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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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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研究

数字贸易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约束;企业;贸易行为

一、引言

融资约束尽管是公司金融领域里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在当期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跳出了从公司金融的角度去研究融资约束,使得现在关于融资约束的文献浩如烟海。关于融资约束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两类:把融资约束当被解释变量,考察什么因素会影响企业或者一个经济体的融资约束;把融资约束当做解释变量,考察融资约束会影响企业或者一个经济体的哪些方面,即研究融资约束的杠杆属性和比价属性。本文余下部分主要分别对融资约束的相关研究以及融资约束对企业贸易影响的研究进行评述。

二、融资约束与企业贸易的相关研究

1.融资约束的定义

根据Fazzari et al. (1988)的定义,融资约束只是由于市场不完备而导致企业外源融资成本过高,并因此使得企业投资无法到达最优水平的情况。Bernake和Gertler(1989)以及Gertler认为问题也会在不完备的资本市场中推高企业的外源融资成本,使得企业遭遇融资约束。战明华、王晓军和应城炜(2013)认为,金融市场普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贷配给成为了信贷市场的常态均衡,同时也使得证券市场和票据市场等融资出现供给不足,让企业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外部融资约束。才国伟和刘建雄(2014)认为,金融发展的滞后,居民无法通过金融市场为教育投资进行融资,使得个人遭遇了融资约束。Maria Bas、Antoine Berthou和Dario Fauceglia都认为企业的生产率不足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内源资金为特定的固定成本融资,使得企业遭遇了融资约束。

2.融资约束的刻画

(1)基于内源融资视角的融资约束

对于企业遭遇的内源融资约束,现在的学者大致使用了以下指标来刻画:企业的利润(李志远和余淼杰2013)、现金流(Minjia Chen、Alessandra Guariglia2010,韩剑、王静2012,孙灵燕、李荣林2013)、自有资金的依赖度(许志伟、薛鹤翔、罗大庆2010)、投资-现金流敏感(Stephen Bond、Costas Meghir1994,郭丽虹、马文杰2009,罗长远、陈琳2011,屈文洲、谢雅路、叶玉妹2011,战明华、王晓军、应诚炜2013,Vlad Manole、Mariana Spatareanu 2009)、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张纯、吕伟2007,于蔚、汪淼军、金祥荣2012)等。具体而言,企业的利润以及现金流可以缓解企业遭遇的内源融资约束。如果企业对自有资金依赖度过高,那么企业会遭受不同程度的内源融资约束问题。投资/现金持有-现金敏感性分析间接判断了企业内源融资约束情况。使用这种分析范式的学者认为,如果现金流比例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则企业就遭受到了内源融资约束。并且该系数的绝对大小可以用来比较企业遭遇内源融资约束的严重程度。

(2)基于外源融资的视角

相对于内源融资约束的刻画,外源融资的刻画就更多元化一些。具体的指标如下:利息支出(李志远、余淼杰2013,孙灵燕、李荣林2011)、、银行贷款(邵敏、包群2013,韩剑、王静2012)无形资产占比(Jerome Hericourt、Sandra Poncet 2013)、研发支出与销售收入的占比(Jerome Hericourt、Sandra Poncet2013)、外源融资依赖性即资本支出源于非经营性现金流的占比(Jerome Hericourt、Sandra Poncet 2013,Kalina Manova 2012)、有形资产占比(Kalina Manova 2012)、应付账款(韩剑、王静2012)、应收账款(于红霞、龚六堂2011)以及实际利率(才国伟、刘剑雄2014)等。具体来看,利息支出越多,无形资产占比越低,有形资本占比越高,研发支出与销售收入的占比越低,应收账款越少,外源融资依赖性较低,银行贷款可以获得且数额较多,应付账款越多以及面临的实际利率较低的企业,在控制了企业其他一些因素后,遭遇的外源融资约束相对较弱。

