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我们
在线投稿
20__年1月1日星期三早上好首页|滚动|税收法规|纳税人之家|税收科研|税务文化|队伍建设|注税师|数字税收
您的位置:首页>>税收科研>>税务研究>>正文
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
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工作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工作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工作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对退税部门的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习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工作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
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工作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工作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
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工作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
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职能,开展退免税预警评估。实行征退合一后,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突出管理职能,摆脱以往“就单审单”的被动局面,将工作重点逐步向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核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监督上转变。首先,抓好对基层出口退税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明确县(区)征税部门和基层调查执行科两级和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县(区)局密切征退税衔接,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强预警监控和评估分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逐步形成各行业、不同产品的退税指标体系,借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探索出口退税评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定期对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分析,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防范。第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实地核查力度。将过去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人员的工作转变为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提高防范骗税的及时性、针对性。
一、实现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
何谓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从广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与涉及出口退税管理有关的海关、外管、商检、外贸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从狭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指国税机关内部通过改革现行的征税、退税部门各管一头、相互疏离的运行体制,形成优化机构配置、整合管理职责、消减信息封闭、提升服务效能的新型管理模式。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国内外客观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需结合新形势与时俱进地予以发展。征税是退税的基础,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征税的情况。实现征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征税、退税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它们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各自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因此,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对有效解决出口税收管理中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效能的要求。“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是总局提出的出口退税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源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放大管理的整体效应、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多头管理,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纳税人形成全面、健康的税收意识。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服务出口经济发展的要求。连云港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外向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20__年出口额113亿元,在苏北几个城市中位次和增幅靠前。国税局作为重要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责无旁贷地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主动地、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着力点
由于实现征退税一体化工作面广量大,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业务重组,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舆论宣传,面广量大。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征退税的衔接工作,为征退税一体化工作做好铺垫,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待主客观条件成熟时顺势而为,积极推进征退一体化工作。
1、构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并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防范骗税的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管理。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新设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单证办理、退税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是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由退税部门的管理人员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和业务管理,履行宏观数据分析,定期出口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
2、细化衔接内容,把握衔接内涵
一是日常管理要衔接。主要包括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
二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
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或通过联动平台传递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消除信息梗阻,提高管理质效,进一步增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监督合力。
四是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要联动。主要包括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
3、明确衔接重点,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工作方式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二是不断加强对出口补征税、出口货物税收复函、出口异常信息调查、国产设备退税实地调查及监管、退税评估调查核实、备案单证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三、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探索
1、抓好出口补征税管理衔接,堵塞征管漏洞。退税部门定期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将应补税信息筛选出来,然后按月通过联动平台向各主管征税机关传递。主管征税机关对应补税信息逐条核查清理、查明原因,限期进行税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定期向退税部门反馈。连云港市国税局,20__年共核查出口应补税信息3000余条,补征税款180万元,冲减留抵210万元。
2、设立《退税账户证明》,顺畅连接征退税衔接初始环节。连云港市国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须附报征税部门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将防范骗税管理关口前移,也将退税款与征税款有效衔接,确保企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建立健全各类台账,规范出口退税基础管理。目前,连云港市国税局已实现征退税部门间征免、退免税申报、机审疑点等电子信息的双向传输。并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由管理员负责台账内容的记载、调查和传递,退税部门负责核实、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人机结合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实现了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及审核审批表的有效衔接。
4、抓好进项发票又抵又退核查衔接,促进征收部门规范增值税管理。针对可能出现的个别外贸企业将增值税进项发票既申报退税又在纳税环节申报抵扣的情形,连云港市国税局确定由技术部门将外贸企业明细数据按期下发,各征税部门按月核查外贸企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通过上下联动,消除了征退环节间的管理盲点,堵塞了税收管理漏洞。20__年连云港市国税局共核查汇总数据1637条,补征税5户,共补征增值税12万元,涉及调减留抵税额11户,调减留抵税额147万元。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县国税部门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治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在税收征管、精细化管理、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提升征管质量、改善税收环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不强等方面,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的增加和全县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当前急需开展一次税负调查分析活动。
税负调查分析是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措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税收征管法》等涉税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眼睛向内”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评估,深入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全县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
(二)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税负调查分析活动,结合实际,开拓思路,完善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积极推进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增加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经过调查分析,结合上级要求,确定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1、就*和*年度的宏观税负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找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和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2、调查分析漏征漏管、发票控管不严、个体双定业户及集贸交易税负偏低、欠税以及欠税公告落实不力等问题。
3、开展增值税管理方面的调查,主要分析工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进项税额增幅高于销项税额增幅问题,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异常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偏低问题,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不实问题,利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抵扣不实问题,滞留票问题以及福利企业未达到优惠标准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4、调查消费税税负偏低、欠税严重问题。
5、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分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不严格、不规范以及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措施不力问题。
6、针对出口税收管理,开展基本情况分析,调查有无假出口、真内销,不按规定缴税和出口企业征退税率差额是否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整个税负调查分析工作分为准备部署、调查分析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3日-15日)
1、国税部门成立税负调查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工作开展进行全员部署。
2、税负调查分析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计统、政策管理、综合、实地调查、稽查等工作小组,实行分工负责。
3、制定调查分析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调点,排查调查对象,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调查分析阶段(3月16日至5月15日)
1、按照确定的调查分析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分析工作。
2、以行业税负分析和重点企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深入分析,发现有偷、骗税线索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通过评估、稽查等手段确定的查补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切实做到边查边入库,查完一户入库一户。
3、进行税收管理、税收政策等因素对国税收入影响方面的调查分析。
4、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开展调查分析、统计,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资料。
我单位下列出口货物(见所附明细表)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退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xx]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请予批准。
附: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主管退税机关填列
经办人意见:
( )不同意。
( )同意延期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同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在此不再赘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二)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本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法提供出门退税凭证罪的主体则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衣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3、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