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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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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的类型

财务舞弊的类型范文第1篇

一、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类型

根据期望影响的财务报告结果,可以将企业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分为三大类:(1)虚假利润表类舞弊一以粉饰利润表为主要目的,直接导致利润表存在重大错报,并间接导致资产负债表虚假;(2)虚假资产负债表类舞弊一以粉饰资产负债表为主要目的,直接导致资产负债表存在重大错报,但不一定影响利润表{(3)虚假表外披露类舞弊―一般以隐瞒重大事项为目的,一般仅直接导致会计报表附注存在虚假内容,但不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数据。

本文研究发现,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舞弊类型存在如下特征(如表1所示):(1)就总体来说,虚假利润表类舞弊是最主要的类型,有87%的舞弊企业存在虚假利润表类舞弊行为;其次是虚假表外披露类舞弊行为,约有31%的舞弊企业对外作了虚假陈述或披露;只有约有15%的舞弊企业存在虚假资产负债表类舞弊行为。(2)从舞弊行为种类与公司规模的关系看,舞弊大、中型公司的虚假表外披露类舞弊行为比例和虚假资产负债表类舞弊行为行为明显高于小公司;其虚假利润表类舞弊行为比例则明显低于小公司。(3)从舞弊行为的发展趋势看,虚假利润表类舞弊行为呈现出上升趋势;虚假资产负债表类舞弊行为呈现下出降趋势;虚假表外披露类舞弊行为则基本保持不变。(4)小公司财务舞弊的案例明显多于大公司。(5)舞弊非上市大中型公司一般同时存在多种类型的舞弊一约有一半的舞弊非上市大中型公司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利润表类舞弊和虚假表外披露类舞弊的同时存在。

二、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手段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指出的财务报告舞弊手段主要包括:(1)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特别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2)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3)不恰当地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4)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5)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告金额的事实;(6)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7)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在实务中,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手段要更加具体和隐蔽些。

一是虚减利润或虚增利润。通常虚减利润的情况明显多于虚增利润的情况;企业规模越小越倾向于虚减利润(见表2)。虚减利润的手段依次为虚列费用、少列营业收入、推迟确认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入账、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前确认费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不恰当地变更会计政策、虚构营业外支出(如虚构工程报废)、虚构投资损失等。虚增利润的手段则依次为虚构销售业务、少计主要的期间费用、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前确认收入、虚构营业外收入(如虚构收回已冲销的应收款项)、虚构投资收益、损失不入账、推迟确认成本费用、不恰当地变更会计政策等。

二是虚增资产或虚减负债同时虚增所有者权益。虚增资产同时直接虚增所有者权益、资产(或负债)内部各项目之间进行转换、虚减负债同时直接虚增所有者权益、将负债增加虚构为资产减少、虚减资产同时虚减负债、虚减负债同时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同时虚增利润(见表3)。

虚增资产同时直接虚增所有者权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实收股本、不记录已支付的股利。资产(或负债)内部各项目之间进行转换的手段主要有虚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购买、将资产损失记录为对外投资、虚构收回应收款项。虚减负债同时直接虚增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手段是将借款记录为股东权益。将负债增加虚构为资产减少的手段主要是将借款业务记录为收回应收款项。虚减资产同时虚减负债的手段主要是虚构清偿负债。虚减负债同时虚增利润一般与虚假利润表相联系,只是这一舞弊的主要目的在于粉饰资产负责表不是利润表。

三是虚假表外披露类舞弊行为。虚假披露或隐瞒关联方交易、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法律诉讼、隐瞒对外担保、隐瞒其他重大事项(见表4)。

三、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目的

总的来说,经济利益是最常见的财务报告舞弊动机,是舞弊者最强大的内在驱动力――舞弊者舞弊旨在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具体地说,如表5所示,常见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目的依次是:(1)少交税。其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虚列费用、少列营业收入、推迟确认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入账、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前确认费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不恰当地变更会计政策、将收入直接记人权益类项目、隐瞒关联方交易等。(2)粉饰财务报告以为获取资金提供方便。其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虚构销售业务、少计成本费用、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前确认收入、虚构投资收益、损失不入账、推迟确认成本费用、不恰当地变更会计政策、将借款业务记录为收回应收款项、虚构在建工程、虚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购买、将资产损失记录为对外投资、虚构收回应收款项、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法律诉讼、隐瞒对外担保。(3)为了表现经营者业绩。其舞弊手段几乎包括所有的舞弊手段。(4)为了获得某种资质。(5)其他目的。

从表5还可以看出以下3个规律:(1)“少交税”目的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减少,但“表现经营者业绩”目的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明显增加;“为了获取资金”目的则是中型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目的。(2)舞弊目的数量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减少,舞弊目的综合性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减弱。(3)中小企业往往受资质认定限制,许多中小企业期望采用财务报告舞弊来达到获得某种资质认定的财务要求。

