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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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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标识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第1篇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基本规范》?

孙华山: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下发了相关指导文件,并陆续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规定,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对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对一致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为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并以行业标准的形式予以,也非常必要。

记者《基本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如何定义的?

孙华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化”,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国家、行业等标准,来规范各种生产行为,以获得最佳生产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二者有所不同。

记者:《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孙华山:《基本规范》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在核心要求这一章,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基本规范》有哪些特点?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P,Plo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动态循环的PDCA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是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适应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又避免了自成体系的局面。

三是体现了企业主体责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思想。《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

记者:《基本规范》的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规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的要求明确、具体,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相关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记者:下一步安监总局将如何宣传贯彻《基本规范》?

孙华山:宣传贯彻《基本规范》下一步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向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宣传贯彻《基本规范》的通知,提出具体宣贯要求。

二是要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配套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三是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对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四是要充分发挥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基本规范》,使企业了解其内容,并自觉贯彻落实。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加强 改进 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6;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060-01

消防产品是一类特殊的安全产品,它是人们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武器,包括用途为预防、扑救火灾或在火灾现场救生用的硬件、软件和流程性产品,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之一。消防部门需要通过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培育完善市场和健全监管机制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缺乏有效监管。部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重取证、轻质量,在取得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可证书后,放松了对产品的质量管理,片面认为取得证书或产品检验合格就进了保险箱,在实际生产时重效益轻质量,为牟取最大经济利益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甚至达到伪劣的程度。

二是检验报告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相一致的矛盾。消防产品检验合格证有国家质量认证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及国家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证书资料只能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并不是产品质量的有效保证,检验报告仅能保证当时送检的那一批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不能代表报告有效期内厂家生产的所有消防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三是制假、售假的地下工厂违规生产屡禁不止。由于消防产品的特殊性,生产制造流程简单,经济效益回报可观,一些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及加工企业,使用劣质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由于成本低,销售价格低,所以在市场上也占据一定份额。

四是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公安消防部门对产品质量法不具备执法资格,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案件移交造成部门之间衔接出现空档,致使案件办理周期长,取证困难,使违法者有机可乘,加大了执法难度。

五是使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被忽视。有的用户或施工单位对消防产品知识掌握不够,无意中使用了不合格消防产品;有的消费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单位选用时往往以价格为标准,认为自己花了高价格,购买回的消防产品质量就是过关的;更有单位认为配备一些消防设施是为了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为了节约成本,一味追求低价格,大量选购低价产品,主观意愿买假、用假,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伪劣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增多,更导致消防设施无法保持完好有效。

六是消防产品监督的方法有待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在方法和力度上还有要改进的地方。消防部门一般只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时进行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一般只是检查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外观是否完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也是以产品的证书等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方法往往造成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取决于产品的外观和表面标识及证书,而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反而容易被忽略。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是加强消防产品市场源头管控。首先要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有些企业投机取巧,一证吃遍天下的现象存在。质检部门要随机对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在厂家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其生产车间和仓库内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这样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可信性。经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停产限期整顿,严重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其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认证,对流通市场的产品要完善备案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质量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严厉打击消防产品市场上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作为消防产品监管的主要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积极合作,定期召开消防产品联合执法会议,建立消防执法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将各自领域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相互之间进行通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分工负责,严肃处理,对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要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予以停证处理,真正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等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多领域消防宣传攻势,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产品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支持并参与到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同时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广大群众的质量知识宣传教育,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等有效时机,采取印发消防产品应知应会小册子、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消防产品的知晓率,提升广大群众识假、辨假的能力,在提高其辨别不合格消防产品能力的同时,还要积极向他们讲清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全社会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的氛围。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 问题 对策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包括消防车、消防水带、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等900多个品种,一万多个型号。消防产品的种类众多以及改革开放后生产限制的放宽、市场机制的引进都给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消防法律法规不完善,联动长效机制还未建立

