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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建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络诈骗的建议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第1篇

民政部日前表示,将以老年人为中心,推动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中遇到的智能技术困难,避免给不熟悉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增加负担。基层调研发现,除去不会使用的对象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农村刚刚上手智能机的老年人,由于自身辨别能力差、缺乏正确引导,极易沉迷短视频,甚至陷入网购陷阱、主播打赏等网络骗局。

一是老年人本身辨别能力差。智能机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都是新生事物,而他们对于新事物的辨别能力差,对于短视频、网站弹窗广告、虚假朋友圈等系列网络陷阱识别能力不够,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的首选对象,例如最近频上热搜的六旬女子被短视频主播假冒明星账号欺骗,假明星账号产业链正是利用中老年人辨别能力不高进行。

二是现下网络诈骗成本低。网络诈骗一般2000元以上才予以报警立案,但是追回的概率普遍不高,且老年人在遇到较小数额的诈骗时,很难有维权意识,导致现下针对老年人的网络小成本诈骗现象频现。以常山县为例,截至10月中旬,全县仅立案统计的发案数就高达332例。

三是空巢老人缺乏正确引导。目前农村很多老年人面临子女外出务工,在使用智能手机时没有人加以正确引导的现象,导致老年人在被动接受此类新生事物时避免不了走弯路,甚至白白耗费多余的精力和钱财落入一些网络诈骗的陷阱当中。

对此建议:一是可以尝试以多种形式,例如话剧、宣传视频、座谈会进行老年人智能机使用培训。二是在推广的同时,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人员注重与空巢老人的结对引导。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第2篇

前两起案件的案情很相似,都是针对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以下简称“骏网公司”)实施诈骗的案件(以下简称“骏网案”)。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骏网在线”网站是用于点卡等电子物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而家住吉林省梨树县的马某(男,29岁,高中文化)在上网时发现了该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一程序设计上的漏洞,即用户在此平台上通过虚报利润、自己与自己交易的方式,可以使其账号内的虚拟货币“骏币”(“骏币”是人民币在骏网公司网站平台中的一种记账符号,当用户汇给骏网公司1元人民币时,其账号内就会生成一个骏币,因此人民币与骏币的对应关系是1:1)得以虚增。2005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马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该漏洞,采取自己与自己“交易”,虚报商品利润的手段,骗取“骏网公司”返还的相应数额的 “骏币”,并予以转让后提取现金,共计获利折合人民币42 561.75元。2005年12月间,家住四川省乐至县的倪某(女, 26岁,大专文化)同样发现了“骏网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一程序漏洞,采用相同的方法骗取“骏网公司”人民币4000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马某和倪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第三起案件仍然是一起利用网络程序的漏洞诈骗的案件。200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臧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赠送点卡活动中存在的程序漏洞,骗取100点虚拟卡点 (每张价值人民币10元)约57331张,共计人民币573110元(以下简称“网易案”)。后被告人丁某、臧某通过网络将上述卡点卖出,共获利367939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此案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智能化、年轻化,犯罪客观方面呈现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和高危害性等特点。其犯罪行为方式则一般经历以下步骤:

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网易案”中,被告人丁某就是利用一种“黑客”软件盗取了几十个他人的adsl账号,并利用这些账号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的。“骏网案”中,犯罪人获得“核心”资格则也属于这一步骤。

第二步,非法操纵信息或计算机网络系统。“骏网案”中马某等人的“自己交易”、“虚报利润”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的“重复登陆”行为都属于这一步骤。

第三步,兑现。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将电子货币或其他有价值的虚拟货币、物品、符号兑换成现实的财物的行为。如“骏网案”中马某将骗取的虚拟货币“骏币”转让后提取现金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将骗取的“网易一卡通”卡点出售的行为等。

造成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网络犯罪收益大,风险小。网络诈骗的“投入产出效益比”是非常高的,而其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网络诈骗的侦破较之普通诈骗要困难的多。巨大的利益诱惑和较小的风险使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前仆后继,有恃无恐。

