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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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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研究

银行监管研究范文第1篇

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估计,在最高峰时,美国影子银行体系持有约16万亿美元总资产,达到美国商业银行体系总资产的1.6倍。可见,在美国、欧盟等发达的金融市场里,影子银行是重要而有影响的市场主体。然而,影子银行也蕴含着严重的脆弱性和潜在的重大风险。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时,全美抵押债务规模高达14万亿美元,其中约7.6万亿美元由各影子银行机构持有,约5万亿美元由各大型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部门持有。次贷危机爆发后,金融市场加剧流动性紧缩,影子银行因而进入了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资产抛售循环过程。随着金融危机的演进,影子银行进一步冲击传统银行。越来越多的传统商业银行由于无法剥离规模庞大的有毒资产而陷入困境。与此同时,2008年底危机由美国金融市场逐渐蔓延至欧洲和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市场,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这充分说明了影子银行体系蕴含了巨大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错配存在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主要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期限较短的负债,为了提供利息并获得利润,它必须投资期限更长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如股权、资产抵押债券等。因此,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期限结构发生了改变,产生了影子银行体系期限错配问题。一旦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如资金因市场预期的转变而溃逃,那么投资银行、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各大影子银行就会出现类似传统银行的“挤兑”恐慌现象。

2危机中的资产抛售恶性循环风险如果发生市场危机,引起资金的流动性危机,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影子银行大量抛售资产获取流动性,从而导致资产价格急剧下挫。而根据以市定价的会计原则,影子银行必须取得新的流动性以计提,导致它们必须又进入新一轮的抛售资产恶性循环。因此风险极大。

3高杠杆率放大系统风险2007年,美国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杠杆率高达62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进行收购兼并时,债务占收购总价的比率通常高达60%~90%。高杠杆率资本运作的根本原因在于,影子银行不需要接受或者很少接受相关金融监督机构的约束,不需要如传统银行那样留存准备金。同时影子银行的信息不公开透明,使得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4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存在风险“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合作进行结构性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然而相关的资产和运作的会计处理却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之中,属于表外事项。与此同时,风险却未能实质性剥离。一旦爆发危机,证券化产品以其庞大的规模携带的巨量风险将从影子银行蔓延到商业银行,产生风险的“交叉感染”。

二、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影子银行的重大缺陷和相关风险,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用以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这些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1关注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把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必须在证监会注册的公司包括资本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顾问公司,而资本总额未达到一亿美元的上述公司则必须在州注册并受监督。

1.2对影子银行提高监管强度欧盟要求另类投资基金提供可以证明资质能力的相关报告,并提供内部治理、估值方法、资产安全等方面的补充材料,同时必须满足设定的最低资本金标准。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协议》,赋予债务抵押证券的再证券化以更高的风险权重,加强对表外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识别,同时对证券化、表外交易活动和风险暴露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

1.3加强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减少传统银行和影子金融机构相互的结构性套利机会。美国则将沃克尔规则引入金融监管改革法,原则上不允许银行投资或拥有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要求银行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分离出自营交易以及类似投资活动,依法剥离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到特定子公司。1.4要求大型影子银行机构依法建立危机处置应急预案,防范道德风险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商业银行成为证券化产品主体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最低必须保留风险资产的百分之五。英国则强调相关金融机构事前必须明确压力情形下可采取的应急措施,设定明确预案。

2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影子银行金融体系起步迟,规模小,形式比较简单,杠杆率也较低。但必须看到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也具有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相似的缺陷,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前布控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国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有如下启示。

2.1为我国影子银行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我国的影子市场机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可以在充分监督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严控混业经营,限制影子银行将风险传导进整个金融体系的情况下,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

