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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冒牌食品、假食品、劣质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缺斤短两食品。有的食品以色素、糖精、酒精等勾兑而成;有些食品的某一些成份的含量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儿童食品,色素、糖精、防腐剂等严重超标;有些食品制作相当简单、粗糙,并且这些食品包装简陋,包装物大多是有毒的塑制品和劣质的纸张;有些食品包装上所标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缺斤短两。是重大问题。
二是经费、人员、设备保障不足。××区工商分局监管辖区面积____平方公里,__个社区居委会,___个村,农村人口__._万。工商部门现有在编干部___余人,下设__个工商所,__个_____投诉联络站,分布在__个行政村、__个大型市场、超市。由于经费缺口大、执法人员少,技术设备差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同时还由于一些农村经营户素质较低,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存有抵触心理,加之“一会两站”没有经费,严重阻碍_____投诉联络站工作的推进,致使农民自我保护意识长期得不到提高,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将一些过期、变质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给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三是信息传播途径较少。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够,加上信息传播途径少,使农民对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知之不多或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认识不到假冒伪劣食品给自己身心带来的危害,这是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最大的障碍。
四是农民防范意识较差。农民收入低下而且缺少对食品质量危害性的认识,所以购买食品往往只图便宜,不求质量,致使质量差、价格低的食品在农村很有市场,就像有些食品经营者说的那样“真的卖不出去,假的卖的很快”。
五是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假力度不够。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商品进货渠道多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市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检查的时间、次数不够,削弱了打击力度,给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农村的商业网点较分散,进货渠道和形势多种多样,越是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渠道越隐密。由于上述因素,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销售活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势头。
六是存在着质量标准不适应、检测体系不完善、执法体系不科学等问题。质量标准不适应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尚未形成规范化运作,缺乏足够的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上推进速度滞缓。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构成,现已制定和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____余项,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尤其突出。
检测体系不完善。目前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部门不但数量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口众多的偏远地区缺乏应有质量检测设置。同时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有限,很多食品的检验检测项目需省一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完成。落后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与许多普通消费者一样,大多凭借外观来检查产品标注、保质期等是否合乎规定。
执法体制不科学。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离,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管理权限与所承担的责任大多不对称、不匹配,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近十个部门,部门分工职责交叉,往往导致重复执法。而一旦出现问题,则会相互推诿。加之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执法主体缺失,监管效率低下。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除工商有下设机构外,相关职能部门大多数在农村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得不到有效延伸。农村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但形如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办(站)的基层协管机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定岗定编问题,没有运行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得不到扎实深入地开展,多数仍然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要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规的立法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目前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但与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调,确保食品安全。
(二)要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各监管部门要以此指导生产者与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生产与经营。
