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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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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第1篇

主笔: 张炳政 钟雁明 蔡京力 潘 晖 钟加勇

张 娅 刘丽娟 胥晓莺 商思林 刘 婷

鸣谢: 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对经营单位的进出口值的统计,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当对外签订合同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个企业的,按照执行合同的企业(即与外商进行货款结算的企业)统计;

二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按的企业统计,即按有经营权的企业统计;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统计;

四是有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其他企业进出口时,按本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统计,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按被方(即委托方)统计。

2005年是中国“十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4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蜜月期的终结,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交锋已无处不在。回首2005年的中国外贸,可谓风起云涌,迭起:竞争加剧、摩擦升级、价格调整、汇率变化……然而中国的外贸列车依然高速前进。

200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42万亿美元,其中出口值最大的前200位企业合计占全国外贸出口总值的29.1%,而进口值最大的前200位企业合计占全国外贸进口总值的37.8%。这些在国际市场上呼云唤雨的大卖家和大买家无疑代表着中国外贸发展的主流方向。

当然,我们应该为这些200强企业感到自豪和欣慰。但同时,与生俱来的忧患意识提醒我们还需保持清醒和冷静。

自去年起,我们就在为现行的进口战略而急,为现行的出口战略而惑。一年后的今天,我们虽然已经惊喜地嗅到了改变的气息,但这还远远不够。

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显然到了一个本质性的转折点。构建成熟的中国外贸战略与战术已经不是呼之欲出而是刻不容缓。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排列出的年度“中国外贸200强”已连续推出5届。与前5届相比,本届排行榜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将进口企业200强与出口企业200强并列。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第2篇

1.1第一阶段(1949-1978年):高度垄断时期

改革开放前,中国基本上属于封闭内向型经济。外贸经营主体是国营(国有)对外贸易企业——专业外贸总公司,一切对外贸易活动均处于国家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之下。外贸经营主体一元化主要表现在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化,所有对外贸易企业均为单一国家所有制企业,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统治的彻底性。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各个专业外贸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落实货源、组织运输以及交货等所有环节。出口采用收购制(买断制),进口采用调拨制。

1.2第二阶段(1979-1991年):适应改革时期

以后,我国在初步放开经营,打破原有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组织了一些以生产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试点。随后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的问题。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工贸联营,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联合,在局部范围内解决了工贸(技贸、农贸)之间结合的问题,外贸出口企业的队伍也因此得到壮大。

1.3第三阶段(1992年-2001年):深化改革时期

从1992年开始,中国贸易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权和外贸企业等内容。在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允许国有生产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第一次打破外贸专营这一传统的经营体制。1994年12月31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家综合商社试点。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正式授予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开始登上外贸舞台。在1999年1月4日,20家私营生产企业首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权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己基本形成。

1.4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完全开放时期

入世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这表明个人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针对新外贸法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将新贸易法构建成完整的体系:自然人和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工作当中融资小额贷款、公共关系发展、培训、咨询等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服务和帮助。我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形成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2个人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新《对外贸易法》取消对个人从事外贸的限制,意味着外贸已经从一个“特殊行业”变为“普通行业”。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使个人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越来越低,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2.1财产风险

在我国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和1987年1月1日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中都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如果合同条款选择不当、责任承担过大,一旦经营失败,不但个人的经营财产有损失,而且家庭财产也会负连带责任。面对如此规定很多人宁愿注册一家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形式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或挂靠在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2.2政策风险

新的《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相关的问题尚在计划之中。例如,第八条规定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怎样注册、需要哪些手续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规定。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如达不到上述条件,就无法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大外贸公司,这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而且,外贸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

2.3信用风险

个人信誉是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的一个门槛。国际贸易中,很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甚至使经营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个人做外贸不需要设备,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一旦发生了变故,很可能连人也找不到,外商对个人的信用问题存在质疑,因此仅凭个人信誉和专业外贸公司进行竞争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其对产品和技术的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比的。

3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的对策

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对外贸易之路上一个里程碑。然而在为之欢呼时,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是否选择个人外贸之路,个人外贸路平不平坦以及个人外贸能否赢利,最终还得取决于个人的理性投资选择,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