银行监管研究范文第2篇

巴塞尔协议作为现代银行业监管的“圣经”,它从诞生之初的巴塞尔协议I到现在的巴塞尔协议III,整个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与成熟见证了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无论是银行自身的行为,还是作为银行业监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为都受到了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本文以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着笔,从银行自身角度以内部视角来探讨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从而探寻银行业监管的可靠路径,降低金融危机从银行业爆发的可能性。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速度的提升,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发的紧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个金融市场的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随着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伴随着这些紧密的世界金融联系,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不在局限于单个金融市场或者小范围的地域,危机已经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起来,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高于过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让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与脆弱性。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对世界范围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研究,得到的数据让人们瞠目结舌,在1980~1996年间,仅仅16年的时间里,仅仅只是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就有超过有17%的金融市场蒙受过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其中52%的国家遭受过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在发展中国家内的金融市场,有23%曾经遭受过金融危机,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国家内爆发的金融危机的等级属于严重金融危机。

追溯到1997年,当金融危机首次席卷整个亚洲。从此以后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便时常出现。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不久,又在俄罗斯、拉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内刮起了一整剧烈的金融风暴,最后这场开始于局部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向着全世界的金融市场蔓延,最终结果是诱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其破坏性甚至动摇了世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后2008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萧条,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又一次的影响了世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多数金融危机的发源点都是银行,由此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愈演越劣,引发人们对金融风险的忧虑,如何能提前规避掉金融风险对世界宏观经济影响,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国际上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巴塞尔协议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应对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大型金融组织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用以稳定整个宏观世界金融市场,减缓甚至消除金融危机爆发的。

面对两个国际性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以及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轰然倒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开始反思银行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成为巴塞尔协议诞生的一个契机。这两家举世闻名的国际性大银行,在金融危机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堪一击,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感叹以及惊愕之余,开始认识到了对这些银行,尤其这些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广泛的国际业务以及复杂的金融联系的国际性大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立巴塞尔委员会以便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以及十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这十个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意大利。并且国际清算银行(BIS)、欧盟执行委员会、IM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协议的制定提供指导。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国内的跨国银行,第一次实施巴塞尔协议。虽然,巴塞尔协议的中的所有规定都不具备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力,但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经过多年的检验,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受到全世界的认可,尤其是其科学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尔协议开始受到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的推崇与信奉,巴塞尔协议开始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监管的“圣经”,这些非十国集团的成员的国家也开始自觉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尤其是许多的在国际金融市场内有着极高参与度的国家。

从诞生之初至今,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已超过了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也曾对整个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尔协议将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条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员会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以公布将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协议。在这十多年来中,对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与更正,并付诸于实践,在整个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修正与完善而不断的变化。

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首先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金有着详细的规定。伴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有了一套统一的资本金比比率标准。由于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风险系数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各种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协议开始实施以后,各个国家的银行为了能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精神,满足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实现协议中的监管目标,势必会以协议内容为导向,并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不同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资本金比率的银行与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之间,他们所做出的调整很难达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过去未实施协议时,瑞士银行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特点。在瑞士的大银行平均值为13.8%,远远超出十国集团资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协议实施至今,瑞士银行业所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对来说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协议开始在各国广泛实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88年时,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为仅为9.3%,而到了1996年后,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国中的银行业也对协议做出了明显的反映,资本金比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我国,银行业主要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所以商业银行一般有着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近几年,为了实现本土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应对外来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不得不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对银行的风险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简单的来说,银行的风险衡量的计算式是用风险加权资产除以银行的总资产。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率较小,则整个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银行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进行资本套利活动,即在同一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中,将小风险的资产向大风险资产中转移,导致使得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从短期效应来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的确经营带来了诸多严厉的限制,对整个银行业的利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虽然在短期对银行业的业务有了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将银行行为限制在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要求前提之下。这些限制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如果银行能在限制中实现新的突破并在长期内保持稳健的发展,必定能实现新的利润增长。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银行业要想实现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并创造新的金融奇迹就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一点,我国银行业应该重新调整产品结构,将新的利润点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在保持传统业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之下,有效发展表外业务,有效的优化产品的定价,创新产品种类与设计,才能真正地提高长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内源资本。所谓的内源资本是指银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来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优序融资理论的核心思想中,银行业的内部融资的优先度应该显著的高于外部融资。在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对自身股价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其第一选择只有内源资本。具体而言,首先银行应将视角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有效的降低这些业务成本,并减少其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耗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通病,即自身的业务结构非常的单一,产品的种类贫乏,产生更新速度缓慢。目前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信贷业务,以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为主要的利润点。而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的业务。而通过重构银行业务的结构,并且优化银行资产状况,将业务的发展重心,从过去传统存款,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业务之上,尤其是应该的大力地发展那些节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的表外业务,是实现内源性资本扩张,重构银行资本与产品结构的重要路径。

