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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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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防控

保险业风险防控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风险;外贸;信用保险

1.问题的提出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虽然各国政府的经济都在缓慢增长,但随着2011年欧债危机的发生,世界经济又开始处于危机爆发的边缘,根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下调至8.25%,并在2012年1月4日将其在2011年9月预测的全球经济增速由4%下调至3.3%。可以看出,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外贸企业将面临“内忧外患”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今后几年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进行探讨。

2.当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类型

在2011年以后,随着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加剧、全球经济衰退的持续、贸易保护的日趋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上涨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外贸企业将面临下列类型的财务风险:

2.1融资困难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我国的外贸企业一般附加值低,含有现代化的技术成果,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且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长期经济的持续低迷以及我国央行连续的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紧缩银根,再加上中小型外贸企业一般不具备增长能力,很难通过股权融资筹措资金,因此外贸企业融资非常困难。由于难以筹措到适当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流动性风险大大增高,也增加了外贸企业的破产风险。

2.2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全球在2010年前后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复苏,但在随之而来的2011年的欧债危机又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步伐,经济危机一触即发。由于外贸企业对全球经济的依存度非常大,而其自身不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的经济走势,而且由于其资金不够雄厚,难以充足的做好准备,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外贸企业在资金、库存、债务等方面都要收到冲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信用违约风险

外贸企业的结算一般是通过应收票据或者应收账款实现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前提下,买方信用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坏账损失大幅度提升,在造成了外贸企业难以回笼货币,因此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大大增加。同时信用违约风险的增加又进一步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3.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风范与控制的策略选择

3.1协调外贸企业的资金流与业务流,防范流动性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类型、营销模式以及市场竞争战略决定了企业的资金结构水平。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分属不同的部门,造成了两个部门无法协调资金流与业务流,造成了业务流与资金流的脱节,要么浪费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么就资金周转不畅,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外贸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有效沟通并相互协调,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避免陷入流动性风险。此外外贸企业还要重视保持良好的信用基础,以保持融资方面的优势。

3.2建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外贸企业经营的特点是是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不断循环的过程。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短期预警系统就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通过现金流量预算可以将企业的现金流的情况全面的展示出来,通过现金流的分析掌握外贸企业的经营动态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要根据企业全面的财务信息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水平、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行业经验和国际经验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

3.3加强外贸企业结算风险的方法

首先,外贸企业加强结算风险的防范意识。在进行赊销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信用情况,并注重利用合同约束结算方式中的各种细节问题。其次,采用合理科学的赊销方式以及预付款方式。此外采用多种结算方式可以分散结算风险,并通过授权额度来降低结算风险,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回笼。

3.4加强内部控制

在当前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进行降低。由于外贸企业一般规模都不大,因此中小企业为主的外贸行业内控意识都较为薄弱,导致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外贸企业除了要面对一般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要受到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造成了外贸企业各种财务风险交织在一起。外贸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应该高度关注风险并要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要为内控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激励措施,并积极采取监督措施,保证内控的有效性。

3.5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外贸企业财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外贸企业向开展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并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申请一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如发生保单所列的各类风险,企业可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了外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极大的降低了外贸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不良财务状况的可能,此外投保还能大大增加外贸企业的信用水平,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企业应按照需求进行参保。

【参考文献】

[1]陈文芳.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1).

[2]周霞.通胀预期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探讨[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12).

