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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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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统计

服务贸易统计范文第1篇

国际贸易随着全球经济变化、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整体增长缓慢,尤其以货物贸易为主。但是国际服务贸易却一枝独秀,成为国际贸易增长中的唯一亮点。在各国的贸易总额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经济的发展趋向于无形化,相应地作为无形经济一部分的服务贸易的统计,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年年逆差。按照国际贸易理论,长期的顺差和长期的逆差对本国的经济发展都极为不利。但是美国的经济发展却一直较稳定,其中与服务贸易大大弥补了货物贸易的长期逆差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无形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无形中淡化了货物贸易的重要性。据统计,美国自1976年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年年顺差。1986年,服务贸易顺差达到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增加到了780亿美元,在其国内!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1993年就达到了60%以上。还有英国,其有形贸易也是年年逆差。可是自1947年以来,通过跨国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海运、民航、旅游业等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无形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这对弥补有形贸易的长期逆差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也越来越重要。

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我国的服务贸易的统计发展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原先采用MPS账户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时,根本不考虑服务创造的价值,更谈不上服务贸易统计了。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外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贸易额不断增加,服务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再加上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已经采用了SNA体系,因而也开始重视服务贸易统计了。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也就是BOP统计,我国基本上就是按照BMP5的框架来统计跨境的服务贸易的;另一部分就是内向的FAT统计,对于外向的FAT统计,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较少,暂时不成熟。但是无论是BOP统计还是FAT统计,在我国还是跟不上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正是我们要注意的一点。相对而言,国际货物贸易已经不再能够充分反映各国间的经济联系程度,绕开关境或者国境的投资活动在表面上淡化了各国间的贸易联系程度。这也是美国、英国贸易长期巨额逆差,而国内经济仍然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原因。国际上进行比较所用的贸易额,多是以货物贸易和BOP统计的服务贸易为主,因而将大量的国外投资所形成的贸易隐形化了。事实上这部分贸易是存在的,不但服务贸易是存在的,而且货物贸易也是存在的。但是却没有用来反映国际间的贸易联系程度,也没有用来反映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活跃程度。对于中国而言,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更加重要。对于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跨境的BOP统计和内向的FAT统计正在不断发展成熟,而外向的FAT统计却发展缓慢。

服务贸易统计范文第2篇

首先,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国际上第一次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三种形式,并根据WTO的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的分类,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区分为13大类;再次,详尽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并简略说明了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最后,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法律应适用的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

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服务贸易总协定》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服务贸易统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67-02

引言

21世纪以来,以现代化大都市为核心的都市圈成为全球经济最活跃的区域,并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导区域和控制中心,我国的都市圈起步较晚,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处于初级阶段。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专题汇报的召开,使京津冀协同发展问题成为热点问题。京津冀地处环渤海经济区域带,具有明显的政治经济优势,但长期以来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缺乏发展后劲。在我国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背景下,研究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问题对于推动京津冀的协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孙久文、邓慧慧、叶振宇(2008)提出,未来应培育石家庄成为区域性、以陆路物流为主的物流中心。马春梅(2009)认为,河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是深度挖掘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潜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含量,进一步扩大河北服务出口的比较优势。杨召东(2012)认为,天津服务贸易出口的优势部门是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为主的传统领域,而保险、金融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新型的服务产业,发展速度相对缓慢。王红丽(2014)认为,京津冀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可增加区域服务贸易的收益,建议京津冀三省专注于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根据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对于北京服务贸易的研究相对多一些,对于天津、河北服务贸易的研究文献较少,而对于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问题的研究更少,本文希望在了解京津冀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能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明确京津冀三个地区在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中的定位,希望为更好地推动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京津冀服务贸易现状

(一)服务贸易规模

北京市服务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从2003年的162.24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1 000.2亿美元,十年间增长了5倍之多,除了2009年金融危机影响下服务贸易额呈现负增长外,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都在逐年增长。2012年,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为1 000.2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为445.1亿美元,服务贸易进口额为555.1亿美元。2012年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占全国服务贸易总额的21.25%,占北京市对外贸易总额的24.5%。

天津服务贸易从2006年的110.4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88.4亿美元,增长了70.6%,2014年前三季度,天津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173亿美元,同比增长23%。其中,出口为99.64亿美元,同比增长45%;进口为73.45亿美元,同比增长1%。

河北省相对于京津是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起步晚,规模较少,但增长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河北省201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45.45亿美元,同比增加36.97%,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8.18亿美元,进口额为27.27亿美元。

