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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检察监督权利弊简析
泛论民事诉讼法之修改
民事诉讼管辖修改之探讨
“管辖权异议”之异议
公益诉讼制度的待解之谜
电子证据从此成为法定证据
司法职权配置改革中的若干尖端问题
充分认识中国改革的渐进性和实践性
有益的司法改革的民间视角
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化——以刑事诉讼为切入点
立案制改革——修正条件是关键
中国司法调解六十年变迁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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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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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制度的异化与应对
司法改革之司法的去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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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一体化论要——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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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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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丰县法院阳光执行工作机制之探索
温州构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
人民法院在“无讼社区”构建中的定位及作用
民事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路径分析
民事裁判理论的改进与要件事实论
《人民调解法》的不足与统一“调解法”的必要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金融机构;所有制偏爱;信息不对称;软信息与硬信息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去年9月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已经硝烟渐散,但是其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拷问却仍然震动人心:拥有世界上最多货币(90余万亿M2)的中国,广大的中小企业为什么总是借不到钱?在金融抑制的现实困境下,我们该如何认识民间金融:与高利率、高风险相伴的民间金融到底是中小企业存活的救命稻草还是压垮中小企业的致命毒药?我们该如何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再次发生?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民间借贷的现状
作为支撑民众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力量的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提供的就业岗位占75%以上,创造的GDP占60%左右。但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根据2009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到2008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额的10.41%。而根据全国工商联2011年的一份调查,有90%以上的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就不难理解。一方面是大量需要资金但无法从正规银行部门得到融资的中小企业,一方面是积累了一定资金但缺乏合适投资渠道的民间资本(在高通胀下银行实际利率为负)。在需求和供给的双向推动下,民间金融以相对有效的方式协助正规金融部门完成了其不愿意做、或者难以操作的事情。Tsai(2001)指出,在缺乏正规金融部门有效支持的情况下,正是民间金融造就了中国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1]。
正是在这种金融抑制的现实困境下,中国的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在温州有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仅2011年上半年民间借贷规模就高达1100亿元。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显示,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与高和资本联合的《民间资本与房地产业发展研究报告》也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远远超出业界预计,温州民间资本5000多亿元,山西有10000亿元,鄂尔多斯是2000多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民间金融规模,如果处置不慎,对于民众财富和中小企业融资都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所有制偏爱”,一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嫌贫爱富、嫌小爱大”偏向。“所有制偏爱”是指正规金融部门基本上是国有的,对于金融部门而言,将钱贷给国有企业,不论贷款质量如何都是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因此责任相对要小一些。而如果将钱贷给民营企业,一旦贷款失败相关人员将承担比较大的责任,同时即使贷款成功也无法获得非常大的奖励。在这种奖惩机制下,金融部门就出现了中国特色的“所有制偏爱”:愿意给国有企业贷款,而不愿意给民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不够规范、信用体系不健全、可以抵押的固定资产不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规金融部门更愿意给治理和财务结构规范、抵押品充足的大企业贷款、而不大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按照Stiglitz and Weiss(1981)的信贷配给理论,这时即使中小企业愿意提高贷款利率,银行也不愿意发放贷款[2];其逻辑与Akerlof(1970)的“逆向选择理论”相似[3]:越愿意支付高利率的企业越可能是难以偿还贷款的差企业。因此,由于“所有制偏爱”和信息不对称下的“嫌贫爱富”偏向,中国的中小企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融资难困境。
三、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
为什么在正规金融机构惜贷的情况下,民间金融能够较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呢? Berger and Udell(1995)提出的硬信息和软信息(Hard information and Soft information)理论[4],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分析框架。所谓硬信息是指那些容易确认、量化和传递的信息,如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可抵押资产信息;这些信息不具有人格化特征,可以用统一的标准衡量和分析。与此对应的金融活动称为交易型借贷。所谓软信息是指那些难以确认、量化和传递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主要是由信贷员与企业主、当地社区成员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供货商、客户、同行)通过长时间、多渠道的人际接触获得的,如企业主的性格和可信度、企业的发展前景等。这些信息基本上是一种主观判断,难以用客观标准进行量化。与此对应的金融活动称为关系型借贷。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专门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民间借贷概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一般是指自然人、企业等借贷主体之间在非金融机构进行的还本付息的融资活动,它是一种民间信用形式,与国家正规金融相对应。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中小企业融资出现困难,从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得到资金,不得已转而向民间进行筹集资金;二是发放高息借贷。相对于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那些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或企业,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时,将资金高息贷出,获得高利益;三是熟人借贷,主要是在相互熟知的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由于彼此了解,这种借贷操作非常简单,一般双方只写一张写明借贷期限和借贷利率的借条,同时找一个保证人进行担保即可。
