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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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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

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范文第2篇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是近数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具有增强资产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低等作用。通常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其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由SPE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业务流程见图一。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参与主体多、市场化程度高、风险集中、结构复杂的金融创新,其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一直是国内外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制定准则规范,主要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作了相应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试点的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等准则。

目前,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和深圳出台系列金融创新措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受到进一步的关注,研究其会计处理办法对反映其经济实质和提示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其会计处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以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笔者主要结合现行准则规定探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发起人是否可以在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让时,从原始权益人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将金融资产予以转销,即终止确认问题。CAS2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

对证券化资产如何判断是否进行终止确认,CAS23首先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CAS23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断,发起人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采用后续涉入法,即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CAS23采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相结合的综合标准,但该标准在实务中未必适用,因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以及控制权的转移难以量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将“95%”作为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CAS23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这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仅会给发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使发起机构达到调整业绩或增加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会告知不同企业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可比性差。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并完善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笔者认为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直接采用后续涉入法更为合适。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确认标准,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这就回避了量化问题。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现行规定,发起人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将该金融资产以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将收到的对价和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当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发起人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即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

对于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CAS23第十四条规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目前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取得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操作有难度。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流动性较差、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其价值用预期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新增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作出规范。新增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时,这些资产价值记为零,当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转让方不应确认利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发起人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应进一步细化,发起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披露:1.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及其与企业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2.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3.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的信息,披露结构设计情况以及结构设计中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并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参与主体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SPE设立的方式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此外,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较晚,所以应当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级手段,以使相关人员了解相关的信用风险。4.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发行数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跃性市场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对产品进行估值定价,对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估值方法进行详细披露。(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披露:1.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对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有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2.证券化资产是整体实现销售还是部分实现销售,证券化收到的现金金额,实现销售部分和未实现销售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及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新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各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和相关信息。3.与后续涉入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后续涉入资产的成因、种类、金额及与此有关的证券化条款。(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与金额;应结合对发起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来揭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E还行使管理证券、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的职能。那么,SPE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SPE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由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另一种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发起人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组建的子公司。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显然应属于合并报表的范围。一般来说,SPE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与发起人存在紧密的联系,当发起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 SPE 时,SPE 的资产仅限于从发起人处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及由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业务活动仅限于购买资产证券化以及发行由此支持的证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发起人实质获取了SPE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决策权与权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也应纳入发起人合并报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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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IFRS13;公允价值;指引;比较

一、引言

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及运用做了界定,并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

为尽可能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继2006年新会计准则之后,于2012年5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l3作出比较分析,并阐述笔者对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几点对策。

二、IFRS 13的核心内容及亮点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框架

1.公允价值的定义。IFRS 13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更进一步说明“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的当前市场条件下、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而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加以估计的”。

2.公允价值计量对象。IFRS13规定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的是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同时还规定,主体在计量特定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其定价时会考虑其本身的哪些特征(比如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以及对资产出售和使用的限制)。

3.交易情况的说明。(1)假定是在“计量日”和“当期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发生资产或负债的交换的。(2)假设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的交易发生在主要市场,如果不存在主市场则考虑最有利市场。

4.市场参与者。IFRS 13对市场参与者给出了正式的定义: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能够并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卖双方。主体在计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的假设为: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对资产或负债定价。

(二)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13提出,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通过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其出售给另一能够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提出,是IFRS13关于了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更为细节的指引。此概念确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前提,包括组合与单独使用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同时,“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资产”需要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和财务上可行等因素。

(三)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 13要求,假设在计量日,主体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市场参与者,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继续存在,受让的市场参与者须履行义务。同时,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反应不履约风险,并假定负债移转前后的风险相同,即隐含的一个假设是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具有与报告主体相同的信用状况。IFRS13还对其他一些情况进行了说明:比如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情况,那么企业不应当单独设置相关输入值及对其他输入值进行调整;比如存在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情况。

(四)估价技术及其输入值

IFRS13规定,主体计量公允价值时,应该最大限度使用相关可观察的输入值以及最小限度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主体选择的输入值的要求是:与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交易时会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一致。

其中有三种常用的估价技术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主体应当选择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一致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然而,当该方法的变动能够相同或更好地代表公允价值时,则变动估值技术及应用可被认为是恰当的,应按IAS8的会计估计变更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需按照IAS8对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对此进行披露。

