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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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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为内部评级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内部评级 内控制度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同时为了适应世界银行业监管环境的变化,对资本要求作了重要改动,包括以下方面:

(1)扩大了风险的内涵。老协议明确包括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新协议则在老协议的基础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创新。新协议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把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比例分母的一部分。同时大幅度修改了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在上面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在于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对于信用风险分为标准法、内部标准评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实力较强的银行则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对于操作风险,新协议中给出三种计量的方法: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

(2)改进了计量方法。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甚至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3)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监管当局的监督调查和市场纪律

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下。这些原则强调要银行评估各种风险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监督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该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的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而且要特别考虑到银行会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的情况,因此需要监管当局对于第二支柱给予足够的重视。

3、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要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得市场参与者掌握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于银行和管理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委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讨论,认为应该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以免使得市场难以对此进行分析。因此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信息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证券法和IRB方面的要求。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着力将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目前的任务在于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比率上,同时要与银行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不矛盾。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导致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迈向金融市场化(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一方面促进了金融发展,进而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又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又引发危机使得经济衰退。由于金融自由化具有二重性,加强金融监管必不可少,但同时监管必须适度,即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推进金融自由化的收益最大化。要实现这个目标,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系是可行的选择。审慎的监管与金融管制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前者对银行的要求是一种规范性的品质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银行具有充分的业务自;而后者则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对银行进行指导。因此开放的经济环境使得前者成为最佳的选项。在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系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成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指标,它对于审慎监管的实施原则与具体监管的实施方法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目前在银行业监管上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1、银行资本金不足

在经济转轨时期,银行资本金不足已成为中国银行业改革中的一个引人瞩目的话题。如果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资本金要敏感地反映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精神,并应用其第一支柱中的风险量化方法,我国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但是,中国转轨经济的特点决定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不仅仅是银行业本身的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整个经济体系,国有企业的性质、政府主导的借贷以及其他外部因素都促成了不良资产的积累。在我国长期金融压制的环境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存在使得银行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来经营。根据青木昌彦等的研究,不良资产包袱会将适应市场经济的“保持距离型融资制度”扭曲为“关系融资制度”,商业化了的银行仍然在对融资风险缺乏把握或明知风险较大时向企业融资,银行已经发生的贷款成为企业向银行进行新融资的“资产人质”,所以关系贷款一旦形成,就容易形成自我增强的机制。关系融资是商业银行暴露在融资道德风险下,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甚至降低货币政策的效率。

2、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商业银行法》虽然规定了“四自”原则,赋予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干涉的权利,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配套执行机制,这项权力难以落实。首先,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定价自,无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风险定价功能,压抑了竞争,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其次,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授信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在商业银行法公布之后,各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干预授信决策,但是利用商业银行必须依靠地方生存的特殊性,间接影响银行授信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融入了风险管理技术的最新成果,并通过制定资本金要求鼓励银行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国际最佳实践相比,中国无疑在风险管理领域有着极大的差距,无论在风险衡量模型的开发还是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转移风险的实际操作中,都落后于国际上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中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使得用于风险转移的各种金融工具缺乏交易与创新的市场基础。

4、在内外部评级法的运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目前,我国银行业无论是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还是外部评级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而目前现状是: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监管方来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因此目前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

另一方面,实现外部评级也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因此实施外部评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鉴于新资本协议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对策

1、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内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一万多亿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国家财政的两次注资,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高。2003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了8%的水平,但那是基于旧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旧协议中风险加权资产仅仅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新协议中加入了(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因为分母的增加,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大下降。因此,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我国银行一方面应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另一方面要通过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力促股东增加资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等来筹集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

2、落实商业银行的经营自

落实自主经营权是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前提。要做到落实经营自,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该赋予商业银行完整的定价自。其次,要消除对于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对于政府干预商业银行的授信行为,在法律上要确定明确的处罚规定和制裁办法。

