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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
(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
(3)居民人口不太多;
(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
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
(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
(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
(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
(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
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最后,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
(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
(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
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
关键词:金融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 规则监管 原则监管
中图分类号:F82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4-027-04
一、 巴塞尔协议Ⅲ概述
巴塞尔协议Ⅲ(以下简称巴Ⅲ)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对巴塞尔协议(主要是巴塞尔II)做出的更新,它是一套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敦促银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改革措施。与巴II相比,巴Ⅲ在推动单个银行加强风险抵御能力的同时,更强调一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即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在银行系统层面进行风险监控,防范银行间的风险传递以及风险推移造成的顺周期效应,从而维护金融稳定。
巴Ⅲ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巴Ⅲ把资本分为3类,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最低要求分别为4.5%、6%、8%。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为2.5%,逆周期超额资本为0-2.5%,且其必须全部用普通股权益来补充。同时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二是计划从2013年开始测试双轨运行3%的杠杆比率;三是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两个指标尝试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四是对实施巴Ⅲ安排了较长的过渡期。
二、 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在逻辑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巴Ⅲ出台的还有一系列金融监管法案和措施,其中以发达国家为主。应该说,巴Ⅲ和这些措施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即通过减少银行风险承担和收益获取的不对称,从而抑制银行,特别是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过度风险追逐。对单个银行来说,巴Ⅲ和其它监管措施主要通过提高资本留存或缴纳一定费用来限制金融机构的分红,减轻其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从而防止风险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纳税人;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则是通过将政府给银行,尤其是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救助成本内部化来避免风险传递和“大而不倒”问题,同时在经济的上下行周期内实现风险平滑,防止经济金融运行的剧烈波动。
目前巴Ⅲ主要成型的是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改革,主要措施是通过引入超额资本来达到其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目的,而非大幅提高最低资本要求,我们认为这一点是巴Ⅲ的核心思想。留存超额资本和最低资本要求的主要区别在于:最低资本要求属于刚性约束,是认定银行是否具有经营资格的标准,而超额资本属于弹性约束,引入超额资本相当于银行购买了数额相当于其风险溢价的保险,也就是说,最低资本要求防范的是一种必然性,而超额资本防范的是一种可能性。由于此次金融的主要诱因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承担,因此超额资本一方面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扩散和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起到了一定缓冲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至于对银行体系造成较大冲击。应该说,巴Ⅲ对发达经济体具有积极意义。由于其传统产业优势日渐式微,新技术创新优势尚未显露,发达经济体在短期至中期内缺乏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加之其资本市场发达,融资渠道丰富,不需要较快的信贷增速支持经济增长;因此银行信贷增长相对较为平缓,引入超额资本既可满足其资本约束要求,又能缓解银行的风险转嫁行为,而不需要加强银行的硬性资本约束,避免对银行体系造成过大的冲击。
三、 中国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银行业监管政策
为响应巴Ⅲ及国际监管趋势变化,中国银监会也拟定了新的监管框架,引入了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项新的监管工具。银监会监管要求与巴Ⅲ的比较如表1所示。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还开始引入差别准备金率工具对银行业进行信贷约束。
四、 中外银行业特征比较分析
考察监管政策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首先要分析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特征。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中国银行业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银行业的地位和职能来看,发达国家银行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及在客户中进行风险和收益的再分配。而中国,到目前为止,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是主要的融资渠道,加之中国对资金价格存在一系列管制,因此境内银行的功能较为单一,主要是资金中介。
