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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是指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运用产业帮扶方式逐步形成并积累起来的经营性资产。该资产具有一定的帮扶赠与性质,但与纯公益性、非经营性资产完全不同,其具有较强的经营性。由于该资产的投入主体与产权主体不对称,极易产生产权模糊、管理缺位、绩效低下、价值流失等问题。目前,精准扶贫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全国有若干贫困县陆续脱贫摘帽,逐年形成并积累的农村产业扶贫资产规模庞大,如何进行有效管理、较多地借助市场化经营方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截至目前,政府部门仍然没有针对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管理出台具有权威指导性的实践操作意见或规范,笔者在此根据实际调研情况做一些学术探讨。
1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形成
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形成主要有几个方面,即政府直接投资形成、政府产业奖补形成、社会及市场力量进行政策性帮扶形成与其它创新渠道。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形成并非直接来自某种市场资产的自我滚动积累,而是具有重要的外部扶、政策驱动性特点。农村产业扶贫是在所有精准扶贫措施中直接培育贫困地区农村自我“造血”功能的重大扶贫工程,其经常针对农村特色产业来系统实施,如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贸易、乡村旅游等,并与各类贫困户、边缘户、其他农户形成非常直接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带动就业、促进增收脱贫、培育农村产业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1政府直接投资形成
指中央、省、地市、县4级财政资金,对贫困县(具体到镇、乡、村级)的产业项目投资而形成农村产业扶贫资产。具体形成过程:将中央、省、地市、县4级财政资金中的扶贫资金、涉农资金进行合规性统筹整合,建立庞大的“涉农资金池”;建立县级产业项目库,对各种具体项目进行轻重缓急排序并选择实施,该项目库的具体项目一般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核并最终确定;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负责按进度拨付产业项目建设资金,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进行业务对接,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指标分解落实到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管理、绩效评价、资金监管、动态监控和追责问责等程序对产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因此,该渠道形成的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是中央、省、地市、县4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发力的结果。
1.2政府产业奖补形成
一般是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县级政府为了调动农户(含贫困户与边缘户)、基层产业合作社的生产积极性,激发农村内生发展动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产业发展补助政策及其标准,该补助资金作为生产奖励资金仍需要投入到农户的产业项目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中,或者入股到基层产业合作社,再由基层产业合作社统一生产支配或者整合入股到其它企业。由政府产业奖补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具有高度帮扶奖励性质,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实施动态奖补,建立跟踪问效工作机制,要求该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而不能直接作为消费基金消耗使用。
1.3社会及市场力量进行政策性帮扶形成
指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实施政策性帮扶,如能人带动、企业家建生产基地、社会捐资等,激励农村产业发展,形成规模不小但在形式上非常分散的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有些具有赠与性质(纯粹赠送),有些仅具有扶质(不赠送)。主要渠道包括:社会力量捐助,如“一日捐”、节日慰问走访等活动,社会爱心力量对接帮扶,事业单位对口帮扶;企业家建生产加工基地、种养殖基地,或者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等,一般联合当地村级基层生产合作社合股,并组织农户(含贫困户与边缘户)进行生产经营,形成利益共同体;金融帮扶,一般是为了降低风险,经常采取政府贴息小额信贷方式(10万元以内比较多见),对吸纳贫困户入股合作社或致富带头人,可申请5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具体灵活决定。
1.4其它创新渠道
通过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吸收贫困人口的资源资本(主要是耕地、林地)作为股份,激发贫困县、贫困村的内生发展潜力。这些渠道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具有较大分散性、自主灵活性与契约依赖性等特征,但是通过整合与规模化使用,可以发挥较高生产效率。
2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经营运作现状与管理难点
2.1经营运作现状
各地贫困县基层一般都推行专门的产业合作社运营机制,具体实现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经营运作。采用“支部引领、干部带头、能人参与、贫困户全覆盖”方式,贫困户以劳动力、现金(含政府奖补)、土地经营权(含耕地、林地、水塘等在内)多种形式入股产业合作社。产业合作社将各种对口的产业项目资金转投龙头企业,实现滚动发展。由政府引导建立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工业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务工”、“家庭农场+合作社+贫困户+劳务用工”等多种共同体模式,实现“分红+土地流转、劳务就业、产业带动、产品代销”等多项利益联结关系。县级政府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产业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等致富能人入股扶贫专业合作社,提高合作社经营能力、收益能力,带动贫困户、边缘户增收脱贫。上述专门的产业合作社作为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一种具体形式,组织农户(含贫困户与边缘户)进行生产经营,实现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经营运作,为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种可操作方式。