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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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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思考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第1篇

多年来,我国航天科技界、空间法学界一直不断呼吁加快航天立法进程,对推动我国航天事业向法治化目标迈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学术界同仁大多是结合发达国家情况仅就立法谈立法(局限于法制层面),鲜有学者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寻求构建更高的立意,对航天法治化的深度法理探索和价值分析明显欠缺。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通过承揽国际商业发射任务订单走向国际市场和通过加入联合国外空公约登上空间外交世界舞台双重要素的推动下,航天立法工作开始起步,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我国的航天法律体系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在全行业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不足。

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层而彻底厘清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仍然十分必要。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为相对静态的法制范畴,属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基础设施,在法治航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现阶段尤其如此。但必须指出,实现空间治理体系、空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国航天事业在更高层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设(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如果没有对法治航天建设工程的理论澄清、顶层设计和体系推进,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够获得各有关方而的应有重视,航天立法工作难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任务应对型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式的立法,甚至较长时期徘徊于研究论证阶段,浪费国家宝贵的立法资源。因此,笔者并不认同过分强调、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张航天立法工作单兵突进。应该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设,使后者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反而偏离法治中国建设的宗旨和原则。

中国航天事业创建近60年来,基本上靠相对集中统一的行政手段,集中优势资源确保若干重大航天工程项目获得成功,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航天科研生产体系,取得一系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由于传统军工行业的一些固有思维定势,对法治能力作为特殊竞争力、生产力、软实力的认识尚不完全到位,在全行业施行法治化管理的理念、动力和实践均有欠缺,对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法治保障建设尤其不足。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第2篇

1.加强施工企业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施工企业具有劳动力密集、资金密集、生产难度大、风险系数高等诸多方面特点,由此而来的也存在着诸如工程建设法律纠纷、合同法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安全管理纠纷以及生产技术纠纷、企业与劳工纠纷等众多法律问题及风险。这些问题随着企业及行业的发展出现次数及损害程度都在不断加多和加深,法律风险防控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全面运作,更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建设及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2.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在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当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施工企业自身的运作特点及经营特点导致了施工企业会比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侵扰,因此近年来不断加大的法律问题研究及制度研究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建筑施工市场的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随着同行业企业相互间竞争的不断加剧,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因此,也让许多施工企业暴露出了更多法律管理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意识不足,不够重视法律及维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次,是人员队伍素质仍然存在较大提升必要;再次,制度与文化不相融合也有碍企业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再次,许多企业缺乏属于自己的专门化法律顾问机构,从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法律风险防控及问题研究;最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也让许多企业在不知不觉之中就陷入了法律风险的泥淖。

3.加强法治体系建设、降低法律风险

前文提到当前施工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意识原因、同时也有人员素质原因及制度原因,想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质量,有效的法治体系建设就势在必行。

3.1树立科学管理意识

管理意识决定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把好法律风险防控的第一关。当前施工企业管理者、领导者仍然习惯于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等外部层面,对于内部管理工作不够关心也不甚了解,这种偏差意识直接导致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且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加强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就要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风险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企业领导层必须加大学习力度,这样才能够避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才能够真正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才能够在企业内部为法律风险防控打造一个良性的内部运作环境。

3.2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法律体系建设及风险防控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更加需要优秀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不仅包括了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包含了执行队伍。只有好的管理而没有好的执行人员那么管理工作也必然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在人才队伍的培养方面,首先要按照国家规定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清查与清除,同时还需要结合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种类及范畴加强对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操作技能提升,从而确保她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要求。在其他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培养方面,应该推行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内部人才培养主要是要推行新型人员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新型档案制度不仅包括了 传统档案记录所应有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同时还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互动的增强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能力与技术,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企业决策层听到更多来自基层的声音,帮助企业管理者调整管理政策及具体细则,从而更好地推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法律体系构建。在外部人才培养方面,企业应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推行新型的人才培养与输送模式,企业向高校下达定向人才培养订单,高校利用企业资源及实习机会等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人才培养及教育质量,为企业输送更加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专业化人才,这样不仅企业获得了想要的人才,高校的教育水平也会得到相应提升,从而实现高校、学生、企业的三方互利。

3.3加强企业内部法治文化

施工企业的法律体系建设及法律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众多、涉及面也非常之广,如果仅凭法律部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一己之力必然无法达到真正的预期与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将法治体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与企业的内部文化建设想融合。在企业内部文化建设问题上,应该重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利用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将法制教育学习、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融入其中,以身临其境的方式让企业员工了解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应该加大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维权技能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员工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及依法开展工作的技能。从而化员工的被动服从管理为主动参与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真正营造出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

