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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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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科研经费; 管理体制; 运行机制

近年来,国家投入的科技经费总量不断增长,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从2008年的4 616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1年的8 610亿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54%提高到1.83%,总量居世界第3位(孙自法,2012)。随着科研经费总量的不断增长,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已严重制约了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建立适应科学研究发展规律、激发活力、相对灵活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等学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及管理现状

(一)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及结构

高校科研经费按照来源渠道大体分为两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资助的科研经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国外企业或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经费。以2009年为例,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经费收入为276亿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占62.83%(高杰等,2011),这说明高校目前科研经费收入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以某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十一五”期间国家拨款来源结构为例,其中科技部主管项目占纵向科研项目的19%,其他各部委项目占41%,基金类项目占23%,军工项目占3%,省级类科研项目占14%。各部委拨款占纵向科研项目的60%。可以看出,国家科研经费拨款管理体制是采用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重大科研经费拨款都是通过国家各部委立项、审批、下拨,经费管理实行财政部及主管各部委双重管理。

(二)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多采取科研管理部门、学院、财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科研经费的管理模式。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立项、合同、项目实施、验收的组织管理;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组织管理及监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核算的组织管理。

科研经费一般采用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记账、专款专用”管理体制。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核算基本实现了精细化管理,所有科研项目可按照不同的预算分类,分项控制,分项核算。科研经费核算既可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科目分类核算,也可按照不同主管部门项目预算支出分类的要求进行预算明细核算,实现了所有科研项目核算信息公开、透明,教师通过校园网可及时查询项目收支结余情况,实现了财务核算、查询信息最大化,满足了不同管理者的需要。

(三)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机制及控制机制

为保证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高等学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经济责任机制及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如:项目负责人经费印鉴备案机制、经费支出报账审批机制、预算审核机制、固定资产验收审核机制、资产处置报废审核机制、科研经费外拨审核机制、银行卡支付劳务费的发放机制、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等。完善的运行机制及控制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了财务风险。

以某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的合同管理、招标采购管理为例,该校制定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协议。科研管理部门只负责学校组织科研收入的协作合同及预算中明确的外协经费合同的签订。科研经费支出所涉及合同全部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签订。财务部门设立重大项目资金管理科室,负责对采购招标、合同签订等工作的财务监督,严格控制无合同、超范围、提前支付等现象的发生。合同签订、合同审核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有效防范了由合同引发的各种经济纠纷,有效控制了商业贿赂,防范了资金支付的财务风险。

二、目前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管理办法过多,执行难度大

国家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财政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出台了不同的管理办法,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有近20项,如:《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等。不同的科研项目经费,有不同的管理办法,执行较为混乱。以某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为例,2011年末有科研项目6 000多项,有的教师同时承担几个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科研人员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去了解不同的政策标准、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不同的科研报表;财务审核报账人员也要区分不同的项目执行不同的政策标准、不同的预算分类等。这种制度体系,给项目承担单位及承担教师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政策规定多年不调整,严重脱离实际

高等学校目前执行的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大多是2002―2007年间出台的,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是2002年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2006年的。近年来,科学研究飞速发展,经费总量大幅增加,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变幻莫测,但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多年不变,已严重脱离实际,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科研事业以及市场经济。如:2006年现仍在执行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起咨询费标准300―400元/人・天、200―300元/人・天。在当时,这个标准可能很适合,但目前专家咨询费远远高于这个标准。为支付高额的专家咨询费,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只能虚报经济业务,造成科研经费列支不真实、虚构经济业务等现象的发生。再如:目前纵向科研项目编制预算都要求遵循《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313号)中规定的开支标准,这一标准是国家2006年出台的,其中伙食补助50元/天,公杂费补助30元/天。近年来,国内物价飞涨,这一标准远不能补偿教师出差的费用开支,特别是野外实习、野外考察,条件极其艰苦,偏低的补助标准甚至影响到教师出差野外搞科研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科研水平的提升。