但是,产业合作社全权负责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管理,仍然缺乏足够的现实可能性。产业合作社是一种比较松散的产业联合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不是完整的市场主体,需要进一步规范其组织形式与具体运作方式;产业合作社将项目资金转投企业,一般按股或按协议分红,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再委托的运作方式。此时,产业合作社没有直接监督或者参与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该分红经常采取固定分红方式,分红率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利于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此外,许多地方实行“户贷企用”办法,即政府贴息、农户贷款、企业使用,让产业合作社牵头统一实施,埋有较大的市场风险隐患,一旦合作企业经营不善或者破产,负债主体仍然是产业合作社,后续遗留问题较多。在笔者调研中还发现,在产业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经营运作,部分地区存在“一股了之”、“一发了之”、“一分了之”的现象,过于简单化,没有充分调动贫困户的内生发展动力。就村级范围而言,从长远来看,重点是把有特色的优质农业产业作为工作重点,同时要研究科学的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管理机制,既要保证农村产业扶贫资金的增值保值,又要发挥扶贫济困的社会功能;更需要进一步强化利益联结机制,引导贫困户出工、出力,更好地调动贫困户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充分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2.2管理难点
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完整的资产收益扶贫良性循环并形成长效机制。为了保证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地发展,应当使一切与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相关的后续资本筹资、投资运营、资本收益分配等形成一种动态的协调机制。其难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产业扶贫资产能否能成为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资本,显著地增强农村的内生发展能力,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产业基础?需要寄予厚望,需要能够长期滚动发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合理引导。农村产业扶贫资产能否撬动农户、市场主体乃至全社会专门针对农村的后续产业投资?需要发挥产业合作社的产业组织功能,发挥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杠杆效应,政府通过产业奖补、贴息、减税等辅助手段刺激农户、企业、银行等进行持续投入。能否实现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价值化管理?需要在内部产权清晰、会计账簿记账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实现规范的股份化管理,或者积极探索飞地经济模式,获得异地投资增效的机会。对农村产业扶贫资产能否有动态的跟踪问效措施、监督措施,及时追究非市场风险流失的责任?需要明确跟踪问效与监督的责任主体,赋予其相应的职权。
3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管理对策探讨
3.1重在分权的“四权分置”管理模式设计
该模式实行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四权分置”,可以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所有权全部归项目涉及的村集体所有,强化村级监管,实现村级收益与监管责任对等,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经营权归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公司。通过发包、出租、合作等方式,选择经济实力强、诚信度高、热心扶贫事业的经营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确保收益。收益权归农户(含贫困户与边缘户)。农户(含贫困户与边缘户)享有收益权,同时滚动受益分红。监管权归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引导、规范与监督产业项目实施与运作。该管理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强调分权,有利于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主要缺点是资产统合程度不高,跨乡镇、村的协调管理能力略显不足。
3.2建立在“四权分置”基础上的统分结合管理模式设计
该模式实行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四权分置”,但权利归属进行了调整,引入合作社统一分红与财政局驻乡镇经管站跟踪资产价值机制。农村产业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营权归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公司;收益权归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合作社对农户(含贫困户与边缘户)实行二次分红;监管权归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并进行分工。其中,农业农村局负责引导、规范与监督具体产业项目的实施与运作。财政局对农村产业扶贫资产建立电子台账进行价值管理,随时跟踪产业扶贫资金使用、资产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财务合规性指导,但不实施具体的干涉介入。该管理模式相对于前述重在分权的“四权分置”管理模式而言,资产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更高,优点得到进一步发挥而缺点相对有所规避。
一、大数据+扶贫金融
精准扶贫思想的核心要义是精准化。因此,精准扶贫工作的流程和体系应建立对贫困群体的准确把握和针对性措施之上,精准扶贫工作的成效需要通过大数据技术精准评估。通过金融助力,扶持产业发展并实现脱贫致富是金融行业的重要职责。金融扶贫体现精准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确保扶贫实效。首先是建设精确扶贫金融数据库。重点是实现扶贫数据立方体,形成资产、信用、脱贫潜力的三维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运用聚类和分类等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分类,对不同的扶贫对象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其次是建立动态评估体系。对脱贫程度和扶持状况进行动态跟踪,采取大规模稀疏成对比较矩阵技术,直接比较贫困户信用状况和脱贫程度,确定不同阶段扶贫工作重点,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精准化扶贫工作辅助决策。