3、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工作

从现代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以及发展阶段来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内控机制、对冲机制和经济资本配置机制。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历史最悠久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些控制活动主要表现为与业务管理密切融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活动,与业务管理活动及其质量管理是融为一体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内部控制的首要和直接责任,而审计部门则负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和监督。对冲被定义为利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来降低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暴露,其管理风险的本质是通过直接交易风险的形式转嫁风险。而经济资本配置是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机制,其性质上相当于金融机构为防止破产而购买的保险。三大机制在管理风险的内容上相互补充,在风险管理方面相互配合。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首要的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工作。要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强合规管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支持作用,使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

4、推进内外部评级工作的发展

一方面,我国应该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应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第3篇

资本覆盖风险假定面临挑战

巴塞尔II的特征之一就是允许银行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有更大的灵活性,高级资本计量方法依赖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模型。在衡量信用风险时,基于银行对债务人评级的内部评级法(IRB)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对风险更为敏感。

随着风险衡量方法的演进,如果风险的内生性和金融系统的流动性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风险敏感的衡量方法将导致身陷危机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市场参与者通常把风险视为外生变量,巴塞尔II鼓励的基于VAR的风险预测模型假定对信用风险的预测与天气预报并无两样。也就是说,银行认为他们基于历史波动性的预期对未来的波动性并无影响,就像天气预报对未来的天气没有影响一样。

然而这个假定存在缺陷,市场的波动很大程度上受参与者预期的左右,换句话说,市场风险具有内生性。当市场风平浪静时,众多风险规避型市场参与者不同预期相互抵消,这时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并无大碍。但当金融危机到来时,投资者的恐慌预期相互传染,雷同的预期导致市场的单边走势,这时风险内生性的影响就会显现出来。运用类似的风险模型,极可能采取相同的战略以缓释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的行动不是相互冲消而是相互加强,在股市中表现为“羊群效应”。这种纯粹的外部性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时并不予以考虑,但这种对风险的协同放大作用会威胁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现有的风险计量模型并不承认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事实上根据巴塞尔II的建议银行监管的目的正是防范金融危机。因此,巴塞尔II应当承认风险的内生性和系统流动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危机时期,市场参与者的同质性会产生破坏作用,使用VaR模型或者相似的风险计量模型变得不合时宜。当市场危机爆发时,风险模型所使用的数据出现结构性中断。市场不再由异质(观点相异)的投资者行为支配,而是由同质投资者所左右。VaR模型的核心假定相关随机过程的静态性被,特别是用于预测风险的数据经历了结构性中断,即不具有连续性。结果导致当金融危机爆发时相关历史数据在评估风险方面立即变得毫无价值,因为历史数据主要是正常情形下变量值的统计,即使历史上有金融危机的统计数据也会通过统计方法将其平滑。毕竟金融危机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危机之间是间断的,这些特征都是风险计量模型的大敌。

人们想知道监管对风险内生性和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监管促使市场投资者更趋同质性,这导致银行系统的不稳定。研究者认为市场参与者都是异质的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实施VaR模型监管将减少相对风险中性、愿意承担风险的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的数量。也就是说,风险规避的程度受到监管行为的影响。于是,当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时,风险规避银行必须卖掉风险资产以满足监管制度对资本的要求,结果导致市场流动性比实施监管之前降低,因为一些银行为比它们风险更敏感的银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受到了削弱。实际上,模拟实验表明,面对市场冲击,在VaR模型的风险监管之下,资产价格和流动性的降低会进一步加强和扩散。

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实施VaR模型的监管,上述触发市场崩溃的机制就不会产生。因此,我们并不是从本质上反对监管,而是不赞同为了监管目的统一使用VaR模型或相似的方法来衡量风险,因为这将导致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这种风险衡量方法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和对金融系统的流动性的负面影响,结果导致对风险的不准确衡量。

高级风险衡量法的缺陷

巴塞尔II鼓励银行在衡量风险时采用VaR模型的高级衡量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我们认为现行的风险衡量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当前流行的、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基于VaR的风险计量模型假定损失服从椭圆分布(正态分布是其中之一)存在问题。根据现有的数据分析发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布中都存在肥尾现象,操作风险的分布尤其明显,因此估计超过VaR之外的损失值非常重要。巴塞尔II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比如对违约损失值进行估计。风险分布的肥尾现象意味着超过VaR的损失值可能很大,极可能对银行生存构成威胁。