(二)服务贸易结构

2003―2012年,从这十年数据来看,北京市服务贸易以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这3项为主,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0%左右,同时金融、专利、电影音像等新兴行业的服务贸易总额占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虽然变化不是很大,但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绝对数的增长是明显的,2012年服务贸易额分别增长89%、26%、45%,同时这些行业在我国服务贸易中也是占有重要的地位。

2013年天津服务贸易12大领域中,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等五大类进出口额合计占全市服务进出口额的92%。其中旅游排名第一,占比达28%。电影音像、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等新兴领域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良好,2013年服务贸易额分别增长150.1%、224%、51.8%和705%。

由于河北省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等特点,河北省服务贸易主要还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传统领域中,在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运输和旅游服务贸易等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对金融、信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投资较少,导致服务贸易的结构不合理。

二、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 京津冀服务贸易具有明显的梯次性特征,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

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中心,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在我国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具备发展金融服务、保险、电影音像、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等新兴服务贸易的条件,这些行业的发展也位于我国的前列。天津最突出的优势就是天津港,凭借着港口优势,天津的运输服务贸易得到了蓬勃发展,在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河北来说,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是其一大优势,在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方面发展迅速。京津冀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这也为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提供了理论前提,京津冀均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在协同发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可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可增加区域服务贸易的收益

京津冀是一个拥有着1.2亿人口的庞大消费群体的经济区域,其市场容量占全国市场总容量的比例超过了1/10,具有良好的服务贸易合作基础。北京正处于服务贸易转型期,正在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向资本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转型,这期间必将伴随一些传统型服务贸易的外溢,这就为京、津、冀三地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北京可以将一部分传统服务贸易转移到天津和河北,集中资金和技术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天津和河北承接一部分北京的传统服务贸易,来实现自身服务贸易的发展和优化,通过推动产业转移,可逐步实现三地互利共赢。

三、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中的定位

(一)北京作为核心,着重发展高端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协调区域合作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是京津冀中发展最快的地区,理所当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核心。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各种高水平的会展、演出在北京举办,媒体、版权服务和影视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为北京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北京是许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科技机构的聚集地,创新能力全国领先,同时汇集了大批各专业的人才。在这些有利条件下,北京市应着重发展金融、信息等高端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同时在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合作中充当贸易创新的尝试者,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开拓新兴市场。北京在汇集服务贸易发展资源的同时应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以本身强大的实力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引领天津和河北服务贸易的优化发展,协调区域合作,达到区域共赢。

(二)天津着重发展物流和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

天津是北方的经济中心,滨海新区是我国重要的物流基地和国际物流中心,天津港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贸易港口,拥有全国最大的集装箱码头。天津应充分发挥其港口城市的优势,着重发展运输服务贸易,为京津冀区域的经济资源流动提供便利。将北京商品市场流量大的特点与津、冀两地货物周转的优势结合起来,三地在物流运输方面联手,推动天津发展成为华北最大的现代物流中心,则既能促进京津冀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能带动全国运输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

天津是首批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之一,并先期跨入了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行列,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国际一流“国家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目标,天津应着重发展服务外包,扩大在岸外包业务规模,同时推动离岸业务的增长,提升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水平。

(三) 河北大力发展旅游、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等服务贸易

河北省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且相较北京、天津来说劳动力成本较低,河北省现已拥有众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等建筑业企业,拥有多个国家、省级劳务基地县。在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方面,河北省拥有规模和盈利方面的较大发展潜力,而且能够带动国内技术、设备、材料的出口。

河北本身也拥有自己特色的旅游资源,河北省可以利用独特的海滨海岛、坝上草原、长城文化、温泉湿地等优势资源,与北京、天津联合发展“大旅游圈”,形成一线式旅游服务,进行京、津、冀旅游产品的差异开发和错位发展,使三地旅游优势互补,优化旅游产品空间结构,全面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还能够缓解北京假期的旅游压力。

四、推进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对策

服务贸易统计范文第4篇

国际贸易随着全球经济变化、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整体增长缓慢,尤其以货物贸易为主。但是国际服务贸易却一枝独秀,成为国际贸易增长中的唯一亮点。在各国的贸易总额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经济的发展趋向于无形化,相应地作为无形经济一部分的服务贸易的统计,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年年逆差。按照国际贸易理论,长期的顺差和长期的逆差对本国的经济发展都极为不利。但是美国的经济发展却一直较稳定,其中与服务贸易大大弥补了货物贸易的长期逆差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无形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无形中淡化了货物贸易的重要性。据统计,美国自1976年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年年顺差。1986年,服务贸易顺差达到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增加到了780亿美元,在其国内!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1993年就达到了60%以上。还有英国,其有形贸易也是年年逆差。可是自1947年以来,通过跨国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海运、民航、旅游业等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无形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这对弥补有形贸易的长期逆差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也越来越重要。