(三)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区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争取支持,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资源,形成“政府牵头抓总、各监管部门全力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打造“放心消费”环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经费作保障,建议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工作开展有物资保障,便于拓展市场监管的领域,不断更新执法设备,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关键词:2015年股灾;证券监管;监管体系
一、2015年股灾介绍
从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8月末的股灾行情暂告结束,上证指数从5178点跌到2850点,之后在救市的呼声中有所回缓,直到2016年开年熔断机制的实行,指数继续连日下跌,1月底达到2638点新低。
(一)股灾的起因
本文选取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底这段时间的股灾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此次股灾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造牛市不长久。上证指数从2014年7月份2000点起动到2015年6月达到5178点,涨幅达159%,反观此轮行情产生于宏观经济低迷的背景,股市企稳回升源于证监会2014年下半年推出的百家发行计划,市场对IPO的担忧被消除。同时管理层对市场借机炒作的行为并未打压,连续涨停的情形激活了市场做多情绪。但股价上涨并未得到企业业绩支撑,所以泡沫逃不掉破灭的结局。2.杠杆加剧了股市风险。如下图杠杆交易金额与股市行情高度正相关。很多投资者借用伞型信托和融资融券以及场外配资的方式加杠杆,而在股市高位时监管层突然去杠杆,导致市场抛压重,股价集中下跌,触及配资警戒线,引起连续强制平仓。3.媒体言论助长疯牛行情。当上证指数走上4000点时,有媒体称牛市刚起步,5000点时,证监会有人称改革牛成立,在当今信息传播高效且影响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如此言论最终促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4.股指期货加大了股市暴跌的幅度。股指期货合约连续的跌停倒逼股票市场的暴跌,形成短时间内投机者获取暴利的手段。
(二)股灾造成的后果
2015年的股灾对于每个市场参与者来说都是一场噩梦,我们经历了:A股累计11天出现“千股跌停”;上市公司先后进入停牌潮;市场交易总额迅速缩减;沪深两市总市值蒸发近33万亿;投资者损失巨大,多数中产阶级破产;新股被迫停发4个月,直接融资被中断,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局部性的金融风险,甚至危及中国整体经济及市场经济。
二、股灾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分析
(一)股灾中暴露出的主要监管问题
此次股灾充分反映了证监会监管有漏洞、监管不适应、监管不得力等问题。根据牛市发展至股灾爆发的路径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监管问题:
1.监管者敏感度不高。从人造牛市的起点开始,监管机构未及时察觉股价走高与经济基本面相背离的状况,对当时违背股市规律的现状未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2.监管力度松懈。很多个股在没有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多种利好配合庄家作势的行为未受到管制,造成A股遍地开红花,因重大事项等利好复牌后惯性几连板,助长了市场投机者的跟风行为。另外,监管机构在杠杆资金加入股市时并未对其有效干预,甚至场外配资达到1:10时也未及时加以限制,监管的松懈纵容了短期的炒作,加剧了投资风险。
3.监管者自律意识薄弱。当股指站上4000点时,证监会对于各种媒体舆论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制,反而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轻言轻行,不负责任的妄加议论“改革牛”更是监管者自律监督意识薄弱的体现。
4.监管方式缺乏专业度。监管部门在股市高位时突然对场外配资一刀切的举措直接引发股灾,直接体现了监管调控手段专业度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另外,当做空者在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持续套利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并未及时作出有效的管制方案。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体系不完善。比如监管体系中证监会与银监会的分家,场外配资、HOMES系统及信托属于银监会管辖范围,而银监会与证监会在监管上不能相互配合导致监管敞口风险加大。
三、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针对此次股灾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特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严加把控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强化专业度与职业操守的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法则,明确实施要则,让监管部门在执行时有典可据,有法可依。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立法机参照《证券法》来修改《公司法》,同时制定和修改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相关法律法规。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加大市场扰乱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只有将市场扰乱行为配以犯罪层次的处罚力度,才能引起市场参与者的重视,减少扰乱市场的恶劣行为。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既要求独立的监管主体,也要求统一的监管结构。如上述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的,需要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统一于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目标上。
(四)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有责任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对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成熟度尚且不够,自媒体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张东龄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卫.整治金融乱象重在加强金融监管[J].群言,2016,01:22-24.
[2]林采宜.制度之殇:2015年股灾反思[J].金融客,2016,01:26-27.