保险业风险防控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质押担保 第三方物流 风险管理

质押担保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对债务人或其所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权进行转移,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基于担保法的法律行为。在质押担保业务中,动产或权利的供给方称之为出质人,其债权人被称为质权人,质押标的物则被称为质物。质押担保业务通常发生在出质人企业急需资金,同时缺乏充裕的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来为其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出质人企业可将其所拥有的仓单、应收账款等动产或权利质押给银行;银行则通过客观评估该质押标的物的价值,为企业提供其所需的质押贷款。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质押担保业务,有助于降低出质人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物品质及其价值的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提高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的运作稳健性。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制度通常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围绕被列为质押标的物的任何交易都将被加以限制,以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伸张;二是质押业务管理当局应当为质权人提供简明、高效、低成本的司法及仲裁体系,以解决质押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商业纠纷;三是质押业务制度设计应当确保特定质权人利用制度漏洞,通过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不当获利;四是将设定、维持并实施动产质押权的成本支付控制在合理水平;五是动产质押权的设定、变更及灭失等关键事项应被有效公示,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物流质押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实施质押担保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理清其风险诱因并给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对策。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保管质物的过程中,对妥善保管质物富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物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现行法律约束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安全保管负有重要连带责任。

其二,质物的理化性能评估增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质物的仓储方式受制于质物的理化性能指标,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储成本直接取决于质物的仓储条件。若物流企业不能有效监管质物,则质物价格波动将增加质权人和担保人的风险(马中华等,2011)。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通过增加技术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式来降低此类风险,但此项措施亦伴生着人力资本投资成本的负担。

其三,对质物的价值甄别能力不足放大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若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因此,质物价值的甄别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涉及的动产质物的品种繁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缺乏对其品质及市场价值的有效甄别。若质权人在补货及提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将导致质物价值偏离质押合同规定的价值,第三方物流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质物价值损耗风险。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风险

其一,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因内部操作流程监管不善而引致的风险将威胁出质人及质权人的正当权益。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押合同的工作衔接存在问题。质押贷款的供给方与质物的监管方之间围绕质物相关信息的传递存在信息失真和信息过载等问题,使得质权人由于难以获取质物品质及价值评估的真实信息而诱发质押贷款决策失误。

其三,出质人资信评估程序不规范为质押贷款的风险暴露埋下隐患。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存在漏洞,对质押标的物的品质及其价值审核的过程易受到经办人的人为因素影响,从而降低资信评估的公允性。现行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计量方法多依赖历史经验数据,缺乏对出质人远期经营收益的可信预期能力。对动产质押品而言,质物价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评估价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在质物交易市场有效假设条件下,质押担保业务风险与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相关度不高;故而金融机构以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作为确定授信额度的传统做法并不符合动产质押担保业务特点。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有着在质押业务中利用其职权欺诈质权人、出质人或本企业监管部门以谋求其私人利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是撮合质权人和出质人合作的中间人,掌握着当事人信用信息及质物信息。质押业务经办人可能为增加业务量而诱导出质人提供虚假信息来欺诈质权人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亦可联合质权人对质物做出错误价值评估以侵占出质人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

其二,出质人道德风险将放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在获质权人的资金后,出质人受经营能力有限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的约束有可能陷入经营失败的危境。质权人可依据《担保法》所赋权利,通过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方式获得质押业务补偿对价,并用于清偿出质人的债务。在质押贷款的清偿业务中,质权人具有获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清偿权,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开展质押业务的先期资产投入及质押业务收入都将受到出质人因此受到影响。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或处于保管期内的正常或非正常损耗,所导致的质物价值明显低于质押款时,出质人有较强动机携款潜逃,从而将质押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质权人。

其三,出质人信用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未能制定符合其偿债能力的融资计划,此举将导致出质人因债务期限错配而缺乏有效的当期偿债能力。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实施策略探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监控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与质权人展开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技术与资金优化在质物选择能力。鉴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质物质量控制及质物仓储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负担质物筛选的首要责任,并应及时、准确地将质物的质押风险告知质权人,以便于控制质权人运营风险。质权人可建立具有相对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质物遴选模型,依据是否适合质押的性质将质物划分等级,并赋予不同等级的质物以差异化质押折价率。较为适合质押贷款的质物通常具有质物品质相对稳定、质物交易市场相对活跃、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有限等特点。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本着谨慎原则客观评估质物的质押价值。2004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充了银行质押和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并规范了质物价格评估标准。依据新巴塞尔协议精神,质权人应确立质物筛选的安全谨慎性原则,确保质押贷款业务中的质物选择及价值评估符合“保障质权人安全”的原则。在确定质押率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将一定期间内的质物历史价格和质物成本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并在计价过程中考虑到出质人资信能力评估水平。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对在储存期间的质物价值波动风险作出动态监控。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制定质物价格的风险控制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将质押贷款金额钉住质物现货市场价格。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质权人保持及时联络的前提下,通过对质物的现货市场价格的实时动态监控的方式,实现对质物风险的及时有效控制。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控制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强化对质物的权属确认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就质物所有权及质物属性等相关问题,强化与质权人及出质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出质人在掌控质物真实信息方面具有相对信息优势,而质物真实信息直接影响质权人的贷款资金安全性。固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关于质物所有权的全套材料,据此识别质物属性的真实信息,并据此评估质物的市场价值。在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质权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稽核出质人企业的内部业务台帐,以确认质物属性及其价值的真实信息。

