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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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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

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股权激励 企业绩效 公司治理

目前,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大多数企业对股权激励机制的认识和运用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从格力电器入手进行股权激励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格力电器现有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分析

(一)格力电器营业能力分析

电器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中的典型代表,其企业的成长、发展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如表1)

由表1可以分析得出,格力电器盈利能力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从2007年至2011年,企业盈利能力逐步增强,不论是每股收益还是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从2007年的1.05元增长到2011年的1.86元,增幅为77.14%,净资产收益率从2007年的31.94%增长到2011年的34%,增幅为6.44%。

其次,从2010年至2014年,公司每股收益逐渐降低,从2010年的1.52元降低到2014年的1.43元,降幅为6.29%,同时,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从2010年的36.51%降到2014年的35.23%,降幅为3.63%。研究发现,从2010年至2014年,格力电器作出了每十股转增十股的分配计划,稀释了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入率。

(二)格力电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分析(如表2)

家电行业是我国成长最快/角逐最激烈的行业,同时也是最先步入成熟阶段的行业。表2中所挑选的4家企业,均是上市较早的企业,对比青岛海尔、四川长虹、海信电器和格力电器2014年度报表中的营业收入,第一,4家企业的年营业收入都已实现几百亿元,格力电器以1400亿的营业收入遥遥领先。第二,对比4家企业净利润,不难发现,格力电器的净利润实现141亿元,同样领跑于其他3家上市公司。第三,比较4家企业净利润率,格力电器的净利润率高达10.35%,远超于另外3家上市公司。

二、格力电器股权激励制度现存的问题分析

(一)股票来源过于集中,国有资产流失

格力集团推行期权激励的股票过于集中,仅来自于控股股东,且为限制性股票。随着行权的过程,格力通过3年流转股份及持续减持,从3年前绝对控股55.65%降低至如今的17.58%,持股比例降幅太快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使得国有资产流失。

(二)业绩指标过低,收益风险不相匹配

在给予股票期权时,企业虽明确提出各年绩效数值,然而没能实质、准确地作出市场评估,预测业绩数值明显过低与其收益风险并不合适。另一方面,在行权价格方面缺乏衡量。格力集团选用每股净资产值确定为标准价值过低,这也就象征着,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发展远景及市场占有率,进步在计算范围之内,行权价格可参照给予日最高及最低市价的平均价或者给予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

三、格力电器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措施建议

(一)健全公司治理机构

通过对格力集团企业绩效与股权激励关系的剖析可发现,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改进具有明显的效果。而通过研究双方的作用机理,即股权激励适当,可将高层与企业的利益挂钩,在保证经营者得到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也能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既保护管理层合理所得,又保障委托人的权益,进而有效地经营管理企业,使企业具备长期发展优势。

(二)综合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经过对格力集团股权激励实施现状的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在格力集团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期权激励的股票过于集中,管理层个人薪酬与社会公众利益未能有效结合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格力电器应结合企业内部具体情况及条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发展,并切合实际、客观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使股权激励机制可以贴合企业自身需要,切实起到舒缓企业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矛盾、保障双方权益、达到激励效应最大化的作用。

(三)合理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值

考核指标值的确定对激励方案能否有效实施,以及对管理层能否产生激励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标制定过低,激励对象轻松达到要求,那么激励就变成了福利,实现降低成本、促进企业价值提升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指标制定过高,激励对象即使倾其所有也未必能够达成,物极必反,激励程度削弱,从而也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初衷。

(作者单位为武昌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契约;契约合理性

[DOI]10.13939/ki.zgsc.2015.46.061

1 引 言

股权激励将公司部分股权授予给经理人,以使经理人和股东们的利益一致,有效地缓解了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委托问题,成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的良好途径。在我国,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指的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ZW(]股票期权的定义来源于《上市公司管理股权激励管理办法》。[ZW)]。