关键词:黄金市场 法律监管 立法现状
黄金市场,是提供给黄金生产者和供应者同需求者集中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是各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自1982年才开始重新恢复黄金饰品市场,中国黄金市场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中国黄金市场的立法现状
自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以黄金交易市场为核心,开始构筑五大体系:黄金管理体系、黄金交易体系、黄金投资与服务体系、黄金市场产品体系和黄金市场客户体系。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黄金市场体系。目前,中国黄金黄金市场已经成为继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商品期货市场之后,又一个逐步升温的市场。
尽管中国黄金市场迅猛发展,但金银市场的相关法规框架依然沿用的是198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当时国内的黄金市场并未开放,因此该条例带有很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为配合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央行于2001年10月出台了《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初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黄金零售市场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促进了黄金零售市场发展。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虽然能够暂时缓解市场矛盾,但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这使得黄金市场未来的发展存在风险隐患,修改黄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显得颇为重要。2005年12月12日,人民银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2010年央行会同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我国的黄金市场指明了未来发展的规划。中国的黄金市场正式融入金融市场大家庭,黄金期货市场也因此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的黄金时代。但该意见也仅明确了黄金市场改革发展的方向,有关黄金市场税收管理制度、实物供给渠道、产业融资服务、外汇管理、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的配套政策以及贵金属市场的监管支付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二、中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建议
1、场外黄金市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黄金市场场外交易秩序混乱,为走私、偷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看来,黄金场外交易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黄金场内交易已不能满足正常黄金投资的需求,急需建立有效的场外交易市场作为补充;(二)黄金场外交易商没有资质认证制度,进入门槛较低,缺少监管,造成市场混乱;(三)场外交易模式趋同,信用良莠不齐,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随着中国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许多投资者已经不能够满足于仅进行场内的撮合交易,众多黄金投资者将目光头像了黄金做市商。
目前对黄金做市商制度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国家并没有明确法律表示支持有一些民营的金行和现货商发展做市商制度,但也没有反对。而对场外黄金交易模式既没有严格统一监管,也没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相对松散化的管理,而是出于监管相对缺位的状态。在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黄金白银项目行政审批之后,黄金投资公司只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取得经营黄金白银制品业务的合法资格。这种方式无疑是把黄金作为一种普通商品来进行监管,而忽视了黄金是一种兼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相比之下,与成熟市场国家对风险披露、资金安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严格管理存在差距。目前在黄金市场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必须加强管理,不断完善、促进中国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
3、当前,共有三个部门对我国的黄金市场进行行政监管。其中央行负责监管黄金进出口市场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银监会依法主管商业银行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同时与央行一道负责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准入;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黄金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还对会员进行自律性管理。多重监管很容易造成监管的盲点。现有的监管都是主体监管。从事相关交易们必须先进行资质申请和业务审批,而相对应的部门也只对进入它们所监管范围内的主体进行监管。如此一来,通过各种规避就可以进入灰色地带,从而形成监管盲区。
为了避免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应当完善对应的监管机制。在黄金场内市场自律监管方面,除了要借鉴国外成熟的黄金市场交易所的立法经验,也应该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证落实监管措施和追究违规责任。
参考文献:
[1]黄金投资编委会.黄金投资实战指南[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关键词】:水陆运输;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511.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多年来,水陆运输因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天津这一港口城市的经济和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从2008年经济危机至今,世界经济的下行风险仍然存在,全球经济增长继续低迷,世界经济复苏行程缓慢,天津水陆运输的形势依然堪忧,主要航线需求增长后劲乏力。这些因素纵横交织,使天津市水陆运输业在新经济时代,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客观现实,做好水陆运输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是指在交通主管机关的领导下,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船舶在市场准入时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退出市场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天津市水路监管部门经过多年努力,监管方法不断丰富、监管手段不断完善,但面对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水陆监管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1、目前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因循守旧,缺乏创新
一些执法运营部门在指导水陆运输运营商发展中,在提高执法的有效性上,存在责任感不强、目标不明确等弊端,在监管的过程中,系统缺乏监管,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模式陈旧,缺乏创新,缺乏预防,管理被动等。在运输市场监管环节中,由于对执法监管思想的局限性,导致运管执法部门缺乏事先预防机制,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监管的措施也缺乏力度,监管范围比较分散。
1.2、监管执法形式单一
当违法行为发生时,监管执法人员只听取当事人一面之词,不能全面分析事情发生的缘由,而只是一味的实施处罚,这样就难以根治一些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和执法效果。
1.3、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
客运站、客运码头、集装箱堆场等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市场的监管存在覆盖面不全的问题,使得运输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加强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对策
2.1、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水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是以水路运输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切实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对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能轻罚不重罚、证据不足不罚、影响不大不罚。二是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水陆运输行为的特征,选择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实施监管。
