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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网络虚拟支付能力的不断增强和支付功能的不断丰富。目前,虚拟货币不仅能够在网络世界中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还可以换取传统实物商品,并且能够和法币兑换。
1.国内外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国外网络虚拟货币从80年代产生至今,一直围绕着“网游”这一主题。1989年,《宝石传奇2》网络游戏中,一位玩家以2000美元买下游戏中的某个角色,标志着网络虚拟货币的初步产生。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游戏规模的扩大,网络虚拟货币发展迅猛。先后兴起了很多种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其中几种重要的虚拟货币形式有Beenz、Flooz、PP币、PayPal和林登币。
国内最早出现网络虚拟货币的是2000年中文利网(China )以积分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国内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主要是为促进网民积极浏览网页、参与网络活动,与国外在网络游戏背景下的产生不同。国内网络虚拟货币虽然相对于国外来讲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当前,国内有十几种虚拟货币,腾讯QQ币、新浪U币、盛大点券、百度币等。
2.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是时代的必然,发展迅猛。但是也面临很多的问题。其在发行、管制、回收和安全问题使得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产生担忧。现对网络虚拟货币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1面临的问题
1)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泛滥。
按照上文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和分类,网络虚拟货币包括积分币、专用币和游戏币。虚拟货币的种类就不止10种,现在很多网络运营商都可以发放虚拟货币,不受任何监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商发行的虚拟货币要比实际需要的多,这是因为虚拟货币具有特殊的成本结构: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
2)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其一是虽然国家已经重视到网络虚拟货币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也在最近几年出台相关文件进行管制,如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明确了“虚拟货币”定义,并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表示要严格监管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但是并未提出对违反此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3)网络虚拟货币的安全问题。
国内外网络虚拟货币都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国外信用卡的消费习惯,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通过盗取信用卡资料买入林登币。在林登公司没有调整信用卡消费额度之前,一个注册超过一个月的免费账号可以购买2500美元的林登币,相当于60多万林登币,而在鼎盛时期刷出的林登币甚至达上千万。黑卡又拒绝偿还美元,这笔损失就会转嫁到林登公司。2007年林登公司改善技术措施,但是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黑卡,只能降低消费额度。而消费者的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卡,信用卡消费额度的减少使得购买林登币的数量急剧减少。同时一些网络黑客通过外挂的形式,滥发虚拟货币,造成安全技术风险。
2.2相应的对策
1)规范虚拟货币发行准入制度
首先,发行虚拟货币需要向有关主管部分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发行主体的资金规模、资信等级、经营状况,管理是否完善,判断其是否具有能力发行虚拟货币。其次对其发行数量进行限制,根据运营商资产状况和运营能力确定其发行虚拟货币数量。最后,对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进行严格管制,统一使用具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发行,同时对发行对象要采用实名制,这样能够有效管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渠道。
2)建立全面的法律监管体系
应建立关于积分币、专用币和游戏币这三种虚拟货币的法律文件,而不仅仅只针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严格禁止线下交易、打击“洗钱”、“外挂”、“私服”行为,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惩罚措施,规范发行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提升网民安全意识,加强网络技术改造
提升网民安全意识防范,普及网上支付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数据库进行严格把关,通过对网络安全性进行分析,加强技术改造。另外, 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数字签名, 保证该虚拟货币合法性。要保证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不被盗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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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货币;政府监管;现金准备
中图分类号:F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0-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1888年,美国作家爱德华-贝拉米(EdwardBellamy,1850-1898年)写了一本名叫《回顾》(Looking Backward 2000―1887)的政治乌托邦小说,小说描写主人公被催眠醒来后来到了113年后的世界,即公元2000年9月10日。此时美国发展成了一个乌托邦社会:人人平等,社会文明有序,没有犯罪、监狱和军队,纸币和硬币不再流通,人们普遍使用储存了一定价值美元的卡片实现购买。购物时只需从卡片中扣减所需支付的价值即可实现支付。到了2010年,电子货币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代现金,称为货币的主流。在美国和欧洲,信用卡、转账卡和储值卡等电子支付工具逐渐取代传统支票,美国号称“无现金消费”,支票使用率平均每年降幅约3%左右;欧洲电子支付已占所有非现金交易支付的比例达77%。