财务舞弊的类型范文第2篇

近年来,国内外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频出,而上市公司对财务数据的粉饰也呈现出越来越隐蔽的特点。从近来的绿大地等财务舞弊案件可以发现,管理层大多通过操纵和修改财务报表数据来完成舞弊行为,单纯从财务信息中发现舞弊行为不能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需要。另外,在一些管理层舞弊的案件中并不涉及财务信息,我们必须从舞弊的行为动机入手识别舞弊问题。并且,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静态的财务信息已不能有效地预警上市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道德和法律等风险,进而提前识别出可能的舞弊风险。因此,为了改善舞弊识别的效果,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秩序,研究者们更多地将目光投向非财务信息的应用上。然而,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在识别财务舞弊上有各自的优势,如何更有效地使用它们,并结合数据挖掘等计算机领域的手段和方法,将成为未来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国内外非财务信息概念与应用综述

由于国外研究者对非财务信息的研究侧重点不同,至今对非财务信息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而非财务信息包含的内容也是各不相同。笔者在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发现对非财务信息的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披露与否的角度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从财务信息披露的角度规定,只有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项目才能予以确认进入报表;而那些不满足条件被排斥在会计报表之外的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信息就可以定义为非财务信息。FASB在《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透视日益增加的自愿披露》的报告中指出,企业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应该包括:业务数据及其分析,前瞻性信息,管理层和股东信息,公司背景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等等。而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规定,除了财务信息,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涉及重要提示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重大诉讼和仲裁等重要事项的非财务信息。从上述规定和报告可以看出,各国对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否和披露的内容做了一定的强制性的要求,同时也鼓励上市公司自愿对其他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

国内学者对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阐述,大致内容都相同,但是对于会计政策选择、社会责任、持续发展及反映核心竞争力等无法量化的信息是否纳入非财务信息披露存在分歧(耿黎,2008)。借鉴Meek(1995)对欧洲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的研究,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应该更加重视对描述性和可以量化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应用于公司业绩评价 最早Robert S.Kaplan和David P Nor

ton在对平衡计分卡的论述中提到:非财务信息是财务信息的先导性指标,是阐述财务成果形成过程的信息。因此,基于委托问题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业绩评价时,综合使用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能提供更直接、更及时的关于管理者努力程度的反馈信息(Barua et al.1995);在解决了非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计量性问题后,融合非财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综合业绩评价方法是当前最有效的业绩评价方法(徐薇华,2011)。

(三)应用于财务危机预警 Albrecht(2004)提出财务危机预警信号可以从管理层面、关系层面、组织结构和行业层面等非财务方面进行识别,而黄世忠、黄京菁(2004)对这六个层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对于不能直接量化的非财务信息,万希宁等(2007)构建了财务危机模糊预警模型,结合定量和定性的方法,从影响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内部控制等方面建立非财务指标体系,应用多级模糊综合评判法对财务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化评价, 对定性的非财务指标采用模糊统计。

综合上述观点以及其他研究,本文将非财务信息划分为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广义上的非财务信息是相对于财务信息而言的,是指独立于财务报表之外的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外部环境的所有信息;而狭义上的非财务信息是相对于应用领域而言的,是指可以量化,并且能够反映上市公司特定经营事项的非财务信息。

三、国内外非财务信息财务舞弊识别综述

(一)财务舞弊识别应用非财务信息的必要性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可以看出非财务信息已经被研究者广泛应用到对上市公司的研究中,而将非财务信息应用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识别研究中也是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必要性的。一方面,综合运用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建立起来的财务舞弊识别模型能够更加直观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情况,了解和获得更多的前瞻性的、不易被掩饰的非财务信息可以直接从内外部环境角度入手提前识别出财务舞弊风险;另一方面,在引入了非财务信息的财务舞弊识别模型能够获得更好的识别效果。杨兵(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引入了非财务指标后,使用统计方法和数据挖掘方法对财务舞弊的预测结果都有较大的改善。

国内外对财务舞弊的研究大多使用logistic方法,本文选取了基于该方法的有关财务舞弊识别实证研究的文献,将文献中所建立的指标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纯财务指标、纯非财务指标和混合指标,每种类型10篇文献,总计30篇。然后,将文中经过检验后得到的对财务舞弊的总体识别率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取平均值,得出表1的结果。从表1中的平均识别率可以看出,在相同识别方法的前提下,综合使用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财务舞弊识别模型的识别率有了显著的提升。

(二)国内外关于非财务信息的财务舞弊识别综述 最早的研究大多从舞弊成因的研究角度进行,Albrecht(1995)的舞弊三角理论从压力、机会和借口三个方面来研究财务舞弊的成因;Bologna等(1993)提出了“GONE”理论以及随后在其基础上发展形成了企业舞弊的风险因子学说。上述对舞弊成因的论证为舞弊识别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SAS NO.99具体描述了财务报告舞弊风险因素,从中可以发现一部分因素是无法通过财务指标进行量化的。国内研究方面,秦江萍(2005)总结了上述理论,认为在进行审计时不仅应关注财务结构方面,更应当注重评价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以及从管理层行为挖掘人性方面的舞弊危险。

