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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现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一般经营企业管理,而第三方支付本身具有支付结算和信用中介的双重职能,尽管不能定性为金融机构,但其职能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支付服务无本质上的差别,一般性的监管无法全面监控其运行风险,目前,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信息安全进行管理,暂时停留在纯技术层面。2010年6月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其监管范围,因此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工作理论上形成以央行为中心,信息产业管理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行流程监管方面。将整个监管过程分为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目前在市场准入层面已经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可以说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提高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降低了支付风险;市场运作层面,现阶段主要工作集中在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和反洗钱风险这两个方面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约束;市场退出层面也是整个监管流程中最后的阶段,目前在制度层面还欠缺相应的办法来进行具体的市场推出操作,是监管工作的一大盲点。
二、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在监管机构、法律制度、监管流程三个层次的监管现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兴起时间较短
第三方支付相对来说还属于一项新兴产业,央行从2010年起开始关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可以说对其监管起步较晚,存在问题多。现有监管制度和相应法律依据的不论在出台速度和完整性方面还不能做到与第三方支付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完全同步,监管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了一些制度方面的空白,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是技术层面监督措施匮乏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主要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非金融机构的电子化信息平成,而实施的监管主要偏重于对人员、市场等具体操作行为方面,缺乏对电子化信息、电子化流程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大量使用者资料的监管,另外第三方支付本身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交叉监管特殊地带的这一特点也使得对其在监管职责及监管内容上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
(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都采用的是延迟净额结算,即支付与结算并不在同一时间进行,两者有一定时滞,从而造成了大量沉淀资金的产生。这一时间段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的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停留一段时间,形成了大量的沉淀资金,央行规定该资金为客户备付金,其所有权属于客户,第三方使用机构是否挪用、如何管理该笔资金都没有明确的监管,所以沉淀资金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这笔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在存在期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即利息的归属权尽管在2011年央行制定并公布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此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在这部分资金的归属权问题现阶段依旧产生存在诸多争执。
(四)反洗钱工作方面
由于第三方大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支付机构和他们的客户很少见面,交易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款项的真正用途,这都给资金的非法流动提供了可能性,公安部侦破的江苏苏州“乐天堂”网络赌博案,就涉及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另外第三方支付与结算不同步进行的特殊性及涉及的金额大、笔数多、客户身份复杂等固有特点,也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开展难度大的问题,现阶段央行在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及物力资源还远远不能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可能发生的反洗钱风险水平相匹配,以上原因都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潜在的洗钱案件高发区。
(五)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款项进入支付平台的账户,再通过账户转移到商业银行,然后从银行提现,整个过程并没有涉及到真实的货币交易行为。持有信用卡的用户甚至可以在除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实现信用卡的套现。尽管央行已经三令五申强调禁止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但由于监管措施和方法的缺失,这种情况还依旧存在,也使得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变的越来越难。
(六)市场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出机制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取消该支付机构的法人资格,使其推出市场的事实或行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传统的银行业推出机制不同,它不仅涉及资金清算等金融资产的转移或损失,还会涉及到平台在多年网上支付业务中累积的大量资料信息。在推出市场过程中,这些信息也将被重新整理和转移,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推出机制加以约束.如果出现被不法分子盗用的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日益发展,央行应该加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关注力度,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的欠缺问题,加大立法力度。第三方支付较之传统的支付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借助网络等平成的支付,但其本身仍然是支付活动,因此还受到原有结算法律的规范,但原有支付结算法律在电子化支付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尽快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调整和修订,使第三方支付尽快融入现有法律体系当中。
(二)在监管的技术层面,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应当尽快出台明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的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机制,对不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停止其第三方支付运营资格,达到有力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资金安全的目的。监管责任方面,针对第三方支付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监管交叉地带的这一特点,加强网络运营监管部门和金融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明确双方职责和责任,尽快摆脱第三方支付监管责任和范围不明确这一局面。
(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央行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对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结构的用户资金安全进行检查,杜绝挪用用户资金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科学可行的纰漏制度,及时将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沉淀资金管理方面的信息纰漏给广大第三方支付使用者,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应该注意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放期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出台规定,明确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归属权问题。
(四)在反洗钱方面,尽管央行已有相关规定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接受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并及时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汇报可疑交易。但是网上支付其交易量大,监管困难等固有特点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尽快出台对第三方支付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办法,借鉴原有征信体制,建立相对应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交易信用和交易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征信机制,都是今后在反洗钱方面乃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人力、物力投入,使之尽快与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反洗钱风险水平相匹配也是当前这一领域的重点工作。
(五)信用卡套现问题,如同在反洗钱方面给出的建议,建立第三方支付交易内容的监控机制后,信用卡套现问题也能一并得到有力解决,降低信用卡套现风险。
(六)针对市场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尽早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具有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的竞争性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退出过程中,产生的例如大量个人用户信息资料、沉淀资金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并一并通过第三方退出机制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并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曹红梅.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问题与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11(02):107-109.