3.4构建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

法律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与专业的范畴,维权也并不是凭借一己的热情就可以实现。针对施工企业法律问题频发、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状,企业建立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机构人员的构成方面,一方面要包含企业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这样能够在法律问题方面更好地契合企业自身实际,避免法律问题分析的浮夸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邀请专门的法律专家参与工作,利用他们多年来从事同类型法律咨询及研究的经验为企业的法律体系构建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意见与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对其的要求,更好地在维权及法律风险防控方面走稳走好。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措施;

城镇建设以城镇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目标,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然而,当前城镇地区受经济长期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建设各个环节都相对薄弱,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虽然时刻更新,却与实际相脱轨,不利于整个城镇经济发展。为此,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可以概括为通过实现城镇法治秩序建设,规范城镇建设法律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一、对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的意义

(一)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发展城镇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发展是构建和谐城镇的关键。只有大力加强城镇法制建设,城镇生产力才会进一步加快,发展体制才会激活并随之创新,才能创立出新时代的城镇经济格局,实现社会经济腾飞;同时,城镇在建设过程中法制化,能有效确保在城镇建设过程中依法建设、公平竞争,自主决定其自身民营活动和权益,进而有效保障城镇市场秩序正常,生产力极速发展。

(二)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深化城镇改革的客观需要

在新城镇建设法制化进程中,发展是目标、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法制建设是重心。首先,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城镇社会稳定,在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过程中,城镇建设的利益分配、道德礼仪、价值观念、建设行为都需要法制加以约束;其次,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只要明确完善城镇建设法制化的相关制度,就能在建设下级乡村、建设新城镇、新农村过程带动相关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三,加强城镇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更加深化城镇改革,通过社会保障法治化的不断改进,相关城镇其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事物会提前被提上议程,更加利于城镇改革,最终促进城镇的相关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通畅。

(三)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民主政治建设是和谐城镇的基点和政治保证。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就需要大力加快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可更好地反馈基层政权。在建设进程中,要建立执法体系,体现人民意志,创造公平环境,做到政务公开透明,积极引导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环境。通过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依法管理、决策与引导群众的参与能力,才能最终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整个城镇社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社会民主充分航洋,整体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城镇实现。

二、加强当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思考

(一) 加强城镇立法水平,完善城镇法制保障体系

社会公平及缩小城镇各群体间基本保障待遇差距是当前城镇社会保障应坚持的理念及目标。当前,城镇在建设发展的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现实,国家应该在城市居民弱势的地方立法,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老年津贴制度、根据城镇实际水平扶持农村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最终以期望达到全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1+1”模式,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经办与服务能力。这样以来,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实施过程中,只有与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建设法律系统相契合,才能真正涉及城镇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真的被认可和接受。

(二) 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优化城镇执法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我国新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中央提出要正确把握“两个趋势”,通过建立促进农业和工业的发展,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这其实是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政府依法发挥主导作用。从性质上讲,它是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不是引导农民,更不是强迫安排,而不是命令。政府应该为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积极的投资城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努力解决生活中最亟待解决城市建设实际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城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坚决从来源、系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执法的腐败,为了确保严格执行各种建设法律和法律问题相关的快速妥善解决。

(三) 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要不断不充实拓宽

城镇各要素市场包括: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能源市场等,还包括生活要素市场的内容。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模糊状态,要素市场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以城市经济为立足点的,并没有足够考虑到城镇要素市场的特殊性。资本市场法制的建设中,政府提高城镇市场引进资本的能力,增强城镇市场对资本的吸引力,扩大城镇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在土地市场法制建设中,政府要逐步收缩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控制力度,提高对建设土地使用权支配的严谨度,并为建设用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

(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建立城镇社会保障机制

以城带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城乡发展提出的更新、高的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一体化发展,不仅可以带来城镇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而且也将发挥城市现代文明对城镇的辐射作用,给城镇注入更多现代文明气息,使乡村社会落后的传统习俗逐渐销声匿迹。当乡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时,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将发生转变,城镇法治秩序的建设也就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 冯薇, 白晓庆. 在经济法理念下建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J]. 特区经济 , 2005,(08)

