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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
中图分类号: F1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4-031-04
一、 引言
自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资本协议)以来,对银行持有的资本金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已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趋势。看似简单的资本协议实际上在银行资本监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重新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表内外所有资产纳入考虑范围,统一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与之前仅仅考虑表内总资产量的标准相比,资本协议首次尝试将风险引入资本充足率的计量中,从而极大激发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显著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资本协议颁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2004年6月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继承并强化了资本协议立足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理念,大幅改进了资本监管技术,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对银行资本实行多层次的有效监管,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使银行资本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新资本协议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界的普遍认可。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新资本协议实施正式提上日程。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新资本协议银行 将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
近几年来,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得到了监管机构、银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的文献也比较丰富[1],但针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方面的内容却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现阶段,尽管信用风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来源,但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其一,中资银行资产规模自2003年股份制改造以来发展迅速。伴随着总资产规模的扩大,中资银行持有的按市价计量的投资(包括交易类证券及可供出售证券)的绝对规模亦快速增长。再者,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逐渐从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综合经营模式,成立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投行部门,通过并购、新设等方式相继进入基金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并大力发展国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大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显著提高。另外,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令全球众多的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损失,而大部分的亏损实际上来自于交易账户。以上种种凸显了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性。
本文在全面梳理巴塞尔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考察市场风险内容在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发展轨迹,探索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思路,分析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希望通过此研究为我国2010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帮助。
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1988年推出的资本协议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补充,发表了市场风险修正案[2],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协议框架内实行资本监管。市场风险修正案主要表述了以下内容:
(一)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发银行表内外资产减值或负债增值,从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二)为了更准确地计量市场风险,划分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界定了要求计量并为之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所有账户的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三)将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进一步分解为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分别予以计量。一般市场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或股市变动给银行相关的资产组合整体带来的风险。特定风险指的是单只债券或股票在一般市场风险之外的价值波动造成的风险。
(四)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下简称内模法)两种备选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相应的资本,两种备选方法中可任选其一,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混合使用进行计量。内部模型指的是风险价值(VaR)模型。
(五)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对内部模型实施返回测试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验证结果的好坏将直接通过乘数因子作用在所需计提的风险资本上。此外,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设有严格全面的压力测试程序用以评估银行资本是否足以覆盖潜在的重大损失。若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对于压力测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六)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资本构成除了资本协议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资本之外,增加了短期次级债为第三类资本。
从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是最重要的一块里程碑,完成了从无到有的重大转变。市场风险修正案出台至今历经多次修订[3-5],先后形成了1997年修正案和2005年修正案,但上述6项主要内容所构建出来的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框架基本未变,原样保留下来。
始于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出新资本协议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促使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接连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框架修订)[6]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7],对新资本协议下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迄今最大幅度的修补和完善。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1.将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新概念引入到资本计量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框架下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一项,变为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其中sVaR 表示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是指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价值。具体来说,银行首先需要判别其投资组合处在压力之下的连续一年的历史时间区间,然后采用该时间区间内的相关市场风险因子数据作为输入参数对其投资组合计量压力风险价值。
2.提高了以内模法计量特定风险的准入标准。银行除了需要满足2005年修正案中针对内部模型的6项前提条件之外[5],还要掌握计量没有被模型捕捉到的违约及信用评级迁徙风险(定义为新增风险)的方法论。关于如何计量新增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给出硬性规定,但通过《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一文指定了需要以新增风险资本进行覆盖的头寸和风险范围,同时要求新增风险计量方法要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同样稳健可靠,并可反映集中度、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若银行开发的内部模型不能全部满足该6项前提条件,或者银行无法提供令监管机构满意的新增风险计量方法,则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风险。
3.扩展了特定风险的覆盖范围。除了将新增风险的内涵从违约风险扩展至信用评级迁徙风险之外,还要求银行对其持有的关联交易组合额外计提资本予以覆盖。标准法中对于如何计量关联交易资本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允许关联交易活跃的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使用内部开发的方法计量关联交易产品全面的价格风险。对于无法应用内部方法计量风险的关联交易头寸,必须使用相应的标准法计提风险资本。