其次,VaR模型和相关的风险衡量方法只提供一定置信度下损失分布的点估计(通常选择置信度为99%),然而,银行真正感兴趣的是超过特定阈值之后损失的大小。也就是说,人们想知道超过临界值之后损失分布的尾部形状,小于1%概率发生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比如说,某一资产的VaR值为100万美元,这对预期最大损失为110万美元和1亿美元时的风险衡量价值是不一样的。一个简单的VaR值估计不能提供任何有关损失函数尾部分布信息,但是当损失分布不服从正态分布时这些信息却相当重要。更紧要的是,那些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的小概率事件VaR方法无法预测和防范,而近年事实表明这些事件恰恰是银行系统面临的真正威胁。

第三,所有风险衡量的特征之一就是满足次可加性,对于VaR方法而言,一项投资组合的VaR值将小于各项资产VaR值的总和。次可加性使得VaR模型能够通过加总各组合资产的VaR值给出任何投资组合VaR值的上限。

比较而言,那些服从非椭圆分布的风险值VaR并不满足次可加性,这意味着投资组合的VaR值可能大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而不像我们感觉的投资组合可以分散风险那样。因此,基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的损失估计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它不再是特定投资组合风险的上限,对不同风险进行加总衡量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除了运用VaR方法衡量非椭圆分布风险固有的问题外,巴塞尔II提出的监管要求还将带来新的担忧。

比如,巴塞尔II建议VaR方法采用99%的置信水平,也就是说,监管者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足以应对每100天发生一次或每年发生2.5次的意外事件。但是,监管资本设立的初衷旨在防止系统性银行破产事件,而这些系统性属于罕见的小概率事件,预期频率不可能高达每年2.5次。于是巴塞尔II在监管宗旨与监管方法出现严重的错配,因为监管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更严重的是,VaR模型的风险预测结果对特定参数非常敏感,比如估计期间,巴塞尔II建议最短的估计期间为1年,而这在实践中却成为上限。但研究表明预期的准确性随着估计期限的延长而提升,例如运用10年的估计期限,因为这可以反映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当前监管当局和银行注重于短期区间风险的衡量,忽略了长期均值所包含的信息。

巴塞尔II资本监管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建议的对非正态分布风险计算期限为10天的VaR值计算通过所谓平方根平方来计算,也就是说,先计算出1天的VaR值,然后再乘以10的开方。这种平方根方法只有在极严格的条件下才是可行的,即要求收益满足正态分布,但其波动性(标准差)不随时间变化。显然在风险衡量中这两个条件都无法满足。事实上,依照比例规则来计算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因为根本不存在可以依据的缩放比例。

VaR方法监管依赖于特定的置信度,这为银行规避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能,最终会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在VaR模型中,风险分布的尾部形状并不重要,因而银行可以把有资本要求的风险通过期权等衍生工具转移到没有资本要求的尾部。

采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时导致的问题

巴塞尔II规定的信用风险标准衡量法中不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对银行资产进行分类(比如包括债权、银行债权和公司债权),而且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务人的评级对银行资产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从而计算出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值,然后再乘以8%,即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这种新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旨在提升资本要求的敏感度,但前提是债务人真正实施了信用评级,同时信用评级结果客观地反映了债务人的风险程度。

根据巴塞尔II的规定,未评级的公司将适用相同的风险权重。信用评级在美国相当普遍,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94%都进行了信用评级,因此可以认为标准法的实施将改善银行资本的配置。但是在欧洲,信用评级并不普遍。极端情况下,德国法兰克福DAX3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仅有53%进行了信用评级。显然,信用风险标准法在信用评级并不普遍的情形下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然而监管当局希望大多数欧洲银行最终由标准法过渡到内部评级法(IRB),但并不希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也采用内部评级法。