现行消防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准入制度根据产品的不同分为四种,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和防火阻燃标识表示制度。而这些制度多以公安部门的规范文件制定,重点在于对企业的生产资格的管理。多种并行的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本来就给产品的检测等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个企业取得认证资格也不代表其生产的产品都能够符合标准。2009年新《消防法》颁布以后,明确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分管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新法规的修订虽然有利于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但是三个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还没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统一的管理主体。一方面管理机制与社会主义机制的不协调使得很多消防产品的生产厂商有机可乘,用质量低劣的产品以次充好混乱市场秩序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另一方面,权分三家之后容易产生权责不清的状况,在消防部门的监督向质检、工商部门的查处进行移交时容易产生责任推诿等现象。抽样备案制度也让很多工程、社区存在侥幸心理,敷衍了事,一旦未抽中不能进行整改就会成为消防黑洞。

1.2 监督人员数量不足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大多是基层的任务,而基层的消防工作本身就很繁重,四到六个人的团队不仅要负责消防产品监督还要负责火灾扑救、火调等工作,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展开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消防产品使用情况不能了如指掌。

1.3 对假冒伪劣产品处罚困难,打击力度不够

第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督部门提出了具体的时间限制,然而实际的检验工作中环节众多,消耗时间长,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门向工商、质检部门移交时需要很长时间,手续繁琐,容易出现搁浅现象,消防部门还没有拿到检测报告就要做出审批决定。第二,消防监督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品与专业素质偏低,很多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检查过程中仍然依靠主观臆断,停留在检查认可证书、检验报告的阶段。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低下,对国家检测中心禁止、暂停市场准人的产品信息了解不及时,对最新的法规文件不明白,这些都为商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1.4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有些企业为了中标故意低报费用,中标之后只能一再压缩成本,使用质量欠缺的材料,不仅扰乱秩序更威胁群众生命安全。部门企业在申请许可时对产品精工细作,获得生产许可之后便放松警惕,不追求技术的创新,仍然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检验方法,用假冒伪劣产品瞒天过海。负责质量监督检测的往往都是兼职人员或闲杂人员,根本不懂专业的技术知识,缺乏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甚至是无证上岗。

1.5 社会对消防产品质量重视程度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事业的繁荣,高层建筑、大饭店、大剧院等大型项目遍地都是,然而符合消防规范的却寥寥无几。很多施工人员、设计人员甚至管理人员仅仅将消防安全视作应付消防部门检查的任务,而不是一项防患于未然的安全工作。设计时避重就轻,不考虑消防通道的合理性,购买消防器材时一味注重成本,无视产品质量。火灾报警器、防排烟、防火分隔系统以及灭火装置的不能联动使用的装置比比皆是,工程检验过后便弃之不顾,很多消防器材都处于无法使用状态。

2 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对策

2.1 完善法律程序,加强联合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多元化的发展,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不仅要立足生产,也要加强流通、使用领域的管理,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运用法制手段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公安、质检部门周密配合,通过联合执法重力打击造假售假行为,不仅要对已经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时销毁,更要挖出其源头,取消生产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

2.2 增加人员投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在基层大队、支队投放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岗位,定期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与考试,杜绝面对假冒产品却不确定的现象。另一方面,针对企业从业人员要加强消防产品生产、安装、使用、检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让他们了解国家对消防产品的要求、准入制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3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

消防中介组织是消防行政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消防中介组织相比其他社会单位,拥有人才资源以及科技资源的优势。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分由质检、工商、消防部门管理,管理的脱节造成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此,可以由消防中介机构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承担消防产品监督检测与消防验收的工作。

2.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消防产品的安全意识

消防产品的安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依靠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要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不仅要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验收监测,更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社会媒体的力量。宣传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普及消防知识,宣传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通报国家消防现状,加大社会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提高消防安全的质量。

参考文献: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本县及外来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工作目标

(一)本县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要确保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的合格率达到96%以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追溯率要达到100%。

(二)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农产品生产单位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对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不能免检,接受农业、工商等部门的抽检;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在入市前必须进行检验。