其次,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优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从而改善盈利水平。银行业中尤其是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中,贷款业务的占整个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这些业务定价的方式却非常死板。改革的趋势应该是以风险量为定价的依据,再进一步的将银行的自有资本、流动性以及整个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总的成本纳入定价的决定因素中来。然后进一步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定价,将客户精细化管理并分类,进而以类定价,完成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过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抑制银行业的发展,而是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将风险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宪,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基于金融理论界长期批判的跟踪[J].国际金融研究.2009(09)

[2]黄儒靖.从《巴塞尔协议Ⅲ》看国际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银行监管博弈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3]张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3

银行监管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脱媒;影子银行;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概述

在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作为出发点。普遍认为,影子银行在这次危机的产生和传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们开始认识到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和对风险监管的重要性。近几年来在紧缩的宏观政策背景下,随着市场的需求、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的迅速壮大起来,同时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2012 年 10 月东京召开的国际货币基金年会上,我国影子银行所蕴含的风险被写入了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因此,如何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逐步纳入金融监管已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一项课题。

“影子银行”这一新鲜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y在 2007 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来的,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特点在于:(1)存款不是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很大。(2)利率高。影子银行的利率是由借贷双方自己约定的。(3)透明度低。影子银行的民间融资部分透明度很低。(4)风险较大。少受监管的影子银行利率杠杆高,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其风险是难以预计的。影子银行这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发展较快,这是由于中国的金融抑制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的。由于信贷的紧缩造成了一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民间资本没有足够的投资渠道和资金出口,中小企业只能被迫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即影子银行的产生来源于金融市场的需求,当原有的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市场需求的时侯,就会开拓新的领域,使原来不能完成的融资变成可能,并扩大了金融体系的群体,这些新兴的金融创新活动绕过了监管的局限,以监管套利的形式出现成为了影子银行。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一)影子银行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多数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已经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于那些处于融资困难的农村或小微型企业来说,影子银行的存在可以暂时缓解其短期的资金流通的局面,帮助其渡过难关,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金融机构职能空缺;其次,影子银行的产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机构与产品的各类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金融业正在从单一的功能的传统银行向”需求”向导下,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金融理财、风险管理、价值提升、支付清算等在内全面服务的新型金融业转型。

(二) 影子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多元化的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的创新,中国社会融资总量快速增长,然而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却下降了,影子银行已经对金融系统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影子银行在与商业银行融合过程中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第一,影子银行加速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过度发展的影子银行给商业银行业务带来挤出的效应风险。由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是源于短期的货币市场,一经市场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出现挤兑风险,一旦不能马上将长期资产变现,就会加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发生。第二,使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运用的资金比例降低了。由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远远低于投资民间融资的回报率,因此越来越多的资金都转而投放到影子银行机构中,脱媒资金流向直接融资市场,增加了直接融资规模,导致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相对减少了,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第三,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关联度高,蕴含传导风险。影子银行涉及广泛,存在于社会金融活动总体中。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在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进行合作,联系十分密切。影子银行借助传统银行业机构平台提供融资,由于业务的交叉混合性强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外部因素的波动和风险的积累会导致影子银行风险向传统银行体系的传导、渗透和扩散,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2.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影子银行占中国社会融资的比重越来越高,大大改变了中国金融的传统结构。一方面,影子银行使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了。影子银行不在传统货币银行体系范围中,却又行使着货币银行的职能。由于透明度低,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等相关数据难以统计,使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了,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形成了诸多的挑战。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由于社会融资的严重”脱媒”化,导致货币政策对于货币信贷规模控制等效力减弱。加之影子银行的内部创新自身为了追逐暴利规避了监管,由于缺乏监管,它的存在从客观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的政策工具来抑制通货膨胀的效果,强烈干扰货币政策、利率及其他工具的传导。