自股权激励被公司广泛接受并实施后,研究影响股权激励效果的因素的文献层出不穷。在国外研究中,RA Heron(2009)[1]发现经理人会通过操纵授予日当天的股价来操纵平价期权中行权价格的制定。Laux(2012)[2]从经理人更换率的角度研究了股票期权授予过程的安排对管理层短期化行为的影响。国内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潘飞(2006)[3]对我国高管激励契约的特征进行了总结,表示激励契约中激励对象与制定者、考核者往往互相重叠,绩效考核指标的选取比较单一或者考虑不够全面,总体而言激励契约的制定不够合理。吕长江(2009)[4]提出了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既存在激励效应又存在福利效应。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改善激励期限以及绩效条件来增强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导致股票期权激励契约存在差异。徐宁(2010)[5]就股票期权方案中的激励期限以及绩效条件的设定合理性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结果表明,激励期限的长期性与绩效条件的严格性是决定股票期权激励契约有效性的关键特征。

从以往的文献研究结果来看,股票期权激励是把“双刃剑”。公司既可能通过制定激励期限长、绩效条件严格的期权激励契约来缓解委托问题,产生激励效应,提高公司价值,也可能因为对期权激励契约中各变量设定不当导致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契约的合理性对股票期权的实施效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2 研究与假设

在股票期权激励契约中,主要的契约要素包括行权价格、授予数量、激励对象、激励期限与绩效条件等(徐宁,2010)[5]。这些契约要素都是公司制定股权激励契约时需考虑的主要变量。

股权激励是为了将高管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紧密结合,以达到长期激励员工、提高公司价值的效果。在股票期权方案中,激励期限是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最能体现股权激励长期性这一特征。Zattoni(2009)[1]研究表明在短期内经理人可能会通过操控业绩以达到绩效条件便于行权,但从长期的角度看,操纵行权业绩指标的迹象终究会暴露,这时经理人再通过操纵业绩为自己谋求福利的能力就减小了。因此,我们假定激励期限越大,其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也相对更好。

假设1:激励期限越大,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越好

绩效条件是股票期权激励性得以体现的关键要素(徐宁,2010)[5]。在我国,经理人行权前必须先达到方案中设定的绩效条件,绩效条件越严格,激励对象的行权难度越大,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就越强。我们将以公司自身前3年的数据作为基准,通过行权指标和公司前3年同口径的指标相比,来确定绩效条件严格与否。

假设2:绩效条件制定得越严格,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越好

3 样本选取

本文统计了2006―2012年公布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草案的公司数据,剔除了以下几类公司:一是当年授予且注销的公司;二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出现极值的公司;三是由于近期发放债券或者进行股权融资,导致ROE与先前年份没有可比性的公司;四是前三年指标的均值的标准差异常的公司。此外,由于一些公司实施了几期股票期权方案,我们将每一次实施都看作一个样本。最后我们一共得到了195个样本。相关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以及锐思数据库,部分信息查阅巨潮资讯网。

在对股票期权契约的合理性分析中,我们拟用独立样本t检验法,分别以行权价格、授予数量、激励期限及绩效条件为分组变量,对股票期权实施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进行检验。其中变量设计如下。第一,股权激励实施效果(ROE)。采用需进行绩效条件考核的年份(T年)相对于前一年(T-1年)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率(徐宁,2010)[5]作为实施效果变量。第二,激励期限(IncentivePeriod)。以5年为界限划分合理性。第三,绩效条件(Performance Condition)。我们将绩效条件中的每一个行权指标与公司前3年的业绩指标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大于前3年任意一年的值或者大于前3年的均值(标准差正常)(吕长江,2009)。我们采用了两种划分标准,一是当行权条件中有大于1/2的指标满足上述条件时,我们认为绩效条件是严格的,取值为1,否则为宽松的,取值为0;二是当行权条件中只要有一个指标满足上述条件,我们就认为绩效条件是严格的,取值为1,否则为0。在统计过程中,大部分绩效指标都是以百分比为单位,所以当均值大于1时我们视为标准差异常。

4 研究结果

从下表可以明显地看出,激励期限的独立样本t检验在10%的水平上显著。当股票期权激励契约中激励期限大于等于5时,实施效果变量的均值为0.05是正数,这就表明股票期权的实施达到了激励的效果,提高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而激励期限小于5时均值分别为-0.09,呈负数形式。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不仅没有起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反而降低了公司的收益。

按照两种划分严格与否的标准,绩效条件的独立样本t检验都是显著的,其中方法1的显著性更强,小于0.01。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都表明,当绩效条件严格时,股票期权的实施能有正向的激励效应。而绩效条件制定得宽松时,实施股票期权并不能产生激励作用。这与激励期限的检验结果相似。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初衷就是激励经理人,提高公司价值,一份合理的激励契约应该是能够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而且激励效果越明显越好。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激励期限的长期性以及绩效条件的严格性能够体现出股票期权激励契约的合理性。

本文对股票期权激励契约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分析。在激励契约合理性的研究中,对各变量特征的划分标准有待改进,以更好地区分契约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Heron R A,Lie E.What fraction of stock option grants to top executives have been backdated or manipulated?[J].Management Science,2009,55(4): 513-525.

