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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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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概述

金融资产概述范文第1篇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为叙述方便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三种转让统一称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下面就三种转让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述之。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过程有的资料也称作“不良贷款的剥离”。其实质仍是债权转让,因为仍涉及通知债务人等问题。但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不良贷款剥离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特殊,不良贷款剥离的转让人只能是国有商业银行;二是债权范围被限定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三是意思自治原则受限,转让过程受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制,不能像一般债权转让当事人一样自由协商。此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时会涉及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债权银行既可以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这里有一问题即关于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应如何界定?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对于全国或者省级报纸的认定可通过发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来确定(可举例);第二步,对于有影响的报纸的认定可通过该报的发行量来确定。此处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银行上述公告和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时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三)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主要是涉及最高额抵押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债权银行的绝大多数不良资产均有抵押,有很多涉及最高额抵押。原来有很多学者诟病于担保法第六十一条,因为它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与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相违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但由于该规定位阶效力低,虽然在审判实践中会运用,仍然存在着立法相冲突的矛盾。直至物权法出台之后,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实现对接,弥补了以前法律相冲突的矛盾。

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一)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此类,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此种转让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受让人的资格

此种转让受让人需要有一定的资格,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也不得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

四、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

(一)概述

关于此种转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发生的较少,可能考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然而,温州已经开始出现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先例。将资本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有其优势的一面,以往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主导民间资本很少直接参与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一种左手到右手的感觉,双方的财务硬约束都不强。而民间参与则会在每个交易环节上锱铢必较,对成本和收益比较敏感,有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所以民间参与受让银行不良资产会大大缩短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总体时间,拓宽了不良资产的解决渠道。

(二)存在问题

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给予支持不够,现有法律主要是在保障前两种转让,因为其主体为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不足,所以存在的风险较大,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是新兴事物,仍然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去检验。

五、结语

金融资产概述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转移;应收票据;贴现;利息

一、应收票据贴现概述

应收票据在会计上即是指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照是否计息不同,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应收票据取得时,均采用按面值计价入账。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

银行贴现所扣的利息称为银行贴现息,银行贴现时所用利率称为贴现率,票据价值就是票据的到期值,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的面值,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到期时的票据面值和所带利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企业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属于金融资产的转移。对金融资产的转移涉及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其中,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以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如果企业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以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由此看来,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带追索权,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即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另一种不带追索权,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即该金融资产可以终止确认。

二、不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

不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出票人无力偿还时,贴现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不附连带责任。此时,可以认为贴现业务符合“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一条件,贴现企业应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贴现时,根据票据是否带息,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如果是不带息票据,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票据账面价值)

如果是带息票据,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贴现收入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账面价值)

贷:财务费用—贴现利息(贴现收入大于账面价值差额)

票据到期时,无论出票人是否有能力付款,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

下面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1】201×年3月31日收到当日签发的6个月到期,票据面值为600000元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8月31日,企业持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不附追索权,则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1)票据到期值=6000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600000×10%÷12×1=5000(元)

(3)计算贴现收入=600000-5000=595000(元)

借:银行存款 595000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5000

贷:应收票据 600000

【例2】假定以上为带息票据,票面利率6%,该企业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计提票据利息,其他条件不变,则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2011年6月30日,计提票据利息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借:应收票据 9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 9000

(1)票据到期值=600000+600000×6%÷12×6=6180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618000×10%÷12×1=5150(元)

(3)计算贴现收入=618000-5150=61285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12850

贷:应收票据 609000

贷: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3850

三、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

对于附追索权的方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在票据到期日,如果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贴现银行没有放弃对贴现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负未按期付款的连带责任。此时,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作为短期借款处理。严格地说,这是用票据抵押贷款。另外,对贴现的利息处理也存在着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贴现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科目,所做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财务费用—利息(贴现利息)

贷:短期借款—成本(票据到期值)