从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具有三项基本特征:一是借贷主体均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而是民间形式;二是借贷场所比较随机,借贷用途也不确定;三是法律并未规定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责,因此,民间借贷有较大的利率弹性,归还期限也比较随意。
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现状
国际上有关发展经验表明,要建立新的制度,法律必须先行。而我国总是重复“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亦是如此。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合法性,但这些简单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解决复杂现实问题的需要。因此,要积极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首要的是要为其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法制环境,进行专门立法。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民间金融发展都注重立法先行,如1915年日本制定了《无尽业法》(类似于民间借贷法律),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等都进行严格限定。另外,针对民间借贷,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专门立法,如香港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南非制定了《高利贷豁免法》。
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在社会中逐渐扩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以规范、保护、引导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要坚决打击、取缔那些攫取高额暴利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目前,建立民间借贷专门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间借贷的存在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它发挥着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作用,并且在融资领域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在历史发展中,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了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对放贷对象比较严格,这使很多个人和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急需的贷款。这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且交易成本较低的民间借贷便应运而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中小企业的短小频急资金需求。同时我国具有传统的乡土观念和家族意识,亲朋好友的互相扶助,都推动了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全国工商联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和2012年宜信公司的《2011小微企业调研报告―经营与融资》报告称,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民间借贷,由于普遍缺少抵押物和缺乏有效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普遍被正规金融拒之门外。在过去3年中受调查的民营中小企业90%以上有62.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即使是资金缺口较小的中小企业,选择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也比较少,这就使得民间借贷的比例在金融融资中的比例越来越高。
第二,民间借贷如果不加以控制将带来很多问题。目前,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一方面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如果不加控制就会干扰国家正常利率政策。另一方面自发性的民间借贷,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影响企业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的资源配置。另外,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催收手段不规范等都极易引起社会矛盾升级。部分借贷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威胁、伤害等暴力手段迫使出借人放弃债务;或者部分出借人为收回到期债务,甚至聘请涉黑团伙代为收取债务,最终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社会混乱。
因此,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使民间借贷走到阳光下,真正成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是必然的。
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在2012年两会结束后答记者问时表明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即允许、规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同时对其加强监管。这表明我国民间借贷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化之路。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已将温州作为民间金融综合改革的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启将民间资本阳光化之路。虽然民间借贷立法有可能对正规金融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民间借贷立法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民间资本十分充裕。据官方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借贷余额大约是3.38万亿元。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从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延伸,呈现出 “全民放贷”趋势。可见,我国的民间资本是十分充裕的。
第二,我国有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关立法的考虑,并将付诸实际。为规范民间借贷运作,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2008年人民银行曾欲推出《放贷人条例》,目的是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然而,后来因种种原因,该条例未能出台。2011年多起有关民间借贷的事件最终将民间借贷立法推上日程。据有关人士透露,《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即将,这将成为我国国内首部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该条例对该市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相信以此为示范,我国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即使不能尽快出台,各地类似规章也将很快出台。
第三,规范民间借贷需要完善的征信系统,而我国征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央行征信系统已为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可见,我国的征信系统正在逐步涵盖全民。