[2] 相洪雷, 张福星, 韩秀芳. 建立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J]. 经济视角 , 2006,(10)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第4篇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首先,立法层次低,缺少法律保障。目前在我国,有关新农合建设依据的制度已普遍推行,在《社会保险法》中也略有涉及,但仍未对其进行专门立法,只是在政策文件这些层面上停留,而政策文件又普遍约束力较弱,位阶较低,规范性不强,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存在局限性。目前,新农合建设仍游离于法制化轨道之外,从而造成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能职责以及参加新农合农民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更无法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诸多行为进行依法追究,整个新农合建设具有非常明显的临时应急特征,这突出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其次,地区差异造成实施困难。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现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同一种模式的医疗保障制造了巨大障碍。在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存在缺陷,因为筹资水平不高,保障水平偏低,农民生活总体水平不高,这就造成他们并不十分情愿参合,且对合作医疗不太满意。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当地生活水平较高,对健康和医疗保障的要求就相应比较高,这就造成目前较低的医保水平缺乏吸引力。第三,实施机制不完善。我国新农合制度除了存在地区经济差异大的问题,另一个薄弱的环节就是缺乏法律保障制度和实施机制。以筹资保障机制为例,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缺乏监督机制强有力的保障,致使政府的投入不到位,缺乏稳定可靠的政府资金投入,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首要环节——资金筹集,从一开始就出现了难题,这样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另外,由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管理监督机制的权限与责任,实际操作中存在资金运作效率差的情况,这也是新农合制度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思考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和多渠道的筹资机制,以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建立新农合制度,并且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有效的进行,同时长足有序地发展,必须要加强立法工作,国家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地区应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依据本地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减少农民因病致贫或返贫情况出现的机率。种种迹象表明,建立新农合就要使之成为全面完善的体系,应当在法律的保障下平稳持续的发展运作。

首先,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新农合的基本形式,从内容方面来细分主要有:合医合药、合药不合医、合医不等合药3种形式。实践证明,这3种形式是可以同时发展的,但相对的要有一定侧重,一般是以合医合药为主,之所以这样确定,是因为这种形式更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需要,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地区还有与之相适应的选择,这需要在法律上特别针对地区不同如何进行选择这个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另外,要明确每年中央和地方对新农合建设的财政支出比例,解决广大农民或因为贫穷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实践证明,筹资额应以政府支持、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3种办法结合来构成,这应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使筹资机制更为合理。在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农民自身缴纳资金数额。这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每位农民每年在医药费用方面所有支出;二是每位农民每年愿意缴纳的金额。根据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多年的调查取证得出的结果,扣除集体补助与政府支持的部分费用,每位农民每年花费在医药上的费用报销比例控制在40%—80%的范围内。有关专家建议,农民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应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为宜,这样的比例是否合适仍需研究,不过按照农民意愿交纳的数额和实际支出的医药费用,最终确定自愿和最低交纳金额及比例,从立法上给予明确规定是必要的。应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同时有一定的自主确定权。

其次,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法律监督。首先,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要想加强对新农合运行机制的监督,必须首先建立健全并科学合理的规定新农合中的管理机构、经碰撞办机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要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转换管理方式,由“人治”转为“法治”是社会发展之必然,使之管理步上法制化轨道。其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各级各地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比如相关权限和程序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实施方案细则,要细化至每一个细节(如资金筹集、基金管理、统筹补偿方案、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等),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坚持高效服务、患者利益至上。

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分时度假;法制环境;建设意义;措施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148―02

1、引言

分时度假,是把度假目的地的酒店、度假村或公寓、别墅等的客房使用权,按每周(或每几天)作为一个时间段,并把若干年内每年固定时段的使用权销售给特定消费者的一种旅游度假产品。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每年可在固定的时段到该住宿场所居住,同时也可以通过特定的交换系统到不同地点、不同时段的住宿单元中度假。分时度假自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始创以来,随着交换概念的引入和点数制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相当成熟的旅游产品。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分时度假成为旅游业中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

分时度假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传入我国,一些不法经营企业利用国内大部分消费者在对分时度假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欺诈性营销,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有关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纠纷。许多媒体纷纷对这些事件予以曝光,各地政府和消费者协会也相继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由此我国分时度假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为什么在国外获得巨大成功的分时度假在国内的发展却举步维艰,造成目前国内分时度假发展不利局面的原因何在?本文尝试就国内分时度假的法制环境建设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和思考,力求找到破解分时度假在我国发展不力的瓶颈,加速促进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实现我国的旅游业从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升级转型,使其更好地适应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为我国政府在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合理配置旅游产业资源,制定宏观的产业布局和市场决策等方面提供更为科学、有力的参考依据。

2、法制环境的理解

法制环境是指围绕整个社会的全部、系统的法制要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的国家政权,在其管辖的社会领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并据此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所形成的社会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权威的氛围和社会依法治理的有序状态。相对于分时度假产业来说,在目前的条件下,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操作者有法可依。同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制定一系列与其配套相关的政策条令,对行业中不规范经营加强监管,尤其严肃处理个别企业和个人利用分时度假进行欺诈的犯罪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分时度假企业的经营行为,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积极推动分时度假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形成我国分时度假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序氛围。