IFRS13指出,如果初始确认时,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而后续期间计量公允价值所运用的估价技术采用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则应调整估价技术,使初始确认时所运用估价技术的结果等于交易价格。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要价的情况,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此外,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包括交易所、经销商市场、经纪人市场和直接交易市场等。

(五)公允价值级次

为增加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FRS13将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价技术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将活跃市场相同资产或负债(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高等级,将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低等级。与此同时,IFRS13强调公允价值级次划分的是估价技术输入值的等级,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级次由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这里所讲的输入值,指的是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评价输入值对整体计量结果的重要性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具体因素。

(六)披露

在目前IFRS和FASB会计准则中已有的披露要求基础上,IFRS13增加了一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建议的有用信息的额外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财务状况表中初始确认后以重复和非重复基础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计量所使用的估价技术和输入值;还应使报表使用者能评估对于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级)的重复性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所形成的对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IFRS13还对划分为公允价值级次中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及其转换提出的进一步披露要求。此外,对于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如果主体不是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的,则应披露这一事实以及非金融资产非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的原因。

三、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13差异比较

(一)关于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直接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使其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我国准则还对“最佳用途”进行了定义,指出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财务上可行等因素,以及对这些因素的解说。同时,强调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

我国准则和IFRS13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差异点在于IFRS13提出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的概念,我国准则将其译为“最佳用途”,两者含义存在一定差别。此外,IFRSl3规定,当主体为了竞争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积极使用或者不打算按照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如无形资产),也应按“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假设计量该非金融资产。我国准则未涉及此规定。

(二)关于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征求意见稿除依据IFRS13制定的相关规定外,对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分三种情况(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并且其他方没有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作出规范,比IFRS13更明晰。其中对于以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IFRS13中没有作出类似规定。

(三)关于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的、有足够可利用数据支持的估值技术,同时说明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

给出了估值技术的3种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一组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和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的估值技术。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成本法是反映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又列举了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可以变更的5种情况,以及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应当参照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来进行变更及披露。

关于估值技术的相关规定,我国准则与IFRS13没有多少出入。其中我国准则提出企业可以使用出价计量资产、使用要价计量负债,也可以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IFRS的态度是“允许”或“不排除”使用,但不作出“要求”。对于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我国准则未涉及此内容。

(四)关于公允价值级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准则还对三个层次划分的要素市场情况具体展开说明。关于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IFRS13进行了详细讨论,我国准则较为简单。

(五)关于披露

我国准则关于公允价值披露的总体要求是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级次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这与IFRS13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几乎一致,在此就不细说披露的内容。

总的来说,IFRS 13统一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指引及披露要求。尤其明确了非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规定),增加了对资产和负债(包括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为我国相应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用的借鉴。

四、完善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建议

(一)积极推动经济市场发展,构建完善的市场体系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相对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相对滞后。市场尚未健全和规范,这影响了市场信息和估价参数的质量,进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加快成熟与完善,努力构建一个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为公允价值的采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计量指南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只零星散落于22项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操作中的许多细节问题缺少必要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特别是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指引。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指南,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披露进行明确规范,以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三)建立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

我国准则虽然就公允价值的定义与计量三层级都给予了说明,笔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为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详细指导。尤其在市场信息短缺,无法取得相关及其类似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时,公允价值估计涉及大量专业判断、面临较多不确定性、估价过程以及结果存在不少风险。

笔者建议,为确保公允价值估计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应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该保障机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拥有各级要素市场相关的信息数据库,提供容量大、时效性强的行业数据信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市场数据支持。

2.拥有独立的定价部门和相应的检查程序,可协调内部风险管理与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加强公允价值估计内部监管。

3.使用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报价(比如定价服务或经纪人报价),可获得多个第三方报价或者其他市场信息相互验证,使得确定公允价值时运用的市场数据具有可验证性,更能够为公允价值的审计提供有效的审计轨迹和足够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守海,孙文刚,李云.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国际经验与研究启示[J].会计研究,2012(12).

