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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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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第1篇

随着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国际承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工程项目利润的日益降低,以及国家调整基本建设投资结构,建筑承包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面临淘汰的压力越来越大,全行业都进入了微利时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风云变幻的国际承包市场上竞争和获利,如何形成有自身特点的项目成本管理体系,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课题。因此,总结项目成本管理的先进经验,研究项目成本管理的新方法,对于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项目成本的概念及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1、项目成本的概念

传统的施工项目成本,是指施工企业或施工项目部为完成某施工项目所必须支付的各种生产费用的总和。这是目前学术界对施工项目成本的基本定义。但是施工项目成本也应包括诸如工期索赔、质量索赔等有关费用。具体分析如下图:

这些风险的增加势必也将使项目的成本提高。

2、成本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从加入WTO的负面影响来看,第一,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很少参与国际竞争,大多数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懂国际惯例,对FIDIC(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条款了解甚少,因而不能按国际惯例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解决项目承包中的争议问题;第二,“入世”后,世界上著名的承包商将利用自己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釜底抽薪,广泛挖掘国内工程项目管理优秀人才,降低国内建筑业的竞争能力;第三,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虽然有所增强,但尚无法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抗衡,尤其是缺乏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入世”后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在项目成本管理方面,可以说我国尤其欠缺。“入世”在这一方面将会对我国企业产生不小的冲击。因此,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风险控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成本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虽然一些施工企业意识到项目是企业的成本中心,只有搞好每个项目的成本管理,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因而推行了项目法施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在项目成本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在成本管理的方法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成本核算就事论事,指导意义不大。首先,财务、材料、合同,计划统计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脱节,项目管理比较盲目,缺乏边干边算的意识,以至出现有预算没有核算,没有项目经济分析比较,没有节超的建议和措施。即使能够从结算上反映项目的盈亏,但弄不清节超的原因及哪个环节的节超,哪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节超,从而导致了一些项目前期盈利,中期保本,后期亏损的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2、项目管理人员经济观念不强。虽然每个项目都配有预算员,但大多数预算员说不清自身的职能,没有将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结合起来。由于项目没有阶段成本分析,没有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没有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计划成本的比较,没有工班成本分解,因此对项目施工指导意义不大;再加上奖励机制不健全,奖罚办法不落实,成本节超与个人收入不挂钩,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对成本情况并不十分关心,不少人除了关心一下进度是否跟的上之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所负责工程部分的计划成本、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情况。由于没有阶段成本控制,没有分部分项工程成本控制,所以最后项目完工后也没有成本控制,有时甚至发生项目严重亏损尚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3、不重视“不可预见成本”的管理与控制。目前,国内施工项目部重视生产成本,弱视质量成本、工期成本,而对施工生产出现的不可预见成本的发生只是顺其自然,任其发生,不加以控制。工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所规定的。施工企业能完成合同工期是取得良好信誉的重要条件,必须按计划实现,严格履行。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如有较高的提前工期奖),就没有必要付出额外的经济代价去缩短工期。调查表明,在许多的项目施工中,往往不能均衡地分配资源。实际上,不可预见成本也是可控制的。例如:安全事故损失,只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就不会发生事故,相应事故损失就会避免。其他诸如政府部门罚款等也是可以避免的。

4、材料管理不严,浪费现象严重。工程材料费占施工产值的70%以上,是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加强材料管理,首先是材料的采购,做到货比三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较低的材料。一般项目亏损,都存在材料管理不严,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如没有领用料制度,或制度无人执行,致使材料进场无数,出库无数,余料无回收,失窃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计件承包后,工人班组忙于出产量,材料、物资过量消耗;机械设备过度磨损;小型手动工具更无人爱护,有时借出有手续,还回无验收;或下料计算不准确,废品率超标;钢盘堆放无人看管,遗失时有发生;脚手架采购型号不准确,造成闲置浪费;材料供应收货记录不全,供货量与实际不符;没有供货计划或有供料计划而无人执行,出了问题往往追不到责任人。