(三)政府管理权力过大,层次过多,限制过死

科研项目从立项到经费预算的审批、调整都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对科研经费管理层次过多,限制过死,项目承担单位难以及时灵活应对。以国家地球探测计划项目为例,政府对项目经费管理的层级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科学院(项目办)――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的审核、调整需层层上报,项目大额招标采购,项目办需派人参加。这种层级管理的体制造成科研工作效率极低,经费执行速度慢,影响科研工作进程。有关管理办法规定,预算调整按照立项预算审批程序上报,但目前上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方案从未得到过批复,相关规定形同一纸空文,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执行。在现实工作中,重大项目从执行到结束需三年左右时间,因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三年前上报的预算与实际执行会有很大差别,但学校管理层基本没有决策权。由于调整预算批复难度大,所以教师只能自己想办法,以虚假经济业务处理。另外,项目结束后形成的资金结余要按原渠道返还的规定也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很多教师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就是为了评定职称。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政策有些调整,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如需调整,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但设备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笔者认为此政策简政放权还不够,此办法也仅限于科技部管理的项目,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审批权还是没有下放。科学研究是一个不断探索发现的过程,科研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也应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有所变化,另外市场经济物价水平、先进的技术装备等也是在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所以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应力求方便快捷。

(四)基本科研业务费比例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管理不科学

高校科研经费按性质可分为:机构投入即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投入、竞争性项目投入、稳定性基本科研经费投入。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可获得国家投入的基本运行费、开放运行费、设备费。竞争性项目经费靠教师申报争取,所以每年收入很不稳定。稳定性基本科研业务费是高校可自主安排的为数不多的科研经费,但其收入比例太少。以2011年教育部所属高校为例,基本科研经费仅占科研经费总额的4.9%。稳定性科研收入一方面是经费比例小;另一方面是资金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按照零余额支付,年末学校未支付的额度全部返回财政,年初返还。近年来,财政部等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狠抓预算执行工作,加大了对零余额专项经费拨款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检查,建立了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拨款挂钩的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分别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9〕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文件规定“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大于当年预算的,全额扣减已下达的第二年预算控制数;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但大于当年预算70%(含70%)的,扣减已下达的第二年预算控制数的70%”。教师争取科研经费很不容易,都担心经费被收缴上去,为实现预算执行进度,年末突击花钱现象极为普遍,这也是造成虚假经济业务的一个原因。科研经费有很多特性,将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纳入零余额财政支付体系,不符合科学研究发展的规律性。

三、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建议

(一)减少政府管理层次,管理重心下移

在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层级中,高等学校处于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的第一线,他们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自身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最了解,政府应扩大高等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权限,把政府部门过多的权力下放到一线的管理单位,充分发挥基层管理单位的作用,调动管理潜能,提高工作效率。政府应通过法律、责任、诚信、利益的管理理念引导科技管理,提高管理效益;通过统一的法规制度、预算管理控制、信用卡支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等手段,从对科研经费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如:预算审批后,在预算额度内支付劳务费、专家酬金等开支标准应由市场决定。科技创新需要充满活力的人才聘用机制、开放机制,这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应准许科研经费短期聘用高级人才,为科学研究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增加稳定性科研经费拨款,纳入单位基本账户管理

科学研究是探索未知,不断发现、不断探索的过程,需要有稳定的、连续的科研经费作支撑。稳定性科研经费为教师自由探索科学研究提供了保障,是教师的种子基金,是教师承接大项目的储备资金。大多数年轻教师对外很难争取到科研项目,要靠学校稳定的基本科研经费给予扶持,为争取大项目做前期准备。稳定性科研经费的拨款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在高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应加大稳定性科研经费的投入比例。另外,稳定性科研经费应纳入单位基本账户管理,允许有一定的沉淀资金,政策应体现稳定、宽松、灵活的特性。

(三)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合理分摊成本

国家现行的科研管理办法,大多规定对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准许列支人员性费用。高校科研人员的业绩津贴多为高校自筹经费奖励科研人员,但无法列支在科研成本中,导致了科研经费挤占教育事业费的现象。为完成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每一项科研成果都凝聚着科研人员的心血和智慧,科研成本中应体现其价值。科研人员是承担科研任务的主体责任人,国家在制定科研管理政策上,要充分认识到他们在科学研究以及成果转化中的核心作用,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将责任与利益有机结合,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员激励机制。

(四)落实科研管理单位法人责任,构建多层次经济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科研管理单位法人及各岗位负责人经济责任是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制定责任制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责任制内容要全面,要涵盖单位经济活动的各环节、各层次的全部内容;二是岗位范围要全面,要建立各层次、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形成从上到下各层次、各岗位的经济责任体系。三是要建立经济管理的监督体系,明确各部门负责人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使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督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