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范文第4篇

一、与现行有关规定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财政部在2001年11月2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中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作了规范,但只涉及基础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只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风险头寸,并且对基础金融工具的确认、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减值准备等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较大差异。财政部2005年8月25日印发(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会(200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从条款内容看,暂行规定与本准则差异只存在细微差距。但从实务看,由于操作上和系统支持上等多方面原因,暂行规定并未得到真正执行,只有少数银行在一定业务范围内(如对债券投资进行“四分类”)按暂行规定进行核算。因此,本比较的基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中涉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做详细比较。

(一)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比较

1.适用范围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只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执行。而本准则全面实施后,不仅在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非金融企业对所涉及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也应采用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2.规范内容不同:本准则规范了完整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不涉及衍生工具问题。《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部分业务,如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体系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

3.分类基础不同。本准则以持有目的为主要标准,对金融资产进行“四分类”、金融负债进行“两分类”,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长短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如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对金融负债也采取按期限长短方式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4.确认标准不同。本准则规定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具体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采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标准在实际业务发生时(而不是成为合同的一方时)予以确认的方法,两者有很大差异。例如,衍生工具因具有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和未来某一日期结算的特点,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需要确认,但按本准则应予以确认。

5.计量基础不同。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成本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均采用成本法计量,一是不反应公允价值变动对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影响;二是未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折价、溢价、股权投资差额等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6.资产减值范围、计算与能否转回规定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般确认为账面余额与未考虑折现的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在减值迹象恢复(即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的账面余额)时可转回。按本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如果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能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计提减值损失但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计提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确认为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减值能否转回方面,规定只有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在符合条件下才能转回,其他金融资产减值一律不得转回。

7.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计算不同。本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8.本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并在金融工具计量方面广泛采用,因此本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估值技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不涉及公允价值概念。

9.本准则规定,对符合确认条件的衍生工具要在表内予以确认与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会直接影响损益变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只要求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报表的当期损益不会产生影响。

二、执行本准则对企业财务的主要影响及应做的工作

本准则引入了许多新的计量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必将对企业财务成果产生巨大影响。

(一)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直接增减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

(二)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格的升降,将使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本准则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投资的折价、溢价进行摊销,现行规定按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两者计算结果不同。

(四)本准则规定交易性短期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与现行相比,计提减值范围有所减少;以预计未来现金流折现方法为基础计算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与现行方法相比,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按本准则规定,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产品、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企业有一定影响。

(五)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的利息收入,按本准则规定,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与现行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相比,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存在资产减值的情况下,利息收入的计算与现行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必须加强贷款贷后管理,准确判断和预测可收回金额,否则直接影响本期损益。

(六)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和重分类有严格限定,一经划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按十六条、十九条规定在不同类别的资产或负债中转换,并且要求在会计报告中进行详尽披露。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禁止重分类其他类别,因此,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必须慎重,不能以改变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类的手段调剂盈余。

三、银行执行本准则,应做好主要工作

(一)按本准则要求,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具体可操作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政策、公允价值确认的程序与方法、减值测试的程序与方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与计量相关的核算办法、设计会计科目体系。

(二)对现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分别执行“四分类”和“两分类”规定。

(三)进行相关系统改造,尤其是银行等拥有巨额的庞大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企业,执行本准则没有系统工具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系统功能主要满足以下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活期存款)公允价值提取计算与确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摊余成本(含减值损失计算)、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估值)模型。

(四)加强人员培训,本准则培训对象不限于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金融工具交易人员都是培训重点,要求熟悉并准确把握相关会计政策。对涉及估值技术培训,应专项进行。

四、执行22号准则需明确的几项财政税收政策

(一)关于财政部财金[2005]5号《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文)中关于利息收入“双90天”政策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新准则规定:“当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这个收入确认方法与5号文中关于“双90天”政策有矛盾。考虑到利息收入确认对银行经营影响的重要性,财政部应对5号文是否继续执行、与实际利率法应如何协调予以明确。

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范文第5篇

一、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改进的背景

公允价值计量源自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观,被认可并发展于上世纪末期,并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正在国际会计界研究如何用好公允价值计量之时,2008年源自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掀起了一场席卷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风暴,从而引发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存废之争。

主张废除公允价值计量的一方认为,公允价值的顺经济周期特性,在经济衰退期使得金融机构的损失倍增,从而造成其经营情况愈发严峻,甚至破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的一方认为,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及其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公允价值只是将这种深层次原因如实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反映和披露,并有助于金融稳定,但是同时也承认,公允价值自身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上是瑕不掩玉,此次金融危机让会计界加深了对其不足的认识,并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将逐步改进。