以上这三个方面的重大修订,体现出金融危机之后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银行的交易账户头寸实施更加审慎的资本监管;二是强化了市场风险框架下信用风险的计量;三是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考量。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紧跟巴塞尔委员会的步伐,顺应金融危机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潮流,于2010年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面反映出了2009年框架修订中的新变化。这对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其一,商业银行为抵御市场风险而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大幅上升。一方面由于在内模法框架下引入了新增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监管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范围相应扩大。另一方面,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压力风险价值项,更是直接大幅提高了监管资本要求。在此之前,压力测试虽被视为是对风险价值模型的补充,但其结果一般只用于评估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并没有被纳入最低监管资本范畴。在当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下这一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压力风险价值实质上是将压力测试的概念引入到了风险价值模型中,即以风险价值模型的方式进行压力测试。根据上文中其定义不难看出,压力风险价值与风险价值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 ,区别在于对历史情景的选择上。计算风险价值时所选择的历史情景应能良好地反映未来的市场环境,这样才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风险。而计算压力风险价值时规定使用对交易账户头寸产生压力的历史情景,并不考虑该压力情景是否会在未来发生。由此计算得到的压力风险价值在数值上将大于风险价值,从而导致当前的监管资本较之前至少增加了一倍。
其二,商业银行在开发内部模型的过程中将面对新的挑战。《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模型能够对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实施更为精细化的计量。交易账户所涉及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债券等信贷类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两类。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源自于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业界普遍采用当前敞口法,通过估算合约当前及未来的市值对其进行计量。我国商业银行持有的大多为标准衍生产品,结构简单,比较容易实现准确计量。债券的信用风险又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当中,可以通过收益率曲线或信用息差曲线来进行计量。另外一部分就是与每单只债券挂钩的特定风险。因为市场上并不存在为单只债券量身定做的收益率曲线,所以与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中的信用风险相比,特定风险的计量难度要大得多。在实践中,风险价值模型往往无法捕捉到全部的特定风险,需要辅以其他的方法进行计量。这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其三,商业银行新建或改造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任务更为艰巨。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准确计量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场风险计量严重依赖于高质量的数据和可靠的信息系统,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两个环节上相对比较薄弱,亟待加强。实施新资本协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信息系统从建成运行到形成有效“战斗力”并非易事,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真正融入到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管理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欠账”较多,风险管理所需数据分散在前台多个交易系统中,整合难度很大。《指引》扩大了内部模型需要覆盖的风险范围,也就提高了对于数据管理的要求。
四、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在市场风险方面,银监会先后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等多项有关文件,搭建了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推出的2009年框架修订为主要依据,但简化了对于特定风险的处理。笔者就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因此达标切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新资本协议是对国际活跃银行多年管理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内容庞大复杂,我国银行业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全盘遵照执行。考虑到以上两点,笔者建议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当深入领悟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有关指引的精髓,实施中注重从全局着手,把握实质,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精神的风险管理体系,但并不需要太过注意细枝末节。这是因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巨大,过于追究细节可能会得不偿失,而立足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往往事半功倍。应用到市场风险方面,建议在充分体现审慎和全面的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具体风险测量技术手段的要求。举例说明,在建立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时,应尽可能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更多的因素考虑进来,这是未来市场风险计量与管理发展的大方向。但对于内部模型中所涉及的具体的利率模型、信用模型等,选取原则应越简单越好。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特别注意加强数据管理工作。这里“数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数字化数据和非数字化信息。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我国银行业普遍感到最头疼是数据质量和数据整合方面的问题。数据是风险计量的基础,数据缺乏足够的粒度、深度、广度或历史积累毫无疑问将会导致风险计量的偏差。当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正处在从单一依靠主观判断到量化分析技术与主观判断并重的转型期,建立起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是当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磨刀不误砍柴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数据基础建设方面下足功夫。
(三)我国银监会并不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之外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实施新资本协议。但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这并非意味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当前最先进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非新资本协议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灵活性高,可塑性强,应当把握机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信息系统的建设上,笔者建议非新资本协议银行先从实施成本较低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的改良入手,并对数据管理进行前瞻性规划,为日后实施新资本协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虽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量逐年增长,但由于受定价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所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是面向简单产品类,对于复杂衍生产品或结构化产品领域则不敢过多涉足。笔者建议条件成熟的银行当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兼顾业务发展需求,通过对定价模型的研究努力提高定价技术能力,积极拓展自营、代客及做市商等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BCBS,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1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S], 1996
3.BCBS, “MODIFICATIONS TO THE MARKET RISK AMENDMENT, Textual changes to the Amendment to the Basle Capital Accord of January 1996”[S], 1997
4.BCBS, “The Application of Basel II to Trading Activities and the Treatment of Double Default Effects”[S], 2005
5.BCBS,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S], 2005
6.BCBS, “Revision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S], 2009
7.BCBS, “Guidelines for computing capital for incremental risk in the trading book”[S], 2009