(五)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稽核和外部监督检查机制

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岗位对会计凭证进行事后稽核审查,及时提出财务风险预警。由于财务报账审核地点分散、岗位多,每个审核人员对财务政策的掌握有偏差,了解的报账信息也有其局限性,很难发现问题。同一报账内容就每个个体来说是合理的,但集中到一起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如某大学在外部财务审计检查中发现,某科研项目报销了大量的汽油费,多笔报销累计达几十万元,经审计核查为科研人员虚报科研经费套取现金。类似的现象,内部稽核人员如能及早发现并进行预警提示,就会防止科研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稽核人员可掌握财务核算全部信息,以其独特的视角,观察分析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对日常消耗品的报销,如超出一定量及时提出预警审查。在加强内部稽核审查的同时,政府参与引入第三方即中介机构监管机制,在项目执行中期或项目验收期,实施对项目审计检查,促进和规范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 孙自法.中国去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8 610亿 居世界第三[EB/OL].http:///gn/2012

/05-02/3860102.shtml,2012-05-02.

[2] 高杰,曲绍卫,杨绮雯.当前教育部直属高校投资来源结构及增长态势分析[J].江苏高教,2011(2):40-41.

[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S].财教〔2006〕159号,2006-09-30.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台湾高师院校的研究发展处(简称研发处)是负责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配合学校政策推动全校整合型研究发展计划相关业务、教师评鉴、知识产权法规咨询、研发成果资料库建设,管理教师奖励或补助以及台湾当局主管部门各项科研计划补助和委托办理计划案等相关业务。[1]研发处根据不同业务管理需要下设组。台湾师范大学研发处下设学术研究推动组、企划组和产学研合作组;高雄师范大学研发处下设国际交流合作组、学术研究合作组、校务规划发展组;彰化师范大学研发处下设研究发展组、建教合作组、国际合作组和企划组。研发处始终秉承科学规划、高效透明的管理服务原则,在推动学校学术研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产学研工作、提升学校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研究机构管理体制

台湾高师院校的二级机构建制依次为学院、系、研究所(或中心),系、研究所隶属于学院。学院和学科之间的整合相对集中,如高雄师范大学只有教育学院、文学院、理学院、艺术学院和科技学院5个学院;彰化师范大学只有教育学院、管理学院、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社会科学暨体育学院和技术及职业教育学院7个学院。系和研究所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系中有大学部和研究生部,分别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研究所一般只培养研究生。学校赋予研究所所长开展研究的相关权力。研究所可以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外聘研究人员,外聘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同时,学校要求研究所根据项目需要从台湾地区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聘请同一领域研究人员,以提升研究所的研究水平。

(三)科研项目管理方式

台湾高师院校的科研项目主要分为台湾当局主管部门项目、企事业机构合作项目、校内研究项目等。台湾当局主管部门项目主要是科技、卫生、教育、经济等部门的研究项目、校内研究项目以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项目;企事业机构合作项目主要是产学合作计划;校内研究项目包括一般型研究项目和新进人员研究项目。学校通过专门的网络文件管理系统或电邮等形式向各院、系、所各类研究项目的申请通知,各院、系、所根据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研究项目申请书,研发处负责审核并推荐、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待主管部门审核、评审通过后,学校与主管部门签约并提请拨款,签约、拨款后研究计划进入正式执行阶段。项目负责人根据签约的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项目后,研发处通知各负责人办理项目结项等事项,各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按时缴交研究计划成果,开支拨款经费。各学校内部设定的校内专题研究计划,也有初审、复审、评审、签约、拨款等基本相同的申请流程,这些环节均在校内进行。与企事业产学合作项目,则由合作双方的一方会同所在系(所)提出申请后,经过研发处审核、签约、拨款、执行项目、结项等流程。

(四)科研经费管理流程

台湾高师院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十分严格、规范。研究项目经费包括业务费、研究设备费、研究主持费、管理费等。项目主持人必须严格按照研究计划补助合约书中的经费预算开支计划经费,研究项目补助经费延期及变更申请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研究延期以1年为限。项目研究执行期满后必须在3个月内把财务原始凭证和项目收支明细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除有特别规定外,项目计划完成后结余经费应如数缴回。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经费结报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主管部门有权追回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在下期研究计划经费补助款中扣除。项目主持人必须对项目补助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如主管部门怀疑项目支出有虚报、浮报等情形时,由主管部门初审,主持人作出书面说明,初审结果认为有虚报、浮报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提交专案小组会议审议,如认定证据确切,视情节严重作如下处分:对项目主持人终身停权或停权若干年;要求申请机构及项目主持人检讨改造;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追回申请机构管理费,额度为虚报、浮报的1倍至3倍;自次年度起降低申请机构研究项目管理费补助;如虚报、浮报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五)科研奖励、补助管理制度