其次,从客户结构来看,由于大型企业多选择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银行客户集中在中小企业,甚至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如美国本土最大的银行美国银行,其为数众多的客户为小型企业,甚至是3人-5人左右的微型企业。而中国的情况是,由于银行业具有主导地位,银行拥有对客户的选择权,因此,银行可以优先选择资产质量较优、拥有隐性政府信用、风险缓冲较强的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客户。考察中国银行业的客户结构,大量贷款集中在1%左右的大型客户中,中小企业则很难获得贷款。而一旦发生危机,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大量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缓冲能力总体上高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
再次,从银行承担的风险来看,发达国家银行业的风险类型较为多元。而对于中国银行业,特定的客户结构和客户类型给其带来了较为单一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风险结构,这相对降低了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暴露水平。从银行的负债结构来看,发达国家的银行多承担批发性的大额负债,而境内银行负债则多为分散的社会资金,因而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弱于发达国家的银行。不仅如此,境内银行投资高风险的证券化产品较少,比起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大规模风险传递可能性也较低。
第四,从风险-收益关系来看,发达国家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完全属于私人部门,采用股份制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诚然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外部控制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完善,但也往往带来委托-问题,由于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导致过度的风险承担,正如此次金融危机所表现出的那样。而境内银行产权体制上以国有为主,即使是股份制银行,也拥有潜在的政府信用,因此,境内银行与政府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委托-问题较弱,不易产生过度的风险激励。另外,中国银行业在流动性提供方面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的特征也决定了银行业利润及信贷投放能力与宏观经济密不可分,因此,中国的银行业享有较高的制度红利。
五、 主要监管规则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的银行业与境外银行业,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因此就带来一个问题,即,为境外银行业量身定做的监管规则是否完全适用于中国?对此,本文将从主要的监管规则入手,考察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首先考察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就已经将资本充足率要求定为10%,在银监会2010年下发的《新四大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下称《讨论稿》)中,资本充足率要求一度超过10%,而2011年初国务院的批复放宽了《讨论稿》中的相关标准,基本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持平。其中值得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平衡救助银行的成本和收益。如果资本要求太高,则会对银行业造成不小的负面冲击,有“矫枉过正”之弊,对中国来说,情况更是如此。一方面,由于在融资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境内银行信贷增长与GDP增速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经济发展需要保持一定速率的信贷增长,也就是需要保持适当的银行资产扩张规模,而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规模扩张具有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境内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小于发达经济体的银行,如果资本充足率要求过高,将明显加大单位风险资产的救助成本。巴塞尔委员会的研究成果表明,虽然提高资本要求有益于防范风险,然而该措施边际效益是递减的。当资本充足率从7%提高到 8%所减少的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相当于资本充足率从10%提高到11%的3倍。2011年国务院对《讨论稿》的批复将银行的各级资本要求保持在基本与巴Ⅲ相当的水平,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基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减弱的判断,以及防止对银行体系造成过大冲击,让银行保持一定的扩张速度,以满足我国经济正常增长、经济结构转型要求的考量。
其次,流动性两个相关指标和拨备覆盖率。境内银行体系拥有隐性的政府信用,银行负债结构较为分散、客户质量相对较好,且银行的抵质押率政策均较为严格、杠杆率较发达经济体低、表外业务有限,加之金融危机后,银监会又对银行的表外业务实施了较为严厉的控制措施,因此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小于发达经济体,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措施影响有限。而拨备覆盖率的计算是以风险加权资产为基础的,对高风险资产较为敏感,因此拥有较多高风险权重资产的银行将面临更大资本压力。
第三,银监会的新指标,2.5%的拨贷比。拨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拨备/贷款余额。在国务院的批复中,对该标准也做了一定弱化,改为“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作差异化安排。
我们认为,拨贷比的指标,意在作为拨备覆盖率指标的补充。拨备覆盖率的计量以风险加权资产为基础,而资产的风险具有顺周期特征,风险的爆发具有滞后性和集中性,有可能造成在经济上行周期拨备计提较少,不足以覆盖银行资产在经济下行周期的风险。而拨贷比则有助于弥补拨备覆盖率在此方面的缺陷,该指标忽略了资产质量的差异,主要作用在于对经济上、下行周期的平滑,是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一种补充措施。总体来说,拨贷比约束属于刚性约束,该指标对资本补充能力本身较弱、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以及放贷措施较为激进的银行压力相对较大,也就是说,与大中型银行相比、拨贷比对股份制银行、以及处于快速扩张阶段的城商行冲击相对较大。
第四,75%的贷存比。该指标目的在于遏制商业银行的放贷冲动,防止刺激性政策下信贷的过度扩张。考察境内银行体系的存款来源,具有存款创造功能的是两个主体,即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通过对冲外汇占款、购买债券等措施直接创造存款,而商业银行则主要通过贷款派生及购买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来创造存款。75%的贷存比约束意味着,当分子上的贷款增加,分母也必须同步增加,即除贷款以外的债券购买和外汇占款带来的货币发行量增加。这就带来一个弊端,即流动性紧张,贷款收缩,流动性充裕,贷款扩张。因此,该措施作为宏观审慎措施的导向存在一定缺陷。
第五,差别准备金率。我们认为,差别准备金率提出是基于两个动因,一是克服以往银行信贷中存在的“季末效应”,更好地保证全周期内信贷的平稳投放,以及更关注信贷质量,防止商业银行以数量替代质量的放贷行为;二是尝试用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监管,使监管措施更吻合个体银行的资产、经营状况,避免“一刀切”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该指标的提出,总体上标志着指令性监管向市场化监管的过渡,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差别准备金率机制是为央行实现信贷投放总量控制服务的,其效果取决于央行的信贷控制目标和对贷款增速偏离的容忍度。另外,我们认为,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监管协调也对该措施的效果有一定影响,原因在于差别准备金率机制有别于其他监管措施,属于央行的监管措施而并非银监会的措施,因此,如何在监管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和协调,从而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也是该措施实施效果的重要影响变量。