其二,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与质权人、出质人三方会合商议并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并对合同及相关附件展开风险及可行性审查(隋如彬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验证质物权属并开具质物担保接收通知书。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质量技术人员来查验质物属性及其所有权相关单证,亦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验。在确认质物权属符合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后,第三方物流企业方可开具质物接收通知书。若质物质检结果不符合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出质人可要求权威第三方质检机构做复查,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拒收复查不合格的质物。

其四,强化质押贷款的贷后质物担保管理。基于质物品质稳定性和质押安全性考虑,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在合同中严格限制质物流转,拒绝出质人、质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对处于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的提货或补货要求。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规避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完善出质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企业情治系统,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展开调查并建立出质人信用档案。在设计出质人信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若干要素,将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商誉等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指标都纳入到信用评估体系中。在对出质人做信用评估时,质权人应当重视评估过程的动态性,在对客户企业资信水平做系统性评估的过程中,质权人还应重视及时根据出质人经营风险因子变动情况和质物品质及其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对出质人信用的评估值,避免因出质人资信水平和质物价值变更给质权人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联系质权人共同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在质权人的协助下,根据质物属性、出质人的资信水平及其业务经营现状来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闫英等,2011)。鉴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随着其业务运营失败概率的增大而同步增大。故此质权人应当采取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及其授信额度的动态监管措施,根据出质人的重大业务事项对其信用水平评估及其授信额度做动态调整,实现对质押业务风险的动态控制(杨继瑞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其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的生成源自经办人在处理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职位所赋予该员工的信息单向透明优势。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通过规范质押业务合同及相关单据操作流程的方式,确保质押业务办理流程及内容的公开透明化,降低内部人操纵所诱发的员工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中华,朱道立.物流企业在存货质押融资中的决策问题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11,26(3)

2.隋如彬,肖晓旭.物流企业存货质押业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2011,10(31)

保险业风险防控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八)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考虑“人保与物保”并存情况的处理

保险业风险防控范文第4篇

“十二五”时期,全国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3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4万亿元,年均增长13.4%。保险业总资产从2010年的5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2万亿元。行业利润从2010年的837亿元增长到2015年近2824亿元,增加了2.4倍。我国保险市场全球排名由第6位升至第3位,对国际保险市场增长的贡献率达26%,居全球首位。

不过,在高速增长的态势下,我国保险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利率环境复杂、资产配置难度大的背景下,保险业正向金融风险高发地带蜕变,形势严峻,而一些保险机构自身却麻木不仁、浑然不知。有的“高歌猛进”,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光环下埋藏着流动性风险隐患;有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防控制度不健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一味追求保费,人展业方式违规,严重误导客户;有的偿付能力下降,处于关注区域,局部风险增大,风险点增多;有的盲目跨领域跨市场并购,个别保险资管产品多层嵌套,风险交叉传递。

上述这些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缺乏必要的警惕性,针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比较粗放,“牛栏里关猫”,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完善等。