二、IASB拟对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措施

金融危机后,为改进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不足,IASB于2009年11月制订并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金融工具》(IFRS9),随后又陆续多项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公允价值计量》、《终止确认》、《负债计量中的信用风险》、《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改进项目:设定受益计划》、《公允价值中不确定性分析的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等7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些制(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金融工具分类、衍生工具和权益工具投资等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为降低现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复杂性,以避免会计原则的内在不一致,IASB对IASB39进行了部分修订,制订了IFRS9。IFRS9的主要内容有:

1.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两分类。IFRS9要求报告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经营模式及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按摊余成本计量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两类,而不再按持有目的进行四分类。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是收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2)合同约定的现金流仅为未来收取的本金和利息;(3)不存在为减少会计错配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对于不属于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上述两分类一经确定,除非报告主体改变了金融资产的经营模式,否则不得随意重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指定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除外。

2.符合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主合同中拆分。当主合同属于IAS39规范的范围时,嵌入衍生工具应以整个合同为单位适用分类和计量规定,无须将主合同与嵌入的衍生工具相分离;当主合同不属于IAS39规范的范围时,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仍然沿用原IAS39中的规定。

3.初始计量时需确认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归类。对于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计量时,报告主体必须做出选择,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对于指定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除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收入可以计入损益外,其公允价值变动、所有因出售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及所有资本回收等均应计入综合收益,以后也不允许报告主体将其转入损益,永久保留在权益之中。

(二)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

报告主体应于每个期间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不再需要减值迹象,即不再由已发生的损失而是按预期损失来确认。预期损失就是报告主体应在初始取得资产时确认其预期信用损失,并将其包含在计算资产现值的实际利率之中,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扣除当期摊销的初始预期信用损失同时对预期现金流在资产存续期内持续进行重新估算。

(三)制订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IASB拟制订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界定了使用范围,明确了计量方法,规范了不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计量。

1.公允价值定义。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退出价格)。当计量日不存在实际交易时,公允价值计量假定一项在资产或负债最有利市场上的假设交易。

2.公允价值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准则,但不取代IAS39中第49段中的要求”。

3.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有关的术语进行了具体阐述,这些术语包括:资产和负债、交易、市场参与者和价格;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框架,如资产、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级次和披露等。

(四)统一终止确认的条件

IASB拟修订IAS39中有关终止确认的要求,以解决现有终止确认相关准则的复杂性和内在不一致性。在修订意见征求稿中,IASB将原来判断终止确认所采用的包括风险和报酬模型、控制模型和继续涉入模型在内的混合模型,修改为单一的控制模型,同时还修改了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方法。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信用风险所导致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

对于以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的金融负债(即交易性负债),报告主体应将其信用风险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从总体中区分出来并计人其他综合收益,剩余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报告主体可将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权益,但不得转入损益。除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特定要求外,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仍保持IAS39中有关要求。

(六)设定受益计划

该项目为IASA针对雇员福利(IASl9)存在的一些缺陷所做的改进项目。IASB认为,报告主体应将离职后雇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立即确认其成本,在设定收益负债的估计或计划资产公允价值发生改变时,立即予以确认,删除现行IASl9中允许企业在上述改变发生时确认所有的利得和损失。

(七)增加相关信息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在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中,IASB要求增加披露以下相关信息:

1.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报告主体应披露的信息有:(1)能对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和输入值进行评价的信息;(2)第三层次计量公允价值的信息及计量不确定性的分析;(3)公允价值计量对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2.资产减值中预期现金流模型。对该模型列报和披露的项目是:(1)列报的项目有:利息收入总额(以实际利率法计算,不考虑初始预训’信用损失的摊销),当期摊销的初始预计信用损失金额(该金额作为利息收入总额的减项列示),净利息收入列示,由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关估计变化引起的损益,利息费用(以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2)披露的信息有: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设立的处理信用损失的准备金账户、压力测试、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等。

3.交易性金融负债信用风险所致的公允价值变动。报告主体应在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及由于负债信用风险变动导致的部分。

4.金融资产和负债终止确认。IASB强化了金融资产和负债终止确认的披露要求,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主体转移的金融资产涉及的风险和业绩进行评估。