5、对项目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应对不当。项目风险的管理应该是一个完备的体系,如下图:

三、项目成本风险管理的对策

面对成本风险的管理和入世之后所带来到的影响,我们要采取措施,积极面对。只有这样才能避害趋利,发展自己。

1、选择并使用好劳务分承包方,激励、用活企业自作层。随着国企内部机制的改革,企业逐步精简队伍,优化结构。选用的劳务队伍,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实力强的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议评,建立相对稳定而又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的合格的劳务分包方。劳务分包实施招投标制。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公司分管的副经理任组长下设评委库,评委由项目经理、劳资、施工、质安等人员组成,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范围、内容、标准、资质等,邀请二家以上的分包方投标,根据投标方的标书及资信确定中标单位,然后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承诺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从发标到签约自始至终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在运作过程中,要始终考虑到成本问题,如图:

2、以网络为纽带,实现资源在项目间的合理配置。企业必须加快网络建设的步伐,各项目的富余劳动力、库存材料、闲置设置通过企业网站及时公布,由企业法人层各职能部门根据工程需要统一调配,互通有无,避免重复采购等现象的发生。各项目中好的施工经验和方法也应及时上网交流,做到项目间资源共享。

3、以科技为先导,坚定企业走管理和技术密集型道路的信心。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积极学习先进技术、引进先进设备、掌握先进工艺,提升水电施工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把提高科技含量作为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拓展市场空间的重要措施。

4、建立科学准确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人员采用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挖掘项目潜力。资金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犹如血液之于人体,企业从项目回收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利润和折旧。折旧额的大小由各项目设备占用的多少决定,而目标利润的确定,需要认真分析投标报价书的有关内容,结合实际施工管理经验,采取“谨慎确定、逐步完善”的方针,尽力做到各方利益兼顾公平。项目经理考核实行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奖罚力度。在国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十分重视人员的管理,尤其是日本的工程承包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归根结底是人的管理,只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并增强了成本意识,则成本的控制就容易得多,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各级人员进行施工方法和管理方式的改进,定期召开经验总结会,使正确的意见能尽快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并运用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去。

5、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管理工具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内控;劳务分包;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引言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建筑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参与主体多元化,导致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谁拥有丰富的劳务工资源,将是未来建筑市场竞争的核心。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对劳务分包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减少或避免损失,保障预期目标的实现,是施工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继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劳务分包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在于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法对尚未发生的潜在风险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识别,加以整理,归类并做出判断,进行分析和提出风险管理的对策。只有正确地识别风险,才能正确分析风险,进而才能合理应对和控制风险带来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中常见的劳务分包风险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分包现状及风险分析

劳务分包目前是建筑企业普遍采用的劳务用工形式;但劳务分包挂靠现象严重,无资质及资质低的分包队伍占据相当大的一部份市场,由此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管理层级增加,资金成本及工程成本增大,加大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风险系数。

(二)劳务分包队伍的风险

1.劳务分包队伍选择的风险

对于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很多施工企业的处理比较随意,没有明确的选择标准,缺乏对分包队伍招标制度的执行力度。

2.业主或行政部门强行指定劳务分包的风险

业主或行政部门强行指定劳务分包,业主为了降低成本或额外的收益,行政部门为了保障当地的劳务公司;建筑施工企业难以对分包队伍进行有效控制,施工协调难度大、工期延误,无形中增加了过程中管理成本的风险。

(三)劳务分包单位内部组织管理风险

相关劳务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制度、程序是否完善,劳务公司的内部是否存在运营风险,项目经理多处挂名、技术、质量、安全人员不健全,造成施工现场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劳务分包合同风险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的内容、形式不合法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容易双方权利与责任不清;导致分包结算产时,发生纠纷;比如: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与合同条款带来的履行风险等等;

(五)劳务分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企业在劳务分包进场后,由于管理粗放,缺乏过程控制,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对劳务分包的监管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如:劳务分包再分包风险、劳务分包缺乏科学合理配置现场作业面的风险、劳务分包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劳务分包的变更,签证、结算风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风险管理策略