[2]Laux V.Stock option vesting conditions,CEO turnover,and myopic investment[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2.

[3]潘飞,石美娟,童卫华.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契约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6(18): 36.

[4]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 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 133-147.

[5]徐宁,徐向艺.股票期权激励契约合理性及其约束性因素――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0(2): 100-109.

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现状 建议

一、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

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发明了股票期权,以避免高管人员由于高薪水产生的高税赋,当时也称此举动为经理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为解决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问题提供了可行性,因此广泛传开,衍生成如今的股权激励。所谓股权激励,是指给予公司经营管理者等一定量的公司股权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使他们能够同时以股东的角色参与公司的决策,并分享利润或者承担风险,进而达到使他们尽职尽责的管理经营公司的一种激励方法。

我国的股权激励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84年,那时我国在逐步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根据国家规定,改制企业的员工可以以个人名义购买企业的原始股,由此产生了内部职工股。后来许多公司在发行上市时,会分配出流通股的10%用于向企业内部员工出售。由于股票公开流通后,内部职工股的价值往往会升高几倍,所以许多员工会在股票流动后短期内便抛售,如此一来,企业职工得到了短期获利,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起到股权激励应该达到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作用。1998年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的激励方法被暂停。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8年证监会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012年又颁布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等,这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为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股权激励发展至今,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在对股权激励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对治理效应的积极作用的研究,同时也有少部分学者对其负面作用做了分析研究。股权激励的研究方法,主要为事件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因为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时间较短且相关的样本数据不容易收集。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现状

(一)公司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根本目的及作用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根本目的及其应起到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导致实施产生的效果与预期结果产生偏差。其实,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转变自己的视角,以股东的身份来更好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上面,达到降低公司的成本、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增强公司的集体凝聚力、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些上市公司目光短浅,只局限于眼前利益,行权等待期和限售期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的很短,并没有使激励作用发挥应有的效果。有些公司甚至将这种激励机制作为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将行权条件设置得很低,轻而易举的就能达到标准拿到利益,这就使得这一部分管理人员过于关注公司的股价等相关信息,无心经营管理公司,使得激励机制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

我国大多数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制定实施是由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控制,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从而使股权激励变成了自己对自己的激励,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管理层不尽职尽责地促进公司的高速发展,甚至隐藏未来的增长潜力,使得行权变得轻而易举,甚至会损害股东的利益。正是由于我国现在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没有健全的内部监管体系制度,使得公司缺乏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导致很多不正当关联交易,这不仅损坏了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股权激励方案中制定的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需要制定一套绩效考核体系,只有被激励人员达到考核要求才能行权得到利益,从而激励管理人员努力经营管理公司,早日达到既定的要求,因此股权激励方案中对于考核体系的制定是实施该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使用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对目标进行考核,但这两个财务指标过于保守,都是对公司传统业绩的评价标准,并不能全面细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而且还没有考虑到一些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非财务指标。用这种简单且不够全面的几个财务指标来确定被激励人员的绩效成绩,显然不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被激励人员的工作绩效,反而可能使得被激励人员过于追求特定的几个财务指标而忽略其他问题,为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四)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够健全

我国现阶段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还是集中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即公司的高管人员,所以有必要健全经理人市场。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可以对公司在岗人员形成无形的压力,如果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则很可能会被更好的人才代替,因此良好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尤为重要。而我国现阶段职业经理人市场缺乏足够数量的职业经理人,甚至有些经理人业务素质并不达标,同时我国现阶段也缺乏高效的经理人流通机制和公开竞争上岗的机制,大多数都是行政任命制,上岗后被解雇的风险也较小,这种情况会导致经理人消极的工作态度,因为即使业绩不够突出也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样一来也使股权激励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资本市场无法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真正价值