台湾当局或高师院校不仅设立了科研项目资助经费,而且设立了杰出贡献的奖励金,如台湾地区的讲座奖、学术奖和杰出研究奖等,以及各高校设立的研究优良奖或研究成果奖(相当大陆高校的科研绩效奖)、特殊优秀人才奖以及高校内部针对不同系(所)设立的绩效奖(包括绩效优等奖和绩效服务奖)、产学合作暨研发成果推广绩优奖等。同时,专门设立技术成果转移奖助金、学术活动推广奖助金、艺术创作发表或展演奖助金、根据影响因子统计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刊登奖励金补助、新进教师专题研究费补助、大学研究提升计划补助、发展重点特色领域经费补助等。研发处负责各类奖励或补助计划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网上通知、收集和整理各项申请材料、送审、办理经费奖励或补助手续及提供有关咨询指导服务等。

二、台湾高师院校科研管理的特点

(一)注重科研团队建设

台湾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个别型研究项目和整合型研究项目两大类。个别型研究项目是指由项目主持人依研究专长或参考台湾当局主管部门规划的项目而提出的研究计划。整合型研究项目包含总项目和子项目,一般由总项目主持人按台湾当局主管部门项目推动的任务导向组成研究群,研究跨区域或跨校的项目,或就特定题目自行组成研究群研究的项目。整合型项目均以团队形式上报,团队必须整合资源,协同创新,要求专家学者联合其他高校或机构的同一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团队申报。同一选题,很多专家学者都可申报,但经评审后,该项目可能不是由具体哪个申请人负责立项,而是由前几名的申请人组成团队共同参与项目研究。

(二)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台湾师范大学制定《台湾师范大学商标管理办法》,以维护本校依法注册的商标权益,规范管理和监督学校商标使用行为。《高雄师范大学研究发展成果及技术转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明人包含校外人士应填写《保密协议书》及《权益让渡书》,并由学校研究发展委员会负责快速审查,以争时效。同时,明确规定专利受侵权的处理方式,学校设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受理知识产权受侵的事件,并要求校内各单位和人员积极配合。同一研究成果是由两个以上研究人员共同完成的,申请学校研究绩效奖励时,学校要求申请人必须填写研究绩效奖励申请合著人同意证明和贡献证明。

(三)注重国际评价

台湾高师院校十分注重国际机构对高校的各类国际排名和评价情况,一般在学校简介中均会提到本校各类国际排名和评价情况。为鼓励教师在国外刊物发表高级别论文,台湾师范大学、彰化师范大学设立了英文论文编修服务补助经费。由校内外具有英文编修专业的外籍人士组成学校“英文论文编修小组”(AcademicPaperEditingClinic),为本校研究人员的英文论文提供编修服务。编修经费只补助拟发表于SCI、SSCI或A&HCI期刊的论文,每人每年补助2篇,经补助被接受刊登者同年度可再增加编修补助经费,并获得最高绩效奖。

(四)注重学术监督

台湾高师院校颁布了教师评鉴准则及办法,评鉴内容包括教学、研究、服务及辅导三方面。评鉴方式包含系(所)院评鉴、教师自评、同事评鉴、学生评鉴与其他评鉴等。其中对研究的评鉴,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著、专利以及展演或竞赛得奖等,对于评鉴不合格者将不予晋升或进行低聘、解聘等处理。为保障研究人员权益,并监督研究有关伦理、道德与法律等有关事宜,台湾3所师范大学设立了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申诉委员会、伦理咨议委员会。同时,还设有研究伦理中心,中心设有专门编制的行政人员,负责协助研究计划的伦理审查、政策协调、伦理咨询、教育培训以及研究计划的管理与调查等工作。

三、台湾高师院校科研管理的启示

(一)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对外交流

要实现建设开放型大学的目标,高校应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或赴境外研修、进修,鼓励教师参与境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高校的项目合作研究,支持教师在境外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和学术刊物任职。高校要积极筹划与境外研究机构建立国际合作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学校可适当加大对教师在SCI、SSCI、A&HCI等国际学术刊物的奖励力度,充分发挥外语学科和人力资源优势,借鉴台湾师范大学设立英文论文编修小组,负责对学校教师境外的翻译与指导,并设立专项资助经费。此外,学校要加大对国家级、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涉及国际问题研究项目的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重大学术成果的外译工作,加强对高质量国际问题学术研究成果的培育、支持和宣传,扩大社会效益。