(一)建立劳务分包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劳务分包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劳务分包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分包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劳务分包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风险管理方法

企业针对不同的劳务分包风险,可以采取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利用等方法。在制定劳务分包风险应对计划时既要考虑风险的严重性、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的做法。

三、劳务分包队伍风险的防范

只有加强了对劳务分包的科学管理,制定出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劳务分包程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规范的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与优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形成战略合作关系,避免因工程劳务分包流失带来的风险,实现战略合作方“双赢”的格局。

(一)劳务分包队伍的风险防范

1.劳务分包队伍选择的风险防范措施

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是劳分包合同履行的关键,除了对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审查外,从中选择与企业有过良好合作的队伍,建立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淘汰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及时清退;对于优秀的分包队伍,作为优质资源储备。

2.业主及行政部门指定劳务分包的风险防范措施

要求业主及行政部门大力支持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指定分包;要求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风险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对指定分包单位宣贯劳务分包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将其纳入到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中来。

3.建立劳务分包信息化管理

建立劳务分包队伍信息库,重点收集各地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专业、规模、业绩及良好的施工记录,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分包队伍的信用等级、风险系数等关键指标,能够有效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筛选。

(二)劳务单位内部组织管理风险防范:

重点检查劳务分包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各相关职能是否齐全,职责是否明确。主要以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与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是否一致。

(三)劳务分包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要切实做好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劳务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在分包合同洽谈过程中,要求劳务分包单位要为劳务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劳务分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劳务分包再分包风险防范措施

严把劳务分包队伍进入门槛,选择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不得再转包工程;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2.劳务分包缺乏科学合理配置现场作业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相关管理人员要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合理划分施工标段和内容,各施工班组间工作要难易结合,避免差别化对待。

3.劳务分包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开工前,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劳务人员实行备案制,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4.劳务分包的变更、签证、结算风险防范措施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第3篇

一、中小企业共同信贷担保体系构建

构建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是指在贷款发生损失时,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当地政府划拨一部分的财政资金作为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担保公司出一定金额的代偿保证金,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对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资格必须由政府、金融机构和担保企业联合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及未来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并逐步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机制。若贷款出现损失,担保机构并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而是政府从贷款基金中划拨一部分补偿担保企业,同时,银行金融机构也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贷款发放中,担保贷款要求企业提供动产、不动产、专利、股权、法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反担保措施。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担保企业没有承担贷款失败的全部风险,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融资渠道的建立。在市场经济权责利对等的基础上,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具有客观必然性,最大亮点是突破了银行固有的不愿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风险的状况。

(一)政府提供信用保证,为风险共担机制的主导者 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其从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担保补偿专项基金,体现了一种政府责任,有利于增强当地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其有助于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来源,提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可程度。与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相比,担保补偿专项基金的建立,间接地起到了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增级的作用,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增加,使更多的企业受益。

(二)银行担负一定风险,是风险共担机制的促进者 对于银行而言,之所以愿意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与银行间的激烈竞争有关。随着银行市场化经营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经营面临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多方挤压,由于该社部分网点处于高新区内,众多的中小企业为其拓展业务提供了资源基础。基于此,银行金融机构首先在风险分担方面作出突破,实现了政银担保的合作共赢,也体现了该社勇于承担风险、在管理风险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的进取意识。

(三)担保机构避免全部风险,是风险共担机制的执行者 对于担保机构而言,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其自身信用增级,也使担保基金的效率更好地发挥。现实中担保机构普遍执行2%的担保费率,而在全额担保代偿时,费率一般也就在2.5%至3%之间,在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下降60%、所获取收益并未出现相应比例减少的情况下,必然对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