另一种方法是在贴现时,先将贴现的利息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所做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贴现利息)

金融资产概述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税核算

1引言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实施,使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距明显增大。与原有准则、制度相比,最为明显的就是新会计准则中增加了除历史成本外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后续计量中的应用,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部分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其账面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这就导致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变得经常化。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当投资性房地产在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方法与上相同。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概述

2.1新会计准则中计量属性的变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全面引入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和现值等计量属性,不再盲目强调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地位。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并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2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定义及使用范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一项资产在取得以后,当该项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期末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1]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要求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等计算利得和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使用对企业纳税核算的影响

3.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含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资产。[2]3.2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处理原则内容详见表1和表2.3.3案例分析2014年3月1日,QF企业购入一项初始成本为5000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该项资产在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3000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2016年3月1日,QF企业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共取得银行存款510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2014年3月1日,QF企业买入该项资产时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2)2014年12月31日,QF企业拥有的该项资产其公允价值为53000万元,而其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QF企业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结转本年利润: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贷:本年利润3000(3)2015年12月31日,QF企业拥有的该项资产其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而其账面余额为53000万元。QF企业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O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00相应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6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0(4)2016年3月1日,QF企业出售该项资产,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100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投资收益1000相应结转本年利润:借:投资收益1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贷:本年利润4000假设QF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对纳税核算的影响账务处理如下:(1)2014年12月31日,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有差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数额为3000万元,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数额为3000×25%=75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7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0(2)2015年12月31日,资产价值降低,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6000×25%=1500(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贷:所得税费用1500(3)2016年3月l日,在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需要将多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数额为25%×3000=75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7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0从以上会计分录可得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数额为3000万元,时间为2014年,并增加当期75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增加75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减少750万元本年利润;2015年由于公允价值下降6000万元,应当转回15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减少150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最终调增1500万元本年利润;2016年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则要增加最后剩余的7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减少750万元本年利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其公允价值变动是未实现的损失或收益,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前,税法上的处理方法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却要产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增加或减少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对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4结束语

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损益账户纳税核算的案例讲解,我们对公允价值及其损益科目的运用有了充分理解。但这种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它使得会计处理变得很复杂。所以如何兼顾其合理运用同时降低其复杂程度将是未来进行探索的一个主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金融资产概述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资产 证券化 会计计量

为了化解或者转移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给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或者为了优化自身的资产负债率解决其资产流动性的问题,以加速资产周转来提高银行的获利能力并且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多数银行会采用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一、概述

所谓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具有未来现金流量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以融入资金的过程。

会计计量本身是一种会计估计手段,是对所确认要素予以价值确定的一个过程,估价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会计要素可靠、相关和可比,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会计信息只有具有某种可观察的属性才是可靠的,因此,会计计量的目的就是要捕捉到影响和决定会计价值的某些可观察的方面。会计的计量模式根据其偏重点不同有一下几种:偏重历史成本的计量、偏重重置成本的计量、偏重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以及相对较公平公正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财政部今年颁布的《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本文认为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代替以特定主体为基础的计量是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所在。而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恰恰最能体现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普遍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最适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而对于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公允价值是联系证券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唯一相关独立的桥梁。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计量属性已在国际上获得较为普遍的认可,我国加入WTO很多年了,市场化和国际趋同的趋势要求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计量属性选择公允价值,这样有利于加强会计信息国际化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并与国际化协调一致。

二、资产证券化的计量种类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问题分为发起人的损益计量与发起人的定价计量两种。在风险与报酬投资法下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务出售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内容。对于有确切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务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了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收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这个称之为损益计量。定价计量则是针对租赁并且在融资担保与销售方面。在会计处理上融资担保以证化对价得到的金额计入负债,以证券化对价为销售收入,以对价收入与转让的账面价值差额为损益。

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方法

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方法有三种,分别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认为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收益其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

(一)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在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将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收购方,并且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想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转移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并且金融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初始计量是以企业取得金融资产转移时对其入账的价值的确定。