更重要的是,由于未评级公司的债务被赋予的风险权重(100%)比信用等级BB以下(150%)的公司还低,这导致高风险公司通过规避信用评级而实现廉价融资。这种规避评级的行为受到信用评级公司最近推出服务的鼓励,比如穆迪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保密的评级预测,并承诺不对外透露。巴塞尔委员会承认这种评级套利行为的存在,但声称不想强制要求公司进行评级,因为这将增加中小公司的融资成本。但对于那些能承担得起信用评级费用的大型证券发行人,巴塞尔委员会并未解释不要求它们进行信用评级的原因。

另外,运用信用评级确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只有在信用评级在评级机构之间、证券发行人之间和时间上保持一致性才具有可行性。那些小型信用评级机构不注重声誉,为了赚钱,可能为一家公司提供所需要的信用评级。于是监管当局如何保障公司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一致,避免买卖信用评级行为的出现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纵使信用评级结果公正、可信,也提供了关于公司风险状况的评估,但信用评级通常滞后于市场的变化。滞后原因在于评级机构对会计数据的依赖、无法对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测和尽量保持信用评级稳定的偏好。大量研究表明同一信用评级的公司之间违约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衡量信用风险的理想方法应当包含市场信息,这将更好地衡量当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参与者对冲这些风险所需承担的成本。利用其他渠道获得的有关发行人风险状况的信息将有助于解决当前信用评级只评估单个公司风险而不反映系统性风险这一局限。

总之,信用风险不可能通过信用评级和转换概率完全把握,信用评级涉及的变量随评级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只有对信用风险需要进行总体评估,才可能对缓释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进行准确的评估。

对操作风险处理的不当之处

所有风险模型技术都要求充足的数据库支持,但对于操作风险来说,这样的数据库尚不存在。即使是最乐观的估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拥有定义严谨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但高影响事件的低频率特性使操作损失数据库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数据库有所不同。由于数据的极度偏斜,使损失强度过程应得非常复杂,它取决于无数的经济与商业变量。即使拥有一流的数据,要衡量全球范围的操作风险也决非易事。

另外,新协议对操作风险的特征定义的并不清楚。哪些类型的损失应当包括在操作损失之内?有些损失可以立即确定,因为它们的价值是已知的。但其他损失根据定义是不可预测的,比如保险条款中发生但未实现(IBNR)的损失。操作风险如何细分比哪类操作风险应当监管更为重要。如果想要为支柱I增加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当仔细考虑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其多元统计属性。对这些问题,可以吸取精算准备技术,包括损失开发模型、IBRN要求权和相关方法。

更根本地说,监管资本要求中加入操作风险至少我们觉得并不明显。为什么要对操作风险进行监管?根据推测,资本充足率监管旨在消除由于银行倒闭传染而引发的系统性破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由市场参与者共同分担,因此由于市场或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银行倒闭会传染开来,因为这个冲击对市场参与者是共同的。操作风险却根本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异质的,因此它传染不大可能。任何操作失误产生的损失直接由股东、管理层和特定机构的债券持有人直接承担,一般不会传染到其他机构。而且,风险之所以传染是因为市场参与者面临着共同的风险,化解此威胁更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其他金融安全网,比如最后付款人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实施,它将成为银行的反竞争税,使其他非银行机构从中受益。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第4篇

新协议对内、外部评级法应用的具体规定

新协议规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依据是评级,此评级可以是外部评级也可以是内部评级,应根据银行采用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来确定。其中,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必须采用外部评级结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选择。以上各种评级方法的使用必须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认可。

对于标准法下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新协议确立了六项认定合格标准,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透明度、资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可靠评级结果的基本条件是要拥有充足可靠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源,具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稳定的评级方法系统,能够不受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级活动。

利用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进行资本金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银行对于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评估值可作为计算资本计量要求的基本参数,即可基于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中,内部评级法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而高级法中所有资本要求的计算参数都要由银行测算数值来决定。

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比较

新协议指出,基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是比标准法高级的处理风险的方法,其优点是:使资本的计量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评级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能掌握更多的关于债项和债务人的信息,评级结果更为严格。由于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规定,银行应用内部评级结果可以获得更有利的监管资本测算结果,因而,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可以促进银行安排更高级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机制,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是,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因此,对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有基础条件的限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现在难以适应新协议中技术方法的复杂性要求。