其二、网络程序漏洞多,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以可乘之机。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无一不是发现并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程序上的漏洞而实施的。而从被告人供述来看,这些程序漏洞其实都是一些很低级的错误。这就如同家有万贯家财却又没有锁门,只等着别人进家来偷来抢。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使原本就有犯罪意向的潜在犯罪人以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世界。

其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以“网易案”为例,据网易公司的软件工程师讲,虽然丁某和臧某利用程序漏洞使网通公司向网易公司发出了发卡通知,但如果网易公司认真检查就可以发现丁某二人其实是在重复领取,只是因为一看是网通的客户并带有发卡标识就没有严格执行验证制度,从而导致了丁某二人诈骗行为的得逞。门没有锁好,看门人又没有尽责,丢东西只是早晚的事了。

其四、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他们可以认同现实界的盗窃与诈骗,但对于网络世界发生的这种行为却不不以为然。以“网易案”为例,两名被告人一开始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十分清楚,直到它们的诈骗所得达到几十万时,才开始感到有些害怕,决定收手不干了。在宣判时,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对于认定两人为诈骗罪感到极为不解,甚至是震惊和愤怒。臧某的父亲当庭怒骂,其母则当庭晕倒。按其父亲的说法,臧某二人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游戏”,根本不是犯罪。其母醒过来后则哭着说,原以为当天就可以把儿子领回家,根本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第一、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苍蝇不叮无缝儿的蛋”。网络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程序漏洞。而高科技犯罪必须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来预防。如果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提高了,那么这些网络诈骗的“苍蝇”们也就无从下“嘴”了。

第二、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网络管理规章制度是计算机网络的“第二道防火墙”。如果把网络安全技术比作“硬件”,那么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就是“软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充分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

第三、健全网络诈骗立法。虽然具备传统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又不能不承认,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加以明确。对于网络诈骗的累犯,笔者则建议附加适用“资格刑”,即剥夺其以后从事与网络相关职业的资格。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第3篇

12381发短信说明什么

工信部和公安部提醒:收到来自12381短信,你可能正在被诈骗!

当用户接收到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时,说明正遭受网络诈骗侵害,应提高警惕,停止与短信中提示的涉诈号码进行联系,及时终止与诈骗分子联系或止付资金,切实降低被诈骗风险。如有疑问可拨打公安机关110、96110号码进行咨询。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诈骗 网上银行贵金属交易 防范建议

一、案例背景

2016年8月29日上午,广西某银行网点接到一客户紧急来电,叙述自己银行卡账户余额莫名减少,并收到他人电话告知自己的银行卡资金已被用于购买**商品,而客户本人并未做任何交易且银行卡一直在钱包里。该网点凭借职业警惕意识到这是一场骗局,建议客户立即进行账户挂失。同时,网点大堂经理一边安抚客户情绪,一边引导客户来到柜台进行账户查询,柜员输入该客户银行卡账号后,发现该卡活期账户余额确实有所变动,有一笔资金被犯罪分子通过网上银行转入到了贵金属保证金账户。果然,骗子随后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再次致电客户,说要把刚才支付的资金退回给客户,但需要客户配合他们的操作才能完成退款。客户在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提醒之下没有轻信骗子谎言,第一时间挂失账户,通过登录手机银行,在柜员耐心细致的处理下,最终通过手机银行将资金转回了银行卡活期账户,有效制止了一出资金被骗事件。

近年来,随着当前金融业、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信息诈骗手段也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窃取受害人资金。媒体也曾密集报道过某行发生不法分子利用网银贵金属交易进行诈骗导致大量客户资金损失的案例。此类风险事件系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等无需验证安全工具的交易,导致在客户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电信诈骗获取客户信任和短信验证码,最终将客户资金支付划走。此类诈骗手法非常特别且不容易被识破,值得关注。