3.融资约束对企业贸易的影响

很多学者都对固定成本对贸易的影响进行了相关的理论推导。根据李志远、余淼杰(2013),Dario Fauceglia(2015)等分析,若企业遭遇到融资约束,那么企业只能抵押自身部分的营业利润进行融资。部分学者认为,企业融资约束的缓和可以促进企业的出口贸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于红霞、龚六堂 (2011),阳佳余(2012),Kalina Manova(2009),孙灵燕与李荣林(2011),Jerome Hericourt和Sandra Poncet(2013),李志远和余淼杰(2013),Dario Fauceglia(2015)等。一方面,他们认为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可以提高企业的出口倾向;另一方面,企业融资约束的缓和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出口额。Kalina Manova(2009)的研究细化了融资约束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她认为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企业更容易通过“自我筛选”参加全球出口贸易。

三、总结与未来研究展望

总的看来,融资约束的研究早就脱离了公司金融的范畴。融资余额的影响不仅局限在微观层面,它也通过不同的渠道对宏观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融资约束来自微观企业,但也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制约。但纵观现存文献,学者们并没有对融资约束形成一个统一、全面的认识。笔者认为,融资约束后续的研究首要认为是形成一个统一观点,在此基础上去探究融资约束的比价属性和杠杆属性,去研究融资约束与微观金融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机制,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分析框架与分析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杰,芦哲.融资约束,融资渠道与企业R&D投入[J].世界经济,2012(10).

[2] 于红霞,龚六堂.出口固定成本融资约束与企业出口行为[J].经济研究,2011(4).

[3] 孙灵燕,李荣林.融资约束限制中国企业出口参与吗?[J].经济学(季刊),2011(1).

[4] Maria Bas、Antoine Berthou, “Financial reforms and foreign technology upgrading: firm level evidence from India”, CEPII, [J], August 5,2011.

[5] Maria Bas、Antoine Berthou, “Acess to finance and foreign technology upgrading: Firm level evidence from India”, CEPII,[J],August 25,2010.

数字贸易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关税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关税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因此,应加大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力度,保障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数字化文化产品自身的独特性,其关税征管的难度比较大,这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税收征管模式及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1.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关于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以往,在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国家贸易进行关税征收的时候,对关税是否征收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并且尽管对关税征收保持统一的意见,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在技术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2)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征收关税的成本要远高于对数字化文化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所得。新技术出现后,在线视频点播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就给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问题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尤其是付费电影的下载,如何对其进行关税征收更是存在很大的难度。以A、B两国为例,A国消费者通过服务器从B过电影网站上下载电影,并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完成交易,这其中并未索取发票,因而A国相关部门对交易的发生与否并不知情。(3)不同国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立场不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不主张征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征收关税会对自己本国数字化文化产品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2.世界贸易组织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计划

一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问题都比较重视。1997年,经合组织组织的会议中,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就与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开始进行审查,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提出了一个工作计划,即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贸易延迟征收关税。但是对于这一计划,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关税的征收存在分歧,但是发展中国家最终也赞同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的计划,认为这一计划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然而关于永久性免征关税方面,相关成员都不愿意做出承诺。一方面,有的认为永久性免征将会导致相关关税永久丧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考虑到长远国家利益,只是希望通过暂时免征来获取发达国家更多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无论如何,在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仍未达成一致。

3.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

暂时免征关税,从全局出发考虑的,既有利也有弊,因为暂时免征关税这一举措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既表现在发达国家,有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综合当前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来看,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的贸易所涵盖的范围不是十分清晰。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各国对什么是电子交付并没有形成共识,各成员国之间对电子传输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就导致了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难度增大。各成员国具有不同的国情及对电子传输贸易标准的定义,并且在电子支付及电子传输中有不同的方式,所征收的关税比例和种类难免不同。因此各成员国制定的数字化文化产品及所征关税的标准具有差异,为保障各自国家的经济主体及利益,暂时免征关税也是难免。(2)暂时征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的政治性共识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援用。暂时免征关税从其名字就不难看出,该举措其实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无奈之举,是一个无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强制执行的政治义务。(3)暂时征收关税在解决影响服务贸易歧视性原则上还存在很大问题。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的贸易歧视、贸易壁垒,暂时免征关税的举措并没有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何实质性的作用。针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暂时免征关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国际贸易中问题的爆发,并且正在制造新的贸易问题。因此,暂时征收关税存在很大的弊端,影响了国际贸易正常进行。(4)暂时免征关税在实践中并没有阻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从目前暂时免征关税的实践来看,以欧盟为例,认为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不应该承担传统贸易不存在的税收形式,并不希望将电子商务活动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而增加新的税种。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暂时免征关税举措的实施难度非常大,且实施这一举措可能造成更大的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问题,对各成员国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经济主体、经济造成损害。

4.结语

总之,关税问题是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主要的问题。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处理好关税征收的问题,净化数字化文化产品的贸易环境,及早提出一个能够长久解决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争端的举措,为构建一个可以预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雨微.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问题研究[J].楚天法治,2015,12(7):191-192.