六、 总结与评述
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政策主要是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趋势的结果,总体上属于一种“规则监管”,而非“原则监管”。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主要明确监管目标,遵循的是一种结果导向的监管逻辑,对监管对象的具体行为限制较少,而前者则主要通过刚性措施和直接命令达到监管效果。诚然,规则监管有其优势和适用环境,特别是在银行业总体经营模式较为粗放、业务同质性较强的阶段,规则监管较为直接、见效也较快。然而,我们认为,规则监管需要向原则监管过渡,这是由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所决定的。
首先,从长期来看,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要与中国金融体系的许多重大改革同时推进,例如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等,这些变革是大势所趋,同时也将对银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例如,资本市场带来的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使中国银行业量、价的双重垄断被打破,银行长期以来享有的“制度红利”将不复存在,这些趋势将给银行带来不小的盈利压力。然而,银行业属于长周期行业,对经济增长、结构转型和金融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中国来说,银行业的平稳转型,是保持经济、金融稳定的前提条件。在这种大环境的约束下,如果监管要求过于严格,为了保证银行业的“软着陆”,中国金融体系其它改革空间将被大幅缩减,而如果坚持推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则多重负向压力将成为中国银行业不能承受之重。因此,监管措施必须统筹兼顾,立足于自身银行业的实际情况,避免单纯追逐国际准则,过于强烈地挤压银行业的生存空间。
其次,从中期和短期来看,监管措施是影响中国银行业的主要变量。适度严格的约束将使银行业内部产生一系列分化。基础较为雄厚、资产质量较好、资产结构更为均衡的银行将保有较强的资本内生能力,实现持续增长;而以拉存款、放贷款为主要手段,实行粗放式扩张的银行,其资本内生能力在严格的约束下将进一步下降。此时,是通过改善战略执行力、改变增长模式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还是通过不断增发,保持粗放式“饮鸩止渴”的扩张模式,将凸显银行经营能力的差别,从而使银行系统内部因能力而产生分化。而如果监管措施过于严厉,则具有成长潜力的银行也难以寻找到发展空间,余下的则可能是由于长期享有垄断溢价,其资产规模可以缓冲监管冲击的银行。而究其发展能力,这些银行则未必是高效率的。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与一切经济活动一样,银行监管也具有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而监管的主要目的则是在其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从自身具体的约束条件出发,寻求二者最佳的平衡点,以此来服务经济结构转型、促进银行业的功能发挥、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注: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科研成果,项目编号20100479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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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 Fair and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by the financial sector[EB/OL].省略: June, 2010
作者简介: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鉴于银行业在一国经济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性、银行破产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对银行业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所在。银行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对市场准入、资产质量、内部控制、市场退出的监管,此外还包括银行准备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等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各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因此研究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问题。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从巴塞尔协议的内涵与发展历程角度作为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的切入点来分析和解决问题,避免大而全的泛泛之谈;第二,全面分析“新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第三,根据2011年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新资本监管标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时代背景和政策含义。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涵义及其标准的确立
(1)资本充足率监管涵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就是指一国监管当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及其计算方法、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及当商业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后的相应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从而对整个银行业进行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要监管手段的一种监督管理机制。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具有极强的脆弱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资本便像一个“承担未来不确定损失的缓冲器”,为存款人和债权人提供了这种担保。(2)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确立。对于存款人和银行监管当局而言,银行持有的资本充足率越高越好,因为银行持有很高的资本,将大大降低银行经营的风险;而对银行家和股东们来说,资本充足率不应过高,如果银行自有资本过高,财务杠杆比率会降低,不利于每股收益的提升,最终影响银行的利润。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或程度必须维持在适当的范围和水平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监管收益、最小化监管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并不一定硬要照搬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比率,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确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发展——以巴塞尔协议为线索