3.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中国存在的民间金融以及大型国企的委托贷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社会资本虚拟化,加剧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当影子银行遭受到经济政策的压力和外部冲击影响的时侯,就会把系统性风险传递给整个金融系统。影子银行使中国实体经济空心化,影响了我国金融稳定。

三、构造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结合当前发达国家对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改革措施,我国可以从六个方面开展监管工作:

一是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中,并加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防控力度;二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提高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防范道德风险,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四是改进薪酬激励约束制度;五是加强风险隔离,建立防火墙;六是对于影子银行带来的利益与风险要平衡对待,稳健中推进监管。

从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防范措施上看,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畴已是势在必行。反观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表现形式上都与国外有很大的差别。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产品创新是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典型的特征,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金融创新相对滞后,对冲基金等市场型的公司还没有发展起来、力量小,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是以套利融资方式的产品创新。

对于中国金融监管业能借鉴发达国家的措施比较少,需要从中国本土特征出发实行监管改革。但是综合发达国家的措施看出来,虽然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产生了威胁,但是影子银行的存在还是有合理性的,各国监管机构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把影子银行体系纳入了监管,加强风险防范,认为影子银行仍具有存在的价值,可以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补充,能够更好地促进对金融市场发展。

由此可见,我国在监管中要理性看待影子银行的发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采取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合理引导其发展,既要保留金融创新又要防范风险,鼓励发展真正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影子银行业务,合理的引导影子银行发挥积极的作用。还要注重提高影子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有效管理影子银行风险,构建影子银行宏观和微观监管机制,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尽可能的降低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何文彬.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解析和金融监管困境[J].现代管理科学,2012(11):68-70.

[2]胡雪琴.从风险视角探讨影子银行及其中国化现状[J].前沿2011(8):15-17.

[3]贾俊生,杨传霄.影子银行的运行特征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2(22):81-82.

银行监管研究范文第4篇

一、影子银行的现状分析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及现状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但西方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说从两个视角来定义影子银行,一是英格兰银行,强调金融的本质。一是FSB(金融稳定委员会),着眼于统计实践。FSB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种“非银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围是那些发挥银行核心功能但没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计口径是各国资金流量表中“其他金融中介”指标。[1]

2011年,FSB对全球6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资金流量表“其他金融中介”进行统计。数据分析显示:从2002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0万亿美元,2008年跌落至56万亿美元,2010年又恢复至6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达25万亿美元,中间有两年萎缩,2010年又恢复至24万亿美元。从结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占金融体系规模的25%~30%。在影子银行体系内部,投资基金占比最高,2010年约为29%,其次是结构金融实体;再次是货币市场基金,占比约为8%。[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愈发明显,在美国“生根发芽”的影子银行在中国“遍地开花”。中国社科院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再次提到了“影子银行”的问题。该报告明确,影子银行的统计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该报告显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径,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二)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结构

总的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准许从事类银行业务的准金融机构。这类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合法开办的,可以从事贷款类业务的,但不由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准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此类机构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

2.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影子银行

(1)银信合作。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控制通货膨胀,限制货币流动性,限制银行贷款发放额度,同时,市场上仍有大量资金需求,银行为保证其利润增长,绕过央行管制,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2)企业转贷。企业转贷是指能够凭借其优势地位通过银行、股市等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资金发放给难以在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以此获取较高收益的行为。

(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所产生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有效,但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一方面是传统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由于长期游离于正规监管范围之外,存在着大量的难以管控的风险,甚至蕴含着非法集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积极效果

由于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总的来说,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的弊端。首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全成功,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实际的负利率依旧存在。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民众积累了一部分财富,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高收益理财产品,限于股市低迷、楼市限购、期货交易风险巨大,国债、公募基金等回报率较低,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理财渠道。其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在发放贷款时明显表现为区别对待,国有经济部门较容易获得贷款,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难度却很大,根本不能满足需求,银子银行体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

