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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金融服务;金融需求;金融机构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虽然我国金融业的规模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是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还一直停留在初级阶段。无论是金融政策还是金融市场,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都存在一些空白地带,既不利于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经济状况,也不利于金融业自身提高经营效益。
通过对上蔡县100位农民工的抽样调查,并对其外出务工的特点和金融支持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金融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认识存在偏差,服务意识不强
少数金融机构错误认为:农民工群体的支付能力不强,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金融服务需求品种单一。因此,一些金融机构将业务宣传的重点放在城市,忽视了农村金融市场,许多农民工对票据、结算、银行卡等知识了解较少,使得一些农民工不能正确选择金融服务工具。调查显示,农民工有着丰富的金融需求,由于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和外出打工,部分人员甚至在外创办了自己的企业,这些人都对各种金融服务产生了强烈需求。打工赚到的钱要想带回家需要汇兑;刚出来打工和想要自己创业的需要贷款;还有许多农民工口袋里揣着钱却不知道该干什么。而许多金融机构都没有认真地进行市场分析,很少能考虑农民工的这些需求。因此说,农民工金融服务短缺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农民工缺乏需求或支付能力差,而是金融机构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于忽视了农民工这块“大蛋糕”。
(二)结算渠道不畅,影响工资的及时汇划
目前农民工使用的银行卡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发行的银行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卡业务未能在农民工中得到普及。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收缩,目前仅有农行在部分乡镇还保留少数业务量较大的网点。因此尽管商业银行卡业务功能有强大的优势,却难以给生活在乡镇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服务。邮政储蓄虽然基层网点多,但仍有部分乡镇没有网点,面对广大的农村市场,仅靠邮政部门一家,难以充分发挥银行卡对农民工特色服务的作用。
二是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无法办理具有异地存取款功能的银行卡业务。
三是银行卡收费较高,制约了农民工的使用率。目前银行卡(含邮政绿卡)异地取款费率为千分之五(50元封顶),另加2元的额外收费。由于农民工月收入较低,存取频繁,单笔金额小,农民工普遍认为使用银行卡异地交易不划算。农民工携带现金返乡,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返乡途中的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折射出金融机构对农民工提供特色服务力度不够。
(三)限制条件过多,农民工贷款困难
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多数进城农民反映了这样的现实:机构缺位,渠道匮乏,门槛太高。农民工输出地,只有农村信用社可以放款,而且手续繁杂,贷款责任追究严格,对小额信贷多不愿意放贷;在劳务输入地,基于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居住地不在务工地、缺少有效抵押资产等条件限制,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服务。一位银行职员反映,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太强,收入也不稳定,很难确定其还款能力,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无法对其放贷。农民工则反映,他们解决资金困难的首选是朋友间的借贷,其次是到输出地信用社贷款。
为此,我们提出强化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转变错误认识,提升服务理念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总量、资金流量激增,农村金融市场资源更丰富、发展空间更广泛,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将愈来愈宽广。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资金汇划和农民工异地现金存取业务量的迅速增加,为金融机构业务拓展提供新的机遇。因此,金融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克服“重工轻农、重城市轻乡村”的错误认识,结合自身改革,针对金融现代化服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认真搞好服务定位,营造优良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
国有商业银行要克服在农村服务网点布局的缺陷,利用通讯、网络优势,将银行卡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紧密结合,扩大其银行卡业务在农村的覆盖面。农村金融机构要紧跟农民的金融服务需要,在农村大力拓展服务新项目,推广金融新产品。一要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实现业务操作电子化、网络化。二要大力推广“银行卡”等新产品服务。在现有结算体系下,可借助商业银行服务网络或研究开发网络接口,形成自己的银行卡业务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汇款和异地存取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避免农民工携带现金的各种风险。三要创新银行卡的服务功能。开发银行卡诸如农民工工资业务、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险相关金融服务业务等。
(三)改善农村结算环境,方便农民工资金汇划
一是在现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基础上,统筹调整网点布局,消除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在农村乡镇分布的“盲区”。
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结算系统,在农信社和邮政储蓄已实现城乡联网、通存通兑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自动柜员机“乡乡通”工程,方便农民工和农户存取款。
三是适当降低银行卡收费标准。对农民工实行免收银行卡业务工本费和年费,适当降低银行卡异地存取款业务费率,下调收费封顶标准,推广农民工特色服务银行卡,以有效减轻农民工用卡消费的负担。
(四)结合当地实际,开办信贷业务
一是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
二是信用社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不断创新业务,开办输出地农民工技术培训贷款和农民回乡创业贷款等。
三是输入地也要推出农民工小额贷款,为了防止信贷风险,农民工小额贷款可以由农民工用工单位作担保,或在辖区建立农民工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由担保基金担保,由输入地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年内的短期小额贷款,这样既保证了农民工合法的金融服务要求,也增加了输入地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机构 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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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尚没有合法明确的地位,而规模却愈发壮大。近两年,我国民间借贷增长规模有所放缓,人们风险意识有所加强,整体利率水平趋于稳定,但存在不少问题。