3.1寻找合适的个人外贸项目,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

2004年7月1号开始实施《对外贸易法》中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所以大家不能一哄而上,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市场定位,找准自己的位置。当然,外贸公司还应结合公司的内外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针对公司的核心能力做出恰当的定位。

3.2积极参与网络贸易,加强对外开放

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由于个人外贸公司资源短缺、人员有限、资金贫乏等原因,在推出新产品、创立品牌、开发市场等方面受到制约,网络贸易就可弥补这一不足。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发达国家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因此,应加快实现国内和国外、政府和企业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外经贸政策法规信息、商情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做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积极运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外经贸活动,增强外经贸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3.3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个人外贸公司应以服务来赢取市场,通过娴熟的业务技巧以及熟悉国家对外贸易各项程序等优势,为客户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岩.论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和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5,(07).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第3篇

一、中国对外贸易所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存在着非市场化的问题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曾提出了“工贸结合”的改革思路,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和国有生产企业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之间的“工贸结合”大多是在政府的策划下采取行政合并的方法进行的,而不是通过产权交易组合而成的,这不但起不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反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及协调成本过高,形成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规模不经济”局面。总之,我国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问题并没有真正彻底地解决。)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注:“私营企业”是我国的一种特殊提法,事实上,企业只存在因其所承担的财产责任或民事责任的不同(既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出现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的问题,而不存在因所有者身份不同而导致企业性质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注:目前中国虽然跻身于世界第七大贸易实体,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则显得人均贸易额或出口额并不高,如人口只有五千多万的英国和法国1999年却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第四和第五位。)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Gains)。

2.我国在进口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政府管制,进口的市场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如原油、成品油、农产品等)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按照新贸易理论中的基本观点,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是为了通过进入国际市场,以扩大产品的市场销售,使企业能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基础上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大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但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规模经济,许多企业完全只是为了出口而出口,为了创汇而出口,而并不一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或创造利润而出口。由于我国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因此,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较高,生产率普遍较低,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也就自然很高。

(三)我国的出口结构仍存在着技术档次及附加价值低的问题

中国出口竞争力强的工业产品主要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及日用消费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很大比重),这些产品的产品链条短,附加价值低。目前,中国出口量最大的10类产品中有9类是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产品(如鞋、玩具和运动用品,以及布料和服装等)。

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虽快,但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我国机电产品一般档次较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不高,缺乏有后劲的支柱产品,支柱产业的出口能力尚未形成规模。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是已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很小,只有15%(世界十大出口国平均为40%左右),且多数还是由外资企业实现的。此外,中国的服务贸易(包括银行、保险、电信、法律、会计、资讯行业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十分薄弱,出口创汇能力不强。

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在加工贸易中,只要加工产品本身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那么,反映在统计中就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实际上国内大量加工过程比较短暂,附加价值并不高。可见,建立在加工贸易基础上的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还不能说明我国的出口结构已真正实现了高级化。

二、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产权问题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如果将这一观点引进到国际贸易理论之中,则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一个新理论观点: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既然如此,本文就从产权这个角度来剖析中国的对外贸易问题,以便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并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正确的发展思路。

(一)中国贸易非市场化的根源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

既然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因此,国际贸易市场化或自由化的实质则是产权在国际间的自由交易。这意味着,一国要真正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最根本的是本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不但完全有权在国内外独立地获得或拥有财产,而且还能在国内外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可见,贸易自由化的制度前提是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制度。

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特征是:(1)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及企业家才能等)的产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在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即对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3)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事实上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产权,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就自然仍是最主要的经济决策者或经济活动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经营权也就自然控制在政府手中,这意味着,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微观经济主体是很难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无法真正独立地承担经营亏损(包括进出口亏损)财产责任的情况下,也不能让国有企业掌握完全的进出口自营权。因为,如果让这些不承担进出口亏损责任,因而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都可以完全自由地从事对外贸易,则有可能导致不计成本的对外恶性竞争现象,从而既会导致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同时又会大大降低我国的贸易利得。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也不得不对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

此外,由于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就很难被视为是私营企业的一项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私营企业要获得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权利,就只能由政府批准赋予。