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似乎变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关注资本市场,基本上还是投资功能、筹资功能。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最为需要的什么功能?我认为,应当是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强烈的激励创业的功能,通过资本市场所独特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重估带来的激励机制,激发经济运行中的创业动能,增强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资本市场的这个独特的激励创业的功能,激励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功能,往往是追求稳健的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等间接融资所并不具备的,但是也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当前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仅在于提供更佳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选择、从而增强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也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更多的在于,创业板可以对创业活动和创业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市场化的激励,从而把社会的宝贵金融资源,交给那些更富有创造力、更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手中。
从1999年创业板概念的提出到今年监管层首次明确推出创业板,中国的创业板在多方瞩目下经历了近十年的漫长孕育,而今终于要走进人们的视野。
为什么说创业板的推出会激励创新?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发展战略,在实现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大量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活跃载体,而创业板市场是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推动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跳跃式发展的助推器。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社会,需要一个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然,创新的诞生,往往是随机的,是难以事前预计的,并不因为企业规模大小、级别高低而可以确定,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识别和分散功能,正好契合这一特征。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看,可以说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融资光谱是断裂的,大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而银行往往青睐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大企业,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却由于资金匮乏而面临发展的瓶颈。创业板的推出,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同时,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由于金融产品单一和融资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二级市场,而同时又有大量的企业和创业者得不到资金,这说明了当前金融创新的不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金的合理流向,使更多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当中,推动大量二级市场资金流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
从上市资源和吸引资金来说,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小,远远构不成对主板市场造成冲击性影响。从增量资金上来说,创业板更主要的是吸引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对于和创业板较为接近的中小企业版,创业板对其影响也不会很大。现有的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公司规模比主板小之外,其他比如盈利要求都和主板一致,可以称之为小主板。未来的创业板主要定位于高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两者的竞争更多的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上。创业板的推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平台,将会极大的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但也会促使风险投资行业的大洗牌。创业板的推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资金向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汇集,促进风投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随着可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将有更多的选择权,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风投将会得到更多的青睐,而实力较弱的风投将逐渐被淘汰或者兼并,一场行业大洗牌在所难免。从更长远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包括主板、创业板、柜台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最终将导致中国金融版图的重新规划,传统的间接融资占比将逐渐降低,这对银行业务的竞争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创业板的推出将完善深圳的金融产业链,形成既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风投、私募等金融实体机构,又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产权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平台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创业板的推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毕竟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之外,创业板成功的先例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不是沦落为主板的附庸,就是交易清淡,甚至宣布关闭。香港创业板从最初的暴涨暴跌到最后的交投清淡,也没有摆脱这样的命运。中国大陆推出创业板,也面临同样的挑战。然而中国的一个独特优势是,中国有大量非常有活力、又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中国的储蓄率也很高,这是创业板成功的源泉。中小企业是非常缺少资金的,而与此同时,中国却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设想把中国这些号称流动性过剩的资金引入到中国一大批优秀的中小企业家手里,那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按照现在的上市门槛,中小企业能上市的不多。但是根据深交所的研究,如果把上市的门槛稍微调整一下,即使坚持盈利要求,全国18万家高科技企业能上市的大概占10%,即1.8万家,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上市资源。香港创业板创立之初由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当时大热的网络科技股,使得企业成长泡沫多于实质,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最终导致香港创业板的长期低迷。中国的第二个独特优势是,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经营模式众多,既有网络科技等新型经济模式,又有高成长的传统商业等实体经济模式。这可以保证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的多元化,避免了同一行业类型或同种经营模式企业的过度集中。
当然,中国的创业板市场要走出一条成功之路,仅仅有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还不够,还要在制度设计、外部保障等多方面借鉴成功市场的经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完善的制度设计与服务定位是创业板成功的前提。中国的创业板如果要避免出现类似部分海外市场的泡沫化或者类似中小板沦为主板的附庸,首先要有明确的服务定位,即定位于服务高新科技企业,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符合发现价值功能意义的规则和制度设计,包括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够保证该市场不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错位。另外,完善的外部市场环境是创业板成功的保障。创业板市场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促使创业者、风投和投资者等各参与方的良性循环发展。借鉴韩国的高科技板块KOSDAQ,外部政策环境的支持,比如税收优惠、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投资者认知能力的培养等。同时,外部市场环境的健全,私募、风投的壮大,证券公司等中介的支持,以及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等,对于加强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都至关重要。纵观国外创业板的失败案例,流动性和透明度的欠缺往往是创业板交投清淡的罪魁祸首。
关键词:资本监管;银行;竞争度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14-03
一、引言