一、民间资金现状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据市工商联估算,广州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2012年约有2000-3700亿的民间借贷总量。广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数据显示,广州民间借贷现行利率为:1个月的借贷利率为17.59%,3个月为19.72%,6个月为17.62%,1年期为16.87%,1年以上的为24.08%。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并且目前样本量较少,以及中间管理费用的存在(多为2%/月),因而估算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应在此基础上浮2-4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对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进行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发形成,存在于监管体系外,银行和政府机构难以获悉本地资本市场状况和资金具体流向,如果民间资金集中于热点行业和投机行为,就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出,致使经济发展失衡。而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中小企业一旦处于高息负债的情况,不利于其资本积累和产业转型。再者,需要转型或经营不良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间融资,将使这些企业“苟延残喘”,影响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另外,民间借贷规模巨大,如果资金链断裂,将引发连锁经济反应。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
(一)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投资方式
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资渠道,投资需求通常难以满足。访谈时暨南大学李庚寅教授认为近几年CPI偏高,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在经济形势不利好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通货膨胀率甚至会导致存款贬值,民间投资知识水平有限的人群,会将民间借贷当成一种投资保值方式。事实上,通过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取银行历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义利率减去CPI指数,计算2007年-2012年实际利率分别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数年份实际收益基本为负,致使存款贬值。民间借贷月息多在2%至5%之间,因此民间闲置资金不愿存入银行,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二)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市场资金配置不合理,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却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得不到满足。经广东省外经贸委测算,2012年广东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达2万多亿,但实际融资总额为1.16万亿。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不匹配,就酝酿出民间借贷市场。
(三)金融机构放贷状况
许多中小企业存在担保不足和信用记录缺失、财务报表不规范等情况,而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健全,贷款风险难以衡量。银行放贷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因此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融资困难。其次,金融机构信贷程序过于繁琐,而往往小额信贷资金都是用于临时资金周转。2011年77.3%的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对银行贷款的满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间借贷申请和放贷手续相对简便,资信不足而又短期资金紧缺的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四)金融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我国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过度保护正规金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我国银行为大型企业和国企服务的倾向明显,因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却活跃于“灰色地带”。还有是法规不完善,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定义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基层银监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监管和引导。
三、民间借贷风险及管理措施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1.民间借贷的信用和投机风险
民间借贷缺少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借贷信息不对称,作为民间组织或个人,放贷人难以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一物多贷”、“东贷西还”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易造成违约风险。另外,用于放贷的资金多是通过支付高额利息从散户中筹集,存在集资成本过高的情况。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机炒股,一旦投机失利或资金套牢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引发纠纷(叶茂,张志远,2009)。
2.民间借贷的合法合规风险
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违法借贷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放贷利率过高,超出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或是采用复利计算,发放“利滚利”高息贷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贷,如贷款一万元实得九千元;还有将合法贷款转贷,或是运用房产抵押贷款资金放贷获取利差的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管理措施
1.科学的信用体系和投资渠道是市场正常运作的保障
民间借贷可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应通过有效的机制引导其可持续发展。茅于轼(2011)曾明确表示,民间借贷比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资金效率,借贷利率应遵循市场规律,存在问题应从制度入手。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降低调查成本和减少程序,从而提供简便的贷款服务。事实上,在发达的欧美地区,其企业融资渠道相当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体系,省去了许多调查程序。另外民间资金应有序进入投资领域,政府可与金融部门合作,开拓多种金融交易市场,放开投资渠道。
2.完善法规和监管,加强对非法借贷行为打击力度
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规范、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必须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率先进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规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运用法规进行监管。首先要依据法规定性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其次要对放贷资金进行登记,对其用途进行跟踪,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则是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取缔和改进地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关注权力部门介入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对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政府或国有机关单位人员要严肃查处,杜绝行为。
四、国际小额信贷先进模式借鉴
科学的模式,需要我们通过借鉴优秀经验,根据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然后试点实行。国外优秀的小额信贷模式,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加以借鉴。
(一)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该模式采用连带责任和强制性存款担保形式发放贷款,定期开展例会和技术培训。连带责任是让经济水平相近的农户组成小组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强制性担保是小组每周都要在账目上存入一定保证金作为贷款利息(吴晓灵等,2011)。
中国约有7亿多农户,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且其农业生产对资金有刚性需求,国家应专项处理,在扶贫的基础上开展贷款。这就可以借鉴该模式,在每个或数个农村中心设立小额贷款的机构(或由农信社开设),并对前来贷款的农户提供建议和技术培训,既不用进行繁琐的还款能力调查,又提供了技术培训。