2.银子银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冲动。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金融业国际化进程中,在经济和金融体系整体运行平稳的情况下,应该大力鼓励金融创新。[3]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具备独立的信用创造机制,其对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有限替代效益。银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在融资结构和资金用途层面,具有趋同抑或平行的功能,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对商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市场总是有限的,竞争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从新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和服务群体。其次,金融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官僚气质,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态度也是不断被整个社会诟病的领域,“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作出反应”,[4]影子银行的趋利性使得其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不断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传统商业银行逐渐改进了传统冷硬的服务和带有有色眼镜的挑选服务对象的方式。

影子银行因为其提供替代性产品而大肆发展的同时,对国民经济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影响我国宏观货币调控政策。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金融结构的格局,也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强度。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在经济繁荣时和萧条时的巨大反差,会严重影响到传统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其次,影子银行体系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这严重干扰了利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这不仅使监管机关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也使得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削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观调控的失灵。

2.增加金融的不稳定性。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不受监管,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严重受损。首先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和融资渠道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和破坏。其次还会间接导致参与的平民利益受损,因为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而风险是不可控的,市场规律也是不可违反的。再次,银子银行体系的资金流入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回报并伴随高风险的领域,这些领域的参与者往往是互为担保,一损俱损,而不受监控的资金在无监管主体、无行业规范、无风险处置机制的“三无”状态下,对投资行业的选择往往仅仅考虑眼前利益,风险不可谓不大。[5]

3.促使实体经济萎靡。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其资金成本较商业银行相比更高,资金的逐利性也表现得更加明显。很多影子银行流出的资金进入了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这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了极大的问题,同时也导致地产泡沫越来越大。同时,许多中小企业也无心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以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再次放贷,错过了企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这种实体经济的“空心化”是对作为世界工厂之称的中国的巨大伤害。

4.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一些大企业利用自己在体制上和财力上的优势,从商业银行获得低成本的资金,然后通过规避法律的影子银行渠道,以较高的利率把资金借给难以融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中牟取收益。这种不公平的机制产生的马太效应,使得大型国企愈加盈利,并可能通过自身的金融控制行为,进一步强化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至于产生更多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配行为,这与国家鼓励自主创新,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是相悖的。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在我国有其发展的动力,事实也证明,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的规模巨大,且其在表外运行,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若想影子银行真正为国民经济所用,应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根据我国的经济实况,本文认为监管有两种思路,一是“类银行化”的监管思路,二是市场自律式监管思路。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该采用“类银行化”的思路,具体建议如下:

(一) 保持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及时获取检测信息

影子银行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影子银行的经营一直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因此,必须强化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减少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影子银行资金的具体投向、性质与风险有充分了解;将银行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对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账管理与分类管理等。而信息披露机制的设计将是未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明确监管的范围、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频率;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督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三是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督促被监管机构自觉披露信息。同时,进一步发挥评级机构的作用,保证外部信息披露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货币政策工具需要进一步市场化

一是要改变或改革影子银行的整个运作模式,需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很多影子银行办理的业务是利率半市场化造成的;二是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而不仅仅是依赖于理财产品;三是需要改变银行体系的奖惩制度或考核机制,考核机制不改变就会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往往造成银行“懒作为”和“滥作为”。[6]

(三)全面推行宏观审慎监管

当前银行活动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监管机构已经不能有效行使监管的职责,市场中出现了许多监管的灰色地带。影子银行作为一个由多种机构组成的特殊实体,传统监管体制下按机构监管的模式就不再适用。因此,解决的根本之道是以宏观审慎政策为指导,以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推动金融监管组织机构的改革,构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体系。[7]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改变过去的监管方式,从按机构监管向按功能监管转变,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之间实现协调,从而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地带。三是要扩大监管范围,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四是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实现及时的信息共享,并且相互协作,配合彼此的工作。

(四)建立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法规体系

银行监管研究范文第5篇

摘要:结合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存在自己的特殊需要也存在着诸如政策宽严不一等不足,本文从立法层面、监管内容方面分析其不足,进而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制度从立法、监管的具体制度、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有所裨益。

关键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