(四)中小企业拓展了融资渠道,是风险共担机制的受益者由于担保费率的降低和利率优惠,企业财务费用也随之降低。因此,这种合作模式是一种突破和创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银行经营能力、促进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等都有着积极意义。尽管新制度的建立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但其尝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做法无疑是一种重大突破,会带来很多的启发。根据银行规模匹配理论,中小银行规模小,无法满足大企业的资金需求,其服务相比大银行而言在贷款竞争中处于劣势,加之资产组合和风险分散的要求,银行规模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之间存在着负相关性,中小银行更倾向于对中小企业融资。现有条件下政策性担保机构更符合银行的合作标准。在担保机构的问题上,考虑到整个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和信用因素,应尽可能地多吸纳一些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要阻碍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参与,可以将协作银行对担保机构的选择交由市场去解决。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其掌握的担保资源进行试点,这类担保机构大多带有政策性,以微利为经营原则,具有正的外部效应。而在存在外部性的地方,有必要依靠政府之手进行干预,如征税和补贴。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还可像高新管委会那样承诺补充担保基金对其进行补偿等。

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担保改进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是社会普遍现象,涉及多个相关利益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部门,搭建有效的融资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商业银行掌握着信贷资源,然而中小企业很难满足商业银行当前的放款条件,因而无法获得发展所需资金。担保融资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了有效途径,解决了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就贷款无抵押的难题。然而,如何更好地融合这三者的关系,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在保证贷款可收回的情况下,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风险共担的基础是当地政府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共同担保机制的建立。为了在更大范围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当前信用环境下,政府要进一步从多方面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和扶持,鼓励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可采取资金注入、损失补偿和税收优惠等方式。政府的支持是风险共担机制的基础,政府扩大扶持力度无疑为这一机制注入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商业银行应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专门的信贷策略 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大型企业有非常明显的不同,具有高的成长性和风险性。因此,商业银行不应该按照针对国有大型企业的标准来要求中小企业,应努力发挥关系型信贷的作用,在管理体制上突破原有框架,尤其是中小银行要尽量发挥经营管理机制比大银行简单且灵活的优势。相关银行要勇于承担风险,在经营管理风险中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扩大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提升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为中小企业进行授信,引导企业重视融资授信。银行不仅是信贷资源的投放者,也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保证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对经济稳定的贡献。

(三)中小企业在风险共担机制下应注重自身内部机制的完善 建立良好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是担保机制的有效保证。一方面,企业应加强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另外,为了保证担保机构的利益,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数据,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中小企业应强化现代企业的金融意识,克服小企业短视的局限, 对自身金融服务需求定位得当,注重与银行日常软信息信用的积累,与适合自身发展的合作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四)逐步发挥担保机构修正传递风险甄别信号的功能 银行和担保机构可以设置适当的差异化贷款品种供企业选择,低风险的企业一般会选择较多抵押品、较低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的品种。其次,担保机构一般会为低风险企业提供较高比例的担保,为高风险企业提供较低比例的担保,从而向银行传递企业项目风险类型的信号。这时,较低的担保比例意味着银行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如果银行经过评估认为这部分风险可控或可由利率覆盖,则交易达成,反之则交易失败。这利于形成合理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市场的动态均衡。

(五)考虑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银行可将担保机构作为特殊的第三方保证人,通过软硬信息的积累,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对较高等级的担保公司可不要求存入资金,并可根据资信等级调整与其的协作关系和贷款风险的分担比例。可比照国外模式,引入专业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关键是商业银行要认可并接受对担保机构的评级结果。

三、结论

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当地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风险共担机制的担保贷款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但是并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难题。从制度层面上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未来中小企业改革的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第4篇

一、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目标

科学的风险管理,要求保险企业必须严格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衡量、风险的估测、风险的处理方式选择等程序,达到预定的风险管理目标。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三个:

1、财务稳定性目标。财务稳定性是保险企业资金运转和融通能力的主要保证。资金运转和融通能力就是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至少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最基本的目标。

2、持续发展目标。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企业只有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不断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持业务持续发展,否则必将被市场所淘汰。

3、盈利目标。保险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虽然还有财务稳定性目标和持续发展目标,但增加盈利是保险企业最具综合能力的目标,它不仅体现了保险企业的出发点和归宿,而且还可以概括其他目标的实现程度,并有助于其他目标的实现。