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资本监管。 在随后几年内,我国资本监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对资本监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我国银监会于2009年8月18日向各大商业银行下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订后于2009年10月21日正式下达至各商业银行,限制了次级债在商业银行间的互相持有。2009年12月16日我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流程规范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2009年12月24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为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验证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标杆。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是全球最早的统一资本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除了提高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外,还统一了资本充足率要求,维护了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各个国家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不同而导致各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也不一样,资本充足率要求低的国家银行往往会保持较高的竞争力,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统一资本监管要求不仅能保持商业银行国际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一个国家国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资本监管并不能完全保证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一是因为各国对资本监管的态度不同,有的要求严格,有的则较松;二是不同银行获取资本的成本不同,Zimmer和McCauley(1991)对1984至1990年的加拿大、德国、日本、瑞士、英国和美国商业银行资本成本进行了研究,发现美国最高,而日本最低,美国是日本的近四倍。[1]虽然我国对待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态度一致,但各商业银行获取的成本可能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对我国资本监管对银行业市场竞争度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检验,提出进一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对策建议。
二、变量与数据
(一)银行业市场竞争度
测量市场竞争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结构的方法和非结构的方法。结构的方法有市场集中度(CRn)和赫芬达尔指数(HHI);非结构的方法有Bresnahan和Lau模型(简称BL模型),Panzar和Rosse模型(PR模型)。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是PR模型,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将PR模型用于我国银行业竞争度的研究。赵子铱等(2005)以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样本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度,发现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处于垄断竞争状态,四大国有银行之间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股份制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低于国有银行。[2]黄隽、汤珂(2008)也使用该方法对韩国、中国和台湾地区的银行业竞争度进行了比较。[3]李伟、韩立岩(2008)对外资银行的进人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度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4]也有学者用银行年贷款余额占所有银行年贷款余额的比例表示银行业市场竞争度。[5]
PR模型将银行收入与投入要素价格的变动弹性之和定义为H统计量,用于衡量市场的竞争度。用R表示银行收入,w表示投入要素价格向量,z表示其他外生变量,则银行收入函数可表示为:R=R(w,z);H统计量表示为: 。
H的大小可用来表示银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即H越大,垄断力量越弱,市场越具有公平性。H0,表示为完全垄断市场;0
(二)银行业资本监管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我国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商业银行监测范围。199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对银行的资本构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同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由于上述资本监管没有相关的惩罚制度,我们称之为资本监管软约束阶段。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进入资本监管硬约束阶段,开始正式意义上的资本监管。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可以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来表示,资本监管越全面越严格,越有利于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资本充足率本文用CAP表示。
三、实证检验
(一)变量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本文采用ADF检验法检验变量CAP和H的平稳性。首先根据其基本时序图确定ADF检验的基本形式,再根据赤池信息准则(ATC)确定滞后阶数,最后根据ADF统计量判断其是否平稳。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ADF检验结果表示,资本充足率(CAP)和银行业竞争度(H)均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稳。CAP的ADF值-4.952966大于-5.835186表示在1%的显著水平下不平稳,小于-4.246503则说明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稳。H的ADF值-4.414625大于-5.835186表示在1%的显著水平下不平稳,小于-4.246503则说明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稳。CAP和H均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稳,则可直接对其进行相关性检验。
(二)相关性检验
相关性分析表明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15497,且其伴随概率为0.0000,表明在CAP和H之间存在相关性,但相关系数非常低。结果显示出资本监管与银行业市场竞争度存在相关关系,但相关度较低。
(三)Granger因果检验
时间序列资本充足率(CPA)和银行业竞争度(H)均为平稳,所以可直接对其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显示,对于“H不是CAP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拒绝它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是0.41346,没有理由拒绝“H不是CAP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可以得出H不是CAP的Granger原因的结论。对于“CAP不是H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拒绝它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是0.98585,没有理由拒绝“CAP不是H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可以得出CAP不是H的Granger原因的结论。检验表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CAP)和银行业市场竞争度(H)之间互不为因果关系,即资本监管不会直接影响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度。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分别对2000-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与银行业市场竞争度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处于垄断竞争格局,不过垄断的力量正逐渐减弱,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使得商业银行运作独立性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规范和改革促进市场的竞争,我国银行业竞争度还有较大上升空间。
二是根据IMF统计数据,我国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在近几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资本充足水平离监管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说明我国资本监管的强度还有待提高。
三是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资本监管与银行业市场竞争度存在相关关系,但相关系数较低,Granger因果检验显示资本监管与银行业市场竞争度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这说明资本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银行业市场竞争度,但目前影响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度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资本监管。
基于上述结论,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坚持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定精细的资本监管标准,力求给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完善资本充足率的计量和披露,杜绝商业银行“占空子”,进行恶性竞争;二是继续深化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让商业银行运作更加透明化,减少政府变相对商业银行的干预,构建完善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Zimmer.S A and R N McCauley: Bank Cost of Capital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J].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Quarterly Review,1991(12).