(1)巴塞尔资本协议Ⅰ。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明确了银行资本的定义、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从此,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开始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提上日程并日益重视起来,其对银行的监管也由表内扩展到表外。协议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资本的组成;二是风险加权制;三是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被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对附属资本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超过全部银行资本的50%,其中一般准备金不得超过风险资产的1.25%,特殊情况下可达到2%。在面临信用风险方面,协议根据信用风险的大小将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其对应不同的风险权数分别为0%、10%、20%、50%和100%。(2)巴塞尔资本协议Ⅱ。2006年12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巴塞尔协议Ⅱ(又称新资本协议)。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不同的衡量方法。依据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基本上消除了国别歧视,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国际融资环境。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银行作为利益最大化主体而有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资本、监管要求的有效补充,强调以推进信息披露来保证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3)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由此唤起全球金融监管的新一轮改革,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2010年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银行体系资本要求达成最新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外,协议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但低于7%标准的银行,应执行较为谨慎的利润留存政策。
三、新资本监管标准对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并称为五大国有银行,它们的资产规模及信贷总量在我国银行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我们仅以这几家大型银行为代表来讨论我国银行的发展状况。由于农业银行的数据缺失,图1只给出了其余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化趋势。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缺乏稳定性,其中除中国农业银行部分年份无法取得数据外,其他三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截至2003年底均低于8%,其中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达到6.98%,中国工商银行最低,仅5.52%。而从2004年开始,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出现大幅度的提升,到2008年都已达到12%,远远超过国际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即使2009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有所回落,资本充足率仍然超过了10%。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国有银行资本结构的构成极为单一,面临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国有银行资本主要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部分组成,我国国有银行的核心资本,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银行资本中占绝大多数的比重,而附属资本比率偏低,附属资本尚有相当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在资本充足率方面,虽然目前我国五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已基本达到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但这大部分是政府注资的结果,与银行业务的发展关系不大。而且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呈现起起落落趋势,稳定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金融风险。但从图2可以看出2011年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基础的“新资本监管标准”的提出与引入,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提高,基本达到监管的要求,大大的增强了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三)“新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
“新资本监管标准”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市场风险方面,“新资本监管标准”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新资本监管标准”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新资本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行发展战略相协调。“新资本监管标准”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新资本监管标准”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网络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经营理念,富丽堂皇的高楼大厦将不再是银行信誉的象征和实力的保障。对金融部门来说,网络银行是个“不需吃草的千里马”,对客户来说,网络银行可谓是“不关门的银行”,网络银行能极大地降低经营服务成本,网络银行的扩展是通过发展网络用户来实现,无需增加机构来为客户服务,网络银行将为中小银行提供了可以和大银行相对平等条件下竞争的机会。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实体银行为加强金融竞争能力而产生的,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实体银行。网络银行作为新兴业务渠道,自身特点决定一旦发生风险,对银行本身,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巨大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接受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观念不是很容易, 适当地向客户和社会加大网络宣传,以改变我国网络发展水平较低,网络意识差的情况。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银行业拓展全新的服务,以此来实现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智能化、标准经、个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