(二)金融资产转移部分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应当以终止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的比例分摊整体的账面价值上所转移金融资产,根据终止确认部分来计算损益。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确定在转让日金融资产终止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

第二,根据终止和未终止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

第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则按照转让日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收到对价的组成部分=将其中的新金融资产一金融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证券化损益=初始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十收到的对价+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一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IASB对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取得时的会计处理与FASB基本相同。

金融合成分析法。关于此法以对于留存收益和售出资产的计量为例来说明。

所谓留存收益是指证券化发起人在转让资产后持有的被转让资产中的净价值。按照公允价值将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售出资产与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按照留存收益和已转让金融资产各自的公允价值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留存收益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服务资产进行计量:

1.服务资产的初始计量。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服务资产,同时仍然按已转让金融资产、服务资产、未转让金融资产三者的公允价值之比来对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从中有当期损益跟其他收益,当期损益是通过已转让金融资产和服务权利的公允价值与它们应分摊的账面价值之差所确定的,其他收益是通过对未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所分配的账面价值之差所确定的。

2.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的后续计量。FASB对后续计量允许但不强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准则中还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方法,第一个是“摊销法”,即根据所占预计总服务收入的比例进行摊销;第二个是公允价值法,即在每一个报告日都用公允价值计量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并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所导致的报告期间的盈余变动。此外准则还规定,每一种服务资产只能选择和运用一种后续计量方法,并且如果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法就不得进行改变。

3.关于新增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计量。新增金融资产和负债包括由转让方收到的现金、远期承诺、互换(例如将固定利率转换为浮动利)、持有的看跌或看涨期权(例如担保或追索义务)等。FASB认为,新增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从而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估算负债的价值,则转让方不应确认这项交易的利得;同样地,如果不能有效地评估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这些资产价值转让方应将其记为零。

后续涉入法引入“部分销售”的理念。如果转让方对被转让的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则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需要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就做销售处理。

四、对计量方法的评价

首先,对于当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的趋势,风险与报酬法下的会计计量不适用于越来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其次,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下的会计计量方法均是先将转让资产的整体账面价值按转让日售出资产和留存收益的公允价值在售出资产与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然后以分配的账面价值对留存收益进行计量,新金融资产和负债也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时候留存收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是最合理的。因此留存收益应该继续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最后,新金融资产和负债通常是以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而公允价值是其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所以对新金融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也是合理的。以此看来,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与历史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提供信息更具有预测价值。人们可以利用公允价值,能够把不良的资产进行暴露,较好地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从而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能够承担的财务风险。通过初始确认和再确认,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信息,不是单个会计处理的信息移位和简单的相加合并,而是把这些信息进行了重新的分类和组合,丰富了信息的内涵,增大了信息的实用价值,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第二,与市场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取得更容易,公允价值紧密与市场结合,如果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期的市场价值作为资产或负债的价值的话能够比较合理地反映出相关资产的真实价值,并且能够使会计计量由成本核心转向价值核心。当衍生命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可通过各种可靠的以市场条件作为构筑的基础模型来确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研究综合地考虑了特定类型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结果也较为可靠。如果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有效取得,则转让方将其价值记为零;如果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估计,转让方不能确认交易的利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较为可取。

五、结论: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主要是以终止确认方法为基础。当机构大量的转移或者减弱风险跟报酬时,则当期损益则为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跟收到的对价差额。当机构没有转移风险跟报酬时,不应确认其信贷资产,并且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负债。

参考文献

[1]吴群.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会计[M].上海: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5-100.

[2]张金若.发起人证券化会计问题探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60-70.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际[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7-9.

[4]王志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5.

[5]褚红梅,张媛.美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情况简介[J].中国工会财会,2006(5):30-31.

[6]财政部会计司.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S].http:// .2005-05-16.

金融资产概述范文第5篇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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