国内外对非财务信息与会计舞弊关系的研究开始于董事会特征对舞弊的影响,指标体系比较成熟,但是结论却互有矛盾。1992年的COSO报告从公司治理视角指出舞弊公司与非舞弊公司具有的不同的董事会特征。而Beasley(1996)则从公司治理的非财务角度出发,发现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与财务舞弊存在关系,外部董事比例、任期和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在其他单位供职与财务舞弊可能性负相关,而董事会规模则与财务舞弊可能性正相关。之后对董事会构成与财务舞弊关系的研究中,杜兴强(2006)认为外部董事比例与财务舞弊的关系并不显著,而杨清香等人(2009)在总结了其他研究者关于董事会规模的观点后,认为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成“U”型关系,稳定的董事会能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另外,也有学者从董事会议的召开频度(Anderson,2004)以及董事会持股方面来说明其在识别财务舞弊的作用。总体来说,一定规模的董事会(于东智,2004)和独立性强的董事会(Persons,2006)对抑制财务舞弊行为至关重要。

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是通过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的。国外对监事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治理目标和功能定位上,对与财务舞弊的关系甚少涉及。而国内的研究表明,由于监事会功能的缺失以及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监事会不能有效地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高倩(2011)对监事会特质与财务舞弊行为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监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也存在“U”型关系,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有助于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研究者对于审计委员会在识别财务舞弊的作用分歧很大,最早的Beasley(1996)认为审计委员会抑制财务舞弊发生的作用不显著,而Dechow(1996)和Abbott,Park and Parker(2000)则认为审计委员会能有效地降低舞弊发生的可能。国内学者也存在类似的分歧,王艳平(2011)的研究表明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构成存在较大的问题,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没有有效地防止财务舞弊的发生。总结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制度建立时间较晚、非强制性以及内部治理制衡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本身的作用,对预警和识别财务舞弊的作用不大。

对上市公司委托、领导权以及股权结构与财务舞弊的关系研究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热点问题。Foker(1992)、Beasley(2006)认为一元领导权结构,即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与财务舞弊正相关。Erickson(2004)和Johnson(2008)发现采取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避免其所持股票贬值而进行财务舞弊。汪昌云(2010)从冲突考察和细化了股权结构和领导权问题对舞弊的影响,结果表明大股东治理和薪酬激励机制有效降低了舞弊发生的概率,而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程度增加了管理层舞弊的风险。杜兴强(2006)和吴革(2008)认为股权越集中越有可能发生舞弊,而刘立国和杜莹(2003)的研究表明法人持股比例和执行董事比例与财务舞弊成正相关关系,而流通股比例则是负相关,如果控股股东是国资委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更大。韦琳(2011)基于舞弊三角理论设计出财务的压力指标和非财务的机会指标,综合财务指标可以发现管理层的不稳定、一元领导权结构和国有股权过低都为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

上述研究都是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角度,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综合财务信息进行的,可以将所提及的非财务信息归纳为内部非财务信息,即董事会特征、监事会特征、审计委员会特征、领导权和股权结构等。而从外部环境中识别财务舞弊的研究相对较少,我们将从外部环境所获得的非财务信息定义为外部非财务信息,涉及到宏观经济信息、行业信息、监管信息、关联方交易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Groveman(1995)总结了判断财务舞弊的指标器,其中有非正常交易和关联方交易属于非财务指标类。朱锦余等人(2007)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舞弊财务报告的主要类型、方法和持续年限等,发现表外舞弊占比较大,通过关联方交易虚构销售业务、资产和隐瞒对外担保是舞弊的主要手段。袁树民和杨召华(2007)通过对比舞弊上市公司和非舞弊上市公司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程度、与关联方进行商品交易的程度,发现将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变量纳入财务舞弊识别模型显著提高了识别成功率。Carcelfo和Nagy(2002)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聘用的审计师的专业化程度与财务舞弊呈负相关的关系。陈关亭(2007)总结了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对财务舞弊的影响指出,变更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Persons ( 1995) 研究发现行业会影响财务舞弊, 计算机及数据处理业、科学和医药仪器等制造业相对更容易发生财务舞弊。张建刚(2008)、李康(2011)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以制造业为主的特点,设计出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识别模型,针对性更强。

现有的财务舞弊识别方法主要以逻辑回归模型为主,数据挖掘等计算机方法也得到广泛应用,而综合数据挖掘方法和非财务指标的模型往往能获得更好的识别率。Belinna BAI等(2008)根据工业基准指数进行横向分析识别,采用分类与回归树(CART)方法对亚洲国家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构建识别模型。刘君(2006)采用径向基概率神经网络,综合盈利能力、成长性和流动性等财务指标以及股权结构非财务指标设计出财务舞弊识别模型,得到较高的判正率。蔡志岳(2006)基于财务和公司治理变量,运用逻辑回归和遗传审计网络方法建立信息披露舞弊识别模型,发现治理变量可以提高预测模型的有效性,遗传神经网络方法的预测能力好于逻辑回归。

四、财务舞弊识别问题创新发展

通过总结现有基于多种实证方法的财务舞弊识别研究,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存在所使用的数据和信息无法满足研究的需要的问题,而来自其他渠道的有用信息却不能被有效地利用。现有研究使用的无论是财务数据还是非财务数据都大部分来自于官方数据库或者上市公司研究数据库,这使得数据面临着滞后性、可修饰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其次,在制度建设方面,违规披露一直是主要的舞弊行为,这说明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低,因此建立一个全面、高效、及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势在必行。另外,财务舞弊识别方法一直是影响和制约舞弊识别效果的重要因素,总结现有的识别方法,笔者发现大部分方法对数据的要求是严格的,而对于海量的、增量的和不可量化的复杂数据却很难进行研究和分析。