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我国的服务贸易的统计发展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原先采用MPS账户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时,根本不考虑服务创造的价值,更谈不上服务贸易统计了。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外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贸易额不断增加,服务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再加上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已经采用了SNA体系,因而也开始重视服务贸易统计了。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也就是BOP统计,我国基本上就是按照BMP5的框架来统计跨境的服务贸易的;另一部分就是内向的FAT统计,对于外向的FAT统计,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较少,暂时不成熟。但是无论是BOP统计还是FAT统计,在我国还是跟不上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正是我们要注意的一点。相对而言,国际货物贸易已经不再能够充分反映各国间的经济联系程度,绕开关境或者国境的投资活动在表面上淡化了各国间的贸易联系程度。这也是美国、英国贸易长期巨额逆差,而国内经济仍然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原因。国际上进行比较所用的贸易额,多是以货物贸易和BOP统计的服务贸易为主,因而将大量的国外投资所形成的贸易隐形化了。事实上这部分贸易是存在的,不但服务贸易是存在的,而且货物贸易也是存在的。但是却没有用来反映国际间的贸易联系程度,也没有用来反映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活跃程度。对于中国而言,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更加重要。对于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跨境的BOP统计和内向的FAT统计正在不断发展成熟,而外向的FAT统计却发展缓慢。

服务贸易统计范文第5篇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的服务贸易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行业领域不断拓展,经济总量有所提高。面临国际服务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在上海、江苏等地的服务贸易已取得较好成效的情况下,深圳市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和优化为指导方针,提升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水平,培育一批在全球服务贸易竞争中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不断提升深圳的竞争力和辐射力。本文通过对深圳市服务贸易相关局、机构的大量调研,对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实的分析。

2关于服务贸易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精确解释。比较公认的是由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提出的“国际服务贸易”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的商业存在向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在GATS的界定中,国际服务贸易通常有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目前,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有两种口径:一是国际收支(BalanceofPayments,以下简称BOP)统计,主要反映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创汇和用汇)情况;二是外国分支机构(ForeignAffiliatesTrade,以下简称FAT)统计,主要反映服务贸易开放度(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情况。

我国对服务贸易的项目分类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基础上做了一些小调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服务贸易的统计划分为13大项,分别是: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其他商业服务和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显然,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服务贸易统计属于BOP统计,但它内含于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中,所以我国并未建立起专门的国际服务贸易BOP统计体系。

3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状况

深圳市作为一个仅有25年历史的新兴区域中心城市,靠大量“三来一补”的加工贸易和房地产业起家,因此,服务业起步较晚,服务贸易基础十分薄弱。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物流业发展迅速,拉动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入世和CEPA的实施,为深圳发展服务贸易提供了历史新机遇,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挑战。

3.1深圳市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深圳市近年虽然加大了对服务贸易支持的力度,但由于三次产业的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使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影响。一方面,深圳市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服务贸易促进机构来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的服务贸易工作,造成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的乏力;另一方面,深圳市服务贸易的某些行业仍存在管理或服务的“盲点”,某些服务贸易行业或项目没有归属到政府服务部门的视野中。因此,深圳市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发展与壮大。

3.2基于BOP统计的深圳市服务贸易基本状况

BOP统计,主要反映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创汇和用汇)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已经建立了深圳服务贸易BOP统计指标体系并积累了近年的相关数据。

3.2.1服务贸易总量较小,出现稳步上升势头

根据深圳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2000~2004年BOP统计数据,深圳市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不断增长:2000年为17.2亿美元,2001年为19.1亿美元,2002年为29.8亿美元,2003年为41.2亿美元,2004年为60.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36%。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分别为8.5亿美元、8.8亿美元、17.7亿美元、25.1亿美元和35.9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43.7%;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别为8.7亿美元、10.3亿美元、12.1亿美元、16.1亿美元和24.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9.7%。