二、大数据+金融监管
2016年政府报告中首次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实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监管。现代金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金融业态和金融生态结构已经形成,现代金融市场是复杂的生态系统网络和自规范结构。现代银行间资产配置理论和支付关系形成的复杂网络将是未来金融稳定评估的管理对象。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地方融资平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重点信贷企业等金融实体构成的资金关系网络,核心是控制金融网络中重要节点的资金链断裂和风险传染,从而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未来的全方位金融监管要走出现在的单一金融机构的独立评估模式,必然要实现复杂金融网络的风险模拟、识别、分离和控制。在传统金融稳定评估基础上,通过数据模拟技术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准确定位风险链条,形成有效的监管模式是大数据时代金融监管的必然途径。
三、大数据+征信管理
未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是在全要素社会信息基础上的社会网络信用体系。信贷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推进力量,不仅要致力于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扩大信贷征信基础上的全要素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而且要提前布局社会网络基础信息的采集和评价体系构建。当前,个体信用信息、精准扶贫档案、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等信息缺乏有效的整合和信息技术信用评价手段,传统的权重评分方案不适合现代金融市场和商业推广,运用基于社会网络的信用评分体系等大数据分析技术是未来征信体系建设中需要突破的关键技术。
四、大数据+外汇管理
大数据在政务管理和市场规范以及金融领域的应用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当前的商务智能4.0是建立在政务智能、数据挖掘等基础上的移动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我国的外汇监测系统经历系统整合和数据综合平台建设,已经具备了数据联机查询等功能,但是仍然处于商务智能2.0时期,亟需跨越式发展,以适应资本项目开放和全口径外汇监测分析需要。探索大数据分析技术在外汇监测分析和系统建设中的应用,并为全国推广和工业应用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基层实践,探索适合外汇管理产生的流数据特征的适时机器学习算法,进行聚类和分类分析,实现高效率和高精度的异常资金定位监管。
五、大数据+操作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金融合规控制的核心内容,是目前事中事后管理的主要过程。目前,央行以及外汇局倡导建立的银行自律机制从道德规范角度进行约束,对行为风险未提出详细的监管意见。对大数据的综合利用和挖掘是未来操作风险监管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主要包括对操作风险类型的精准识别、分类发现和指标预警,例如运用大数据进行风险量化投资组合管理,通过大规模交易数据分析挖掘进行资产配置优化、对冲基金管理等,开展基于操作风险的资金本管理。再比如刻画精准的风险类型,进行模拟行为研究,分析风险损失概率,通过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有效改进风险管理模式。
六、大数据+客户关系挖掘
客户管理是商业银行核心服务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主要技术手段。通过有效的客户关系挖掘进行相关性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够提升客户和银行最大化收益率。现代市场价值链通过数据驱动提升客户忠诚度和稳定性。大数据为客户画像、分类和营销,发挥数据的生产价值。例如,基于大规模稀疏比较矩阵的客户忠诚度预测和产品偏好预测。再比如,作为未来大数据时代客户作为网络结点的特征,通过对客户行为数据分析进行客户关系网建立,分析客户群体吸引力与扩展性,在客户网络中发现核心客户特征和客户群体,开展针对性营销。总之,数据驱动的客户关系管理必将成为引领客户管理管理的风潮,也是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渠道之一。
“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这一新模式,有一定发展优势,宜在经济条件较好、有一定产业发展的基础、村民较为富裕的地方试行。重要的是,参与的村民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经得起天灾人祸的变故。其好处体现在:
资源变股权,让沉睡资源活起来。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采取存量折股、增量配股等形式,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股权化;资金变股金,让分散资金聚起来。采取集中投入、产业带动、农民受益等方式,实现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农民变股民,让农民群众富起来。通过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让资金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实现增收。
“三变”模式尚在初级阶段,如果在用于帮扶贫困乡村或者贫困人口的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中施行,可能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一是“农民变股民”,可能使贫困农民成为真正的“闲民”,因为大多数贫困人口本来就缺乏劳动技能,能够进入企业参与生产者寥寥无几,如果把政扶贫资金变股金,贫困户成为企业的股民,大多数贫困人口就容易坐等分红,从而导致所谓授人以“渔”、增强贫困户“造血”功能等设想成为假想。
二是利益分配无保障,企业分红给贫困户股民多少钱,实际上是由企业主届时设定,一些所谓的协定、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目前尚无具体的单位或者部门对企业主的分红违约进行有效问责追责,这就导致部分财政扶贫资金及红利容易被不良企业主以各种借口侵吞。
三是对企业的选择缺乏应有的确定程序和监管模式,随意性大、监管粗放、漏洞多,往往事与愿违,难以实现“把扶贫资金变成股金投入产业发展,实现扶贫资金跟着贫困群众走、贫困群众跟着产业走,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这个初衷,反而会导致出现扶贫资金“扶持产业大户,扶富不扶贫”这样的问题。
脱贫攻坚一个最根本的要求、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精准扶贫。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用于发展产业,重点不在于增加了企业多少产值、带来了多少税收,而是要让产业发展的效益能够真正地落到贫困户身上,不能有丁点闪失,让他们亲身参与产业的生产,从精准中受益,并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爱之情。