在股权激励制度下,被激励者只有达到了公司股东预期的既定目标,才能对公司给予的股权行权,所以资本市场股价上升,才能给被激励对象带来实际收益。而我国资本市场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弱有效性的资本市场使得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一定就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真正价值,股票价格的涨跌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制约,比如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形势、市场的整体氛围、公众信心等。即使经营管理人员勤勉努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升了企业的实力,然而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股价并未上涨,甚至股价下跌,这样被激励者不能得到与其努力相匹配的回报,股权激励的效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股权激励实施中,许多的实施细则并没有相应的明确政策,使得在执行中遇到很多困难,比如利用股权激励虚构业绩、不正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违反规定转让所持股份等。还有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往往都是大型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资较高,而他们的税赋负担也很重,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激励成本,也减少了高管人员的实际收入,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产生了影响。

三、对完善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该加强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将法律法规细化到实施的每个步骤,完善和优化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该机制的法律基础尤为重要。

(二)企业内部对于股权激励方案中考核体系的制定要逐步科学化

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公平客观的考核评价标准,才能使股权激励机制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中,要保证考核评价指标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可操作性,并且明确考核评价体系中包括的具体评价内容,除了将公司的财务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外,还应注重考虑一些非财务指标,以确保评价指标的综合性。

(三)完善股权激励实施的监督机制

完善股权激励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而且需要相关部门协调与配合。企业内部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的组织机构相互制约,共同监督并且推动企业股权激励顺利实施,使得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高效运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加强对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且加强有效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各企业高管人员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正确认识。

参考文献:

1.余颖,唐宗明,陈琦伟.股票期权激励与中国的制度环境[J].经济学家,2000,(6).

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激励额度 行权指标 公允价值 税收负担

随着A股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大量上市,股权激励步入快速发展时期。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方式。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权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制度,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一、我国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概况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的基本特征是其流转权受到限制。

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制度主要有: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颁布的《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激励对象的问题

第一,《备忘录1号》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成为激励对象取决于股东大会,实质上难以起到制约作用,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操纵公司业绩的情况。允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有可能出现变相利益输送现象。

第二,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备忘录2号》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除监事身份外,还身兼公司的管理、业务或技术等其他重要职务。为参加股权激励,可能出现公司职工监事辞职,从而使该项规定流于形式。

第三,《备忘录2号》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披露,有利于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但竞争对手可据此对公司激励对象进行人力资源挖猎工作,影响公司经营工作的稳定性。

2、股权激励额度问题

第一,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额度问题。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30%以内。这导致股权激励的效果变得非常有限,国有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积极性不高。

第二,集中行权问题。激励对象统一缴纳资金、统一验资并到结算公司统一股份登记。限制被激励对象在行权有效期内根据市场变化自主行权,激励对象需要一次性筹集行权资金,影响激励对象收益额度最大化。

第三,预留股份比例问题。《备忘录2号》规定,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该比例可能偏低,尤其是发展速度快的人才密集型公司人员变动大,引进新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成为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而股权激励在人才引进中起重要作用。

3、股权激励行权指标问题

上市公司限制性绩效考评标准目前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指导性意见多,强制性要求少。主要表现在:第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上述条款未明确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备忘录1号》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现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历史水平。《备忘录3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该行权指标门槛较低,行权指标多以财务指标为主,同时鼓励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该条款存在无强制约束力的缺陷。

第三,《备忘录2号》规定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因会计制度原因易于被公司高管操纵,造成上市公司大量短期行为和控股股东间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企业长远利益。激励受益人又多是各部门责任人,容易出现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等现象,不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增长,甚至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大市场风险。上市公司非财务指标通常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一般分为五个等级。若为不称职则取消当期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非财务指标易于被公司管理层控制而难以发挥作用。

第四,股权激励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项目也引起质疑。《备忘录2号》规定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把期权费用作为公司对高管支付的工资薪酬而列入经常性损益科目来处理,若期权费用数目较大,会使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年报,如2007年的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药,导致广大投资者对股权激励制度不满。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11号指南中分两种情况:第一,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备忘录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中国的证券市场以“不公允”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难以推导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第二,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这需要考虑股价预计波动率、有效期无风险收益率等因素。在指标的选取上有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存在较大差异,缺乏可比性。