数字贸易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数据加密数字签名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也随之而生,并在近年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应用形式,改变了传统商务的运作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然而,由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安全问题也自始至终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性课题。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漏。在电子商务中主要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二是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2.信息被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身份识别在电子商务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二是不可抵赖性,交易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进行身份识别就是防止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假冒行为和交易被否认的行为。

4.信息破坏。一是网络传输的可靠性,网络的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出现问题而导致交易信息丢失与谬误;二是恶意破坏,计算机网络本身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例如病毒破坏、黑客入侵等。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

1.有效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要对一切潜在的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和地点是有效的。

2.机密性。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解决数据机密性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加密手段。

3.完整性。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丢失、重复或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的不同。因此,要预防对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传送次序的统一。

4.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可能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商业交易,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则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交易进行时,交易各方必须附带含有自身特征、无法由别人复制的信息,以保证交易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对证。

四、电子商务采用的主要安全技术手段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就是在网络边界上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用来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是一种控制技术,既可以是一种软件产品,又可以制作或嵌入到某种硬件产品中。所有来自Internet的传输信息或发出的信息都必须经过防火墙。这样,防火墙就起到了保护诸如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在特定的系统间进行信息交换等安全的作用。实现防火墙技术的主要途径有:分组过滤和服务。分组过滤:这是一种基于路由器的防火墙。它是在网间的路由器中按网络安全策略设置一张访问表或黑名单,即借助数据分组中的IP地址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允许通过防火墙,什么类型的信息不允许通过。防火墙的职责就是根据访问表(或黑名单)对进出路由器的分组进行检查和过滤。这种防火墙简单易行,但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非法攻击。目前,80%的防火墙都是采用这种技术。服务:是一种基于服务的防火墙,它的安全性高,增加了身份认证与审计跟踪功能,但速度较慢。所谓审计跟踪是对网络系统资源的使用情况提供一个完备的记录,以便对网络进行完全监督和控制。通过不断收集与积累有关出入网络的完全事件记录,并有选择地对其中的一些进行审计跟踪,发现可能的非法行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然后以秘密的方式向网上的防火墙发出有关信息如黑名单等。防火墙虽然能对外部网络的功击实施有效的防护,但对网络内部信息传输的安全却无能为力,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还需要一些保障动态安全的技术。

2.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数据加密技术是其他安全技术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安全措施,贸易方可根据需要在信息交换的阶段使用。目前,加密技术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1)对称加密。对称加密又称为私钥加密。发送方用密钥加密明文,传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用同一密钥解密。其特点是加密和解密使用的是同一个密钥。使用对称加密方法将简化加密的处理,每个贸易方都不必彼此研究和交换专用的加密算法,而是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换共享的专用密钥。比较著名的对称加密算法是: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的DES(DataEncryptionStandard,数据加密标准)。对称加密方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无法鉴别贸易发起方或贸易最终方。因为贸易双方共享同一把专用密钥,贸易双方的任何信息都是通过这把密钥加密后传送给对方的。

(2)非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又称为公钥加密。公钥加密法是在对数据加解密时,使用不同的密钥,通信双方各具有两把密钥,即一把公钥和一把密钥。公钥对外界公开,私钥自己保管,用公钥加密的信息,只能用对应的私钥解密。同样地,用私钥加密的数据只能用对应的公钥解密。RSA(即Rivest,ShamirAdleman)算法是非对称加密领域内最为著名的算法。贸易方利用该方案实现机密信息交换的基本过程是:贸易方甲生成一对密钥并将其中的一把作为公开密钥向其他贸易方公开,得到该公开密钥的贸易方乙使用该密钥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后再发送给贸易方甲;贸易方甲再用自己保存的另一把私有密钥对加密后的信息进行解密。贸易方甲只能用其私有密钥解密由其公开密钥加密后的任何信息。为了充分发挥对称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各自的优点,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将这两种加密体制结合在一起使用,比如:利用DES来加密信息,而采用RSA来传递对称加密体制中的密钥。