我国民间借贷专门立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清晰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出台相关民间借贷法律的目标是规范民间资本,既要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也要惩治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界限,世界各国和地区都进行过界定,大致有两个标准,一是看其是否注册登记;二是规定其利率的高低限额,超出了规定比例,就是违规。例如,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规定:只要机构或个人发放的贷款在5000美元以下而且在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都是合法的;香港的《放债人条例》也要求登记,借贷双方自行约定放贷金额、期限等,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年息上限6厘以上。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此种方式,从注册登记和利率的确定两方面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进行界定。
第二,明确民间放贷人的范围及其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民间放贷主体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实践中民间放贷主体具体为放贷公司、民间银行、地下钱庄以及新兴的民间网络放贷人等等。笔者认为,界定民间放贷人的范围,赋予其合法地位是大势所趋。明确放贷人准入资格,并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既能促进民间资本的成长,又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三,制定更符合实际的民间借贷利率限额。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均依据2002年央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规范借款利率,即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其他国家也对高利贷进行了规定,比如英国大约有一半的州有关于高利贷的立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借方贷方如果约定的是高利贷,则约定无效且无需支付利息。笔者认为,设定民间贷款利率上限是必要的,但规定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是否合理却值得商榷。因为近十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宜再继续采用彼时的“四倍”来衡量此时利率高低。
【关键词】 金融改革; 民间借贷; 问题; 对策
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自2011年4月以来,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频发。2011年9月,温州信泰董事长胡福林因高利贷出逃;2011年11月,济南市的两个在建楼盘舜耕名筑和东城摩尔,因开发商“跑路”和被查封而停工;2012年3月,常熟鲤鱼门酒店董事长周思扬、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在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相继跑路。全国各地的“老板跑路”事件频频发生。
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全国工商联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90%的中小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而小微企业这一比例更是达到95%。中小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没有各方认可的信用等级等原因,导致其难以从银行筹集到资金。于是,他们将筹资的渠道转向了民间资本。据调查,跑路的企业主几乎都参与了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年化利率非常高,有的企业的实际民间借贷成本已经达到100%,而做实业的中小企业利润率不过3%~5%,大大低于民间融资的利率。资金链一旦断裂,停产、关门甚至“老板跑路”都会成为必然。
另一方面,浙江,尤其是温州,存量民间资本数量巨大。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温州市存量的民间资本已达到6 000亿元,其中参与民间借贷的就有1 200亿元。
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民间资本合法地流入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和阳光化,就需要架设一座桥梁。
(二)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
2011年10月,总理视察温州期间,浙江省和温州市提出了把温州作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请求。10月底,温州市起草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请示》,递交到央行。2011年11月8日,温州在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宣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一个主要文件和八个配套文件。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经济学家马光远指出,温州的金融改革综合配套试验,全国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都在关注,中国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将从这个试点方案正式起步。
二、在温州金融改革中民间借贷合法化可能遇到的问题
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是民间借贷危机倒逼的金融创新举措,是打破金融垄断的破冰之旅。试点改革将以前不受监管的、存在灰色地带的、靠隐性手段运行的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这将对民间借贷的有序运行起到积极作用。温州金融改革是试验,是创新,是在探索中前行。在探索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快钱文化”融入温州民间资本,使其不愿扶持实体经济
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风向标,其民营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我国其他地区民营企业的信心。希望通过温州金融改革,引入大量民间资本来扶持实业,给民间资本以合理的名分,恢复民间借贷的信心。
然而,“快钱文化”已经融入温州的民间资本,投资者习惯了“投机”,习惯了追逐虚拟经济下不正常的高收益。投资者可以放高利贷,温州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投资者也可以抱团炒房、炒煤、炒棉花、炒大蒜,短期内便可获得高额回报。投资于实体经济,回报率低、见效慢,投资者往往不满足于正常的回报,他们在快钱文化的诱惑下,看不起行业的平均盈利。因此,如何吸引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温州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后劲,民间资本不愿进入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温州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投资大大减少,曾经的“温州速度”降下来了,温州总体发展速度已明显滞后于浙江其他地市。2011年8月开始的全球经济低迷的浪潮又波及到了温州。温州民间金融生态遭遇生存危机,部分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个别企业家跑路或自杀。温州企业的发展缺乏后劲。
温州人具有游牧民族的性格,他们有一种“骆驼精神”。估计有160万温州商人遍布全国各地,大约有40万温州商人闯荡海外。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本质,在温州企业的发展缺乏后劲的预期下,温州民间资本很可能绕道温州企业,投向可能带来更高回报的异地企业。上海一位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人士表示,“温州本地资源匮乏以及产业面临空心化,其他地方受国家鼓励新兴行业要比温州当地低附加值的传统制造业、纺织业更受PE的关注。”《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温州本地企业不受温州本地创投的追捧,而温州本地创投偏好外地项目股权投资。因此,温州本地企业发展的滞后使创投无处着力,资金外溢的可能性加大。
(三)“温州模式”发展遭遇瓶颈,民间借贷合法化难当重振温州经济之重任
温州的发展模式是我国多数民营企业发展的一面镜子。温州模式可以归纳为“三低模式”:低成本、低附加值、低水平模仿。几十年了,温州中小企业层出不穷,但是自主创新少,低水平模仿多,闻名国内外的大企业少之又少。现在,全球经济低迷,经济环境变数大,“三低模式”难以为继。辛苦积累的资金无法助推产业升级换代。仅凭温州金融改革试点,民间借贷合法化,恐怕难以完成重振温州经济之重任,而应多管齐下,打出一组综合拳,出台更多配套措施,温州经济才能从“温州模式”的藩篱中走出来。