人们以塑料及其电子芯片为币材,在卡片里储存客户的资金信息,并承载了流通、支付、贮存和世界货币等功能,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货币――电子货币(Electronic Cash)。根据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8月的《电子货币报告》,电子货币被定义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储存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设计银行账户。而随着网络的兴起,虚拟货币(又称数字货币或E-货币)成为了电子货币的新形式:虚拟货币以网络空间中的字节为币材,货币单位、货币种类、对不同种类货币的支付能力的规定等通通储存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其流通、支付、贮存和世界货币等职能要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正因为互联网是无形的、虚拟的,因此,人们把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比,从币材、货币单位、发行机构和支付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的货币有所不同,而这些特征使电子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或多或少会冲击一国甚至全世界的传统货币理论以及传统货币制度。
二、电子货币发行的现状及其对传统货币监管制度的冲击
200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出席最新一期中欧陆家嘴金融家沙龙时指出,我国已经进入非现金支付时代,央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正在遭遇挑战,且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已经对我国货币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是货币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欧阳卫民表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现在,20年时间里,整个社会的支付量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然而社会流通当中的现钞量几乎没有增加,一直稳定在3万亿元左右。2008年,全国的支付量是1 130万亿元,其中,700万亿元是大额支付系统完成的电子支付。300万亿元是各大银行完成的交易,也是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完成的。127万元亿是中国银联的银行卡系统完成,剩下3万亿元是现钞,占支付总量不足1%,电子货币对中国国家货币的影响特别深远。
电子货币的大量出现也给监管当局带来了难题。电子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比,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其币材是塑料的或虚拟的而非纸制的,其防伪技术是数字的而非实体的;电子支付的数额庞大,突破了货币单位的限制而某些虚拟货币则以上网时间作为货币单位;某些虚拟货币由游戏或网站运营商发行而非国家和银行发行;虚拟货币只能进行网上支付。这些特征使电子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或多或少会冲击一国甚至全世界的传统货币理论以及传统货币制度。
1 币材
我们在选用币材时,往往遵循普遍接受性、价值稳定性、价值均质可分性、轻便易携带四个特征来考虑。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电子货币的币材与纸币相比,并无实质性区别。电子货币的“电子性质”不是政策制订者们所要担心的问题。使用数字技术还是实体的形式来防伪只是一种技术上的选择,只要使用得当,并不影响货币的防伪性。同样道理,政府选用纸还是塑料做原材料印刷钞票并不影响钞票的公信力(2007年7月9日,香港政府发行了香港第一张塑料钞票――10元港币,成为全球第25个发行塑料币的地区),那么选用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发行电子的虚拟的货币也并非货币制度的实质性改变了。因此,从监管的角度来讲,电子货币材质的改变并非监管者需要更多考虑的问题。
2 货币单位
电子货币的货币单位与传统的纸币有所不同。一方面,由于数字具有非常大的弹性,从理论上讲,电子支付的数额既可以是最小的辅币单位分,也可以是无限大。这就突破了原来在传统的纸币制度下对于货币面值的界定: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0元还是500元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数字可以是无穷大的。另一方面,某些虚拟货币则以上网时间作为货币单位,这些都是对纸币面额制度的挑战。从本质上讲,货币单位的改变并未改变货币本身的购买力,只不过使交易变得更顺畅、更方便罢了,作为监管当局应当欢迎这种改变而非反对这一改变。
3 支付方式
传统的纸币可以用于“手手相传”(有形的)的交易和支付,但是电子货币只能用于转账和网络支付。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防止电子支付形式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无论是“手手相传”的支付方式还是转账和网络支付,都有风险问题。传统的纸币方式与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相比,无疑带有不安全、难于携带等缺陷。试想一下,当我们携带着100万元人民币去购买一辆豪华轿车或一批原材料时,有多大的风险。而电子货币也有其问题,例如如何防止客户的电子信息在网上被盗、被篡改等,但是这可以通过先进的科技来解决这个问题。从目前电子货币使用的现状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风险并没有人们原来想象的那么大,作为监管者,需要警惕这种风险,但不是最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4 发行机构
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问题,各国政府有不同的做法。在欧洲,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各类机构的电子货币被视为存款,只有银行才可以发行。在美国,只有实体企业而不是储蓄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众多的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成为了货币的发行方,而央行则被“挤出”了电子货币市场。据统计,目前中国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为196家,其中消费和转账金额达到61.45万亿元。有100多家非金融