龙头企业的定位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范围限定在以贫困地区种养业为主的农副土特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主,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培训、就业、增收扶持主体,通过促进贫困户能力建设、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培育贫困村支柱产业、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认定的企业。
通过完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实施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建立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吸纳带动作用,实现被帮扶贫困村、被带动贫困户率先脱贫。
认定原则
坚持精准脱贫。参与企业必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帮扶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方式可以是采购加工农副产品、技能培训、招工就业、培育支柱产业、吸纳入股,也可是捐助款物、援建公共基础设施、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组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销号。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坚持分级管理。各地扶贫部门要积极会同省(市、区)有关厅局、对口帮扶省份以及本级工商联、光彩会等发动本地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开展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
制定认定原则。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将带动贫困户增收就业和贫困县脱贫销号,作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先决条件,突出结果导向。制定申报条件、申报流程、享受的特惠支持政策、监测评价及退出机制,规范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原有扶贫龙头企业根据新办法重新认定。
坚持共赢共享。通过实施国家龙头企业带动工程,把企业人才、技术、市场、信息优势与贫困地区资源、劳动力优势相结合,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村发展,帮助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中找到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实现共赢共享。
认定标准
以增加贫困户就业增收、帮助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按照“实力强、意愿高、带动大”的标准,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企业类型。按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以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基础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产品流通领域(农副产品物流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企业,也包括参与与贫困农户增收密切相关的电商、旅游、光伏等精准扶贫工程企业。
企业规模(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以种养加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流通为主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一切法律法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两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在90%以上。企业经营增加值占比(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企业每年须上报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带动脱贫能力。企业与当地农户建立可靠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贫困农民及组成的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采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企业本身带动贫困农户达到30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30%以上。产业覆盖贫困村贫困户达70%以上。
企业注册。申报扶贫龙头企业注册地不限,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记录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带动脱贫和建立利益联结情况须有县和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供证明。
认定程序
1.各地由扶贫办牵头,联合农业、林业、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和证明。各县(市、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办法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评审意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工作部门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并向国务院扶贫办报备后颁发证书和匾牌。
5.经认定公布的扶贫龙头企业,具有申请低利率扶贫再贷款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运行与监测
1.对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2.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进行监测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扶贫龙头企业称号和政策支持,否则,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匾牌,并向社会公告。扶贫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