因此,根据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研究:第一,数据:海量、实时的Web财务和非财务信息。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各种数据的累积,财务舞弊识别需要处理的数据量越来越大,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现有的财务数据以及内部治理的非财务数据已经不能全面反映财务舞弊行为,因此,只有使用实时和增量的数据才能更有效地发掘财务舞弊问题。本文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引入相关行业经济形势、媒体报道、法律诉讼等非财务信息可以成为识别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新的切入点。第二,制度: 网络披露制度和XBRL平台的建设。保证上市公司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开放性需要一个完善的网络披露制度,而XBRL技术正是能满足这些需求的线上披露形式,它是商业和财务数据电子化交流的一种语言,有助于商业信息的编制、分析和交流,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以及可靠而准确的商业信息,目前发达的国外资本市场都在积极采用这一技术。第三,方法:基于Web环境下的数据挖掘和文本挖掘。Ravisankar(2010)、宋新平(2008)等人的研究都表明了数据挖掘方法在识别财务舞弊上效果更好,但是学者的研究都集中于具体方法及其应用上,对数据的要求也相对严格,缺乏系统的方法指导模型和框架。如何全面利用财务和非财务数据,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构建一个综合性舞弊识别模型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而对于Web文本挖掘这一新兴技术应用于财务舞弊识别,国外的Glancy(2011)已做出探索,但其研究目前仅限于年报文本,而对于海量的Web财务信息的研究还是具有广阔的前景,也存在一定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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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韦琳,徐立文,刘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基于三角形理论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2011年第2期。

[15]朱锦余、高善生:《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及其防范与监管——基于中国证券监员委员会处罚公告的分析》,《会计研究》2007年第11期。

[16]汪昌云,孙艳梅:《冲突、公司治理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研究》,《管理世界》2010年第7期。

[17]杨清香、俞麟、陈娜:《董事会特征与财务舞弊——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9年第7期。

[18]吴革、叶陈刚:《财务报告舞弊的特征指标研究——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审计研究》2008年第6期。

[19]宋新平、丁永生、张革夫:《集成分类法在财务欺诈风险识别中的应用》,《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8年第34期。

财务舞弊的类型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的背景,以2002-2010年发生财务舞弊的156个样本公司及其配对样本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人数和独立董事比例均与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正相关,说明独立董事在我国并未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反而可能与大股东合谋,对财务舞弊行为置之不理。区分产权性质后发现,国有企业独立董事与财务舞弊显著正相关,非国有企业关系则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缺位,独立董事的提名以及发挥作用的决策机制容易受公司管理层的控制,独立董事或不发表意见,或与之合谋,从而促使了财务舞弊的发生。

关键词:独立董事 财务舞弊 公司治理

问题的提出

自2001年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全面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独立董事能否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一直存在争论。随着绿大地、紫鑫药业等财务造假的曝光,财务舞弊造假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质疑旨在提高信息质量,遏制公司舞弊行为的独立董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了吗?

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可能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因此, 独立董事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也将难以履行其预期的监督职能。国内研究也发现独立董事在提高公司信息质量、防止舞弊发生等方面并未发挥有效的监督治理作用。蔡宁、梁丽珍(2003)研究发现发生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与未发生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两者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不存在显著差异。蔡志岳、吴世农(2007)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公司经营越规范,但二者的关系并不显著。而杨忠莲、杨振慧(2006)则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会开会次数与财务舞弊呈正相关关系,但也不显著。

基于此,本文以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为背景,选取2002-2010年发生财务舞弊的156个样本公司及其配对样本为研究对象,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出发,来实证检验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影响,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供经验证据。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公司治理主流观点认为独立董事能够约束董事会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担任监督责任的最合适人选。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现代公司期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来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问题,但公司治理机制的失衡以及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使得在信息不对称下容易产生财务舞弊行为。因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防止财务舞弊就成为相应的保障措施,即独立董事以权力制衡者的角色进入董事会,来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一方面,独立董事的引入能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或管理层对董事会的绝对控制权。通过参与董事会,可以对两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控制权。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能有效地解决外部治理信号的滞后问题,通过事前、事后的监督,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其发挥有效治理机制的必要条件,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程度。独立董事能否表达声音,能否有足够的“话语权”,与其人数有着很大的关系。只有当独立董事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在摆脱“弱势群体”后发出声音,不至于孤掌难鸣。当独立董事比例较大时,就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止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但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特征和尚不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客观上为大股东与管理层进行舞弊行为提供了“天然屏障”,从而可能使独立董事预期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大多数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会高层提名,基于“内部控制人”提名的独立董事,往往局限于各自的“熟人”圈子,其独立性令人怀疑。据首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王兵,2007)。在此背景下,独立董事很少有话语权,对大股东与管理层的违规行为只能听之任之,正如伊利独立董事俞伯伟所言,“独立董事独立监督的风险太大,许多人没有动力和勇气来指责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伊志宏等,2005;杜兴强等,2010)。因而独立董事职能的行使也无从谈起。因此在“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控制下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其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基于此提出如下两个相悖的假说:

