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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综合经营 监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综合经营在中国确已客观呈现了一定的发展态势,它的现实存在迫使我们关注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矛盾所在:即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态势、分业监管的法律及监管模式。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国内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综合经营条件下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 “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 (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1我国商业综合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1)思想意识上,消防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普遍较低。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意识是影响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在商场中,由于商场管理者片面重视经济效益,导致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员主要用来应付消防机关的消防安全检查,很多情况下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视为儿戏。缺乏对消防管理工作应有的严肃态度,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此外,由于商业综合体的消防管理人员都是受雇于企业,因此,当商场经济利益的发展需要牺牲消防安全的时候,往往就会顺应企业的利益需求,这就进一步降低了商场的消防安全水平。
(2)消防设施的配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商业综合体的经营过程中,不论是综合体建筑的经营者还是入驻其中的商家,他们在建筑装修方面都倾向于追求美观华丽的视觉效果,以吸引客户的注意,方便营销活动的展开。但装修设计常常就会与消防安全的设计方案发生冲突。在利益的驱使下,商场的管理者多半会选择牺牲消防安全,使得原先方案中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难以正常工作。常见的情况如试衣间与门帘、墙面装饰灯将消防栓等遮蔽,大型广告牌或者海报等将消防设施标识以及安全标志遮蔽。甚至装饰用的各种彩灯彩带或者装饰物件将烟雾探测器等重要的消防设施遮蔽。这种现象,一旦火灾情况出现,烟雾探测器无法准确发出警报,消防栓和水龙头也不能及时被用于火灾扑灭中。消防设施的设计被综合建筑本身阻碍,使得其应有的消防作用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1]。
(3)商场建设中内部材料的装饰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在商场建设中,企业和商户会选用大量材质不同、特点各异的装修材料,对这些装饰材料对消防安全的影响重视不足,单纯的追求装修效果的美观、使用便利、增加对客户的吸引力的效果。这些装饰材料,大多是可燃或者易燃的材料,大量易燃材料在商业综合体建筑中集中分布,在火灾发生时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由于大量商户的驻入,商户在装修方案的设计过城中往往缺乏对消防安全措施的考虑,使装修后的建筑结构与商场原本设计的结构产生偏差,不利于消防安全的管理,也对火灾发生时营救措施的采取产生了恶劣影响。
2如何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的管理
(1)加强对建筑内部的业态布局的管理。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的内部业态布局方面,常出现不合理的设计构造,不能依据国家的相关安全规定与建筑使用性质来进行布局。商场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将娱乐健身场所、餐饮休闲场所与百货销售场所进行交叉布置,对儿童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足,没有设置单独的疏散出口,营业时间也各不相同。受这种布局的影响,火灾隐患自然就变大,消防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火灾发生时,由于场所的复杂性,很容易导致火势蔓延,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都难以高效完成。针对以上情况,在对综合商业体的审核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建筑物内部的各个分区及其使用功能有一定的了解,为划分安全区域提供可靠的依据[2]。在对火灾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将单位间火灾危险性相类似的区域,可以采用集中设置的方法,以拉近防火区距离,方便对火灾状况的集中处理。
(2)设置防火区域,做好消防疏散工作。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功能多样、占地面积较大,阴帝对防火分区的设计也一直是一件较为复杂的工作,疏散距离的设计较为困难,其距离、出口数量与宽度等的实际数量与规格都很难到到《建筑规定》的要求。由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特殊性,如果严格按照《建筑规定》中所要求的每楼层与每个防火区域中的防火出口要设计在两个及其以上,对现有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而言,较为困难。因此,一些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会在室内设置暂时性的安全区域、并留出一部分的亚安全区域。这种设置,一旦火灾发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但是疏散区域的采光和排烟等问题一直存在,也凸显了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这种方法也未能被广泛采用[3]。
(3)对商场内部的装修进行严格审核。为了满足对建筑功能与建筑装饰的需求,商户常常将大量的装饰材料运用到商业综合体的装修装饰当中。有时甚至为了追求华丽的视觉效果与舒适的使用感受而将可燃和易燃材料运用到建筑装修装饰中,大大增加了建筑火灾荷载,对消防安全造成影响。易燃材料的堆积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不仅助长火势,而且容易导致火灾的立体燃烧。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污染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在火灾营救过程中,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指数。
3总结
资金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的成败。桃源县自1997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建成了29个项目区,受益人口近25万,所建工程为项目区农业生产发挥了巨大作用,赢得了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这与桃源县农发办不断实践与探索资金规范管理、强化资金监督的做法密不可分,确保了农发资金安全有序运行。
一、规范管理,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序运行
农业综合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部门多,既有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本身,又有农口各个部门等;项目类型多,既有土地治理项目,又有产业化经营项目,在这两大类项目中又分别细分为多种项目类型;治理措施多,既有水利措施,又有农业措施、林业措施、科技措施等;投入主体多,既有各级财政资金,又有群众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资本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难度大。因此,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将无法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