5.雇员福利的受益计划。IASB要求,报告主体应将设定收益负债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发生改变的净额拆分为服务成本、财务费用和重计量部分进行分别列报。

6.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报表的列报。IASB建议将报告主体“损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合并为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表内分成“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个不同的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将不能被确认为损益的项目与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入损益的项目予以区别列报;评价报告主体经营业务时,仍然采用“收益”,而“其他综合收益”是为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的非所有者权益变动,及可能对损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三、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改进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支持IASB关于国际会计准则改革,顺应会计国际趋同新形势的需要,财政部于2010年4月公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路线图明确提出,根据IASB在金融危机后对IFRS所作的各项改进工作,我国将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IASB在IFRS上改进工作方面的趋同。

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及其改进是IASB基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的。这些国家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有着重要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对我国银行业的有利影响

1.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两分类有利于减少分类的复杂性。现有金融资产的四分类依据是资产持有目的,而改进后的两分类依据是经营模式和合同约定的现金流仅代表了未来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这种非此即彼的分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资产分类的复杂性。

2.公允价值计量要求更加明确而具体。IASB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统一修订使得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可靠,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公允价值计量层级来看,我国银行能从国内外债券交易市场取得相应债券投资的报价属于第一层级,能依靠估值模型计算的部分衍生交易的公允价值属于第二层级;对于需向交易对手询价或是通过资产评估中介公司得出的部分结构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权投资等的公允价值则属于第三层级。

3.金融资产减值由实际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对银行年度损益影响不会很大。究其实质,国内大部分银行目前在计提贷款减值损失时并未严格遵循实际损失模型,而是更趋近于预期损失模型。虽然这种预期损失模型的计算方式方法与IASB改进后的模型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但对国内银行而言,现有贷款减值损失的计提已经或多或少地考虑了贷款的未来预期损失。所以,贷款未来预期损失模型的实施对国内大多数银行损益的影响不会很大。

4.长期股权投资统一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减少计量方法和合并报表的复杂性。根据IASB的修改规则,国内银行长期股权投资计量不再区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而统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仅需在初始计量时划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两类,且不用再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改进有利于减少国内银行对某些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分类的不确定性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转换的复杂性。

5.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主台同中拆分有利于国内银行沿续现有会计处理方式。目前,国内银行混合合同主要是含选择权的债券发行、债券投资业务、间接银团贷款和结构性衍生交易等D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部分银行混合合同中嵌入的选择性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并未全部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予以单独计量。根据IFRS9规定,上述金融资产混合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不再需拆分,可以进行整体评估,这有利于国内银行沿用现有且符合本行情况的会计处理方式。

6.交易性负债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有利改变报告主体因信用评级的降低反而获取利得的悖论。按现行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交易性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与其对应的资产相一致。报告主体的交易性负债对于其持有者而言是资产,当报告主体的信用评级下降时,其对应资产的公允价值就会降低;依据降低后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负债一方的报告主体反而会获取利得;反之,当报告主体信用评级上升,其因负债公允价值的上升而遭受损失,这种会计处理上的悖论令人费解。而IASB拟将因信用风险所导致的交易性负债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不影响当期损益有利于解决该悖论。

7.信息披露。国内部分银行已于2009年度开始将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张报表合并在一起披露,这样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全面银行的经营情况。

(二)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对我国银行的不利影响

1.金融资产的二分类法并未有效降低其计量的复杂性,削弱了分类的可比性,但对银行损益及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二分类后,其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方法基本上保持不变I也就是说,除分类方法有所简化,二分类法并未有效降低金融资产计量与确认的复杂性,而且还增加了国内银行现有会计信息系统的改造成本。不像四分类那样有客观标准,金融资产二分类法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该模式带有较大程度的主观性,会使得相同的资产因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不同而归入不同类别,从而削弱了分类的可比性。

在二分类法下,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在被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后,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是资本公积,因此,在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幅度或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较大时,银行资本充足率虽可保持稳定,但当期损益会受较大影响;在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时,其变动金额依据初始计量时的分类将对当期损益或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