3.数字签名技术。仅有加密技术还不足以保证商务信息传递的安全,在确保信息完整性方面,数字签名技术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目前数字签名的应用主要有数字摘要、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

(1)数字摘要。数字摘要是对一条原始信息进行单向哈希(Hash)函数变换运算得到的一个长度一定的摘要信息。该摘要与原始信息一一对应,即不同的原始信息必然得到一个不同的摘要。若信息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信息就无法通过原始摘要信息的验证,成为无效信息,信息接收者便可以选择不再信任该信息。

(2)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实际上是运用公私钥加密技术使信息具有不可抵赖性,其具体过程为:文件的发送方从文件中生成一个数字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数字摘要进行加密,从而形成数字签名。这个被加密的数字签名文件作为附件和原始文件一起发送给接收者。接收方收到信息后就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对摘要进行解密,如果解出了正确的摘要,即该摘要可以确认原始文件没有被更改过。那么说明这个信息确实为发送者发出的。于是实现了对原始文件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3)数字时间戳。数字时间戳技术或DTS是对数字文件或交易信息进行日期签署的一项第三方服务。本质上数字时间戳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如出一辙。加盖数字时间戳后的信息不能进行伪造、篡改和抵赖,并为信息提供了可靠的时间信息以备查用。

五、小结

本文分析了目前电子商务领域所使用的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以及安全协议,指出了它们使用范围及其优缺点。但必须强调说明的是,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仅从技术角度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以规范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而引导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红燕: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350-358

[2]彭禹皓兰波晓玲: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7,(232):216-217

数字贸易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数字化产品;课税;征税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1-02

一、数字化产品国际立法模式比较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数字化产品课税立法措施和实施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国家或组织联网免税法案年5月通过,2007年10月31日决定延长至2014年盟增值税改革法案年开始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有明确的立法措施作发展组织(OECD)在线销售消费税课税指南年通过,对于C2C模式销售产品如何征税并没有涉及,存在一定的缺失组织(WTO)子商务计划品贸易适用GATS,但保证GATT层次上的准入上述图表,可以看出数字化产品课税立法模式缺乏国际统一协调,主要有美国免税模式、欧洲的增值税法案、南非隐含立法模式。具体来说,第一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法案。其实,最早自1996年起美国就主张网络贸易免税方案。1998年5月获参议院通过的《因特网免税法案》规定了3年免征期。随后,该法案多次延长免税期限。尤其是,《英特网免税法修正案》在2007年10月31日经美国总统签署正式生效,将免征禁令期限延长至2014年。但是,美国实施双轨制方案,规定在1998年10月1日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约10个州可以继续适用“祖父条款”。

第二种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增值税法案。欧盟对从事数字化产品贸易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始于1998年。尤其是,2008年2月又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今后在欧盟范围内对购买者不再由服务商注册所在国征税,而转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收;第二,为了协调个别低税国家的利益,服务商所在国对转交给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的增值税仍有权留存一定的比例:2015—2016年均为30%,此后递减为每年15%,直至2019年1月1日终止。

第三种模式,以南非为代表的隐含征税制,虽然其国内增值税法案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数字化产品征税,但从其条款隐含的实质来看,应予以征税。然而,该模式也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OECD在2006年《国际增值税/货物服务税指南》中指出:除非一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企业征税,否则企业不应承担额外税负。

二、数字化产品交易性质及征税分歧问题

关于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及是否征税问题,国外学者主要存有三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观点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派认为,不应对数字化产品征税,否则会严重阻碍其贸易的发展。关于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美国学者采取了双重标准。一则,在国内,主张数字化产品交易不受货物买卖法的规制;二则,在国际上,基于美国在数字化产品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坚决反对欧盟通过的增值税法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为维护其国家利益的需要,而非从立法角度作出的科学论断。如美国学者Roy Rohatgi等。