2.2、实行运输市场管理合同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范和调整了运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更加着重于许可后的经营行为上。运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上进行约定,以取得监管效果。这种约定可以贯穿于整个水陆运输经营活动始终,如运输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
水陆运输经营者取得了许可证后,在进入市场经营前,运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管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安全管理、杜绝不法侵害等,还可以探讨采用经营者缴纳一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若经营者不履约,运管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合同履行相关的行政奖励;对于码头和船舶的监控平台;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应急储备金等。
2.3、统一监督检查范围,科学划分监督检查内容
运管机构在强化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全面开展运输工具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分析各个水陆运输市场的运行情况,均衡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消除死角。
各级运管机构应将水陆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全面汇总、科学分类,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场合、检查方式以及执行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日常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2.4、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运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选择最佳的方式是要以水陆行为的科学分类为依据,扭转仅仅依靠路检、路查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面;以核查反映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尽可能少使用有争议性的处理方式,并注意对有争议的违法、违章形式的处理。
2.5、对症下药,掌握执法主动权
应采取不同的方法针对车队或公司的非法运营。因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我们可以到车队或公司所在地区或用信函的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人员视其违法情节轻者就以教育为主;情节较重者经上级同意后,也可从轻处罚。因为不懂法律,而擅自购车运营者,我们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依法经营的重要性之后再依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在现场处理时,要允许当事人申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好处罚裁量权,实行人性化管理,但不能由车队或船主与我们讨价还价,把处罚当交易。
2.6、以人为本,化解矛盾
执法时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要把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效的结合起来,尽量站在车队或船公司的角度处理问题,把因执法引发的热点迅速降温,使其自觉接受处理。例如:稽查到一辆欠运管费达半年之久的十轮大货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暂扣车辆。当时并未直接将车开走,而是考虑到该车装载6吨铁,暂扣过夜后会车队及货主都会造成影响。于是便安排车队先去码头卸铁,执法人员随车前往,因工作人员少,执法人员主动帮助卸载,晚上十点多铁才卸空。车队为之感动,主动将车辆交由执法人员暂扣,次日早晨就到运管所接受了处理。
2.7、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上级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水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下级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规范责任追究制,追究行使执法权造成的过错行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存在过错行为,就追究哪个环节和哪个岗位的责任。
2.8、探索运政稽查新举措
作为市场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运政稽查工作,属于硬性监管手段。正因为大部分稽查工作涉及到行政处罚,所以在稽查中会遇到很多难以抗拒的阻力存在。目前应特别注意防止以罚代管的倾向,实行人性化管理,重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一罚了之。
在现阶段,水陆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行政许可法》对此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运管信息化对市场监管的作用,努力为高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各级运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尝试与海事局,引航站,堆场的数据库建立联系、建立车船异动查询机制、及时掌握车船行驶证的过户等形式,尽量把监管工作做在前面。在日常调查中,稽查应规范专项整治普查机制。可以利用海事局,外理,引航站,堆场提供的车船数据,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单位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静态监管的力度。各级运管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向广大运输经营者广泛宣传行业法规及有关政策,增强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高。
3、结束语
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任务很重,主要表现在市场监管面广、市场违法违章经营活动比例不低。同时,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也存在着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监管执法形式单一、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等问题。由此认为,天津要建设现代的水陆运输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率、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监管 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78-02
一、金融现货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现状
2005年8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通过整合沪深交易所现有指数资源,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标的指数。2006年9月,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挂牌成立。2010年4月,股指期货的第一个合约正式推出。此后,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现阶段,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保护金融资源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同时,推出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对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与许多新课题,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金融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具有较强的联动性和诸多相互影响的渠道,两市场的联合监管问题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之一,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自成立以来,也在许多公开文件(如IOSCOPD154、IOSCOPD124以及IOSCOPD86等)中对联合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引。在中国推出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国内外跨市场联合监管的经验与教训以及IOSCO的指引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然而,正如各国监管当局以及IOSCO一致认同的那样:一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的建设必须以该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例如,作为持股人的国家在上市公司经营中的非市场行为、卖空机制尚不完善以及许多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存在误区等。另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成立意味着:在近期,金融衍生品与标的现货将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未来,类似的、甚至同样的金融衍生品可能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