假设1a:在一定条件下,独立董事比例(人数)与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负相关,独立董事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假设1b:在一定条件下,独立董事比例(人数)与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正相关,独立董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为检验独立董事与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之间的关系,建立模型(1),若β1

Logitfraud=α+β1×indd+β2×roa+β3×trouble+β4×lev+β5×Lnasset+β6×audit+β7×board+β8×dual+ β9×ΣIndustry+ β10× ΣYear + ε

其中,被解释变量:上市公司是否发生财务舞弊行为fraud为虚拟变量。若公司发生财务舞弊取1,否则为0。解释变量:独立董事比例indd1、独立董事人数indd2。控制变量:资产收益率roa,息税前净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率;是否出现财务困境troubl,若公司前三年至少有一年发生亏损,则trouble为1,否则为0;资产负债率lev,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公司规模lnasset,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审计意见类型audit,当上市公司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取0,否则为1;董事会规模board,董事会总人数。两职合一dual,若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取1,否则为0。同时在模型中控制年度虚拟变量和行业虚拟变量。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为背景,搜集2002-2011年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开批评或公开处罚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同时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156家财务舞弊公司。同时,按照行业、规模配比原则,为每一个公司选取一个配对样本,来检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本文所需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回归采用EXCEL和STATA11.0。

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显示,独立董事比例Indd1和独立董事人数Indd2在舞弊组中的均值大于对照组,说明发生财务舞弊的公司聘请了更多的独立董事。控制变量中,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困境、资产负债率、审计意见类型、两职合一都差异显著,即相对来说舞弊组财务状况更差、负债率更高、更多地被出具了非标审计意见、董事长更多地兼任了总经理。

(二)回归分析

为检验独立董事与财务舞弊之间的关系,采用Logit回归。由全样本回归结果知,独立董事比例和独立董事人数与财务舞弊行为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越大,人数越多,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大。这也说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很好的作用,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司的“帮凶”,促进了财务舞弊的发生,假设1b成立。

由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可知,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负债率高以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更容易进行财务舞弊。同时,盈利能力与财务舞弊负相关,说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越不可能发生财务舞弊。资产规模与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负相关,但不显著,可能由于公司规模越大,经营管理越完善,发生财务舞弊的机会越小;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会完全被大股东控制的机率变小,从而对财务舞弊有一定抑制作用。两职合一与财务舞弊正相关但不显著,说明两职兼任时管理层权力更大,更有可能进行财务舞弊。

由分样本回归结果可知,国有企业样本中独立董事与财务舞弊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而非国有企业样本中独立董事与财务舞弊虽正相关但是不显著,说明在不同的股权特征下,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产生不同影响,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所有权的缺位,独立董事的提名以及发挥作用的决策机制容易受公司管理层的控制,独立董事容易听命于他们,或不发表意见,或与之合谋,从而促使了财务舞弊的发生。

结论

本文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背景,选取2002-2010年发生财务舞弊行为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公司独立董事与财务舞弊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与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显著正相关,说明独立董事在我国并未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反而可能与大股东合谋,促进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区分产权性质后发现,国有企业中独立董事与财务舞弊显著正相关,非国有企业中关系则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缺位,独立董事的提名以及发挥作用的决策机制容易受公司管理层的控制,独立董事容易听命于他们,或不发表意见,或与之合谋,从而促使了财务舞弊的发生。

本文研究表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对公司财务舞弊起到治理作用。这可能与我国特殊的环境制度有关,一方面可能是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为了迎合监管政策的需要或向公众展示其董事会的公正性,并不是出于自愿。另一方面是我国独立董事的选聘权和决策权高度集中在大股东手里,出于自身考虑,大股东往往运用自己的特权去选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作为独立董事,从而出现了“花瓶董事”。因此,监管部门应对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积极的治理功能,来提高决策信息的有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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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清华,王平心,殷俊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特征与财务呈报质量—一项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J].管理评论,2006(7)

6.杨忠莲,杨振慧.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研究—来自报表重述的证据[J].审计研究,2006(2)

7.伊志宏,杜琰.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实证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11)

作者简介:

财务舞弊的类型范文第4篇

一、探究上市公司舞弊类型与特征的共性

(一)行业特征从行业分布上来看33家上市公司中,有制造业24家,农林牧渔1家、软件制造与通信3家、建筑业2家、交通业2家、房地产业1家。即更多的行业舞弊发生在制造业企业中,同时细分制造业企业的类型,涉及行业包括食品制造、化工制造、医药制造、金属制造与电气制造等,其中食品与医药制造占比例较大,分别为25%和16.7%。即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舞弊的要更多一些。

(二)从其舞弊时间上来看绝大多数舞弊时间为3年以下,其中一年内舞弊为14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为11家,可以看出对于舞弊上市公司的发现比较及时。但从其距离被正式公布的时间来看,多则达16年,少的也要两三年,可以看出对于舞弊企业的查处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这也更加凸显的及时发现企业违规行为的必要性与积极意义。