第二种观点,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主张,数字化产品既不应承担超额税负,但也不能予以免税。而且,基于美国在全球数字化产品交易上的主导地位,如不对其征税,将会使得欧盟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因为欧盟企业向其成员国内外销售数字化产品,均需缴税。关于征税的具体地点,欧盟多数学者认为,应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税。

第三种观点,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折中派认为,如果不对数字化产品征税,则可能造成对本国税基的侵蚀。但是对于征税的税种,观点各异。如印度学者认为,数字化产品交易应视为一种特许权转让,进而征收预提税。新加坡学者主张,数字化产品交易应视为提供劳务,缴纳一定比率的货物与劳务税。南非学者Oberholzer也指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是合理的。但他强调,南非并没有对其如何征税提供确切的立法指引。总之,国际上对数字化产品是否征税及所使用的征税方法,存在严重的分歧,各国学者间也缺乏共识。

三、数字化产品交易性质的应然分析

(一)WTO体制下的应然分析

究竟数字化产品应视为货物抑或服务,国际社会也存在严重分歧。虽然美国为了维护其数字化产品贸易的优势地位,强调在其国内不能适用货物买卖法,但却在WTO体制下主张应适用GATT。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如果数字化产品交易属于货物销售而非提供服务,则有利于其数字化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巩固美国的贸易优势地位。与之相对,欧盟则主张,数字化产品并不具备任何物理特征,因而应视为服务提供,进而适用GATS。甚至,一些国家主张数字化产品既非货物贸易,也非服务贸易,应适用TRIPs协议。

综上,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在WTO体制下,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性质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由于各自主张的不同,因而适用于不同的WTO协议。实际上,为了维护技术中性原则,WTO电子商务计划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适用GATS,但保证GATT层次上的市场准入。

(二)OECD框架下应然分析

关于数字化产品属于服务抑或货物,OECD的态度是明确的,应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提供。关于征税方法, OECD税务委员会第9工作组于2001年2月一份报告建议,对B2C交易情形,实际消费地应为接收方拥有惯常居所的国家;对B2B交易情形,应将接收方拥有商业存在所在地视为跨国交易的消费地。随后,OECD在2006年2月又了《国际增值税/货物服务税指南》,再次确认了上述建议。尤其是,2008年1月OECD了三份有关跨国远程在线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消费税课税指南,使得2001年报告和2006年指南建议的征税方法,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四、我国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对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进行了相应的探讨。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化产品应视为货物销售,且赞成WTO电子商务计划所提出的建议。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我国有关税法应将其视为现行营业税意义上的销售劳务或无形资产,而非现行增值税意义上的有形货物销售。有的学者主张,数字化产品分类不同,其所得性质应不同。尤其,对于下载、订购已经获得版权保护的数字化产品,并供商业开发利用的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对于具体征税方法,国内学者则较少展开深入分析。总之,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对于数字化产品课税的立法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仍需要就中国的路径作出明确的选择:现阶段不征税,但可借鉴美国模式,规定合理的免税期限。

参考文献:

数字贸易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经济;湖南高职教育;商科专业;人才培养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数字经济优势不断凸显,成为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重要推动力。指出,“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离不开大量职业工人和职业技能人才,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不管是生产、流通还是消费环节,将会诞生出更多新的职业和职业技能要求,因此职业教育将会是中国未来高等教育中的两条腿,要持续推动传统职业教育向现代化职业教育转化,为行业和企业供应大量符合时代要求的应用型复合技能人才。

1湖南省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从数字创新要素、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数字产业、数字融合应用、数字经济需求、数字政策环境等指标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中国区域与城市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0年)中指出,湖南在2019年数字经济竞争力指数排名中位列全国第15位。湖南属于中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呈现产业集群特点,长沙作为省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初步形成了“一园五区两山”的产业发展格局。2020年在疫情持续的背景下,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对湖南数字经济发挥出了巨大作用,湘江鲲鹏首台服务器下线、中国首条“智慧公交”投入使用、“和包支付产业园”的持续发展、长沙高新区互联网企业的上市、5G技术在工程设施等方面的应用、传统零售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获批,使得湖南区域经济转危为机。2020年湖南移动电商、社交新零售、跨境电商、乡村振兴、电商扶贫、网络视频、在线教育、移动办公等细分领域融合创新,逆势上涨。2020年,为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推动湖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南省了《湖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但是数字经济在湖南省经济总量中占比依旧相对较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自主创新能力偏弱、高端复合型人才和应用技能型人才双重短缺等方面。