但是,归根结蒂还是保险业忘记了自己姓什么,忘记了保险业的基本属性,忘记了保险业的责任担当。

“保险业姓保”,这是保险业“保障”这一基本属性的生动概括,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是近年来却被忽视。比如有的保险机构盲目引入大股东,这些大股东将保险业视为提款机,蜕变成疯狂融资的“野蛮人”,在败坏保险业的声誉。有的不务正业,不集中心思搞好保险主业,却热衷于玩资本运作游戏,并购与保险业不相干的一些业务,如走钢丝,有人却鼓吹这是“险资资产管理意识的觉醒”。

值得关注的是,险资杠杆并购正游走于法律边缘,一不小心就会跌入违法泥潭。举牌、杠杆收购涉及到多重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即便险资并购在形式上规范,也并不等于在其他方面就不触及法律底线,较大的可能性是涉及“操纵市场”,即利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优势,买卖、串通交易,操纵交易量、价格等,诱导投资者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如恒大人寿在大量买进很快就卖出梅雁吉祥的行为,在交易、信息传递等方面已经触犯法规边界。而几家险资在募集的各个产品之间的关联,多家险资同时举牌同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性更有违规违法之嫌。

种种迹象表明,一些险资已蜕化变质为游资,严重背离了“初心”,忘记了自己姓什么。

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 5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766.49元/人,保险深度为3.59%。这与我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早在2010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保险密度已达2500美元。即便是在亚洲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也属较低水平,亚洲平均保险深度已超过6%,而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区域市场保险深度也均超过或接近10%,远远高于中国内地仅3%的水平。

差距大,发展空间也大。而要从根本上振兴我国保险业,必须让保险业回归保障的属性。保险的功能繁多,最基本、最原始的是保障和经济补偿。保险产品区别于其它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正是因为它的产品具备其他金融产品所不具备的保险保障功能,这才是保险业的优势所在。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根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丢掉或降低了保障功能,就意味着根基动摇,保险也就失去立足之本,从而失去与其他金融行业竞争的法宝。

而要想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行业风险防控。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九个方面风险的防控,即流动性风险、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战略风险、新业务风险、外部传递性风险、风险、底数不清风险、资本不实风险、声誉风险。

保险业风险防控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圈;保证保险;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67-05

中小企业融资难,抵押担保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互保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曾一度得到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的青睐,在解决融资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企业互保也存在较大隐患――担保圈风险,即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形成错综复杂的担保圈,单个企业信贷违约极易在担保圈内扩散,甚至传导至整个实体经济,影响区域金融稳定。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低迷,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恶化,江浙等地频频爆出担保圈引发的区域性债务危机事件,并有全国蔓延之势。据对WF市调查,2012年以来,该市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3家企业中,有19家企业存在互保联保情况。担保圈风险已成为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担保圈风险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融资,如何实现?贷款保证保险是可行的思路之一。

一、我国贷款保证保险理论研究及实践情况

所谓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借款人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债义务的一种保证保险,保险期间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事件,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贷款保证保险的研究逐步深入。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即贷款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担保。此类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界,有以下三种观点:保证说认为,保证保险是采取保险形式的担保,名为保险实为担保,保险人应就投保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取决于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二元说认为,保证保险兼具保险和担保双重属性,其法律适用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任自力,2013);二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论基础。如彭南刚(2003)分析了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本质及信息经济学,认为中小企业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贷款信用保险得以产生的根源之一;三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运作模式及优化途径。如张黎华、张文国(2003)提出了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与监管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徐荣华(2008)提出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彭建刚、曾小丽(2008)在充分论证了保险机制介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之后,设计了四种保险模式。

在我国,贷款保证保险并非完全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部分保险公司就开展了贷款保险业务试点。如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即试点开展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了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产品设计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因素影响,这些试点效果不是十分理想。近几年,随着内外部环境和条件逐渐成熟、完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日渐得到政府及部分金融机构重视。2011年10月,国务院研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2013年7月,国务院再一次强调要“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近年来部分地区政府主导尝试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如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贷款,政府财政出资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保费由财政和农户按1:1分担。2009年8月,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可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贷款保证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研究日趋深入和全面,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总体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缺乏对贷款保证保险比较优势的全面分析,对其可持续性分析不足等。本文拟以寿光“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案例,对贷款保证保险的比较优势、可持续性及优化方向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二、寿光贷款保证保险实践