机构也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包括支付宝、上海环迅等企业,2008年交易金额是263.9万亿元,其中非金融机构不到0.3万亿元。此外,还有各类电子货币发行机构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机构包括公交卡发行机构等。电子货币的私人发行行为给政府带来了监管的难题。例如,多种电子货币并存、价值不同、欺诈发行和违约风险增大。鉴于此,政策制订者关心的是私人发行可能有一天会降低货币存量的品质,损害到货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统一性。
从安全的角度上来说,众多发行机构的存在难以避免地给监管带来难题:发行电子货币有没有市场准入?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如何监管?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面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时如何整治?都是政府需要思考的问题。
币值的稳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如何发行与货币需求相匹配的货币供应就是一个难题。在电子货币时代,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众多,政府很难控制货币的发行数量,在众多发行人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他会选择增大货币供应量,从而带来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问题。其次,传统经济学按照变现能力,将货币分为几种如M0、M1和M2等层次。在电子货币时代,在电子支付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条件下,使货币层次的划分变得模糊了,原本认为不容易变现的资产,转眼就可以变为现金,从而影响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货币乘数的改变,都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监管当局的货币政策也应该相应进行改变以适应这一变化。
从统一的角度,多种电子货币并存的情况下政府是否需要统一货币发行权?如果不能统一货币发行权能否制定一些统一的标准来对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的电子货币进行界定和监管?这是政府需要考虑的技术性问题。
三、政府对电子货币监管的路径选择
经济史上私人货币的发行与流通经验表明政府应该对之加以管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政府发行货币过多,根治通货膨胀的惟一出路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控制货币增长。而货币是如此重要(导致萧条,刺激经济增长),以至于只能交给中央银行。当然,我们现在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弗里德曼时代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降低了发行货币的门槛,也使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变得几乎不可能,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电子货币进行合理、高效的监管。
1 政府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准入条件实施管理
政府选择哪些人可以进入电子货币发行市场?是限定于中央银行还是扩大到私人公司?是限定于银行还是限定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
如果完全从安全角度考虑而不兼顾效率的话,禁止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货币发行权完全由中央银行垄断则是惟一选择。当然,由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有诸多优点,例如可以更精确地控制货币供应量,更容易实施政府的货币政策,货币体系更为简单、稳定等等。但是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理由有二:一是它的可操作性较低――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降低了发行货币的门槛,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变得几乎不可能。二是它会剥夺社会对电子货币产品的多样性、创新性和效率性的获得机会,而多元化、有创意和更富效率的电子货币产品只有通过众多私人货币发行机构之间的竞争才可能创造。
与货币发行权完全归于中央银行相对的是允许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这种宽松的准入政策要求对这些发行电子货币的私人公司进行合理高效的监督和管理。内生货币理论认为,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具有被动性,货币的数量是由经济过程内生决定的;金融创新的发展缩小了银行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职能。因此,如果允许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则意味着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因为电子货币这一金融创新而进一步弱化,这将是监管机构面临的首要难题。
2 政府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营运实施现金准备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对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营运活动实施管理,从而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政府可以对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营运实施现金准备制度。政府可以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商从电子货币余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交由监管托管,以便在电子货币不断普及的今天,切实保护使用者的利益。在金属货币时代,货币的币值与其所含金属的价值相匹配,货币可以自由铸造,使铸币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保持一致,也可以自发地调节货币流通量。在纸币时代,货币的发行不受黄金准备限制,通过发达的信用制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和统一的国内市场流通,若流通中的货币量超过实际需要量就会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而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网络公司和电子游戏公司。他们的资质参差不齐,拥有的资本金的数量和资产差别很大,某些网络公司甚至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只有少量的注册资本和低值易耗品。