二、风险状况分析

(一)诈骗手法过程

第一步: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得的证件号码及密码等信息,登录客户网上银行,通过网上银行账户贵金属购买或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保证金划转等交易,造成客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减少,制造资金丢失假象。

第二步:不法分子通过电话联系客户,称其在XX商户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正好为客户账户余额减少的金额。客户由于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确实出现了减少,且金额也与对方所说金额一致,所以会轻易相信不法分子。此时不法分子便会以帮助客户冻结或退回被盗资金为由,要求客户告知其之后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第三步:不法分子再次利用受骗客户网上银行将之前购买的账户贵金属卖出或保证金反向划出,并同步发起账户支付交易,通过客户提供的短信验证码完成账号支付交易,成功盗取客户资金。

(二)特点

1.目前互联网上客户信息泄露时有发生。常见的几种形式包括黑客攻击、钓鱼网站套取、客户密码设置简单被“撞库”等,不法分子则选取能够成功登录的客户作为诈骗对象。

2.网银贵金属交易属于账户资金内部划转,不涉及他人账户。银行出于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考虑,客户登录网银发起交易之后无需验证环节即可达成交易。

3.即使有部分风险意识较高的客户不会向不法分子泄露短信验证码,不法分子也无法完成支付交易。但由于网银贵金属交易存在交易点差或手续费,客户资金将面临一定损失的风险,也给银行带来投诉和声誉风险。

三、防范建议

(一)加大客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诈骗意识

一是针对当前通过电信诈骗等方式威胁客户资金安全的情况,通过电子信息宣传栏、ATM系统屏幕显示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提示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和特征,提醒客户在收到陌生短信和陌生来电时,注意保护好身份密码信息,提高客户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建议客户为电子银行设置专门的、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尽量使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的复杂密码并定期修改。同时,谨防钓鱼网站和陌生来电,妥善保管短信验证码,不要向任何人提供自己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二)积极探索推进银行商户联防联控生态圈建设,共同提升反欺诈能力

据悉,近期国内某银行已与支付宝围绕反钓鱼及黑卡数据合作进行商讨研究,积极拓展与商户风控合作新领域。反钓鱼方面,基于支付宝手机安全软件“钱盾”,通过云端数据库更新推送,拟实现对客户登录钓鱼网址、接听拨打诈骗电话的实时提醒,并同时接收客户在线举报,收集钓鱼网址、诈骗电话等信息。通过合作,实现对支付宝提供的钓鱼网站信息进行处理,同时支付宝对当前反钓鱼难以处理的诈骗固定电话提供实时提醒。在黑卡数据合作方面,支付宝表示将向银行方提供信息泄露的客户数据及销赃账户数据,为进一步开展关联账户分析和完善风控模型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三)加强银行安全防范手段,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第5篇

强化网络犯罪的专业化打击

纵观互联网发展史不难发现,网络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信息自由的同时,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网络犯罪的日益抬头,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如今,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随着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递进上升趋势。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网络犯罪审查批捕案件387件,涉案903人,其中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犯罪案件共381件,涉案889人。早在1999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全国首例利用修改证券交易营业部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之后又相继办理了非法入侵他人股票账户故意毁坏财物、利用UNIX操作平台实施贪污等一系列上海市首例案件。而现在,“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每两年翻一番”, 网络犯罪从早期的个案到现在具有普遍性的一类犯罪,具有手段智能化、空间广泛化、行为隐蔽化等特点,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也给现实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仅今年以来就办理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34件59人。网络犯罪这种高发势态及其巨大的危害性,使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形势更为迫切。但是网络犯罪的专业性,特别是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给检察机关出了不少的难题。而对于一些伴随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事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的定性,也让检察机关颇为挠头。

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引入“类案专办”的办案模式,着力提高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组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熟悉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知识的检察人员,组成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专案组,专门负责办理针对或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将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根据作案手法、犯罪特点和法律适用,分为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公司企业网上管理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类别,明确每一类案件的审查方向和重点,以此提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质量。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时候,将确定“人”、查清“事”和评估“物”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审查IP地址、账号等,确定犯罪嫌疑人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坚持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全面掌握犯罪事实,加大证据的审核力度,还原案发过程,特别是结合学习贯彻新刑诉法,加强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注重科学计算游戏装备、游戏币、点卡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确定其权利归属。