[2]赵子铱,彭琦,邹康.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结构分析――基于Panzar-Rosse范式的考察[J].统计研究,2005(6).
[3]黄隽,汤珂.商业银行竞争、效率及其关系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8(1).
[4]李伟,韩立岩.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度的影响:基于Panzar-Rosse模型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8(5).
[5]阮敏.银行竞争与经济增长的协整和因果关系分析[J].海南金融,2009(4).
The study on the influence of capital regulation on the market
competition degree of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WU Ci-bing
(College of finance, Hunan Univ, Changsha410079, China)
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国际化”既有微观层面的技术规则、手段、措施、产品数量等指标的衡量,更有宏观视角下的经济运行安全、资源配置高效、资本移动舒畅和国际影响程度,以及开放路径与模式,国际监管与协调等国际性问题。在此,笔者借《资本市场》杂志创刊20周年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第二十个年头,谈谈对这些问题的想法和认识。
现状:
无法忽视的“国际性”影响
当前,业界很多呼声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太低,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开放相比差距很大,并列举出很多具体的“事实”来证明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不足,尤其是各种“数字”,如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上市的数量和金额、国内境外机构投资者数量、国内市场上可交易的国际性金融产品种类等。这样的看法似乎不无道理。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资本市场国际化是资本在运动过程中实现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流通在国际间的自由化,是资本跨国界流动的必然产物。有的人则认为,资本市场国际化是指资本(证券)市场与国际资本(证券)市场接轨,国内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还有的人认为,资本市场国际化是指法律法规接受国际通行的概念,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原则,市场间互相开放。
如果按照上述对“国际化”的界定,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发展水平与之相差甚远,远远无法达到“国际化”的要求,尤其是考察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数量金额、国内市场上的国际性金融产品数量等“硬性”指标,国内资本市场离“国际化”程度更是遥远。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几乎所有的国际性金融事件都能影响到国内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风吹草动”的反应也几乎同步,如众多分析均认为不会对中国造成影响的迪拜债务危机依然在第一时间引发了中国股市的巨幅震荡。反过来,中国资本市场变动、证券交易市场波动的国际影响力也愈加显著。国际资本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研究和预测都离不开对中国市场情况的考虑和参照,中国资本市场的变动往往能够引起全球资本市场第一时间的“连锁反应”。2009年8月31日的A股暴跌中,上证指数下跌6.74%,深成指数下跌7.55%,这次国内市场的突发性下跌随即引起全球股市纷纷跳水,恒生指数跌4.84%,其他亚太主要股市也大幅下挫,稍晚,美国道琼斯指数下跌1.74%,纳斯达克指数下跌1.06%,欧洲各主要股指跌幅也在1%左右。A股暴跌的影响不止于此,全球大宗商品价格随后大幅收低,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期铜价格跌幅超过4%。国内市场变动产生如此程度的国际影响力并非个案,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国股市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任何人都无法忽视。
国际资本市场间的互动关系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互相“渗透”、没有一定的“国际化”是无法实现的。当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外资进入的领域、额度和程序以及其他很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限制,并没有完全开放。应该说,这些方面更多是对我国资本市场“国际性”水平不高的反映。“国际性”代表一国资本市场自身在制度、规则等各方面建设和完善的程度,它可以衡量一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和发展到达的阶段如何。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仍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健全的方面,国际性水平和影响力相比发达国家仍显不足。如何在不断改进各种内部设计、完善相关规则方面下大力气,努力提高市场的成熟程度和“国际性”水平更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
博弈:
“迫切”不能“急切”
“高效”更要“安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建设一个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资本市场既是前面提到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战略任务。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致力于我国现代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完善。
我国现代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完善是一项充满难度和挑战,需要稳健推进的综合性“工程”。虽然经济的发展对现代资本市场构建不断提出新的“迫切”要求,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很不完善、金融中介机构还不成熟、创新工具依然缺乏和汇率波动仍不灵活等实际限制,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不能“急切”,要更加注重“稳健”和“安全”。