2数字经济对高职院校商科专业人才的需求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进入新时代,数字贸易快速向前发展,移动电商、跨境电商、农村电商扶贫、社交新零售等行业快速崛起,企业的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对人才的职业技能需求也在不断升级,传统的高职商科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符合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数字化转型不仅使企业和行业急需稀缺行业的高学历高级人才,也急需经验丰富的职业工人和职业应用型技能人才。因此,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对人才需求更新也是高职院校商科专业人才培养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高职院校商科不再是一门单独的学科,而是需要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的数字时代新科技结合起来,转变人才培养思路,以培养具备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人文素养等具有综合技能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目前在数字经济方面最热门的行业有互联网服务行业、教育和培训行业、农业、传媒行业、移动互联网行业(见表1);而在商科专业方向,互联网/电子商务、贸易/进出口领域招聘需求增长较快,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也是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之一,比2020年第二季度有所下降(见表2);随着出口贸易的逐渐恢复,进出口贸易行业在就业上也受到利好影响,竞争指数相对降低,职位供给比较大,在长沙地区商科方向薪水方面,贸易/进出口行业薪水相对较高(见表3)。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发现,职位供给旺盛的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其竞争压力也是比较大的,体现在企业在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和本身求职人员职业素养不匹配的问题,如何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也是高校一直在摸索和研究的课题。

3人才培养瓶颈分析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境电商、农村电商扶贫、社交新零售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出现,商科专业人才需求结构也发生变化,同时受疫情持续影响,中美贸易摩擦等各方面压力,2020年大学生就业遭受重大冲击,中小企业校招岗位需求减少,大企业岗位竞争压力激增,导致岗位要求不断升级,不断向名校倾斜,不断向高学历倾斜,出现研究生学历抢占本科生职位、本科生抢占专科生职位的局面,进一步压缩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求职空间,高职院校商科专业人才培养面临巨大瓶颈期。如何为湖南区域经济发展输送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是高职院校商科类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

3.1专业定位偏差。专业定位偏差包括认知性偏差和结构性偏差。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湖南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性,使得企业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有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和标准,但是存在高职院校所开设的商科专业定位不清晰的问题,容易导致学生的专业认知存在偏差,比如国际商务专业学生认为国际商务和国内电子商务类似,市场营销专业学生认为营销等同于推销。结构性偏差主要体现在高职商科专业定位及设置结构与企业职业人才需求结构及规模之间的偏差。在数字经济和疫情的双重影响下,消费模式和销售模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商科专业所培养的学生大有可为,因此,高职院校在商科专业建设方面,应该结合湖南省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比如2020年湖南自贸区成立等利好信息,结合本校和企业资源,明确专业定位,为湖南地区经济发展输入应用技能型人才添砖加瓦。

3.2人才培养方式认知偏差。迎合市场需求,追求就业率,过度注重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忽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人文素养的培养,也是高职院校容易走入的人才培养极端。高职院校商科专业人才培养应该与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区分开来,避免陷入重技能轻人文素养的误区,要注重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人文素养的深度融合与综合培养。专业知识是高职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理论基础,在课程设置上应从专业对应性、岗位适用性和知识前沿性等方面进行考虑,提高所学知识和岗位需求的匹配度,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验室建设、学习氛围、教学模式和专业群方面的建设,这些都是提升教学效果的关键,对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培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中国制造2025》报告中提出,高职院校应当向国家输送更多德才兼备的人才。但是当前高职商科学生人文素养缺失很明显,不利于他们融入企业和社会。如何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学中,适当融入社会、历史、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艺术、法律、工匠精神等信息,从而全面提升高职商科学生的人文素养,达到商科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为企业输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也是高职院校需要不断深入摸索和研究的问题。