(一)M公司融资的曲折经历

山东M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公司下设蔬菜调理食品厂、蔬菜软包装罐头食品厂和冷冻蔬菜食品厂三大生产工厂,自建蔬菜生产基地1600亩,职工360人,净资产1.2亿元,年销售蔬菜1.5万吨,年收入1.7亿元。该公司主要客户为日本G株式会社,双方签订30年长期合作协议,每年10月份前签订年度订单合同,确定下年度供货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具体要素,公司根据年度合同组织生产。合作期内,日方为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公司须按照日方要求加工蔬菜产品,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货;日方须按照合同收购公司加工的蔬菜产品,不得接收其他企业供货;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人民币1000万元。

1. 多方贷款受阻。2013年4月份,M公司为组织蔬菜生产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起初,公司计划用厂房及设备做担保,但银行考察后认为,公司厂房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而机械设备专用性强,转让价值低,无法满足银行的抵押贷款要求,因此建议找其他公司担保。企业考虑到宏观经济不景气,中小企业经营大都不太稳定,企业相互担保风险很难掌控,其他企业贷款违约很可能会把自己拖垮,因而不愿意采取互保方式贷款。这种情况下,连续几家银行都拒绝了公司的贷款申请。M公司的生产具有极强的季节性,如果不能从银行贷款及时组织生产种植,很可能会造成违约,公司上下心急如焚。

2. 保险公司主动上门担保。就在公司负责人一筹莫展之际,人保财险寿光支公司负责人主动上门,向公司推荐新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根据保险公司介绍,企业在人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须再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即可从银行获得贷款,企业仅需支付贷款额2.5%左右的成本。M公司对此十分感兴趣,表示愿意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迅速组织对企业进行考察,认为企业产品销路稳定,未来收入有保证,贷款风险小,同意向M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4月27日,M公司持人保财险公司销售的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从潍坊银行寿光支行顺利贷款500万元,保证了蔬菜生产种植的顺利进行。

(二)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做法

M食品公司能够获得贷款是受益于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2013年初,在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推动下,人保财险与寿光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在寿光市试点开展“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其主要做法如下:

1. 政府支持,优化试点环境。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寿光市政府出台了《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贷款发放过程风险管控,并设计贷款风险叫停、借款人失信惩戒等制度安排。市财政按照贷款额的1.5%出资,借款人在银行利率优惠基础上按照贷款额的1%出资建立贷款保证基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核算,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监督使用。

2. 银保协作,再造服务流程。参与试点银行制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人负责,优先办理且缩短考察、审核、批准和发放时间。人保财险寿光支公司经总公司批准,专门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赔付原则等予以明确。企业在人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须再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即可从银行获得贷款,与一般贷款相比,放款时间由7天减少为3天,最长不超过5天。

3. 强化风控,降低试点风险。试点过程中,主要设计四项机制控制风险:一是建立银保协作机制,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共享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溯欠款等方面密切配合;二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实施“保证基金+保险超赔”的理赔原则,出险时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9:1共担,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费4倍时,试点自动停止;三是建立信用行为规范机制,政府出资300余万元,由人民银行寿光支行牵头,40个部门支持建立“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采集经济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其信用行为;四是建立资金用途甄别机制,限定客户范围和额度,要求客户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真实有效的订单,且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 费用优惠,激发企业积极性。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办理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性:市财政局按照贷款额的1.5%向贷款保证基金注资,并先期注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利率优惠,较一般贷款业务平均少上浮30个百分点;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一般情况下执行贷款额1.5%的费率,优质企业可执行1%的优惠费率。