1.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制度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要管理好和使用好,必须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用以指导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各种行为。2008年,桃源县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和《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验收规程》,制定了《桃源县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实施细则》,从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拨借程序、报账所需资料、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地解决了超范围支出、资料不齐、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2.坚持“一站式”报账服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环节多,程序繁琐。为了使资金管理流程更加规范、严谨和程序化,在近几年的项目建设中,对工程决算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改进和创新,实行工程及时决算制度,即完工一个单项工程,便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及时办理工程财务决算,从时间、程序上保证了工程决算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科学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账流程,做到项目计划有依据、财务收支有标准、成本管理有定额、财务交接有手续、财务监督有章程。在此基础上,精心编制财政资金报账指南,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流程及相关附件进行直观表述,达到一目了然的效果。在资金报账时,严格按流程实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管理,所有的职能股室均在约定的时间内一天办结,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坚持工程造价审计
为了有效防止工程造价高估冒算,桃源县农发办严格按照《常德市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一是明确审计机构。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审计局审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年度项目竣工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二是规范审计程序。年度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农发办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决算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后,到项目工程所在地对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复核,根据工程决算资料和现场复核情况,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施工单位、农发办、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最终确认。三是明确各方责任。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决算,其决算金额如与审计机构审定金额相差较大,将取消其参与下年度农业综合土地治理项目投标资格;县级农发办根据审计机构的审定金额结算工程价款,在审定金额确定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4.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一支精干高效的资金管理队伍是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的基础。从以往资金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极少部分是由于权钱交易外,相当部分是由于资金管理人员对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彻造成的。在当前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变化较快的情况下,加强对各级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已是当务之急。桃源县经常组织农发办、纳入项目库的企业(合作社)、施工单位、部门项目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宣讲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学习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条件、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和资金报账要求纳入重点培训内容,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人员成为既懂资金管理又懂项目管理、既掌握财政理论又了解市场经济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桃源县农发办每年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和网络等,开展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各地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资金管理工作水平。
二、强化监督,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桃源县农发办按照“内部自查是基础、外部监督是关键、严格处罚是保障”的工作思路,引入多元化的监督机制,重点监督农发办这一主体和监督专项资金这一重点内容,积极推动构筑全方位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管体系,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不怕审、不怕验、不怕查。
1.强化内部监督
以项目实施前的监督、项目实施中的监督及项目资金报账的监督为重点,通过专项检查、竣工项目验收及考评等多种形式的自查,及时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特别是加强了对项目管理费、科技经费、工程管护费、监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强化跟踪检查的监督措施,财务人员在项目申报时积极参与项目的考察;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深入到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竣工后积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督促指导搞好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
2.强化部门监督
密切配合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搞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每年竣工验收后,请审计部门对年度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考察和竣工验收时邀请财政部门相关人员一同考察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回复。
3.强化社会监督
“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过程中,桃源县农发办十分注重借助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阳光”与“透明”。做到: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规模、投资政策、计划安排等;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或情况通报等形式,将工程款拨付进度、额度等情况告知社会,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对农民工打白条行为的发生;项目竣工后,在项目区的交通要道设立“公示牌”,告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关键词:企业审计 综治维稳 监督