(二)加强产学研合作

台湾高师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政府有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和经费资助保障,学校自身也把产学研合作项目作为科研工作的重点,采取了有力的保障措施,如对学校产学研合作成果的推广、移转和奖励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大陆地区高校在继续巩固和发展基础学科研究特色优势的同时,要加强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力度,积极研发高新技术,推广专利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决策咨询研究和社会问题研究,强化社会科学资政育人的服务功能;主动适应科技资源调配向企业创新主体倾斜的新形势,加强校地校企的协同创新,在服务行业产业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为,争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要进一步修订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新办法,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科技人员开发和推广应用成果,从政策上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收活动,大力支持和促进科技人员走服务社会、科技致富之路。学校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修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和工程技术应用成果认定办法等,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贡献率。

(三)加强科研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台湾高师院校对科研管理工作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同时对政策和制度的精细执行十分到位。学校研发处每年度都有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业务,而且很多工作计划和业务办理时间是提前公告并且不轻易变更。大陆高校应积极探索学校科研管理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发挥二级学院科研管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政策指导到位、保障措施得力、责权关系明确、有利于激发科研活力的管理新机制”[2]。监督和落实各学院的科研目标责任的完成,加强年度测评与最后考核工作。同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产学研合作实施和奖励办法、科研人才专项基金资助和成果奖励办法等,在项目经费开支中试行增设研究主持费(相当于课题负责人的劳务费),努力解决广大教师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良性运行。

(四)加强教师的教育引导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实践教学基地;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2-0183-02

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广泛开展了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研究,已初步形成了以平台企业为主体、以高校产业为主体、以社会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模式。长期以来,中国高等经济管理教育界一直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致使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及其基地建设不能有效满足高素质经济管理人才培养要求。鉴于此,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以及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与市场化的背景下,强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及其基地建设已经成为中国高校经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下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能弥补高校在实践教学上的场地、空间和环境的不足,并能将高校的人才、技术、实验设备等条件引入企业。

一、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下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界定

(一)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下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内涵

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指产学研合作主体共同建设并提供场所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学生接受经济管理实践教育或开展经济管理实践学习。在实践基地运作中,产学研合作主体能实现各自的组织目标,对科学技术、资金、设备、人员等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产出的合理分配。

(二)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下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1.以平台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实践教学基地,这类实践教学基地以企业的实际工作场所为实践教学场所,高校教师和学生到企业里面去与企业人员共同完成实践教学活动。这类教学基地适合于实习、实训环节,也适合于学生进行参观和观摩。

2.以学校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实践教学基地,这种类型的实践教学基地以学校的教学、实验和实训地点为实践教学的场所,企业指导人员到学校里面来对实践教学进行指导。这类实践教学基地适合于完成模拟、实训和示范等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

3.校企平衡型产学研合作教育实践教学基地,这类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投入建立,属于学校和企业共同所有。在这类实践教学基地里面,高等学校可以完成实训、模拟、示范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意义

1.有利于发挥企业和高校各自的优势。高等学校能有效投入自己的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科研资源。而企业在合作中能投入自己的技能人才资源,设备及场地资源、业务资源。合作各方将各自自的优势资源投入到实践教学基地中,为实践教学提供了有利而全面的资源保障。

2.有利于各合作方提高自身的能力。通过产学研实践教学基地,经管类专业能提高自己实践教学的水平和效果,高校教师能在教学基地接触实际业务,提高知识的应用能力。而企业能通过实践教学基地获得丰富的人力资源的支持,获取最新的理论知识、完成应用性研究。

3.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高等院校拥有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但是缺乏实践教学场所和技能智力资源。企业具有场所资源和技能智力资源,但是缺乏知识资源。通过合作,双方能共享资源,避免了资源上的重复投入和建设。

三、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的构建

1.实践教学基地定位。实践教学基地定位的基本原则有:互利双赢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满足需求原则。实践教学基地定位包括:功能目标定位;类型定位;学科专业定位;服务面向定位;层次定位;规模定位;管理模式定位;特色定位。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经管类实践教学基地定位,要建立在充分考虑学龄人口结构变化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企业开展经济管理实践教学人财物的承受能力。分析高校与企业携手开展教学基地的合作机制的恰当性与公平性,最后还要分析国家政策激励保障机制。