3.3教师队伍培养单一。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也是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中的关键环节。但是,大部分高职院校教师都是从“高校”到“高校”,有扎实专业理论知识,人文素养较高,职业技能相对缺乏;高职院校引入的高层次人才平时重点也放在了科研能力的培养上,职业技能培养有所忽略,这些问题导致教师队伍培养比较单一和单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经济环境瞬息万变,行业和企业也在对用人标准不断进行更新和调整,单纯只追求专业知识授课和科研能力,可能不能为学生提供新鲜的资讯和信息,比如国际商务专业的关务知识,海关每年都会有信息变更,如果教师只守着自己的固定教材认真上课,不去经常与外贸企业交流获取最新信息,所传授的过时的知识对学生也将是无用的。因此,高职院校不仅要加强学生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创新创业、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方式提高学生的综合技能水平,也要鼓励和激励高校教师多到企业中去实践学习,多与相关商科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交流和学习,获取最新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也将有助于更好的提升教学质量。

3.4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积极性不高。湖南省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及其实施细则条款并没有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并不完善。大企业因为人才需求层次不同,一般较少与高职院校合作办学,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积极性不高,另外,中小型企业比较注重眼前的利益,缺乏人才培养的长远意识和战略意识,合作意愿和合作主动性不强;同时企业也会担心自己的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担心人才培养成本和人才流失问题。这些瓶颈问题都制约企业不能高质量的参与到高职院校商科专业的人才培养中来。

3.5学生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有待提升。对高职院校商科专业学生人文素养培养环节缺失,将直接体现在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方面。除了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养,部分学生容易出现参与学校组织的校企合作实习主动性不高,学习主动性较差、自律性较差、责任感缺失、不能很好的遵守学校和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问题。高职院校教师和辅导员应该在平时注重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人文素养宣讲,先成人后成才。

4对策研究

4.1专业定位精准化和动态化。高职商科专业定位应该精准化,在给学生做学前教育和专业宣讲时着重明确学生的职业方向和定位,纠正专业认知偏差。但是根据职业不断变迁的社会现实,专业培养又不能陷入一成不变的困局,要实施动态化的专业定位调整,既要使学生明白所学专业是干什么的,又要考虑学生就业和企业的用人需求,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要至少考虑3~4年的因为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周期性风险,确保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围绕一个核心内容和方向,在不超出职业方向和定位的范畴内,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学生的学习方向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和企业用人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4.2注重人才培养方式的融合和多样化。高职院校应该根据数字经济背景下湖南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与时俱进的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式,注重人才培养方式的融合和多样化,培养适合湖南地区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善于根据湖南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进行高职院校商科专业课程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更新,以满足湖南区域经济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商科专业设置应紧跟数字经济发展步伐,深入行业和企业进行调研,通过对商科对应岗位和职业的深入分析,合理调整商科专业设置。

4.3提升教师实践技能水平。高职院校应该加大对提升教师实践技能水平项目的财政投入,鼓励刚出校门的青年教师积极申报省培、国培、企业挂职锻炼、参加企业组织的师资“1+X”证书培训,获取行业前沿知识和新动态;鼓励老师带队参加湖南省技能竞赛以及商科行业技能赛项,如互联网+国际贸易赛项、电子商务技能赛项、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技能赛项等等,通过参与技能比赛达到以赛促课、以赛促教的目的,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

4.4提高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积极性。高职院校大力提倡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产学研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的通力合作和互相配合。政府层面需要制定和完善能够激励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具体政策和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如政府拨款鼓励企业参与到学校人才培养中来,企业税收优惠等措施。同时政府联合地方行业协会,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定期举办行业、企业、教师专业知识实操能力培训,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针对学生流失问题,学校可以与企业签订第三方协议,明确“高职院校—企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

4.5加强学生的人文素养教育。人文素养内涵包括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诚信意识、通识教育等内容。高职院校不光要培养商科专业学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从商技能,同时也要加强人格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方向。高职院校应该鼓励教师把人文素养教育融入到日常教学中来,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国家、湖南省、行业组织的各项专业技能比赛,通过比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学生的专业认同感,更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5结语

综上所述,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湖南高职院校商科专业人才培养应结合湖南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各校发展情况,在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教师培养、企业积极性提升、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等方面下功夫,采取适合各校的人才培养路径,为湖南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王博,杨延.职业教育专业定位偏差所致就业风险的应对策略研究[J].职教论坛,2018(12):18~23.

[2]吴旻.浙江数字贸易发展的人才瓶颈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20(6):246~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