(三)实施效果

1. 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在抵押、联保等传统担保方式外,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了新的选择,且贷款保证保险不存在企业互保固有的“或有负债”问题,有效避免了单个企业违约造成风险通过担保链向其他企业传导。以寿光M食品有限公司为例,虽然经营稳定,但企业可抵押固定资产少,又担心企业互保带来的风险,而贷款保证保险完全可以解决此类企业的融资难题。截至2014年6月末,已有18家企业通过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累计融资6100万元。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传统担保或抵押方式下,不考虑“或有负债”,企业在找担保、办抵押、搞评估、跑登记等环节的支出占贷款额的3%左右,而贷款保证保险则免去了这些环节与支出。目前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50%―70%,以企业一年期500万元贷款、基准利率(当前为6%)上浮70%为例,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为51万元,再考虑担保、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大约15万元,企业承担的总成本约66万元,实际融资成本达13.2%;如果采取贷款保证保险,利率上浮40%,加上贷款额1.5%保费和1%的保证基金费用,财务费用总支出54.5万元,实际融资成本为10.9%,较传统方式低2.3个百分点。

3. 提升银行风险防控能力。在“保证基金+保险超赔”赔付模式下,按照贷款额2.5%建立贷款保证基金,随着贷款规模和借款人扩张,基金规模将随之不断累计扩大,风险覆盖率会逐步提高。按20亿元试点额度测算,保证基金为5000万元,保险超赔额度为8000万元,风险保障率可达6.5%,而寿光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仅为1.3%左右,能够有效覆盖贷款风险。

4. 拓展银保业务空间。对银行而言,贷款保证保险解决了部分经营良好但不符合银行抵押担保要求的企业融资需求,拓展了银行业务空间,对于增强银行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是银行,因此,银行的企业客户资源十分丰富,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银行的企业客户资源,开拓保险市场及业务。截至2014年6月末,18家通过贷款保险贷款的企业中,有8家是银行新授信客户,授信额度达2000万元;而保险公司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1.5万元。

三、寿光贷款保证保险模式的优势分析

(一)比较分析

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有多种,如抵押、企业互保、担保公司担保、以及本文讨论的贷款保证保险。综合考虑来看,抵押是最佳方式,但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并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品。综合其他几种方式来看,贷款保证保险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优势更明显。

1. 与互保联保相比,避免或有负债风险。尽管采取互保方式贷款无须直接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但案例中M公司“或有负债”是许多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尤其是对于许多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来言,极不愿意与其他企业甚至不了解的企业捆绑在一起而形成“一损俱损”局面。单户企业偿债风险极易通过担保链迅速扩散和发酵,恰如“蝴蝶效应”一般。实际上,很多被“拖累”的企业与最初出现风险的企业并不熟悉,更未建立直接的担保关系,因而当前很多企业都尽量避免互保联保贷款。贷款保证保险尽管要承担一定的保费成本,但可切断担保链条,避免了企业承担的“或有负债风险”,综合考虑下其成本更低。

2. 与担保公司相比,风险控制能力更强。保证保险与担保两种制度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之功能,本质上都是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但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更具风险管理优势:首先是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与担保公司相比,保险公司规模要大得多,履约能力强,出现保险公司单方违约的概率较小,更有利于维护银行及客户权益。二是风险区域分散能力更强,保险公司客户分散于全国各地,更有利于分散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冲击,而担保公司业务一般局限于某一区域,难以实现风险的区域分散。三是风险管理能力更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人员素质更高,产品设计更完善,风险管理经验更丰富,因而相对于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更强。四是与银行合作相对平等。因规模实力小,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大都处于弱势地位,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未能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进行合理分散;而保险公司实力较强,能够与商业银行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谈判,更有利于实现风险共担。从担保公司近些年的运作情况看,担保公司单方终止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导致银行贷款脱离担保的案例已多次出现,如姜明杰(2009)就曾发现威海市部分担保公司废保弃保并游弋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情形。