(三)从其舞弊行为上来看33家上市公司涉及虚构利润、虚构报表、隐瞒关联方交易与资金占用以及隐瞒其他信息等舞弊行为。而具体来看企业舞弊的手段,虚构利润主要从虚构收入、少记成本费用、提前确认以及利用关联方交易的不公允价格来实现。

(四)从舞弊动机来看上市公司虚构利润往往是为了避免退市,17家上市公司中11家出于连续亏损后避免退市的目的,而避免退市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愿放弃上市公司便于筹资的好处;有2家上市公司出于上市目的,有3家上市公司为了保持股价便于上市公司筹资和股东圈钱;有1家上市公司是高管薪酬与企业经营成果挂钩。

(五)一股独大特征33家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一股独大”现象的有25家,其中15家涉及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其隐瞒关联交易等舞弊行为的动机主要在于:一是大股东为实施扩张的投资战略,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来达到方便筹资的目的。二是大股东将优质资产注入子公司帮助其上市或资产重组,而母公司丢失优质资产后往往经营不佳,缺乏资金流,这时大股东便将手伸向上市公司,获取手段包括利用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筹资、用上市公司在银行违规担保、以及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长久不还等。具体来看:1、“一股独大”下公司的股东大会往往就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从而严重影响了相关人员的选拔、任免,以及相关独立性和监督作用。如: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面对董事会作出的放弃有40.13%毛利率、992.54万元的营业利润的仪器产品,转为毛利率只有10.67%,营业利润也只有361.59万元的纺织品决定时,并未提出异议。可见独立董事早已名存实亡。2、“一股独大”下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容易形成兼任,或是总经理实际听命于董事长(例如亲属、集团公司上下级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就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大股东注重自身利益更甚于全体股东利益,极易造成对中小股东被侵害。

二、上市公司违规机会

企业舞弊三角形理论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机会和借口,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舞弊行为中的原因分析和“一股独大”下大股东注重自身利益能够基本概括压力条件和借口条件,下面来分析机会,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机会主要来子内外两个方面:

(一)内部机会各监管机构不力。“一股独大”下大股东往往具有极大的权力,内部监督制度的实施往往存在极大缺陷,即内部控制制度往往存在,但实则得不到有效的实施。而其余8家非一股独大公司中,有4家上市公司为国有股背景下的管理层腐败,上市公司董事长为政府代表,由于其与企业的利益相关性不强,往往其并不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来,这样对于公司的管理层就起不到监管的作用,而管理层的利益往往与公司账面的成果有关,在缺乏有效监管下容易导致管理层的舞弊。

(二)外部机会A、审计机构。从处罚的结果来看,33家上市公司中有8家涉及到对审计机构的处罚,显然是对于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进行怀疑。B、银行等其他机构。从上市公司的舞弊担保中,银行显然没能起到好的监督作用,诸多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诸多上市公司存在着货币资金的虚增,这是银行所不可逃避的责任。C.法律的不完善,处罚过轻。

财务舞弊的类型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舞弊制衡机制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作者简介:

袁春生(1973-),男,江西吉水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袁建国(1962-),男,湖北黄冈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2001年以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案件不仅严重动摇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美国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于2002年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然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表明这些措施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我们认为,要治理财务舞弊,必须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与财务舞弊的关系。国内外学者主要从董事会构成、董事会规模、股权结构、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等方面研究公司治理与财务舞弊的关系。Beasley(1996,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舞弊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显著低于未舞弊公司;外部董事任期增加、持股比例增加、在其它公司任职减少使舞弊可能性下降;董事会规模小,舞弊可能性下降。Uzun etal(2004)发现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中外部独立董事数量增加,舞弊概率下降。Sharma(2004)研究发现,随着独立董事比例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增加,舞弊概率下降。Beasley(1996)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与否及其组成对会计舞弊的发生并无显著影响。Sharraa(2004)发现审计费用与舞弊概率呈正相关,而审计质量与舞弊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我国刘立国、杜莹(2003)发现舞弊公司多为制造业公司;舞弊公司的法人股比例较高,流通股比例较低;舞弊公司的执行董事比例较高,监事会规模较大。蔡宁、梁丽珍(2003)发现舞弊与未舞弊公司的外部董事比例无显著差异;股权集中度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容易发生财务舞弊;控股股东性质与财务舞弊行为不显著相关;公司配股活动、公司规模与舞弊显著负相关,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显著正相关。粱杰、王璇、李进中(2004)发现内部人控制度、国有股比例、股权制衡度与舞弊正相关,流通股比例、股权集中度、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则相反,董事长与总经理变动及两职合一、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规模和开会次数对财务舞弊无影响。