二、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方法

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企业风险管理。其理论基石为:有效前沿和组合最优化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期权定价模型、套汇模型和行为金融学。

1、资产负债匹配管理(ALM)。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开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20世纪九十年代得到进一步盛行,最初用于评估基于利差原因所形成的由于利率风险所带来的冲击。

2、企业风险管理(ERM)。当今社会风险管理方法已从资产负债管理向企业风险管理(ERM)方法迈进。ERM方法是依据单个相关性框架对企业管理进程中的整体风险进行测量和评估。强调公司范围在风险度量基础上的资本分配最优化,并赢得多样化利润。它不仅是企业风险控制的工具,而且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工具。

三、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及影响

(一)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

1、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第一,保险企业实际运营中对财务指标比较重视,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第二,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衡量业绩的主要指标仍然是保险费收入,保险公司的决策和发展规划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保险监管缺乏前瞻性,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注重内生风险,忽视外生风险。第一,在展业过程中,片面强调保险业务增长量和保费收入规模,导致保险公司重保费、轻理赔,在市场中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开发险种时对保险产品风险管理不够重视。第二,保险决策和经营中目光短浅,不注重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第三,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四,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3、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增加。

(二)目前风险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四、风险管理对中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发展的贡献分析

(一)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的贡献。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合理配比高收益证券资产组合的比例;发展债券市场,解决目前市场上持久期缺乏、流动性差、收益提升机会缺乏等问题,进一步满足保险公司这一长期投资者的需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新《保险法》的出台,应尽快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安全性好、收益稳定的住房按揭贷款市场。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日益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保险资金应投资于证券市场、衍生品市场和海外市场,提供收益率提升的来源。

(二)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提升公司信誉方面的贡献。通过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的降低信誉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坚持诚信原则。保险公司通过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培养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自律意识和对企业及客户的忠诚度,防止在对客户一对一的服务过程中,因无人监督而出现对客户及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水平;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记录并定期公布业务员个人信用情况,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考核等级制度,并把它当作日常评比和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以提高信用工作的知名度,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业风险事件范文第5篇

一、我国林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

我国林业保险在实践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四种保险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但是近年来,林业保险发展呈逐年萎缩态势。目前,林业保险的经营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表现在:

(一)承保率低,需求缺乏。由于林农收入偏低、保险意识弱、经营地域辽阔,而保险从业人员少,以及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组织机构等原因,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的结果。以林业保险基础较好的福建省某地区为例,近5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18%;2014年该地区林业保险保费收入76万元,比上年减少23%,承保面积1.85万公顷,不到该地林地总面积的9‰。林业保险承保面低、规模小、发展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林业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经营效益差,亏损比较严重。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风险。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林业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增高。以黑龙江省某市为例,2015年林业保险赔付率高达600%,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近140%。同时,由于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成本高于一般的险种。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

(三)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效益差,保险公司被迫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这又加大了投保人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影响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林业保险的经营一直处于“两难困境”——如果完全按市场化经营的规则收取保险费,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赔不起。所以,“多干多赔、少干少赔、不干不赔”成了林业保险经营中的真实写照。

二、我国林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林农市场意识缺乏,风险意识较低。市场化的保险发展依赖于良好的需求激励机制,形成有效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取决于风险偏好、风险损失补偿预期以及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大量的研究表明,农民并非典型的风险厌恶者,有限的购买保险意愿与能力无法满足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商品或服务的要求。首先,林农市场意识不强,保险意识淡薄,对林业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依然保留着旧的、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侥幸心理,没有长远的风险预防观念。不少林业生产经营者虽了解林业生产有风险,但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互助共济思想,存在侥幸心理而未投保,往往是出险后才悔不当初;有的觉得不出险,保费就白交,唯恐自己交纳的保险费扔进了别人的口袋里,不愿参加保险;有的甚至认为林业保险是向农民摊派费用、加重农民负担。观念的滞后,认识上的障碍,加之林业保险面对的是主要从事小规模经营的林农,收入较低,投保需求不大,直接影响了林业保险业的发展。