企业作为社会上不可或缺的一种机构,目前已经在各大行业中站稳脚跟,一个企业的发展甚至能够对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仅对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利益,同时对员工和当地的发展也非常重要。而综治维稳工作通常被人所忽视,因为很多人认为这项工作虽然具有较强的保障作用,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发展,甚至对收益会产生影响,所以部分企业并没有落实综治维稳工作。本文就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落实进行一定的探究。
一、着重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推进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
审计工作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获得了很大程度上的深化。对国家来说,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如果审计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彻头彻尾的履行,不仅会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会进一步拉大我国的贫富差距,对国家的综合战略部署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我们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通过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强化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地区已经在综治维稳工作落实中树立了“一个坚持,两个始终”的工作指导思想,即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坚信稳定能压倒一切,并在工作中始终强化治理、始终“维护稳定”,在企业的经济工作中便始终坚持将综治维稳作为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有效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很多的漏洞都得到了弥补,并且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提升。
(二)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审计监督制度是企业审计监督职能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考量标准,对整体的工作和目标成果的实现,都有很大的影响。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都在落实综治维稳、强化审计职能履行的工作中进行了企业内部管理文件的修缮,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内部综治维稳治理工作要点,不仅将原有的问题彻底解决,同时最大限度的杜绝了一些细节问题的发生,对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决,为了日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目前的主要成果就是,大部分的企业都制定了企业综合维稳综合治理文件、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审计审查制度管理文件等等,对总体的审计监督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
二、围绕社会维稳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落实,仅仅依靠上述两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办法达到一个理想的标准,工作人员还需要围绕社会维稳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只有这样才能让最后的结果更加积极。本文认为,在此项工作当中,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第一,必须以真实的数据保证工作的有效性,目前的很多企业为了逃脱审计的制裁,利用多种手段编制了一些假冒的数据,误导审计工作者。审计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必须具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和审查能力,及时的找到正确的数据,严格按照制度工作;第二,开展思想矛盾的化解工作,降低企业内部的利益纠纷。一个企业是由众多的员工组成的,并且很多方面的工作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开展思想矛盾化解工作,可以避免矛盾和冲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审计工作要着重财务公开透明。只有公开审计,才能让企业信服,让员工信服,从而得到一个积极的成果。
三、完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功用
(一)完善法律保障
对于审计监督工作来说,法律保障是必要的一层屏障,如果在法律法规方面不健全,势必会引起较大的动乱,甚至对社会的发展也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根本上保证审计监督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我国的宪法在审计监督职能履行的相关事宜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审计工作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需要灵活的运用法律。近几年,为了有效的处理硬性工作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国家与地方机关就审计职能的履行做出了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对原有的生硬条出了改动,并且更加贴合实际。这样一来,就充分保证了审计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发挥审计的免疫作用
审计工作的免疫作用,是审计监督职能履行以及综治维稳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部分企业的审计部门着重加强了审计工作中的预算编制,对公司的采购与支付等工作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性文件。从而保证所有的审计工作都能达到有效性的标准。由此可见,发挥审计的免疫作用能够对总体的工作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并且为长期的良性发展奠定稳固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的很多企业在看到不良企业的审计结果以后,开始逐渐的放弃不良业务,整体的发展正在逐渐的走向正轨,上层领导者和中层管理者都趋向于稳步提高。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审计免疫作用充分发挥的功效。
四、总结
本文主要对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落实进行了一定的探究,从总体的情况来看,两项工作的执行效果还是比较理想的。但是,部分地区的企业审计工作依然要加强,距离一些硬性指标还是存在较大的距离,这是我国审计工作的重点环节,同时也是推动审计工作前进的重要工作。审计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问题,今后必须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林峰.深入开展综治维稳工作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J].东方企业文化,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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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1].正文第138-14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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