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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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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第1篇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界定

(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同级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在编职工。

2、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

3、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及非编正式职工(指经军队军以上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无军籍职工)。

4、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及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

(二)原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于2004年年底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2、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附一)。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纳。(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原已按《大连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其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年7月1日起,由4%调整为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一)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和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10日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表》和相应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三)参保单位人员与工资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在变动当月,持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人员与工资增减变动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信息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个人保险编号、参加工作时间、首次投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缴费金额、利息等。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004年7月1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做为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三)参保职工入学、参军期间,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职工重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封存前后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

(四)参保职工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在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五)参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按规定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参保缴费的,其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跨统筹范围调入人员,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调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单独记载,调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

由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自调入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记载为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按规定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企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个人帐户额与在企业期间的个人帐户额合并计算。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一)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补贴(附二)。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四)部分人员享受的补贴项目(附三)。

(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不减发)。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1—提前退休年限×2%)。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原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备案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办法》颁布实施后,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将养老金划拨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持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办理养老金支付事宜。

(四)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须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方可按事业单位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离退休(职)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认定,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情况查明后另行结算。对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参保单位撤销,其离退休(职)人员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七)离退休(职)人员自办理离退休(职)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死亡的次月停发养老金。

(八)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养老待遇时,单位应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待遇调整手续,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养老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第2篇

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达到养老条件的当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当月受理,当月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应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保险人超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按当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

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为被保险人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收超龄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的办法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由此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当月予以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至今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第3篇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第4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精神,自2000年6月起,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实施范围和改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除外)。

    (二)改革内容。

    1.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单位,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即缴费单位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单位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全额支付离退休人员。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把现行的差额缴拨、全额记帐转变为全额缴拨、全额记帐,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相应做好新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3.按照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取消对困难企业自筹部分养老金不足予以借支的政策,企业必须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并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挤占、挪用。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清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数据拨付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基金收、支运行,以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收缴、拨付。

    三、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面临巨大困难,应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一)区、县政府要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把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扩面征缴作为首要任务。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全市范围的扩面征缴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力度。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欠缴企业名单,便于社会进行监督。

    (四)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按照为困难的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方式,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要积极研究,为困难企业在银行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

    四、做好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改变了多年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方式,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核对和帐目清理工作。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特别要对企业讲清政策和操作办法,明确职责,为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银行要积极协调配合,按规定时限收缴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问题思考

一、关于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城镇老年居民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不同,他们从未在体制内工作过,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及相关单位从未赋予过他们以制度性的养老保障权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时期家庭保障逐渐弱化的形势下,作为既没有土地养老保障又没有制度性养老保障的社会群体,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当得到解决。解决的理想方式,就是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延伸至这些群体。这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国民公共养老保险”演变的一个自然过程。具体办法就是将他们“还原”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实施初期,让他们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与“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同的是,他们的缴费应当完全由个人承担,并不能享受相应的缴费“打折”优惠,同时补缴利息的利率应当高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低于GDP增长率。

对于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老年居民,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养老补贴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养老补贴标准可以通过将缴费参保人员未来所能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总额进行成本核算后“折现”的办法确定。具体核算办法是将有能力缴费人员按平均余命年计算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与参保时按规定所缴纳的全部费用之差,再加上适当利率的折现因素之后,按平均余命年均摊至每月。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按月发放的养老补贴,本质上也是基本养老金。从理论上看,一个享受养老补贴的城镇老年居民在余命年内所享受的养老补贴总额应当与参保缴费人员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减去缴费成本后的净值相当。这样,在总量上一个领取养老补贴的城镇老年居民,与缴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老年居民,最终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也就基本相当了。

养老补贴由于是将基本养老保障权益由“期值”变成“现值”,是未尽义务先享受权利,因此,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支付更为合适,但可以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养老补贴标准应当按照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工资增长率、GDP增长率以及物价指数等相关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其他具有城镇户口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严格来说他们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也都具备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条件,但由于当时政策宣传、经办能力、个人思想认识等方面原因,这些人员都未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此,他们的未参保问题也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要求,可以允许这部分人员从“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补缴相应费用及利息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也为了实现对先期按规定参保缴费人员的公平公正,补缴利息的利率应当高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低于GDP增长率。

以上人员按规定补缴完前期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后即可按正常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关于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从理上看,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的养老保障责任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要求,对于其中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以允许他们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纳入办法与城镇老年居民相同。与城镇老年居民相比,该群体一直在其他单位工作,因此,作为这些人员养老保障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其中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应当给予他们制度性的养老保障,具体来说就是为他们发放养老补贴。

对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可以允许他们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后纳入统筹范围。前期所补缴的费用,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执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正常缴费后,应当按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办法执行,单位缴费基数可按本单位所用全部长期临时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