韩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其《资本市场国际化计划》中制定了4阶段发展步骤,即间接参与(1981~1984年)、有限度直接参与(1985~1987年)、进一步开放(1988~1989年)和完全开放(1990年后),稳步推进本国资本市场的开放进程。台湾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历时20年,贯彻先间接投资后直接投资、先机构投资后个人投资,根据市场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放宽限制的原则,经过三个发展阶段实现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日本同样采取慎重的渐进式方针,有步骤逐步放松金融监管,引进竞争机制,在长达40年的时间里实现了本国资本市场的全方位对外开放。
上述国家或地区对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稳健”与“安全”的重视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当然,也有国家对于开放本国资本市场过分“急切”,忽视对风险的分析和控制,导致风险的累积和爆发,致使国内发展受到严重损害。智利在本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中,忽视本国资本市场实际承受能力,盲目制定过高、过快的发展要求,特别是1974年开始的金融部门改革措施过于激进,与其自身尚不完善的经济基础和金融监管水平极不适应,最终导致国内利率大幅攀升,大量外资涌入,为拉美债务危机的爆发埋下祸根。
可见,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必须要与经济系统发展水平相适应,协调好与经济系统和制度间的均衡关系。否则,资本市场脱离实际“国情”的盲目对外开放将面临巨大风险,如所谓的“波动溢出效益”等。这些风险经过“连锁反应”被放大,甚至可能侵犯到国家的经济乃至国家。
当前,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日益“顺畅”和金融衍生操作的大肆使用,风险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无限”扩大,任何单一资本市场的小波动都有可能引起多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迪拜世界”在短短几日内“横扫”国际资本市场,造成全球范围内股市暴跌和汇率大幅波动:在亚洲,日经指数下跌1.7%,港股恒生指数重挫2.7%,澳股S&P/ASX 200指数大跌2.4%;在欧洲,英国FTSE 100指数跌3.2%,德国DAX基准股指跌3.2%,法国CAC-40指数跌3.4%;而美元兑日元汇率创下14年来新低。国际资本市场上这种风险传递“牵一发动全身”的特点,使得任何一国在本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都大大增加,脱离经济系统实际发展水平的“超前”对外开放,必将对一国资本市场造成难以估计的不良影响和冲击。
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对外开放不能过分追求“速度”,要更多注重“稳健”和“安全”。要从间接开放开始,稳步做到国内市场的开放后再“安全”地实现更高层次和程度上的对外开放。要制定详细周密并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开放计划和实施措施,把握好对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渠道和手段的控制,从各个层面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进程的有序、高效、稳健和安全。
开放与监管:
双向开放内外交流
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早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世外”,否则就只能在“闭关锁国”中快速落后,离开国际活跃舞台。理论上,一国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完全应该自主决定,即是否开放、如何开放和开放步骤都完全由一国自主决定。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在全球普及后,要求单个经济体“开放”和“交流”的国际压力愈来愈大,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一国资本市场开放的自主决策产生很大影响。
概括来讲,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包含两个方面:国内资本投到境外和国外资本进入境内,即“走出去”和“引进来”。这两方面的“开放”和“交流”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必须坚持两者并重。实质上,一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发展是一个内外部各项制度不断协调适应的过程,是内外部市场运作规则有效对接和转换的过程。国内外资本市场规则对接的难度越小、越容易,越有利于资本在两个市场间的流动,越有助于提高我国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探索中,要适应国际惯例,与国际要求接轨,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加强“内外交流”。
但是,在“内外交流”的过程中,一国资本市场将面临更多来自国际资本市场的风险和冲击,正如前文所述,国际资本市场“牵一发动全身”的风险传递特点将使得我国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面临更多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对资本市场监管提出了严峻考验和要求。
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作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阀门”,必须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水平,要根据实际需求稳健调整,不能过分“超前”。韩国、台湾、日本和智利在这方面为各国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此外,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十分必要。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彼此间的交易规则、法律法规、市场成熟程度等都存在差异,减少这些差异和不对称性有助于一国资本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与国际资本市场“惯例”、“要求”对接的问题上,同样要坚持“稳健”与“安全”原则,“高效”但不能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