这些因素都要求对中国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的规律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对衍生品交易推出过程中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框架与演进路径进行设计与优化。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有效的监管合作,能够及时发现跨市场的操纵与欺诈等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起到保护投资者与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发展的作用。例如,在“三二七”以及“三一九”等一系列国债期货事件中,由于最初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与控制多方的逼仓操纵行为,导致空方违规大量透支,最终造成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停止交易。
其次,合理设计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和减少监管冲突。例如在美国,SEC与CFTC通过“目标测试”的方法决定双方的管辖权,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跨市场监管的监管冲突,降低了相关监管成本。另外在设计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中,适当引入“监管竞争”(Pistor、Xu,2005),则可以有效降低监管体系中的官僚作风,提高监管效率。
二、国际上金融现货与衍生品跨市场联合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巨大的破坏性和多发性使金融监管成为关注的焦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如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俘获说、管制供求说、管制寻租说等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回答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或者说金融业是否需要监管这个问题。Merton和Bodie(2000),突破了Stigler(1974)的观点,提出了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他们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Pistor和Xu(2005)在其此前(2003)的不完备法律(incomplete law)分析框架下,提出了监管竞争理论,在对美国公司法体系与上世纪末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多个监管者间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监管理论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间的互动关系,为设计与优化跨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从美国1987年股灾之后,研究者逐渐重视对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市场互动关系的分析。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衍生品市场的引入对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方面。部分研究表明期货市场的引入使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减小,如,Lee和Ohk(1992)、Bessembinder(1993)以及Antoniou和Holmes(1995)等分别对S&P500、香港恒生以及FT-SE100指数期货推出前后的市场数据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指期货提高了现货市场信息流的速度与质量,从而降低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而更多的实证研究表明,引入期货市场交易后,现货市场波动性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如,Edward(1988)、Baldauf和Santoni(1991)、Gerety和Mulherin(1994)以及Pericli和Koutmos(1997)等。此外,还有少部分较早的研究认为期货市场的引入导致了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如,Harris(1989)与Damodaran(1990)等。(2)股票指数期货到期日效应方面。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所引致的股市“跳跃性”波动绝大多数集中在股指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套利者在期货合同到期时对其现货头寸进行平仓了结,可能使得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加剧,即股指期货对股市波动的影响存在着“到期日效应”。Stoll和Whaley(1990a,1990b)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股指期货合同到期日,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与交易量显著增大。(3)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方面。很多学者对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进行了研究,如,Kyle(1985)、Admati和Pfleiderer(1988)、Grossman和Miller(1988)、Stoll和Whaley(1990b)以及Kawaller、Koch和Koch(1998)等,并提出交易成本的存在、资本需求以及卖空限制等因素导致指数期货与现货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
国内一些学者(如谭燕芝、蔡伟贤(2005),陈晗、王玮(2005)以及吕筱萍(2002)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对中国跨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与发展方向进行了论述。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在2006年第十六期联合研究计划中,以“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跨市监管研究”为题立项进行了研究。
三、基于IOSCO框架体系的联合监管实践设计
IOSCO在对许多国家(包括成熟市场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实践活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文件的形式为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指引。其中一些文件涉及了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IOSCOPD154和IOSCOPD155是对资本市场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在这两个文件中,多处提到了良好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的目标与基本要素。IOSCOPD154提出适当的授权、完善的监管程序、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是实现跨市场监管体系目标的保障。IOSCOPD155则对上述四个要素的详细特征进行了说明。
IOSCOPD124与IOSCOPD86主要关注跨市场联合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与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特别地,IOSCOPD86对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恰当的信息共享内容的一些细节特征进行了说明。
上述文件对于中国构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参照文件中对于良好跨市场监管体系特征的描述,依据相关金融经济理论,就可以对跨市场监管体系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与优化。
参考文献:
[1]Admati,A.and P.Pfleiderer (1991),Sunshine trading and financial market equilibrium,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4:443-481.
[2]IOSCO (2003),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5.
[3]IOSCO (2003),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4.
[4]Pistor,K.and C.Xu (2005),Governing stock market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lessons from China,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7:184-210.
[5]陈晗,王玮.美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的演变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