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以“安全网络银行命名”,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很多客户对网络安全心存顾虑,银行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的连接,使得网络银行很可能成为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的对象,尽管目前各银行网站均采取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但对于超级“黑客”来说,仍存在着防不胜防的问题。网络银行的安全隐患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要进一步搞好网络银行系统的基础建设,充分利用当前先进、成熟的技术手段,设计安全、合理的网银安全架构,,各服务器区以防火墙作为区域安全边界,各区域边界防火墙采用不同厂家的产品,由此在整体布局上形成了“多层异构防火墙”安全架构。加强法律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必须有严密的安全对策、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建立以安全为中心的制度保障体系。网络银行用户作为网络银行终端的管理者与使用者,在网络银行的安全机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网络银行安全的最终环节。一定要认清网络银行网址,避免进入“假网银”。通过证书验证客户身份,确保其真实性,防止其他人员非法使用。还要有效防范木马与病毒对终端系统的攻击。
第一,大型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支持动力。大型商业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贷款动力的主要原因,一是发展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二是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中小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普遍存在机构设置混乱、财务状况不透明甚至财务监督缺失现象,从而造成中小企业信用意识缺乏。
第二,中小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能力有限。首先是中小型商业银行受贷款规模限制,无法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其次是不成熟的中小企业贷款技术限制了中小型商业银行的支持能力;第三,受部分监管指标限制,使中小型商业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大量放贷。
二、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监管政策与建议
第一,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对于间接融资的需求远高于对直接融资的需求,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有限的资金资源下对中小企业的优先支持;二是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限制。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针对第一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然而,有限的资金资源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限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足额贷款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具体的实施办法:一是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针对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制订不同的规模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中小企业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相对于目前统括性的贷款规模而言,有针对性、分层次的规模限制更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二是对于一定贷款区间的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规模限制。
第二,制订差异化监管政策体系。针对中小企业贷款制订差异化政策体系包括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制订独立的风险权重、在存贷比方面制订专门的差异政策等。2009年以来,监管部门要求大型银行逐步将资本充足率提高至10%,使2010年我国资本市场上演了多家银行如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等的资本融资,该轮融资表明银行急于充实资本金以保证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相对大型银行而言,中小型商业银行在贷款增长中对资本金的需求更为强烈,且目前大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无法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融资。因此,针对中小企业贷款在风险权重方面进行调整,或者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按一定比例作为计提的风险资产的扣除项,将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产生明显影响。《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按照零售贷款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但由于零售贷款中仅有一项针对抵押贷款允许按50%计提风险资产,而大部分中小企业贷款无法提供合格的抵押品,因此该措施尚不足以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大规模的支持。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可以按照信用贷款、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规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风险权重,既能保证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又能促使银行最大限度地保证中小企业贷款的安全,平衡信贷风险与资产风险权重。在存贷比方面,《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仅允许对金融债所针对的中小企业贷款不纳入考核范围,在商业银行未大量发行金融债的情况下,该政策对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几乎不产生影响。目前我国存贷比执行75%的硬性指标,若在存贷比方面实行差异政策,如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金额/余额的商业银行,或对中小企业贷款金额/余额占其总贷款金额/余额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存贷比指标低于75%的一定幅度,将对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形成较大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