[关键词]高职院校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 课程体系建设
高职院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满足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人才需要,尤其是地方金融、区域金融、合作金融、股份制金融的发展实际需要而设计的一个新专业。她是既与本科院校金融学、中等职业学校金融事务专业有联系,又与之有明显区别的专业。主要培养基层商业银行银行、证券和保险营业机构业务经营一线需要的,具有一定的金融理论基础和金融业岗位职业技能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那么,如何构建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从而适应基层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营业机构业务经营一线人才需要,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点
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应紧跟国内外金融业大变革、大重组的时代步伐,进行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教育。当今,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新特点:一是金融业发展的产业化、工程化、信息化,使金融业逐步成为产业结构中的核心战略产业;二是金融的载体和经营方式正在向网络化、虚拟化和混业化发展;三是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正在打破国界、区域界走向国际化、全球化;四是金融业的运作目标,开始出现从传统的单一利润最大化向两大目标:追求效率和追求安全;五是金融发展将走出传统的“竞争优于垄断”的定式,走向民主化管理的发展道路;六是地方金融、区域金融、合作金融、股份制金融发展很快;七是金融从业人员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这些特点必然对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应根据金融业发展新特点,借鉴发达国家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情况,改革我们现有的课程体系,调整并优化专业课程结构,使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教育能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特别是地方金融、股份制金融、合作金融的发展输送合格高素质人才。
二、中外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分析
与发达国家高职院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所设置的课程相比,我国存在明显的差距。一是从所设课程的结构来看,国外注重对金融市场类、风险管理类、公司金融以金融产品营销策划类课程的设置;而我国注重开设培养学生理性认识的课程。二是从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来看,国外这一专业的核心课程涉及基层商业银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各个业务环节;而我国则以银行、证券、保险基本理论知识为主。三是从理论课程的设置来看,国外理论性课程少,我国理论性课程多。四是国外注重任职资格教育;而我国高职院校注重学历教育。五是从课程的总数量来看,国外的课程数量明显比我国少。
三、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建设的基本理念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教育对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特别重要,是培养综合核心技能的重要一环。另外,由于这一专业具有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多学科性,因此,课程的设置应具有鲜明的多学科相结合的应用性特色,在其课程体系建设中要得到具体的体现。
1.服从于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要求的实现。
2.强调课程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培养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3.重视校本课程建设,体现专业特色。
4.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制度有机结合。
四、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原则
科学合理的建设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用性原则。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等应用性人才为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课程计划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实践教学方面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理论课程设置方面也要尽量和现实需要联系紧密。
2.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设置方面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体现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快速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3.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相结合原则。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方面,应与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紧密结合。并选用相应教材,让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资格证书。
4.多学科,重核心能力原则。为使毕业生具有更强的社会竞争力,在课程中应增设诸如财经职业道德、金融礼仪等课程,以侧重于对学生包括为人处事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多种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5.模块化原则。模块课程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十分有利于学校课程开放,可及时删减陈旧重复课程或课程内容,吸收最新科研成果,调整课程重心,保持课程的最佳适应性、先进性与时代性。
6.地方性、区域性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地方金融、区域金融、合作金融、股份制金融特点,重点突出相关专业课程,以便充分体现出高职院校“服务于当地、就业在当地”的市场定位思想。
7.特色化原则。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应充分体现各高职院校各种资源的优化利用,培养专业特色人才。
五、课程体系结构内容设想
1.改革基础课。对传统的老三段中的公共基础课进行改革。根据职业岗位所需核心能力和技能开设课程。
2.重组专业(含专业基础)课。根据职业岗位群所需职业专门技术能力要求开设课程。将课程体系分成专业基础课程、通用业务技能课程、岗位业务技能课程和发展能力课程四个模块。发展能力课程则是考虑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而开设的课程。
3.强化实践课。应根据技能形成需要开设课程(或项目)。如:模拟商业银行业务实习、模拟证券业务实习、模拟保险业务实习、金融产品营销实习、社会调查、课程综合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在必修课、选修课中开设校本课程、与职业资格证考试方向一致的课程。
参考文献:
[1]戴士弘著,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6.