标准法下采用外部评级的优点是: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强,其评级结果的社会透明度高。在企业国际化背景下,大型评级公司能够取得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使评级更加全面。外部评级公司的业务受到市场、社会和业界、监管部门的多重制约和监督,具有维护其自身公正性并积极促进评级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

但实现外部评级机构的优势同样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较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成熟评级机构才具备上述优势。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经济中,评级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条件往往都处于较低水平,评级结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不够成熟,这些都制约了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其次,新协议中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一般都要求评级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如具有充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有广泛的信息资源渠道以及相当容量的信用信息库等。

我国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的现状与发展评级行业建议

我国银行业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银行业监管当局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等。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同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之前,只能应用标准法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但在标准法下应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时,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从而影响了评级结果质量。我国外部评级机构与新协议的认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协议对评级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应采取如下策略:

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新协议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较少,有利于各银行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提高社会主体信用度的角度看,发展外部评级机构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从推动银行业加强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说,外部评级机构将是支持该项工作的重要技术和信息资源伙伴。当前制约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核心因素是评级技术手段和人才资源问题,另外银行自身信息系统的落后也影响着内部评级的开展。基于这一点,外部评级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以及其在评级市场上的运作经验,同商业银行开展其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合作,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的信息资料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信息采集提供帮助。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第5篇

本文提出的新视角和新问题是,在美国金融业发展遭遇重大挫折、市场信心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什么美国政府还要选择将改革金融监管体系而非推行产业政策或其他方式作为重振金融业的突破口呢?美国决定进行金融监管改革,这一做法对于我们探寻政府在产业发展中所应发挥的作用时是否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政府作用

2008年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具有全球性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之一。危机过后,美国政府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进程,最终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细化金融监管规则、强化金融监管权力、规范金融行业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方面进行了调整。

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

2008 年以来影响全球的美国金融危机,是从前一年的“次贷危机”演变和蔓延开来的。2007年4月,美国第二大次贷供应商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告破产,揭开了次贷危机的序幕,此后美国各大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一些实体经济陆续陷入危机。以2008年9月15 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纽约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为标志,次贷危机开始全面转为金融危机,对美国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

自2008 年以来的这次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美国社会的固有观念:比如,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可能未必都是理性人,单纯市场机制也未必能使违反规则的行为得到惩治;金融市场未必能够通过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实现自我稳定;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并不可靠,特别是其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未必能在企业的内外部约束中得到足够规范,等等。美国社会对于金融业者的个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管规则;对于金融行业的集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强化监管机构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对原先笃信的市场纪律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对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治理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舆论基础下,酝酿之中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开始逐渐浮出水面。按照当时仍在竞选美国总统的候选人奥巴马的说法,“对华尔街监管方式进行全面革新对于修复金融市场信心至关重要,政府不应挡住革新道路,金融领域缺乏政府监管的日子将一去不返了”。

2 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该法案是2008年以来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经过民主共和两党和不同利益集团间近两年的政治博弈,特别是华尔街金融集团长期不懈的游说,法案最终版本在监管机构的设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的拆分以及“银行税”等多项议题上达成了妥协。该法全长2315 页,分为十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在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弥补监管漏洞问题上,法案规定将大部分场外衍生品交易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商业银行将农产品、能源和多数金属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品剥离到其特定子公司,银行只能继续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等衍生品业务,此外还对所有从事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设置了在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法案对银行的自营交易及其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进行了限制,即其在这些业务上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自身资本金的3%,同时禁止银行做多或做空其向顾客销售的金融产品;为加强此类监管,法案要求大型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如实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如果委员会认定其具有“特大规模”和“特别风险”,还将使之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第二,在强化监管权力、应对系统性风险问题上,法案规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这一机构由包括财政部长在内的10 名来自于联邦各监管机构的“投票委员”和5 名 “非投票委员”共同组成,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为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美联储(FRS)旗下将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并授权其对所有抵押贷款业务、资产超过100 亿美元的银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额贷款公司、支票兑现机构及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执行监管;为防止再次出现大型金融机构“大到不能倒”并引发系统性问题,法案一方面致力于控制银行经营规模,比如要求并购重组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总负债的10%,另一方面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如果经过评估发现某家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问题,将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予以接管并进行分拆,财政部将提供公司破产所需的前期费用并制定相应的还款方案。此外,监管部门需要对接管资产超过500 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费用进行评估,以便最终收回在接管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