(二)美国富国银行模式和德国IPC中小企业贷款信贷技术
富国银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90%的信贷额度用于无抵押贷款。其基于社会征信体系设计的风险和信用评分制度,取缔了表单审核方式,精简了贷款流程。德国IPC信贷技术具有针对性激励机制,绝不允许违约,但积极还款的客户再贷款则可获得优惠条件;对信贷员工则运用责任追究制度(吴晓灵等,2011)。
中国中小企业数目繁多,资金需求庞大。参照富国银行模式,国家可对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地区试点,进行小范围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程序设计,简化放贷流程,降低监管难度,严格执行并坚持后续调查监管,在发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继续扩大范围,为各种经济信用调查提供支持。同时可以加入德国IPC信贷技术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与信用体系相配合,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降低征信难度。
五、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究——以广州为例
要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够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规的保障、完善的体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这此基础上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广州率先在这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建立了广州民间金融街。
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商务区将金融核心和服务部门、管理部门整合在一起,有利于发挥和健全服务功能、统一治理和监管。金融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入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对其贷款利率进行公示,希望形成定价机制。为保证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规定了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为加强服务能力,也开展了许多特色服务,如允许以存货作抵押物,对经常周转资金的商户放贷。
该模式做了较为健全的构想,但是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第一,目前街内各贷款金融机构数量过少,资金需求豁口较大,在样本量较小且放贷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够代表性,难以有效引导实际的市场利率;第二,准入门槛要求过高,虽然能有效加强风险承受能力,但对于大多数资本金不高却活跃于地下市场的民间放贷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规范化,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借贷机构仍“各行其道”,不能从根本上引导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服务机制及金融制度不够完善,借贷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各机构贷款流程和要求不统一,比价和服务渠道较少;第四,在现行金融体制下,一旦要求调整利率,所有机构必须同步调整,无法实现市场利率自由和发挥其调节功能。金融机构如果在紧缩政策下大量回笼资金,许多企业还是只能寻求民间融资,地下市场依旧存在(陈有西,2012)。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现有金融街运营模式基础上提出几个构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正规途径从外部募集资金,增加样本数量和加强放贷能力;第二,降低注册资金准入标准,引导非正规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化;出于风险承受能力考虑,可以按资本金大小分类划分贷款项目和额度限制,并统一登记监管,加强财务报表审核;第三,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健全服务渠道,例如参照国内外Zopa、prosper等平台的先进经验,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统一和简化贷款流程标准,便于服务和监管;大额资金进行贷款后续跟踪,由专业人士对贷款投资用途不合理的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第四,允许民间资本经营现代金融机构,发展民营乡镇银行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为应对风险设置准入门槛,重视资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围内形成微型金融区;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放开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
六、结束语
民间借贷体系化和规范化,将对我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稳定市场利率、推动市场有序竞争和促进金融体系变革有着积极作用。本文对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广州地区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风险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鉴国外经验,以广州金融街模式为例,对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设想,旨在为我国民间借贷改革提供一定启发,加快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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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规避对策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 安起雷.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观经济管理,2012(1).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心;网络金融:企业合作机制;策略研究
引言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产物,自其建立以来已初具成效,温州民间借贷在其引导下也逐渐在向规范化道路发展。然而就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这一方面,“中心”的基本运营模式已无法满足加快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需求,因此推动“中心”步入转型期成为当下金融机构及相关学者竞相研究的重点。近期,“中心”多方面探索转型渠道,初步尝试与网络金融企业进行合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绩效。
一、“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提升“中心”对民间融资规范化引导效率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在理性与实践层面都是利大于弊。从理论层面上来讲,“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双方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差异化的比较优势,这种合作可能性的存在为“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以及未来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实践层面上来看,“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从简单的业务交叉到契约合作,能够为更多的民间借贷客户提供便利,扩大“中心”的知名度,能够提高“中心”信息披露效率,引导温州民间投融资规范化进行。
(二)扩大网络金融企业客户量的需要
主流客户非重叠性,以及各自在金融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是“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温州地区,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成本、时间上占有极大优势,因此吸引了众多投融资者:另一方面,“中心”凭借其政府设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建立起的良好信誉形象,也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源,而这两方面的主流客户既是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客户又具有非重叠性,因此,“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形成客户资源互补,促进信息共享,也能为双方提供实现共赢的空间。