2.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实施。①基地建设合作单位的寻找,以产学研合作模式与经管类专业合作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形象良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并有与高校长期合作的愿望;具有适合开展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的科研或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及适度的生产经营管理规模;具有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适宜的物质平台与管理环境;能为学生提供学习工作、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方面的条件;拥有高素质职工队伍,配备高素质的指导教师;符合就近就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和节约开支的原则。在与企业寻求合作的过程中,高校需要主动深入分析与校外单位合作的切入点,校外单位期望通过与高校合作以获取以下的利益:一是政府对校外单位的扶持与奖励;二是合作行为所形成的广告效益及潜在经济利益;三是学生充当校外单位廉价劳动力。高校应该以校外单位的这些利益需求为切入点,争取在合作中取得双赢。②基地建设合作合同的签署,在合作单位基本选定之后,双方要签署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及义务,使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有法律的保障。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合作目的;合作原则;建设目标;合作内容;权利义务;条件安排;秘密保护等。③合同的签后建设。硬件建设:主要包括为正常的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而提供教学场地与生活设施,购置仪器设备和配套器材。高校需要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办公用品与教学用品,并投资建设必要的生活设施。软件建设:一是实践教学基本文件的建设。高校和企业应协商制定实践教学计划与大纲,开发实践课程与实践教学项目。二是常规管理及教学组织运行制度建设。合作各方应当共同制定教学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教学考核办法、安全与卫生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具体运行管理制度。三是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企业应当选派经验丰富的中高级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兼职教学队伍执教,并且由高校对他们进行关于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的培训。四是双方开展教学研究协作、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等活动。

3.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①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目标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师资管理、教学档案管理。要明确划分实践教学参与人员的责任与职责,建立指导教师工作评价的方法,严格按照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指导书的要求来执行。②学生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使得学生管理的各项工作有专门的负责人,以确保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的时候有严肃的组织纪律,有规律的日常生活以及人身安全有合理的保障,最终确保学生在基地的学习、工作、生活顺利进行。③经费管理:高校需要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实践教学的组织、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管理费用;调研费费用;指导教师指导费;开发学生实践潜能与创新实践项目建设费;图书资料费和办公用品费;教学研究、学术交流业务费;实践教学用品费与实习生活设施建设费。④考核管理:通过学生评价、教师评价等形式,对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对高校自身部门与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参考文献:

[1]吴江,叶永成.树立三大意识构建四位一体实践教学方法――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方法创新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2]陈继飞.高校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报业,2011,(02).

[3]杨述厚,李百齐,刘东渤.创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10).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四会计报表的编审

五附件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5应收票据

4106应收账款

5108预付账款

6110其他应收款

7115材料

8116产成品

9117对外投资

10120固定资产

11124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2201借入款项

13202应付票据

14203应付账款

15204预收账款

16207其他应付款

17208应缴预算款

18209应缴财政专户款

19210应交税金

(三)净资产类

20301事业基金

21302固定基金

22303专用基金

23306事业结余

24307经营结余

25308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26401财政补助收入

27403上级补助收入

28404拨入专款

29405事业收入

30409经营收入

31412附属单位缴款

32413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501拨出经费

34502拨出专款

35503专款支出

36504事业支出

37505经营支出

38509成本费用

39512销售税金

40516上缴上级支出

41517对附属单位补助

42520结转自筹基建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项目。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同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

(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就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安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124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际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坟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詈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外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记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科目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科目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

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中以注明。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403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哑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项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409号科目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第412号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方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413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10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浏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人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

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3.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账。

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

第516号科目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20号科目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本建设;成本控制;全过程财务管

我国高校已由20世纪初的扩招和合并浪潮的快速发展期,进入到以提高质量和水平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时期。在教育部明令禁止高校贷款、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及自有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仍是困扰各高校的问题。

一、高校基本建设成本控制的背景

近几年,教育部及财政部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文件制度,对基本建设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其中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为其中一项主要内容。《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修订稿)》(2015年4月)以项目建设周期为主线,逐一列示项目建设各环节中的廉政风险点,要求各高校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规范了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监督评价的程序要求;《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第9号———项目工程管理,强调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严格的工程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高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拨款和自筹资金。在国家财政拨款及地方政府拨款有限的情况下,高校必须拿出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而在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重点建设高水平学科和特色学科的背景下,自有资金投入基本建设必然有限,高校必须进行基本建设成本控制,以达到功能、质量和资金投入的平衡。