(四)温州的民间借贷文化,可能使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运转遭遇困难
2012年3月28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3月29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注册成立。中心有22位股东,其中8名为自然人。现在已经有4家融资中介机构入驻该中心。温州的民间借贷文化就是依靠熟人私下交易,现在要摈弃这种方式,并非一时就能实现。另外,大家都比较要面子,不愿意让第三方知道自己在借钱,所以可能不会接受这种公开登记的民间借贷方式。因此,温州的民间借贷文化,可能使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运转遭遇困难,甚至会是“死水一潭”。温州民间借贷文化的重塑可能尚需时日。
(五)温州的金融改革试点将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不能完全解决
在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融资难、招工难、用电荒等问题,融资难、融资贵只是其中之一。温州的金融改革,为民间资本找到了政策性的良好归宿,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缓解。但是,温州金融改革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并不等于完全可以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能还会长期存在。
三、在温州金融改革中针对民间借贷合法化可能遇到的问题的相应对策
温州金融改革,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要解决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一)温州企业必须“调结构、转方式”,加快产品转型升级,增加企业投资吸引力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的“三低模式”已经成为温州经济发展的瓶颈。要突破瓶颈,重现经济发展的活力,吸引“嫌贫爱富”的资本,温州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政策导向和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国家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指引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应该加快开辟新兴市场、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努力加大研发力度,着重培育自己的品牌,转向发展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加快产品转型升级。积极创新将民间资本转化为科技资本、产业资本的地方资本市场。资本逐利是其天性,当温州本地企业重现活力,民间资本将会注入本地企业,外溢的资本也自然会回流。当然,现在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多,机遇与挑战并存,调整与转变需要时间,更需要耐心,企业需要做好经历阵痛的准备。
(二)政府应出台措施,加大力度,多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
中小企业是温州整体经济的中坚力量,他们兴,则温州经济兴;他们衰,则温州经济衰。政府从政策层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是当务之急,是民间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的敲门砖。第一,温州民间资本丰沃,却是泡沫制造者,民间资本似乎更多地与“炒”连在一起,温州本地的创业投资却是一个资本的“贫瘠之地”,与民间资本的发达程度严重脱钩。政府应出台措施,留住喜欢“炒来炒去”的民间资本,系统性地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使其投向实体经济,这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企业研发与自主创新。第三,从“税”和“费”两方面给中小企业减负。根据国家对企业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适当减免对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以及社会团体收费,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税费可全部减免。第四,政府可聘请专业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培育他们的风险投资意识,提升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温州十二条”只是为温州金融改革搭建了框架,政府需要出台更多可行措施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只是为温州金融改革搭建了框架,指明了方向,政府需要出台更多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措施。这次改革,是一次金融创新,是摸着石头过河,其中有太多的问题值得去发现和探索。例如,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否市场化的问题。实行浮动利率可吸引民间资本的流入,但是也有可能导致外地资本涌入,形成制度套利。能否搞“利率特区”需要政府的智慧。又如,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问题。“温州十二条”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常来说,中小企业债券的风险会比较高,甚至被人们认为是垃圾债或高收益债。企业债券的门槛应该设多高比较合适?如何保证中小企业债券能够顺利融资?这些问题,同样考验着政府的智慧,也等待着市场的检验。
长期以来,温州的实体经济只是充当了融资的平台,实体经济的低收益难以承受昂贵的资本成本,资金并未进入到实体经济再生产过程中去。通过温州这次金融改革,希望民间资本能够流向实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笔者也希望通过民间借贷合法化,为民间资本找到合适的和满意的投资渠道,更希望这次充满着勇气与智慧的金融改革试验能够成功,并尽快推向全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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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实体经济遇到了困难,增速逐步放缓,而从已经公布业绩的几家上市银行来看,其利润增长都在40%至50%,已经创出了历史新高。大致看,银行暴利有以下几个原因。
存贷利差大是暴利主因陈永杰分析认为,银行暴利最基本的因素,就是存贷款利差比较大。16家上市银行去年前三个季度的净利差收入超过112万亿元,占营业总收入80%,其中五大国有银行为71.7%,股份制商业银行为90%以上。也就是说,银行的营业收入当中百分之七八十都是来自于存贷款利差。
收费项目7年增10倍“对于银行业的暴利而言,除了存贷款利差之外,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也是重要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如是认为。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曾向媒体披露了一份其领衔撰写的《银行卡收费不当问题调查研究》。这份调研报告指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培。
银行垄断地位是根本原因目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当前银行业利润激增源于垄断。―名消费者更是对此痛批,中国银行业所谓的转型背后,是对消费者“强取豪夺”技术含量的与日俱增。“银行暴利形成的根本原因因在于其垄断地位。”刘俊海说。正是由于金融改革还没有达到充分竞争的程度,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地位不平等,而由此造成的市场竞争不充分,使得―方面银行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另―方面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则将中国银行业的垄断称之为“相对性垄断”。“首先,我国的银行市场准入并没有完全放开,银行不是说谁想开就能开的,牌照并没有放开,准入门槛非常高;其次,几大国有银行在市场上占的比例非常高,达到70%、80%,消费者只能接受被动服务。”
银行业被垄断,伤害最深的是宏观经济和社会大众。例如,中小企业是宏观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和解决公众就业的主渠道,但在银行业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中小企业却生存艰难。如此,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很可能成为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