也就是说,这些电子货币发行商在发行货币时是没有黄金准备的。同时他们也不具备纸币制度下中央银行的政府强力机构背景来支撑其发行货币的信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商从电子货币余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交由监管部门托管,即要求其有与其货币发行量匹配的现金准备,以确保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币值稳定,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个制度约束其过量发行电子货币的倾向。而当这些公司的财务发生问题甚至倒闭时,这部分交由监管机构托管的货币可以成为对其电子货币持有者的损失赔偿。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状况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提供支付渠道,完成从付款方到收款方的货币资金转移、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
在电子商务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第三方担保支付服务,构建诚信的交易、支付机制;二是通过与多家银行的业务合作与系统对接,降低客户交易资金汇划成本;三是打破各行银行卡交易壁垒,提高交易效率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起步于1999年,当年3月我国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支付”公司正式开始运营。2004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创立“担保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任缺失问题,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市场迅速崛起。
根据艾瑞、易观国际等咨询公司的有关数据,200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不到10亿元,2004年达到74亿元,2009年达到5808亿元,2010年上半年达到4546亿元,预计未来三年内仍会以年均7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市场主体
我国当前有第三方支付企业40余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托于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非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旗下)、百付宝(百度旗下)等;二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Chinapay(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快钱、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根据艾瑞咨询公司调查数据,按照交易规模计算,2010年一季度支付宝拥有47%的市场份额。财付通和Chinapay分别以20%和7.1%的市场份额分列二、三位。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蕴含的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客户资金独立性缺少保障
从资金性质来看,交易资金应属于交易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资金独立并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划拨。但目前全部客户的交易资金都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无法确保资金独立。此外,不论是资金自主管理模式或账户监管模式都不能实现破产隔离,无法规避司法冻结风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清算或者法院要求冻结某一交易客户的资金,可能影响到全体交易客户资金安全。
(二)资金挪用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引入资金托管机制,采用的是自主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潜在的资金挪用风险较大。只有部分自律性强且规范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动与银行合作对资金进行了托管,但这类托管极不规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没有全部归集到托管银行。为了方便资金划转和平衡各家银行存款利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在各家银行都开立账户并摆放一定量的资金。以上情况造成了托管银行只能对开设在本行系统内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无法及时获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他行开立的托管账户、资金的信息,无法计量在途资金,难以保证对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因此不能保障客户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是托管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手段有限。目前托管银行只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余额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虚拟账户余额之和进行核对,无法监控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虚拟账户信息,不能监控到客户的虚拟账户资金是否被动用。
三是缺乏公允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托管银行可以从独立的登记结算公司获取客观、公正的交易、结算数据,确保了托管工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而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托管银行接收到的交易数据、结算数据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存在数据被第三方支付机构篡改的风险,给资金安全性也带来隐患。
(三)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
一是大量的在途资金不付利息,侵犯了“储户”利益。目前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这部分利息应该归属交易客户所有,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对客户支付利息,且在利益驱动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挪用数额可观的利息资金,侵害客户利益。