3.国务院扶贫办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职责分工。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出台框架指导意见和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方面情况,对龙头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以及向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1、现行的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利率政策与商业化运作不适应
农村小额信贷是以扶贫为主的一种信贷方式。它注重的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降低农民的融资负担,协助农民尽快脱贫致富。正因为如此,国家在实施习惯小额贷款政策时,多采取免抵押,低利率的方法。但是,近些年来为了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后面临的挑战,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也开始加速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进程。但是,开始凸显一个问题,农村小额信贷的目标是扶贫,而商业银行的基本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于是,但开始出现目标冲突的时候,商业银行的一般选择都是提高门槛、拖延、推诿等,不愿意办款。农户发现办款难办以后,也就失去了兴趣,不愿意浪费精力,形成了恶性循环。
2、操作小额信贷扶贫需要较多的人力投入
由于小额贷款是为农民提供免抵押贷款,为了证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证件真实性,银行需投入大量工作人员对借款人个人信誉和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证件进行真实性调查。
3、扶贫工作人员的非专职性和不稳定性
小额信贷扶贫是一项经常性、持续性、艰苦细致的工作,客观上要求扶贫社工作人员要专职,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专职工作人员在现有的县乡干部中选配,各级政府要保持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工作时间给予保证,不要随意抽调他们搞其他突击性工作。但由于扶贫社没有编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员专职问题。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扶贫社的工作人员身兼多职,无法专司其职。2002年,县、乡政府机构改革后,一些地方连安排兼职人员都面临很大的困难。不仅如此,这些兼职人员还很不稳定,经常变动工作,尤其是乡(镇)政府换届时,变动更大,这给小额贷款扶贫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4、风险控制问题
由于小额信贷的特点是针对相对比较贫困的群体,这样群体本身的还款能力、风险抵御能力相对比较弱,另外我国相应的政策法规、管理制度也还缺失,于是小额信贷的风险相应也就比较高。另外,由于小额信贷的管理大多数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完成,大多不是专业人士,相应的风险管理、财务分析等能力较弱。导致了风险加剧。
5、监管体制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定数量的小额信贷结构,但是至今为止,还没有一套系统规范的监管体制,监管缺失,缺乏监管弹性和差别,这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未来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较大的障碍。
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的策略
1、调整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利息补贴政策
现行的小额信贷扶贫政策未反映市场规律的要求,未能达成脱贫与信贷机构自负盈亏、持续发展的“双赢”。为此,建议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和较大扶贫项目贷款的贴息按现行的政策执行,以利息覆盖成本和信贷机构可持续按现行的利率向农户收取利息。同时,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浮动的标准提高财政贴息比例,以补偿信贷机构操作小额信贷的高成本,使其从“做得越多,费用越大,盈利越难”的怪圈中摆脱出来。
2、进一步加强扶贫社建设
扶贫社是农业银行和贫困农户之间的中介服务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代贫困农户统一向农业银行办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同时向农户提供各项社会服务,受农业银行的委托负责向借款农户收回到期贷款本息。农业银行关闭贫困乡(镇)低效的营业网点后,扶贫社的中介服务地位更显重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可以缓解农业银行操作小额信贷需投入较多人力的矛盾,同时还有利于降低农业银行操作小额信贷的成本。
3、用创新的精神推进扶贫开发新阶段的小额信贷扶贫工作
贫困农户发展家庭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三缺”,即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鼓励有经济实力及市场开拓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原材料生产基地,实行小额贷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办的原材料生产基地相结合,是解决“三缺”问题的切入点。龙头企业解决技术和市场问题,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则能较好地解决缺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小额信贷扶贫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兴办原材料生产基地有效结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降低到户贷款的风险,从而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至于具体的结合方式则需要在实践中探讨,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经验。
4、防范贷款风险
提高贷款的管理质量,严格信贷资产检测考核;实行分散经营、多元化放款,使行短、小宽、浮、高五字放贷措施。(即:期限要短;额度要小;支持面要宽;利率浮动;支持高效特色农业)。用好信贷自,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各方面对信贷投入的需求也随之加快,在此期间,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均应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完善信贷决策体系,信贷决策失误,借贷先天不足,是导致信贷质量差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合理确定决策者的权限,严格对决策者考核、量化。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