5、限制性股票的税收负担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员工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2011年9月1日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部分即按45%征收。这提高了限制性股票成本,而日后收益尚不确定,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弱化了股权激励意义。限制性股票解锁后,要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随着市场变化,可能出现股票解锁后激励对象不仅没有收益,反而因为税收大幅度增加负债的情况。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例1:A为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2010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通过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定按每股5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总经理王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王经理支付了100000元。2010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这20000股股票登记在王某的股票账户名下。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元/股。根据计划规定,禁售期后3年内为解锁期,分三批解禁。第一批为2011年12月31日,解禁33%;第二批为2012年12月31日,解禁33%;最后一批于2013年12月31日,解禁最后的34%。2011年12月31日,经考核符合解禁条件,公司对王经理6600股股票实行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6元/股。2012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条件后,又解禁6600股。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5元/股。2013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条件,剩余的6800股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4元/股。通过计算可得应纳税所得额如表1所示。

如果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日的股价等于或低于授与价格时,被激励对象通过解禁股票没有任何收益,且不仅要承担资金时间成本和贷款利息,还要倒缴金额不小的个人所得税。这显然没有体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真正作用,且会抑制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等相关股权激励的发展。

三、我国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1、激励对象规定的建议

第一,同意股东大会决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难以杜绝自己激励自己,自己考核自己的情况,应取消原则的例外规定。既然规定原则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又允许他们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成为激励对象起不到利益制约作用。若为避免出现短期利益行为或变相利益输,应取消或改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非关联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第二,应允许监事中职工监事参与股权激励。不包括股东监事、独立监事,同时为避免监事监督作用被削弱,对激励对象为监事的情形应该制定不同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考核指标。

第三,证券交易所网站可不披露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为防止激励股份滥用,避免不披露缺少监督,应完善激励对象报告制度。董事会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报送公司监事会。

2、股权激励额度的建议

第一,提高股权激励的效果,规定限制性股票收益的增长幅度不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并不作其他限制。

第二,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计激励规模以及等待期,促使激励方案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除了可为激励对象办理统一行权外,还可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第三,关于预留比例,考虑提高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限制比例,用于公司日后可持续性激励,同时明确使用期限、授予范围、授予程序、信息披露,防止滥用或者违规操作预留股份。

3、关于考核指标的建议

第一,建立并强化多维度绩效考核指标,避免依赖单一财务指标,多采用市值指标、行业指标。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指标可以使用绝对业绩指标为主并辅之以相对性业绩指标来进行绩效衡量。绝对性业绩指标可选择:每股收益、净收益、营业收入、营业活动净现金流量、资产回报率、股东权益回报率、投资回报率等。相对性业绩指标可选择:资产管理总量、利润总量、行业综合评价指数等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比较三年后的排名。考核指标设置在授予时业绩水平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二,延长可比期间,我国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在美国,一些公司规定其限制性股票的大部分兑现从激励对象退休后开始,使激励对象在退休后仍然有丰厚回报,在职期间放弃短期利益,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进行决策,使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的作用机制得以发挥。

第三,巨额期权费用并不是企业真正发生的支付给高管的工资薪酬。会计准则第11号的一个重要假设是股东大会批准股权激励当日的股票期权理论价值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而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建立在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这个假设在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不成立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是不公允的。把期权费用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冲销当年利润,这是不恰当的。即使要确认所谓的期权费用,也应该将其作为营业外收支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允价值确定的建议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反映这些股票的内在价值,如果不考虑限售条件,其代表的利益是正常需要以授予日当天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购买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按授予价格更加便宜的价格购买,所以二级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价部分即是激励对象的潜在收益,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付出的激励成本。采用授予日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扣除授予激励对象价格法是计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相对最恰当的一种方法,即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差额。

5、解决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的对策

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并没有考虑如果股价未来低于授与价格时如何回购的问题。如果未来股价低于授与价格,这部分亏损由个人承担,限制性股票实质应该是投资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只有投资才会承担亏损。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所支付的资金提供借款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款项来源于个人出资,需考虑利息成本。个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应属于投资,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率20%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考虑解禁日收益情况,可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采用例1数据套用此公式可得应纳税所得额如表2所示。

从表2中计算可知,仅当解禁日股价大于授予价格时方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符合股权激励效果。

综上所述,随着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我国应根据资本市场情况,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相关会计准则等多角度出发,逐渐完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构筑良好的股权激励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冯秀娟:解析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J].财会月刊,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