第三,在规范金融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问题上,法案要求美联储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标准提出纲领性指导并进行监督,确保薪酬制度不会导致高管对于高风险的过度追求;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则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专门监管办公室并向国会提交年度监管报告,有权对评级质量长期不佳的机构进行“摘牌”。法案规定评级机构必须进行更为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要求降低公司、评级机构与承销商间的利益相关度,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机构提请诉讼等,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取消评级机构的免责条款。

3 美国金融改革产生的深远影响及意义

改革法案通过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事件将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和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就改革措施的第一方面而言,由于法案加强了对于金融衍生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银行将会减少在高杠杆、高风险的表外业务上的投入,经营策略转趋保守稳健,特别是将更为注重对于基础资产的经营。就改革的第二方面而言,法案的出台对于重塑美国的金融监管架构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一个由财政部长牵头,覆盖包括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几乎全部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出现,必将有助于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改善美国监管系统在宏观审慎监管和进行跨部门协作上的表现。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进行合并重组,有助于对全国性的银行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就改革的第三方面而言,监管新规还将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产生影响。

虽然整个改革法案的立法过程和最终结果极富曲折性和妥协性,这一改革本身也极富争议,但是毋庸置疑,美国政府选择以改革金融监管机制而不是推行产业政策或其他,来作为重振美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意义。

在监管改革这一案例中,我们首先看到金融业中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美国政府之所以没有选择通过产业政策扶植金融业发展,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金融业在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仍然良好,无需加以大规模的财政注入和政策刺激,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美国政府和社会认识到长期以来金融业独大造成了国民经济“空壳化”的负面效应,主张重拾传统制造业而降低对于金融行业的过度依赖;而之所以选择以监管改革作为整顿金融业的重要抓手,则不仅是基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自身需要,更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限制金融业“掠夺式活动”和挟持社会公共利益的战略考量。事实上,美国在应对金融业问题时仍然相对注重发挥金融业的内部作用,而没有一厢情愿地全部代之以政府意愿。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说法,“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让它们共同工作才显得格外重要,二者间恰好能够取长补短”。如果对二者的关系平衡得当,这种改革和调整不仅不会损害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反而有助于保持和强化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

同时,我们还会看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间的关系。金融业既是一个需要高度创新的行业,又同时存在极大风险、需要时刻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创新与监管间的矛盾在金融业中表现尤其突出。按照王正毅教授在《国际政治经济学通论》中的判断,政府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加强监管,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为图监管之便而刻意限制和阻挠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创新,就无异于因噎废食,从根本上削弱了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相反,只有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规则,才能有效实行监管,真正确保一国经济和金融的稳定。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但反过来,金融创新超越于金融监管的发展,甚至因此引发金融危机,也恰是金融监管机制改革与创新的直接动因。无论是否进行监管,金融创新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应使监管机制不断适应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而不是固守某一特定的金融监管模式。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的改革,与其说是为彻底杜绝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还不如说是从不断发生的危机中汲取经验教训,从而更好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综上,本文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们思考金融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政府并非一定要干预或替代金融业各要素间的内部作用,而是要以适当角度切入,促使各要素间更好地相互作用,避免因为一项要素出现问题而影响其他要素的表现,或者因为金融业自身出现问题而对一国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过大冲击;同样,政府也并非一定要固守某种监管模式,而是要从与金融创新的长期互动中不断检视原有监管机制,推动这种监管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符合社会期待。可以预见,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将对全球金融监管机制的修正产生直接影响,最终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利益出现调整,这也是我们关注此次改革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中国金融》,2010 年第3 期

[2]郝思源.《美国评级机构和金融危机的产生》,《财经界》,2010年第12 期

[3] 【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喧嚣的九十年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