二、高校基本建设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财务管理作为基本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财务规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目前财务管理主要以资金支付、核算、决算及报表编制为重点,而忽视了其在基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作用;未充分了解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实施情况,导致成本控制无有力抓手。目前高校基本建设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局限于核算和竣工决算

基本建设成本控制应是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的系统过程,但目前由于职能定位不清晰,财务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基建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扮演的是一种“出纳”角色,而项目管理人员多注重于进度、质量、安全等指标,工程管理和成本控制尚未形成良好的协同,导致成本控制力度不足,也没有形成成本控制预警机制。当成本超支的情况发生时,为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投入使用,学校只能被动的调增预算,加大资金的投入。

2、成本开支范围界限模糊,乱挤乱摊成本

目前基本建设项目尚未形成标准化成本体系,《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解释了建设成本包含的四项支出,但未明确基本建设项目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使得不属于本项目的费用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账实不符,最终导致项目成本不实,无法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成本。

3、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未形成良好衔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在实际工作中,项目管理部门编制投资估算后,没有进一步的编制设计概算,而是在实施过程中直接进行项目明细预算的申报,而明细预算无法与投资估算相对应,预算管理部门在进行预算审核时,只能根据投资估算进行总额控制,而不能进行明细控制,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改变实施内容和规模的现象,而财务人员缺少事前监督的依据,由此容易出现“三超”现象。

4、未形成基本建设项目事后评价机制

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目前部分预算内投资资金(如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基本科研业务费等)已经开始事前绩效目标的设定和事后绩效成果的评价,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除进行财务竣工决算外,还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无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正及管理水平提升。

三、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成本控制措施

基本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目前财务管理职能主要聚焦于建设实施阶段的财务核算,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应贯穿于项目管理各个阶段,只有将财务管理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向上游环节和下游环节延伸,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才能有效的控制建设成本。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财务管理成本控制要点如图1所示。

1、前期工作阶段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成本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项目建设总体规划,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状况和资金能力进行分析和测算,对项目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学校未来一定期间的资金能力来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切实做到勤俭节约、量力而行。(2)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财务部门参与可研估算的审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所包含的内容,在满足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投资估算总额。同时,可研获得批复后,学校应及时编制设计概算,财务部门参与审查设计概算的编制,确保设计概算与可研估算、建设内容相符,避免出现漏项和重复。(3)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要点是总包工程的控制,财务部门应参与总包合同栏标控制价编制审查,对单方造价、建设标准的高低提出合理化建议,将建安成本控制在估算及设计概算范围内,从源头上控制“三超”现象的出现。(4)合同签订时,财务部门对合同付款条款、违约及索赔条款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合同付款节点、付款比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实施阶段资金支付安全。

2、建设实施阶段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成本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部门在进行预算审核时,严格按照可研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内容和金额进行批复,确保实施内容都在计划范围内,进而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防止出现“拍脑袋”做法,避免成本失控。(2)年初基建计划应按实际需求进行编制,并向财务部门报送具体的实施内容,财务部门再根据部门整体预算进行预算批复和资金安排。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应将实际支出与概算、预算、年度基建计划进行对比,实施动态监控。(3)财务核算即是成本核算,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核算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内容进行核算,不属于本项目的费用严禁在本项目开支。工程款支付时,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必须通过集体决策。(4)建立变更审批会签制度,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对于重大的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后方可执行。同时,财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切实推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使出现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得到解决。(5)加强合同管理,财务人员应做好每个项目的合同台账登记,定期了解合同执行情况,在进行资金支付时,充分了解合同相关条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付款。

3、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时,财务人员重点关注审定金额是否超合同金额、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是否履行,只有全部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结算款的支付。(2)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财务部门应配合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项目明细账再次进行核查,清理往来款项。中介机构审计完毕后,将财务竣工决算资料上报教育部进行审批,及时入账固定资产。(3)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和奖惩机制,以推进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结语

总之,只有将财务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设计、招投标、实施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基本建设成本才能得到有效控制。这不仅需要财务部门改变观念,将财务管理职能向外延伸,还需要项目管理等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齐心协力,在保证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的同时,建设成本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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