(二)传统的产权制度人为地限制了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张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为保护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鼓励其他财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对企业净财产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内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进行真正的会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兼并或收购活动,这又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缺乏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此外,由于私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也缺乏信心,这样,我国的私营业主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等等。总之,由于我国的企业缺乏内在和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因此,这就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三)中国出口品技术档次低下的根源是制度的限制

由于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真正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且国有企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而不可能真正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及职工对采用先进技术所形成的企业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技术并不能通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变成有回报的投资(杨小凯,1998),因此导致国有企业既没有外在的压力,同时又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这一切都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动力及压力,从而自然会导致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低下。

(四)在本国企业竞争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也难以完全实现进口的自由化。

由于传统的产权制度导致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产品生产成本过高且质量较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现进口贸易的自由化,则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因无法同国外企业竞争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这样,政府就不得不对进口实行事实上的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可见,中国对进口进行管制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国有企业,保护传统的产权制度。

总之,以上分析充分证明:阻碍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及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产权制度的限制。

三、产权改革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为真正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使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我们应进行实现财产权分散化的制度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都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规定各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一律平等。

进行这种实现财产权分散化,并规定各所有者财产权利一律平等的制度改革,将会自然创造出众多真正拥有完全财产权利(包括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的财产权利)及经济决策权的市场主体或企业,(注: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企业组织形式将不再按所有者身份或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而只按所有者对企业经管所承担的财产责任的不同而划分为独资,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且所有的企业都将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在这个基础上,就不会再存在什么“私营企业”的特殊问题。)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完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自己所认为的合适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自由投资。(注: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是否应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为一身的综合商社或大型企业集团应完全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由自己决定,政府不应人为地代替市场主体设计企业发展模式。)同时,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环境,因此,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基本职责的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就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随意进行人为的干预,否则就是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政府将不能再运用行政权力直接组织或垄断经济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活动)。可见,进行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改革将会自然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或自由化,并实现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一体化经营(即国内企业可以同时自由地从事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就意味着将自动撤除国内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从而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以便灵敏地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而且,由于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我国的企业既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出口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又可以完全独立地获得出口盈利所带来的好处,显然,这种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将真正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生产及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力求做出最佳的生产经营或进出口决策,以便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比较优势出口机会成本最低的产品,而进口机会成本最高的产品,即为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而出口,为利用别国的比较优势而进口,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企业会真正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完全根据国内外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不断地比较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或能够支付的价格,并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尽力以最低的机会成本生产国际市场最需要,因而价格及质量最高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产品真正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可见,产权改革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不但不会出现能在国际市场上盈利的产品难以出口,而不盈利或亏损的产品又大量出口,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相互之间因进行没有成本约束的无序竞争,导致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反而会通过市场的筛选、竞争及淘汰机制最终使得只有那些真正最有效率,成本最低,产品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大量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而那些低效率的,产品根本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就自然被市场所淘汰,这样就能根本消除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对外贸易的效率。而且,由于产权改革将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完全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出口的高效率的企业,因此,这就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

同时,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中,由于企业成立的首要前提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这就将从根本上奠定企业规模扩张的市场机制。而且,由于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此,企业的所有者及经理人员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为获得更多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就自然形成企业规模的内在扩张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企业对其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因此,企业之间就真正发生为争夺所有权而进行的市场兼并或收购活动,从而真正形成企业规模的外在扩张机制。可见,产权改革将真正有利于使规模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市场动力。

此外,由于产权改革将使我国的所有企业必须真正由自己承担亏损的财产责任,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就会有真正的内在压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以避免亏损。另一方面,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出众多相互公平竞争的企业,这样,我国的企业就自然有外在的市场压力通过不断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以通过降低产品的价格来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且,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人们对开发技术所形成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这样,人们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为积累财富而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技术就自然会不断进步,这样,我国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出口就自然会不断增长,从而将根本改变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较低的问题。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第4篇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

(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处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快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

(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期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和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品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一)企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各项法令法规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面有杰出贡献和重大成绩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第5篇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1)外贸主体沿着“国家———地方———企业”的模式演进发展,即从1978年之前国家主办外贸活动,转变为80年代后地方主办外贸活动,直至90年代由企业充当外贸活动的主角,逐步承认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