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存、贷、汇”的类银行体系,对银行业务甚至支付清算平台有一定的替代效应。理论上看,客户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存入资金,获得积分(类似于银行利息),可以免费向他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入资金,他人也可以免费从账户中转出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多家银行都开有账户,在内部资金运转时可以通过轧差的方式进行,其实是对商业银行异地汇款业务和人民银行小额支付清算体系的一个替代。另外,一些支付平台的母公司已经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成为“准银行”,或者说开展银行业务的各类要素已经齐备。
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为洗钱带来便利。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要实名制就允许客户完成交易,同时国内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没有防止恶意交易的相关措施,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其内部资金流向难以跟踪。以上情况造成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难以监控资金流向,给犯罪份子从事洗钱活动带来可乘之机。
(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场所,可能扰乱货币供应
从理论上讲,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购
物券”、“网络货币”等各类虚拟货币提供了重要的交易场所,在实际运作中也有所体现,例如,2009年6月,某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宣布推出近千万元的网络购物券,支持百余家合作商户的上万种商品,客户用积分换取网络购物券后,在付款时可用购物券直接抵用现金。如果这种虚拟货币交易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将会对我国的货币供给和传导机制产生影响。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法规现状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下简称《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办法》一是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服务的范畴;二是建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发放制度,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三是提出客户备付金存管等一系列监管要求和相关罚则。
《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畴、准入标准、资金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办法》所提出的客户备付金存管要求,也为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办法》没有规定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则、存管银行资质,也没有在反洗钱、规范虚拟货币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接下来将制定、下发相关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四、完善监管政策法规的相关建议
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该行业潜在的种种风险,对完善监管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沉淀资金监管是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规范运作的基金模式,建议在现行《办法》提出的存管要求基础上,规定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领域必须引入托管机制、规定托管机构的准入标准、托管业务的具体规范。同时,可以组建独立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全国各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结算、向托管银行发送规范的、准确的交易结算数据,构建第三方支付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三位一体的规范托管模式。
(二)明确交易资金的独立性
为了防范司法冻结、资金挪用等风险,监管法规应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账户中存放的客户交易资金的归属,交易资金应独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赋予该类资金破产隔离功能。同时各个客户的交易资金应相互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托管银行都应为每个客户建立子账户,做到明细核算。
(三)加强交易环节的监控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实行实名交易,需对交易的真实性(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内容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并能够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与交易相关的一些技术信息,便于交易分析和事后追溯。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分析系统,对可能存在的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进行禁止,并报相关部门。
以下是演讲实录:
我主要讲的是“互联网金融的现在与未来”,将从两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局势做出阐述。
以淘宝、天猫、京东为代表的电商网购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标志着互联网技术成功地运用到了商业领域,而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实也是金融服务技术和手段的创新――把营业网点放在互联网上,开展网上营业,从而形成了新的业态“网上金融”。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集团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这拉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序幕;2013年11月1日,17家基金公司在淘宝网开店,销售基金,这证明了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可行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业态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必须面对面发生金融行为的情况,这宣告了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到来。