3、法制环境建设的意义

3.1 营造市场环境,明晰各方权益

分时度假业一般由经营企业、销售商、消费者和交换公司四方组成,各自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相互之间形成了诸如委托关系、商品买卖关系、加盟关系、权益实现关系、权益互换关系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涉及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司法领域。法制环境的建设,从根本上廓清了各方的产权关系,明晰了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归属,从而为依法解决纷繁复杂的分时度假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2 有利于政府加强产业的宏观管理

分时度假作为一项从西方引进的新兴产业模式,其产业原生环境与我国国情并不匹配,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对原来的分时度假产业适当进行改造与革新,在这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通过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制环境的建设,实现对政府部门从宏观上对分时度假产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控。例如分时度假企业进入市场时,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企业资质、注册资金、硬件设施等严格规定。虽然从长远来说,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的个性化发展,但是对于分时度假市场还处于初期阶段的我国来说,是防止不法行为的有效方式。

3.3 消除观念制约,培育消费理念和市场

虽然分时度假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欺骗性和强迫性销售的影响却很大,这就需要针对分时度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法制环境的建设来规范分时度假的发展,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由于我国消费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观念的限制,分时度假产品作为一种被大众广泛接受的消费品还需要一段时间,通过建设适应市场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能进一步增进消费者对分时度假产品的认知,消除观念制约,培育起成熟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市场。

3.4 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氛围

我国的分时度假产业正处于一个关键发展阶段,整个分时度假的行业形象已经遭到了较为严重的扭曲,分时度假市场急需从体制规则层面上加以规范以挽救其发展。目前市场上的分时度假产品良莠不齐,部分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产品价格严重违背了市场供需规律,甚至以欺诈的手段进行销售,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畸形市场现状。建立良好的产业法制环境,有助于形成健康的行业竞争机制,不仅可以激励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也为消费者进行消费选择提供了一个决策的参考依据。

4、法制环境建设的措施建议

4.1 积极推进政府立法

由于分时度假的产品特性和销售特点,几乎任何引进国在该行业的发展初期都出现了强制性销售和欺诈销售等侵害购买者利益的现象。我国正处于分时度假初级阶段,在行业的发展中已出现了“未兴先乱”的情形,在分时度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失灵的情形下,政府的引导十分重要。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奖惩机制,方能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化,扫清“乱”的源头。因此,我国目前发展分时度假业、保护购买者权利的当务之急就是推动分时度假专门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分时度假产品的“冷静期”制度、分时度假产品的信息公开制度、分时度假权益保障制度(强制性)、分时度假从业企业和分时度假产品销售人员的行业准入和考核管理制度、分时度假产品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实现分时度假在我国“有法可依”的局面。

4.2 加强政府及组织的执法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分时度假的问题主要发生于销售环节,诸如强制性营销方式、欺诈销售、误导性陈述等现象比比皆是。消费者往往在非理智的情形下购买了分时度假产品,但事后却由于举证困难、主管部门不明等原因,使他们无法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分时度假产品独特的网络销售方式,也使分时度假市场出现了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处于信息极度缺乏的地位,对于分时度假的详细情形、交换权的使用等权利都不知道该如何行使,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分时度假问题得以解决的

关键。各级政府不仅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相关的立法,同时应大力加强社会的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大职能部门对分时度假公司的审批认定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执法必严”的有效氛围,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实际利益。

4.3 注重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法制环境的建设,不仅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立法和执法,同时也应该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监管作用。国外行业协会通过销售人员考核等办法来确保行业的规范经营,协助政府部门处理顾客的投诉问题。另外,随着分时度假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协会将逐渐取代政府,通过立法进行分时度假规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及促进行业协调发展、自我完善方面将发挥巨大作用。一些欧美国家分时度假市场的发展趋势是淡化管制,政府立法有意避免对分时度假行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逐步侧重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扶持行业协会在分时度假行业中的地位。目前,我国尚处于分时度假发展的初级阶段,通过立法规制可以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增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使行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随着分时度假行业逐渐进入稳定完善、客户成熟的最终阶段,我国也势必需要适应国际趋势,淡化政府立法,侧重行业协会的立法规制作用,加强行业协会自律,这是我国分时度假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是法制环境建设的最终目标。

5、结论

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分时度假引进国内的时间不长,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和谐情况在所难免。但分时度假作为一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消费者需求的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产业基础和市场潜力。通过产业法制环境的建设,产业经营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分时度假必将步入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迈向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李秀娜,应对分时度假信用危机的法律思考[J],旅游学刊,2005(2):81―85.

[2]蔡志友,浅析我国分时度假合同规制的必要性[J],消费导刊,2007(11):133.

[3]孙萍,试论我国分时度假法律法规的构建[J],科协论坛(下半月),2008(7):117―118.

[4]颜敏,论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与法律保障[J],中国商贸,20lO(28):186―187.

[5]段耀峰,论建立分时度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6):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