3.2.2服务贸易总额占深圳市贸易总额比重较小,逐年有所提高

据统计,2000~2004年,深圳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含口岸货物和服务)的比重由2.7%上升至4.1%,年均增长8.7%。2004年,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为1472.83亿美元,同比增长25.5%。其中出口778.46亿美元,同比增长23.6%。服务出口额只占外贸出口量的0.2%;进口694.37亿美元,同比增长27.6%,服务进口额只占外贸进口量的0.9%。但总体来看,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顺差总额达到84.1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在2000年和2001年出现逆差,2002~2004年又转为顺差,到2004年顺差额达到11.3亿美元。

3.2.3服务贸易额占全国服务贸易总额比重较小,但逐年提高

2000~2004年,深圳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4%上升至8.6%,2004年比2003年增长67.4%。其中,服务贸易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2%上升至5.1%,2004年比2003年增长70.6%;服务贸易进口占全国进口总额的比重由1.2%升至3.5%,2004年同比增长73.9%。

3.3基于FAT数据的深圳市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基本状况

3.3.1服务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大致情况

FAT统计,主要反映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笔者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借鉴上海市在此方面的做法,尝试用FAT数据描述深圳市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程度。

(1)总体情况。入世以来我国加快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目前除金融、保险的部分项目及新闻、出版、电信等大类外,深圳市已向全球开放了大部分的服务贸易领域。2000~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实际到位金额由2000年的6.2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16.2亿美元,年均增长达37.7%;但是,在2004年却下降到5.0亿美元。

此外,深圳市利用外资签订协议(合同)项目由2000年的380项增加到2003年的1294项,年均增长达50.4%;2004年出现了明显下降,降至482项。协议利用外资额稳中有升,由2000年的4.8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18.6亿美元,实现年均增长57.1%。在2003年以前,深圳市服务业引进外资形势喜人,但自2004年情况急转直下,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

(2)结构分析。2004年与2003年相比,外商投资第三产业比重上升,外商投资第三产业新批准合同外资金额16.32亿美元,占外商总投资的38.8%,提高3.14个百分点。在CEPA带动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资项目为37个,同比增长117.7%;新增合同外资2.59亿美元,同比增长405.0%,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3.3%升至16.4%。截至2004年底,深圳市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项目(企业)3176个,主要集中在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仓储业,到2004年有188项,2000~2004年间,年均增长率为53.3%;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到2004年有178项,在2003年时有298项之多,同期年均增长率为92.7%。

3.3.2服务业境外投资情况

(1)在服务业方面,2000~2004年,深圳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的营业额从1.8亿美元上升到19.2亿美元,年均增长12.9%。从运输业出口情况看,由2000年的3.75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12.82亿美元,年均增长36.0%。从旅游业贸易情况来看,出口额由2000年的1.0亿美元下降到2004年的0.2亿美元,出现了负增长。从金融服务贸易来看,除2000年出现过顺差外,其余年份均为逆差,2002年逆差额超过0.02亿美元。咨询服务贸易出口方面,2000~2004年均保持增长趋势,且顺差比较大,出口额从2000年的0.3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2.4亿美元,实现了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到68.2%。

(2)根据外商投资深圳服务业主要行业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是外商投资的主要行业。从投资金额所占比例看,效益较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的实到资金占比从2000年的4.1%到2003年的9.1%(深圳市统计年鉴中2004实际利用外资额数据暂缺),这主要源于货物贸易高速增长带动运输及相关物流业务的快速增长。在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的实到资金占比都维持在12.0%左右,在2002年回落到10.4%。

(3)根据深圳市国民生产总值三次产业构成来看,其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金融、房地等产业。2004年外商投资这三大产业的实际资金额累计达到2.1亿美元,其金额分别为1.1亿美元、1.9亿美元和0.1亿美元,但同比减少了61.2%、71.1%和93.1%,出现了较大下滑。

3.4近期促进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本着发展服务贸易的长期规划与近期举措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近期深圳市服务贸易的发展可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来予以实施:

(1)成立由市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市服务贸易协调小组,小组成员是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政府各主管部门。该小组的职能是:协调各主管部门工作;配合市府法制办制定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以管理企业和监督市场;制定服务贸易产业政策,并通过市一级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来落实产业政策;考核各部门服务贸易工作绩效,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指导协会工作。这样做可以尽快明确专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有利于深圳服务贸易更快的发展。

(2)在市贸工局成立服务贸易处,作为全市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的常设机构。

(3)由市服务贸易协调小组责成并协调市外管局,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基于BOP统计口径的服务贸易数据;责成市统计局建立基于FAT统计的服务贸易数据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内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