(二)可持续性分析

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中,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地方财政提供了资金补贴,但主要参与者仍是商业性机构,只有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实现财务可持续性才能保证创新的持续运作,否则,一旦财政支持不足,该项业务将无法持续运作。下文将从财务可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和激励相容性等三个方面对该模式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

1. 财务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是指业务收入能够覆盖成本费用,这是业务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条件,就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而言,财务可持续性就是指保费收入能够弥补赔付支出及营业费用。受商业保密、试点时间短、业务规模小等因素影响,只能对该项试点的财务可持续性情况进行比较估算。在寿光试点中,保险公司可用于弥补成本费用的资金有两部分,即保证基金和保费收入,其中前者由地方财政和客户分别按照贷款额的1.5%和1%缴纳,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监督使用,只能用于赔付支出;后者由客户按照贷款额的1.5%向保险公司缴纳,由保险公司自主运用,两者共计占贷款额的4%。根据银监会2014年2月份公布的《2013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季度)》,2013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净息差(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为2.68%。商业银行2.68%的净息差收入即可弥补不良贷款、业务开展等成本费用,且能够取得较高收益,寿光试点中贷款额4%的收入应该完全能够实现财务可持续性。

2. 风险可控性。相对于传统担保方式,贷款保证保险具有诸多显著优势:保险公司具有专业化的汇集与分散风险能力及强大的资金实力,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可更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商业银行信贷服务系统风险;规避了联保情况下的“或有负债”问题,有效防止风险“多米诺骨牌”式蔓延;程序化的保险理赔机制有利于债权人快速便利地实现其债权利益,避免了抵押物执行难、担保贷款“只担不保”等问题;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双重把关”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的排除风险。此外,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运作中,设计了银保协作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信用行为规范机制、资金用途甄别机制等具体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风险的可控性。

3. 激励相容性。根据哈维茨(Hurwiez)的机制设计理论,激励相容是指机制运作能够协调所有经济单位,包括集体和社会利益,达到激励一致,从而使参与者自愿按照机制设计者所期望的策略采取行动。在寿光贷款保证保险实践中,参与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都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收益,因而都具有推动该项业务发展的积极性。此外,为防止商业银行因客户因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而降低客户选择、贷后管理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导致贷款总体风险水平上升,实践中规定保险超赔部分实施比例赔付,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9:1共担,且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限额为年度累计保费4倍,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资信审查、授信、贷后管理等阶段都有动力和压力采取有效手段,防控信贷风险,可见,寿光试点运作机制设计具有激励相容性。

(三)优化方向

寿光的贷款保证保险实践并非毫无瑕疵,仍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1. 开展再保险、共同保险业务。大数定律发挥的前提是有足够多的样本数量,但寿光的贷款保证保险,受时间短、客户认识、人才储备、区域限制等因素影响,目前客户数量还比较少,一旦出现大额信贷违约情况,可能会对该项业务的运作带来较大影响,并可能直接损害其他投保人利益。在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量的同时,需要建立再保险、共同保险等风险分散机制,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实现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收支平衡与稳健发展。

2. 加强贷款保证保险立法建设。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还是担保,对此理论界还存在分歧,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无明确规定。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仅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并未做明确解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统一。可能会影响贷款保证保险理赔的执行。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性质、参与各方权责、费率形成机制、财政支持等问题予以明确,为贷款保证保险依法合规运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四、结论

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新的选择,与企业互保、担保公司担保等相比,具有一定优势,既可解决抵押担保不足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能够防止单个企业风险通过担保链“多米诺骨牌”式迅速蔓延,有利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创新能够实现财务可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和参与主体的激励相容性,因而能够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具备可复制性,而且,随着在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和业务量增加,将更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现,因而更有利于实现风险可控性。该创新可考虑通过建立再保险及共同保险分散大额信贷违约风险,加强贷款保证保险立法建设优化业务运作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来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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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Es’ Financing, Guarantee Circle Risk and Insurance Innovation: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Experimented in Shouguang

Liu Fuyi Qing Jiankui

(PBC Weifang Sub-branch,Shandong Weifang 261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