(二)林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林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林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逆向选择的产生是因为保险商品的纯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的风险状况有差异,这样必然导致对过去一定时期风险损失计算的“总体平均”费率有利于高风险单位,而不利于低风险单位,结果导致低风险单位放弃购买保险或鼓励原来的低风险单位从事高风险的项目,由此导致林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可以降低风险,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做出的使不利事件发生概率上升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增加的行为。由于受林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及农民小农意识的影响,林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比较严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林业保险人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最终导致保险人减少林业保险产品的供给,或者根本不供应林业保险。

(三)林业保险的技术薄弱、人才缺乏、交易成本高。由于林业的活动地域广、标的分散、情况复杂,森林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其风险损失的测定技术专业性强,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之林业经营单位大量分散,也给林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风险控制带来相当的难度。比如,保险金额的确定,由于保险林木是不断增值的,其价值就很难准确确定。又如林业风险的界定和保险赔付,由于自然灾害对林业危害的点多面广,对林业产值及经济损失的测算和分摊均较复杂,目前世界上没有权威的统一的灾害损失计算标准和方法,给林业保险的理赔带来了不确定性。

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因素,而技术的发展又要靠人才。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多种因素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使得保险人才断层。林业保险要求具有林业专门技术又要懂得保险的人才更是奇缺。在进行森林资产评估时,也常常面临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林业专业人才,有林业评估人才的林业部门却没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状况。

(四)现行保险体系不适应林业保险发展的需要。林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即超高的交易成本与赔付率,这既限制了林业保险的供给又抑制了林业保险的需求,构成了林业保险市场化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从世界范围看,国外的林业保险已有80多年的历史。许多国家都开展了林业保险业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林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林业保险。

我国目前的林业保险主要还是以商业形式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保险业向市场化发展,保险公司逐步转向商业化经营,各保险公司越来越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林业保险也由原来事实上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转变为商业性保险业务。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难以满足市场化经营的条件,造成我国林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状况。此外,在我国有关林业保险的制度供给几乎是一片空白。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可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政策上对林业保险也缺乏应有的扶持,除了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林业保险的措施,也没有其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扶持。

三、我国林业保险发展对策

要使林业保险走出困境,应在认真分析我国林业发展新形势和林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后,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优势,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建立具有我国特色和高效率的政策性林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加强法制建设,保障林业保险发展。发展林业保险,立法要先行。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首先要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也表明:林业保险作为一个国家林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是依赖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加快林业保险立法,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办保险,依靠法律机制保障林业保险的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我国林业发展的实际规律,从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界定林业保险的业务范围、操作办法、机构建制、资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规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以便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国家对林业保险政策应有所倾斜。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扶持林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建立对林业保险专门的政府补贴,采取为林业保险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或向林业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的方式,提高林业保险供需双方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免征林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并且通过在再保险方面提供优惠措施等手段,促进林业保险发展。

(二)构建合理的林业保险经营体系。政府应加快支持现有的多种保险机构进入林业保险,这是现阶段迅速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最有效形式。既可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又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充分利用现有的保险经营技术和专业人才,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及运作成本,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还可以增加引进经营林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更好地吸纳外资保险机构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

1、要大力发展互助保险合作社。由于互助合作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基本上是农民之间的互助互济,这种形式比商业保险的形式更适合于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思想水平,比较容易被农民接受及当地政府的认同。同时,成员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形成了一种相互监督机制,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具有较低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非常适合我国林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小规模、分散的个体林农参与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2、要构建森林再保险组织机构。为了充分调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积极性,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分散风险,可由政府组建林业再保险组织机构,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责任。也可以允许其他经审批的保险公司经营森林再保险业务,超赔部分由政府负担,以便分散风险,减少原保险经营者的风险责任。同时,通过政策性再保险,向保险组织提供技术、信息和必要的政策引导,还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从而有效地发展林业保险事业。