(三)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求方面。网络金融企业具有风险高、可信性差、融资成本高等不足,而完善的“中心”监督体系可以规范网络金融企业的发展,防止网络借贷公司风险的积累与增长,避免金融体系风险外溢影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而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便利性,掌握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营业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这些信息对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够有效的完善民间备案登记信息,加快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同时,“中心”还能通过借鉴网络借贷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突破发展“瓶颈”。
二、“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机制
(一)民间融资征信方面的合作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是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开业后对其运营的观察中发现,要构建合理的运行机制,隐私保护、利率管理、资金安全保障模式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中心”成立之初就与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初步 合作,而实践证明,该尝试是成功的,值得进一步加深合作。翼龙贷、人人贷和拍拍贷等7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一批入驻“中心”的网贷平台,发展至今已出具成效。以翼龙贷为例,资金借贷双方分别经过翼龙贷的风控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后完成登记注册,于网络借贷平台公布自己的投融资需求,在平台的撮合之下建立借贷关系,通过面对面签订借贷合同后,要去“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此经过“中心”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实现的民间借贷违约风险更小,而且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凭借其便捷性为“中心”提供更多客户的征信信息,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推动民间征信体系的完善。
(二)民间融资监管方面的合作
基于“中心”的运营探索与需求,温州民间融资服务行业协会应运而生。协会聚集了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股票配资等公司,“中心”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在其中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都要在“中心”的监管之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金融借贷的风险,规范了网络金融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促进全市民间融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通过这种合作机制,“中心”有利于将线下民间金融与线上互联网金融进行对接。加强“中心”对网络金融企业的监管的同时,还能开拓“中心”的市场职能,使得民间借贷服务中心逐步向财富管理、信用查询、应急转贷等方式拓展。
(三)民间融资业务开发方面的合作
建立初期,“中心”只是一个撮合借贷需求双方的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但不涉及投融资业务,然而随着市场需求以及资金配置效率需求的逐步提高,“中心”开始尝试与多种融资渠道结合。例如瑞安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将民间借贷登记业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瑞安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瑞安运营中心融合在了一起。这种合作机制不仅让市民和企业的融资更加方便,服务中心的创收也更多元化。综合性的“中心”能够给企业资产配置提供多种组合可能,可以对接资本市场用股权融资,也可以配置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满足民间借贷需求。
三、“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者合作的立法基础滞后
网络借贷尚处于新兴行业,现在很多投资者、投机者都纷纷涌向互联网借贷寻求高风险下的高收益。2015年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这还尚不足以规范网络借贷的行为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借贷双方都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投机取巧者很容易钻取法律的漏洞从事不法交易,对于中心和网络金融的合作进展造成威胁。
(二)二者合作易放大金融风险
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还具有其他行业不具有的外溢性。如果风险发生,互联网的普及将会导致金融风险迅速地漫延到其他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净利润比较其他行业增速较高。据统计网贷机构已达到2612家,但是有问题的平台就达到1000多家,约占总数的30%。且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层出不穷,且涉及到的资金都非常庞大,对借贷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此外,互联网金融与中心的合作还提供一种新式贷款――购房者可以向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寻求资金拆借,用于支付首付。这种方法会使购房者杠杆被放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虽然互联网金融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其风险也是很高的。网络为金融的发展铺垫了道路,但是如果网络金融自身运营并不健康,这将对民间借贷中心的稳健发展造成极大的隐患,其高风险势必会渗透到中心中去。
(三)二者合作的监管存在漏洞
互联网金融与中心合作的过程中,虽然为双方都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便利,但是其操作流程却不受监督,存在监管漏洞,尤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第一,经营的范围边界模糊;第二,客户资金安全缺乏有效保护,一旦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转账后,很难通过有效手段掌握后续状况;第三,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现存的一些针对贷款人违约的情况,投资者还没有完整的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急需正规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监督。
四、提升二者合作成效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作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章程,让这些互联网公司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可以在已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优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生存发展环境以及借贷的大环境,一方面规范化借贷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也能对贷款者的行为形成约束,重视信用的作用,震慑试图投机取巧的投机者与违法者。
(二)合理设计合作业务的风险自控底线
中心和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中,主动积极地向国外成功网站借鉴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地完善自己的机制,尤其是风险控制机制,保证整个合作在可承受风险中进行,以减少可能会发生的损失,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利用网络借贷进行的违法活动,要加强信用和网络金融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造成损失。创造一个优质的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是网络借贷和中心的合作有序进行的强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