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和深化,已经进入金融牌照的发放阶段;以阿里小贷、P2P贷款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等互联网公司加速成长,使传统金融机构脱媒化、去中介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就目前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利弊与大家做一些分析。
首先探讨的是第三方支付。小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做信贷业务,未来还可以利用沉淀资金做理财业务。由于存在大量支付的交易数据,未来最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就是利用交易信息,做用户的信用分析、企业营销分析等大数据分析,这个业务最有可能颠覆传统金融的突破口。
此外,互联网金融征信,这些年也是国家一直在抓紧做的事情。通过推出征信业评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评估,使得企业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三方支付未来的发展将呈现两极分化的情况:市场占有率较高,排名比较靠前的公司在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做大做强;而一些小公司发展的空间会越来越小,最终应该会被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收购,成为传统公司谋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枚棋子。
接下来谈谈信贷,P2P信贷是非常火爆的互联网金融业务。P2P信贷平台为借贷双方信息提供了渠道,双方在平台上既可以看到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信息――目前主要是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平台,双方可以自行完成借贷操作,减去第三方中介的成本,增加了信贷信息的流通速度。
虽然P2P信贷的前景被普遍看好,但它的挑战也是巨大的。目前这个业务还处于三无阶段,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由于中国信用机制非常不完善,所以P2P信贷公司无法简单地获取到借款方的详细数据,只能够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估,增加成本投入。
有一个利好的消息,国家刚刚批准了第一批八个互联网征信机构,使得未来线上全方位的信用评估成为可能,P2P业务可能会因此更加繁荣。
第三是网络众筹融资。网络众筹融资的本身就是众筹融资,只是融资的渠道是网络。在网络众筹融资平台上,项目融资人募集资金,将项目实施的收益返回给出资人,平台为用户提供发起筹资项目的出资人信息,项目实施结果,同时平台与投资人进行利益分成。
在以前,项目实施人需要找专门的投资人来进行投资,成本高昂。没有投资人资源的公司或者个人还要通过中介去找投资人,进一步加大了成本。那么互联网众筹使融资渠道大为拓宽,所有人都可以看到在网上的融资信息,只要有意向者都可以对融资项目进行投资。
对于投资用户来讲,投资人可以在网络众筹融资平台上查看融资项目――这里有大量的项目可以供挑选,投资人自行判断哪些项目可以投资;同时投资门槛低,只需要少量资金可以完成一笔投资。对融资者来讲,投资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成功的机会较高。
目前这个业务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还存在冲突――在中国,公募项目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不能向非特定人群募资;而私募基金至少要求投资人要有100万以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众筹平台现阶段只能产品广告或者新产品试用,可以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一旦解决了法律冲突的问题,用户在此业务上的活跃度必将大大增加。
第四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计算机系统产出的一种虚拟货币。目前有两种类别的虚拟货币,一个是通过现实中的货币购买或者网络上的积分兑换虚拟货币,这种货币只能在公司内部网站或者指定的渠道上进行消费,而不能够反向进行作业。作为网络虚拟货币,代表产品有大家熟知的Q币或者各个银行的积分。
第二种形式是通过制定一套计算机系统的规则来创造虚拟货币,这个货币类似于实体的货币,定位为与世界各国货币地位相等的货币。例如大家熟知的比特币,它与实体货币的属性相同,唯一的区别只存在网络而已。但是现阶段比特币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还没有承认它的地位,只有大多数国家承认比特币的地位之后,它才有可能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虚拟货币是伴随着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越加广泛,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也将更加频繁,实体虚拟货币大胆的设想改变了金融的思维。待未来时机成熟,将会对未来的货币体系带来重大的颠覆。
第五是网络理财平台。这是一个B2C的平台,B是在平台上理财产品的公司,C是投资理财的个人用户,通过搜索引擎的方式将互联网各个理财产品集中再一个平台上来展现,打造一个统一的理财入口,用户只要进入到这样一个平台,就可以查看多个公司的理财产品。因此,网络理财平台可以获取大量的用户从而提高交易量,通过交易佣金的方式获取收益,这需要其和各大理财公司合作,但无需进行线下的评估,用户的成本也是较低的。
这种模式相对于P2P的信贷模式来讲,不经过网络理财平台,风险也比较小。简单来讲,它可以理解为一个菜市场,而理财公司可以被认为是菜市场里面的小贩。用户进入菜市场与小贩直接进行交易,菜市场收取小贩的入场费,虽然这些风险较小,但是它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个业务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原来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做的事情还停留在互联网那一套,很多金融产品无法标准化的,未来客户的需求可能并不会是一个很明确的产品,而是客户的一个想法,这时候网络理财产品就要能够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它才是真正满足人民需求的好平台。