上述文献研究结论存在差异,如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宁、梁丽珍(2003)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舞弊正相关,Sharma(2004)的结论则与之相反,而梁杰、王璇、李进中(2004)的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对舞弊无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研究方法问题。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宁、梁丽珍(2003)研究舞弊与董事会结构关系时只用董事会有关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在研究舞弊与股权结构关系时则用股权结构有关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分别建立回归方程对公司是否舞弊进行回归。而实际上董事会特征、监事会特征、独立审计等都对舞弊有影响,应该同时考虑这些影响因素。二是样本时间跨度太长。Sharma(2004)使用的样本跨度为12年(1988-2000),梁杰、王璇、李进中(2004)采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直到2003年的样本,时间跨度10年。在英美等国家,其有关公司治理的制度变化不大,可以采用长时间样本进行研究,同时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样本比较少,采用长时间段的样本才能满足研究需要。我国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一直在陆续出台,采用长时间的样本可能不合适。基于此,本文从内部制衡、独立审计、政府监管方面考察上市公司制衡机制是否对财务舞弊有影响,并且只采用2002-2004年的样本数据。

二、研究设计

(一)基本假设根据研究需要,本文从以下方面提出假设:

(1)公司内部制衡。首先,股东大会出席率与财务舞弊。在两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股东大会,运用投票权影响董事会决策;二是通过对公司股票的购买、出售来影响经理人的经营活动,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对经理人自利行为的制约。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广泛存在控制权行政配置,政府行使对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权,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来实现控制权的配置和转移(黄群慧,2000)。因此,第二种形式对经理人员自利行为的制约作用有限,在股东大会运用投票权是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措施。可以预期股东大会出席率越高,表明股东更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股东大会出席率高的上市公司,其财务舞弊行为会越少发生。基于此,本3tROt:

H1:股东大会出席率与财务舞弊负相关

其次,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作出经营决策与监督经理人,其规模对这两方面都会产生影响。规模扩大会降低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降低董事会决策效率(Jensen,1993)。同时董事会的监督能力随着董事数量增加而提高,但是协调和组织过程的损失将超过董事数量增加所带来的收益(Limon,Lorsch,1992)。董事会规模通过影响决策效率和其监督能力而对财务舞弊发生作用。在财务舞弊的有关研究中,Bcasley(1996),Uzun el al(2004),刘国立、杜莹(2003),蔡宁、梁丽珍(2003)发现财务舞弊公司一般具有较大的董事会规模。本文假定:

H2:董事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

第三,独立董事比例与财务舞弊。在股权分散的企业,经理人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经理人拥有信息优势。基于此,WiUiamson(1984)认为董事会容易被管理层所操纵而不为股东谋利,这时候需要借助独立董事来监督管理层。外部董事引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可以缓和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的问题(Famaand Jenscn,1983)。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制看,在外部市场根据业绩对独立董事进行定价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会勤奋工作,维持声誉以提高身价。同时,独立董事一般为专业At,能为董事会提供专业的指导,这有助于防范财务舞弊行为。我们假定:

H3: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负相关

第四,两职分离与财务舞弊。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上市公司,问题之一表现为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层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用董事会监控总经理,是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机制。然而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于是理论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会削弱董事会的监控功能。Forker(1992)的研究支持两职合―会威胁到内部监控

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负相关关系。Sharma(2004),Beasley(1996)和Uzun et al(2004)等都发现两职合一与财务舞弊正相关。我们假设:

H4: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程度越高,公司财务舞弊可能性越小

第五,监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解决股东与董事会、经理人之间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仅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还对董事会成员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这可以防止董事与经理人之间的合谋。其工作方式包括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规模较大的监事会在专业、经验、信息等方面可以互补,这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我们假设:

HS:监事会规模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负相关

(2)独立审计与财务舞弊。首先,审计费用与财务舞弊。独立审计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审计对象的业务状况、资产规模、审计风险大小。业务越复杂、资产总量越大、审计风险越大,审计费用越高。在业务经营与资产规模相同的情况下,舞弊公司的审计费用将高于未舞弊公司。其一,舞弊公司有着更大的审计风险,审计机构要承受这种风险必然要求更高回报,其二,舞弊公司内部控制一般较弱,审计机构要扩大审计范围以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由此导致审计成本上升并向被审计单位转嫁。其三,在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的情况下,审计机构也会索取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收费。我们假设:

H6:资产审计费用率与公司财务舞弊可能性正相关

其次,审计意见与财务舞弊。作为外部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类型表明其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合规性和公允性的基本判断,同时也为自己的审计责任提供证据。舞弊公司要么内部控制较弱、要么管理人员因粉饰业绩等原因而故意舞弊。出于回避审计风险动机,审计人员对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的公司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概率较大。陈关亭(2005)发现CPA能够揭示出微利区间和重大亏损区间内存在重大财务舞弊问题。基于此,我们假设:

H7: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差的公司舞弊可能性更大

(3)政府监管与财务舞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1998年开始对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实行特别处理,这种监管方式对上市公司舞弊形成制约。按照2001年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6种财务状况异常(主要是连续两年亏损和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和8种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特别处理(sT)。经营恶化、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的经理人员为了逃避经营失败责任或者迎合上市、维持配股条件等要求,往往会粉饰公司财务状况。我们假定:

H8: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别处理的公司财务舞弊可能性更大

(二)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Logistic模型对上述假设进行检验:

FRAUD为因变量,当公司发生财务舞弊时FRAUD取1,否则为0。以下为解释变量:ROST为股东大会出席率;BODS为董事会规模;ROIN为独立董事比例;DUAL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情况,本文采用二种表示方式:一是用DUALt用表示两职分离程度,1表示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2表示副董事长、董事兼任总经理,3表示董事与总经理完全分离;二是DUAk表示两职合一情况,如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一人,则为取值为1,否则0;SUPS为监事会规模;FOAS为总资产审计费用率,以审计费用,总资产计算;AUDO为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1表示无保留意见(无解释),2表示无保留意见(有解释),3表示保留意见,4表示拒绝发表意见,5表示否定意见;STCO为公司股票特别处理状况,上一年度股票为sT时取值为l,否则为O。以下为控制变量:LEVE为资产负债率;GROW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ROSA为资产周转率;PROFIT为一虚拟变量,公司盈利时取值为1,否则为0;LNAS为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这些控制变量分别反映公司财务杠杆、发展前景、资产利用效率、盈利与否、公司规模。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财务舞弊样本选择国泰安(CSMAR)违规处理数据库中2002-2004年间发生财务舞弊的A股公司为初始样本,并将下列公司剔除:1家Pr公司(Pt金田);五家数据不全且难以通过其它途径查找的财务舞弊公司(sT天龙;ST生态;鞍山一工;精密股份;ST皇台);金融业务公司(安信信托)。最后得到财务舞弊样本总数为137个样本。对比样本采用以下标准及优先顺序选择对比样本:与财务舞弊样本在同一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同一会计年度;与财务舞弊样本处于同一行业(CSRC三位数行业代码分类标准)。如无相同的三位数代码则以二位代码或一位代码为准,否则则选择相邻行业;与财务舞弊样本总资产最接近。数据来源主要从以下途径获取:财务舞弊公司名录来源于国泰安(CSMAR)违规数据库;公司治理与财务数据来源于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证券市场数据库系统(CCER);对于缺失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smgw-cM)、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省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查看相应年度的财务报告作为补充。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1)列出了财务舞弊与未舞弊公司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和曼一惠特尼检验结果。(表1)表明舞弊公司与未舞弊公司之间在股东大会出席率、董事会规模、资产审计费用率、审计意见、公司股票特别处理状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财务舞弊公司股东大会出席率和董事会规模低于未舞弊公司;资产审计费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劣于未舞弊公司;有44.53%的舞弊公司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别处理,高于未舞弊公司(10.22%)。这表明股东大会出席率高、董事会规模大的公司更不可能发生财务舞弊,而资产审计费用率高、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差、上一年度股票被sT的公司舞弊可能性高。初步比较结果与假设Hl、H6、H7、H8一致,与H2不一致。舞弊公司与未舞弊公司在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设置情况、监事会规模这三方面并无显著差异,与H3、H4、H5不一致。

(二)回归分析运用Logistic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的结果如(表2)。(表2)中前三个回归是利用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后三个回归是利用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在回归(1)中,股东大会出席率、审计费用率和股票特别处理状况的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与假设相一致,与描述眭统计的结论相同,因此可以确认H1、H6、H8基本

成立。在回归(2)中,审计意见的系数为正且显著性水平为5%,也与假设H7相同。在同时包括审计费用率和审计意见的回归(3)中,上述结果并没有变化。证明了Hl、H6、H7、H8结果的可靠性:舞弊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率低于未舞弊公司,审计费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意见劣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股票被特别处理的公司更可能发生舞弊行为。董事会规模的符号为负且在10%水平上显著,与I-12和国内外许多研究不一致,如Beasley(1996)、Uzun et 81.(2004)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舞弊正相关,刘国立、杜莹(2003)与蔡宁、梁丽珍(2003)也发现两者为正相关关系,但在统计上都不显著。逻辑上相关研究一般通过公司绩效将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联系起来:董事会规模增加,经营效率降低,因而盈余操纵可能性大。这种观点可能存在片面性。首先,董事会人数较多会使得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得以较好互补。其次,董事会规模增大,使得董事会发现经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和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可能性也增加,董事、经理人员合谋的成功率将下降。再次,规模大的董事会往往有多方利益的代表参与,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和吸收各种不同意见,减少公司经营风险。独立董事比例系数时而为正时而负,且在所有回归方程中都不能通过检验,不符合H3假设,表明设立独立董事的效果还不明显。原因是我国有关法规虽然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但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事项缺乏配套的法律保障,缺乏独立董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我国独立董事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而不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较低;独立董事并不具有相关的能力与从业经验;独立董事不具独立性。这也与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结果一致。我们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和两职分离程度分别进行回归,但在六个回归系数都不显著,与假设H4不一致。此结果与国内外许多相关研究结论相同,这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并不能有效地防止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监事会规模的系数与H5的预期相反且不显著,这表明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朱国泓(2001)从监事与董事的人员对比、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分析也发现:监事在监督董事和经理层、检查公司财务过程中处于非常不利地位。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分离及监事会规模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经理、监事之间并没有形成较好的权力制衡。目前在我国经理人市场与控制权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股东用脚投票效果不佳,股东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还是积极地用手投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审计与政府监管治理机制,在防止公司财务舞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日益盛行的财务舞弊案表明这两种治理机制的效果还没有充分发挥。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