2.我国相关资产交易市场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及估值模型方面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我国各类资产交易市场还不完整,也远未达到有效,尽管有时能从活跃交易市场能得到某些资产的报价周市场不完善,据此报价所确认的公允价值有时并未公允地反映其价值,例如,对于某些银行因债转股或其他原因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受期限、规模和股票涨跌幅度等因素影响,如果在计量日直接以该股票的报价来反映银行所持股票的公允价值,显然有失公允,应加以调整,但究竟如何调整才较为合理,我国尚无此方面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对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认识、研究及经验积累的不足使我国目前很难制定出一套国内公认的估值模型,其结果是各家银行依据主观判断而采用自认为合理的估值模型;另外,通过询价所得出的公允价值更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些实际情况的存在削弱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3.资产减值预期损失并不能有效减缓公允价值顺周期性,反而有达加作用,其可预测性较低,在实务操作中难度较大。资产减值由实际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公允价值计量的顺周期性,但因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预期减值损失模型在某些情况下并未有效减缓顺周期性影响,反而会起达加作用。例如,当经济处于周期波谷时,银行估计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往往更大,从而计提更多的减值损失准备,最终导致当期损益大幅度地减少;反之,则会增加。

预期损失模型其影响最大的是贷款类资产。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要涵盖其整个存续期间。一些中长期贷款有时覆盖一个或几个经济周期,要准确预计其损失,不仅需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历史违约记录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入了解和判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这些资料很难获得),还要预测外部经济环境对其影响。所以,银行贷款预期减值损失只能是一种非常粗略的估计,有时甚至成为操纵利润的工具,在实践中的处理难度较大。

4.区分交易性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变动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存在较大难度同时也会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对交易性金融负债而言,负债信用风险主要是报告主体自身,其量化标准目前主要是外部评级机构对报告主体所进行的信用评级;当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报告主体有时很难区分其中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具体变动金额。特别是对于衍生交易负债而言'由于大都不具有活跃市场,其公允价值本来不易获得,再加上还需区分其因信用风险变动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这在实务操作中难度较大。另外,国内银行衍生交易负债金额一般较大,其信用风险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人其他综合收益后将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

5.信息披露增加银行年终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和复杂性。在IASB修订报表披露规则后,增加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预期损失模型、金融负债信用风险所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和负债终止确认、雇员福利的受益计划、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报表的列报等事项的信息披露无疑增加了国内银行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和复杂性。

四、我国银行业应对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改进的对策

2011年6月为期不远,我国银行应未雨绸缪,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针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改进做好因应之策,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对本行会计工作的影响和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研究。

(一)加强对I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变动的研究

IASB在修改IFRS时,一般事先要征求各成员国的意见和建议。因IFRS的制定及修改目前均以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基础,我国往往只是被动因应。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该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代表新兴市场国家事前参与到IFRS的制定程序之中,使IFRS反映新兴市场国家的情况。银行受公允价值计量影响最大。鉴此,我国各家银行应团结协作,加强对IFRS体系及其改进的研究,探讨因应之道,尽可能将适用我国国情的会计规则体现在IFRS之中。

(二)重视并加强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离不开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仍比较落后,无法有效将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纳入日常会计核算之中。这就要求国内银行重视并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借鉴国外同业经验,引入先进的、适应本行业务特色和符合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会计信息化系统。

(三)改进现有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不足制订会计信息化系统不能支持公允价值计量的过渡性会计政策

目前,对会计信息化系统无法支持的公允价值计量,部分银行并未将其纳入日常会计核算范围,而是依靠独立审计的年终审计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具有连续性,如果仅是依靠独立审计部门的账务调整,银行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湘关性和可靠性难免大大折扣。因此,银行应制定一些尽可能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又便于手工会计处理的过渡性会计政策,满足此类业务的日常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改进现有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不足。

(四)做好公允价值体系变动后对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国内银行要有前瞻性,认真分析公允价值体系改进项目对本行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影响,特别是对损益有巨大影响的资产分类与计量,分析并评估其利弊,早作决策,以选择对本行最有利的方案。

(五)加强公允价值各计量层级的研究。建立国内统一的估值模型,培育一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资产评估机构

公允价值计量对银行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相关资产市场远未达到有效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应团结协作,共同研究出针对活跃市场报价难以公允地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采取的报价规则,在国内建立一套统一而公认的、适用于不同类资产的公允估值模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培育出一些专门提供询价服务、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只有这样,我国各家银行才有可能大幅度提供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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