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核心内容,杜绝身份歧视,实行民主管理,给予所有员工应有的尊重。调动员工积极性,竞争上岗,合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定编、定岗,促进员工相互流动,优化劳动组合与资源配置。

3.优化岗位配置,提高个人价值。在日常的工作中引入岗位劳动评估,通过对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内容进行考察,确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存在价值,使所有岗位之间具有可比性。在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通过员工服务水准,增收成本保证运营管理。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前提下,合理配置工作人员,设置有关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此外,企业需要制定出成本控制考核标准,定期对部门或个人进行考核。采用嘉奖制度,对成效明显的个人或部门予以奖励,并将工作岗位评估结果加入定员定额的标准中,使定员定额标准能够更加合理,优化劳动组合,为确定员工的薪资标准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结语

高速公路运营成本的管理是提高高速公路整体运营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提高运营成本的管理手段,有效地控制成本,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肖继五.我国高速公路运营成本费用定额控制的研究.交通财会,2001(1):17-23

[2] 高水峰.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思考.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3,9(6):63-64

(作者单位: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漯分公司 河南郑州 450000)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碳关税;中点选民模型;应对措施

Abstract:The generation of carbon tariff should be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economy,as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an not interpret its necessity .This article based on Median-Voter Model,and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how maximization of Median-Voter utility can explain the produce of Carbon tariff. The results show that carbon tariff should be imposed when low carbon intensive countries imports high carbon intensive products. The specific coping 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w carbon economy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 against the carbon tariff are proposed,which are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trade goods and China’s export sectors’characters.

Key Words:political economy,carbon taxes,median- voter model,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8-0054-04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国会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政府在2020年之后,可以对来自于中国的产品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征收10—70美元的碳关税。法国也在2010年3月的欧盟会议中提出“碳包涵机制”,要求欧盟进口的产品中应加入二氧化碳成本,以此“遏制来自中国等国家的不公平竞争”。美国和欧盟是中国出口的两大市场。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产品可能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可能因此下滑21%。尽管中国政府和学者纷纷谴责碳关税的征收有悖于WTO的自由贸易精神,但仍未阻挡住其实施的脚步。因此,继续从主流贸易理论的角度对碳关税质疑的做法已明显无效。本文将碳关税内生于贸易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中,深入地探讨碳关税产生的内在机理和必然性,从而有利于重新认识中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对于政府与企业而言,应主动地与征税国展开政策博弈,并借此机会调整出口结构。

国际能源署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消费化石燃料而排放的CO2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CO2排放国(王锋,2010)。经济中不同部门的碳排放比例存在很大的差异。以出口为例,机械制造、纺织服装加工、贱金属及化学工业产品出口量最大,碳排放比例最高(张晓平,2006)。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能源与劳动力、低碳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产生了大量的CO2排放,这里称之为“高碳密集型产品”。那些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相对较少的能源与劳动力、低碳技术较高且能够实现较少CO2排放的产品,这里称之为“低碳密集型产品”。本文假设低碳密集型国家将会对进口的高碳密集型产品征收碳关税,而高碳密集型国家在进口低碳密集型产品时,不会征收碳关税。下面将利用“中点选民”模型进行验证。

二、碳关税产生的模型构建

在很多情况下,“中点选民”模型假设政策由多数人投票决定,前提是每个投票人对于政策的偏好具有“唯一峰值”(single peaked),如此所采用的政策才能够最大化中点选民的效用。当“中点选民”模型应用于贸易领域时,假设所采取的政策就是进口关税或者进口补贴。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将采用芬斯特拉(2004)所建立的Hechscher-Ohlin“中点选民”模型,假设每个个体都具有一种准线性效用函数 ,其中 代表对一单位基准出口商品的消费, 表示消费者 对于进口商品的消费(这里的L等于工人的数量)。消费者具有同样的递增且严格凹性的效用函数U,所以他们对于 的最优消费也相同,为 , ,

是花费在基准商品上的收入,个人的效用表示为,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5篇

一、涉及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几条将行政强制措施界定为五大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又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三类:一是先行登记保存:二是查封、扣押设施、财物;三是查封场所。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下称《乳品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仍将在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但是适用的依据、程序、方式、对象等将受到《行政强制法》的影响和制约。

二、《行政强制法》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影响

(一)先行登记保存将受《行政强制法》的规制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是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一直存有争议。比较《行政处罚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定义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笔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有以下几点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吻合:一是适用的时间,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更明确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收集证据时适用;二是适用的目的,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以“防止证据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为目的,这也是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之一:三是适用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具体表现。基于此,笔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受《行政强制法》的规制。其适用程序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受到严格的限制

目前《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监管条例》对查封、扣押的期限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涉及查封、扣押的食品安全案件,只要最后能认定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财物应予以没收,那么查封、扣押在时间上就等于没有限制。在没有时限的情况下,如果涉案财物尤其是食品、原辅材料被排除涉嫌而应解除查封、扣押时,可能会因为查封、扣押时间过长导致过期,或因为保管不当而变质,工商部门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的案件查封、扣押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后也不得超过六十日,并且要在上述时限内作出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工商部门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多数情况下要没收查封、扣押的财物,这也意味着必须要在上述时限内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给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办案期限上了一个“紧箍咒”。一旦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就必须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物退还当事人。

(三)实施程序更加严格

由于《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监管条例》都没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因此,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主要依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28号令),内容相对简单、笼统。《行政强制法》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不仅有“一般规定”,还有针对“查封、扣押”的特别规定。与28号令相比较,这些规定有些是新设定的,比如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等。有些是进一步明确的,比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四)法律责任更加完善

《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监管条例》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都未作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仅限于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都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内容非常详尽、严格。

三、工商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主要措施

(一)提升办案效率

如前所述,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中经常会适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期限已作了明确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最长六十日的查封、扣押期限并不能想当然的按以往“工作日”的标准来计算。《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换言之,笔者认为超过十目的期限应当理解为自然日。这样一来,对案件办结的时限要求就尤为严格,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会招致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因此,提高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提升行政处罚办案效率是当务之急。另外,食品安全案件经常涉及对食品质量的检测。《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工商部门并不掌握食品质量检测的准确用时,因此要与检测机构做好沟通并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检测工作,才能避免延误案件进程。

(二)严守法定程序

在以往的食品安全监管中,特别是在处置大规模突发性事件中,由于时间紧任务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常忽视程序的合法性。由于《行政强制法》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监管行为,及时予以修正规范。例如在清查含三聚氰胺乳制品的工作中,对某些商品采取了责令下架就地封存的措施,其实质也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现在看来其程序并不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何保证清查工作中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值得研究。其次,要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强化案件审核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性的检查,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三)梳理执法依据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可能出现与《行政强制法》相悖的情况。为此,笔者建议,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对本省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梳理,从而指导下级工商部门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