第六是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银行是通过互联网的技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方式在线为客户提供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全方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而言,除了监管要求必须现场办理业务之外,其他业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而对于银行来讲,除了监管要求必须人工线下处理业务,其他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全部线上完成。
互联网银行的优点就是体验好、成本低、效率高,是未来银行重要的模式。由腾讯牵头组建微众银行,是中国第一个民营互联网银行,在座各位互联网金融企业家们,大家可以尝试做互联网银行,这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接下来,我对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表几点看法。
在互联网时代,资源的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金融脱媒已经成为不可逆的方式,传统商业银行将经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革。
在未来,互联网金融得益于平台化的战略发展方向以及大数据时代所提供的信息支持,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地进行各种交易,低成本、高效率、快捷地满足个性的需求。
同时金融业的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不再是寡头垄断市场,金融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都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拓宽,给客户带来更大的方便和享受。银行逐渐从资金渠道中的控制方,转化为单纯的第三方中介,仅仅提供平台,供借贷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在这个金融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趋势:
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将趋向全方位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互联网金融可以实现金融的全方位发展与一站式便利服务。由于中国金融行业中存在分业经营要求,不同职能金融公司之间业务不能交叉,这种状况几乎不能够满足现阶段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要求――由于互联网的便利、透明,用户要求在互联网上享受综合金融服务。因此不同金融业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将不同领域金融服务融于一身的服务网站模式已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
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将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金融领域进入门槛大大降低,金融行业竞争者大量涌现,开设一家网上银行的成本比建立传统银行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无需雇佣更多的客户经理为客户办理业务,在即有的互联网系统的基础上新增加一笔业务的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通过便利的互联网信息比较,客户可以随时轻易地选择一家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这将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竞争的激烈程度。
第三,互联网金融产品趋于个性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对目标客户实现了更加广泛的覆盖和更为精准的定位,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是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方式,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最直接用户的方式就是将线下的用户转移到线上,或者直接开拓线上用户。开设线上金融交易市场,将传统的金融业务搬上互联网平台,这只是互联网金融的职责之一。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将更广泛的多渠道的、个性化的业务提供给用户,这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方向。
第四,移动支付的潜力巨大。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支付是个重要的场景,每个人每天至少有5次支付的动作,随着人们生活的节奏不断加快,以前通过现金、信用卡或者是电脑网上支付的方式已经越来越跟不上时代,人们需要更顺畅的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移动终端在2010年的快速发展,移动的支付业务也跟随着快速发展,根据易观智库的预测,国内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将达到7124亿元人民币,而随着银行业、电信业等传统行业的加固,未来移动支付抢占更多的支付市场。
第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将常态化。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而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年。可以想见经过一年的快速发展,携款跑路等各种欺诈行为的出现,使得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在逐渐加大。因此我认为监管将趋于常态化――为了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更加方便的金融业务,行业的管理规范必须尽快制定并完善。
目前国内互联网监管的方向仍然没有确定,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细则。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在灰色地带迅速壮大,未来随着监管的加速,互联网金融的政策红利将逐渐减少,各种业务能否持续壮大仍然存有疑问。
近几年来,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比方说在支付业务方面,2010年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标示着第三方支付业务正式受到监管。在P2P方面,2011年8月银监会了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必须建立与人人贷之间的防火墙;2014年4月银监会明确提出P2P发展需要坚持的四条底线。在众筹业务方面,2014年4月,中国股权众筹联盟自律公约,标志国内众筹开始进入行业自律监管。在2014年4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单独的阐述,表达了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高度重视,然而这个报告仅仅限于提出指导思想,提出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的要求,但却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虚拟经济的衍化历程