(三)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和范围

全县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从年11月1日起,对在县城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二)第二阶段。从年1月1日起,对在县城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水果、其它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对在县城城区、乡(镇)集镇所在地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三)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抽查结果。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积极开展“三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做到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有地方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详细登记农产品产地、数量、生产者、货源渠道、质量安全证明、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批发市场还应登记进货人及销售目的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建立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凡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农产品,在我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销售时均须有明确的标识,要悬挂统一制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牌,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进货时间、检验结果。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包装或标识后才能销售。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的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验收台帐或记录,加强对农产品的查资验质;严格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者,要依法进行处理;建立举报奖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积极主动适应全国农产品质量日益提高的形势,加快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逐步做到凡经过“三品”认证或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的产品方可采收上市,出口农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对接互认,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在经营场所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经过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并向消费者作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种子 质量监督管理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6-0028-01

种子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只有充分做好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才能有效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使粮食总产量实现健康稳定的增长。目前,我国的《种子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体制,明确规定了各个环节中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农民之间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责任追究制的制度,完善了关于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理论。

一、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种子产业的不断发展,关于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逐渐成为相关部门和农民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种子产业规模庞大, 包含很多环节,比如种子资源、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等等,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过去的工作中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农业生产安全问题。笔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1.监督检查范围不够全面

各级相关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净化种子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监督检查范围小。大多数的种子监管部门只是检查水稻、玉米、以及部分蔬菜,检查范围并没有涵盖大部分农作物;其二,监督检查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比较大的城市和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企业,有很多小企业的种子并没有检查到;其三,实际监督检查环节多数集中在企业的仓库存储的种子质量,但是却忽略了流通领域的种子;其四,在对种子质量检测时要进行纯度检验,但是由于目前水平的限制,通常只在田间小范围进行实验,影响了检查效果。

2.监督检查队伍体系不健全

科学合理的种子监督检查队伍体系应该包含两部分,即专门的种子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和种子企业自身的种子检查人员。其中,专业的种子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是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只有这些人在工作过程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循种子质量标准,才能保证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根据目前的现状,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队伍规模比较小,专门的种子检查机构中的检查人员不足,导致无法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其二,现阶段,种子机构的检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学历层次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不完善

种子监督检查机构是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推动力量。如果种子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不完善,将会导致种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的不够彻底,并且政府关于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的可信度将会大大降低。只有进一步完善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体系,才能保证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没有建设合理的网络体系,导致一些地区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其二,已经成立的种子监督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还不完善,导致各个检测中心的工作水平良莠不齐,影响作为种子监测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强化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是相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工作。针对目前种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抽查工作

种子质量监督的抽查方式是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种子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通过抽查,可以清楚了解种子企业的种子状况,并且还可以将抽查的结果进行公告,让农民指导哪些企业是放心企业;对于抽查结果不好的企业也要进行批评公告,帮助农民提前进行种子来源的筛选工作,同时还可以激励种子企业提高种子质量。此外,要想更好的完成种子质量管理的抽查工作,还应该做到:增加抽查的种子种类;在进行省级抽查的同时也要开展县级、地级的种子抽查工作;保证种子抽查结果的公布工作。

2.加大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种子企业是种子的主要生产来源,要想提高种子的质量,必须首先管理好种子企业。农业生产部门对种子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加强种子企业种子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逐步规范企业行为,提供高质量的种子,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主要表现为:其一,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其二,加强对种子企业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种子企业及时的提出整改意见;其三,要积极带领种子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和认证工作,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的质量意识。

3.加强对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的建设

种子监督检测机构是农业生产部门进行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建设完善的种子监督检查机构能够保证对种子企业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质量检测工作。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强对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的建设:其一,要不断增加对种子监督检测机构的投入,建立起系统的质量检测网络体系;其二,加强对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关于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让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的日常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关于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农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市场上的种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该不断规范企业行为,提高种子质量,同时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保障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袁双孝,王玉琼.对强化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12,30(9):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