[2]李海燕,刘明亮.高等专科学校证券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55-56.
[3]封思贤.从金融理论变迁看金融本科教学改革[J].金融教学与研究-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38-41.
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外资银行涌入国内,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金融改革列为改革重点之一。2015年,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仍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在激烈的竞争形势下,我国的金融业逐渐发生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业务渗透已日趋普遍。一方面,各商业银行正迈向全能型综合银行,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摩根斯坦利等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金融体制也逐步放松,例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等。另一方面,金融业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创新出各种金融衍生品,大多属于交叉性融合业务,例如:保险公司开展分红险业务,具有保险和储蓄保值双重功能等。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国国际光大银行已经成为拥有一家保险公司、一家银行、两家证券公司的综合性金融机构,为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模式增加了一定难度。此外,我国加入WTO后,大批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进入到我国金融领域,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协调机制不健全,对于同一项业务,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可能差异很大,例如:银监会注重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健经营;证监会注重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保监会注重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流动性关注不多。虽然“三会”已签署备忘录来加强机构之间协调合作,但中国人民银行的缺席导致成效甚微。
(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立法较晚且法律制度不健全,“一行三会”的建立,各监管部门颁布大量的规章制度都各成体系,部分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使其执行有效性不高,同时也造成部分监管重叠;且加上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交叉业务的普遍,金融立法步调落后,这就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缺位。
三、外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经验
2007年以前,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压力下,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纷纷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战略改革,确立了“混业经营,统合监管”的监管模式,并明确金融监管局职责,使德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凭借其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维持了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日本、英国等国也通过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体系和综合性监管机构,如“金融厅”、“金融服务局”。之后,韩国也跻身于混业监管体制行列中。
由此可见,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为了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适应金融创新等新形势的需求,混业监管已成为主流趋势和理性选择。通过混业经营,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实现信息共享、客户资源共享,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由此各国逐渐采取混业监管也合乎情理。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及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混业监管模式无疑成为我国未来金融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外国监管改革经验值得借鉴,但切记不可盲目照搬,脱离实际,以防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我国分业监管模式才发展了十几年,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够发达与成熟,我国应结合当前混业经营程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制定长期的监管改革战略计划,渐进式地向综合统一的监管模式过渡。
(一)建立目标型金融监管机制
“一行三会”监管模式体现了我国机构监管的监管思路,这种模式容易造成混业趋势下的监管真空,且不利于实现宏观经济领域目标。而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体系,恰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各家监管机构更加清楚自身监管目标,履行自身职能。因此,中国监管体系应逐渐向目标监管转变,建立多维度、立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联席会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
强化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使其成为一个常设机构,通过这样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有效规避和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其对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集团内部资源转移与协调来规避金融监管具有深刻的意义。
本文作者:李鹤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障碍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碳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金融监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融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环境不健全,碳会计制度缺乏,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测算碳资源,如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经济信息传导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再将碳金融市场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就能根据碳金融市场决定碳金融政策,而后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二是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中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三是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业自律机制方面,现有的自律性组织还难以与政府监管机构彻底脱钩,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规则约束力较差,权威性欠缺,措施流于形式。四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日益变化,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行政手段已不再适宜,急需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
实现有效碳金融监管的策略
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碳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1.建立有效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实施绿色金融。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碳权市场和碳会计执行范围,清除阻碍企业使用碳会计的短期利益的驱动机制。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降低监管成本。要使中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实施有效监管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一是建立退出机制。构建监管体系的关键是退出机制。通过退出机制约束金融管理者和投资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之一。三是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建立碳稽核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碳金融监管需要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碳会计提供的碳排放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由碳稽核进行监督,并明确其环境经济责任,即保证碳信息的有效披露。加强碳稽核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3.构建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碳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碳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在碳金融调控之时,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与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政府部门并非能发挥高效的决策与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市场调控作用。金融行业协会更能够贴近低碳经济的市场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解决金融监管障碍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碳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