1.第一个阶段――经济货币化。该阶段是经济虚拟化的起始阶段,实现了货币交换代替实物交换。货币发展沿着从低级到高级的路径发展,分三阶段:原始实物货币阶段;改良金属货币阶段;高级信用货币与电子货币阶段。
2.第二个阶段――资本社会化。股份公司的产生推动了证券市场发展。股票交易所起源于商人与证券经营者的非正式性聚会。在实践中,证券交易商不断完善交易规则、约束交易者行为、形成专门机制与场所,实现内部监管。同时,债券也登上历史舞台。总之,工业经济时代后,虚拟经济已经不能满足实体经济需要,进而虚拟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与助推器。
3.第三个阶段――金融衍生化。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动荡不安,汇率、通胀率与利率魔洞比较频繁,实体经济面临风险增大,规避与转嫁各类风险成为虚拟经济衍化的原动力。随着世界经济往来、国际经济关系及全球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虚拟经济也呈现自由化与全球化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利率市场化与自由化;市场自由化与全球化;资产证券化。
二、虚拟经济的衍化基础
1.信用。以证券市场为例,为企业融资,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及交易股票都需要信用支撑。随着证券交易规模扩大,要求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拥有良好信用,才能保证交易顺畅及虚拟经济健康运转。信用已超越其原始的融资功能,信用制度从银行延伸至公司法人。
2.产权。产权是财产的本质,是经济学范畴的权利。财产指操作一项事物的排他性权利,蕴含着人与人间的基本关系。产权包括使用权、所有权、处置权与用益权等权利集合。产权的特性存在,使得人们运用虚拟手段将物在权利进行分割,产生物权分离的虚拟经济。
3.技术。信息产业发展为虚拟经济带来无穷动力,影响体现在虚拟经济各领域:首先,作为新货币形态的电子货币产生,人们可通过电子信息转账进行货币流通,实现网上支付与网上结算,提高交易效率;其次,金融衍生品在信息技术引导下取得爆发式增长;第三,资产证券化顺应了信息化,数字化与标准化发展趋势。
三、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作用的两重性
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在适度规模下,对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如果膨胀过度,实体经济就会产生“挤出效应”,严重的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影响社会稳定。
1.适度规模的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1)促进资金集中。股票、债券、衍生品等虚拟资本最大限度集聚了社会资金总量,满足了实体经济发展。虚拟经济拓宽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能力,保证了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
(2)引导要素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虚拟经济有利于储蓄转化为投资;同时,带动劳动力、资源与技术流动,促使资源流向有发展潜力的部门与产业,提高经济资源利用效率。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体现为货币配置,通过货币流通与虚拟资本交易完成。实体经济资源配置过程通过虚拟经济资源配置引导。首先,货币实现资源跨期配置;其次,债券套利易有助于利率期限结构合理化,使资金在不同产业、市场有效配置;第三,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本,扩大生产经营。
(3)规避、分散风险。虚拟经济发展动因之一为:规避风险。证券化资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仅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同时企业在通过债券、股票方式筹集资金时,也把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实现风险社会化。
2.过度膨胀的虚拟经济将影响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1)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扭曲资源配置方式,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时,金融市场存在炒作与投机行为,投资回报率高于实体经济,两者间的收益差吸引资本脱离实体经济流入债市、股市、衍生品市场等领域。当社会资金被虚拟经济挤占,实体经济需要的资本出现不足,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
(2)引发并放大经济风险。虚拟经济给经济带来高效率与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狠多不确定性与高风险。实体经济运行:以资金作为出发点落与脚点,资金以膨胀信用化形态进入生产、服务循环系统,与实体经济形成互动,增加了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包括汇率、利率、股票及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
(3)导致泡沫经济和金融动荡。虚拟资产价格大幅涨落,带有投机性的虚拟资本过度交易会产生泡沫,引发经济危机爆发。当泡沫积聚到一定程度会破裂,影响现存经济制度,造成金融机构呆账、坏账堆积,破坏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四、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1.优先发展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深化的基础,又是中央银行运用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运作的基础。货币市场应强调:1、放开短期融资券规模,方便短期资金融通;2、严格管理货币市场,防止资金过度从货币市场流入证券市场与房地产市场;3、构建统一、高效的金融同业拆借市场。
2.深化发展资本市场
发达的资本市场是国家金融市场健全的主要标志。健全的资本市场提高了资本效率,降低金融体系风险,促进资本有效流动,促进了虚拟经济的良性运行,保证了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现状,深化资本市场应包括:(1)建立资本市场市场化运行准则;(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3)保持虚拟资本结构适度性;(4)构建有效的泡沫经济与金融危机预警指标体系;(5)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危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