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成立网络犯罪案件专业研究小组。通过“请进来”,定期邀请专家开展网络专业技术培训、分析网络犯罪,掌握网络犯罪的特征,熟悉犯罪手法、网络术语等。坚持“信息互通”的协作模式,加强与公安、法院、文化、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定期通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讨,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弥补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漏洞

网络虚拟社会也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防止网络道德弱化、违法犯罪等现象,保证网络虚拟社会秩序有条不紊。犯罪是社会管理漏洞最为严重的表现方式,每一起网络犯罪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相应的管理不足。由于犯罪与刑事司法始终处于互动博弈之中,只有了解新型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及规律,才能反思已有的社会管理之不足,进而探寻科学的应对之策。检察机关应当对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对办案中发现的一类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深入案发单位实地调研,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分析深层次的原因,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向相关部门提出应对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管理漏洞等,及时向涉案单位、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打击犯罪只是检察机关的手段之一,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是社会生活的“晴雨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一些不易发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以刑事案件的形式反映出来,检察机关应当从中捕捉社会管理问题,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静安作为中心城区,是许多跨国企业总部的所在地,也是高端商业商务的集聚区。经济、商业、文化等各方面,对虚拟网络社会的依赖性比较强。不少商务楼宇和企业,都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日常的交易和沟通。高智能、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引发了虚拟办公管理、网上交易账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针对发现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延伸检察职能。今年上半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制发了多份检察建议,如在办理一起利用网络银行漏洞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该银行在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故及时向该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引起银行方面的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具体改进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检察机关可以法律修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在相关法律、解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将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相关法律缺位、不足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解释建议;还可以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同级人大反映,并以此为基础参与人大立法工程,完善行政法规、刑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制约。

另外,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政策形成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要根据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网络虚拟社会的新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相关情况,为党委、政府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模式、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稳定提供参考,从源头上保证公共政策的质量与品质。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

网络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新工具一样,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工具,网络同样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便利工具。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工具为人们提供更为广阔的社交空间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盗窃等行为的犯罪工具,钓鱼网站更是成为不法分子侵犯他人财产的常见方式。

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同时利用微博、QQ等新兴网络媒体平台,定期典型案例,总结网络犯罪的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等,提醒民众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如通过微博利用社交网站、社交工具等进行诈骗、盗窃的一类案件,并揭示犯罪的手段等,向民众宣传防范措施。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加强虚拟社会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检察长做客网络嘉宾聊天室、网上庭审直播、网上在线解答等方式,拓宽检民互动交流的渠道,教育示范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虚拟社会的言行自由,引导网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培养法律意识,提高网络言行的道德水平。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深入社区、学校等地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仅在现实世界中依法守法,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公民。

近年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了门户网站建设,并注册了检察官方微博,多渠道拓宽法律宣传的途径。截至目前,静安检察官方微博已累计信息1500余条,“粉丝”共计6万余人,被网友转发和评论共计3000余次,在线回答、解决各类问题20余件,架起了检民联系的桥梁。

从近年来司法机关的网络实践看,虚拟社会管理创新不简单等同于应对网络舆情和处置涉法谣言,其核心应当是追求虚拟网络空间的秩序价值和理性诉求,实现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微博作为检察机关与网民沟通交流的新平台。多民众关切的内容,也可以就的热点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适度阐释与回应,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合理引导网民参与司法活动。及时回复微博评论,释疑网民反映的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增强语言的亲和力与感染力,拉近与群众的感情距离。利用微博提供群众发表言论、表达意见、释放情绪的便利通道,积极采用投票、问卷、评论等多种方式听取民意,主动吸纳网络民意,并定期进行梳理、分类和转化,为促进检察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